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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殯儀館建筑設計規JGJ124-99第 1章 總 則第1.0.1條為提高殯儀館的建筑設計質量, 創造良好的殯儀活動條件, 符合適用、經濟、安全、衛生等要求,制定本規。第1.0.2條本規適用于我國城鎮殯儀館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的建筑設計。第1.0.3條殯儀館的建筑設計應以當地喪葬習俗為前提,并保證有安靜肅穆的活動空間。第1.0.4條殯儀館建筑設計除應符合本規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第 2章 術 語第2.0.1條殯儀館funeralparlor提供遺體處置、火化、悼念和骨灰寄存等部分或全部殯儀服務活動的場所。第2.0.2條業務區divisonfor business洽談并辦理喪葬
2、事宜的區域。第2.0.3條殯儀區divsionfor funeral service進行遺體處置及舉行悼念活動的區域。第 2.0.4 條 遺體處置disposal of corpse葬前對遺體進行清洗、消毒、防腐、整容、整形、解剖、冷藏等處理的統稱。第2.0.5 條悼念廳mourning hall舉行告別儀式或追悼會的場所。第2.0.6 條火化間crematory house火化遺體的專用房間第 2.0.7 條 骨灰寄存區division for depositing ashes of the dead寄存骨灰并提供有關服務的區域。第 2.0.8 條 祭悼場所place for mournin
3、g殯儀館祭悼逝者的場所。第 2.0.9 條 殯儀車 hearse運送遺體的專用車輛。第 3章 選 址第3.0.1條殯儀館的選址應符合國家的土地使用原則和當地總體規劃的要求。第3.0.2條設有火化間的殯儀館宜建在當地常年主導風向的下風側,并應有利于排水和空氣擴散。第3.0.3條殯儀館應選在交通方便,水、電供應有保障的地方。第3.0.4條殯儀館在選址時應留有發展余地。第 4 章 總平面設計4.1 總平面布局停車場等。第 4.1.1 條 總平面布局應根據功能分設業務區、殯儀區、火化區、骨灰寄存區、行政辦公區和第 4.1.2 條 總平面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1. 以殯儀區為中心進行合理的功能分區規劃,做
4、到聯系方便、互不干擾。2. 建筑布局緊湊,交通便捷,車輛和人員的分流有序。3. 殯儀區與火化區相鄰設置,并設廊道連通。4. 骨灰寄存區宜設置祭悼場所。5. 行政辦公用房朝向良好。6. 有改擴建余地和綠化用地,綠化率不應小于35%。7. 有集中處理垃圾的場地。8. 應設置室外公共活動場地和公共廁所。室外公共廁所的設計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市公共廁所規劃和設計標準(CJJ14) 的規定。第4.1.3 條殯儀館不應少于2 個出入通道,其中1 個專供殯儀車通行。第4.1.4 條停車場設計除宜符合國家現行行業標準城市公共交通站、場、廠設計規等有關標準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要求:1. 應做好交通組織。2.
5、在停車場出入最方便的地段,應設殘疾人的停車車位并設醒目的“無障礙標志”。3. 部車輛應單獨設置停車場。第4.1.5條殯儀館入口附近宜設館前廣場。4. 2 室外環境設計第4.2.1條室外環境設計應包括公共活動場地、道路和綠化等設計。第4.2.2條室外環境設計宜根據用地的自然條件,結合各功能區的特點,對景觀、植物配置及山石水面等作出綜合設計。第4.2.3條道路設計應根據建筑布局和周圍環境條件,選擇方便、安全的方案,并滿足消防車 通行的需要。第4.2.4條 各功能區均應設置醒目標志第5章建筑設計5.1 一般規定第5.1.1條殯儀館建筑設計應根據規模和功能,配置業務、殯儀、火化、骨灰寄存、辦公和輔 助
6、用房。第5.1.2條 各類用房應按殯儀流程布局,做到功能明確、流程便捷。第5.1.3條有供暖和中央空調的房間宜集中布置。第5.1.4條各用房采光標準表5.1.4房間名稱窗地面積比Aw/Af房間名稱窗地面積比Aw/A骨灰寄存用房1/6火化間1/7悼念廳1/7遺體處置用房1/6注:Aw為直接采光的側窗采光口面積,A為地板面積。第5.1.5條 殯儀館各用房應有自然通風,其通風開口面積不應小于各用房地面面積的1/20第5.1.6條遺體處置用房、火化間和骨灰寄存用房等宜分別設置豎向通風道及與其配套的排風 裝置。5.2 業務區用房第5.2.1條 業務區用房通常由業務、喪葬用品銷售、挽聯書寫和洗手間等房間組
7、成。第 5.2.2 條 業務廳宜設置咨詢處、業務洽談處、收款處和休息處,其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1. 業務廳的使用面積不宜小于80m22. 業務廳各業務洽談處或業務洽談間的使用面積不宜小于8m2。3. 休息處的使用面積不宜小于30m2。4. 為辦公自動化預留條件。5. 有自然通風和天然采光。第 5.2.3 條 喪葬用品銷售處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30m2。5.3 殯儀區用房第5.3.1 條殯儀區用房應根據殯儀館的使用要求和喪葬習俗設置,并宜包括悼念廳、音響室、休息室、遺體接收間、遺體處置用房、更衣室、殯儀車庫和洗手間等。第5.3.2 條悼念廳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1. 悼念廳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42m
8、22. 悼念廳的出入口應設方便輪椅通行的坡道。3. 悼念廳的出入口不應少于2 個。第5.3.3條音響室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10m2。第5.3.4條 遺體接收間的最小邊長不應小于4.0m,其入口處應設機動車停靠的平臺和雨棚第5.3.5條遺體運送通道凈寬不宜小于3.0m。第5.3.6條遺體處置用房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1. 各功能用房應設通風口。2. 各功能用房的門寬度不應小于1.4m,且不應設門檻。3. 各功能用房宜設準備間。4. 冷藏室應根據冷藏設備的規格、冷藏量和操作空間進行設計。5. 消毒室、防腐室和整容室的使用面積均不宜小于18m26. 防腐室、整容室與冷藏室宜設門相通第 5.3.7 條
9、殯儀館如需單獨設置解剖室時,其使用面積不應小于30m2第 5.3.8 條 汽車庫的設計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汽車庫建筑設計規(JGJ100) 的有關規定,殯儀車庫與其他車庫應分開設置。5.4 火化區用房第5.4.1 條火化區用房應包括遺體停放間、火化間、火化工休息室、更衣室、配電室、風機室、工具室、骨灰整理室、取灰室和洗手間等。第5.4.2 條火化間的平面布置應按火化設備的數量和規格分前后廳設計,并符合下列要求:1. 前廳凈寬不宜小于8.0m。2. 后廳凈寬不宜小于7.0m。3. 火化機與側墻凈距不宜小于1.5m。4. 火化間凈高不應低于7.0m。5. 煙道應按照火化設備的要求進行設計,并應采取防
10、水措施。6. 煙囪的斷面壁應保證排煙通暢,并應防止產生阻滯、渦流、串煙、漏氣和倒灌現象。第5.4.3 條風機房的使用面積應根據火化設備要求確定。第5.4.4 條遺體停放間使用面積應按每具遺體占地2.5m2 確定。宜有自然通風和天然采光。第5.4.5 條骨灰整理室使用面積不宜小于8m2。5.5 骨灰寄存區用房第5.5.1 條骨灰寄存區用房應包括骨灰寄存用房、管理人員辦公用房和洗手間等。第5.5.3條 骨灰寄存架之間的通道寬度不應小于1.2m第5.5.4條 骨灰寄存室的凈高不宜低于3.3m。第5.5.5條 管理人員辦公用房應設在骨灰寄存區的入口處,并為自動化辦公提供條件。第5.5.6條 骨灰寄存用
11、房應有通風換氣設施第6章防護6.1 衛生防護第6.1.1條殯儀區中的遺體停放、消毒、防腐、整容、解剖和更衣等用房均應進行衛生防護。第6.1.2條遺體處置用房、火化間與其他建筑之間應設衛生防護帶,防護帶宜綠化。第6.1.3條 消毒室、防腐室、整容室和解剖室應單獨為工作人員設自動消毒裝置。第6.1.4條遺體消毒、防腐、整容、解剖各用房的洗池和操作臺應阻燃、耐腐蝕、易沖洗。第6.1.5條火化間的空氣質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燃油式火化機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監測方法(GB13801)中有關規定。第6.1.6條 火化機的引風機和鼓風機等應選擇低噪聲設備,并應設消聲減振裝置,風機室的四 壁和頂棚應作吸聲處理。第6
12、.1.7條火化區應設置集中處理火化間廢棄物的專用設施。第6.1.8條遺體處置用房、火化間的墻面、地面應平整、光滑,易于清洗。第6.1.9條各用房最大允許噪聲級 (dB)表6.1.9房間名稱允許噪聲級(A聲級)房間名稱允許噪聲級(A聲級)休息室50悼念廳55業務辦公室50第6.1.10條悼念廳隔墻和樓板的空氣聲隔聲標準為:計權隔聲量不應小于45dB;樓板的計權標準化撞擊聲壓級不應大于75dB。第6.1.11條 業務廳及館走廊的頂棚應作吸聲處理。頂棚的吸聲系數宜為0.30.4 o第6.1.12條 火化間的允許噪聲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燃油式火化機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監測方法(GB13801)的有關規定。
13、6.2 骨灰寄存防護第6.2.1條骨灰寄存防護應包括外圍結構防水、隔熱,室溫度控制,骨灰盒防潮、防直射光照、防塵、防蟲、防鼠、防盜等。第6.2.2條骨灰寄存室應防止地面返潮。第6.2.3條骨灰寄存室地面應堅實耐磨,墻面和頂棚應表面光潔。其窗扇應采取防塵和密閉措施。第6.2.4條骨灰寄存室地面應堅實耐磨,墻面和頂棚應表面光潔其窗扇應采取防塵和密閉措施。第6.2.5條骨灰寄存區中的祭悼場所應設封閉的廢棄物堆放裝置。第7章防火設計7.1 一般規定第7.1.1條殯儀館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第7.1.2條 殯儀館建筑的防火分區應依據建筑功能合理劃分。第 7.1.3 條 悼念用房應設消防水龍、水喉等
14、設施。第 7.1.4 條 殯儀館建筑滅火器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GBJ140) 的規定。第7.1.5條殯儀區的防火分區安全出口數目應按每個防火分區不少于2 個設置,且每個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數不應超過250 人;室任何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最大距離不宜超過20.0m。第7.1.6條悼念廳樓梯和走道的疏散總寬度應分別按每百人不少于0.65m計算。但最小凈寬不宜小于 1.8m。第7.1.7條 悼念廳的疏散門和疏散外門凈寬度不應小于1.4m,并不應設置門檻和踏步。第 7.1.8 條室外應設消火栓滅火系統。第 7.1.9 條殯儀館建筑部裝修防火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部裝修設計防火
15、規(GB50222)的有關規定。7.2 骨灰寄存區第 7.2.1 條骨灰寄存用房的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GBJ16) 中的儲存物品類型丙類第2 項劃分。第 7.2.2 條骨灰寄存用房不得采用水滅火設施,應按規模在明顯位置設氣體或干粉滅火設施,并設火災探測器。第7.2.3條骨灰寄存用房的防火分區隔間最大允許建筑面積,當為單層時不應大于800m2;當建筑高度在24.0m 以下時, 每層不應大于500m2 ; 當建筑高度大于24.0m 時, 每層不應大于300m2。第 7.2.4 條 骨灰寄存室與毗鄰的其他用房之間的隔墻應為防火墻。第 7.2.6 條 骨灰寄存用房防
16、火墻上的門,應為甲級防火門。骨灰寄存室防火門應向外開啟,其凈寬不應小于1.4m,且不應設置門檻。第 7.2.7 條 骨灰寄存室通道不應設置踏步。第 7.2.8 條 骨灰寄存樓垂直連通的條形窗不應跨越上下防火隔層,水平連通的帶形窗不應跨越 相鄰防火分區。第 7.2.9 條 骨灰寄存室的寄存架應采用阻燃材料。A 級的阻燃材料。第 7.2.10 條 骨灰寄存室的裝修材料應采用燃燒性能等級為第 7.2.11 條 骨灰寄存用房與祭悼場所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15.0m7.3 火化區第 7.3.1 條 火化間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GBJ16) 中丁類設防的規定。第 7.3.2 條 火化間安全出口不
17、應少于2個。第 7.3.3 條 油庫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GBJ16) 的規定,寒冷地區應采取防凍措施。第 7.3.4 條 火化間儲油箱與火化機之間的防火距離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GBJ16) 的有關規定。第 7.3.5 條 采用燃氣式火化設備的火化間在建筑物外應設置氣源緊急切斷閥。第 8 章 建筑設備8.1 一般規定第 8.1.1 條 管網系統的總平面設計應統一規劃,合理安排。第8.1.2條殯儀館各用房的建筑設備應選低噪聲、節能、節水型并應進行整體綜合設計。管線 宜集中隱蔽、暗設。8.2 給水、排水第8.2.1條 殯儀館建筑應設給水、排水及消防給水系統第8.2.2
18、條生活用水量表8.2.2用水房間名稱單位生活用水定額(最高日)(L)業務區、殯儀區和火化區用房每人每班60(其中熱水30)職工食堂每人每次15辦公用房每人每班60浴池每人每次170(其中熱水110)辦公區(飲用水)每人每班2殯儀區(飲用水)每人每次0.3注:上述生活用水量中,熱水水溫為60 C,飲水水溫為100 c第8.2.3條殯儀館建筑給水的水質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定。第8.2.4條遺體處置用房應設給水、排水設施。第8.2.5條遺體處置用房和火化間的洗滌池均應采用非手動開關,并應防止污水外濺。小時變化系數2.02.51.52.02.02.52.01.51.0(GB5749)的
19、規75mm上述用房第8.2.6條遺體處置用房和火化間應采用防腐蝕排水管道,排水管徑不應小于 均應設置地漏。第8.2.7條 遺體處置用房和火化間等的污水排放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醫院污水排放標準(gGBJ48)的規定。第8.2.8條 殯儀館綠地應設灑水栓。8.3 采暖、通風、空調第8.3.1條 采暖地區殯儀館的建筑供暖宜利用當地城鎮集中供熱系統。因條件限制無法利用城鎮集中供熱時,應采用單獨的供暖系統。業務區、殯儀區、火化區和行政辦公區宜設置可單獨調控的供暖系統。第8.3.2條 骨灰寄存用房不應設采暖裝置。第8.3.3條采暖室計算溫度表8.3.3房間名稱室計算溫度(C)房間名稱室計算溫度(C)火化間1
20、0取灰室16遺體處置用房16冷藏室5第 8.3.4條換氣次數表 8.3.4序號房間名稱換氣次數(次/h)序號房間名稱換氣次數(次/h)1消毒室86悼念廳62防腐室87休息室43整容室88火化間84解剖室89骨灰寄存室35冷藏室6第8.3.5條 火化機煙囪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 應設置在殯儀館最大風頻風向的下風側或最小風頻風向的上風側。2. 應符合火化設備要求。3. 煙囪應留有煙道污染物排放測試孔,孔徑尺寸和位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燃油式火化機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監測方法(GB13801) 的有關規定。第8.3.6條殯儀館各區用房可根據需要,按不同功能分系統設置空調,而不同功能區的空調可按需集中設置。第8.3.7條遺體處置用房和火化間當采用空調時,應采用直流式空調系統,排風應經處理后再排入大氣。第8.3.8條空調房間的夏季室計算溫度宜為2526,相對濕度宜為60%65%。第 8.3.9 條 骨灰寄存室相對濕度不宜大于60%。8.4 電氣、照明第8.4.1條殯儀館電氣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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