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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海域使用權管理規章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海域使用權管理,維護海域使用秩序,保障海域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簡稱海域法)等 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海域使用權的申請審批、招標、拍賣、轉讓、出租和抵押,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使用海域應當依法進行海域使用論證。第四條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涉及海域使用的,應當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項在項目審批、核準前預先進 行審核(以下簡稱用海預審)。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涉及海域使用的,應當由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項在項目審批、核準前預先進

2、行審 核。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海域使用申請的受理、審查、 審核和報批。有審批權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海域使用權的招標拍賣。 批準用海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海域使用權轉讓、出租和抵押的監 督管理。第二章 海域使用論證第六條使用海域應當依法進行海域使用論證。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選劃的養殖區進行整體海域使用論證。單位和個人申請養殖用海時不再進行海域使用論證。但圍海養殖、建設人工漁礁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審批的養殖用海項目等除外。第七條通過申請審批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權的,申請人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開展海 域使用論證。通過招標、拍賣方式

3、取得海域使用權的,組織招標、拍賣的單位委托有資質的 單位開展海域使用論證。第八條海域使用論證資質單位應當在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承擔論證項目,并對論證結果負責。海域使用論證資質單位的技術負責人和技術人員須持證上崗。海域使用論證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分級標準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九條海域使用論證應當客觀、科學、公正,并符合國家有關規范和標準。 海域使用論證報告應當符合海域使用論證報告編寫大綱要求。第十條有審批權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組織專家對海 域使用論證報告書進行評審。評審通過的海域使用論證報告有效期三年。 海域使用論證評審專家庫管理辦法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三章

4、用海預審第十一條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需要使用海域的, 申請人應當在項目審批、核準前向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海域使用申請, 取得用海預審意見。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需要使用海域的,用海 預審程序由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自行制定。第十二條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的用海項目審理程序,進行受 理、審查、審核,出具用海預審意見。第十三條建設項目經批準后,申請人應當及時將項目批準文件提交海洋行政主 管部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收到項目批準文件后,依法辦理海域使用權報批手續。 第十四條用海預審意見有效期二年。有效期內,項目擬用海面積、位置和用

5、途 等發生改變的,應當重新提出海域使用申請。第四章 申請審批第十五條受理海域使用申請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為受理機關;有審批權人民政 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為審核機關;受理機關和審核機關之間的各級海洋行政 主管部門為審查機關。第十六條下列項目的海域使用申請,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受理:(一)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二)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海域以外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海域的 項目;(三)國防建設項目;(四)油氣及其他海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項目;(五)國家直接管理的海底電纜管道項目;(六)國家級保護區內的開發項目及核心區用海。 上述規定以外的,由縣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受理。

6、跨管理海域的,由共同的上 一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同一項目用海含不同用海類型的,應當按項目整體受理、審查、審核和報批。 第十七條申請使用海域的,提交下列材料:(一)海域使用申請書;(二)申請海域的坐標圖;(三)資信等相關證明材料;(四)油氣開采項目提交油田開發總體方案;(五)國家級保護區內開發項目提交保護區管理部門的許可文件;(六)存在利益相關者的,應當提交解決方案或協議。第十八條受理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組織現場調查和權屬核查,并對下列 事項進行審查:(一)項目用海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區劃;(二)申請海域是否設置海域使用權;(三)申請海域的界址、面積是否清楚。必要時受理機關應當對項目用海內容

7、進行公示。符合條件需要報送的,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并將 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送審查機關;符合條件不需要報送的,受理機關依法進 行審核。不符合條件的,依法告知申請人。 第十九條審查機關在收到受理機關報送的申請材料后十日內,對下列事項進行 審查后,提出審查意見報送上級審查機關或審核機關:(一)項目用海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區劃;(二)申請海域是否計劃設置其他海域使用權;(三)申請海域是否存在管轄異議。 第二十條審核機關對報送材料初步審查后,通知申請人開展海域使用論證、提 交相關材料;收到論證報告后,組織專家評審;必要時征求同級有關部門的意 見。第二十一條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的

8、項目用海,由其征求項目所在地省級 人民政府的意見;縣級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并報國務院審批的項目用海, 經審核報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報至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第二十二條審核機關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申請、受理和審查是否符合規定程序和要求;(二)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區劃和相關規劃;(三)是否符合國家有關產業政策;(四)是否影響國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五)申請海域是否計劃設置其他海域使用權;(六)申請海域是否存在管轄異議;(七)海域使用論證結論是否切實可行;(八)申請海域界址、面積是否清楚,有無權屬爭議; 對符合條件的,提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不符合條件的,依法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三條海域使用

9、申請經批準后,由審核機關作出項目用海批復,內容包括:(一)批準使用海域的面積、位置、用途和期限;(二)海域使用金征收金額、繳納方式、地點和期限;(三)辦理海域使用權登記和領取海域使用權證書的地點和期限;(四)逾期的法律后果;(五)海域使用要求;(六)其他有關的內容。 審核機關應當將項目用海批復及時送達海域使用申請人,并抄送有關人民政府 及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第二十四條海域使用申請人應當按項目用海批復要求辦理海域使用權登記,領 取海域使用權證書。海域使用權證書是海域使用權的法律憑證。 第二十五條海域使用權期限屆滿需要續期的,海域使用權人應當至遲于期限屆 滿前兩個月向審核機關提交下列材料:(一)海域

10、使用權續期申請;(二)海域使用權證書;(三)資信等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六條因企業合并、分立或者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變更海域使用權人 的,應當向審核機關提交下列材料:(一)海域使用權變更申請;(二)海域使用權證書;(三)海域使用金繳納憑證;(四)企業合并、分立或者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的有關證明文件;(五)存在出租、抵押情況的,應當提交租賃、抵押協議;(六)相關資信證明材料。第二十七條海域使用權人不得擅自改變經批準的海域用途;確需改變的,應當 以擬改變的海域用途按審批權限重新申請報批。第二十八條審核機關收到海域使用權續期、變更申請后,應當在二十日內提出 審核意見,報原批準用海的人民政府審批。續

11、期、變更申請批準后的,由審核機關辦理海域使用權登記、發證;不予批準 的,審核機關依法告知申請人。第五章 招標、拍賣第二十九條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 則,有計劃地進行。第三十條同一海域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海意向人的,應當采用招標、拍賣方 式出讓海域使用權。除下列情形外,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采取招標、拍賣方式出讓海域使用權:(一)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二)國防建設項目;(三)傳統趕海區、海洋保護區、有爭議的海域或涉及公共利益的海域;(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條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海洋功能區劃、海域使用論證結論、海域評 估結

12、果等,制定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方案,報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準。涉 及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應當征求意見。第三十二條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應當根 據批準的招標、拍賣方案編制招標、拍賣文件,發布招標拍賣公告。第三十三條標底、底價應當根據海域評估結果等確定,不得低于按海域使用金 征收標準確定的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論證費、海域測量費和海域評估費等費 用總和。標底、底價在招標、拍賣活動過程中應當保密,且不能變更。 第三十四條以招標、拍賣方式確定中標人、買受人后,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和中 標人、買受人簽署成交確認書,并按規定簽訂海域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標人、買受人應當持價款繳納憑證和海

13、域使用權出讓合同,辦理海域使用權 登記,領取海域使用權證書。第三十五條中標人、買受人支付的履約保證金,抵作成交價款;未按成交確認 書的要求繳納成交價款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成交確認書無效。其他投標人、競買人支付的履約保證金,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招標、拍賣 活動結束后五日內退還。第三十六條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活動結束后十日內 公布招標、拍賣結果。第六章 轉讓、出租第三十七條海域使用權有出售、贈與、作價入股、交換等情形的,可以依法轉 讓。第三十八條轉讓海域使用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開發利用海域滿一年;(二)不改變海域用途;(三)已繳清海域使用金;(四)除海域使用金以外

14、,實際投資已達計劃投資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五)原海域使用權人無違法用海行為,或違法用海行為已依法處理。 第三十九條轉讓海域使用權的,轉讓雙方應當向原批準用海的人民政府海洋行 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一)海域使用權轉讓申請;(二)轉讓協議;(三)海域使用權證書;(四)用海設施所有權的合法證明材料;(五)受讓方資信證明材料;(六)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書面材料。 第四十條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收到轉讓申請材料后,十五日內予以批復。 批準的,轉讓雙方應當在十五日內辦理海域使用權變更登記,領取海域使用權 證書。不予批準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告知轉讓雙方。海域使用權轉讓時,其固定附屬用海設施隨之轉讓

15、。固定附屬用海設施轉讓時, 其使用范圍內的海域使用權隨之轉讓。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海域使用權出租的,承租人應當按照海域使用權證書確定的面積、 年限和用途使用海域。海域使用權出租、抵押時,其固定附屬用海設施隨之出租、抵押,固定附屬用 海設施出租、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海域使用權隨之出租、抵押。法律法規 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海域使用權取得時免繳或者減繳海域使用金的,補繳海域使用金后方可出租、 抵押。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域使用權不得出租、抵押:(一)權屬不清或者權屬有爭議的;(二)未按規定繳納海域使用金、改變海域用途等違法用海的;(三)油氣及其他海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

16、的;(四)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認為不能出租、抵押的。第四十三條海域使用權出租、抵押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到原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手續。第七章 罰則第四十四條海域使用論證資質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 門給予警告、暫停執業、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的處理,給國家或者 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海域使用論證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賠償:(一)越級或超越證書規定范圍承擔論證項目;(二)在海域使用論證報告中使用虛構或者明顯失實的數據資料;(三)海域使用論證報告嚴重失實;(四)其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未經批準改變海域使用用途的,依照海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 處理。第四十六條未經批準

17、擅自轉讓海域使用權的,沒收非法所得;有非法新建用海 設施的,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依照海域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七 條的規定處理。第四十七條超面積填海的,收回非法所填海域,并處非法占用海域應繳納海域 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第四十八條未經登記擅自出租、抵押海域使用權,出租、抵押無效。 第四十九條投標人、競買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中標、買受結果無效;造成損 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提供虛假文件隱瞞事實的;(二)采取行賄、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標或者買受的。 第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 相應責任:(一)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使用海域的;(二)不按

18、海洋功能區劃批準使用海域的;(三)違反本規定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的;(四)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后不進行監督管理的;(五)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六)對含不同用海類型的同一項目用海,分解受理、審查、審核和報批的;(七)泄露、變更標底、底價的;(八)未按規定時間退還履約保證金的。 第五十一條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構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八章 附則第五十二條填海造地項目在施工過程中應當進行海域使用動態監測。 審核機關應當對填海造地項目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后,辦理相關登記 手續。填海造地項目的竣工驗收程序另行規定。 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

19、門應當對所轄海域內的海域使用 情況進行統計,并建立公開查詢機制。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海域使用統計工作,并定期發布海域使用統計 信息。第五十四條海域使用論證報告編寫大綱的內容、海域使用權證書以及本規定需 要的文書格式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本規定要求提交的海域使用申請書、海域使用權續期申請或者變更申請一式五 份。第五十五條本規定自 2007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02年國家海洋局發布的 海域 使用申請審批暫行辦法(國海發 20025 號),自本規定實施之日起廢止。4 印發通知 國家海洋局關于印發海域使用權管理規定的通知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廳(局):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

20、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規范海域使用權管理,維 護海域使用秩序,保障海域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國家海洋局制定了海域使 用權管理規定。現將海域使用權管理規定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海洋局二六年十月十三日5 解讀與之前出臺的海域使用申請審批暫行辦法相比,該規定內容更加全面、 細化,具體規定了申請審批、招標、拍賣等海域使用權的多種出讓方式,可操 作性更強。對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轉讓、出租、抵押程序的首次細化,是 該規定的最大亮點。規定的出臺必將進一步規范并加強海域使用權屬 管理,更好地維護海域使用秩序、保障海域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2002年 4 月,國家海洋局發布了海域使用申請審批暫行辦法。該

21、暫行辦法 對海域使用申請審批作出了具體規定,在加強我國的海域管理工作方面發揮了 重要作用。但隨著海域管理工作的不斷推進,沿海各地對招標、拍賣出讓海域 以及海域轉讓、出租、抵押等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全國人大第 5 次審議物權 法(草案),將海域使用權寫入了物權法,在立法上明確了其物權性質 和地位。在新形勢下,對獲得海域使用權的方式以及海域使用權流轉作全面、 具體的規定勢在必行。根據該規定,通過申請審批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權的,申請人委托有資質的 單位開展海域使用論證;通過招標、拍賣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權的,組織招標、 拍賣的單位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開展海域使用論證。評審通過的海域使用論證報 告有效期為 3 年

22、。規定中明確了用海預審的內容。規定指出,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 部門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需要使用海域的,申請人應當在項目審批、核準前 向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海域使用申請,取得用海預審意見。地方人民政 府或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需要使用海域的,用海預審程序由 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自行制定。用海預審意見有效期 2 年。 規定要求,申請使用海域,除要提交海域使用申請書、申請海域的坐標圖、 資信等相關證明材料外,油氣開采項目要提交油田開發總體方案;國家級保護 區內開發項目要提交保護區管理部門的許可文件;存在利益相關者的,應當提 交解決方案或協議。海域使用審批仍然沿用國家海洋局直

23、接受理和屬地受理、 逐級上報這兩種程序。除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國防建設項目,傳統 趕海區、海洋保護區、有爭議的海域或涉及公共利益的海域,法律法規規定 的其他情形外,同一海域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海意向人的,海洋行政主管部 門應采用招標、拍賣方式出讓海域使用權。中標人、買受人應當持價款繳納憑 證和海域使用權出讓合同,辦理海域使用權登記,領取海域使用權證書。 海域使用權開發利用海域滿 1 年、未改變海域用途、已繳清海域使用金、除海 域使用金以外實際投資已達計劃投資總額的 20%以上、原海域使用權人無違法用 海行為或違法用海行為已依法處理的,可以依法轉讓。海域使用權出租的,

24、承 租人應當按照海域使用權證書確定的面積、年限和用途使用海域。海域使用權 取得時免繳或減繳海域使用金的,補繳海域使用金后方可出租、抵押。海域使用審批(子項目三:海域使用權續期、變更、轉讓、改變用途)操作規范一、行政審批項目名稱、性質(一)名稱:海域使用審批 (子項目三: 海域使用權續期、 變更、轉讓、 改變用途)(二)性質:行政許可二、設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 八條。第二十六條:“海域使用權期限屆滿,海域使用權人需要繼續使用海域的,應當至遲 于期限屆滿前二個月向原批準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請續期。 除根據公共利 益或者國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權的外, 原批準

25、用海的人民政府應當 批準續期。準予續期的,海域使用權人應當依法繳納續期的海域使用第二十七條:“因企業合并、分立或者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變更海域使用權人的, 需經原批準用海的人民政府批準。海域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海域使用權轉讓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 規定。海域使用權可以依法繼承。 ”第二十八條:“海域使用權人不得擅自改變經批準的海域用途;確需改變的,應當在 符合海洋功能區劃的前提下,報原批準用海的人民政府批準?!比嵤嘞藓蛯嵤┲黧w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第二 十七條、第二十八條, 海域使用權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 廣西壯 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我區沿海各市縣

26、審批項目用海有關問題 的通知(桂政辦發 200322 號)的要求和工作實際需要。(一)海域使用權續期、變更、轉讓: 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海域使用項目。(二)改變海域用途1、填海五十公頃以上的項目;圍海一百公頃以上的項目,不改變海域 自然屬性的用海七百公頃以上的項目, 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用海以及國家 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的項目,由國務院審批。2、一次使用面積 50 公頃以下(不含本數)的填海項目,一次使用面積20 公頃以上、 100公頃(不含本數)以下的圍海項目,一次使用面積500公頃以上、 700公頃(不含本數)以下不改變海域自然屬性的項目, 跨市的項目,對全區經濟發展有重大影響的使用海域的建設項

27、目和有重 大環境影響的項目用海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3、一次使用面積 10公頃以上、 20公頃(不含本數)以下的圍海項目, 一次使用面積 100公頃以上、 500 公頃(不含本數)以下不改變海域自 然屬性的項目,跨縣(區)的項目用海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審批。4、一次使用面積 10 公頃(不含本數)以下的圍海項目,一次使用面積100 公頃(不含本數)以下不改變海域自然屬性的項目用海由縣(市) 人民政府審批。四、行政審批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 二十八條的要求, 海域使用權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的要求及工作實 際需要。1、屬于本級審批權限;2、申報資料齊全、符合法

28、定形式;(一)海域使用權續期1、屬于本級審批權限;2、申報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3、至遲于期限屆滿前兩個月向原批準用海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 門提交續期申請;4、沒有因公共利益或者國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權的情形。二)海域使用權轉讓1、屬于本級審批權限;2、申報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3、開發利用海域滿一年;4、不改變海域用途;5、已繳清海域使用金;6、除海域使用金以外,實際投資已達計劃投資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7、原海域使用權人無違法用海行為,或違法用海行為已依法處理。(三)海域使用權改變用途1、屬于本級審批權限;2、申報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3、符合海洋功能區劃和相關規劃;4、符合國家

29、有關產業政策;5、對國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不構成重大影響;6、對其他用海活動不構成重大影響;7、申請、受理和審查符合規定程序和要求。五、實施對象和范圍 適用范圍:海域使用權續期、變更、轉讓、改變用途的申請審批。 適用對象: 已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權 (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的單位和個人。六、申請材料 根據海域使用權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的 要求及工作實際需要。1、海域使用權續期(變更、轉讓)申請書(必須使用國家海洋局規定 的格式);2、海域使用權證書;3、申請單位(或當事人雙方)的法人資格證明、法人身份證明、營業 執照或者申請個人的身份證明;4、海域使用金繳納憑證;5、海域使用勘

30、測定界圖;6、變更海域使用權人的,還需要提交企業合并、分立或者與他人合資、 合作經營的有關證明文件;7、存在出租、抵押情況的,還需要提交租賃、抵押協議;8、轉讓海域使用權的,還需要提交轉讓協議,用海設施所有權的合法 證明材料,銀行出具的受讓方資金證明材料。 以上材料需要一式五份。注:改變海域用途,應當以擬改變的海域用途按審批權限重新申請報批。七、辦結時限續期(變更、改變用途)法定辦結時限 20 個工作日,承諾辦結時限本 級國土資源部門審查或審核階段 14 個工作日。海域使用權轉讓法定辦結時限 15 個工作日,承諾辦結時限本級海洋局 審查或審核階段 10 個工作日。八、行政審批數量無明確限制。九、收費項目、標準及其依據(一)海域使用權續期、改變海域用途1、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 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三條:國家實行海域有償使用制度。單位和個人使用海域, 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繳納海域使用金。 域使用金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上繳財政。對漁民使用海域從事養殖活動收取海域使用金的具體實施步驟和 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第三十四條:根據不同的用海性質或者情形, 海域使用金可以按照規定一次繳納或者 按年度逐年繳納。第三十五條:下列用海,免繳海域使用金:(一)軍事用海;(二)公務船舶專用碼頭用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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