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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精品文檔最新的勞動合同法這部重要法律在制定過程中經過廣泛聽取、認真吸收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合理地規范了勞動關系,是 *立法、 科學立法的又一典范,為構建與發展*穩定的勞動關系提供了法律保障,必將對我國經濟社會生活產生深遠影響。相關解讀解讀一: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將面臨更為嚴厲的罰則關聯條款: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 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 定期限勞動合同。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 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 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

2、無固定期 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 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解讀:形成勞動關系而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上 稱之為“事實勞動關系”。這些條款對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 以及事實勞動關系的法律責任進行了嚴格的規定。應當說,2016全新精品資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導寫作法家原創1 / 7精品文檔其中制定的處罰規則是非常嚴厲的。對于用人單位來說,將來考慮的重點應轉向如何在 管理中采取各種強化措施,建立單位內部嚴格的勞動合同簽 訂紀律,禁止或防范由現員工不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現 象,避免與員工形成事實勞動關系。解讀二:引導訂立長期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聯條款:第十四條 無固

3、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 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 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由或者同意續訂、訂 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由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 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 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 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 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 形,續訂勞動合同的。解讀:本條主要規定的是用人單位應當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

4、合同的情形長期或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被認為是構建 勞資關系的重要基礎。因此,立法者試圖通過這些條款引導 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長期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推動長 期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國內的“落地生根”。盡管仍有不少用人單位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及 該條款存有恐懼之心,但實際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非 是不可解除的勞動合同。從解除的法定條件上說,用人單位 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事實上 是一樣的。從用人單位長遠發展來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如果運用得當,能給用人單位帶來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激 勵員工、提升團隊凝聚力等效力。因此可以說,無固定期限 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的利益大于風

5、險。解讀三: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經濟補償總體成本增 加關聯條款: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 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 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 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 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 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 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解讀:本條主要規定了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工齡經濟 補償金問題。從總體上看,增加了用人單位在與員工解除

6、或 終止勞動合同時的經濟補償成本。另外,在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上,第四十七條區 分了高端勞動者和一般勞動者。對高收入者進行了兩個高額 限定,一個是月平均工資標準的限定,另一個是經濟補償金 總額的限定。把高端勞動者和一般勞動者區分開,進行兩種 經濟補償,體現由勞動合同法對于一般勞動者的傾斜保 護,避免在經濟補償金標準上由現過分懸殊,同時也對用人 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成本作了適當平衡。解讀四:對勞務派遣的規范與限制關聯條款: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 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 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 項外,還應當載明

7、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 工作崗位等情況。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 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 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 除勞動合同。第六十六條 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 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解讀:勞務派遣作為一種新型的用工方式,在國內市場上 一直備受爭議。目前規范勞務派遣的法律規定極少,基本上 是立法的空白點,因此,勞動合同法在第五章中用了第二節共十一個條款來規范勞務派遣。有關勞務派遣的條款,一直是勞動合同法立法 過程中爭議的焦點之一。此次勞務派遣規定中對用人單位影 響較大的變化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

8、方面:1.勞務派遣單位應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3.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等。從這些規定上看,用人單位使用勞務派遣用工的預 期利益與以前相比,將大為降低。解讀五:有十大亮點可關注一是民辦非企業職工有法可依。勞動合同法擴 大了勞動法的適用范圍,增加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 及其勞動者。二是違法不簽合同單位須付雙薪。根據規定,用人 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的,除在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外,還應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三是續訂“無固

9、定合同”勞動者有權做主。根據規定,在“連續工作滿 10年”等三種法定情形下,勞動者提 由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予簽訂。四是1年期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 2個月。同時,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五是“違約金”有“上限”。根據規定,違約金的 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除培訓服務期和競 業限制可以約定勞動者違約金之外,其余任何名義的違約金 都屬違法。六是單位未依法繳社保費,勞動者可隨時解除勞動 合同。囑七是勞務派遣員工的勞動合同最短須簽2年。在被派遣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 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八是非全日制員工工資不能按月結算。其結算周期 最長不得超過15日。九是收取“押金”最高可罰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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