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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中廟碧桂園濱湖城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討論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合肥市物業管理若干規定和合肥市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等相關規定,特制定中廟碧桂園濱湖城業主大會(以下簡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第二條 業主大會由中廟碧桂園濱湖城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選舉的業主委員會負責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依法履行業主大會賦予的職責。 第三條 業主大會代表和維護中廟碧桂園濱湖城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合理、安全使用,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努力創建和諧社區。 第四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積極配合中廟

2、街道辦事處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接受中廟街道辦事處的指導和監督。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共同做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等相關工作。 第五條 物業管理區域基本情況 一、業主大會名稱:中廟碧桂園濱湖城業主大會 業主委員會辦公地址: (待定) 二、物業類型:住宅、商業 三、物業管理區域概況:物業管理區域包括在中廟街道范圍內的中廟碧桂園濱湖城碧波環城、碧湖翠柳、翠堤春曉、鳳鳴芷岸、鳳棲湖畔、湖光翠色、藍湖郡、林風沐淥、林溪苑、玉樹瓊林、云林水岸共11個苑區。 (一)項目名稱:中廟碧桂園濱湖城 (二)占地面積: 2331畝 (三)總幢數: 909棟 (四)物業管理區域內建筑物總面積:819120.74平

3、方米 其中:物業管理用14套,1523.99平方米。 第二章 業主大會 第六條 業主大會決定下列事項:(一)制定、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物業管理規約和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 (二)選舉或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 (三)確定或者變更物業管理方式、服務事項、服務標準和收費方案; (四)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申請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屬設施; (七)改變共有部分用途; (八)利用共有部分進行經營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使用與管理; (九)對違反物業管理規約及侵害廣大業主公共利益的行為,授權業主委員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在本議事規則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特定條件

4、下,授權業主委員會終止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十一)決定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相關事項;(十二) 法律法規或者管理規約確定應由業主共同決定的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其他有關共有或共同權利的重大事項。涉及(五)、(六)、(七)事項的決議,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第七條 業主大會的形式: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和電子信息化形式以及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業主大會會議形式由業主委員會(籌備組/換屆工作小組)在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前確定。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

5、參加。物業管理區域內可以以幢、單元或者樓層等為單位,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應當出具書面或者數據電文委托書,載明委托事項、委托權限及期限。業主代表所代表的權限為受托代表權限之和。第八條 業主大會的通知:業主大會的召開時間、地點等內容以書面和電子信息化等形式進行通知,可采取以下一種或多種送達方式: 1、當面送達,業主本人當面領取,或專人送達,交由業主簽收;2、按照業主最近一次提供的聯系地址、通訊方式發送,或投入本物業所在地各戶業主的信箱或者房屋內;3、小區內各出入口宣傳臺;4、中廟碧桂園濱湖城業主微信平臺文字形式推送。投入信箱或者房屋內時,由屬于本物業管理

6、區域內的兩人以上業主或者居民委員會工作人員證明。會議通知同時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不少于7日并報中廟街道辦事處備案。第九條 業主大會的表決方式:采用書面征求意見和電子信息化形式召開業主大會的,在15日內收集業主簽名的書面意見或通過電子平臺業主發送的文字形式意見進行統計,統計結果經業主委員會(籌備組/換屆工作小組)匯總后,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公告期15日。采用集體討論形式議事的,由業主/業主代表當場簽名表決,經業主委員會(籌備組/換屆工作小組)統計匯總,當場公布表決結果。第十條 不愿參加業主大會業主投票權數的處理:已送達通知,業主在規定的時間內不參加業主大會,不反饋意見或者不提出同意、反

7、對、棄權意見的,其投票權數計入參加會議表決的多數票。業主不按規定繳存物業管理費、專項維修基金等費用,只有表決權、沒有被選舉權。 第十一條 業主投票權數的計算:業主大會業主投票權數根據物業管理區域內實際擁有專屬部分數計算,一個專有部分按一人計算。建設單位尚未出售和雖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買受人擁有一個以上專有部分的,按一人計算。業主代表的專有部分建筑物面積權數按業主獲得的房產證或其他政府認可的建筑物面積數計算。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會議采用書面征求意見形式討論召開的,業主大會參會人數以表決簽名的業主數計算。業主大會會議采用集體討論形式召開的,參會業主以實到業主和業主代表所代表的表決權數確定

8、。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原則上每一年召開一次定期會議。具體召開時間以召開業主大會的公告為準。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立即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經20%以上業主提議。業主大會對所提議案已經作出決定的,業主在6個月內不得以同一內容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表決; (二)業主委員會委員缺額人數超過委員總數50%的; (三)物業管理區域發生物業服務企業停止服務以及其他重大緊急物業管理事件需要業主共同決定的。 第十五條 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程序: (一)會議籌備 業主委員會(籌備組/換屆選舉小組)做好開會前的準備工作。根據業主的提議,草擬議案、制定征詢意見表或表決票(選票)、核實

9、業主情況。 (二)發布公告業主大會召開會議前15日,由業主委員會(籌備組/換屆選舉小組)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以書面形式向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公告,同時邀請中廟街道辦事處派員參加,并認真聽取其意見和建議。(三)征詢意見或投票表決采用書面征求意見形式進行表決的,業主委員會(籌備組/換屆選舉小組)應在投票日期15日前發放征詢意見表或表決票(選票),將業主大會議事內容書面征詢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意見或投票表決。采用集體討論形式進行表決的,業主委員會(籌備組/換屆選舉小組)應在表決日期15日前將業主大會議事內容在小區內書面公示,以便業主了解并表決。(四)召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籌備組/換屆選舉小組)

10、根據規定召開業主大會,并依據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回收業主意見,進行意見匯總或者票數統計。(五)通報大會決議 業主委員會(籌備組/換屆選舉小組)應在3日內將征詢意見和投票統計結果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進行通告。業主委員會(籌備組/換屆選舉小組)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書面記錄并存檔。  第三章 業主委員會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除履行合肥市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第三十四條職責外,同時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訂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方案并做好前期準備工作,報業主大會決定; (二)擬訂業主委員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三)

11、擬訂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物業管理規約修改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四)擬訂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有關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維護等管理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五)擬訂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有部分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收益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六)擬訂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再次籌集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七)擬訂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八)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秩序的維護; (九)對違反物業管理規約的行為進行處理; (十)其他細則按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執行。 業主委員會依法作出的決定,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全體業主必須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見的委員、業主不得抵制業主

12、委員會決定的貫徹執行,不得干擾業主委員會的正常工作。 第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設委員11名,候補委員9名。其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2名。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在委員中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任期五年,委員可以連選連任。業主委員會任期內,業主委員會委員出現空缺時,由候補委員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遞補。得票相同的,業主委員會經征詢得票相同的候補委員本人意見后決定遞補方式及最終遞補人選。第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按下列規則召開: (一)業主委員會定期召開例會,經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提議或者主任委員認為有必要的,應在7日內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 (二)會議由主任委員負責召集,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者不召集的,由副主任委員

13、負責召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召集或者不召集的,由半數以上的成員共同推選一名委員召集和主持; (三)業主委員會應當于會議召開7日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業主委員會會議的內容和議程,聽取業主的意見和建議,并將會議通知及有關材料送達每位委員; (四)業主委員會候補委員應按要求列席會議,候補委員可以參加會議事項的討論并發表個人意見,但沒有事項的表決權; (五)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須提前1日向業主委員會召集人說明; (六)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作出的決定應當經全體成員過半數通過; (七)做好會議書面記錄,由出席會議的委員簽字后存檔;(八)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在3日內以書

14、面形式向全體業主進行公告。 第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向業主公布下列情況和資料: (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物業管理規約、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 (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決定; (三)本屆業委會依法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情況; (四)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 (五)物業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支情況; (六)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處分情況; (七)經營性物業租賃合同; (八)每半年公示一次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活動經費的收支情況; (九)其他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下列事項應當在3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1、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2、業主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條 

15、業主委員會委員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自動終止。在發生此種情況時,業主委員會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予以公告:(一)不再具備業主身份的;(二)喪失履行職責的民事行為能力的;(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四)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提出辭呈的;(五)業主本人、配偶及其近親屬在為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工作的。第二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業主委員會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權數的業主提議,業主委員會經審議可決定終止其委員資格:(一)不履行委員職責或長期委托他人履行委員職責的;(二)利用委員資格謀取私利的;(三)拒不履行業主義務的;(四

16、)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五)連續三次以上無故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的;(六)因疾病、經常外出等原因難以履行職責的;(七)因其他原因不宜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業主委員會審議決定是否終止業主委員會委員職務時,應當允許該委員提出申辯,并記錄歸檔。 第二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資格終止的,業主委員會應立即召開會議,重新選舉產生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應當依法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因拒不履行決定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三個月前,應當成立換屆工作組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業主委員會的換屆選舉。 業主委員會需自任期屆滿之日起十日內,將

17、其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業主大會所有的財物移交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第二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未能組織換屆選舉的,原業主委員會應當于屆滿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告知中廟街道辦事處。中廟街道辦事處應當責令業主委員會限期組織換屆選舉工作。原業主委員會在屆滿后十日內,將其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業主大會所有的財物賬目交由中廟街道辦事處暫時保管。在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產生前,中廟街道辦事處代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新的業主委員會產生后,中廟街道辦事處應當將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財物賬目等及時轉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集體辭職或業主委員會人數不足總數的二分之一時,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中廟街道辦事

18、處。中廟街道辦事處應宣布業主委員會工作暫時停止并督促、監督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重新選舉業主委員會。在宣布業主委員會工作停止的十日內,原業主委員會需將其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業主大會所有的財物賬目交由中廟街道辦事處暫時保管。 第二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及業務知識的學習,積極參加相關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不斷提高依法履行職責的能力。 第二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用于下列開支:(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會議開支費用;(二)必要的日常辦公等費用;(三)業主委員會委員是公益性崗位,不得領取工資類報酬,由業主大會決定給予工作性補貼(包括交通費、通訊費等)。 業主委員

19、會每年接受全體業主工作考核,并可根據考核情況享受適當的物質和精神獎勵。(四)經業主大會同意,業主委員會可以聘請執行秘書,負責處理業主委員會日常事務。秘書的報酬由業主委員會在業主大會同意的預算內討論確定。(五)經業主大會同意,業主委員會可以聘請兼職財務人員,負責處理業主委員會財務工作。財務人員報酬由業主委員會在業主大會同意的預算內討論確定。以上工作經費應首先從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收益中支出,費用不足時也可由業主分攤,由業主委員會或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收取。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收支情況應當每半年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接受業主及中廟街道辦事處監督。第二十八條 授權業主委員會對經業主大會批準的,利用

20、業主共用部分從事的經營活動,收支及財務賬目由業主委員會自行管理或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管理,并應每半年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向全體業主公告。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議事規則未盡事項由業主大會補充。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本議事規則經業主大會會議通過后生效。 中廟碧桂園濱湖城業主大會籌備組 2018年9月20日中廟碧桂園濱湖城物業管理規約(討論稿) 第一條 為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中的合法權益,促進管理、維護、養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有部分和維護相關區域的環境衛生、公共秩序等活動能正常持續進行,建設管理有序、服務規范、秩序良好、

21、環境優美、文明和諧的物業管理區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訂本規約。  第二條 物業基本情況:物業管理區域名稱:中廟碧桂園濱湖城物業管理區域坐落:合肥市巢湖市中廟街道物業服務用房建筑面積為 1523.99 平方米。物業管理區域包括在中廟街道范圍內的中廟碧桂園濱湖城碧波環城、碧湖翠柳、翠堤春曉、鳳鳴芷岸、鳳棲湖畔、湖光翠色、藍湖郡、林風沐淥、林溪苑、玉樹瓊林、云林水岸共11個苑區。 第三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實行由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物業服務企業,雙方依據物業服務合同共同對物業共有部分進行管理、維修、養護,并維護相關區域的環境衛生和公共秩序的物業管理模式。 第四條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商品

22、房買賣合同約定,業主享有以下共有部分的共有權: (一)由單幢建筑物的相關業主共有的部分,包括該幢建筑物的業主共有的門廳、戶外墻面、樓梯間、水泵間、電表間、電梯間、電話分線間、走廊通道、房屋主體承重結構等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等)以及該幢建筑物的業主共有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供電線路、照明、鍋爐、燃氣管路、消防設施、郵政信箱、避雷裝置等設備。 (二)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共有的部分,包括全體業主共有的道路、綠地、路燈、溝渠、池、井、垃圾箱(房)、公益性文體設施、物業服務用房、閉路電視監控系統、附屬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五條 共有部分的管

23、理、經營與收益分配: (一)屬于全體業主或相關業主的共有部分,禁止任何單位、個人侵占、處分或者改作他用; (二)業主對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三)利用物業共有部分經營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本規約的規定,并經業主大會或者相關業主、業主委員會共同決定后,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統一實施。 (四)經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委員會利用業主共用部分從事的經營活動,收支及財務賬目由業主委員會自行管理或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管理,并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向全體業主公告。利用物業共有部分經營所得收益,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1、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經費、業主委員會執

24、行秘書的報酬、業主委員會兼職財務人員或會計師事務所的報酬; 2、本區域內經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同意的,非物業管理職責范圍內的公共事宜開支; 3、部分補充專項維修資金;4、部分(不大于15%)用于彌補物業服務費的不足。 (五)物業服務企業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從履約保證金中抵扣的違約金,屬于全體業主所有。 (六)業主委員會應當至少每半年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業主共有部分物業經營所得收益的收支情況,接受業主大會、業主的監督。 (七)業主拒付物業服務費用、不繳存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不得享有經營物業共有部分業主所得收益的分配。 (八)業主轉讓建筑物內的專有部分,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

25、的權利一并轉讓。 第六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合肥市物業管理若干規定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規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七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設立一個業主大會。業主大會由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業主委員會依法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其合同期限不得超過本屆業主委員會任期。 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對選聘方式、具體實施者、物業服務合同主要內容等進行公示。第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的選聘可以

26、采取以下方式:1、依法采取公開招標方式。由業主委員會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實施招標活動的相關事宜;2、采取談判協議方式。業主委員會應當將兩家以上備選的物業服務企業的基本情況、擬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的主要內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業主委員會根據多數業主意見對公示內容調整后,提請業主大會投票表決;3、續聘原有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將續聘意見及擬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的主要內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并提請業主大會投票表決。 第十條 因物業服務企業突然撤離等原因,業主大會無法及時另聘新物業服務企業的,在另聘新物業服務企業之前,業主委員會可以請求中廟街道辦事處指定物業服務企業臨時代管不超過半

27、年。臨時代管期間的物業服務費用,按照臨時代管前的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物業服務費用標準執行,并由全體業主按照其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分擔。第十一條 物業服務費采取包干制方式,按業主專有部分面積大小共同負擔,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足額交納,接受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監督。 第十二條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業主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其他專項服務、特約服務的,其費用由雙方約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服務項目、服務質量、服務標準進行公布。 第十三條 在物業使用和維護中,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本規約約定及業主共同決定,

28、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效能發揮、秩序良好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以及設施設備維修、房屋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維護、環境保護等方面相鄰關系。 第十四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本建筑區劃住宅使用說明書的約定,并按照下列規定使用物業: (一)按照規劃管理部門批準或者不動產登記簿載明的用途使用物業專有部分,不得擅自改變物業專有部分使用性質; (二)進行室內裝飾裝修時,遵守建設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和合肥市建筑裝飾裝修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在工程開工前,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并與其簽訂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遵守裝飾裝修的注意

29、事項,不從事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不得影響毗鄰房屋的使用安全;主動配合物業服務企業依據有關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檢查。 (三)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裝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施工期間應采取有效措施,減輕或避免施工過程中對相鄰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響。中、高考前兩周內、全年上午12:00-14:30、下午19:30-次日晨8:00時間段,不得從事敲、鑿、鋸、鉆等產生嚴重噪聲的施工。 (四)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有部分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益的,應及時恢復原狀,造成相鄰業主財產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五)安裝空調,應當按照房屋設計預留的位

30、置安裝,未預留位置或預留位置明顯不合理而無法使用的,按照有關規定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指定的位置安裝,并應確保安全。 (六)合理使用水、電、氣、信息、環衛等共有設施設備,不擅自拆改相關管線、設備。 (七)使用電梯,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電梯使用管理規定。 (八)停放車輛,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內車輛停放有關規定。 (九)陽臺封閉后應不影響相鄰關系并與建筑整體色調、造型相協調。 (十)法律、法規政策的其他規定。 第十五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在使用物業中,除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外,不得從事下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損壞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一)擅自改變房屋建筑及其設施設備的結構、外貌(含外墻、外門窗、陽臺

31、等部位設施的顏色、形狀和規格)、設計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二)對房屋的內外承重墻、梁、柱、板、陽臺進行違章鑿、拆、搭、建。 (三)占用或損壞樓梯、通道、走廊、屋面、平臺、道路、綠地、物業服務用房、非機動車庫以及屬于業主共有的停車場(庫)等共有部分。 (四)損壞或擅自拆除、截斷、改變、改造供電、供水、供氣、通訊、排水、排污、消防等共有設施設備。 (五)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六)不按規定堆放物品、傾倒垃圾、污水或者拋擲雜物。 (七)違反規定堆放易燃、易爆、劇毒、含有放射性物質或超負重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險物質及敞放、飼養家禽家畜,影響公共環境、破壞綠地、毀綠種菜等。飼養信鴿、寵物的,

32、應遵守政府相關管理規定,不得影響環境衛生,不得在樓頂、屋面、樓宇間等公共場所違章搭建鴿籠犬舍。 (八)踐踏、占用綠化地、損壞、涂劃園林建筑小品。 (九)影響市容觀瞻或本物業外觀的亂貼、亂掛、亂寫、亂畫、亂刻、亂涂、設立廣告牌等。 (十)隨意停放車輛,鳴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 (十一)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墻上安裝遮陽光簾、遮蓬、花架等其他結構,不按指定位置安裝空調外機且不進行滴水處理。  (十二)使用電梯時超載、運載粗重物品,在轎廂內吸煙、張貼、涂畫或損傷內壁、棄擲垃圾。 (十三)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為。 (十四)公共區域內禁止兒童、寵物隨地大

33、小便,嚴禁聚眾賭博。 (十五)架空層內禁止堆放雜物。 (十六)從建筑物內向外拋擲物品、垃圾等危險行為。(十七)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規定維修養護物業: (一)對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養護并確保合理使用,不侵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二)因維修養護物業確需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時,業主或物業服務企業應事先告知相關業主,相關業主必須給予配合;相關業主阻撓維修養護造成物業損壞及其他損失的,應對所產生的后果承擔責任并依法賠償。 (三)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須向物業服務企業提出申請,經書面同意后方可實施,并

34、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四)物業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隱患,已經或者即將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責任人應當及時應急維修;責任人不履行或者無法履行應急維修義務,且需進入物業專有部位應急維修的,物業服務企業可在公安機關、社區居民委員會及業主委員會任何一方到場見證下實施應急維修,維修發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維修完成后,物業服務企業應制作應急維修記錄,交專有部分業主及對應急進入專有部分予以證明的相鄰業主核對確認后簽字。視頻資料、維修記錄等應至少保留1年,并供相關業主及有關單位隨時查看。 (五)當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共有部分維修養護時,相關業主應予以配合;有造成本物業共有部分或其他業主房屋及附屬設施設備損壞的,由造成損壞的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沒有停車場或者停車場停車位不足時,需要占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機動車輛的,應當按劃定區域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占用業主共有道路停放車輛的,不得影響道路通行。 第十八條 業主轉讓或者出租物業專有部分時,須將本規約作為物業專有部分轉讓合同或者租賃合同的附件,告知買受人或承租人。業主轉讓或者出租物業專有部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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