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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湖湖 南南 電電 網網地地區區調調度度規規程程湖南省電力公司二二年九月目目 錄錄第一章第一章 總則總則.1第二章第二章 調度管理調度管理.2第一節 調度管理任務.2第二節 調度管轄范圍劃分.4第三節 調度管理制度.5第四節 運行方式.7第五節 檢修管理.8第六節 負荷管理.11第七節 電能質量管理.13第八節 電能損耗管理.15第九節 新設備投產運行管理.16第十節 并網運行管理.20第十一節 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運行管理.21第十二節 調度自動化管理.25第十三節 調度通信管理.26第三章第三章 調度操作調度操作.28第一節 操作原則.28第二節 斷路器、隔離開關操作.31第三節 線路操

2、作.32第四節 母線操作.33第五節 變壓器操作.33第六節 消弧線圈的運行操作.34第七節 合、解環操作.35第八節 并、解列操作.36第九節 沖擊合閘操作.37第十節 零起升壓操作.37第十一節 融冰操作.38第四章第四章 事故處理事故處理.39第一節 事故處理的一般原則.39第二節 線路事故處理.40第三節 母線事故處理.41第四節 變壓器事故處理.42第五節 小電流接地系統接地故障處理.43第六節 頻率異常處理.44第七節 電壓異常處理.45附錄附錄.46附錄一 地調調度員職責 .46附錄二 調度值班制度 .48附錄三 調度交接班制度 .49附錄四 調度值班室必備資料 .51附錄五 調

3、度術語 .52附錄六 湖南電網設備編號原則及規定 .64附錄七 保護裝置調度運行規定 .67附錄八 導線、電纜的允許長期工作電流 .73附錄九 電力變壓器事故過載能力.79附錄十 發電機、調相機事故過載和接帶不平衡電流能力 .80附錄十一 電壓正弦波形畸變率及注入電網諧波電流允許值.81附錄十二 操作指令票格式及舉例.82第一節第一節總則總則第第 1 條條 為了保障電網安全、穩定、優質、經濟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 電網調度管理條例 、 湖南電網調度規程 、行業有關標準、規程、規定以及湖南地區電網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程。第第 2 條條 電網調度機構是電網運行的組織、指揮、指導和協調機

4、構,既是生產運行單位,又是電網運行管理的職能機構,依法在電網運行中行使調度權。第第 3 條條 各級調度機構按照分工在其調度管轄范圍內具體實施電網調度管理。第第 4 條條 湖南電網地區調度人員、與湖南電網地區調度活動有關的發電廠、變電站的值長及電氣運行人員,無人值班變電站監控中心值班人員、維護操作隊員(以下簡稱維操隊員)必須熟悉并嚴格執行本規程。有關領導、技術人員也應熟悉、遵守本規程。第第 5 條條 本規程由湖南省電力公司負責解釋。第二節第二節 調度管理調度管理第三節第三節調度管理任務調度管理任務第第 6 條條 調度管理的任務是組織、指揮、指導、協調電網的運行,保證實現下列基本要求:1、 按資源

5、優化配置的原則,實現優化調度,充分發揮電網的發、供電設備能力,最大限度地滿足社會和人民生活用電的需要。2、 按照電網的客觀規律和有關規定使電網連續、穩定、正常運行,電能質量符合國家規定標準。3、 按照電力市場規則和“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依據有關合同或者協議,保護發電、供電、用電等各方的合法權益。4、 按照電力市場的有關規定及合同、協議(包括現行和將來出臺的法規、政策及合同) ,負責電網的運行和有關交易與結算,并提供相關服務。第第 7 條條 地調的主要職責1、 負責本地區(市)電網的調度管理,執行上級調度機構發布的調度指令;實施上級調度機構及上級有關部門制定的有關標準和規定;負責制定本地區

6、(市)電網運行的有關規章制度和對縣調調度管理的考核辦法,并報省調備案。2、 參與制定本地區(市)電網運行技術措施、規定。3、 維護全網和本地區(市)電網的安全、優質、經濟運行,按計劃和合同規定發電、供電,并按省調要求上報電網運行信息。4、 組織編制和執行本地區(市)電網的運行方式;運行方式中涉及上級調度管轄設備的要報該調度核準。5、 負責制定、下達和調整本地區(市)電網日發、供電調度計劃;監督計劃執行情況;批準調度管轄范圍內設備的檢修。6、 根據省調的指令進行調峰和調頻或控制聯絡線潮流;指揮實施并考核本地區(市)電網的調峰和調壓。7、 負責指揮調度管轄范圍內的運行操作和事故處理。8、 編制調度

7、管轄范圍內的新(改)建設備的并網方案,參與簽訂并網協議,并嚴格執行;參加本地區電網與外地區電網的聯網方案的制定;參與組織本網新工程、新設備投產的有關接入系統的調試。9、 負責劃分本地區(市)所轄縣(市)級電網調度機構調度管轄范圍,經本級電網經營企業批準,并報省調備案。10、 負責制定本地區(市)電網事故限電序位表,經本地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11、 負責本地區(市)電網和所轄縣(市)電網繼電保護、安全自動裝置、通信網絡和自動化系統的規劃,并負責其運行管理和技術管理。12、 參加電網規劃、系統設計和有關工程設計的審查。13、 負責本地區(市)電網調度系統值班人員的業務指導和培訓;負責所轄縣(市)級

8、電網調度值班人員的業務技術培訓、考核和上崗考試。第第 8 條條 縣調的主要職責1、 負責本縣(市)電網的調度管理,實施上級調度及有關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負責制定本縣(市)電網運行的有關規章制度。2、 維護全網和本縣(市)電網的安全、優質、經濟運行,按計劃和合同規定發電、供電,并按上級調度要求上報電網運行信息。3、 負責制定、下達和調整本縣(市)電網日發、供電調度計劃;監督計劃執行情況;批準調度管轄范圍內設備的檢修;運行方式中涉及上級調度管轄設備的要報上級調度核準。4、 根據上級調度的指令進行調峰和調頻或控制聯絡線潮流;指揮實施并考核本縣(市)電網的調峰和調壓。5、 負責指揮調度管轄范圍內的運行

9、操作和事故處理。6、 編制調度管轄范圍內的新(改)建設備的并網方案,參與簽訂并網協議,并嚴格執行;參與組織本網新工程、新設備投產的有關接入系統的調試。7、 負責本縣(市)電網繼電保護、安全自動裝置和自動化系統的規劃,并負責其運行管理和技術管理。8、 負責本縣(市)電網調度系統值班人員的業務指導和培訓。第四節第四節 調度管轄范圍劃分調度管轄范圍劃分第第 9 條條 調度管轄范圍按有利于電網安全經濟運行、有利于電網運行指揮、有利于電網經營管理的原則劃分。第第 10 條條 地調調度管轄范圍一般為:1、 本地區總裝機容量在 100MW 以下,5MW 及以上的并網發電廠。2、 地調所在城市市區的 110k

10、V 及以下變電站和線路,縣間聯絡線路。3、 省調調度范圍外的 220kV 線路和變電站。第第 11 條條 縣調調度管轄范圍一般為:1、 裝機容量在 5MW 以下的并網發電廠。2、 本縣范圍內的 110kV 及以下變電站和 35kV 及以下線路。3、 無縣間聯絡意義的線路。第第 12 條條 發電廠、變電站自行調度管轄范圍廠、站自用系統設備。第第 13 條條 地調與縣調之間調度管轄范圍劃分,由地調確定。第第 14 條條 凡列入調度管轄范圍的設備,其銘牌參數改變,必須按管理權限經主管部門批準,并報相應調度機構備案。結線變更等必須征得相應調度機構同意。第五節第五節 調度管理制度調度管理制度第第 15

11、條條 各發、供、用電單位和各級調度,必須遵守調度紀律,服從統一調度。第第 16 條條 地調值班調度員是本地區(市)電網運行、操作和事故處理的總指揮,必須按照規定發布調度指令,并對所發布的調度指令的正確性負責。第第 17 條條 地調調度員必須經過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正值調度員經地區(市)電業局總工程師批準,副值調度員經調度管理所所長(主任)批準,方可正式上崗值班。第第 18 條條 地調調度范圍內的調度對象為下列人員:1、 發電廠:值長、具有正值及以上資格的電氣值班運行人員。2、 縣調:具有副值及以上資格的值班調度員。3、 變電站(監控中心):具有副值及以上資格的值班運行人員。4、 維操隊:具有副

12、值及以上資格的人員。5、 高壓用戶(含小電網):經電力部門考試合格的電力調度員和變電值班人員。6、 經有關部門批準有權與調度聯系操作的人員。第第 19 條條 地調的調度對象如有變更,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地調。第第 20 條條 各運行單位必須保證在任何時間都有調度對象在主控制室(監控中心)內。第第 21 條條 地調調度對象受理和執行地調值班調度員發布的調度指令,地調值班調度員無權對非調度對象發布調度指令,非調度對象無權受理地調值班調度員的調度指令。第第 22 條條 值班調度員對調度對象發布調度指令、進行調度聯系時,必須使用統一的調度術語,雙方應先交換單位(代號) 、姓名,作好記錄,復誦無誤,調度

13、應錄音。發生錯誤,以錄音或原始記錄為依據確定責任歸屬,如無記錄、錄音可查,由發令單位對其后果負主要責任。第第 23 條條 調度對象不執行或延誤執行調度指令,其后果由受令人和支持該受令人的領導負責。如受令人對調度指令有疑議,應立即向發令人提出,如發令人仍重復其指令,受令人必須迅速執行。如執行該指令確會嚴重威脅人身、設備或電網安全時,受令人應拒絕執行,并報告發令人和本單位直接領導人。第第 24 條條 必要時,地調值班調度員可以越級直接向電網下級調度機構管轄的發電廠、變電站等運行值班單位發布調度指令,指揮操作下級調度管轄的設備。運行值班單位同時接到兩級調度相互矛盾的調度指令時,由高一級調度決定執行哪

14、級調度指令,受令人將執行情況分別匯報兩級調度值班調度員。第第 25 條條 調度對象必須及時向值班調度員匯報調度指令執行情況。遇有危及人身、設備及電網安全情況時,調度對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處理后應立即報告有關調度機構的值班調度員。第第 26 條條 除調度機構負責人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直接要求值班調度員發布任何調度指令。電網經營企業的主管領導(電業局正、副局長,正、副總工程師)發布的與地調調度業務有關的指示,應通過地調負責人轉達給值班調度員。如地調負責人不在,值班調度員應直接接受和執行,并盡快報告有關負責人。第第 27 條條 如有以下行為之一者,按嚴重違反調度紀律論處,地調應及時組織調查,

15、并將調查結果報有關電網管理部門處理:1、 不執行或故意拖延執行調度指令。2、 擅自越權改變設備狀態。3、 故意違規操作。4、 性質惡劣的其他行為。第六節第六節 運行方式運行方式地區(市)電網的正常運行方式應根據省網的運行方式和地區(市)電網各部分供電的可靠性、經濟性進行編制,并滿足調度管理的基本要求。編制運行方式的原則:保證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當電網發生事故時,能迅速有效限制事故擴大和消除事故;使地區電網電能質量符合規定;做到各處短路電流不超過設備的允許值;力求做到經濟性和靈活性;充分考慮特殊重要用戶供電可靠。地區(市)電網運行方式分為年、日運行方式兩種。年運行方式應于年初編制好,包括下列內容:

16、上年度電網運行分析本年度電網運行方式(1)、 地區月最大負荷預計;(2)、 主設備大修進度計劃;(3)、 水火電綜合出力計劃;(4)、 新、擴、改建設備投運計劃;(5)、 地區系統潮流計算及經濟運行方式的確定(包括豐水期、供水期及重大系統事故下的潮流分布情況,監視點電壓水平,電容器投退和變壓器分接頭的調整) ;(6)、 根據上級調度要求,編制本地區低頻(低壓)減載方案;(7)、 系統運行結線;(8)、 地區系統運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的改進意見;(9)、 主母線最大短路容量。第第 28 條條 日運行方式應在前一天 17:00 前編制好,并下達現場,其內容包括:(1)、 各發電廠 24 小時出力要求

17、;(2)、 計劃檢修的安排;(3)、 結線方式變更和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定值的要求;(4)、 電壓調整和負荷預計要求;(5)、 特殊運行方式安排和相應的事故處理原則。第第 29 條條 年運行方式由局總工程師批準,日運行方式由地調所領導或方式負責人批準。第第 30 條條 發電廠必須認真執行日運行方式規定的出力要求(含值班調度員根據系統情況修改的出力要求) ,不得擅自改變,經努力即達不到出力要求時,應立即報告值班調度員。第第 31 條條 制定和實施保持電網穩定運行措施,防止穩定破壞、電網瓦解和大面積停電事故的發生。(1)、 對各種運行方式的穩定情況進行計算分析,提出合理的運行方式。(2)、 提出

18、地區主干聯絡線的動態和靜態穩定控制功率和最大可能負荷電流。(3)、 提出穩定措施方案,經地區局總工程師批準后督促實施。(4)、 對地區電網重大事故進行穩定性校核計算分析,并提出對策。(5)、 對穩定裝置的動作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和評價。第七節第七節 檢修管理檢修管理第第 32 條條 編制設備檢修計劃應遵照以下原則:1、 設備檢修的周期與工期應符合有關檢修規程的規定。2、 同一個回路、一個單元上的設備檢修相互配合,電氣一次設備檢修應相互配合,一次與二次(含通信和自動化)設備檢修應相互配合。3、 設備年度檢修計劃應與當年相關廠(站) 、線路的改、擴建計劃相配合。第第 33 條條 發、供電設備的檢修,應

19、按調度管轄范圍由相應的調度機構統一安排。第第 34 條條 檢修管理的任務:1、 合理安排設備檢修計劃;2、 督促檢修單位做好準備工作,保證設備檢修按計劃開、竣工;3、 總結經驗,做好統計分析,掌握檢修規律。第第 35 條條 設備檢修計劃的管理:1、 設備檢修,由檢修單位或用戶編制檢修計劃報主管調度平衡后下達執行。2、 地調管轄范圍內的主設備必須由檢修單位分別編制年度大修(包括技術改造)計劃,在三季度末報電業局生技部門和地調,地調根據生技部門的意見綜合平衡,編制地區電網設備年度大修計劃,由生技部門組織審核,經電業局總工程師批準,于年前 20 天下達有關單位。3、 地調管轄范圍內的設備月檢修計劃,

20、各檢修單位必須在月前 15 天提出,地調綜合平衡后,于月前 5 天批復。4、 未完成的月度計劃檢修項目應重新提出月度檢修計劃。5、 屬省調管轄設備的檢修計劃,按湖南電網調度規程規定執行。第第 36 條條 設備計劃檢修的申請、批答:維護單位檢修管理人員必須在預定開工前 4 天的 12:00 前(晚于12:00,視為第 2 天提的申請)向地調檢修管理人員提出申請,地調檢修管理人員于開工前 2 天批答給維護單位檢修管理人員。第第 37 條條 運行設備缺陷需進行處理的,非緊急情況下,維護單位檢修管理人員必須在預定開工前 1 天的 12:00 前向地調檢修管理人員提出申請,地調檢修管理人員于開工前 1

21、天的 18:00 前批答給維護單位檢修管理人員。第第 38 條條 下列臨時檢修可隨時向地調值班調度員申請,由地調值班調度員安排進行:1、 事故搶修;2、 嚴重威脅人身或設備安全時的檢修;3、 配合性檢修。第第 39 條條 在一個電氣連接范圍內,同時有幾個單位檢修時,各單位應分別辦理檢修申請手續。第第 40 條條 檢修申請的內容應包括:檢修設備名稱、主要檢修項目、工作起止時間、影響范圍(送、配線路停電應附經現場查勘核對的區域圖) 、檢修后試驗和試運行要求等。第第 41 條條 計劃檢修不能按時開工,檢修申請單位應于計劃開工時間 2 小時前告值班調度員;超過計劃開工時間 72 小時,檢修工作票(檢修

22、卡)作廢,需工作時必須另提申請。第第 42 條條 帶電作業可在作業當天向值班調度員提出申請,報告作業的設備名稱、地點和要求,經批準后才能進行。完工后及時匯報值班調度員。第第 43 條條 調度批答檢修前,必須考慮電網結線、功率平衡、電能質量、檢修單位配合、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定值的調整或投退、對通信、自動化和用戶供電的影響,并充分考慮停送電操作所需的時間,提出注意事項和事故處理原則。第第 44 條條 地調管轄范圍內的設備檢修(包括帶電作業)的開、竣工聯系:1、 變電站設備檢修,由變電站調度對象(無人值班變電站維操隊)向地調值班調度員聯系開、竣工。2、 線路設備檢修,縣電力局維護的線路設備檢修由

23、縣調值班調度員向地調值班調度員聯系開、竣工;管理所維護的線路設備檢修由工作負責人向地調值班調度員聯系開、竣工。3、 發電廠或用戶設備檢修,由發電廠調度對象或用戶指定的人員或用電監察人員向地調值班調度員聯系開、竣工。第第 45 條條 計劃檢修因故不能按時竣工,值班人員必須在原批準的計劃檢修工期未過半以前向值班調度員辦理改期申請。檢修工期只有一天者(包括當天就要恢復送電的檢修) ,只允許由于氣候突然變化、影響人身和設備安全不能繼續進行檢修者,方可提出改期申請。如改期申請未獲批準,按設備檢修延期處理,并應盡快竣工。第第 46 條條 設備檢修時間的計算:1、 發、變電設備檢修時間從調度通知開工時起,到

24、正式投入運行(或恢復備用)時為止。機爐試運行、試驗或其他運行前的一切準備工作,均計算在檢修時間內。2、 線路檢修時間從調度通知開工時起,到值班調度員得到具備復電條件的報告時為止。第第 47 條條 嚴禁擅自在停運設備上工作。第第 48 條條 設備檢修完畢,應保證通信和自動化設備恢復到正常狀態。第八節第八節 負荷管理負荷管理i.負荷管理的任務:1、 收集和統計本地區(市)電網負荷資料。2、 進行用電情況分析。3、 進行負荷需求預測。4、 編制、下達供電調度計劃。5、 編制、下達事故壓電方案。6、 向有關部門報送日、月地區(市)發電和用電情況報表等。第第 49 條條 負荷管理人員應按時收集和報送下列

25、負荷資料:1、 地區及大用戶日用電量、最大負荷、最小負荷、平均負荷及負荷率。2、 每月 5 日、15 日、25 日各節點的有功、無功負荷曲線。3、 地區電網日、月負荷的同時率及平均最大負荷利用小時。4、 地區(市)電網照明及生活用電負荷。5、 裝機容量大于 1MW 的并網地方廠站年、月有功、無功發電量。6、 用戶無功補償容量。7、 用戶負荷性質和用電特殊要求。8、 地區(市)保安負荷。9、 其他資料。第第 50 條條 負荷預測1、 負荷預測分為年度電力電量預測、月度電力電量預測、日負荷預測、保安負荷預測和節日負荷預測。2、 地區年度電力電量預測包括每月最高、最低負荷及電量,于年前 60 天前報

26、省調;月度電力電量預測包括下月最高、最低負荷及電量,于月末前 10天前報省調;日負荷預測包括次日最高、最低負荷及電量、負荷曲線(每 15分鐘一個點) ,于當日 11:00 前報省調,如因特殊情況需要修改時,應在當日 12:00 前提出,并說明原因;地區節日負荷預測包括每日最高、最低負荷及日電量,應在節日前 7 天報省調;地區下年度保安負荷預測應在本年末60 天前報省調,重要用戶的保安負荷應單列。3、 負荷預測曲線合格率(每 15 分鐘一個點)月累計應不小于 80%(以未修改的曲線為準) 。第第 51 條條 地調負荷管理人員應進行以下分析:1、 地區電網和大用戶實際用電曲線與預測曲線的偏差及其原

27、因。2、 各行業的用電比例、生產特性、用電規律以及用電量與國民經濟的關系。3、 氣象和季節變化、原材料供應和負荷的自然增長率對地區電網負荷的影響。4、 異常運行及事故情況對用戶生產的影響。5、 小水、火電對電網發、供電的影響。第第 52 條條 地調應會同有關部門于每年一月底前編制好超計劃用電限電序位表和事故限電序位表,并報地方電力管理部門批準,于二月上旬報省調。第第 53 條條 地調應根據本地區電網實際情況,編制好電網事故時保障重要用戶保安負荷的措施。第第 54 條條 需要臨時保電的線路,申請部門應將保電線路名稱、保電負荷、保電原因和時間報地調認可,地調應將保電情況告知有關單位,需要省調保電時

28、由地調向省調申請。第第 55 條條 各級調度應執行日供電調度計劃,因氣候、事故等原因需要調整計劃時,應逐級向上級值班調度員提出申請,經同意后按修改的計劃執行。第九節第九節 電能質量管理電能質量管理第第 56 條條 電網標準頻率是 50Hz,偏差不得超過規定值,禁止升高或降低頻率運行。第第 57 條條 地調值班調度員接受省調值班調度員的統一指揮,協助參與省電網的調頻工作。第第 58 條條 地區電網獨立運行時,只涉及一個地調管轄范圍,由該地調負責地區電網的頻率調整;如涉及兩個及以上地調管轄范圍,由省調或省調指定的地調負責頻率調整。第第 59 條條 地區應裝有準確度符合要求的頻率自動記錄裝置。該裝置

29、應具有頻率合格率統計和事故情況下的動態頻率過程記錄等功能。第第 60 條條 地調應在其調度管轄范圍內設立電壓監測點和考核點,并分別按日、月、年進行考核。其電壓監測點個數不得少于管轄范圍內電廠、變電站 110kV 母線總數的 75%,電壓考核點個數不得少于管轄范圍內電壓監測點個數的50%(220kV 廠、站的 110 kV 母線必須是電壓考核點) 。第第 61 條條 地調應根據電網穩定水平和本地區的調壓能力,編制電壓曲線,并下達給指定的監測、考核點。第第 62 條條 電網電壓的極限允許波動幅度不得超過額定電壓的 10%。當各監測、考核點電壓波動范圍超過額定電壓的 5%時,應采取措施使電壓在 60

30、 分鐘內恢復到電壓曲線規定的范圍內運行。第第 63 條條 保持運行電壓在電壓曲線規定的范圍內可采取的措施:1、 調整發電機、調相機的無功出力。2、 投退補償電容、補償電抗及動用其他無功儲備。3、 調整潮流,轉移負荷。4、 調整變壓器分頭。5、 斷開空載線路或投入備用線路。6、 電壓嚴重超下限運行時,切除部分負荷。第第 64 條條 調整電壓時,應盡可能使無功功率在同一電壓等級內平衡或就地平衡。如采取措施后仍不能達到規定電壓時,應立即報告省調進行調整。第第 65 條條 調度部門應建立電壓合格率考核制度。每月 5 日前向上級調度部門報送本單位電壓考核點的合格率。第第 66 條條 各級調度部門應經常進

31、行電壓和無功平衡的分析,并努力促使電網無功補償能力逐步有所提高。第第 67 條條 用戶新、擴、改建的用電設備接入電網前,用戶必須采取措施限制其諧波對電網的影響程度在允許范圍內,才能準予接入電網運行。第第 68 條條 諧波源設備接入電網,用戶須向調度部門提供下列技術資料:1、 設備型式、參數、電氣結線和運行方式。2、 諧波源設備的結線方式、控制方式和脈沖數。3、 設備出廠的諧波指標。4、 用戶改善功率因數和限制諧波電流而安裝的電容器組(含諧波器)的參數和結線。5、 諧波分析計算或實測報告。第第 69 條條 在電網諧波量較高的地點,以及主要諧波源用戶與電網的公共連接點,應配備諧波監測裝置,并按要求

32、進行監視和測量。第第 70 條條 在運行中發現某處諧波超過規定值時,應:1、 改變諧波源用戶與電網的連接方式。2、 退出有諧波放大作用的電容器組。3、 調整諧波源用電設備的用電時間。4、 停止諧波源設備用電,直至采取限制措施后再允許用電。第十節第十節 電能損耗管理電能損耗管理第第 71 條條 電能損耗實行分級管理,地調負責調度管轄范圍內的變壓器和線路損耗的管理工作。第第 72 條條 電能損耗按調度管轄范圍分電壓等級、分線路、分臺區統計分析。第第 73 條條 地調電能損耗管理的主要工作:1、 合理安排運行方式,使地區系統在經濟的方式下運行。2、 及時、準確抄錄關口電量,做好月、季、年供電電能損耗

33、的統計工作。3、 收集電能損耗計算分析所需的數據,進行計算、分析,提出降損措施。4、 參與能耗實測和降低技術損耗的網絡改造等工作。第第 74 條條 廠、站電能損耗管理的主要工作:1、 各發電廠負責設置在本廠關口表計的安裝(校驗工作由所在電業局進行) 。2、 各廠、站電氣值班人員應抄錄每月最后一日 24:00 關口電度表碼,并于下月 1 日報地調。3、 發電廠、變電站值班人員(維操隊員)應記錄電壓互感器退、投時間及當時負荷,抄錄斷路器互代時間的電量。4、 計量表計發生異常情況,應及時報告有關部門處理。5、 各廠、站應將生產和生活用電分開計量。第十一節第十一節 新設備投產運行管理新設備投產運行管理

34、第第 75 條條 新設備投運,系指新建、擴建、改建的發電和輸配電(含用戶)設備(以下簡稱新設備)竣工后接入電網運行。第第 76 條條 地調和縣調應設新設備投運專責人,負責有關調度工作的組織與協調。第第 77 條條 新建的電廠(站) 、變電站、線路的命名和設備編號,按調度管轄范圍,由調度部門和有關單位,根據有關規定確定和審批。第第 78 條條 新設備投產有關圖紙和資料應按下述要求向調度部門報送:1、 設計部門在設計審查前 1 個月向有關調度部門提供全套圖紙和資料。2、 建設單位應在預計投產前 3 個月應向有關調度部門報送輸電線路、電氣主結線、繼電保護、通信、調度自動化、短路計算、設備選型依據等圖

35、紙和資料(含技術參數) 。3、 運行單位(用戶設備為用電管理部門)負責在預計投產前 20 天向有關調度部門提供與實際相符的圖紙和資料:(1)、 一次接線圖(詳細注明設備型號、銘牌規范和技術參數) 。(2)、 三相相位接線圖。(3)、 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配置圖、原理圖及展開圖。(4)、 線路、變壓器、調相機、電容器、電抗器、消弧線圈、電壓互感器、電流互感器等設備技術規范、參數及運行定額。(5)、 用電負荷(有、無功)及性質。 4、 運行單位負責在新設備投產前向有關調度部門提供線路實測參數。第第 79 條條 新設備運行單位在新設備投產前應做好下述準備工作:1、 提前 30 天將投產時間報有關調

36、度部門;2、 提前 10 天將運行值班人員名單報有關調度部門;3、 編制現場運行規程,并報有關調度部門;4、 做好現場設備名稱、編號標志;5、 熟悉有關調度規程;6、 準備好各種運行臺帳;7、 配備好各種運行日志、記錄簿、統計報表等。第第 80 條條 調度部門應進行的主要工作:1、 確定設備調度管轄范圍(屬用戶自管設備在調度協議或供電協議中明確) ,對其調度管轄范圍內的電廠(站) 、變電站、線路命名和設備編號。2、 確定新設備投入運行后電網的運行方式,必要時進行電網分析計算。3、 進行繼電保護整定計算,收到運行單位提供的有關圖紙資料后 10 天提供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定值。4、 負責(參與)調度

37、自動化、通信設施、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驗收。5、 補充修正有關規程和模擬接線圖及調度自動化系統的屏幕顯示圖,修改調度自動化報表,與接入系統用戶簽訂調度協議。6、 涉及兩個及以上操作單位的新設備投產,由所屬調度部門制定投產運行方案;只涉及一個操作單位的,由所屬調度部門編制投產方式安排。地調調度的變電站內非地調調度的 110kV、35kV 設備投產,投產試運行方案(投產方式安排)應經地調同意,其余報地調備案。7、 試運行前,有關專業人員應到現場熟悉設備、了解情況,必要時講解與新設備有關的電網運行問題和事故處理辦法。對電網影響較大的新設備投產需指派調度員進行現場調度。第第 81 條條 投產試運行

38、方案包括如下內容:1、 試運行時間、范圍及應具備的條件。2、 新投運設備調度管轄范圍劃分。3、 試運行程序和操作步驟(包含沖擊、核相、合環、帶負荷檢查等) 。4、 試運行的一、二次設備運行方式和注意事項。5、 與新投運設備相關的網絡一次接線圖。第第 82 條條 新設備竣工后的工作:1、 按規定組織交接驗收。2、 驗收合格,具備運行條件,運行單位在預定投產日前 4 天 12:00 前(晚于12:00,視為第二天提出的申請) ,向有關調度機構的檢修管理人員提出試運行申請,申請內容包括:投產設備名稱、投運時間、試驗項目、試運行要求、接帶負荷情況等;檢修管理人員于投產前 2 天批答。第第 83 條條

39、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新設備不應接入電網運行:1、 調度部門未收到設計、建設和運行單位提供符合要求的圖紙、資料。2、 一、二次設備圖實不符。3、 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未執行反措要求。4、 調度通信、自動化設備不能投運或方式不符合規定。5、 無計量裝置或計量裝置不完善。6、 一、二次設備不能同步投運。7、 注入電網諧波、負序量超標。8、 未按規定辦理新設備投產試運行申請手續。9、 用戶變電站和設備投運前未按要求簽訂調度協議的。第第 84 條條 新設備投產試運行期間的調度對象由運行單位的運行人員擔任,操作和事故處理由施工單位的值班人員擔任,操作的監護及調度聯系等由運行單位的運行人員負責。第第 85

40、條條 新設備在施工或試運行中需運行設備停運,施工單位應按規定通過運行單位向有關調度機構申請,并按調度指令執行。第第 86 條條 新設備投產試運行方案不得作為操作票使用,具體操作以調度指令為準。第第 87 條條 對新設備試運行時間的規定:1、 變壓器、調相機、線路(包括電纜)等除有特殊規定外,一般進行連續24 小時試運行;發電機按有關規定試運行;斷路器和隔離開關、母線、電容器、電抗器、電流互感器、電壓互感器、避雷器、消弧線圈、消諧器及二次系統等可不進行試運行。2、 試運行起始時間系指調度操作指令票最后一項執行完畢(對線路) ,帶上預定的負荷(對發電機、變壓器、調相機等)的時間。3、 如果試運行設

41、備因故中途停止運行,重新啟動則應重新計算起始時間。第第 88 條條 在新設備投產試運行時(含進行操作時或試運行過程中) ,如發生電網事故、緊急融冰或其它特殊情況,值班調度員視情況暫停投產試運行工作,必要時可恢復投產試運行前運行方式。第第 89 條條 本地區(市)內的省調所轄設備投產試運行,地調各有關專業人員根據省調投產試運行方案,考慮本地區(市)電網的影響,制定事故處理措施。第十二節第十二節 并網運行管理并網運行管理第第 90 條條 凡要求并入主網運行的發電廠、小電網必須向相應電網管理部門提出并網申請,經電網有關部門對其設備全面檢查合格,滿足繼電保護、安全自動裝置、調度通信自動化要求,明確并網

42、點及電壓等級,進行相應的設施改造,并簽訂并網協議(包括調度合同或協議)后,方能并網運行。第第 91 條條 并網單位的設備(電網)一旦并入主網運行,一切調度業務和有關技術要求必須按本規程執行。第第 92 條條 小電網并入主網運行,必須按主網要求設置相應的機構從事調度專業工作。第第 93 條條 并網單位的電氣設備運行操作,如對主網設備運行有影響,必須得到主網調度許可。第第 94 條條 如并網單位的設備(電網)運行威脅到主網安全時,主網調度可將其解列。第第 95 條條 并網單位必須與其它電網在各種電壓等級上無任何電氣聯系。第第 96 條條 并網單位不得隨意與主網并、解列運行,并、解列運行必須經主網調

43、度同意,并辦理有關手續方可進行。第第 97 條條 主網發生事故,對并網單位有特殊要求時,并網單位應在設備運行允許的情況下積極配合,共同消除事故,維護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第第 98 條條 小電網因故與主網解列運行時,自行承擔本電網的調度工作,并負責本網電能質量合格。第第 99 條條 并網單位接線如有重大變化,應及時報電網調度。并網單位內新增發電容量在 1MW 及以上,必須報主網調度備案。第第 100 條條 并網設施更新、改造的選型應征求主網有關部門意見。第第 101 條條 并網單位在并網點的功率交換,必須按主網要求執行。第十三節第十三節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運行管理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運行管

44、理第第 102 條條 電氣設備必須按規程要求配置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簡稱“保護裝置” )并進行整定。當電氣設備的保護配置和效能不符合規定時,該設備原則上不能投入運行。第第 103 條條 電氣設備的保護配置和效能不符合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該設備可以投入運行,但需報調度備查:1、 只影響本地區或單一設備的安全運行時,經該設備所在發電廠或電業局總工程師批準者。2、 影響電網安全,報請省調同意,影響其它地區電網安全,應征得相關地調同意。3、 當一次設備不能停電,保護裝置又必須退出檢驗且無其他斷路器、保護可代用時,允許保護按套輪流退出,但至少應保留一套主保護正常運行,并應盡可能避免在惡劣天氣進行

45、。4、 非正常運行方式下,保護效能雖不能滿足規程規定要求,但仍能可靠切除短路故障者。5、 定值調整所需時間與方式變化后運行的時間相近時。第第 104 條條 保護裝置的投、退及定值的調整,必須按值班調度員的指令執行(附錄 7 中規定的現場運行人員(維操人員)自行處理的除外) 。現場運行人員(維操人員)對保護裝置的投、退及實際定值與調度指令的一致性負責。第第 105 條條 為了保證電網設備的安全,要盡可能限制使電網保護性能惡化,尤其是使保護失去其效能的運行方式出現。第第 106 條條 大電流接地系統正常運行時,變壓器中性點接地的分布須符合規定,在操作過程中,允許某一廠、站短時超過規定數。如中性點的

46、投、退影響到有關調度管轄范圍運行方式時,應征得所屬調度同意。第第 107 條條 現場運行人員(維操人員)應定期對保護裝置進行巡視檢查,發現缺陷或異常應立即報告值班調度員、通知維修部門處理,并做好記錄。第第 108 條條 保護裝置每次動作,現場運行人員(監控員)必須及時報告值班調度員,并做好保護裝置動作的詳細記錄(包括保護屏和控制屏上各種動作信號) 。如屬誤動,應將保護裝置退出,保持原狀,通知維修部門查明原因。在查明原因前誤動的保護裝置不得投入運行。若誤動已構成事故,且誤動原因尚待分析時,由有關部門組織進行檢查處理。第第 109 條條 故障錄波裝置動作后,現場運行人員(維操人員)應在 1 小時內

47、向值班調度員匯報故障測距數據,并按規定將錄波圖和報告報送主管繼電保護部門。第第 110 條條 保護專用回路需接入其他設施時,必須征得管轄該裝置的歸口部門的同意。第第 111 條條 一次設備的負荷電流,不得超過該設備及其保護所允許的負荷電流,否則應調整負荷或改變其定值,必要時可退出相應的保護。第第 112 條條 自動重合閘裝置:1、 不允許非同期重合的雙電源線路若使用三相重合方式時,必須裝設檢定無壓、同期重合閘,其使用方式的一般原則:(1)、 靠發電廠側投入檢定同期重合方式,對側投入檢定無壓、同期重合方式。(2)、 中間線路的主供電側投入檢定無壓、同期重合方式,對側投入檢定同期重合方式。(3)、

48、 重合至永久故障對系統穩定影響小的一側投入檢定無壓、同期重合方式。(4)、 從方便事故處理來確定檢定無壓重合閘投入方式。(5)、 為防止斷路器或保護拒動時發生非同期合閘事故,嚴禁相鄰線路檢定無壓重合的方向不一致。2、 如一臺斷路器配有兩套重合閘,正常運行只投入一套,但兩套重合閘的方式開關應切換一致,不投入的一套將其合閘壓板退出。3、 在下列情況下,應退出重合閘:(1)、 試運行的線路送電時和試運行期間。(2)、 斷路器開斷電流可能小于短路故障電流。(3)、 斷路器切斷故障次數超過規定且未檢修。(4)、 斷路器本身有明顯故障或存在其它嚴重問題。(5)、 線路帶電作業要求退出。(6)、 重合于永久

49、性故障可能對系統穩定造成嚴重后果。(7)、 使用單相重合閘的線路無全線路快速保護投入運行。(8)、 線路零起升壓。(9)、 融冰回路。(10)、 有其他特殊規定時。第第 113 條條 地調及縣調應及時對保護裝置的動作情況進行分析與評價,分月統計上報有關部門。第第 114 條條 有關保護裝置運行的詳細說明見附錄 6:保護裝置調度運行規定。第第 115 條條 低頻(低壓)減載、解列的管理1、 低頻(低壓)減載的管理實行統一組織、分級管理的原則。(1)、 地調負責本地區低頻(低壓)減載的調度運行管理,會同生技部門實施低頻(低壓)減載方案,督促運行維護單位做好定值調整和裝置的定期校驗、消缺。(2)、

50、運行維護單位負責本單位運行維護范圍內的低頻(低壓)減載及解列裝置的安裝、調試、調整、定值校驗等工作,保證按要求投入運行。2、 地調每年根據省調制定的低頻(低壓)減載裝置方案要求,結合地區電網實際情況,作出具體實施方案,必要時應及時調整,該方案須報省調備案。地調在編制低頻(低壓)減載方案和解列方案時應充分考慮:(1)、 防止失去大電源而擴大事故。(2)、 低頻(低壓)減載裝置盡可能設置在區域性小電網內,所切負荷量應與小電網的發電容量相配合。(3)、 省調規定的低頻(低壓)減載裝置各輪次所切負荷量,是最低界限值。各地區電網可根據自己電網情況,加大各輪次所切負荷量。(4)、 上級電網要求。(5)、

51、地區電網內分片解列。3、 地調負責制定本地區電網內并網電廠和小電網的解列方案并負責督促實施。4、 低頻(低壓)減載裝置一般應長期投入,未經調度部門的同意,不得擅自退出、轉移其控制負荷和改變裝置的定值。5、 需退出低頻(低壓)減載裝置控制的可切負荷每次超過 10MW 以上時,須經省調值班調度員同意,10MW 及以下時由地調決定,但低頻(低壓)減載投切負荷不得低于應投切負荷總量的 80%。6、 電網發生事故時,低頻(低壓)減載裝置動作切除的負荷,未經省調值班調度員同意不得送電,但嚴重危及人身和設備安全者可按規定先送保安電力。7、 當頻率(電壓)低至裝置的整定值,裝置檢修、校驗或故障退出或拒動,值班

52、人員立即手動切除其所控制的斷路器。8、 地調應每月統計本地區 15 日 13:00 和 20:00 投入的低頻減載裝置所控制斷路器的實際負荷及地調所管轄發電廠和其范圍內的并網小電廠的實際出力和機組運行方式并于次日報省調。9、 低頻(低壓)減載裝置動作后,各地調在 8 小時內將本地區低頻(低壓)減載裝置(含手動拉閘)所切除的負荷數及電量損失數報省調值班調度員。10、 低頻(低壓)解列裝置應按方案要求投入,不得擅自退出或改變裝置的定值。第十四節第十四節調度自動化管理調度自動化管理第第 116 條條 調度自動化系統中采用的各種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必須符合系統所規定的通訊規約及接口技術條件

53、。第第 117 條條 調度自動化是監視、控制電網運行的重要工具。各級調度自動化人員必須保證調度自動化系統正常運行。調度自動化向電網調度提供的各種數據、信息必須準確、可靠。第第 118 條條 地調負責地區電網調度自動化規劃的制定、實施,并負責運行管理和技術管理,參與設計審查,負責工程驗收,其設備的維護工作由設備所屬單位負責。第第 119 條條 遠動設備或電量采集裝置故障或其它原因臨時停運及時通知有關的自動化運行管理部門,遠動設備或電量采集裝置計劃停運應提前一天報自動化運行管理部門批準。調度自動化系統因故障或其它原因臨時停運,應及時通知電網值班調度員。系統計劃停運,應提前一天提出申請,經調度機構主

54、管領導批準后方可實施,對上級調度數據、信息有影響時,還應取得上級調度自動化人員和值班調度員同意才能進行。第第 120 條條 值班調度員、監控員和調度自動化人員發現調度自動化系統異常,應相互通告,各級調度自動化人員要立即進行處理,并作好記錄。第第 121 條條 電網發生事故后,調度自動化人員應根據值班調度員要求及時整理好記錄,供有關部門進行事故分析。第十五節第十五節調度通信管理調度通信管理第第 122 條條 電力調度通信是保證電網正常運行和迅速處理事故的重要工具,各級通信人員必須保證通信和信息通道暢通,保證調度錄音設備正常運行。第第 123 條條 調度與調度對象之間的通信必須具備兩種不同路由的通

55、道,并建立調度臺方式、調度應急單機方式、系統行政方式和電信長途直撥方式等四種通信方式。重要廠、站的 RTU(調度自動化信息)必須建立雙通道方式。第第 124 條條 地調負責地區電網通信規劃的制定、實施、運行管理和技術管理,參與設計和設計審查和頻率分配,負責工程驗收。通信調度在其管轄范圍內,負責提出通信電路的運行方案、設備調試、檢修計劃的編制與實施,對其設備、電路定期進行故障分析、統計和考核。各縣局、廠、站通信部門負責對所轄的通信設備、設施進行運行維護,定期調測檢修。負責指揮通信系統的運行和事故處理。第第 125 條條 通信設備的檢修,需按規定辦理手續,經批準后才能進行檢修工作。第第 126 條

56、條 通信電路發生故障,應按照先調度通信、后其它通信業務,先主網、后地區網,先搶通、后修復的原則處理。第第 127 條條 與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復用的通信通道要求停用時,應向地調方式申請,并經調度批準后執行。故障時,應立即向有關調度匯報。第十六節第十六節 調度操作調度操作第十七節第十七節操作原則操作原則第第 128 條條 電氣設備一經接入電網,其狀態的轉換必須根據管轄該設備的值班調度員的指令進行,有特殊規定者除外。第第 129 條條 電氣設備狀態一般分為運行、熱備用、冷備用、檢修狀態。第第 130 條條 值班調度員在指揮操作時必須保證人身、設備和電網的安全,指揮操作前必須充分考慮:1、 電網運

57、行方式變化引起的潮流、電壓、頻率的變化,設備是否過載,供電可靠性,對電網穩定、通信及自動化等方面的影響。2、 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整定與投退方式。3、 大電流接地系統主變接地中性點的合理分布;小電流接地系統中消弧線圈的投、退或分頭的調整。4、 可能出現的過電壓。5、 可能出現異常情況的事故預想和運行方式變化后的事故處理措施。6、 正常情況下,保證設備檢修按計劃時間開工。第第 131 條條 模擬圖和屏幕顯示圖在任何時候都必須與實際相符(設備狀態、遙測、遙信) ,一切操作執行后均應及時校正。第第 132 條條 倒閘操作應盡量避免在交接班、高峰負荷、異常運行和氣候惡劣等情況時進行。第第 133

58、條條 監控中心和維操隊的操作,應根據調度管轄范圍的劃分,在得到電網值班調度員的操作指令后方可進行(變電站的站用電部分操作除外) 。第第 134 條條 值班調度員進行操作前,應填寫操作指令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操作單位共同完成的操作任務,應填寫逐項操作指令票;僅由一個操作單位完成的操作任務,應填寫綜合操作指令票;新設備投運應填寫逐項操作指令票,作為特例可不經預發環節。第第 135 條條 下列操作不用填寫操作指令票,即時下達,即時執行,但應作好記錄:1、 事故處理(包括事故搶修和預防事故的緊急操作) ;2、 開停機爐;3、 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投退或定值調整;4、 單一操作。第第 136 條條

59、擬寫操作指令票的要求:1、 應符合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及電氣倒閘操作的有關規定,使用統一調度術語及雙重名稱,簡明整潔,字跡清楚,不得任意涂改;2、 每張操作指令票只填寫一個操作任務,為同一操作目的的多個操作,可填寫在一張操作指令票內;3、 擬寫操作指令票以檢修卡、運行方式卡、繼電保護定值單、上級調度指令和現場實際運行方式等為依據;4、 擬寫逐項操作指令票,電氣設備狀態轉換順序:運行狀態熱備用狀態冷備用狀態檢修狀態,嚴禁跨“冷備用”狀態;5、 操作指令票的擬寫、審核不能由同一人完成。第第 137 條條 操作指令票經擬寫、審核,并在模擬圖和屏幕顯示圖上核對無誤后,應提前預發給操作單位。當值擬寫、審核且

60、當值執行的綜合操作指令票可不經預發環節。第第 138 條條 擬寫、審核、預發人對操作指令票的正確性負責,下令人對下達的操作指令的正確性負責,受令操作人對操作的正確性負責。第第 139 條條 操作指令票的執行:1、 操作指令票的執行應遵守發令、復誦、錄音、記錄、匯報等制度;2、 按逐項操作指令票操作時應堅持逐項發令、逐項執行、逐項匯報的原則;3、 現場值班人員根據值班調度員下達的操作指令票或操作指令,按有關規程要求擬寫倒閘操作票;4、 在操作過程中如有疑問應停止操作,待弄清情況后方可繼續操作;5、 值班調度員只有在得到現場執行操作指令完畢的完整匯報后,該指令才算執行完畢;6、 值班調度員在發布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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