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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省農村居住建筑抗震設計技術導則(2008 修訂稿 )二八年五月前言省農村居住建筑抗震設計技術導則是根據省建設廳的要求, 由省建筑科學研究院編制完成的。在本技術導則的編制過程中,編制組調查總結了省農村居住建筑的震害教訓及防震、 抗震經驗,有針對性地對農村中量大面廣的兩層建筑第二層外縱墻外推的典型房屋進行了計算分析,考慮了農村經濟條件和工程實踐, 編制出征求意見稿。 征求意見稿在全省圍廣泛征求意見,經反復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審稿,最后經建設廳組織會審定稿。在汶川特震后,編制組及時對災區的農村居住建筑的震害教訓、抗震經驗進行了調研分析, 結合專家們提出的意見和建議, 再次對原稿進行了修訂。依照建設部關

2、于加強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見(2004 年 12 月 6 日)、建設部關于加強村鎮建設抗震防災工作的通知(建抗 200018 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 43 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 80 條、以及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1993 年 12 月 25 日)第 23 條和第 28 條的相關規定,本技術導則適用于農村體量較小的低層居住建筑, 對超越本技術導則適用圍的建筑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 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督管理。本技術導則不提倡農村自建的兩層建筑第二層外縱墻外推的典型房屋,但考慮到農村的實際情況,限制在6 度、 7 度抗震設防區且必須嚴格按本技術導則采取加

3、強措施后,允許建造此類房屋。本技術導則共分6 章,依次為總則、基本要求、砌體結構體系建筑、生土墻建筑、石結構建筑、木結構建筑。本技術導則由省建設廳負責管理,由省建筑科學研究院結構抗震所負責具體解釋。 在實施過程中,請各單位注意總結經驗、 積累資料,并將意見和建議反饋給省建筑科學研究院結構抗震所(通訊地址:市一環路北三段 55 號,郵政編碼: 610081)本技術導則的編制單位:省建筑科學研究院主要起草人:高永昭肖承波吳體顏茂蘭凌程建華翼武惟娜目次1 總則2 基本要求2.1 場地2.2 地基2.3 基礎2.4 建筑結構規則性2.5 建筑結構體系3 砌體結構體系建筑 3.1 一般要求3.2 磚砌體

4、建筑3.3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結構體系建筑4 生土墻建筑5 石結構建筑6 木結構建筑 6.1 一般要求6.2 木柱木屋架、 木柱木梁 建筑6.3 穿斗木構架、康房建筑1 總則為提高農村居住建筑的抗震能力, 指導農村居住建筑經采取抗震設防措施后,減輕農村居住建筑的地震破壞,避免人員傷亡,減少經濟損失,特編制本技術導則。按本技術導則進行抗震設防的農村居住建筑,其抗震設防的目標是:當遭受低于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響時,一般不受損壞或不修理可繼續使用,當遭受相當于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地震影響時,可能損壞, 經一般修理或不需修理仍可繼續使用,當遭受高于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預估的罕遇地震影響時,不致

5、倒塌或發生危及生命的嚴重破壞。本技術導則適用于抗震設防烈度為6 度、 7 度、 8 度和 9度地區的建制鎮、集鎮規劃區居民自建的兩層(含兩層)以下,且建筑面積在 300 平方米以下的住宅, 以及村莊建設規劃圍農民自建的兩層(含兩層)以下的低層住宅。按本 技術 導則進行抗震設計的農村居住建筑,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一般情況下可不進行抗震計算。2 基本要求2.1場地選擇建筑場地時 ,應按表 選擇有利地段 ,避開危險地段,不應在危險地段建造房屋。對不利地段應先勘明場地狀況,有針對性地采取處理措施后方可建造建筑。表 2.1.1有利、不利和危險地段的劃分地段類別地質、地形、地貌有利地段穩定基巖,堅

6、硬土,開闊、平坦、密實、均勻的中硬土等軟弱土,液化土,條壯突出的山嘴,高聳孤立的山丘,非巖質的不利地段陡坡,河岸和邊坡的邊緣,平面分布上成因、巖性、狀態明顯不均勻的土層(如故河道、疏松的斷層破碎帶、暗埋的塘浜溝谷和半填半挖地基)等危險地段地震時可能發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及發震斷裂帶上可能發生地表位錯的部位8 度、 9 度抗震設防時,當場地存在發震斷裂帶時, 應避開主斷裂帶。其避讓距離為:8 度時不小于200; 9 度時不小于 300。當在條狀突出的山嘴、高聳孤立的山丘、非巖石的陡坡、河岸和邊坡邊緣等不利地段建造建筑時,除保證其在地震作用下的穩定性外, 建筑的抗震要求及構造措施應按

7、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提高 1 度采用。2.2 地基應優先采用天然地基, 不宜在軟弱粘性土、液化土、新近填土或嚴重不均勻土地基建造建筑。如不能避免時,則應對這些地基采取相應的措施。當基礎埋置在易風化的巖層上時,施工時應在基坑開挖后立即鋪筑墊層。當存在相鄰建筑時,新建建筑的基礎埋深不宜大于原有建筑基礎。 當埋深大于原有建筑基礎時,兩基礎應保持一定的凈距,其數值應根據原有建筑荷載大小、基礎形式和土質而定。山區建設中 , 應利用和保護天然排水系統和山地植被。當必須改變排水系統時,應在易于導流或攔截的部位將水引出場外。在受山洪影響的地段,應采取相應的排洪措施。壓實填土的填料應采用級配良好的砂土或碎石土、性

8、能穩定的無害工業廢料、粒徑不宜大于400mm(分層夯實)或粒徑不大于 200mm(分層壓實)的礫石、卵石、塊石。不得使用淤泥、耕土、凍土、膨脹土以及有機質含量大于5%的土作地基填土填料。2.3基礎宜采用無筋擴展基礎,除巖石地基外,基礎應埋入穩定土層且 在地下水位以上。埋置深度不應小于0.5 。同一結構單元的基礎應采用同一類型,基礎底面應埋置在同一標高上,否則應增設基礎圈梁并應按1:2 的臺階逐步放坡。無筋擴展基礎應按下表要求采用表 2.3.3無筋擴展基礎臺階寬高比的允許值基礎材料質量要求臺階寬高比容許值混凝土基礎C15混凝土1:1.00毛石混凝土基礎C15混凝土1:1.00磚基礎磚不低于 MU

9、 10, 砂漿不低于 M51:1.50毛石基礎砂漿不低于 M51:1.25體積比為 3:7 或 2:8 的灰土,灰土基礎其最小干密度:粉土1.55t/m3;1:1.25粉質粘土 1.50t/m3;3粘土 1.45t/m三合土基礎體積比為 1:2:4 1:3:6(石灰 : 砂: 骨料),每層約虛鋪1:1.50220 ,夯至 150 注:基礎砌筑砂漿應為水泥砂漿8 度及其2.4建筑結構規則性建筑及其抗側力結構的平面布置宜規則、對稱,并具有良好的整體性;建筑的立面和豎向剖面宜規則。對建筑結構的平面、立面特別不規則的結構,應在適當部位設置防震縫。防震縫凈縫寬不應小于50 mm。墻系承重結構,其墻體沿豎

10、向應上下連續;同一軸線上的窗間墻寬度宜均勻。除按本技術 導則 采取加強措施的二層建筑第二層外縱墻外推外,嚴禁懸墻(梁抬墻)的結構布置。8 度、 9 度設防 時, 樓梯間及大房間不宜布置在建筑的端部和轉角處。2.5建筑結構體系及一般規定結構體系應有簡明、合理的受力和傳遞地震作用的途徑;應避免因部分結構或構件破壞而導致整個結構喪失抗震能力或對重力荷載的承載能力;應具備必要的抗震承載能力,良好的變形能力和消耗地震能量的能力;對可能出現的薄弱部位,應采取措施提高抗震能力。7 度及其以上設防區,不應采用生土建筑,以上設防區,不應采用毛石建筑。墻系承重結構體系應優先采用橫墻承重或縱橫墻共同承重的結構體系;

11、平面墻體布置應閉合,縱橫墻的布置宜均勻對稱,沿平面宜對齊;同一軸線上的窗間墻寬度宜均勻;縱、橫墻交接處應有拉結措施,煙道、通風道等豎向孔道不應削弱墻體;當墻體被削弱時,應對墻體采取加強措施。結構各構件之間的連接應牢固可靠 , 構件節點的破壞不應先于其連接的構件。樓、屋面板宜優先采用現澆鋼筋混凝土板,當采用預制鋼筋混凝土板時,應確保板的質量,并符合本導則相關施工構造要求。生土和毛石結構建筑不應采用墻擱梁(或屋架)結構同筑不宜采用不同材料的承重墻體。2.5.7圈梁應閉合,當遇洞口斷開時,圈梁應上下搭接,搭接長度宜為上下圈梁間距的 2.0倍,且不小于 1.0 。2.5.8當女兒墻出屋面的高度超過0.

12、5 時 , 應采取可靠的拉接措施。在人流出入口處的女兒墻等裝飾物應有與主體結構牢固連接的措施或有防墜物傷人的措施。生土、毛石結構體系的建筑不應設置出屋面樓梯間。3 砌體結構體系建筑3.1一般要求磚、小砌塊結構層高不應超過3.6 。墻體厚度不應小于180mm。不宜采用無豎向配筋的附墻煙囪及出屋面煙囪;不應采用無錨固的鋼筋混凝土預制挑檐。燒結多孔磚、空心磚的磚強度等級不應低于MU10;砌筑砂漿強度等級不應低于M5。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的強度等級,不應低于 MU7.5;砌筑砂漿強度等級不應低于M7.5?;炷两Y構構件的混凝土強度等級不應低于C20。 縱向受力鋼筋宜選用HRB400級和 HRB335級熱

13、軋鋼筋,箍筋宜選用HRB335、 HRB400、HPB235級熱軋鋼筋。抗震橫墻最大間距宜不大于6.0 。房屋的局部尺寸限值應符合下表的規定。表 3.1.5房屋的局部尺寸限值m( )部位6、7 度8 度9 度承重窗間墻最小寬度0.81.01.5承重外墻盡端至門窗洞邊的最小距離0.81.01.5非承重外墻盡端至門窗洞邊的最小距離0.80.81.0墻陽角至門窗洞邊的最小距離0.81.01.5橫墻上門窗洞口至外縱墻的最小距離1.01.21.5外墻和縱墻在屋蓋及樓蓋處、橫墻在構造柱對應部位應設置圈梁。圈梁應沿縱、橫墻緊靠板底設置,圈梁寬度應與墻厚一致,圈梁高度應不小于120mm。當樓蓋為現澆或裝配整體

14、式鋼筋混凝土樓、屋蓋,樓、屋蓋板沿墻體周邊采取加強配筋并與相應的構造柱鋼筋有可靠連接措施時,可不另設圈梁。6 度、 7 度時,圈梁縱向配筋不應少于410,箍筋為 6250mm;8 度時,圈梁縱向配筋不應少于4 12,箍筋為 6200mm;9 度時,圈梁縱向配筋不應少于414,箍筋為 6150mm?,F澆鋼筋混凝土樓蓋、屋蓋板伸進縱、 橫墻的長度不應小于 120mm。裝配式鋼筋混凝土樓蓋、 屋蓋板伸進墻的 長度,以及在梁上的擱置長度 不宜小于 100mm,不應小于 80 mm,當該長度小于 100mm時,應采取板縫間加設拉筋的措施。當有 突出屋頂的樓梯間時, 其樓梯間設置 的構造柱應延伸到突出屋頂

15、樓梯間頂部, 并與頂部圈梁相連接。門窗洞口應采用鋼筋混凝土過梁;過梁支承長度: 6 度8 度時不應小于240mm,9 度時不應小于360mm。坡屋頂建筑的屋架應與頂層圈梁可靠連接, 檁條或屋面板應與墻及屋架可靠連接, 建筑出入口處的檐口瓦應與屋面構件錨固。 7 度、 8 度抗震設防的小砌塊建筑,以及8 度、 9 度時的磚砌體建筑的縱墻頂應增砌支承山墻的踏步式墻垛。裝配式樓梯段應與平臺板的梁可靠連接;不應采用墻中懸挑式踏步或踏步豎肋插入墻體的樓梯,不應采用無筋磚砌欄板。鋼筋混凝土構造柱、芯柱的施工,應先砌墻后澆構造柱、芯柱。3.2磚砌體建筑本章適用于燒結普通粘土磚、燒結多孔粘土磚,以及砌體抗剪強

16、度不低于粘土磚砌體抗剪強度的其他燒結磚、蒸壓磚的砌體建筑。磚砌體結構體系的墻體厚度不應小于180 mm,且不應采用標磚(厚53mm磚)組合砌筑180mm墻體。當符合下列條件時,兩層建筑的二樓一側外縱墻允許外推:(1) 樓蓋、屋蓋、懸挑梁、板及封口梁均為現澆鋼筋混凝土 , 其混凝土的強度等級不應低于 C20;(2) 底層墻體厚度不應小于 240 mm,抗震橫墻間距不應大于6.0 m,砌筑砂漿強度等級不應低于M5;底層沿抗震橫墻設置圈梁,其外推縱墻一側的外縱墻圈梁高度不應小于 240mm;(3) 墻(軸線)與外墻交接處、 外墻轉角處均應設置構造柱,且底層外推縱墻一側的構造柱截面應為T形或 L形(外

17、墻盡端轉角) ,構造柱每邊突出的柱肢長度不應小于240mm,縱向鋼筋不應少于 1012,其混凝土的強度等級不低于 C20;(4)外推縱墻一側的底層外縱墻墻肢寬度不應小于 1.2 m,且在墻肢兩側設置構造柱;(5) 外推的外縱墻應設置在 封口梁上。支承封口梁的懸挑梁截面應為等截面,且不應小于 240mm 240mm;懸挑梁伸入橫墻的長度不應小于懸挑長度的 2 倍;(6) 墻交接處 , 沿墻高每隔 500mm配置 26 拉結筋 , 并每邊伸入墻不應小于 1.0 m。外推縱墻與底層縱墻的軸線距離:6 度設防時不得大于1.2 , 7度設防時不得大于1.0 。磚砌體建筑構造柱設置應符合表的要求。表 3.

18、2.5磚砌體建筑構造柱設置要求建筑6度7 度8 度9 度層數外墻四角單層大房間四角外墻四角樓梯間四角,大房間四角,錯層部位橫墻與外縱墻交接處,較大洞口兩側兩層隔開間(軸線)橫墻與外縱墻交接處,山墻與縱墻交接處注:大房間指房間的開間距為4.2m 及其以上, 較大洞口指洞口寬度在2.1m 及其以上。構造柱截面不應小于240mm180mm,縱向鋼筋不應少于412, 箍筋間距不應大于250mm,且在柱上下端宜適當加密。構造柱與墻連接處應砌成馬牙槎, 并應沿墻高每隔500mm設 26 拉結筋 , 每邊伸入墻 1.0 m。構造柱與圈梁連接處, 構造柱的縱筋應穿過圈梁, 保證構造柱縱筋上下貫通。構造柱可不單

19、獨設置基礎, 但應伸入室外地面下 500mm。7 度設防時, 長度大于 7.2 m的大 房間 , 以及 8 度和 9 度設防時 , 縱橫墻連接處應沿墻高每隔500mm配置 26 的拉結筋,并每邊伸入墻1.0 m。3.3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結構體系建筑本章適用于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結構體系建筑,以下簡稱小砌塊建筑。小砌塊 砌體結構體系的墻體厚度不應小于190 mm。 9 度設防時 , 不應建造二層建筑。當符合下列條件時,兩層建筑的二樓一側外縱墻允許外推:( 1)樓蓋、屋蓋、懸挑梁、板及封口梁均為現澆鋼筋混凝土 , 其混凝土的強度等級不應低于 C20;( 2) 底層抗震橫墻間距應不大于 6.0 m,

20、砌筑砂漿強度等級不應低于 M7.5。底層沿抗震橫墻設置圈梁, 其外推縱墻一側的外縱墻圈梁高度不應小于 240mm;( 3)墻(軸線)與外墻交接處、外墻轉角處均設置芯柱或構造柱。設置構造柱時,底層外推縱墻一側構造柱截面應為 T 形或 L 形(外墻盡端轉角),構造柱每邊突出的柱肢長度不應小于 190mm,縱向鋼筋不應少于 10 12;設置芯柱時,縱橫墻交接處每邊應灌實 5 個孔,插筋不應少于 1 14。構造柱或芯柱的混凝土的強度等級不應低于C20;( 4)外推縱墻一側的底層外縱墻墻肢寬度不應小于1.2 m,且在墻肢兩側設置芯柱或構造柱。設置芯柱時,應灌實3個孔,插筋不應少于112;( 5)外推的外

21、縱墻應設置在封口梁上。支承封口梁的懸挑梁截面應為等截面,且不應小于 190mm240mm;懸挑梁伸入橫墻的長度不應小于懸挑長度的2 倍;( 6)墻交接處 , 沿墻高每隔 600mm應設置拉結鋼筋網片, 網片可采用直徑 4mm的鋼筋點焊而成,每邊伸入墻不應小于 1.0 m。外推縱墻與底層縱墻的軸線距離:6 度設防時不得大于1.0 , 7度設防時不得大于0.8 。小砌塊建筑 芯 柱設置應符合表的要求。表 3.3.5小砌塊建筑 芯柱 設置要求建筑6度7 度8 度9 度層數外墻四角,灌實3 個孔大房間四角,灌實 3 個孔單層隔開間橫墻(軸線)與外縱墻交接處,山墻與縱墻交接處,灌實 4個孔外墻四角,灌實

22、4 個孔不大房間四角,樓梯間四角,較大洞口兩層兩側,灌實 4 個孔應隔開間橫墻(軸線)與外縱建墻交接處,山墻與縱墻交接處,灌實4 個孔造注:大房間指房間的開間距為 4.2m 及其以上, 較大洞口指洞口寬度在 2.1m 及其以上。小砌塊建筑的 芯柱截面不應小于120mm120mm,芯柱混凝土的強度等級不應低于C20,豎向插筋不應少于112,9 度設防時,插筋不應少于1 14。當采用構造柱時,構造柱截面不應小于190mm190mm,縱向鋼筋不應少于412,箍筋為 6250mm,且在柱上下端適當加密。 9 度設防時,縱向鋼筋不宜少于414。構造柱與砌塊墻體連接處應砌成馬牙槎。7 度設防時, 其相鄰的

23、孔洞應填實; 8 度和 9 度設防時,其相鄰的孔洞應填實并插筋 112;沿墻高每隔 600mm應設置 2 4 焊接鋼筋網片,每邊伸入墻不應小于 1.0m。芯柱插筋應貫通墻身,且與圈梁連接。 構造柱的縱向鋼筋應穿過圈梁,保證構造柱的縱向鋼筋上下貫通。3.3.107 度、8度設防時,出屋面樓梯間的墻體交接處應沿墻高每隔 400mm設24 拉結筋,且每邊伸入墻體 1.0m。3.3.117 度、8度設防時,樓梯間及門廳墻陽角處的大梁支承長度不應小于500mm,并應與圈梁連接 。4 生土墻建筑本章適用于未經焙燒的土坯、灰土和夯土承重墻體的建筑?;彝翂χ笓绞遥ɑ蚱渌辰Y材料)的土筑墻和摻石灰土坯墻。各類

24、生土墻建筑的地基應夯實,應做磚或石基礎;宜作外墻裙防潮處理(墻角宜設防潮層)。6 度抗震設防時 , 采用未經焙燒的土坯、夯土承重墻體的生土建筑宜建單層, 高度不宜大于3.0 米?;彝翂ㄖ?宜建單層 ,高度不宜大于3.5 米。生土墻房屋的檐口高度、墻厚、橫墻間距應符合下表要求。表檐口高度、墻厚、橫墻間距墻體類型檐口最大高度 (m)墻體厚度 (mm)橫墻間距 (m)臥砌土坯墻250 3.23.0夯土墻3.0400 3.23.5250 4.2灰土墻生土墻建筑宜采用硬山擱檁的雙坡屋蓋,不應采用墻支撐梁或屋架。檁條支承處應設置墊木,檐口標高處(墻頂)應設木圈梁或木墊板,端檁應出檐,墻上檁條應滿搭或采用

25、夾板對接或燕尾接。 木屋蓋各構件應采用圓釘、扒釘、鉛絲等相互連接。屋面應采用輕質材料。當屋蓋為平屋頂時,屋頂上的土層厚度不應大于150mm;座泥掛瓦的坡屋面,其座泥厚度不應大于 60mm。土坯墻建筑的土坯應采用粘性土濕法成型并摻入草葦等拉結材料;土坯墻應交錯臥砌,不應干碼、斗砌;砌筑泥漿應采用粘土漿或粘土石灰漿,砌筑泥漿應飽滿。夯土墻建筑的墻體應同時分層交錯夯筑或咬筑,不應有豎向施工通縫。各類生土墻建筑的外墻四角和外墻交接處,應沿墻高每隔 300mm放一道竹筋、木條、荊條等拉結材料。5 石結構建筑本章適用于采用砂漿砌筑的料石砌體(包括有墊片或無墊片)和漿砌毛石墻承重的建筑。6 度、 7 度設防

26、時,料石結構承重的建筑 可建兩層,其層高不應超過3.0m,料石墻體厚度不應小于240 。6 度、 7 度設防時,可建單層的漿砌毛石墻承重建筑, 其層高不應超過3.0m,墻體厚度不應小于400 。8 度及其以上設防區時,不應采用毛石墻承重建筑。石結構建筑的抗震橫墻間距不應大于6.0m。石結構建筑的墻體應沿豎向上下連續,不應采用二層縱墻外推的結構形式。無構造柱的縱橫墻交接處,應沿墻高每隔500mm設置拉結鋼筋網片,每邊伸入墻不小于1.0m。毛石墻的 毛石形狀應較規整 , 可用強度等級不低于M5.0的砌筑砂漿砌筑。石結構建筑的樓蓋及屋蓋處均應沿縱、橫墻頂設置圈梁,其截面高度不應小于120mm,寬度應

27、與墻體寬度相同,縱向配筋不應少于 4 10,箍筋間距不宜大于200mm。5.0.8 石結構建筑 構造柱 設置應符合表5.0.8 的要求。表 5.0.8石結構建筑 構造柱 設置要求建筑6度7 度層數外墻四角單層大房間四角外墻四角,樓梯間四角,大房間四角,外墻較大洞口兩側兩層隔開間橫墻(軸線)與每開間橫墻(軸線)與外縱墻外縱墻交接處交接處,山墻與縱墻交接處注:大房間指房間的開間距為 4.2m 及其以上, 較大洞口指洞口寬度在2.1m 及其以上。5.0.9 構造柱的措施要求可參照第3 章的規定。無構造柱的縱橫墻交接處, 應采用條石無墊片砌筑,且沿墻高每隔 500mm設置拉結鋼筋網片,每邊伸入墻不應小

28、于1.0m。6 木結構建筑6.1一般要求本章適用于穿斗木構架、木柱木屋架、木柱木梁、康房建筑。木結構建筑的平面布置應避免拐角或突出;同筑不應采用木柱與磚柱或磚墻等混合承重。木柱木屋架建筑、穿斗木構架建筑、康房可建兩層,檐口總高度不宜超過6.0m;木柱木梁建筑應建單層,高度不超過3.0m。木構件應符合下列要求:1. 木柱的梢徑不應小于 150mm;應避免在柱的同一高度處縱橫向同時開槽, 且在柱的同一截面開槽面積不應超過截面總面積的1/2。2. 柱子不能有接頭 。3. 穿枋應貫通木構架各柱 。柱頂應有暗榫插入屋架下弦, 并用 U 形鐵件連接。 8 度、9 度設防時,柱腳應采用螺栓及預埋扁鋼錨固在基

29、礎上。木柱基礎可為混凝土或磚砌體基礎,基礎高度不應小于300?;炷粱A的強度等級不應低于 C20;磚砌體基礎的磚強度等級不應低于 MU10,砌筑砂漿強度等級不應低于 M5。6 度至 9 度設防時, 均應設置木屋架通長水平系桿。8 度設防時的稀鋪望板木屋蓋、9 度設防時的滿鋪望板木屋蓋,其木屋架支撐設置要求:當屋架跨度大于 6m時,應在房屋兩端第二開間各設一道上弦橫向支撐; 9 度時稀鋪望板或無望板的木屋蓋,應在房屋兩端第二開間各設一道上弦、下弦橫向支撐,尚應隔開間設置跨中豎向支撐。8 度、 9 度設防 時,檁條必須與屋架連牢,雙脊檁應相互拉結,上弦節點處的檁條與屋架上弦應用螺栓連接;支承在山墻的檁條,其擱置長度不應小于120 ,節點處的檁條應與山墻臥梁用螺栓錨固。 椽與檁的搭接處應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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