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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1、 小陳在陜西乾縣實驗初級中學上初三,臨近中考,學校搞了一次摸底考試,并劃定了一個分數線,規定凡低于這個分數線的學生都將被班主任“勸退”,不能報名參加當年的中考。考試結果出來,小陳的名字赫然在被“勸退”之列。小陳的父親曾找過班主任和學校領導,要求學校準許孩子報名,但被學校拒絕。“孩子才 16 歲,這么小就流向社會,今后可咋辦呢?”要求:案例中違反了中華人華人民共國教育法的哪些有關規定,并作出簡要分析。參考答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 9 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第18 條規定:國家實行九
2、年制義務教育制度。各級人民政府采取各種措施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就學。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有關社會組織和個人有義務使適齡兒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案例中陜西乾縣實驗初級中學初三學生小陳屬于義務教育階段的在校生,學校應當依法保護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包括 “勸退” 的方式, 來侵犯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另外,今后如果因為學生學習差就將學生“勸退”,也不符合“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按照規定標準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第五條)、 “保證達到國家規定的基本質量要求”(第三十五條)、以及使學生“品 P2、 某校初中二年級學生費某平時紀律松散,經
3、常遲到,上課與鄰座講話,經老師多次教育仍無改變。該生家長因忙于做生意,對子女疏于管教。班主任趙老師雖然多次與其父母聯系但沒有找到其父母。趙老師認為, 如果繼續讓費某隨班學習,會給其他同學帶來不良影響,于是他三番五次找費某談話,要其自動退學。費某在老師的壓力下,加上本身又有厭學心理,便于2002 年 5 月 20 日,未經家長同意,輟學回家。這位班主任老師做法是否合理?請加以分析。參考答案:( 1)停止學生上課的做法是不對的,侵犯了學生受教育的權利;教師要依法執教。(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 9 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
4、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第18 條規定:國家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制度。各級人民政府采取各種措施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就學。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有關社會組織和個人有義務使適齡兒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義務教育法規定: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教師法規定:教師應關心愛護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德智體等全面的發展。停止違反紀律的學生上課,應符合教育活動的價值要求,與對學生教育相一致,與學生違紀程度相適應,有充分客觀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班主任老師不得隨意不讓學生上課,不能
5、帶有個人偏見和感情用事;后進生的轉化需要教師的愛心、耐心和信心;教師要對學生一視同仁,不可偏愛,要講究教育藝術。3、 小學生鼓樂隊被“出租”了。某廠為本廠的新產品在省里獲獎開慶祝會,為增添喜慶氣氛,特地花 5000元租用了紅旗小學的學生鼓樂隊為其演奏。會后,又讓這些小學生身披印有該廠廣告的綬帶,走街串巷,吹吹打打,為獲獎的新產品進行宣傳。適逢6 月天,兩個小時走下來,學生們個個汗流浹背,小臉通紅。然而,這些耽誤了功課,吹奏了一上午的小學生們,每人只得到廠家的一塊雪糕和一個筆記本,拖著疲憊的腳步回到家中。一個小學生說,剛開始參加這樣的活動時候,我們覺得好神奇,好風光, 以后次數多了,又是連續幾天
6、為工廠、商店的慶典、開張去助興,我們才發覺是學校把我們出賣了,好多次在會場上,我真想大聲喊:我要回校讀書。( 1 )請用教育法對上述案例中的學校及廠家的行為進行評析。我國教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權利與義務。教育法還規定: “學校享有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的權利。本案中,廠家在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時間里租用學生的鼓樂隊參加廠里的慶祝活動,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侵犯了學生的受教育權。而學校沒有拒絕廠家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而是擅自讓鼓樂隊的學生停課去參加慶祝活動,也違反了相關法律的規定,侵犯了學生的受教育權。(2)本案對我們有那些啟示?學校應依法行
7、使自身的教育權,不得隨意占用學生上課時間進行與教育無關的活動,拒絕任何組織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確保學生的受教育權不收侵犯;相關廠家、社會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法律保護,不得干擾,破壞社會正常的教學秩序,不得侵犯學生的受教育權人身權。4、 濤濤愛淘氣,經常在課堂上說話、做小動作,有時還不完成作業。一天,他又在課上說話、做鬼臉,被班主任老師發現了。老師非常生氣,對濤濤說:你的課不要上了,回家把家長找來,什么時候你爸爸來了,你再來上課。濤濤不敢回家,只好在教室外面站著。這時,正好校長路過,問清了原因后,把濤濤送回教室。事后,校長把濤濤的班主任老師找去,提出了批評。請根據教育法有關規定回
8、答:你認為校長批評的對嗎?班主任和濤濤同學應該怎樣做呢?參考答案:( 1)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9 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第18 條規定:國家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制度。各級人民政府采取各種措施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就學。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有關社會組織和個人有義務使適齡兒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義務教育法規定: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該給與批評教育,不得開除。學校是少年兒童受教育的地方,為了保護中小學學生的受教育權利,法律還專門規定了在義教育階段學校不
9、能隨便開除學生。教育和幫助有缺點的學生是學校和老師的責任,學校、老師應當對學習有困難、品行有缺點的學生給予的關心和幫助,使他們改正錯誤、健康成長。( 2)這位班主任應當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侵犯了濤濤的受教育權,應依法執教。經過的教育,濤濤也應當認識到自己僅違反了學校紀律,而且在課堂上隨便說話,也影響了別的同學聽,實際上侵犯了其他同學受教育的權利。5、 小芳的家住在農村,在村里的小學上五年級。一天,爸爸突然對她說:"明天你不要去上學了,到小賣部給你媽幫忙吧,你媽一個人忙不過來。"小芳聽了后,傷心地哭了。她想念書,她舍不得學校的老師和同學們。但是,她又不能不聽爸爸的話,只好不去學
10、校讀書了。老師了解到小芳的情況后,找到了小芳的爸爸,勸他讓小芳繼續上學。小芳爸爸說:"女孩子比不得男孩子,讀書多了也沒什么用,還不如讓她在家里干點活呢。再說了小芳是我的女兒,讓不讓她上學得由我說了算。" 請問:小芳爸爸的說法對嗎?小芳的爸爸都違反了哪些規定?參考答案:不對。 教育法第9 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教育法第18 條規定:國家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制度。各級人民政府采取各種措施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就學。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有關社會組織和個人有義務使適
11、齡兒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義務教育法第 11 條規定:凡年滿6 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讓孩子上學接受教育是法律規定的父母必須履行的義務,而且法律規定,女孩和男孩享有平等的權利,不能歧視女孩。小芳的爸爸讓小芳中途輟學的行為是違法的。聽了老師的話應當讓小芳趕快回到學校繼續讀書。如果不改正的話,當地政府應對他進行批評教育,并責令他送小芳返回學校上學。6、 李某有一女李霞14歲 , 系農村某鎮初中二年級學生.李某認為女孩上學無用,還不如早下來賺錢。遂于 2003年暑假,將李霞送到鄰鎮一個體戶處打工。開學一周后,學校老師、領導、村干部多次上門
12、家訪,李某拒不說明其去向,有時還惡語相報:"孩子讀不讀書是咱們自家的事,你們不要狗咬耗子-多管閑事。"請問:該案例中是否有違法行為?違反了什么法律規定?違法主體是誰?應該承擔什么法律責任?參考答案:( 1)有違法行為。( 2)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 11 條規定:凡年滿 6 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第14 條規定:禁止任何用人單位招用應該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未成年人保護法第9 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按照規定接受義務教育
13、,不得使在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第28 條規定 :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3)李某及個體戶。( 4)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9 條規定:企業事業組織、個體工商戶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由勞動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執照。7、 一位學生在班里丟了10元錢,班主任氣不打一處來,讓全班32名學生投票選“賊”,結果有2名學生入選,當2 名學生要求拿出證據來,老師舉起手中的選票: “這就是證據! ”( 1 )班主任的做法對不對?為什么?不對。教師法要求教師要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的人格,促進學生在德智體等方
14、面全面發展。該班主任采取了選賊的辦法,這是侮辱了學生的人格尊嚴的行為,違法了教育法律規定,不僅給學生造成心靈上的傷害,也有悖于教師的職業形象。( 2)從這件事中你得到了什么啟示?(教師在教育教學工作中應該樣做?)A、教師要學法、知法、懂法,自覺增強法律意識,全面履行教師的義務和正確行使教師的權利,并運用法律武器,維護學校、學生和自身的合法權利;B、教師要模范遵守各項法律、法規,堅持德法并重,使自己的教育教學活動完全符合法制的要求和教師職業道德要求;C、教師在教育教學工作中一定要注意使用正確的方法,恰當處理師生關系,避免一些不良后果。8、 某校八年(3)班的班主任陳老師,經常會用一些“ 奇招 ”
15、 來整治學生,比如,學生違反了校規、校規要交給老師罰款,一些同學因為沒做眼保健操,或者沒有穿校服,都會被處以10 元、 20 元不等的罰款。如不交罰款,就通知家長來校領人。請運用 << 教育法 >> 有關知識回答下列問題:1、陳老師用這種“ 奇招 ” 治學生嗎?為什么?(5 分)本案中學校和教師對違紀學生進行罰款的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其違反了國家關于行政處罰的有關規定。因為學生上課遲到是一種違紀行為而不是違法行為,學校只有對違反校紀校規的學生予以處分(紀律處分)的權力,但卻沒有對學生進行行政處罰的權力。罰款是一種行政處罰方式,只能由國家特定的行政機關來實施,而該校教師的
16、罰款行為超越了其法定的權限范圍,學校應責令其如數退還所收的罰款,并撤銷錯誤的規章制度。2、上述案例對你以后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有哪些啟示?(3分)(1) 學校和教師均有權加強教學管理,整頓教學秩序,但在進行此項工作時需采取正確的方法,依法而行,應加強對學生的批評教育,對個別屢教不改的學生也可進行紀律處分,但不能隨意對學生進行行政處罰。(2) 學校和教師應依法行使自身的權利。在制定任何規章制度和管理措施時,都應以相關的法律法規為依據,應當“依法治校”,而不應“違法治校”。9、 某校初中語文教師王某參加了縣教育學會組織的為期一天的學術研討會,事先未向學校請假,也沒有和教育同班課程的其他教師換課,致使他
17、所任教的兩個班各一有節語文課沒上,學校按曠教論處,按照本校的有關規定,扣發其當日的工資和本月全勤獎,并在全校職工大會上提出批評。教師王某對學校做出的決定的處理不服,向這所學校的主管部門提出了申訴。其申訴理由是依據教師法第 17 條第 2款規定, “ 教師享有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中充分發表意見的權利,” 要求返回扣發的工資和獎金,在全校職工大會上取消對其所做的批評。( 1 )你認為這所學校的主管部門會同意他的申訴和要求嗎?為什么?(5 分)教師所述所情況基本屬實。但教師既享有法律賦予的權利,也應當完成法律規定的義務。教師法第 8 條規定:教師應當履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
18、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的義務。王老師只強調了權利的方面,而沒有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執行教學計劃,沒有很好地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學校做出的決定符合權限和程序,適用法律法規正確,事實清楚。因此應當維持學校原處理結果。教師王某在接到教育行政案件處理決定后, 15 天內未向有關部門提起行政復議和訴訟。( 2)這一案例對你以后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有什么啟示?(3分)教師參加學術研討會是正當的一項權利,也是教師法中所予以保障的,但任何權利的行使,不是沒有條件的, 應在完成本職工作或不影響正常教育教學的前提下,否則, 這種權利的行使是得不到法律保護的。本案中教
19、師王某因參加學術研討會,而使正常的教育教學活動受到影響,其行為就不受法律的保護。10、 2009 年 6 月 3 日下午, 某小學二年( 1) 班學生在學校的音樂教室里上音樂課,音樂老師陳某彈鋼琴時,坐在下面的李同學一直在說話。陳老師開始警告李同學:在課堂上不要說話了,如果再講話,就用膠帶把嘴巴封起來。但8歲的李同學沒有聽老師的話,又開始自言自語。這回,陳老師火了,立刻站起來,走到李同學的跟前,掏出一段封箱膠帶紙貼在了她的嘴上,在場所有的學生一下子哄堂大笑,而此刻的李同學卻大哭起來,但陳老師見狀,沒有理會,繼續上課。就這樣,李同學被封住嘴巴上完了大半節音樂課,在同學們的笑聲中一路回了教室。陳老
20、師的行為違反了教育法、 教師法的那些規定?(4分)如果你遇到本案中李同學的行為,你將如何處理?(4分)參考答案:( 1) 教師法第8 條中規定:教師應當“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應當“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教育法第24 條中規定:受教育者有權“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案例中的丁老師因學生王某上課說話,在“警告”不起作用的情況下,就用膠帶紙把王同學的嘴巴封了起來,這種做法不僅是體罰學生、侮辱學生人格的行為,也是侵犯學生受教育權的行為。丁老師將學生嘴巴封住,限制了學生上音樂課的自由,使學生
21、無法參加正常的教育教學活動。( 2) 盡管學生王某上課說話,在履行學生的義務方面作得不夠,但作為教師應當依法采取積極的教育措施,而不應采取法律所禁止的行為侵害學生的權益。學校及教育行政部門對于教師用膠帶封學生嘴巴的做法應當堅決制止;學生有權對教師用膠帶封其嘴巴的做法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對自己違反紀律,影響他人學習的行為也應改正。教師應加強法律意識,履行教師的義務,對自己用膠帶封學生嘴巴的行為承擔責任。11、 一位家長在星期一發現兒子上學時磨磨蹭蹭,遂追問是怎么回事,孩子猶豫了半天才道出實情。原來在上個星期二早上,班主任老師召開全班同學會議,用無記名的方式評選3 名“壞學生”, 因有兩名同
22、學在最近違反了學校紀律,無可爭議地成了“壞學生”;而經過一番評選,第三頂“壞學生”的帽子便落在兒子頭上。這個 9 歲的小男孩,居然被同學選出了18 條 “罪狀” 。 當天下午初二年級組長召集評選出來的 “壞學生”開會,對這三個孩子進行批評和警告,要求他們寫一份檢查,將自己干的壞事都寫出來,讓家長簽字,星期一交到年級組長手中。該家長當著孩子的面,沒有表示什么,簽了字便打發孩子去上學。隨后,她打通班主任的電話,詢問到底是怎么回事,班主任說: “你的孩子是班上最壞的孩子,這是同學們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出來的。 ”當她質疑這種方法挫傷腦筋孩子的自尊心時,老師卻回答: “自尊心時自己樹立的,不是別人給的
23、”, 并說他們不認為有什么不對,其目的也是為了孩子好。自從這個9 歲的孩子被評選為“壞學生”后,情緒一直非常低落,總是想方設法找借口逃學。結合教育法、 教師法有關知識回答下列問題:1、該班主任這種評“壞學生”達到“以評促進”的做法是否正確,為什么?( 4 分)不正確。教師法要求教師要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的人格,促進學生在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義務教育法要求教師應當尊重學生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教育法要求學校要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教職工的合法權益。班主任用無記名方式評選了3 名 “壞學生”, 這是侮辱了學生
24、的人格尊嚴的行為,違法了教育法律規定,不僅給學生造成心靈上的傷害,也有悖于教師的職業形象。2、上述案例對你以后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有哪些啟示?(4 分)A、教師要學法、知法、懂法,自覺增強法律意識,全面履行教師的義務和正確行使教師的權利,并運用法律武器,維護學校、學生和自身的合法權利;B、教師要模范遵守各項法律、法規,堅持德法并重,使自己的教育教學活動完全符合法制的要求和教師職業道德要求;C、教師在教育教學工作中一定要注意使用正確的方法,恰當處理師生關系,避免一些不良后果。12、 小芳的家住在農村,在村里的小學上五年級。一天,爸爸突然對她說:" 明天你不要去上學了,到小賣部給你媽幫忙吧,
25、你媽一個人忙不過來。"小芳聽了后,傷心地哭了。她想念書, 她舍不得學校的老師和同學們。但是, 她又不能不聽爸爸的話,只好不去學校讀書了。老師了解到小芳的情況后,找到了小芳的爸爸,勸他讓小芳繼續上學。小芳爸爸說:"女孩子比不得男孩子,讀書多了也沒什么用,還不如讓她在家里干點活呢。再說了小芳是我的女兒, 讓不讓她上學得由我說了算。" 請問: 小芳的爸爸違反了教育法的那些規定?(至少從兩方面說明)參考答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9 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第 18 條
26、規定:國家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制度。各級人民政府采取各種措施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就學。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有關社會組織和個人有義務使適齡兒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讓孩子上學接受教育是法律規定的父母必須履行的義務,而且法律規定,女孩和男孩享有平等的權利,不能歧視女孩。小芳的爸爸讓小芳中途輟學的行為是違法的。13、 某中學在上第二節課時,初二(3)班任課教師李某因故未到教室上課,也未向學校領導請示派人代課,而是自己安排本班班長王某看管學生們自習,并示意說:“哪個學生搗亂-可編輯修改-用棍子敲! ”上課約10分鐘,該班學生范某斜坐在座位上削鉛筆,王某誤以為他在吃東西, 遂
27、從講臺上將教師常用的教棍扔下打范某。范某出于本能,用手一擋,棍頭正巧刺往后排坐著的8歲女同學陳某的左眼,造成左眼失明。經市公安局法醫鑒定,其左眼珠已萎縮,需摘 除并安裝義眼,屬重傷乙級,要花醫藥費數萬元。而陳某家庭經濟困難,父母借錢帶著陳某 四 處求醫,累計費用達 3. 5萬多元。起訴到縣人民法院設在該鎮的法庭上,請求依法賠償。 參考答案:該中學在上課期間由于教師擅離職守, 造成學生傷害,學校應負主要責任; 范某在王某 用教棍打自己時,用手護頭,出于本能, 其正當防衛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 依法不承擔民事 責任;陳某在學校期間受到傷害,請求賠償,有理有據,應予以支持。、在該事件中,因為學校的職責和任務是由與個個管理員和教師去履行和實現的。管理人員和教師在從事管理活動和教育教學活動中,他們所代表的不是自己而是學校,其行為是職務行為而非個人行為, 對于職務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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