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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鋼結構夾層供貨、安裝工程填寫甲方與填寫乙方鋼結構夾層供貨、安裝工程年月日填寫簽約時間填寫簽約地點鋼結構夾層供貨、安裝工程甲方(委托人):(注:須填寫營業執照登記的單位全稱)注冊地址:(注:以營業執照為準)郵編:通訊地址:(注:以實際辦公地址為準 ) 郵編:法定代表人:職務:乙方(受托人):(注:須填寫營業執照登記的單位全稱)注冊地址:(注:以營業執照為準)郵編:通訊地址:(注:以實際辦公地址為準 ) 郵編:法定代表人:職務:合同文件索引序號文件名稱第一部分合同協議書第二部分合同條件第三部分工程規范及技術要求第四部分附錄第五部分工程量清單第六部分圖紙第一部分合同協議書發 包 人(全稱):指定分包
2、人(全稱):鑒于發包人和承包人已接受了指定分包人提交的關于施工和完成本分包工程及修補其中任何缺陷的 投標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發包人及指定分包人兩方就本分包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分 包合同。1. 工程概況1.1工程名稱:1.2工程地點:2. 工程承包范圍承包范圍:鋼結構夾層供貨、安裝。具體范圍包括但不限于:節點的深化設計、制作、安裝、安裝輔件、其它必需配備的設備設施、產品檢測、工程驗收、成品保護、工程移交、保修服務、培訓、以及為完成本項工程所必須的工作。3. 分包合同工期3.1施工工期:天。3.2
3、具體進場時間以發包人工程部的開工令為準,竣工時間按發包人工程部安排,如發包人要求竣工 時間延后,指定分包人不得因此要求發包人支付任何形式的經濟費用。如發包人視現場情況要求調整工期,指定分包人必須調整并不得因此要求發包人支付任何形式的經濟費用。4. 質量標準工程質量標準 :。5. 合同價款5.1本合同為 ,圖紙范圍包干。5.2合同價:元整(大寫:元)。6. 組成合同的文件6.1組成本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1. 本分包合同協議書和協議書附錄;2. 本合同條件;3. 工程量清單;4. 合同圖紙;5. 分包工程規范及技術要求;6.2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7. 本協
4、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分包合同通用條款中的定義相同。8. 指定分包人向發包人承諾遵照本分包合同約定施工、竣工并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9. 發包人向指定分包人承諾按照分包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10. 非棄權條款一方延遲或未能行使其在本合同中的任何權利和/或救濟不應被視為是對該權利和/或救濟的棄權,對 此權利或救濟的任何單一或部分行使,也不應阻礙對任何其它部分的行使。一方對本合同中任何條款的棄 權,不應構成對本合同其它條款的棄權,該棄權也不應構成對該條款關于任何其它事件或情況的棄權,無 論這種事件或情況發生在過去、現在或將來。11. 不可抗力1. 不可
5、抗力的定義“不可抗力”指超出本合同雙方控制范圍、無法預見、無法避免或無法克服、使得本合同一方部分或 完全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事件。這類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臺風、洪水、火災、戰爭、罷工、政府行為、 法律規定或其適用的變化,或者其它任何無法預見、無法避免或者無法控制的客觀情況。2. 不可抗力的后果(1 )如果發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在本合同項下受不可抗力影響的義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誤期間 內自動中止,并且其履行期限應自動延長,延長期間為中止的期間,該方無須為此遭受懲罰或承擔責任。(2)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于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及時書面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不可抗力事件發 生后 _ 日內向另一方提供政府部門
6、或公證部門出具的不可抗力發生以及持續期間的充分證據。提出受不 可抗力影響的一方還應盡一切合理努力使損失降低至最低限度。(3 )發生不可抗力時,雙方應立即進行磋商,尋求公正解決方案,并且要盡一切合理努力使損失降 低至最低限度。12. 通知條款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通知應以書面信函形式或甲乙雙方確認的傳真、電子郵 件或類似的通訊方式發送至以下地址。采用信函方式的應使用掛號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譽的特快專遞送達。 如使用掛號信件或特快專遞的,郵件到達日期即為通知日期,如使用傳真、電子郵件或類似的通訊方式, 通訊發出日期即為通知日期。如送達甲方,則送至:地址:郵編:收件人:電話:傳真:電子
7、郵件:如送達乙方,則送至:地址:郵編:收件人:電話:傳真:電子郵件:13. 不得轉讓條款未經一方事先書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轉讓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和義務。14. 爭議解決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的一切爭議,雙方同意按照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1. 向北京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 向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3. 向甲方注冊地人民法院起訴;4. 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5. 向人民法院起訴。15. 其他條款1. 未盡事宜由本合同雙方另行協商確定。對本合同的任何補充或修訂需經雙方以書面形式簽署方為有效。2. 書面補充合同及本合同的附件構成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 本合
8、同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無正文)甲方(公司章)乙方(公司章)(或授權代表):(或授權代表)簽約日期:年月日簽約地點:建議填寫我方簽約主體所在地第二部分 合同條件一、通用條款 錯 誤 !未定義書簽。1 、詞語定義及解釋 1.51.1 詞語定義 1.5.1.2 標題和旁注 1.62 、總包合同相關內容 1.62.1 在總包合同條款下指定分包人應負的責任 1. 63 、指定分包合同文件 1.73.1 書面形式 1.7.3.2 合同文件組成及解釋順序 1.73.3 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法規 1.73.4 圖紙 1.7.3.5 適用標準、規范 1.83.6 工程指令 1.
9、8.4 、承包人 1.8.4.1 承包人代表 1.84.2 承包人責任 1.85 、指定分包人 1.9.5.1 指定分包人代表及現場人員 1.95.2 指定分包人的責任和義務 2.06 、發包人 2.1.6.1 發包人代表及現場人員 2.16.2 發包人工作 2.27 、監理方 2.2.7.2 監理工程師工作 2.28 、轉讓和再分包 2.2.9 、材料、設備供應 2.29.1 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 2.29.2 指定供應材料設備 2.39.3 指定分包人采購材料設備 2.39.4 材料設備的檢驗與管理 2.410 、施工準備 2.4.10.1 施工組織: 2.4.10.2 施工計劃: 2.5.
10、10.3 現場準備: 2.5.11 、工期管理 2.5.11.1 工期 2.5.11.2 開工及開工延期 2.5.11.3 工期的延長 2.6.11.4 拖期違約賠償 2.612 、工程質量 2.6.12.1 工程質量、技術要求 2.612.2 質量檢驗 2.7.13 、現場管理 2.7.13.1 現場安全、文明施工 2.714 、竣工驗收和移交 2.814.1 竣工驗收 2.8.14.2 移交 2.8.14.3 培訓發包人雇員 2.8.15 、工程質量保修 2.815.1 工程質量保修 2.816 、分包合同計價、計量 2.916.1 分包合同價款 2.916.2 分包合同計價 3.116.
11、3 分包合同價款的調整 3.216.4 工程量計量 3.2.17 、工程變更 3.2.17.1 設計變更及簽證 3.2.17.2 變更價款的確定 3.3.18 、支付和結算 3.418.1 工程款支付 3.4.18.2 結算 3.5.19 、違約、索賠和爭議 3.519.3 違約 3.5.19.2 索賠 3.6.19.3 爭議 3.6.20 、不可抗力 3.7.20.1 不可抗力 3.7.21 、工程保險 錯. 誤 ! 未定義書簽。21.1 建筑工程一切險 3.7.21.2 第三方責任保險 3.8.21.3 施工人員及施工機械設備保險 3.822 、工程擔保 3.8.22.1 、履約擔保 3.
12、823 、合同的生效、終止和解除 3.923.1 合同生效、終止 3.9.23.2 合同的解除 3.9.23.3 合同份數 4.0.23.4 合同備案 4.0.二、專用條款 261 、詞語定義及解釋 4.11.1 語定義 4.1.1.2 標題和旁注 4.12 、總包合同相關內容 4.13 、合同文件 4.13.1 書面形式 4.1.3.2 合同文件組成及解釋順序 4.13.3 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法規 4.13.4 圖紙 4.1.3.5 適用標準、規范 4.23.6 工程指令 4.2.4 、承包人 4.2.4.1 承包人代表 4.24.2 承包人責任 4.25 、指定分包人 4.2.5.1 指
13、定分包人代表及現場人員 4.25.2 指定分包人的責任和義務工作 錯. 誤 !未定義書簽。6、發包人 錯. 誤!未定義書簽。6.1 發包人代表及現場人員 4.27 、監理方 4.2.7.1 監理工程師人員 4.27.2 監理工程師工作 4.28 、轉讓、分包和獨立工程 4.29 、材料、設備供應 4.29.3 指定分包人采購材料設備 3.89.2 指定材料設備供應 3.89.3 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 4.210 、施工準備 4.3.10.1 施工組織 4.3.10.2 施工計劃 4.3.10.3 現場準備 4.3.11 、工期管理 4.3.11.1 工期 4.3.11.2 開工及延期 4.3.1
14、1.3 工期的延長 4.3.11.4 拖期違約賠償 4.312 、工程質量 4.3.12.1 工程質量、技術要求 4.312.2 質量檢驗 4.4.13 、現場管理 4.4.13.1 現場安全、文明施工 4.414 、竣工驗收和移交 4.414.1 竣工驗收 4.4.14.2 移交 4.4.15 、工程質量保修 4.415.1 工程質量保修 4.416 、合同計價、計量 4.416.1 分包合同價款 4.416.2 合同計價 4.4.16.3 分包合同價款的調整 4.416.4 工程量確認 4.4.17 、工程變更 4.5.17.1 設計變更及簽證 4.5.17.2 變更價款計量原則 4.51
15、8 、支付和結算 4.518.1 工程款支付(預付及中期) 4.518.2 結算 4.6.19 、違約、索賠和爭議 4.619.3 違約 4.6.19.2 索賠 4.7.19.3 爭議 4.7.20 、不可抗力 4.7.20.1 不可抗力 4.2.21 、工程保險 4.7.22 、工程擔保 4.7.23 、合同的生效、終止和解除 4.723.1 合同生效、終止 4.7.23.2 合同的解除 4.7.23.3 合同份數 4.7.23.4 合同備案 4.7.、通用條款1、詞語定義及解釋1.1 詞語定義下列詞語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1.1.1 總包合同:指業主與承包人簽訂的合
16、同協議書內所指的所有合同文件。1.1.2 分包合同:指本分包合同協議書內所指的所有合同文件。1.1.3 業主: 指本分包合同指名的執行本工程投資計劃的當事人, 或其他指定的負責管理本工程的當 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1.1.4 承包人(總包方) :總包方是承包人的簡稱,指總包合同中指定已獲業主接受,并與業主簽訂 了總包合同協議書承建總包工程的當事人, 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但不指其任何受讓人 (除 經業主同意外) 。1.1.5 指定分包人:是指由業主指定并經承包人認可的,執行本分包工程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 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讓人(除經業主同意外
17、) 。1.1.6 設計方:是指業主委托的負責本分包工程設計并取得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 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1.1.7 業主直接供應(甲購) :由業主直接進行采購的材料、設備,供施工方使用,該部分材料款不計 入分包合同價款。1.1.8 指定分包人自行采購(乙購) :由指定分包人自行采購的材料設備, 業主僅在材料設備使用前就 質量、技術性能進行驗收,材料款包干于分包合同價款內。1.1.9 總包工程:指總包合同內所述的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臨時工程,或視具體情況指兩者中的任 何一個。1.1.10 分包工程: 指本分包合同內所述的工程, 包括永久工程和臨時工程, 或視具體情況指兩者中
18、的 任何一個。1.1.11 材料設備:指預定構成或已構成分包工程一部分的材料、機械、儀器、裝置。1.1.12 指定分包人裝備:指定分包人所有(或租賃)的,為實施和完成本分包工程及其缺陷修復所需 的機械、器具或物品。1.1.13 工程變更:本分包合同內“工程變更”一詞是設計變更與現場簽證(工程洽商)的統稱。設計變更指: 在工程合同建立之后, 業主對合同附件中設計和技術文件內容進行的修改、 完善、 優化。 包括: a) 由于設計文件中的錯誤和遺漏, 而導致做法變動、 材料代換或其他變更事項, 由業主設計部門協 調設計單位認可的設計修改; b) 應業主市場和銷售業主提出的修改要求,由業主設計部門提出
19、并協調設 計單位認可的設計修改; c) 由于業主設計部提出的要求,改變建設標準、結構功能、使用功能、增減工作 內容而導致做法變動、材料代換或其他變更事項,由業主設計部門提出并協調設計單位認可的設計修改。現場簽證(即工程洽商)指:在工程合同建立之后,在施工管理過程中發生的零星事件的確認,如設 計變更引起的拆除等由指定分包人提出對合同附件中設計和技術文件及商務條款的修改要求。包括:a) 在施工過程中,為適應現場施工條件和進度,指定分包人在施工過程提出改變施工做法、替換材料,經協調由業主設計部門認可的設計修改;b)在施工過程中,由于業主提出的未包含在合同中的零星工程;c)因設計變更導致已施工的部位需
20、要拆除(需注明設計變更編號)。1.1.14 工程量清單: 指根據有關工程量計算規則、 圖紙列出的工程項目名稱和相應數量等的明細清單。1.1.15 小時或天: 本分包合同中約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 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 (不扣除休息時間) ;約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次 日為時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24 時。1.2 標題和旁注2 、總包合同相關內容2.1 在總包合同條款下指定分包人應負的責任指定分包人必須:(1) 在只要是與指定分包工程 (或其部分 )有關或適用,而且與本分包合同明文規定并無抵觸或
21、矛盾的 情況下,遵守、執行和服從總包合同內要求承包人必須遵守、執行和服從的所有條款,一如所有此等條款 是在本分包合同內闡述一樣;及(2) 承擔以下責任來保障承包人的權益不受損害:(a) 任何因指定分包人及其雇員或代理人違反、不履行或不服從相關的總包合同或其中任何條款,及 任何因指定分包人及其雇員或代理人的行為或過失而造成的承包人按總包合同須對業主負的責任;(b) 任何因指定分包人及其雇員或代理人的疏忽、失職包括不當使用本分包合同之分包施工措施項 目中所述的腳手架、升降機等現場其它臨時設施,從而造成的任何損失、賠償或開支;(c) 指定分包人的雇員根據當時有效法令(如勞動法、社會保障法) ,對因雇
22、傭或所受的人身損害提出 索賠而引致承包人的任何損失或賠償。3、指定分包合同文件3.1 書面形式3.1.1 本分包合同文件任何地方提及的由任何人發出的任何通知、指令、批準、證書等,應一律是書 面形式,且不得無故扣押或拖延。3.2 合同文件組成及解釋順序3.2.1 構成本分包合同的合同文件之間應是相互解釋和相互補充說明的。如果合同文件之間出現矛盾 或不一致,或合同文件中出現明顯錯誤時,指定分包人應立即書面通知業主,而業主須就此給予書面澄清 和指示。組成本分包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詳見專用條款。3.2.2 指定分包人必須清楚了解本分包合同條款以及分包合同文件的全部內容,任何指定分包人對此 等文件的
23、不了解或疏忽均不能免除其遵守本分包合同文件或任何部分規定的責任。3.3 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法規3.3.1 除非本分包合同中另有約定,本分包合同的擬定和解釋使用 。3.3.2 本分包合同適用 地_方_ 法規。3.4 圖紙3.4.1 業主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套數,向指定分包人提供施工圖紙。若需要增加圖紙套數的,由指定 分包人承擔。3.4.2 業主和監理工程師有權隨時發出為滿足本分包工程的正確實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復所需的補充 圖紙和技術資料,指定分包人應予執行。3.4.3 指定分包人在其設計資質和業務允許范圍內完成業主委托設計的工程的施工圖設計,經業主審 核確認后方可使用進行施工。由指定分包人負責設
24、計或深化設計的工程,指定分包人須負責提交設計圖紙 至有關政府部門審閱并獲得批文,并承擔所需的時間和費用。3.5 適用標準、規范3.5.1 本分包工程的材料、設備、施工必須符合現行有效的國家、行業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標準、規范、 規程的要求,還須符合本分包合同文件內的工程規范和技術說明。若以上標準、規范、規程、說明之間出 現相互矛盾之處或不一致時,指定分包人應書面通知業主和監理工程師;除非業主有特別的指示,否則指 定分包人應執行其中標準最高、要求最嚴的標準。3.5.2 設計圖紙和其他設計文件中的有關文字說明是本工程技術規范的組成部分。3.6 工程指令3.6.1 指定分包人應遵照執行業主或業主授權監理
25、工程師就任何事項發出的一切指示或工程指令。3.6.2 正常情況下,向指定分包人發出的任何指示都應是書面的。但如果由于某種原因,發包人發出 的口頭指示, 指定分包人也應同樣遵照執行, 同時指定分包人應在發包人發出此類口頭指示后 天內以書面形式記錄此類口頭指示并書面報發包人確認,并且書面確認和當時的口頭指示在內容上應當一致。3.6.3 所有由發包人或監理工程師發出或批準的文件、指令須經 后_方有效;承包人和指定分包人的所有文件須經其 后_方有效。4、承包人4.1 承包人代表4.1.1 承包人駐工地總代表見專用條款的約定。4.2 承包人責任4.2.1 承包人負責現場統一管理, 須向指定分包人免費提供
26、現場一般性臨時設施及配合照管, 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各項 :(1) 優先提供承包人已建于現場的任何腳手架、工作臺、梯子、起重設備(如塔吊) 、升降機等臨時 設施。(2) 優先提供最近的施工用水、電接駁點,除非專用條款另有規定,指定分包人的施工用水、電費用 由承包人承擔。(3) 提供現場保衛,負責現場保安;提供現場有關規章制度,要求指定分包人遵照執行。(4) 配合業主,為指定分包人進場施工提供方便,負責提供指定分包人進場施工生產必須的場地和通道。(5) 土建施工配合和施工總協調,對指定分包人提出施工進度要求,并監督其執行;負責繪制機電綜 合管線布置圖;負責完成有關配合指定分包人的土建項目施工,
27、不影響指定分包人施工;參加分項工程驗 收和竣工驗收。(6) 在各層指定區域設置垃圾堆放點,并負責垃圾清理、外運及消納工作;同時提供現場臨時衛生設 備的使用。(7) 竣工資料的匯總整理。4.2.2 承包人負責為指定分包人提供完全的土建施工配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 :(1) 為指定分包工程在鋼筋混凝土結構工程中留孔洞、做槽口、凹槽、預埋等,以及預留套管、預留孔 洞及洞口的附加鋼筋工作,指定分包人負責復核。(2) 負責根據總包施工圖提供套筒、 法蘭、 配件、預埋件等并將其固置于混凝土結構工程中及用防火物 料收口。(3) 負責所有預留孔洞的混凝土填塞,恢復各指定分包人施工后的結構孔洞、凹槽等,
28、以及門窗收口的填塞工作,同時負責在各指定分包人施工后檢查并實施所有的防水、防火物料收口工作。(4) 負責指定分包人于結構(含二次結構)剔鑿、埋管后的修補工作等,負責給指定分包人提供設備安 裝所需的混凝土基座。(5) 負責現場放線, 提供一切工程所需的有關尺寸和數據。為指定分包人提供標高及控制軸線,并對指定分包人由標高及控制軸線導出的控制線、控制點進行校核,并在使用期間定期復核。承包人應在混凝土 拆模后隨即彈出 1.0 米控制線,并做出規范標示。(6) 除工程規范或工程量清單另有明確的規定外,非混凝土結構工程的切割和剔鑿將由指定分包人負 責,承包人負責預埋后的修復工作并提供一切所需的配合。(7)
29、 承包人負責為指定分包工程預留預埋線管的,線管須穿通鐵絲。5、指定分包人5.1 指定分包人代表及現場人員5.1.1 指定分包人應按通用條款第 10.1.3 款要求提交本分包工程人員組織架構報業主審批備案。5.1.2 履約期間沒有業主的事先同意,指定分包人不得更換和撤銷指定分包人代表的任命,否則視為 指定分包人違約。5.1.3 指定分包人代表在整個合同期內的工作應是全職而不應是兼職的。5.2 指定分包人的責任和義務5.2.1 指定分包人須遵守任何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履行本分包合同中約定的全部責任和義務, 遵守所有總包合同中適用于分包工程的規定。(1) 指定分包人應按照本分包合同實施和按時完成
30、本分包工程,包括在本分包合同中寫明的或隱含的 任何工作以及本分包合同中雖未提及但可合理推論得到的全部工作,且完全符合本分包合同要求,并取得 國家及當地有關政府部門的認可證書;(2) 指定分包人應按照工程質量保修協議的約定履行工程保修責任和義務,按時完成本分包工程 的缺陷修復,并令業主滿意;(3) 按分包施工措施項目要求,完成臨時設施工程,做好安全文明施工、施工排降水、工程保護、 環境保護、銷售配合等一切措施工作;(4) 按業主要求完成工程樣板施工;(5) 指定分包人須自費負責一切物料的所有損耗、遺失、由于指定分包人的錯誤而引起的損壞、以及 在規定的保修及保養期內需要的替換物料和勞務。(6) 指
31、定分包人、其雇員、工人及其他一切有相同權利的人員,在進行指定分包工程(非指定分包工程 除外)時,有權使用任何承包人已安裝在現場尚未拆除的施工機械、腳手架、梯子、起重設備(如塔吊) 升降機等臨時設施,若承包人現有的以上設施已拆除或不能滿足指定分包人施工要求時,指定分包人需自 行搭設提供,及在工作完成后將其遷走。5.2.2 指定分包人須接受及執行業主、 監理工程師及承包人發出的與本分包工程有關的一切合理指令, 積極配合施工,遵守現場管理規章制度。(1) 接受承包人現場統一管理。(2) 向業主及監理工程師提交材料設備、勞務進場計劃,供審批;(3) 保證現場內有足夠的、技能滿足要求的勞務人員。(4)
32、保證材料設備在合適時間進場,滿足工程進度要求,所有材料設備不得過早或過遲進場,否則業 主有權就此提出處罰或索賠;(5) 合理使用水電,杜絕浪費;(6) 保持現場清潔,及時清理施工垃圾運至承包人指定堆放點;(7) 在使用承包人的臨時設施或施工機械時提前向承包人提供使用計劃。(8) 提前向承包人提出設備安裝就位所需的通道、吊裝、設備基礎等配合要求,并校核承包人負責的 設備基礎尺寸;(9) 在承包人澆注混凝土前進行指定分包合同內的預留預埋工作,并在混凝土澆注后及時校驗;(10) 對根據承包人提供的標高及控制軸線導出的控制線、 控制點的準確性負責, 并在使用期間定期復 核;(11) 在工作面的接收及移
33、交時與承包人及上下工序分包人辦理交接手續。 工作面接收后, 移交前的分 部分項工程已完工部分由指定分包人負責保護及保管,并在移交下一工序時一并交接;(12) 負責在施或已完工部分的成品保護, 協助承包人保護承包人及其他分包人已實施的成品、 半成品;(13) 繪制竣工圖及整理竣工資料, 報業主及監理工程師批準, 經批準后的竣工圖及竣工資料整理好移 交給承包人匯總,因指定分包人竣工資料不合格影響竣工備案的責任由指定分包人承擔。(14 )負責總包范圍之外的預留、預埋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二次結構及非混凝土結構工程中留孔洞、預 留套管、做槽口、凹槽、預埋等工作。 (待定)5.2.3 指定分包人須努力不懈地(
34、或協助業主)向當地有關政府部門,如市建設局、消防局、勞動局、 環保局等,或任何對本分包工程有管轄權的部門辦理和提交圖紙審批、洽商,獲取批準及證書。5.2.4 指定分包人須承擔任何為執行本分包工程施工而須繳納的一切稅金、費用、押金等。5.2.5 指定分包人負責安排一切申請進口物料,辦理進口批文事項所需的文件及一切結關手續,并承 擔一切費用。5.2.6 指定分包人須保存好所有材料設備的購貨發票、貨單或收據,以及售貨合同、檢驗報告、質量 合格證等,業主可隨時要求指定分包人出示上述資料的原件供查閱,指定分包人有義務提供上述資料的復 印件副本給業主。5.2.7 指定分包人須遵守國家及地方法律、法規按時支
35、付工人工資,不得拖欠和克扣,否則視為指定 分包人違約。5.2.8 專用條款約定指定分包人須完成的其他工作。6、業主6.1 業主代表及現場人員6.1.1 業主指定的業主代表見專用條款,在整個合同期內,代表業主行使本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受理與其有關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準、證書、決定及其他通訊聯絡。6.2 業主工作6.2.1 業主應履行本分包合同所約定的全部義務。業主應按本分包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指定分包 人支付分包合同價款及其它應當支付的款項,向指定分包人提供圖紙、材料設備(若有) 。6.2.2 施工期間,對于指定分包人與其他分包人、材料供應商或承包人就質量、進度、現場管理、付 款等問題
36、的意見分歧,業主有權做出最終裁定,分歧各方均應無條件接受裁決,責任方應立即執行。7、監理方7.1 監理工程師7.1.1 業主委托的工程監理公司見專用條款的約定,作為代表業主負責本分包工程所有材料設備、施 工質量及執行當地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監理工作與職責。7.1.2 監理方可將其職責和權力授予其任命的監理工程師,亦可將其授予監理工程師的任何職權撤回。7.2 監理工程師工作7.2.1 監理工程師將行使本分包合同賦予的全部職責。但監理工程師無權修改本分包合同,亦無權免 除指定分包人在本分包合同內的任何職責和義務。 監理工程師在履行和行使其職權時, 其任何行為或遺漏, 并不免除指定分包人履行本分包合同
37、約定的任何職責和義務。7.2.2 監理工程師向指定分包人或其現場負責人發出的任何口頭或書面通知、指示、批準、決定等, 只要與本分包工程合同、價格、支付、計量、計價、工期、工期延長、供應商的選擇、材料和設備的審批 有關,則無即時效力,只有經業主批準后,從業主確認日期起被視為業主的指示,方可成為具有合同約束 力的文件。8 、轉讓和再分包 未經業主書面同意,指定分包人不得將本分包合同轉讓或將部分包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再分包。9、材料、設備供應9.1 業主供應材料設備9.1.1 業主供應材料設備的,業主應按約定向指定分包人提供材料設備,并提供產品質量合格證明, 對材料設備質量負責。指定分包人負責根據工程
38、進度制定業主供應的材料設備的供貨時間計劃,按分包合同規定的時間提前提交業主批準后執行。由于指定分包人的計劃制訂不及時或有誤造成業主直接供應材料設備供貨數量、質量、規格及 供貨時間等出現問題而造成的損失,由指定分包人負責承擔,工期不予順延。除非專用條款另有規定,業主供應的材料設備,指定分包人負責接收、保管及二次搬運等場內 所需一切工作。業主供應的材料設備,指定分包人接收后,由指定分包人負責保管,因指定分包人保管不善等原因造 成的丟失或損壞由指定分包人負責賠償。9.2指定供應材料設備(不適用)9.3指定分包人采購材料設備除說明由業主負責供應的材料、設備外,本分包工程所需的其他所有材料設備(包括指定
39、供應材料設備、業主限定品牌指定分包人采購材料設備、指定分包人自行采購材料設備)均由指定分包人按照 本分包合同約定的要求和采購方式負責采購,指定分包人對材料設備質量負責。全部材料、設備和操作工藝應符合國家標準、規范及本分包合同規范技術要求。指定分包人應 保證用于本分包工程的材料、設備和構件等已取得有關政府部門的批準使用。任何因申請有關批準而發生 的費用由指定分包人承擔。業主限制品牌由指定分包人自行采購的材料設備,訂購前指定分包人須按業主要求進行材料設備的報批報審,應向業主和監理工程師提交能清楚說明材料設備品牌、型號、規格、技術參數、生產數據的資料或樣本,經業主批準后方可使用。指定分包人應按業主要
40、求自制提供一套材料設備(除特別大的樣品外)樣品板,送到業主現場 辦公室供業主和監理工程師審批,經業主批準后方可訂購,否則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指定分包人承擔。而 且業主的任何審批,均不應減少指定分包人于本分包合同內的任何責任。所有經批準的樣品應保留在現場,倘若實際使用的材料與樣品有差異,視為指定分包人違約。業主可發出指示要求指定分包人退回任何不符合分包合同要求的材料、設備或構件,并從工程 現場運走,由指定分包人負責重新采購。已經施工安裝的材料設備必須拆除、更換、重新安裝施工,所造 成的損失由指定分包人承擔,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在本分包合同履行期間,業主限定品牌的或經批準的材料設備不得隨意替換。
41、若指定分包人能 提供合理有效證明并令業主滿意的情況下,指定分包人可另選材料設備進行替換,但要求所有另選材料設 備的品質不得低于業主限定品牌的或經批準的材料設備,且須報業主批準,經批準后方可使用。此等材料 設備的替換不視為工程變更。9.4 材料設備的檢驗與管理9.4.1 本分包工程的一切材料設備、成品、半成品在用于本分包工程之前,均應根據標準和規范要求, 在監理工程師的監督、見證下,由指定分包人負責取樣并送當地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不合格或無 法取得使用批準的材料不得用于本分包工程。指定分包人應在材料設備到貨前 小時正式通知發包人代表和監理工程師,填寫材料設備進場檢驗驗收申請表,向發包人代表
42、及監理工程師提供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及出廠檢測報告,申請材料設備進場檢 驗驗收。發包人代表可視情況決定是否參加檢驗,而全權委托監理工程師進行材料設備的進場檢驗工作, 但發包人保留現場隨時抽檢的權利。9.4.2 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業主供應的材料設備的檢驗費用由業主承擔;指定分包人采購的材料 設備的檢驗費用由指定分包人承擔。指定分包人應在投標報價時綜合考慮分包工程材料設備的一切檢測試驗的費用。分包合同價款中應視 為已包括業主及有關政府部門要求進行的一切試驗檢測費用以及與試驗有關的一切其它費用及開支。9.4.3 如業主認為需要可要求對材料設備進行再次檢驗。指定分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如再次檢驗結 果表
43、明該材料設備不符合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和/ 或本分包合同的約定,檢驗費用由指定分包人承擔;如再次檢驗結果表明該材料設備符合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和/ 或本分包合同的約定,則檢驗費用由業主承擔。9.4.4 送抵或置于工程現場的尚未安裝的材料設備和指定分包人裝備, 除用于本分包工程外不得運走, 除非業主已書面批準運走。10 、施工準備10.1 施工組織:10.1.1 指定分包人應在進場前向業主和監理工程師提交一份適合于整個分包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和 主要工序的施工方案供業主和監理工程師批準。10.1.2 指定分包人應按照經業主和監理工程師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進行施工。 但在任何情 況下,業主和
44、監理工程師對上述任何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的批準不應解除指定分包人對其應負的責 任。指定分包人也不得因業主或監理工程師的不同意或修訂而提出任何形式的索賠和延長工期。指定分包人還需提供現場施工組織管理構架圖。由承包人、監理工程師或業主主持召開的會議,在接到通知的情況下,指定分包人必須指派其項目經理和技術負責人出席,該等人員應已獲得指定分包人授權且可以代表指定分包人做出決定。10.2 施工計劃:指定分包人須于收到中標通知書后7_天內根據總包施工整體進度計劃編制一份詳細的進度計劃以及材料設備采購計劃,提交給業主、監理工程師和承包人審批,該分包工程的進度計劃須完全配合 總包工程整體進度計劃。所有施工進
45、度計劃須報承包人、業主和監理工程師批準后方可進行。但在任何情況下, 任何批準均不應解除指定分包人對其應負的責任。如果業主、承包人及監理工程師認為有必要對該分包工程進度計劃進行修改或次序做調整時, 指定分包人應相應調整該進度計劃及對相關工作安排做相應調整,指定分包人不得就改進措施提出任何索 賠。指定分包人應遵守政府規定的施工時間限制,因夜間施工、超時工作及施工時間限制等導致的一切費用已包括在分包合同價款內,指定分包人不得借任何理由,提出任何相關費用及工期的索賠。10.3現場準備:承包人提供現場用于指定分包人自建臨設或倉儲的用地不能滿足指定分包人的要求,指定分包人須自費提供或租賃其它額外用地及設施
46、,該費用視為已包括在分包合同價款內。11、工期管理11.1 工期總包工程合同工期見專用條款的約定。本分包工程開工、竣工日期見專用條款的約定。11.2 開工及開工延期指定分包人的實際開工日期應是業主和承包人共同發出的開工令中說明的開工日期,指定分包人在接到開工令后,遲于開工令中的最晚進場時間進場或尚未進場,視為指定分包人違約。開工并相應順延工期,但不予任何費用的補償。11.3 工期的延長11.3.1 因以下任一原因致使該分包工程延誤,經業主確認同意后,本分包工程工期可以順延。11.4 拖期違約賠償11.4.1 指定分包人未能在本分包合同專用條款中指定的竣工日期或根據本分包合同條款第 11.3.1
47、 款 所定出的任何延長期限內完成本分包工程,指定分包人應向業主支付或預留按拖期時間及專用條款規定的 拖期違約賠償金的比率計算的拖期違約罰金。業主可從任何應付或屆期應付給指定分包人的款項內扣除該 金額。11.4.2 拖期時間以 “竣工交接證書” 寫明的實際竣工日期超過合同竣工日期的天數扣除已批準的延長 工期計算。12 、工程質量12.1 工程質量、技術要求12.1.1 本分包工程質量標準必須符合國家及地方標準和規范。 若本分包合同中約定的任何工程質量標 準與國家及地方標準有異,則按要求較高者執行。因指定分包人的原因造成該分包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 質量標準和技術要求,指定分包人承擔違約責任。本分包
48、工程質量等級約定為不低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的合格標準,以相應的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備案后的相關結論為準。12.1.2 指定分包人就本分包工程的工程質量向業主負責,提供和組織足夠的工程質量控制和檢驗人 員;因指定分包人質量控制不力造成的工程損壞,由指定分包人自行修復,并承擔因此造成的業主損失, 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12.1.3 對現場不符合工程規范、 技術要求和質量標準的施工, 業主和監理工程師可要求指定分包人返 工處理,由此造成的損失和引致的費用由指定分包人承擔,工期不予順延。且此項工作應達到總包關于進度、質量方面指定分包人負責自身埋件處外墻保溫的剔除工作,的要求。(如需要)
49、12.2質量檢驗指定分包人應嚴格按照有關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要求以及業主和監理工程師的指令施工,隨 時接受檢查、檢驗,并為檢查、檢驗提供一切便利條件。沒有發包人或監理工程師的批準,任何工程均不得隱蔽。當分包工程某部份具備隱蔽條件時, 指定分包人須自檢,自檢合格后提前小時通知發包人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申請分部分項工程驗收,發包人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應按時參加隱蔽工程的檢驗,不得無故拖延,除非認為沒有必要檢驗,并就此 通知指定分包人。如果在約定的驗收時間后小時內,發包人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均未能參加驗收,指定分包人可自行驗收,如實填寫隱蔽驗收報告報監理工程師確認。無論業主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是否進行驗收,
50、當其要求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時,指定分 包人應按要求進行剝離或開孔,并在檢驗后重新隱蔽。如檢驗合格,則業主承擔因此發生的全部費用,并 相應順延工期;如檢驗不合格,則指定分包人應拆除重新施工,直到檢驗合格,并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費 用,工期不予順延。13、現場管理13.1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指定分包人除應遵守有關國家及地區工程建設安全生產及文明施工的管理規定外,還應遵守承包人制定的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規章制度,以及本分包合同分包施工措拖項目中有關現場安全文 明施工的要求。根據總包合同約定,業主對本分包工程所屬的整體工程在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要求見專用條款 的約定。所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已包括
51、在分包合同價款內。施工期間指定分包人須對其雇用在工程現場的所有人員的安全負責。由于指定分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指定分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指定分包人應負責辦理與其施工有關的文明施工手續,并承擔相應費用。保證符合有關政府部門管理規定。13.1.6 指定分包人負責保護本分包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以及材料設備、裝備、臨時工程等免受損壞或 損毀。14 、竣工驗收和移交14.1 竣工驗收14.1.1 指定分包人必須在包括本分包工程在內的整體工程竣工驗收前,按本分包合同要求、工程規范 和圖紙完成本分包工程全部工作,使本分包工程具備交付使用條件。14.1.2 當包括本分包工程在內的整體工程獲得有關政
52、府主管部門驗收通過及業主和監理工程師滿意, 并獲得有關政府主管部門頒發的竣工驗收備案證明和質量合格證書時,業主簽發“分項工程竣工證書” 該證書指明的竣工日期即為本分包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14.1.3 如果包括本分包工程在內的整體工程未能通過竣工驗收, 則指定分包人對本分包工程進行整改 或修復。重新申請竣工驗收,直至最終驗收通過。14.2 移交14.2.1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業主簽發“分項工程竣工證書”后,應辦理工程移交手續,分期竣工的分 包工程,每一期分包工程須個別驗收及移交。指定分包人不得無理拒絕移交,指定分包人應同時撤離已驗 收及移交的工程范圍。14.2.2 指定分包人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
53、,無故不移交,給業主造成經濟損失的,指定分包人須負責 賠償。14.3 培訓業主雇員14.3.1 本分包工程竣工并移交給業主后,指定分包人須負責給業主的物業管理人員進行培訓。14.3.2 指定分包人還須負責提供維修保養手冊等資料。15 、工程質量保修15.1 工程質量保修15.1.1 指定分包人應按有關法律、法規等的規定,對交付業主使用的本分包工程在缺陷保修期內承擔 本分包工程質量缺陷保修責任。業主可在認為有需要的任何時間發出指示,要求指定分包人修復在缺陷保 修期內出現的任何缺陷,指定分包人應在收到該指示后的合理時間內修復該等缺陷。本分包工程實際竣工時,指定分包人應與業主簽訂由業主招標時隨招標文
54、件附件發出的工程質量缺陷保修書。本分包工程的“工程質量保修金”見專用條款的約定。“缺陷保修期”是上述工程質量缺陷保修書中指定的保修期。除非本分包合同中另有約定,保修期限應是自工程“分項工程竣工證書”中指 明的實際竣工日期起計算。缺陷保修期屆滿且指定分包人根據指示已修復所有缺陷并令業主驗收滿意時,業主應簽發“缺陷保修完成證書”,指定分包人獲此證書后方視為保修工作完成。但該證書發出后,指定分包人仍須承擔 按照法律、法規要求的責任和義務。由以下原因造成的工程缺陷,其修復費用由業主承擔:(1) 業主或其雇員、客戶或相關人員使用不當;(2) 合理的物理磨損;(3) 由業主負責的設計不當造成的;(4) 不
55、可抗力。如果保修工作不是上述原因造成的,則在缺陷保修期內出現的任何缺陷,由指定分包人自費修復。若指定分包人收到發包人指示后未能在 內履行其保修義務,發包人可以委托他人按照本分包合同約定的要求進行缺陷修復。所發生的費用由指定分包人直接支付或從分包工程質量保修金中扣 除,同時發包人應以書面形式將這種情況通知指定分包人。若分包合同文件說明某部分分包工程包含保修之外的保養,則指定分包人須提交保養說明書及保養計劃給業主審批并負責按批準的文件進行保養。16、分包合同計價、計量本分包工程的所有工程量計量、計價應遵守專用條款中約定的工程量計量及計價規則。16.1分包合同價款招標時供指定分包人作為計價基礎的工程量清單、圖紙及工程規范應為本分包合同的組成部分,則有關的工程量清單稱為“合同清單”,圖紙稱為“合同圖紙”,工程規范稱為“合同規范”本分包合同文件內的合同清單,做如下約定:(a) 包含在分包合同價款內分包工程的品質和數量以合同清單所說明的為準。合同圖紙及合同規范作 為解釋或補充合同清單之用。(b) 本分包合同清單內的數量,除說明是“暫定數量”的外,便全都是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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