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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國際商務合同案例分析題 1香港A商行于10月20日來電向上海B公司發盤出售木材一批發盤中列明各項必要條件但未規定有效期限。B公司于當天(20日)收到來電。經研究后,于22日上午9時整向上海電報局交發對上述發盤表示接受的電報。該電報于22日下午l時整送達。香港A商行22日上午9時15分向香港電報局交發電報,其電文如下:“由于木材價格上漲。我10月20日電發盤撤銷。”A商行的電報于22日上午11時20分送達B公司。試問: (1)根據有關國際貿易法律。A公司是否已成功地撤銷了10月20日的發盤?(2)A公司與B公司之間是否已訂立了合同?答:(1)根據有關國際貿易法律,A公司不能撤銷10月20日的發盤

2、。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16條的規定,在發盤已送達受盤人,即發盤已經生效,但受盤人尚未表示接受之前這一段時間,只要發盤人及時將撤銷通知送達受盤人,仍可將其發盤撤銷。如一旦受盤人發出接受通知,則發盤人無權撤銷該發盤。在這個案例中,A將撤銷通知送達受盤人B的時候,受盤人B已經發出接受通知了,因此合同已經成立。 (2)A公司與B公司之間的合同已經訂立。 2我某外貿企業向國外詢購某商品。不久接到外商3月20日的發盤,有效期至3月26日。我方于3月22日電復:“如果把單價降低5美元。可以接受。”對方沒有反應。后因用貨部門要貨迫切,又鑒于該商品行市看漲,我方隨即于3月25日又去電表示同意對方3月

3、20日發盤提出的各項條件。試問此項交易是否達成?理由何在? 答:交易未達成。因為我方3月22日電是還盤,因為價格構成合同的根本性要件,按法律規定一項發盤一經還盤即告終止,何況原發盤人對還盤又未作答復。而3月25日電是對已失效的發盤表示接受,因此不能達成交易。 3我c公司于2004年7月16日收到法國巴黎D公司發盤:馬口鐵500公噸,每噸545美元CFR中國口岸。8月份裝運。即期信用證支付。限20日復到有效。”我方于17日復電:“若單價為500美元CFR中國口岸可接受500公噸馬口鐵,履約中如有爭議在中國仲裁。”法國D公司復電“市場堅挺。價格不能減。仲裁條件可接受。速復。”此時馬口鐵價格確實趨漲

4、。我方于19日復電“接受你16日發盤,信用證已由中國銀行開立。請確認。”但法商未確認并退回信用證。試問: (1)合同是否成立,為什么? (2)我方有無失誤? 答:(1)合同不能成立。理由是:D公司16日發盤經C公司7日的還盤已失效。2)我方有失誤。具體失誤有兩點:我c公司不應接受D公司16日發盤,而應接受其17日發盤。在作“接受”時,不應用請確認,字樣或文句。 4香港某中間商A就某商品以電傳方式邀請我方發盤,我方于6月8日向A方發盤并限6月15日復到有效。12日我方收到美國B商人按我方發盤規定的各項交易條件開來的信用證·同時收到中間商A的來電稱:“你8日發盤已轉美國B商。”經查該商品

5、的國際市場價格猛漲,于是我方將信用證退回開證銀行·再按新價直接向美商B發盤,而美商B以信用證于發盤有效期內到達為由,拒絕接受新價。并要求我方按原價發貨,否則將追究我方的責任。問:對方的要求是否合理?為什么? 答:對方的要求不合理。根據公約的規定,構成一項接受應具備的條件是:(1)接受由特定的受盤人作出;(2)接受的內容必須與發盤相符;(3)必須在有效期內表示接受;(4)接受方式必須符合發盤的要求。本案中,我方發盤中特定的受盤人是香港某中間商A,其發出的接受通知才具有接受的效力。12日我方收到美國B商人開來的信用證可視作一項發盤,該發盤必須得到我方的接受,合同才成立。在合同未成立的情況

6、下,B方就要求我方發貨是不合理的。 5我某進出口公司向國外某客商詢售某商品,不久我方接到外商發盤,有效期至7月22日。我方于7月24日用電傳表示接受對方發盤。對方一直沒有音訊。因該商品供求關系發生變化。市價上漲8月26日對方突然來電要求我方必須在8月28日前將貨發出否則,我方將要承擔違約的法律責任。問:我方是否應該發貨?為什么? 答:我方不應發貨。 因為我方7月24日用電傳表示的接受,已超過了發盤規定的有效期,不具有接受的效力,僅相當于一項新的發盤,買賣雙方之間無合同關系,所以,我方不應發貨。因該商品的市場行情上漲,我方應尋找出價較高的買方將貨物銷售出去。 6買賣雙方訂有長期貿易協議。協議規定

7、:“賣方必須在收到買方訂單后15天內答復,若未答復則視為已接受訂單。”11月1日賣方收到買方訂購2 000件服裝的訂單,但直到12月25日賣方才通知買方不能供應2 000件服裝,買方認為合同已經成立,要求供貨。問:雙方的合同是否成立?為什么? 答:雙方的合同已經成立。 因為,在國際貨物買賣中,買賣雙方之間訂立的長期貿易協議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本案中,雙方訂立的長期協議規定:“賣方必須在收到買方訂單后15天內答復,若未答復則視為已接受訂單。”而賣方于11月1日收到了買方訂購2 000件服裝的訂單,但直到12月25日賣方才通知買方不能供應2 000件服裝,其答復已超過了雙方長期協議中規定的收到訂單后

8、15天,其行為可視作已接受了訂單。所以,雙方的合同已經成立。 7某進出口公司欲進口包裝機一批。對方發盤的內容為:“茲可供普通包裝機200臺,每臺500美元CIF島,6至7月份裝運,限本月21日復到我方有效。”我方收到對方發盤后,在發盤規定的有效期內復電:“你方發盤接受,請內用泡沫,外加木條包裝。”問:我方的接受是否可使合同成立?為什么? 答:我方的接受可使合同成立。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受盤人對貨物的價格、付款、品質、數量、交貨時間與地點、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賠償責任范圍或解決爭端的辦法等條件提出的添加或更改,均視作實質性變更發盤的條件。受盤人在接受中的添加或更改,如果

9、在實質上變更了發盤的條件,就構成了對原發盤的拒絕,其法律后果是否定了原發盤,原發盤即告失效,原發盤人就不再受其約束。而本案中,我方在接受通知中,表示對包裝條件的添加,并不構成實質性變更發盤的條件,除非發盤人在合理的時間內及時地表示不同意受盤人的添加,否則,該接受仍具有效力。因此,我方的接受可使合同成立。 8我某進出口公司向國外某商人詢購商品,不久。我方收到對方8月15日的發盤。發盤有效期至8月22日。我方于8月20日向對方復電:“若價格能降至56美元件。我方可以接受。”對方未作答復。8月21日我方得知國際市場行情有變,于當日又向對方去電表示完全接受對方8月15的發盤:問:我方的接受能否使合同成

10、立?為什么? 答:我方的接受不能使合同成立。 因為我方在8月20日曾向對方復電:“若價格能夠降到56美元件,我方可以接受。”該復電已構成了還盤。該還盤一經做出,原發盤即告失效。所以,當我方8月21日得知國際市場行情有變,向對方表示的接受已經不具有效力。因此,我方的接受不能使合同成立。 9我方甲公司擬進口一批貨物請國外乙公司發盤。5月1日乙公司發盤:“5月31日前答復報價為CFR價。每箱2美元。共200箱罐裝沙魚。7月份紐約港裝運。”甲則發出以下還盤:“對你5月1日報價還盤為5月20日前答復。CFR價每箱18美元。共200箱罐裝沙魚。7月份紐約裝運。”到5月20日,甲尚未收到回電。鑒于該貨價看張

11、,甲于5月22日去電,:“你5月1日電我們接受。” 請問:在本例中,乙公司的原報價是否繼續約束乙公司至5月31日?乙公司能否因貨價看漲而不理甲? 答:甲公司后來發出了一份還盤,這份還盤的發出實際上已經解除了乙公司原發盤的效力了,而乙公司也沒有在規定的5月20日做出接受的意思或行為。根據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乙公司原先的報價已經不能繼續約束乙公司至5月31日了。乙公司可以對甲公司不予理睬。 10出口商A向進口商B發盤7 000公噸的貨品。進口商B經過考慮后。向出口商A訂購6 000公噸的貨品。出口商A拒絕接受,結果發生了糾紛。請問:(1)此糾紛如何解決?(2)如果進口商B向出口商A訂8 000公噸

12、的貨品,多出來的1 000公噸性質如何? 答:(1)出口商A有理由拒絕接受訂貨。因為B商向A商訂購的6 000公噸的貨品本身是一種詢盤,真正的購買合同并沒有成立。 (2)如果是訂購8 000公噸,這項內容仍然屬于還盤的性質,因此,1 000公噸的貨物也屬于還盤。 11某月20日,我方向老客戶A發盤“可供一級紅棗100公噸。每公噸500美元。CIF安特衛普。適合海運包裝。定約后即裝船。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付款。請速復電。”A立即電復:“你20日電我方接受。用麻袋包裝,內加一層塑料袋。”由于我方一時沒有麻袋,故立即回電:“布包裝內加一層塑料袋。”回電后。對方未予答復。我方便著手備貨。 問:合同是否成

13、立?為什么? 答:原合同成立。 當A回復:“你方20日電我方接受,用麻袋包裝,內加一層塑料袋。”時,這個合同已經成立了,因為原先我方的要約中對包裝條款的規定是:“適合海運包裝”。只要是適合海運包裝即可,所以原合同成立。我方后來因為沒有麻袋,對A進行的回復實際上變成了另一項要約了。只要A不接受,這個新的合同也就不可能成立了。所以,綜上所述,買賣雙方原合同是成立的。 12A國商人將從別國進口的初級產品轉賣。向B國商人發盤-B國商人復電接受發盤。同時要求提供產地證。兩周后,A國商人收到B國商人開來的信用證,正準備按信用證的規定發運貨物,獲商檢通知,因該貨非本國產品。不能簽發產地證。A國商人電請B國商

14、人取消信用證中要求提供產地證的條款。遭到拒絕,于是引起爭議o A國商人提出,其對提供產地證的要求從未表示同意。依法無此義務,而B國商人堅持A國商人有此義務。 請根據國際貨物買賣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對此案做出裁決。 答:A商人應該承擔該義務。 首先B商人對原A商的發盤的更改實際上屬于非根本性要件的更改,只要A商沒有表示拒絕,則該接受仍然是成立的,而且A商已經按著B商的接受行事了,因此從行為的角度來看,該合同仍然是成立的。所以根據公約的規定,B商勝訴。 13我某公司向美國A公司發盤出售一批商品,對方在發盤有效期內復電表示接受,同時提出:“凡發生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將爭

15、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第三天,我方收到A公司通過銀行開來的信用證。因獲知該商品的國際市場價格已大幅上漲。我公司當天將信用證退回-但A公司認為其接受有效,合同成立。雙方為此意見不一致。問合同是否成立?為什么? 答:此合同不能成立。 原因如下: 這個案例主要需要明確的是受盤人做的是接受還是還盤的問題。根據上面的陳述可以看出,該受盤人所做的是還盤而不是接受,因為他對原發盤人的條件做出了實質性的更改。根據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有關貨物價格、付款、貨物質量和數量、交貨地點和時間、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賠償責任范圍或解決爭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條件,均視為在實質上變更發盤的條件。

16、”在這里受盤人更改的仲裁條款應該屬于解決爭端的范圍。所以這是一種實質上的變更發盤條件,因此受盤人做出的行為是一種還盤而不是接受。 14中國某外貿企業于2004年10月7日用傳真向美商發盤銷售某商品,限美方10月10日復到。10月8日收到美商發來傳真稱:“接受。我方須收5傭金”。在我外貿企業對美方的傳真尚未答復時:美商于10月9日又來傳真表示:“無條件接受你方10月7日發盤。我方立即開出信用證”。試問我方應如何處理?為什么? 答:此時我方如果同意的話,應該毫不遲延表示接受或者做出行為同意美商關于“無條件接受你方10月7日發盤,我方立即開出信用證”的表示。 這主要是因為:其實在10月8日收到美商發

17、來的傳真事實上一個還盤,即反發盤。這是因為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第十九條的規定:“對發盤表示接受但載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復,即為拒絕該項發盤并構成反發盤。”“有關貨物價格、付款、貨物質量和數量、交貨地點和時間、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賠償責任范圍或解決爭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條件,均視為在實質上變更發盤的條件。”在這里美商的傳真改變了價格,因此這個傳真實質上是一項反發盤。此時,原來的發盤對中國的出口商來說就已經失效了。 此時美商在10月9日又發來了一份傳真表示完全無條件的接受10月7日的發盤,此時沒有超過中國出口商原來發盤規定的接受時間,但已經對原來的發盤不產生任何的效力了。這實質

18、上是一種發盤,此時中國的外貿出口商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當然一般情況下,是可以接受的,此時就必須明確的答復或者采取行動表示接受,沉默或者不作為并不意味著接受。 15我國A公司擬參加某賓館的裝修投標。為更確切地估算投標標底,向美國B公司詢價購買300套衛浴設備,并說明:“這一詢價的目的是為了更準確地估算投標的價格,投標日期為8月8日,開標日期為8月25日。B公司于8月1日向A公司發出出售300套衛浴設備的要約。A公司認為價格合理據此計算標底,并于8月8日遞交了投標書。但B公司發出要約后。因貨源緊張,價格上漲,遂于8月15日發出撤消要約的通知。A公司收到后當即表示不同意撤消要約。8月25日開標時,

19、A公司中標,A公司于8月26日對B公司8月1日的要約做出承諾。B公司回電稱要約已撤消,合同不成立,而A公司堅持合同成立。問A公司B公司間的合同是否成立?為什么?” 答: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A公司與B公司之間的合同是成立的。理由如下: 根據公約的16條規定,在發盤已送達受盤人,即要約已經生效,但受盤人尚未表示接受之前這一段時間內,只要發盤人及時將撤銷通知送達受盤人,仍可將發盤撤銷。如果一旦受盤人發出接受,則發盤人無權撤銷該發盤。 此外,公約還規定,并不是所有的發盤都可撤銷,下列兩種情況下的發盤,一旦生效,則不得撤銷: (1)在發盤中規定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該發盤是不可撤銷

20、的。 (2)受盤人有理由信賴該發盤是不可撤銷的,并本著對該發盤的信賴而采取了行動。 在本案中,中國的A公司已經本著信賴該發盤是不可撤銷的,并依照該發盤的報價進行了投標,因此從這個角度來看,美國的B公司是沒有理由認為該合同無效的。 16A向B發盤,發盤中說:“供應50臺拖拉機。100匹馬力,每臺CIF香港3 500美元。訂立合同后兩個月裝船。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付款,請電復。”B收到發盤后。立即電復說:“我接受你的發盤。在訂立合同后立即裝船”。但A未作任何答復。問雙方的合同是否成立?為什么? 答:雙方的合同關系沒有成立。原因如下: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受盤人對貨物的價格、付款、品

21、質、數量、交貨時間與地點、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賠償責任范圍或解決爭端的辦法等條件提出添加或更改,均作為實質性變更發盤條件。此時已經不是接受,而是還盤了。 在這里B收到原來A的發盤后,電復說:“我接受你的發盤,在訂立合同后立即裝船。”實際上已經改變了交貨時間了,構成了根本性更改原發盤的條件,已經構成了還盤了。而此時,A沒有作任何的答復,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沉默或不行為本身,并不等于接受,如果受盤人收到發盤后,不采取任何行動對發盤作出反應,而只是保持緘默,則不能認為是對發盤表示接受。所以A沒有作任何的答復,不能視為A已經接受了B的反要約了。 綜上所述,A與B之間的合同沒有成立

22、。 17我A公司向國外B公司發盤,報谷物300公噸,每公噸250美元。發盤有效期為10天。3天后,B公司復電稱,對該批貨物感興趣,但要進一步考慮。2天后。B公司兩次來電,要求將貨物數量增至600公噸,價格降至230美元公噸。3天后我公司將這批谷物賣給另一外商。并在第10天復電B公司。通知貨已售出。但外商堅持要我方交貨,否則以我方擅自撤約為由,要求賠償。試問:我方應否賠償?為什么? 答:我方不應賠償。 因為本案中,B公司兩次來電,要求將貨物數量增至600公噸,價格降至230美元公噸,已構成還盤,還盤一經做出,原發盤即告失效,合同沒有成立。既然合同沒有成立,也就不涉及擅自撤約的問題。所以,我方不應

23、賠償對方的損失。 18我某技術貿易公司就某項技術貿易的進口事宜與國外某客戶進行洽談,經過雙方多次的函電往來,最終使交易得以達成,但未訂立正式的書面合同。根據雙方的函電往來表明。對方應于2000年12月前向我方提供一項技術貿易的出口。而時至2001年1月,對方仍未向我方提供該項技術貿易。我方曾多次要求對方履行合約,對方卻以未訂立正式書面合同為由否認合約已達成。問:(1)雙方的交易是否已達成?為什么?(2)就此案例。我方應如何處理? 答:(1)雙方的交易已經達成。因為,根據我國的合同法規定,我國與國外當事人訂立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必須采用書面的形式,書面的形式包括電報和電傳。此案中,我某技術貿易公司

24、與國外某客戶之間的交易是經過雙方多次的函電往來達成的,盡管雙方未簽訂正式的書面合同,但雙方函電往來的內容已構成了合同的內容,所以,雙方的交易已經達成。 (2)就此案例,我方應責成對方履行合同,按雙方約定盡快向我方提供技術貿易的出口,另外,我方仍保留索賠的權利。 19我方A公司向美國舊金山B公司發盤某商品100公噸。每公噸2 400美元CIF舊金山。收到信用證后兩個月內交貨。以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支付,限3天內答復。第二天收到B公司回電稱:“接受你發盤,立即裝運”。A公司未作答復。又過兩天,B公司由舊金山花旗銀行開來即期信用證。注明:“立即裝運”。當時該商品國際市場價格上漲20。A公可拒絕發貨,并

25、立即退回信用證。試問:這種做法有無道理?有何依據? 答:這種做法有道理。依據是: (1)中、美雙方均為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簽約國; 、 (2)依據公約規定,B公司的回電是對原發盤內容的實質性更改,已構成還盤,且A公司未作答復,因此,合同未成立; (3)據此,A公司有權拒絕發貨并退回信用證。 20一法國商人于某日上午走訪我國外貿企業洽購某商品。我方口頭發盤后。對方未置可否,當日下午法商再次來訪表示無條件接受我方上午的發盤。那時,我方已獲知該項商品的國際市場價格有趨漲的跡象。對此。你認為我方應如何處理為好。為什么? 答:我方可予以拒絕或提高售價繼續洽談。 中國與法國均系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

26、同公約締約國,洽談過程中,雙方對公約均未排除或做出任何保留。因此,雙方當事人均應受該公約約束。按公約規定:對口頭要約,須立即接受方能成立合同。上午我方發盤后,法商未置可否,也未提出任何要求,則合同沒有成立。據此,我方鑒于市場有趨漲跡象,可以予以拒絕或提高售價繼續洽談。 21S公司8月12日向其客戶A公司寄出一份商品目錄,介紹了S公司經營的各式男女手套,并附有精美的圖片。8月20日A公司回電表示對其中的貨號為308A、309B、311B的女式手套很感興趣。每個貨號訂購100打。并要求大、中號各半。10月份交貨。請S公司報價。8月22日S公司發盤如下:報青字牌女式羊毛手套300打,貨號308A、3

27、09B、311B各100打,大、中號各半,每雙CIF舊金山12美元。紙箱裝。10月份裝運,即期不可撤銷信用證支付。8月30日復到有效。8月28日A公司回電:你8月22日電悉。價格過高,每雙CIF舊金山10美元可接受。次日s公司去電:你28日電悉。最低價每雙CIF舊金山11美元,9月5日復到有效。9月3日S公司收到A公司的電開信用證,其中單價為每雙11美元。包裝條款中注明紙箱裝,每箱15打。其他與發盤相符。s公司審證時發現了A公司對包裝條款所作的添加, s公司的習慣包裝是每箱10打。考慮到交貨期臨近,若提請修改。恐怕難以按時交貨。另外。即使按信用證要求包裝。也不會增加費用。但到9月20日。儲運部

28、門通報,公司庫存中沒有可裝15打手套的紙箱。現有紙箱一種為可裝10打的習慣包裝,另一種可裝20打o S公司隨即與紙箱廠聯系。紙箱很少見,該廠不能供應。附近的幾個紙箱廠也如此答復。在此情況下,S公司一面四處落實箱源,一面于9月10日去電A公司。表示包裝條款不能接受,要求改為每箱裝10打或20打。 請依據分析上述紙箱裝,每箱15打的包裝條款是否達成? 答:該包裝條款已經達成。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上述對發價中包裝條款的修改屬非實質性修改,由于S公司未在不超過遲延的時間內向被發價人通知反對意見,則接受有效,據此成立的合同就應以發價內容及附有非實質性修改內容的接受為準,所以紙箱裝,每

29、箱15打的包裝條款已達成。 22我出口企業對意大利某商人發盤限10日復到有效,9日意商人用電報通知我方接受該發盤由于電報局傳遞延誤,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對方的接受通知,而我方在收到接受通前獲悉市場價格已上漲。對此,我方應如何處理? 答:中國與意大利均系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締約國,該案雙方洽談過程中,均未排除或做出任何保留,因此,雙方當事人均應受公約約束。按公約規定,如果載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書面文件表明,它是在傳遞正常能及時傳達到發盤人的情況下寄發的,則該項逾期接受具有接受效力,除非發盤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通知受盤人,他認為發盤已經失效,據此,我方于11日收到意商的接受電報屬因傳

30、遞延誤而造成的逾期接受。因此,如我方不能同意此項交易,應即復電通知對方:我方原發盤已經失效。如我方鑒于其他原因,愿按原發盤達成交易,訂立合同,可回電確認,也可不予答復,予以默認。 233月15日。A公司向新加坡客戶G公司發盤:報童裝兔毛衫200打,貨號CM034,每打CIF新加坡100美元,8月份裝運,即期信用證付款,25日復到有效。3月22日收G公司答復如下:你15日發盤收到。你方報價過高,若降至每打90美元可接受。A公司次日復電:我方報價已是最低價,降價之事歉難考慮。3月26日G公司又要求航郵一份樣品以供參考。29日,A公司寄出樣品,并函告對方:4月8日前復到有效。4月3日,G公司回函表示

31、按受發盤的全部內容。4月10日送達A公司。經辦人員視其為逾期接受。故末作任何表示。 7月6日,A公司收到G公司開來的信用證,并請求用盡可能早的航班出運。此時因原料價格上漲,公司已將價格調整至每打110美元,故于7月8日回復稱:我公司與你方此前未達成任何協議,你方雖曾對我方發盤表示接受,但我方4月10日才收到,此乃逾期接受,無效。請恕我方不能發貨。信用證已請銀行退回。如你方有意成交,我方重新報價每打CIF新加坡110美元,9月份交貨,其他條件不變。 7月12日G公司來電:我方曾于4月3日接受你發盤,雖然如你方所言。4月10日才送達你方,但因你我兩地之郵程需三天時間,盡管我方接受在傳遞過程中出現了

32、失誤,你我兩國均為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締約國,按公約第二十一條第2款規定,你方在收到我方逾期接受后未作任何表示,這就意味著合同已經成立,請確認你方將履行合同,否則,一切后果將由你方承擔。 請分析G公司的上述觀點是否正確? 答:G公司的上述觀點是正確的。 本案爭議雙方所在國均為公約的締約國,因此,應按公約的有關規定處理。關于逾期接受,公約認為一般無效,但也有例外情況。公約第二十一條規定:(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發盤人毫不延遲地用口頭或書面形式將此種意見通知受盤人。(2)如果載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書面的文件表明,它在傳遞正常的情況下是能夠及時送達發盤人的,那么這項逾期接受仍具有

33、接受的效力,除非發盤人毫不延遲地用口頭或書面方式通知受盤人,他認為發盤已失效。根據這條規定,不管什么原因造成的逾期接受,發盤人都有權決定它有效還是無效,只要采取相應的行動即可。A公司4月10日收到逾期接受后,如及時復函表示發盤已失效,則該接受就無效,合同不成立。 此案的教訓是,在收到逾期接受時,首先要判斷造成逾期的原因。如難以判斷,則根據具體情況采取不同做法,或去電確認有效或表示發盤已失效。置之不理會產生糾紛,陷入被動,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24我A公司以電傳方式向美國B公司發盤出售某農產品。數量為3 000公噸,價格為每公噸100美元CIF舊金山,新麻袋包裝,以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支付,交貨期為

34、收到信用證后兩個月內。此外。該發盤中還列明了該農產品的具體規格,并寫明限B公司4日內答復有效。A公司發盤后的第二天即收到B公司的回電。電文中稱:Accept your offer,shipment immediatelyo A公司對此未作答復。次日。B公司通過花旗銀行開來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信用證中規定:收到信用證后兩個月內裝運。此時。該貨物國際市場價格上漲20。因此,A公司拒絕按原發盤條件向B公司供貨。并立即退回了信用證。請問: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A公司的做法有無道理?并說明理由。 答:A公司做法是有道理的。 原因在于B公司的回電對發盤作了實質性的修改,不是一項有效的接受,

35、而構成了一項新的發盤。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運輸條件屬于實質性要件,一旦對實質性要件發生了更改,除非A公司毫不猶豫的表示接受,否則該要約是不成立的。A公司的沉默表明了它沒有接受這項更改,故合同并不存在。 25我某出口公司向美國紐約ABC公司用特快專遞做出一項發盤。規定有效期7天,特快專遞寄發后3小時。公司業務員發現發盤價格有誤,比內部掌握價格低20。如該發盤為美方接受。將造成5萬美元的損失。試問:在此情況下。我公司可采取什么補救措施?為什么?答:我方可采取快速通信方式發出撤回或修改發盤的通知,使發盤在送達以前,通知受盤人撤回或修改發盤。因為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發

36、盤是可以撤回的,但是撤回的通知必須先于發盤或于發盤同時到達受盤人。 26我國某公司與外商按CIF成交一批出口貨物,貨物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裝運港裝船,受載船只在航運中觸礁沉沒。當我國該出口公司憑提單、保險單、發票等單據要求國外進口商支付貨款時,進口商以貨物已全部損失、不能得到貨物為由,拒絕接受單據和付款。 請分析我國出口商有無權利憑規定的單據要求進口商付款。 答:我國出口商有權利憑規定的單據要求進口商付款。 這是因為采用CIF貿易術語屬于象征性交貨,即出口商只要按照合同的要求將符合合同的貨物裝上船只并向進口商提交全套貨運單據即可,裝船后的所有風險由買方負擔。因此,盡管受載船只在航運途中觸礁沉沒,

37、貨物已全部損失,出口商仍然有權利憑規定的單據向進口商索匯。 27某出口公司按照CIF LONDON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該商品的季節性較強,因此,雙方在合同中規定:買方須于9月底前將信用證開到賣方并保證運貨船只不得遲于12月2日駛抵目的港。如果貨輪遲于12月2日抵達目的港,則買方有權取消合同。如果貨款已收,則賣方須將貨款退還買方。試分析這一合同的性質和特點。 答:該合同屬于到達合同。這個合同具有如下特點: 首先,該合同已經不是傳統的裝運合同了,改變了CIF貿易術語的性質。CIF貿易術語屬于裝運合同,賣方只要將貨物裝上指定的船只即可,而無須保證將貨物運抵目的港,在該合同中,賣方必須將貨物運抵

38、目的港。 其次,該合同貨款的收付不以單據為標準,而是以貨物實際運抵目的港為標準。在傳統的CIF貿易術語下,賣方只要提交符合合同規定的單據,即可有權獲得貨款,而在本例中,則賣方不僅要提交符合合同規定的單據,而且還要將貨物運抵目的港。 28泰國A公司向法國B公司出口泰國香米-并簽訂了合同。A公司在貨物裝船前向檢驗機構申請檢驗,檢驗結果貨物符合合同的質量要求。A公司在裝船后及時向B公司發出裝船通知,但在海上航行途中由于海浪過大,大米被海水浸泡,質量降低。貨到達目的港后,B公司要求A公司賠償差價損失。 提問: (1)A公司是否對上述損失負責?為什么? (2)如果本合同以CIF術語或CFR術語達成,大米

39、被海水浸泡的風險損失又分別由誰承擔?為什么? 答:(1)A公司對上述損失不負責任,因為FOB術語屬于象征性交貨,賣方的風險以貨物越過船舷為界。(2)如果合同以CIF術語或者CFR術語達成,大米被海水浸泡的風險損失仍然由買方負擔,因為這三種術語都屬于象征性交貨而非實際交貨,出口商的風險劃分仍然以船舷為界。 29我某進出口公司對日本某客戶發盤。供應棉織浴巾4 000打。每打CIF大阪80美元,裝運港大連;現日商要求我方改報FOB大連價,問:我出口公司對價格應如何調整?如果最后按FOB條件簽訂合同,買賣雙方在所承擔的責任,費用和風險方面有什么區別? 答:我出口公司報價從CIF大阪改為FOB大連時,應

40、將報價調低,即從原價中減去貨物從大連至大阪的運費和保險費。 當按FOB簽訂合同時,買賣雙方除風險的劃分沒有變化外,他們所承擔的責任和費用都發生了變化。按CIF大阪成交,賣方負責租船訂艙和投保,并支付運費和保險費;而改為FOB大連成交,則由買方派船接貨和投保,并支付運費和保險費。30我方從泰國出口方A處進口一批香米,簽訂"CFR上海”合同。貨物離港后不久沉沒,因A方未及時向我方發出裝船通知。我方未辦理投保,故無法向保險公司索賠。請問誰應承擔責任? 答:在該案例中,泰國的出口方應該承擔責任。這是因為按照2000年通則的規定,雖然采用了CFR術語,但由于是出口商裝船備貨的,進口商不能控制裝

41、船的確切時間,這就要求出口商必須及時通知進口商裝船的時間,以便進口商能夠及時投保,如果因為出口商的疏忽或者其他原因而沒能及時通知進口商裝船時間,從而導致進口商沒能對貨物進行投保,其損失應由出口商負責。本案就是這種情況,所以泰國的出口方應該承擔所有的責任。 311997年1月15日印尼某公司與非洲某國某公司簽訂一份FOB出口合同,合同規定交貨期是6月10日。合同簽訂后。印尼公司積極準備貨源,到6月9日,貨源全部準備妥當。但非洲公司未能按期派船到裝運港接受貨物。而是于6月30日到達裝運港。但此時發現,一部分貨物已經丟失。對此,非洲公司向印尼公司提出索賠。 問:(1)印尼公司是否應當賠償?為什么?

42、(2)本案中,應由哪一方當事人負責辦理海上貨物運輸保險? 答:(1)印尼公司不應賠償,因為貨物風險劃分的界限是合同約定的交貨期97年6月10日24點,在此之后,損失應由非洲某國某公司承擔。 (2)根據FOB的規定,應由買方辦理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如果賣方一直到6月19日才備妥貨物,則損失應由買賣雙方共同承擔。 32我某進出口公司向新加坡某貿易有限公司出口香料15公噸,對外報價為每公噸2500美元FOB湛江,裝運期為10月份,集裝箱裝運。我方10月16日收到買方的裝運通知,為及時裝船,公司業務員于10月17日將貨物存于湛江碼頭倉庫,不料貨物因當夜倉庫發生火災而全部滅失,以致貨物損失由我方承擔。問:

43、在該筆業務中,我方若采用FCA術語成交,是否需要承擔案中的損失?為什么? 答:我方若選擇FCA術語成交,則可以在貨物運至湛江碼頭時(或之前)將貨物交給承運人,不必承擔案中的損失。本案采用集裝箱運輸,若采用FCA術語成交,比FOB術語成交有以下幾項好處:(1)可以提前轉移風險;(2)可以提早取得運輸單據;(3)可以提早交單結匯,提高資金的周轉率;(4)可以減少賣方的風險責任。這樣,不但我方不用承擔案中的風險,還可以提早取得運輸單據,提早交單結匯。 33.我內陸某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噸甘草膏,每噸40箱共1 200箱,每噸售價為l 800美元,FOB天津新港,共54 000美元,

44、即期信用證,裝運期為2月25日之前,貨物必須裝集裝箱。該出口公司在天津設有辦事處,于是在2月上旬便將貨物運到天津,由天津辦事處負責訂箱裝船。不料貨物在天津存倉后的第三天,倉庫午夜著火,是夜風大火烈,搶救不及,1 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辦事處立即通知內地公司總部并要求盡快補發30噸,否則無法按期裝船。結果該出口公司因貨源不濟,只好要求日商將信用證的有效期和裝運期各延長15天。 請分析此案應吸取的教訓。 答:我內陸出口公司應采用FCA內陸的方式進行出口,而不是FOB天津新港。因為FCA內陸貿易術語下,貨物的風險于內陸指定地點風險即轉給買方;貨物在天津港碼頭被燒的損失此時應由進口商負責。但是在FO

45、B天津新港的情況下,貨物的風險則以船舷為界,貨物不越過船舷,風險就不能轉移給進口商。 34某外貿公司以CIF價格向某外商出售一批貨物,由于該商品是供應圣誕節的。故對方堅持要求在合同中規定。賣方須保證貨運船只不得遲于12月1日抵達目的港。否則。買方有權取消合同;如貨款已收,賣方須將貨款退還買方。請分析這份合同的性質還屬于CIF合同嗎?賣方應如何對待對方要求? 答:不屬于CIF合同。這是因為:根據2000年通則,CIF合同是裝運合同,賣方只須保證按時交貨,合同中只規定裝船時間,而不規定到貨時間。賣方應明白一旦接受對方要求即增加自己的責任和風險,所以必須重新考慮貿易術語及價格。對待買方的要求,賣方應

46、充分考慮自身條件,如不能保證于12月1日前抵達目的港,則不能接受買方的條件。若能保證,由于買方實際上向賣方提出了更加嚴格的要求,且CIF術語要求賣方支付運費和保險費,那么賣方可適當提高貨品價格。35德國公司A向中國公司B發出要約:“供應50臺拖拉機,100馬力,每臺CIF北 京4000美元,合同訂立后3個月裝船,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付款,請電復”。B 公司回電:“接受你方要約,在訂立合同后立即裝船”。對此A公司沒有回音。下 列選項哪些是正確的?( ) A該合同沒有成立 B B公司的回電是承諾 C A公司應立即裝船 D 該合同已經成立36甲公司于1月7日用書信向乙公司發盤,并規定在1月17目前復到

47、有效。但甲公司又于1月10日用電報發出撤回發盤的通知,該通知于1月12日上午送達乙公司。乙公司于1月12日下午收到甲公司用信件寄來的發盤。乙公司接到發盤和撤回通知后,于13日用電報向甲公司表示接受。甲公司于15日收到乙公司的接受通知。 問:乙公司的接受是否有效?答:乙公司的接受無效,甲公司已用電報發出撤回發盤。37甲有一輛紅色桑塔納轎車,已使用兩年,跑了兩萬公里。甲打算把該桑塔納賣掉,再添些錢購買一輛大眾2000,甲要價10萬元。乙一直想購買一輛桑塔納轎車,由于沒有足夠的錢買新車,想買一輛二手桑塔那轎車,并且喜歡紅色的,價錢不超過10萬元。甲得知乙想買轎車,乙知道甲想賣轎車,于是雙方同時向對方

48、發出信函,信函上雙方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問:甲乙之間這輛桑塔納轎車的買賣合同是否成立?為什么?答:甲乙之間這輛桑塔納轎車的買賣合同未成立,甲乙之間的行為屬于要約交錯。38.中國的甲公司與美國的乙公司訂立了一份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出售一批木材給乙公司,履行方式為:甲公司于7月份將該批木材自吉林交鐵路發運至大連,后由大連船運至美國紐約,乙公司支付相應對價。但7月份,甲公司沒有履行。8月3日,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該批木材最遲應在8月20日之前發運。8月10日,甲公司依約將該批木材交鐵路運至大連。但該批木材在自大連至紐約的運輸途中因海難損失80。由于雙方對貨物滅失的風險約定不明遂發生爭執。

49、乙公司認為,甲公司未于7月份履行合同違約在先,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合同因甲公司未按時履行義務已終止,故貨物損失的風險理應由甲公司承擔。 問: (1)乙公司是否有權要求甲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為什么?()乙公司認為本案合同因甲公司違約已經終止的觀點是否正確?為什么? (3)本案中,貨物損失的風險應由誰承擔?為什么?答: (1)乙公司有權要求甲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為根據合同規定的時間交貨是賣方的基本義務,本案中合同規定賣方應于7月份交貨,但賣方沒有按時交付,所以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乙公司認為合同因甲公司違約而終止的觀點不正確,因為乙公司雖然沒有按時交付貨物,但是在買方催告后,

50、于8月10日交運,不構成根本違約,所以合同并未因此而終止。 (3)本案貨物損失的風險由買方承擔。因為雙方合同中未明確規定風險轉移的問題,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67條的規定,如果買賣合同涉及貨物的運輸,但是賣方有義務在某一指定的地點交付貨物,則自貨物根據合同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買方的時候起,風險就轉移于買方承擔。本案中合同規定,賣方將貨物自吉林交鐵路發運至大連,后由大連船運至美國紐約,因此當賣方將貨物在吉林交付第一承運人時起風險就轉移給買方,所以在海運過程中發生的貨物損失風險由買方承擔。39.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于7月10日向乙公司交付優質鐵礦砂10萬

51、噸,乙公司于7月1日預付貨款的500o'余款于交付貨物后10日內付清。7月1日,乙公司得悉,由于丙公司出價優惠,甲公司又與丙公司訂立鐵礦砂買賣合同,并已將確定給乙公司的10萬噸鐵礦砂中的5萬噸運給了丙公司,并在繼續發運。7月5日,因甲公司的生產基地遭遇特大洪水,損失慘重,甲公司被迫宣告破產。為滿足生產,乙公司以高于合同價格的市場價格購買鐵礦砂。 問: (1)甲公司7月1日的行為在合同法上稱為什么? (2)7月1日,乙公司可以采取的合理的補救措施是什么?答: (1)預期違約。 (2)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40.1974年波蘭出售一批食糖給英國。合同規定“1974年11月12月交貨”,

52、還規定“如果發生政府干預行為,合同應予延長,以至撤銷,1974年8月由于波蘭連場大雨,甜菜嚴重失收。11月5日政府禁止食糖出口,此項禁令直到1975年7月仍然有效。英國進口商因波蘭公司未能出口食糖而提出損失賠償,但波蘭公司認為它是因為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義務,雙方提請訴訟解決。問:在上述情況下,波蘭公司以不可抗力為抗辯理由是否成立?波蘭公司如要求解除合同,理由是否適當?答: 波蘭公司以不可抗力為抗辯理由成立。因為合同明確規定了“如果發生政府干預行為,合同應予延長,以至撤銷”這一不可抗力的免責條款。本案中波蘭公司不能交付貨物正是由于政府禁令,屬于合同規定的不可抗力范圍,所以其抗辯理由成立。波

53、蘭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因為政府禁令一直到次年的7月仍然有效,意味著波蘭公司在此期間都不能履行合同,所以可以以不可抗力為由解除合同。41. 有一合同中,A出售一批原料給B,合同規定6月份交貨。但5月10日A的工廠失火,生產設備及倉庫全部燒毀。到7月1日B未見來貨,B便向A查問,并催促交貨。這時A才把失火情況通知B,并以不可抗力為理由,撤銷合同。B由于急需原料生產,于是立即從市場補進替代物。根據價格資料表明:5月15日至6月15日的時價與合同價格接近,此后市場價格逐步上漲,到了7月1日,市場價格比合同價格上漲40。 問:B在補進替代品后,能否要求A賠償損失?此項損失應包括哪些項目?答:B可以要求A賠

54、償損失。因為A交付的是種類物,火災發生在5月,交付時間是6月,不能因火災而免除交付義務,并且A在失火后也并未及時通知B,所以A不能免責。 損失包括補進替代品的40的差價損失。42中國某公司向美國某公司進口20臺精密儀器,每臺$30000。合同規定:“任何一方違約應支付另一方違約金$10 000"。事后賣方只能交貨12臺,余下8臺不能交貨。當時因市場價格上漲,每臺價格為$40 000。賣方企圖賠付違約金$10 000而了案,但買方不同意。問:本案應如何處理?答:賣方應賠償買方實際損失80 000元。因為賣方不能完全交付貨物,構成違約,由于市場價格上漲,使買方每臺儀器損失差價為l 000

55、0元,總計80 000元,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過低,不足以彌補買方損失,應當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43. 有一份CFR合同,A出售1000噸小麥給B,當時在A裝運的3000噸散裝小麥,有1000噸是賣給B的,貨物運抵目的港后,將由船公司負責分撥。但受載船只途中遇到風險,而使該批貨物損失1200噸,其余1800噸安全抵達目的港。但A宣布出售給B的1000噸小麥已在運輸途中全部損失,并且認為按CFR合同,A對此項風險不負任何責任。 問:A是否應當承擔向B交付的義務? 答: A認為賣給B的1000噸小麥已全部滅失是不正確的,因為其裝運的3000噸散裝小麥是沒有特定化的,就不能認為給B的小麥全部滅失。但根據

56、CFR合同,風險于貨物裝船后轉移給買方,因此在運輸途中的損失應由買方向承運人索賠。 8合同終止的原因有哪些? 答:大陸法規定合同終止的原因包括清償、提存、抵消、免除、混同。英美法規定:合同因雙方當事人的協議而終止;合同因履行而終止;合同因違約而終止。 合同因履行而解除,意思是( )。A 雙方當事人都沒有正確履行合同義務B 合同因一方當事人履行了其合同義務而結束C 合同因雙方當事人都履行了合同義務而結束D 合同將因雙方當事人履行其合同義務而結束7 兩大法系對合同的轉讓是如何規定的?答:德國、美國等國家認為合同權利的轉讓僅憑轉讓雙方的合意即可,無須征得債務人同意,也不必通知債務人。法國、日本等國家認為合同權利的轉讓無須征得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各國法律都規定,合同義務必須經債權人的同意方可轉讓。8 導致 二簡答題第一章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概述簡述合同的含義及其基本特征。合同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當事人依照法律通過協商所達成的設立,變更,終止他們間權利義務關系的一種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其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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