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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精選優質文檔-傾情為你奉上關于如何處理交通事故墊付費用的法律分析交通事故像一種難以克服的魔咒,在中國的每個城市都在頻頻上演,由此導致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一直保持居高不下的態勢。在這種形勢下,如何妥善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有效增加社會正能量,就成為擺在我們司法工作人員面前的一個難題。然而,在目前法律對墊付費用問題尚無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法院如何正確處理墊付費用問題則是其中較為突出的一例。一、 法院對墊付費用的處理方法及裁判理由所謂墊付費用,是指交通事故發生后,因形勢所迫或其他客觀原因,由肇事者救治傷者或者維修對方車輛所支出的合理費用。墊付費用分為兩部分:一是肇事者在交通事故發生后,為搶救
2、、治療傷員所花費的醫療費、搶救費、住院費等醫療費用。二是因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壞,維修所墊付的費用。雖然墊付現象時有發生,但進入到賠償程序,對于肇事所墊付的醫療費等費用如何處理,是在訴訟中一并解決還是由墊付人另案起訴索賠,在司法實踐中,全國各地法院莫衷一是。本文試圖通過對現行各種做法的對比分析,結合相關法律規定,找到一種比較可取的做法。縱觀目前法院處理該問題的態度,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種:1、墊付人墊付的費用不屬于法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審理的范圍,依法不予一并解決,由墊付人自行理賠或另行起訴。2、墊付人墊付的費用可以由法院一并予以解決,但是需要墊付人提起反訴,或在庭審中提出,且得到
3、原告和保險公司的同意。3、墊付人墊付的費用應當由法院一并予以解決,法院應當在訴訟中主動釋明。無論是另案處理,還是一并處理,反對聲音均占一半。那么,哪一種做法更科學,更符合訴訟價值呢?另案處理的做法固然遵循了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或可以避免在被告未提出反訴的情形下出現“原告賠被告”的尷尬,但存在的問題也很明顯,即墊付者另行向受害人主張返還不當得利的難度比較大,因為基于肇事者與受害人之間存在的矛盾,或者受害人的治療尚未終結,墊付者很難從受害人那里拿回墊付的費用。而因為墊付者與保險公司之間有保險合同的約束,當墊付者向保險公司追償時,保險公司往往以合同條款拒絕賠償,墊付者想從保險公司拿到墊付的費用更加難。
4、所以,可能最終解決的途徑還是到法院起訴才能拿回墊付的費用,這樣就容易造成當事人的訟累,一案二訟,造成有限司法資源的浪費。一并處理的做法出發點是為了減少當事人的訟累,同時也有效節約了司法資源,但存在的問題也比較明顯,有的法院不需要墊付者經過任何程序,直接判決保險公司賠償給墊付者或是保險公司賠償給受害人由受害人退回給墊付者,違背了不告不理的原則,判決的結果成了“被告賠被告”或“原告賠被告”。而就算是墊付者經過一定的程序,如提出了反訴,也只能是對受害人提出反訴,法院判決保險公司直接賠償墊付的費用給墊付者又顯得不倫不類。并且對于法院判決受害人獲得賠償后退回給墊付者的做法,如果操作不當,也容易遭遇受害人
5、獲得賠償款后不退回給墊付者的尷尬。二、關于一并處理的必要性分析 在目前法律對墊付款問題尚無明確規定的情況下,雖然另案處理符合訴訟程序,但如果不能同時判決當事人及保險公司合理返還,勢必要造成交通肇事后拒絕墊款救人以及案件訴求的不利影響,這樣不僅背離了公正與效率原則,而且浪費了法院有限的司法資源,更不利于維護社會的穩定。因此選擇一并處理是形勢所需,其必要性體現在:(一)有利于減少訟累,節約司法資源。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如果法院對墊付費用未作出處理,墊付人依據保險合同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面臨的將是嚴格的理賠條件和較長的理賠程序,而且保險公司可能以各種理由予以克扣,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墊付人
6、選擇妥協、退讓的態度,自身的權利將得不到充分、有效的保障。如果墊付者通過訴訟渠道解決,而這部分費用保險公司已直接賠付受害者,那么墊付人向受害者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責任時,可能判決后都無法順利拿到款項,導致訴訟失去實際意義。不管是哪種結果,不僅增加了墊付人的訴累,而且浪費了法院極其有限的司法資源。唯有一并處理的方式,才能有效解決一案二訟的問題,最大程度的減少當事人的訟累和節約司法資源。(二)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實,公正處理糾紛。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庭審時,包括受害者、肇事車輛的登記車主和實際經營人、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的保險公司、肇事者在內的各方當事人,一般都會到庭,雙方的舉證、質證以及當庭陳述,
7、便于法院準確地查清案件事實,及時做出公正的判決。如果法院錯過這種有利的時機,對墊付費用采取冷處理或不處理的方式的話,在隨后的保險合同訴訟中,可能會因受害人等關鍵性人物未到庭,而導致案件事實無法查清,法院做出的判決可能會有失偏頗。 (三)有利于善良風俗的傳遞,增添社會正能量。交通事故發生后,對傷者的搶救是刻不容緩的,而且是我們每一個社會成員應盡的義務。肇事者作為事故現場的第一義務人,大部分情況下都會積極地撥打120急救電話,并自覺、主動地墊付醫療費等費用,使受害人得到及時的救治,有效地緩解受害人同肇事者之間的矛盾。如果法院沒有對墊付費用一并解決,不僅給墊付人增添了麻煩,也帶來了損失。這意味著這種
8、善行得不到支持,久而久之,肇事者觀念中形成一個惡性循環,肇事后不愿墊付費用。因為他們知道,如果墊付了費用,可能面臨去保險公司理賠的繁瑣程序,甚至是不能全額理賠的風險。這種社會效果是極其可怕的,無疑是助長社會不良之風。唯有一并處理的方式,正確地鼓勵他人發生交通事故后積極墊付醫療費等費用,才能有利于善良風俗的傳遞,真正給社會增添一份正能量。三、 一并處理的程序困境分析從目前各地法院將墊付人墊付費用一并解決的判決來看,常見的表述有兩種:第一種是在區分受害人支付的費用和墊付者墊付的費用的基礎上,判決由保險公司將賠償款支付給受害人,將墊付人墊付的費用直接支付給墊付人,即相當于墊付人提出一個反訴;第二種是
9、把墊付的費用一并作為受害者的損失,判決由保險公司將全部賠償款包括墊付人墊付費用一并支付給受害人,再由受害人將墊付人墊付的費用返還給墊付人,或者判決墊付者墊付的費用在受害人獲得賠償的款項中優先受償,即相當于受害人增加訴訟請求。不管是哪一種方式,在程序上都不符合現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1)墊付人提起反訴不成立第一、從反訴程序本身來看,反訴是針對本訴的一種訴訟程序,如果墊付人在本訴中提起反訴,也僅是在受害人與墊付者之間發生法律關系,而不能與保險公司之間發生法律關系,判決的結果應該是受害人退回墊付的費用給墊付者,而判決保險公司直接賠付給墊付者不符合法律規定。如果由受害人得到賠償款后退回墊付的費用給墊付
10、者,又無法符合墊付人請求一并解決墊付費用的本意。第二、從提起反訴的時限來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實踐中,墊付人往往未在舉證期限屆滿前而是在當庭提出,不符合提起反訴的時限要求。(2)受害人增加訴訟請求不成立第一、從受害人訴訟請求范圍來看,受害人因治療或維修車輛而花費的費用由肇事者墊付,受害人在訴訟中理應不予主張,否則是重復主張,人民法院依法應不予支持。 第二、從受害人增加訴訟請求的時限來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
11、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墊付人未在舉證期限屆滿前而是在當庭提出,不符合增加訴訟請求的時限要求。此外,如果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不需要墊付者提起訴訟,直接判決保險公司返還給墊付者,或者判決保險公司全額賠償給受害人后由受害人退回給墊付者,均違背了“不告不理”的原則。綜上,如果法院判決將墊付人墊付的費用一并解決,在實體上符合公平正義的要求,但卻存在程序障礙。脫離程序困境,厘清制度障礙,需要突破現有規定,作出新的制度設計。四、 關于一并處理的可行性做法為了厘清法院判決墊付人墊付費用一并解決的程序障礙,保障實現公平正義、高效便民的目標,探索和創新審判方式方法極其重要。筆者認為,鑒于墊付情況的多
12、發性,法庭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的訴訟中,應當主動在庭前主動了解墊付情況并做好釋明工作,鼓勵和支持墊付人主動出示相關票據,并經過當庭質證,確認墊付數額。具體應按受害人起訴請求中將墊付款扣除與否分兩種情形處理:一是受害人未將墊付款在起訴標的額中扣除,要求賠償全部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依法首先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對受害人足額賠償,并對這些賠償項目數額中查實已由車主墊付的,判決受害人予以等額返還車主;對于超出交強險責任范圍及限額部分的墊付款,依法判決車主分擔并直接抵作賠償款。二是受害人已將墊付款在訴請的項目及數額中扣除的,對該訴求判決賠償的同時,在查明相關墊付款如屬于交強險應該承擔的項目時,直接判決保險公司予以返還車主。為了避免法院訴訟費用的流失,可以比照反訴的處理方式,由墊付人先向法院交納相應的訴訟費用,相當于“兩案一訴”。雖然我國不是一個判例法國家,但是法院的每個判決對于社會輿論的導向,對于社會價值的引領,對于社會風氣的形成都具有不可忽視的影響和作用。創新和加強審判管理,既是重要司法理念問題,也是重要司法實踐問題。法院判決交通事故中墊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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