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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精選優質文檔-傾情為你奉上安全生產“八大作業票據” 的管理制度(一)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根據企業生產存在易燃、易爆的特點,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管理方針,加強動火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部各車間(部門)和外部施工單位在公司內部進行的動火作業活動。第二章 動火管理要求第三條 動火作業的定義動火作業是指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置以外的非常規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第四條 動火作業分級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動火作業、一級動

2、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三級。1、特殊動火作業是指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2、一級動火作業是指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3、二級動火作業是指除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禁火區的動火作業。4、凡生產裝置或系統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可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公司安全部批準,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5、遇節假日、周日或安全部通知的其它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6、進入

3、煤氣、煤焦油、粗苯、洗油、堿液、硫酸、氨蒸汽共7種介質的設備、管道、儲罐等受限空間內進行動火作業,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第五條 禁火區范圍的劃分1、特殊禁火區域:A、生產運行狀態下的煤氣、煤焦油、粗苯、洗油、堿液、硫酸、氨蒸汽共7種介質的管道、閥門、法蘭本體上。B、生產運行狀態下的煤氣、煤焦油、粗苯、洗油、堿液、硫酸、氨蒸汽共7種介質的設備、設施、儲罐、呼吸閥、阻火器、放散管、儀表本體上。C、生產運行狀態下的煤氣水封、煤氣下液水封本體上。D、生產運行狀態下的鼓風機房一二層、焦爐地下室、鍋爐房、煤氣計量間。2、一級禁火區域:A、除特殊區域以外的所有易燃易爆區域,包括鼓冷工序、脫硫工序、硫銨工序、蒸

4、氨工序、洗苯工序、蒸苯工序、油庫工序、焦爐煙道及走廊、焦爐交換機房、焦爐地下室儀表間、焦爐調火室、焦爐熱修室、焦爐工具室、焦爐一層休息室等。B、廠區所有管廊上。3、二級禁火區域:除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和固定動火作業區域以外的禁火區。4、固定動火區域:包括機動車間工棚內、焦爐維修崗位制安區域、切割機定置區域、砂輪定置區域、熄焦車制安區域、爐門修固定制安區域共六個區域現場設定的紅線(或警戒線)區域內。固定動火區域的增加需由所屬車間(部門)提出申請,安全部現場核定,安全生產副總經理審批后可作為固定動火區域,新確定的固定動火區域按要求繪制紅線或設置警戒線后方可作為固定動火區域使用。第六條 動火作

5、業相關職責1、動火作業負責人A、負責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并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B、應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C、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2、動火人A、應參與風險危害因素辨識和安全措施的制定。B、應逐項確認相關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C、應確認動火地點和時間。D、若發現不具備安全條件時不得進行動火作業。E、應隨身攜帶動火安全作業證。3、監火人A、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B、應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

6、間,不準兼做其它工作。C、當發現動火人違章作業時應立即制止。D、在動火作業完成后,應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E、監督動火安全措施的落實。4、動火部位負責人A、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B、檢查、確認動火安全作業證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應及時制止動火作業。C、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5、動火分析人動火分析人對動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結果負責。應根據動火點所在車間的要求,到現場取樣分析,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嚴禁用

7、合格等字樣代替分析數據。6、動火作業的審批人A、動火作業的審批人是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最終確認人,對自己的批準簽字負責。B、審查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C、動火作業前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D、動火過程中不定時檢查動火作業執行情況,糾正和制止三違行為。7、動火初審人A、動火初審人為動火點所在車間(部門)安全員,車間(部門)安全員不在崗的,由其指定的班長以上干部代替。B、負責對動火安全作業證中危害識別及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進行初審。8、其他規定A、動火作業負責人與動火人可為同一人,但為同一人的需同時履行動火作業負責人和動火人的職責。B、監火人和動火部

8、位負責人可為同一人,但為同一人的需同時履行監火人和動火部位負責人的職責。C、動火分析人為公司專(兼)職氣體防護員。第七條 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1、動火安全作業證的區分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應以明顯標記加以區分。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格式見附件。2、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和使用要求A、辦證人須按動火安全作業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根據動火等級,按第六條第3款規定的審批權限進行辦理。B、辦理好動火安全作業證后,動火作業負責人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方可批準開始作業。C、動火安全作業證原則上實行一個動火點、一張動火

9、證的動火作業管理要求;但幾個動火點同時滿足屬于同一崗位、同一區域、同一作業內容的動火作業,經動火作業審批人批準可辦理一張動火證,由動火作業負責人隨身攜帶,但此種情況動火作業負責人在動火作業過程中應隨身攜帶動火安全作業證并不得離開動火現場。如確需離開,必須請示動火作業審批人同意并重新確定動火作業負責人后方可離開。D、動火安全作業證不得隨意涂改和轉讓,不得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E、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式三聯,二級動火由審批人、動火人和動火點所在車間操作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級和特殊動火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點所在車間(部門)負責人、動火人和安全部各持一份存查;一級及特殊動火作業完成后動火作業負責人必須將

10、動火安全作業證原始記錄于2天內交安全部存檔,二級動火作業完成后動火作業負責人必須將動火安全作業證原始記錄于2天內交所屬車間存檔,動火安全作業證保存期限至少為1年。3、動火安全作業證的審批A、特殊動火作業的特殊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點所在車間(部門)安全員和車間主任負責初審,安全部負責審核,主管安全生產的副總或總經理助理、總工程師負責審批。B、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點所在車間(部門)安全員和車間主任負責初審,安全部負責審批。C、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點所在的車間(部門)安全員負責初審,車間(部門)負責人負責審批。D、車間(部門)負責人未在崗的可由其指定的助理級以上干部負責審

11、批,夜間二級動火作業可由動火點所在車間(部門)夜間值班領導負責審批,但需在動火作業前由審批人通知調度室備案,并由調度室通知公司生產值班領導。E、車間(部門)安全員未在崗的,可由其指定的班長以上干部負責初審。4、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限A、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有效期不超過 12 h。B、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有效期不超過 72h。C、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第八條 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1、動火作業安全防火基本要求A、動火作業應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進入受限空間、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時,還須執行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和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規

12、定。B、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C、凡在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及處于危險化學品生產、輸送、儲存崗位的生產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第七條第2款的規定執行。D、凡處于危險化學品生產、輸送、儲存崗位的動火作業,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距用火點 15 m 以內的,應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

13、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E、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F、在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氧含量不得超過 21%。 G、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H、凡在有可燃物構件的涼水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I、動火期間距動火點 30 m 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 15 m 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 m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J、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K

14、、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應小于 5 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不應小于 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L、動火作業完畢,動火人和監火人以及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動火作業負責人、動火人、監火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2、特殊動火作業的安全防火要求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第七條第1款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A、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B、應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檢修)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C、動火作業前,安全部應通知調度室、保衛科,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D、動火作業過程中,應

15、使系統保持正壓,嚴禁負壓動火作業。E、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應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第九條 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1、動火作業前應進行安全分析,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2、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作業,應采取上、中、下取樣;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在設備外部動火作業,應進行環境分析,且分析范圍不小于動火點 10 m。3、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 30 min,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 30 min,應重新取樣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還應隨時進行監測。4、使用便攜式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5、動火分析

16、合格判定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 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 0.5%(體積百分數)(如CO、H2、NH3、H2S等);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 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 0.2%(體積百分數)(如苯、萘、汽油、柴油等)。若分析不合格,經處理后再分析,出現兩個合格樣后方可動火。第十條 遇緊急情況威脅動火安全時應立即停止動火。 1、生產上放空、排放可燃有毒氣體,管道設備破裂,泄漏易燃易爆有毒氣體或液體,生產不正常處于事故狀態或出現威脅動火安全的其它異常情況,現場動火作業負責人、監火人、動火部位負責人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員停止動火工作。 2、動火人動火作業過程中感到身體不適或有中毒癥

17、狀等情況時,應停止動火工作。在情況恢復正常時,應經動火安全作業證審批人檢查確定,重新簽證后方可繼續動火作業。 3、未按規定辦理動火許可證,動火安全措施不完善、不落實、未經審批簽字或不具備動火條件的,動火作業負責人、動火人有權拒絕動火作業,監火人、動火部位負責人、審批人有權制止動火作業。 4、對違章指揮或違規作業的動火作業負責人、動火人、監火人、動火部位負責人、審批人一經查出,應立即停止其動火工作。第三章 罰 則第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且未造成事故的,給予責任人20元處罰。1、動火安全作業證的項目有空項即開始進行動火作業的,給予動火作業負責人、動火人、監火人、審批人、動火部位負責人各20元處罰。

18、2、動火作業應辦理一級動火安全作業證而辦理為二級動火安全作業證并進行動火作業的,給予動火作業負責人、動火人、監火人、審批人、動火部位負責人各20元處罰;動火作業應辦理特殊動火安全作業證而辦理為一級動火安全作業證并進行動火作業的,給予動火作業負責人、動火人、監火人、審批人、動火部位負責人各20元處罰。3、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而未升級管理并進行動火作業的,給予動火作業負責人、動火人、監火人、審批人、動火部位負責人各20元處罰。4、與固定動火區域作業內容相關的動火作業,如在距固定動火區域邊緣不大于10m的位置且處于非易燃易爆區域,給予動火人20元處罰,如與固定動火區域作業內容不相關或超出10m或處于易

19、燃易爆區域,按無證動火給予認定和處理。5、未經安全部批準,動火安全作業證降級辦理并進行動火作業的,給予動火作業負責人、動火人、監火人、審批人、動火部位負責人各20元處罰。6、動火人未隨身攜帶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給予動火人20元處罰。7、未同時滿足屬于同一崗位、同一區域、同一作業內容的動火作業而辦理一張動火安全作業證并進行動火作業的,如審批人給予批準,則對審批人給予20元處罰,如審批人未批準的,按無證動火給予認定和處理。8、同時滿足屬于同一崗位、同一區域、同一作業內容的動火作業并按要求辦理了一張動火安全作業證并進行動火作業的,動火作業負責人未隨身攜帶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給予動火作業負責人20元處罰;

20、如動火作業負責人離開動火現場且未請示動火作業審批人同意并重新確定動火作業負責人的,給予20元處罰。9、動火安全作業證隨意涂改和轉讓的,給予責任人20元處罰,異地使用和擴大使用范圍的,按照無證動火給予認定和處理。10、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的動火作業時間超出規定時間的,給予審批人、動火部位負責人各20元處罰。11、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而未重新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并進行動火作業的,按無證動火給予認定和處理。12、動火分析人未按要求記錄動火分析結果的,一次給予20元處罰。13、動火作業負責人未按要求將特殊動火安全作業證和一級動火安全作業證原始記錄交安全部存檔或丟失的,給予20元處罰。第十二條 違反本制度(第

21、七條)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且未造成事故的,每項給予相關責任人50元處罰。第十三條 未按要求進行動火分析的且未造成事故的,對動火分析人給予50元處罰。第十四條 應進行動火分析而未進行動火分析即進行作業且未造成事故的,給予動火負責人50元處罰。第十五條 未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并進行動火作業且未造成事故的,給予動火作業負責人200元處罰,并對責任車間(部門)負責人給予50元處罰。外部單位未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并進行動火作業且未造成事故的,給予施工單位500元處罰,并對業務歸口車間(部門)負責人給予50元處罰。第十六條 違反本制度要求并造成事故的,按照公司事故責任認定及追究辦法進行處理。 動 火 票 編號

22、: 用火單位負責人(簽字):_; 施工單位負責人(簽字):_;動火地點:_; 用火部位:_;用火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至 年 月 日 時 分序號動火要求(必須在動火前滿足)責任人(簽字)1將動火設備(塔、容器、油罐、換熱器、管線等)的油品、溶劑等可燃物質徹底清理干凈,并足夠時間進行蒸汽吹掃和水洗、置換達到動火條件。2切斷與動火設備相連的所有管線,加堵盲板3塔、油罐、容器動火,應做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測定,合格后方可動火。動火前人在外邊進行設備內明火實驗,工作時人孔外應有專人監護。4塔內動火,可用石棉布或毛氈用水浸濕,鋪在相鄰兩層塔盤上進行隔離。5動火點周圍(最小半徑15m)的下水井、地漏、地溝

23、、電纜溝等應清除易燃物并予封閉6電焊回路線應接在焊件上,把線及二次線絕緣必須完好,不得穿過下水井或其它設備搭火。7高于動火(2m以上)必須采取防止火花飛濺措施,風力較大時視具體情況而定,大于5級風力時,應停止動火。8動火現場備蒸氣帶( )根,滅火器( )個,鐵鍬( )把,防火石棉被毯( )條9罐區動火時,動火點防火間距內的油罐不得脫水,清除周圍易燃物。10動火開始前和動火結束后,均應認真檢查條件是否變化,不得留有余火。動火分析數據 分析員(簽名)用火人姓名工種級別用火監護人員姓名工種崗位(級別)用火補充措施 動火級別動火主要負責人(簽名)二 級一 級特 級申請用火單位責任人:單位安全員:單位安

24、全主管領導:單位分管安全領導:公司主管領導:備注:1、此火票簽發按用火規定辦理;本火票一式三份,第一聯安環部;第二聯動火人;第三聯監火人。 2、特殊用火要經公司主管領導審批同意后生效。 3、不履行安全規定監護人有權隨時中止用火,所列措施不符合安全要求,條件不成熟,用火人可拒絕用火。 4、與本次用火有關的具體措施認可后用“ ” 表示 。(二)受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說明:受限空間:化工生產區域內的各類塔、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陰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閉場所。1受限空間內作業安全要求1.1設備上所有與外界連通的管道、孔洞均應與外界有效隔離,設備上與外界連接的電源應有效切斷。1

25、.2管道安全隔絕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進行隔絕,不能用水封或閥門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1.3電源有效切斷可采用取下電源保險熔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掛警示牌。1.4清洗和置換進入設備內作業前,必須對設備內進行清洗和置換,并達到下列要求:1.4.1 氧氣含量18%-21%。1.4.2有毒氣體濃度應符合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1.4.3可燃氣體濃度應符合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1.5通風應采取措施,保持設備內空氣良好流通。1.5.1打開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風門、煙門進行自然通風。1.5.2必要時,可采取機械通風。1.5.3采用管道空氣送風時,通風前必須對管道內介質和風源

26、進行分析確認。1.5.4不準向設備內充氧氣或富氧空氣。1.6照明和防護措施1.6.1應搭設安全梯或安全平臺,必要時由監護人用安全繩拴緊作業人員進行施工。1.6.2設備內作業過程中,有能拋擲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業要有防止層間落物傷害作業人員的措施。1.6.3設備外應備有空氣呼吸器(氧氣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應的急救用品。1.7監護1.7.1設備內作業必須有專人監護。1.7.2進入設備前,監護人應會同作業人員共同檢查安全措施,統一聯系信號。1.7.3險情重大的設備內作業,應增設監察人員,并隨時與設備內取得聯系。1.7.4監護人員不得脫離崗位1.7.5設備內事故搶救時,救護人員必須做好自身

27、防護才能進入設備內實施搶救。2在設備內進行高處作業按HG23014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3在設備內進行動火作業按HG23011辦理動火安全放可證。4設備內安全作業證應經作業人員確認無誤,并由車間值班長或主任再次確認無誤后,方準許進入設備內作業。5設備內作業因工藝條件、作業環境條件改變,應重新辦理設備內安全作業證,方準許繼續作業。6設備內作業結束后,應認真檢查設備內外,確認無問題后方可封閉設備。附:設備內安全作業證受限空間內安全作業證設備交出單位負責項目欄交出設備單位:交出設備名稱:檢修作業內容:設備內主要介質:作業時間: 年 月 起至 年 月 日止設備隔絕安全措施: 確認簽字:審批人: 年 月

28、日 檢修單位負責項目欄檢修單位:檢修項目負責人:檢修作業監護人:作業中可能產生的有害物質:檢修作業安全措施(包括搶救后備措施): 審批人: 年 月 日分析項目合格標準分析數氧含量取樣時間取樣部位分析人終審審批:審批簽字: 年 月 日(三)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吊裝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吊裝重量大于10噸的物體須辦理吊裝安全作業證。吊裝安全作業證格式見附錄。2、吊裝重量大于等于40噸的物體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應編制吊裝施工方案。吊物雖不足40噸重,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施工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施工方案。吊裝施工方案經施工主管部門和安全技術部門審查,報主管廠

29、長或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實施。3、各種吊裝作業前,應預先在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施工人員禁止入內。4、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5、吊裝作業人員必須佩帶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 2811的規定,高處作業時必須遵守HG 23014的規定。6、吊裝作業前,應對起重吊裝設備、鋼絲繩、攬風繩、鏈條、吊鉤等各種機具進行檢查,必須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7、吊裝作業時,必須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GB 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8、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錨點。未經機動、建筑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

30、筑物、構筑物做為錨點。9、吊裝作業前必須對各種起重吊裝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以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的安全檢查,吊裝設備的安全裝置要靈敏可靠。吊裝前必須試吊,確認無誤方可作業。10、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在特殊情況下,必須隨之升降的,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過現場指揮人員批準。11、吊裝作業現場如須動火,應遵守HG 23011的規定。吊裝作業現場的吊繩索、攬風繩、拖拉繩等要避免同帶電線路接觸,并保持安全距離。12、用定型起重吊裝機械(履帶吊車、輪胎吊車、橋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標準外,還應遵守該定型機械的操作規程。13、吊裝作業時,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

31、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起。14、懸吊重物下方嚴禁站人、通行和工作。15、在吊裝作業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吊裝: a.指揮信號不明; b.超負荷或物體重量不明; c.斜拉重物; d.光線不足、看不清重物; e.重物下站人; f.重物埋在地下; g.重物緊固不牢,繩打結、繩不齊; h.棱刃物體沒有襯墊措施; i.重物越人頭; j.安全裝置失靈。16、必須按吊裝安全作業證上填報的內容進行作業,嚴禁涂改、轉借吊裝安全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17、對吊裝作業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

32、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18、吊裝安全作業證的管理(1)吊裝安全作業證由機動部門負責管理。(2)項目單位負責人從機動部門領取吊裝安全作業證后,要認真填寫各項內容,交施工單位負責人批準。(3)吊裝安全作業證批準后,項目負責人應將吊裝安全作業證交作業人員。作業人員應檢查吊裝安全作業證,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 吊 裝 作 業 票吊裝地點吊裝工具名稱吊裝人員吊裝指揮(負責人)監護人作業內容起吊零件重量(噸)作業時間年 月 日 時 分序號主要安全措施確認人簽字1吊裝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2在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施工人員禁止入內。3對起重吊裝設備、

33、鋼絲繩、攬風繩、鏈條、吊鉤等各種機具進行檢查,保證安全可靠4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起。5懸吊重物下方嚴禁站人、通行和工作。補充措施: 確認人簽字:施工作業負責人意見現場管理人意見企業負責人審批意見年 月 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完工確認作業人簽字: 監護人簽字: 年 月 日 時 分完工驗收 驗收人簽字: 年 月 日 時 分(四)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本制度所指高處作業是指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墜落可能的位置進行的作業。2、高處作業的級別和種類,以及特殊高處作業和類別,按國家高處作業分級標準(GB360

34、8)執行,化工企業高處作業按化工企業高處作業安全規定(87化生字第671號文發布)執行。3、高處作業前,必須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專人負責,專人監護,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4、高處作業用的腳手架、吊藍、吊架等,必須按有關規定架設,吊裝升降機嚴禁載人。5、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衣著要靈便,禁止穿硬底和帶釘易滑的鞋,隨身攜帶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并有防止墜落的措施。6、高處作業一般不應進行上下交叉作業,如有交叉作業, 中間應有隔離措施。遇六級以上的風力或其它惡劣氣候時,應停止高處作業。7、高處作業人員在鄰近有帶電導線的場所作業時必須按電業安全

35、工作規程中的有關規定,與帶電導線保持安全距離。 附:高處安全作業證 高處安全作業證申請單位申請人作業地點作業時間作業內容作業高度作業類別安全防護措施 施工單位負責人:監護人職責項目負責人意見審批部門意見備注(五)盲板抽堵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盲板抽堵必須辦理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沒有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不準進行盲板抽堵作業。2、嚴禁涂改、轉借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變更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時,應重新辦理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3、對作業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職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4、在有毒氣體的管道、設備上抽堵盲板時,非刺激性氣體的壓力應小于200mmHg,刺激

36、性氣體的壓力應小于50mmHg,氣體溫度應小于60。5、作業人員應經過個體保護訓練,并做好個體防護。6、作業應由專人監護,作業結束前監護人不得離開作業現場。7、作業復雜、危險性大的場所,除監護人外,還應有醫務人員到場,如涉及整個生產系統,專職安全員和廠生產部門負責人必須在場。8、在易燃易爆場所作業時,作業地點30米內不得有動火作業,工作照明應使用防爆燈具,并應使用防爆工具,禁止使用鐵器敲打管線、法蘭等。9、高處抽堵盲板作業應按規定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10、施工單位應按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的要求,落實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作業。11、嚴禁在同一管道上同時進行兩處以上抽堵盲板作業。12、每個抽堵盲板應

37、設標牌表明盲板位置。附: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設備管線名稱介質溫度壓力盲板時間負責人材質規格編號裝拆裝拆盲板位置圖:安全措施:生產單位負責人:施工單位意見: 施工單位負責人:審核意見:安全防火部門:審批意見: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六)動土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動土作業必須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沒有動土安全作業證不準動土作業。2、動土作業前,項目負責人應對動土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施工負責人對安全措施進行現場交底,并督促落實。3、動土作業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示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施工結束后應及時回填土,并恢復地面設施。4、動土作業必須按動土安全作業證的內容進行,對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施工人員有權拒絕作業。5、嚴禁涂改、轉借動土安全作業證,不得擅自變更動土地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地點。6、動土中暴露電纜、管線及不能辯認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經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土作業。7、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輕輕挖掘,禁止動鐵棒,鐵鎬或抓斗等機械工具。8、作業時應注意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測,保持通風良好,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時,應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9、上下交叉作業應戴好安全帽,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在2米以上,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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