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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精選文檔混凝土質量控制標準GB5016492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混凝土的質量要求 第一節 混凝土拌合物 第二節 混凝土強度 第三節 混凝土耐久性 第三章混凝土質量的初步控制 第一節 組成材料的質量控制 第二節 混凝土配合比的確定與控制 第四章混凝土質量的生產控制 第一節 計量 第二節 攪拌 第三節 運輸 第四節 澆筑前的檢查 第五節 澆筑 第六節 養護 附錄本標準用詞說明 附加說明第一章總則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

2、和國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施行日期:1993年5月1日關于發布國家標準混凝土質量控制標準的通知建標1992667號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有關計委,各計劃單列市建委:根據國家計委計綜19862630號文的要求,由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會同有關單位共同編制的混凝土質量控制標準,已經有關部門會審。現批準混凝土質量控制標準GB5016492為強制性國家標準,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本標準由建設部負責管理,由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負責解釋。出版發行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負責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1992年9月29日 編制說明本標準是根據國家計委

3、計綜19862630號文的要求,由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會同有關單位共同編制而成。在編制過程中,對全國混凝土的質量狀況和有關質量控制問題進行了廣泛的調查研究,吸取了行之有效的生產實踐經驗和科研成果,并借鑒了國外的有關標準。在先后完成本標準的初稿、征求意見稿及征求全國有關單位的意見后,完成送審稿,經審查會審定稿。本標準共分為四章,主要內容包括:總則、混凝土的質量要求、混凝土質量的初步控制、混凝土質量的生產控制等。本標準為首次編制,在實施過程中,請各單位注意積累資料,總結經驗,隨時將發現的問題和意見寄交給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100013),以供今后修訂時參考。建設部1992年9月 第一章總則第1.0.

4、1條 為加強混凝土生產和施工過程的質量控制,促進技術進步,確保混凝土的質量,制訂本標準。第1.0.2條 本標準適用于工業與民用建筑的普通混凝土質量控制。第1.0.3條 混凝土的質量控制應包括初步控制、生產控制和合格控制。實施混凝土質量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通過對原材料的質量檢驗與控制、混凝土配合比的確定與控制、混凝土生產和施工過程各工序的質量檢驗與控制、以及合格性檢驗控制,使混凝土質量符合規定要求。二、在生產和施工過程中進行質量檢測,計算統計參數,應用各種質量管理圖表,掌握動態信息,控制整個生產和施工期間的混凝土質量,并遵循升級循環的方式,制訂改進與提高質量的措施,完善質量控制過程,使混凝土

5、質量穩定提高。三、必須配備相應的技術人員和必要的檢驗及試驗設備,建立和健全必要的技術管理與質量控制制度。第1.0.4條 對混凝土的質量控制,除應遵守本標準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第二章混凝土的質量要求第一節 混凝土拌合物第2.1.1條 混凝土拌合物的各項質量指標應按下列規定檢驗:一、各種混凝土拌合物均應檢驗其稠度;二、摻引氣型外加劑的混凝土拌合物應檢驗其含氣量;三、根據需要應檢驗混凝土拌合物的水灰比、水泥含量及均勻性。()稠度第2.1.2條 混凝土拌合物的稠度應以坍落度或維勃稠度表示,坍落度適用于塑性和流動性混凝土拌合物,維勃稠度適用于干硬性混凝土拌合物。其檢測方法應

6、按現行國家標準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試驗方法的規定進行。第2.1.3條 混凝土拌合物根據其坍落度大小,可分為4級,并應符合表2.1.3的規定。混凝土按坍落度的分級表2.1.3級別名稱坍落度(mm)T1T2T3T4低塑性混凝土塑性混凝土流動性混凝土大流動性混凝土10405090100150160注:坍落度檢測結果,在分級評定時,其表達取舍至臨近的10mm。第2.1.4條 混凝土拌合物根據其維勃稠度大小,可分為4級,并應符合表2.1.4的規定。 混凝土按維勃稠度的分級表2.1.4 級別名稱維勃稠度(s)V0V1V2V3超干硬性混凝土特干硬性混凝土干硬性混凝土半干硬性混凝土3130212011105第

7、2.1.5條 坍落度或維勃稠度的允許偏差應分別符合表2.1.51和表2.1.52的規定。坍落度允許偏差表2.1.51坍落度(mm)允許偏差(mm)405090100±10±20±30維勃稠度允許偏差表2.1.52維勃稠度(s)允許偏差(s)1011202130±3±4±6()含氣量第2.1.6條 摻引氣型外加劑混凝土的含氣量應滿足設計和施工工藝的要求。根據混凝土采用粗骨料的最大粒徑,其含氣量的限值不宜超過表2.1.6的規定。 摻引氣型外加劑混凝土含氣量的限值表2.1.6粗骨料最大粒徑(mm)混凝土含氣量(%)10152025407.0

8、6.05.55.04.5 第2.1.7條 混凝土拌合物含氣量的檢測方法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試驗方法的規定進行。檢測結果與要求值的允許偏差范圍應為±1.5%。()水灰比和水泥含量第2.1.8條 混凝土的最大水灰比和最小水泥用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的規定。第2.1.9條 混凝土拌合物的水灰比和水泥含量的檢測方法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試驗方法的規定進行。實測的水灰比和水泥含量,應符合設計要求。()均勻性第2.1.10條 混凝土拌合物應拌合均勻,顏色一致,不得有離析和泌水現象。第2.1.11條 混凝土拌合物均勻性的檢測方法應按現行國家標

9、準混凝土攪拌機性能試驗方法的規定進行。第2.1.12條 檢查混凝土拌合物均勻性時,應在攪拌機卸料過程中,從卸料流的1/4至3/4之間部位采取試樣,進行試驗,其檢測結果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混凝土中砂漿密度兩次測值的相對誤差不應大于0.8%;二、單位體積混凝土中粗骨料含量兩次測值的相對誤差不應大于5%。第二節 混凝土強度第2.2.1條 普通混凝土按立方體抗壓強度標準值(N/)劃分為C7.5、C10、C15、C20、C25、C30、C35、C40、C45、C45、C55、C60等12個強度等級。第2.2.2條 混凝土強度的檢測,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普通混凝土力學性能試驗方法的規定進行。第2.2.3條 混

10、凝土強度,除應按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規定分批進行合格評定外,尚應對一個統計周期內的相同等級和齡期的混凝土強度進行統計分析,統計計算強度均值(fcu)、標準差()及強度不低于要求強度等級值的百分率(P),以確定企業的生產管理水平;其中fcu應符合本標準的第2.2.7條規定,和P應滿足表2.2.3的要求。第2.2.4條 對商品混凝土廠和預制混凝土構件廠,其統計周期可取一個月;對在現場集中攪拌混凝土的施工單位其統計周期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混凝土生產管理水平 表2.2.3 生產質量水平優良一般<C20C20<C20C20混凝土強度標準差(N/)商品混凝土廠和預制混凝土構件廠3.03.54

11、.05.0集中攪拌混凝土的施工現場3.54.04.55.5強度不低于規定強度等級值的百分率P(%)商品混凝土廠、預制混凝土構件廠及集中攪拌混凝土的施工現場95>85 第2.2.5條 混凝土強度標準差()和強度不低于規定強度等級值的百分率(P),可按下列公式計算: 式中fcu,i統計周期內第i組混凝土試件的立方體抗壓強度值(N/);N統計周期內相同強度等級的混凝土試件組數,該值不得少于25組;fcu統計周期內N組混凝土試件立方體抗壓強度的平均值(N/);N0統計周期內試件強度不低于要求強度等級值的組數。第2.2.6條 盤內混凝土強度的變異系數(b)不宜大于5%,其值可按下列公式確

12、定: 盤內混凝土強度均值(fcu)及其標準差(B)可利用正常生產連續積累的強度資料按下列公式確定: 式中b盤內混凝土強度的變異系數;b盤內混凝土強度的標準差(N/);fcun組混凝土試件立方體抗壓強度的平均值(N/);fcu,i第i組三個試件中強度最大值與最小值之差(N/);n試件組數,該值不得少于30組。fcu,i第i組混凝土試件立方體抗壓強度值。第2.2.7條 按月或季統計計算的強度平均值(fcu)宜滿足下式要求: 式中按月或季統計的強度平均值(N/);fcu,k混凝土立方體抗壓強度標準值(N/);按月或季統計的強度標準差(N/),確定標準差的試件組數不得少于25組。注:對有早齡期強度和特

13、殊要求的混凝土,其強度平均值可不受該上限限制。 第三節 混凝土耐久性第2.3.1條 根據混凝土試件所能承受的反復凍融循環(慢凍法)次數,混凝土的抗凍性劃分為D10、D15、D25、D50、D100、D150、D200、D250和D300等9個等級。第2.3.2條 根據混凝土試件在抗滲試驗時所能承受的最大水壓力,混凝土的抗滲性可劃分為S4、S6、S8、S10、S12等5個等級。第2.3.3條 混凝土的抗凍性和抗滲性試驗方法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普通混凝土長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試驗方法的規定進行。實測的混凝土抗凍性或抗滲性指標,不應低于設計要求。 第2.3.4條 混凝土拌合物中的氯化物總含量(以氯離子重量計

14、)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對素混凝土,不得超過水泥重量的2%;二、對處于干燥環境或有防潮措施的鋼筋混凝土,不得超過水泥重量的1%;三、對處在潮濕而不含有氯離子環境中的鋼筋混凝土,不得超過水泥重量的0.3%;四、對在潮濕并含有氯離子環境中的鋼筋混凝土,不得超過水泥重量的0.1%;五、預應力混凝土及處于易腐蝕環境中的鋼筋混凝土,不得超過水泥重量的0.06%。 第三章混凝土質量的初步控制第3.0.1條 混凝土質量的初步控制應包括組成材料的質量檢驗與控制和混凝土配合比的合理確定。第一節 組成材料的質量控制()水泥第3.1.1條 配制混凝土用的水泥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硅酸鹽水泥、普通硅酸鹽水泥、礦碴

15、硅酸鹽水泥、火山灰質硅酸鹽水泥、粉煤灰硅酸鹽水泥和快硬硅酸鹽水泥的規定。當采用其他品種水泥時,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有關規定。第3.1.2條 應根據工程特點、所處環境以及設計、施工的要求,選用適當品種和標號的水泥。第3.1.3條 對所用水泥應檢驗其安定性和強度。有要求時,尚應檢驗其他性能。其檢驗方法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水泥膠砂強度檢驗方法、水泥細度檢驗方法(篩析法)、水泥比表面積測定方法(勃氏法)、水泥標準稠度用水量、凝結時間、安定性檢驗方法和水泥化學分析方法的規定。注:根據需要可采用水泥快速檢驗方法預測水泥28d強度,作為混凝土生產控制和進行配合比設計的依據。第3.1.4條 水泥應按不同品種、標

16、號及牌號按批分別存儲在專用的倉罐或水泥庫內。如因存儲不當引起質量有明顯降低或水泥出廠超過三個月(快硬硅酸鹽水泥為一個月)時,應在使用前對其質量進行復驗,并按復驗的結果使用。 ()骨料第3.1.5條 普通混凝土所用的骨料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第3.1.6條 骨料的選用應符合下列要求:一、粗骨料最大粒徑應符合下列要求:1不得大于混凝土結構截面最小尺寸的1/4,并不得大于鋼筋最小凈距的3/4;對于混凝土實心板,其最大粒徑不宜大于板厚的1/2,并不得超過50mm;2泵送混凝土用的碎石,不應大于輸送管內徑的1/3;卵石不應大于輸送管內徑的2/5;二、泵送混凝土用的細骨料,對0.315mm篩孔的通過量

17、不應少于15%,對0.16mm篩孔的通過量不應少于5%;三、泵送混凝土用的骨料還應符合泵車技術條件的要求。第3.1.7條 骨料質量應按下列規定進行檢驗:一、來自采集場(生產廠)的骨料應附有質量證明書,根據需要應按批檢驗其顆粒級配、含泥量及粗骨料的針片狀顆粒含量;二、對無質量證明書或其它來源的骨料,應按批檢驗其顆粒級配、含泥量及粗骨料的針片狀顆粒含量。必要時還應檢驗其他質量指標。三、對海砂,還應按批檢驗其氯鹽含量,其檢驗結果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四、對含有活性二氧化硅或其他活性成分的骨料,應進行專門試驗,待驗證確認對混凝土質量無有害影響時,方可使用。第3.1.8條 骨料在生產、采集、運輸與存儲過

18、程中,嚴禁混入影響混凝土性能的有害物質。骨料應按品種、規格分別堆放,不得混雜。在其裝卸及存儲時,應采取措施,使骨料顆粒級配均勻,保持潔凈。 ()水第3.1.9條 拌制各種混凝土的用水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混凝土拌合用水標準的規定。第3.1.10條 不得使用海水拌制鋼筋混凝土和預應力混凝土。不宜用海水拌制有飾面要求的素混凝土。()摻合料第3.1.11條 用于混凝土中的摻合料,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用于水泥中的火山灰質混合材料和用于水泥中的粒化高爐礦渣的規定。當采用其他品種的摻合料時,其燒失量及有害物質含量等質量指標應通過試驗,確認符合混凝土質量要求時,方可使用。第3.1.12

19、條 選用的摻合料,應使混凝土達到預定改善性能的要求或在滿足性能要求的前提下取代水泥。其摻量應通過試驗確定,其取代水泥的最大取代量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第3.1.13條 摻合料在運輸與存儲中,應有明顯標志。嚴禁與水泥等其他粉狀材料混淆。()外加劑第3.1.14條 ,用于混凝土的外加劑的質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外加劑的規定。第3.1.15條 選用外加劑時,應根據混凝土的性能要求、施工工藝及氣候條件,結合混凝土的原材料性能、配合比以及對水泥的適應性等因,通過試驗確定其品種和摻量。第3.1.16條 選用的外加劑應具有質量證明書,需要時還應檢驗其氯化物、硫酸鹽等有害物質的含量,經驗證確認對混凝土無有

20、害影響時方可使用。第3.1.17條 不同品種外加劑應分別存儲,做好標記,在運輸與存儲時不得混入雜物和遭受污染。第二節 混凝土配合比的確定與控制第3.2.1條 混凝土配合比應按國家現行標準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設計技術規定和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的規定,通過設計計算和試配確定。當配合比的確定采用早期推定混凝土強度時,其試驗方法應按國家現行標準規定進行。在施工過程中,不得隨意改變配合比。第3.2.2條 泵送混凝土配合比應考慮泵送的垂直和水平距離、彎頭設置、泵送設備的技術條件等因素,按有關規定進行設計,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的規定。第3.2.3條 混凝土配合比使用過程中,應根據混

21、凝土質量的動態信息,及時進行調整。第四章混凝土質量的生產控制第4.0.1條 混凝土質量的生產控制應包括混凝土組成材料的計量、混凝土拌合物的攪拌、運輸、澆筑和養護等工序的控制。第4.0.2條 施工(生產)單位應根據設計要求,提出混凝土質量控制目標,建立混凝土質量保證體系,制訂必要的混凝土生產質量管理制度。第4.0.3條 在生產過程中應對在各工序中取得的質量數據,定期(每月、季、年)進行統計分析,并應采用各種質量統計管理圖表,根據生產過程的質量動態,及時采取措施和對策。第4.0.4條 施工(生產)單位必須積累完整的混凝土生產全過程的技術資料和質量檢測資料,并應分類整理存檔。第一節 計量第4.1.1

22、條 在計量工序中,整個生產期間每盤混凝土各組成材料計量結果的偏差應符合表4.1.1的規定。注:混凝土各組成材料的計量應按重量計,水和液體外加劑可按體積計。 混凝土組成材料計量結果的允許偏差表4.1.1組成材料允許偏差水泥、摻合料粗、細骨料水、外加劑±2%±3%±2%第4.1.2條 每一工作班正式稱量前,應對計量設備進行零點校核。 第4.1.3條 生產過程中應測定骨料的含水率,每一工作班不應少于一次,當含水率有顯著變化時,應增加測定次數,依據檢測結果及時調整用水量和骨料用量。第4.1.4條 計量器具應定期檢定,經中修、大修或遷移至新的地點后,也應進行檢定。第二節 攪

23、拌第4.2.1條 在攪拌工序中,拌制的混凝土拌合物的均勻性應符合本標準第2.1.12條 的規定。第4.2.2條 混凝土攪拌的最短時間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的規定。混凝土的攪拌時間,每一工作班至少應抽查兩次。第4.2.3條 混凝土攪拌完畢后,應按下列要求檢測混凝土拌合物的各項性能:一、混凝土拌合物的稠度應在攪拌地點和澆筑地點分別取樣檢測。每一工作班不應少于一次。評定時應以澆筑地點的測值為準。在預制混凝土構件廠(場),如混凝土拌合物從攪拌機出料起至澆筑入模的時間不超過15min時,其稠度可僅在攪拌地點取樣檢測。在檢測坍落度時,還應觀察混凝土拌合物的粘聚性和保水性。二、根據需

24、要,尚應檢測混凝土拌合物的其他質量指標,檢測結果應符合本標準第二章第一節的規定。第三節 運輸第4.3.1條 在運輸工序中,應控制混凝土運至澆筑地點后,不離析、不分層、組成成分不發生變化,并能保證施工所必需的稠度。第4.3.2條 運送混凝土的容器和管道,應不吸水、不漏漿,并保證卸料及輸送通暢。容器和管道在冬期應有保溫措施,夏季最高氣溫超過40時,應有隔熱措施。第4.3.3條 混凝土從攪拌機卸出后到澆筑完畢的延續時間不宜超過表4.3.3的規定。混凝土從攪拌機卸出到澆筑完畢的延續時間表4.3.3氣溫延續時間(min)采用攪拌車采用其他運輸設備采用其他運輸設備C30>C30C30>C302

25、5>25120909060 9060 7545 注:摻有外加劑或采用快硬水泥時延續時間應通過試驗確定第4.3.4條 混凝土運至澆筑地點,如混凝土拌合物出現離析或分層現象,應對混凝土拌合物進行二次攪拌。第4.3.5條 混凝土運至指定卸料地點時,應檢測其稠度。所測稠度值應符合設計和施工要求。其允許偏差值應符合本標準的第2.1.5條規定。第4.3.6條 混凝土拌合物運至澆筑地點時的溫度,最高不宜超過35;最低不宜低于5。第4.3.7條 采用泵送混凝土時,應保證混凝土泵的連續工作,受料斗內應有足夠的混凝土,泵送間歇時間不宜超過15min。第四節 澆筑前的檢查第4.4.1條 澆筑混凝土前,應檢查和

26、控制模板、鋼筋、保護層和預埋件等的尺寸、規格、數量和位置,其偏差值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的規定。此外,還應檢查模板支撐的穩定性以及接縫的密合情況。第4.4.2條 模板和隱蔽項目應分別進行預檢和隱檢驗收,符合要求時,方可進行澆筑。第五節 澆筑第4.5.1條 在澆筑工序中,應控制混凝土的均勻性和密實性。第4.5.2條 混凝土拌合物運至澆筑地點后,應立即澆筑入模。在澆筑過程中,如混凝土拌合物的均勻性和稠度發生較大變化,應及時處理。第4.5.3條 柱、墻等結構豎向澆筑高度超過3m時,應采用串筒、溜管或振動溜管澆筑混凝土。第4.5.4條 混凝土應振搗成型,根據施工對象及混凝土拌合

27、物性質應選擇適當的振搗器,并確定振搗時間。第4.5.5條 混凝土在澆筑及靜置過程中,應采取措施防止產生裂縫。由于混凝土的沉降及干縮產生的非結構性的表面裂縫,應在混凝土終凝前予以修整。第4.5.6條 在澆筑混凝土時,應制作供結構或構件出池、拆模、吊裝、張拉、放張和強度合格評定用的試件。需要時還應制作抗凍、抗滲或其他性能試驗用的試件。第六節 養護第4.6.1條 在養護工序中,應控制混凝土處在有利于硬化及強度增長的溫度和濕度環境中。使硬化后的混凝土具有必要的強度和耐久性。第4.6.2條 施工(生產)單位應根據施工對象、環境、水泥品種、外加劑以及對混凝土性能的要求,提出具體的養護方案,并應嚴格執行規定的養護制度。第4.6.3條 自然養護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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