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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灌區管理辦法(討論稿)    編輯:中國灌溉排水發展中心歸檔時間:2003/8/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灌區管理,保障農業灌溉和城鄉用水,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增強農業抗御自然災害能力,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農村生態環境,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等法律和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灌溉面積在萬畝及萬畝以上的大、中型灌區適用本辦法。小型灌區可參照執行。 本辦法所稱灌區包括灌溉排水系統控制面積范圍內的灌排和相關水利工程及其管理單位。 第三條 灌區應按照流域水

2、資源統一管理和規劃的要求,科學合理調配水資源,實行計劃用水,厲行節約用水,不斷提高水的利用效率。 第四條 灌區的主要任務是灌溉、排水、防洪、除澇、供水和治理土壤鹽漬化,協調好生活、生產和生態用水,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第五條 灌區應在完成主要任務的同時,發揮自身優勢,拓展服務領域,積極開展城鄉供水、水產養殖、水力發電等經營性業務,為地區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創造條件。 第六條 灌區管理單位和職工有依法保護灌區工程和水資源的義務。國家鼓勵單位、個人以各種形式投資建設灌區,并保護其合法權益。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七條 灌區實行專業管理與群眾管理(用水戶組織)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灌區專管機構是準公

3、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灌區要積極推進民主管理,鼓勵受益單位和個人依法參與灌區管理。 第八條 灌區按灌域或水系組建專業管理機構。受益范圍在一個行政區域內的灌區由該行政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行業管理。受益范圍跨二個以上行政區的灌區,由上一級行政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行業管理。 第九條 灌區設管理委員會,由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建。管理委員會由用水戶代表、受益地區地方政府、灌區資產所有者、水行政主管部門、灌區專業管理機構法人代表和熟悉灌區管理的專家等方面人員組成。委員人數視灌區規模決定,一般不少于15人。灌區管理委員會的職責是: 1、 審定灌區管理制度; 2、 審議專業管理機構工作報告及供水方案;

4、3、 研究有關灌區發展、改革和建設、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4、協調灌區內外工作關系和用水矛盾,監督灌區專業管理機構工作。 灌區管理委員會會議不定期召開,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第十條 灌區專業管理機構(局、處、所等)接受灌區管理委員會的指導,是事業法人單位,負責灌區日常運行管理和維護。其主要職責是: 1、宣傳和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以及規章制度; 2、合理調配水源,嚴格計劃用水,節約用水,推廣先進節水技術;保護水質,防止污染,加強灌區工程管理范圍內的水土資源保護,為用水戶提供優質供水服務; 3、組織實施灌區續建配套和節水改造,承擔所負責工程設施的管理和維護,確保工程設施良好、安全運行

5、; 4、推進灌區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改革,加強機構能力建設,提高灌區管理水平,推進灌區現代化建設; 5、指導農村用水合作組織工作,組織召開灌區用水單位(戶)代表大會,通報重大事項并聽取用水單位(戶)意見和要求; 6、嚴格成本核算,搞好水費計收、管理和使用; 7、利用灌區水土資源開展多種經營,提高灌區良性運行能力; 8、維護灌區合法權益,依法開展經授權的水政執法活動。 第十一條 灌區斗渠及斗渠以下的工程,積極推行由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管理。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是非營利的農民互助合作、自我服務的農村專業合作組織。其主要職責是:組織用水戶管理、維護農田灌溉工程設施;向灌區專業管理機構申請購水,組織用水戶公平、

6、有序、高效灌水;向用水戶收取水費并按合同向灌區專業管理機構繳付水費。 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按渠系組建,實行獨立的財務核算,民主選舉負責人,建立完善的管理規章制度。涉及水費計收、渠系改造、用水戶投工等重大事項,應征求全體用水戶意見或召開用水戶代表會議,按少數服從多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原則通過有關決議,并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灌區資產歸出資者所有,接受出資者監管。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十三條 灌區新建、續建、擴建和改造應按基本建設程序進行。工程竣工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驗收,辦理資產登記、移交手續。新建灌區在制定建設方案時,必須同時制定管理方案。 第十四條 未經批準不得隨意在灌區內新開渠道,或在渠道上

7、增設建筑物、提水泵站。需要新開或增設時,必須符合流域水資源規劃和灌區總體發展規劃的要求,經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按基本建設程序進行。 第十五條 灌區工程設施受法律保護,需要征用灌溉工程及占用灌溉水源的,按照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補償辦法進行補償。 第十六條 根據灌區管理的需要,結合具體情況,劃定灌區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所用土地應依法確權發證,明確邊界,設立標志。 第十七條 灌區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維修養護定額標準,制定工程維修養護管理辦法,逐步實行管養分離,建立市場化、專業化和社會化的工程維修養護體系。 灌區專業管理機構及用水合作組織的責任人,應對重要工程設施定期檢查觀測;做好歲修、

8、清淤等工作;保持灌溉排水渠溝斷面,保證行水暢通;控制地下水位,防治土壤次生鹽堿化等。 第十八條 灌區專業管理機構應做好灌區內水庫、河渠等工程的防洪保安,保護灌排渠道、建筑物和觀測、通訊、交通等設施的安全,及時發現和制止在灌區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內墾植、排污、濫伐林木、取土、挖砂、傾倒垃圾、棄渣土以及在渠道內設障阻水等各種影響工程完好和正常運行的行為,對造成影響的責令其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對蓄意破壞或造成嚴重損失的,要及時報告公安等執法部門依法處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十九條 灌區引水和水量調配應服從流域防汛指揮機構對防洪、排澇、抗旱的統一調度,做好灌區內的防洪、排澇、抗旱工作

9、,保障防洪、排澇、抗旱的安全。 第二十條 灌區應依據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水量分配方案,在灌區內合理統籌調配水資源,積極利用回歸水、冬閑水、微咸水、處理后符合灌溉水質標準的城市污廢水,利用蓄水、引水、提水等多種方式取水,提高灌溉保證率,做到均衡供水,發揮水資源的最大效益。 第二十一條 灌區實行用水總量控制與用水定額管理,嚴格按計劃供水,灌區內各用水單位(戶)應根據具體情況向灌區專業管理機構提出用水申請,灌區專業管理機構應按經灌區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的供水計劃,組織實施供水。 第二十二條 灌區專業管理機構應和用水單位(戶)簽訂供用水合同,明確責、權、利關系。 第二十三條 對超量用水和違章用水,灌區專

10、業管理機構有權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干預或阻撓灌區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破壞用水秩序。 第二十四條 灌溉期間,灌區管理人員應對用水單位(戶)進行技術指導,掌握進度,及時處理水事糾紛。灌溉期間如遇降雨或出現工程重大險情事故,灌區專業管理機構有權臨時決定減水、退水或停水。灌區專業管理機構應當隨時將重大事件向灌區管理委員會報告,必要時召開灌區用水單位(戶)代表大會通報情況。 第二十五條 灌區要結合生產實際,設立必要的灌溉觀測設施,加強灌溉試驗工作,根據灌溉試驗資料制定節水灌溉制度,實行科學灌溉。50萬畝以上的灌區要求建立灌溉試驗站,并嚴格執行灌溉試驗的有關規范和標準。 第二十六條 灌

11、區應采用多種方式大力推廣應用先進實用的節水灌溉技術,不斷提高水的利用率和生產效率,建設節水型灌區。 第二十七條 灌區應改進水的計量方法,完善量水設施,做好水情、水質、墑情、土壤鹽分、泥沙淤積和地下水位等測報工作。 第二十八條 灌區專業管理機構應建立和完善供水評價考核體系。每次供水后,灌區專業管理機構應及時核算、公布實用水量、灌溉面積、應交水費金額等,總結并及時糾正存在問題。 第二十九條 認真執行農田灌溉水質標準,對灌溉水質進行監測和控制,防止不符合水質標準的水進入灌排渠系。 第五章 組織管理 第三十條 灌區專業管理機構要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加強組織機構建設和管理,提高職工素質,嚴格執行國家有

12、關灌區管理單位崗位設置與定員標準。 嚴格劃分承擔防洪、排澇、抗旱等公益性事業部門和崗位,以及承擔灌溉、城鎮供水、發電等經營性部門和崗位,明確業務范圍、職責和管理方式。 第三十一條 灌區專業管理機構負責人由上級主管部門通過競爭方式選任,定期考核,實行優勝劣汰;其他各崗位人員實行聘用制,按崗聘人,職工競爭上崗,并經培訓后持證上崗。 第三十二條 灌區應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定期考評,表揚和獎勵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對工作不負責任,玩忽職守,造成損失或重大事故的,按情節輕重給予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鼓勵灌區在國家政策指導下,探索符合市場經濟規則、靈活多樣的分配機制,把職工收入與工作責任和績效緊密結合

13、起來。 第三十三條 灌區專業管理機構應建立、完善并嚴格執行各項內部管理制度,逐步采取科學管理方法和現代信息技術,提高灌區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四條 灌區應合理利用水土資源,開展多種經營,為分流人員創造就業條件,分流人員興辦的多種經營企業符合國家有關稅法規定的,經稅務部門核準,執行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十五條 灌區專業管理機構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參加所在地的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按國家有關政策執行養老制度。 第六章 經濟管理 第三十六條 灌區專業管理機構應加強經濟管理,不斷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環境效益,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運行機制,確保國有資

14、產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科學劃分公益性和經營性資產,并采取不同的資產管理和運營方式。灌區專業管理機構要建立完善有關資產運營、資本運作和財務管理的制度體系,并嚴格執行,按有關規定主動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監督和審計。 第三十八條 灌區承擔的防洪、排澇、抗旱、保護生態環境等公益性任務,應核定運行管理、維修養護成本和費用,按國家有關規定,申請財政資金補償。 第三十九條 灌區承擔的灌溉任務,農業用水價格按補償成本、費用的原則核定,在價格主管部門商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后,灌區要及時公布收費標準。因政策因素,水價低于成本而產生的虧損應由地方財政補償。 第四十條 灌區承擔的城鎮供水、發電等經營任務,應按照產

15、權清晰、權責明確、管理科學的原則,事企分開,財務獨立核算,其凈收益應按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比例納入灌區的經費預算。 非農業用水價格在補償供水生產成本、費用和依法計稅的基礎上,按供水凈資產計提利潤。 第四十一條 水費為生產經營性收費,應做到足額計收,保障灌區正常管理、運行、維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搭車收費、截留、平調、挪用和減免水費。 第四十二條 灌區供水實行計量收費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逐步推行基本水價和計量水價相結合的兩部制水價。提倡實行豐枯季節水價或季節浮動價格等有利于節約用水的辦法。灌區應改進計量方法,逐步縮小供水計量單位。 基本水價按補償供水直接工資、管理費用和50%的折舊費、修理費的

16、原則核定;計量水價按補償基本水價以外的水資源費、材料費等其它成本、費用以及計入規定利潤和稅金的原則核定。 第四十三條 用水單位(戶)必須及時足額交納水費。逾期不交的,按規定加收滯納金,經催交無效,可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 第四十四條 灌區專業管理機構應控制支出,降低成本,增效節支,提高經濟效益。 第七章 技術研究與推廣 第四十五條 灌區應重視和加強灌排技術的改進,推廣先進實用的新技術、新方法、新材料、新工藝。 第四十六條 灌區應根據改進灌溉技術、提高用水效率、滿足農業生產和結構調整等需要,對水土資源利用中出現的變化、水鹽變化趨勢、作物耗水規律、節水灌溉制度和各種節水措施的應用效果、節水器材設備的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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