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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婚姻法案例練習1.個體戶劉甲喪偶后,與24歲的兒子劉乙一起經營副食品店為生,商店的資產總額約為12萬。1999年劉甲與喪偶的婦女楊丙再婚,婚后楊丙的10女兒張丁隨母與劉甲父子一起生活。劉甲父子倆仍經營商店,楊丙從事家務。2001年以來,因劉乙準備結婚,急需用房,經劉甲同意,欲將商店賺得錢購買商品房,遭到楊丙的反對,由此引起矛盾。2003年1月,劉甲向法院起訴,要求與楊丙離婚。經法院調解,楊丙同意離婚,但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未達成協議。楊丙認為“商店現有資產是我辛勤操持家務,讓劉甲專事經營掙來的,劉乙戀愛中已花了不少錢,因此,商店現有的資產是夫妻共同財產,我要分一半。張丁是劉甲撫養的繼女,享有父母

2、子女的權利義務,離婚后,劉甲應當第月負擔張丁撫養費500元,直到其能獨立生活時為止?!眲⒓渍J為“商店現有資產是我和兒子掙來的,楊丙未作任何貢獻,我倒養了她們母女倆幾年,因此不同意分割財產,張丁不是我的親生女兒,離婚后,我沒有撫養的義務?!苯浄ㄔ翰槊?,商店現有資產(包括貨物、流動資金、存款及債權等)共值36萬元。問:(1)商店現有資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為什么?(2)楊某是否有權分得商店的部分資產?(3)法院應該怎樣分割才合法?(4)劉甲是否有繼續撫養張丁的義務?為什么?1、雙方結婚前商店的財產(8萬元),因為屬于男方所有.男方在結婚前就已經享有所有權.(根據婚姻法第18條)現在的商店財產一共

3、32萬,減去男方所有的8萬,24萬為共同財產。原因:主體符合夫妻共同財產的所有權主體;取得時間是在婚姻存續期間;財產來源屬于夫妻共同經營的收益。2、楊某有權取得商店的部分財產。因為除男方婚前的個人財產8萬以外的24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3、法院的對于這24萬的分割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應該是女方只能取得12W但女方可以有補償請求權。女方的勞動為男方的財產取得提供了必要的幫助。4、男方與繼女的關系為繼父母和繼子女關系,再婚關系終止時,離婚對于繼父母與繼子女的撫養關系不當然解除。因為男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對繼女進行撫養教育的事實。婚姻法和有關司法解釋中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的形成的撫養關系是一種獨立的權

4、利義務關系。如果女方在離婚后將女兒帶走,則這種繼父與繼女的撫養關系自然解除。男方不負撫養義務。2.丁磊幼年喪父,與母親共同生活,1996年承包魚塘,很快富裕起來,1998建造一新房,價值約10萬元。不久母親過世。2000年丁磊與李蘭結婚,婚后不久,丁磊不幸病逝,此時李蘭已懷孕。辦理喪事后,丁磊之弟與李蘭爭議,李蘭及其娘家人將丁磊之弟打成重傷。李蘭也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但考慮李蘭身懷有孕決定監外執行。這時,李蘭生了一子,但出生后沒幾天就夭折。丁磊之弟認為李蘭已不是丁家的人了,因此要趕走李蘭占有丁磊所建的房。李蘭認為自己雖與丁磊結婚時間不長,但畢竟是丁磊之妻,幫這棟房應歸自己所有。雙方

5、爭執不下,訴諸法院。問:(1)李蘭被判處有期徒刑后,是否仍享有繼承權?為什么?(2)出生后幾天又夭折的嬰兒是否享有繼承權?答:(1)李蘭能享有繼承權。李蘭雖受到刑事處分,但不符合繼承法第7條規定的任何一項喪失繼承權的情況。(2)新生嬰兒應享有繼承權。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賦予公民終生享有的資格,始于出生,終于死亡。只要出生時是活體,就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當然也就享有繼承權。所以,雖然本案中新生嬰兒只活了幾天,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仍有權繼承為他保留的應繼承份額。3、甲、乙二人為夫妻,甲有弟丁,乙有妹丙,甲、乙無其他親屬。一日,甲、乙出差遇車禍,甲當場死亡,乙在送往醫院的途中死亡。為繼承甲、乙的財產,丁

6、與丙發生爭執。訴至法院。問:(1)甲死亡后,誰是他的繼承人?(2)甲死亡后,誰可以繼承到他的財產?(3)乙死亡后,誰是她的繼承人?(4)本案中,誰能繼承到甲、乙的遺產?答:(1)甲當場死亡后,其妻子乙作為甲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同時也是唯一的繼承人。(2)妻子乙繼承甲的全部遺產。丁是甲的弟弟,屬甲的第二順序繼承人,在甲存在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情況下,丁不能繼承甲的遺產。(3)后,乙死亡。乙死亡時,無第一順序繼承人,丙作為乙的妹妹,屬第二順序繼承人,在乙無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情況下,繼承乙的遺產。(4)甲乙的遺產,實際上,最后是由丙繼承的。3.王軍與李萍于1995年結婚,兩人結婚用房是王軍在1993年為結婚

7、購置的,現價值20萬元。王軍與李萍婚后一直與王軍祖父母住在一起。1996年生育一女孩也由祖父母代為照顧。2002年王軍的父親去世,王軍繼承了1萬元的遺產。2003年李萍的父親去世,李萍繼承了一批字畫,估價10萬元。王軍平時愛好寫作,出版了一部小說,稿酬6000元,全部用于購買專業書籍。2000年結婚五周年紀念日,兩人用存款購買一枚價值5000元的鉆戒,一直由李萍戴著。2003年元旦同學聚會,李萍遇到了初戀情人劉賓,劉賓已是南方某建筑工程公司的總經理,兩人相見,舊情萌發,李萍為了與劉賓遠走高飛,辭去了工作,并向法院起訴離婚。王軍同意離婚,但雙方對孩子的撫養權、財產分割等問題不能達成協議。根據本案

8、案情,回答下列問題并說明理由:(1)案例中的各項財產,應如何處理?(2)子女的撫養權如何處理?答、(1)1、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或贈與所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所有的財產除外。本案中王軍與李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各自繼承的遺產未做只歸一方的說明,故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均分。2、王軍的收入屬于知識產權的收益,依法應為夫妻共同財產。雖然此款已用于購買書籍且為王軍一人使用,但因數額較大,離婚時應由王軍給李萍一定的補償。3、李萍佩戴的戒指是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離婚時應由李萍給予王軍一半的補償。4、二人現住房為王軍93年為結婚購置的,屬于王

9、軍的婚前個人財產。(2) 1、關于撫養權問題,依據我國法律規定,應遵循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并參考其他因素。本案中,王軍與李萍的經濟條件基本相同,這時應考慮孩子與祖父母長期生活的事實,改變生存環境對子女成長不利,所以,離婚時孩子可以由王軍撫養,李萍給予一定的撫養費。2、法院應明確規定離婚時不撫養子女的一方的探視時間、方式等,以保障其探視權的實現。4.劉勇與趙芬于1968結婚,生有一子劉和、一女劉蘭。1983年劉勇因與趙芬發生爭執而離家出走,一直沒有音訊。1990年趙芬向當地法院申請劉勇死亡,法院于該年8月作出劉勇死亡的宣告。趙芬及其子女對劉勇的遺產進行了繼承。1991年趙芬再婚。劉和于19

10、87年結婚后生一子劉明。1991年劉和外出遇車禍死亡。1998年12月,趙芬接到某市公安局的通知,告知劉勇于1998年11月因心臟病死于該市。經查,劉勇1983離家出走后,一直給人打工,生活非常困難,1990年開始經商并獲得成功,積聚了財產200萬元。經商期間與胡芳相識,并于1993年元月舉辦了婚禮(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1994年生一女兒劉冬。劉勇于1996年親筆寫了一份遺囑,指明自己的財產在其死后由胡芳、劉冬、趙芬和劉和四人均分。根據本案案情,回答下列問題并說明理由:(1)劉勇的死亡時間如何確定?(2)劉勇被宣告死亡后趙芬等對劉勇的遺產繼承是否有效?為什么?(3)設劉勇所立的遺囑在內容及形

11、式上均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該遺囑是否有效?為什么?(4)劉勇1996年所立的遺囑應如何執行?答、(1)劉勇的死亡時間應為1990年8月。雖然宣告死亡時間與自然死亡時間不一致,但由于他的死亡宣告沒有任何人在其生前申請法院撤銷。(2分)(2)趙芬對劉勇的遺產繼承無效。自然死亡前被宣告死亡人所實施的法律行為與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有抵觸的,則以其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為準。(上述兩點的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汪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6條的規定)(3分)(3)應主有效遺囑,從內容到形式都符合法律規定。(1分)(4)遺產包括1990年趙芬及其子女在劉勇宣告死亡后繼承的遺產,經商期間所獲得

12、的200萬元財產(其與胡芳的婚姻為無效婚姻,故其財產全部屬于遺產)。上述財產按其遺囑,由4人平均分配。(1分)但由于劉和已經于1991年死亡,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應按法定繼承處理。所以,劉(1分)趙芬已再婚,和所得的一份應轉為法定繼承,由劉勇的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繼承。與劉勇脫離了夫妻關系,胡芳與劉勇是為無效婚姻,故趙、胡均不得作為劉勇的繼承人。(2分)劉勇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有劉和、劉蘭、劉冬,其中劉和先于劉勇先死,按照繼承法的規定,由劉和的兒子劉明代位繼承,三人均等分割。(2分)5、王某與張某育有二子,長子王甲,次子王乙。王甲娶妻李

13、某,并于1995年生有一子王小甲。王甲于1999年5月遇車禍身亡。王某于2000年10月病故,留有與張某婚后修建的面積相同的房屋6間。王某過世后張某隨兒媳李某生活,該6間房屋暫時由次子王乙使用。2000年11月,王乙與曹某簽訂售房協議,以12萬元的價格將該6間房屋賣給曹某。張某和李某知悉后表示異議,后因王乙答應取得售房款后在所有繼承人間合理分配,張某和李某方表示同意。王乙遂與曹某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曹某當即支付購房款5萬元,并答應6個月后付清余款。曹某取得房屋后,又與朱某簽訂房屋轉讓協議,約定以15萬元的價格將房屋賣給朱某。在雙方正式辦理過戶登記及付款前,曹某又與錢某簽訂了房屋轉讓協議,以18

14、萬元的價格將房屋賣給錢某,并辦理了過戶手續。2001年5月,曹某應向王乙支付7萬元的購房余款時,曹某因生意虧損,已無支付能力。但曹某有一筆可向趙某主張的到期貨款5萬元,因曹某與趙某系親威,曹某書面表示不再要求趙某支付該貨款。另查明,曹某曾于2001年4月外出時遭遇車禍受傷,肇事司機孫某系曹某好友,曹某一直未向孫某提出車禍損害的賠償請求。問題:1 .王某過世后留下的6間房屋應由哪些人分配?各自應分得多少?為什么?2 .王乙與曹某簽訂的售房協議是否有效?為什么?3 .曹某與朱某、錢某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效力如何?4 .如朱某要求履行與曹某簽訂的合同,取得該房屋,其要求能否得到支持?為什么?5 .如王

15、乙請求人民法院撤銷曹某放棄要求趙某支付貨款的行為,其主張能否得到支持?為什么?6 .如王乙要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請求孫某支付車禍致人損害的賠償金,其主張能否得到支持?為什么?答、1.張某、王乙、王小甲。其中,張某分得4間,王乙、王小甲各分得1間。因該6間房系王某與張某的共同財產,王某死后,張某應獲得其中的3間,余下3間房在第一順序繼承人間平均分配。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有張某、王乙,因王甲先于王某死亡,其子王小甲享有代位繼承權。故余下3間房中張某、王乙、王小甲應各分得1間。7 .有效。該6間房雖屬共有財產,但轉讓協議已經其他共有人張某及王小甲的監護人李某同意。8 .曹某與朱某簽訂的協議有效。曹某與錢某

16、簽訂的協議亦有效。9 .不能。因曹某已與錢某辦理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錢某已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曹某履行不能,朱某只能要求曹某承擔違約責任。10 能。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放棄債權的行為。11 不能。因該賠償金是專屬于曹某自身的債權,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王乙不能行使代位權。11.1. 娜與張學斌自由戀愛,并按當地風俗舉行了訂婚儀式。王莉娜的母親李玉芝以張學斌經常賭博為由反對二人戀愛,并介紹本單位男青年劉軍與王莉娜相識,并確立了戀愛關系。王莉娜在與劉軍戀愛后曾口頭通知張學斌解除婚約。半年后,當王莉娜與劉軍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結婚登記

17、申請時,張學斌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提出以下請求:(1)自己與王莉娜訂婚在先,王莉娜單方解除婚約無效,已形成的未婚夫妻關系應予保護;(2)訂婚時,按當地(3)李玉芝有干涉婚姻自由的風俗曾給王莉娜金項鏈一條、鉆戒一枚作為彩禮,應予返還;行為,應予懲罰。12 根據本案案情,回答下列問題,并說明理由:13 (1)王莉娜與張學斌的婚約是否應予保護?14 (2)王莉娜接受張學斌的彩禮是否應予返還?15 .(3)李玉芝的行為是否構成干涉婚姻自由?答、1婚約可以解除彩禮可以要回,依據婚姻法解釋2,第10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

18、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李玉志的行為不構成干涉婚姻自由7.楊某(男)與馬某(女)于1990年登記結婚。后因感情惡化,于2001年11月經協商,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登記,并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2005年12月3日,馬某得知,楊某曾于2001年8月以10萬元購買一套房屋,在辦理離婚手續時并沒有告知馬某,致使這一本屬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屋為楊某獨自占有,因而于2006年1月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分割這部分財產。楊某辯稱:當初離婚時,雙方已經就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現在已經四年多,訴訟時效已過,馬某再來請求分割財產,沒有法律依

19、據。根據本案案情,回答下列問題,并說明理由:(1)馬某能否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2)本案中,馬某請求權的訴訟時效從何時起算?是否已超過訴訟時效?(3)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這一案件?答、1可以再次分割依據婚姻法第47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2訴訟時效從知道楊某隱匿財產事實的次日開始記兩年。本案沒超出訴訟時效3法院應受理,先調解,調解不成對共同財產進行重新分割。8.賈林(男)48歲,某廠高級工程師,他的前妻于1999年因車禍死亡,留有一女賈梅,一直與祖父母共同生活。2001年初,賈林經人介紹與某醫院護士長蘇珊相識,同年10月登記結婚,婚前雙方就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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