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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水利水電施工合同和招標文件范本水利水電施工合同書發包人:(全稱)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派現場代表: 聯系電話 承包人:(全稱)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項目經理: 聯系電話 總工程師: 質量負責人: 監理人:(全稱) 地址: 總監理工程師: 聯系電話 監理工程師: 發包人擬修建 工程,接受了承包人的投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1.1工程名稱: 1.2工程地點: 1.3可研文件名稱,文號: . 1.4初設文件名稱,文號: . 1.5工程規模: ; 建設任務: . 1.6工程概算審批總投資

2、萬元;資金 . 二,工程承包范圍及合同工程量 2.1工程承包范圍:(包括永久工程,臨時工程名稱;其中渠系或堤防工程,必須標注起止里程樁號). 2.2主要合同工程量:(以招投標文件為準). 三,合同價款 3.1合同價款承包方式: (詳見合同附件3). 3.2合同總價人民幣(大寫): 萬元 (人民幣小寫 萬元).其中:永久工程 萬元;臨時工程 萬元;安全措施費 萬元;技術措施費 萬元(詳見合同附件2). 四,合同工期及進度 4.1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 4.2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 天. 4.3為滿足本工程總工期的要求,承包人承諾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使本合同以下關鍵項目進度滿足控制性工期要求.

3、關鍵項目控制性工期表 序號 關鍵項目名稱 最遲完工日期 備注 4.4承包人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下,發包人要求按合同規定的完工日期提前完工,按監理人核實的提前天數,發包人可向承包人支付提前完工獎金,提前完工獎勵金計算方法: . 五,雙方的義務和責任 5.1發包人的義務和責任 5.1.1發包人應遵守與本合同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并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5.1.2發包人負責在主體工程開工前按有關規定辦理水利工程開工許可手續,并委托監理人于 年 月 日前向承包人發布開工通知.否則,承擔工程延誤責任. 5.1.3發包人應在開工通知發出前安排監理人進入工地開展監理工作,并在開工通知發布前將監理任命及發包人

4、相關人員職權,聯絡方式通知承包人. 發包人主要人員的職權表 序號 姓名 職務 在合同中的主要職權 聯絡方式 5.1.4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用地范圍和期限,辦清或協調征地移民責任單位辦清施工用地范圍內的征地移民,按時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否則,承擔工期延誤責任. 提供的用地范圍為: ; 期限: . 5.1.5發包人應按合同規定,完成由發包人承擔的施工準備工程,并按合同規定的期限提供承包人使用.否則,承擔工期延誤責任. 提供承包人使用的工程為: ; 期限: . 5.1.6發包人應按招投標文件中技術條款的有關規定,委托監理人向承包人提供現場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 5.1.7發包人應

5、向承包人提供已有的與本合同工程有關的水文和地質勘探資料,但只對資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對承包人使用上述資料所作的分析p ,判斷和推論負責. 5.1.8發包人應委托監理人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向承包人提供應由發包人負責提供的圖紙. 發包人負責提供的圖紙和期限 序號 圖紙名稱 提交日期 份數 備注 5.1.9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合同價款. 5.1.10發包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負責統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治安保衛,施工作業安全以及消防,防汛和抗災等工作.發包人對文明施工的統一管理和協調工作不免除承包人應負的責任. 5.1.11發包人應按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統一籌劃本工程的環境保護工作,

6、負責審查承包人所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并監督其實施.5.1.12發包人應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臨近建筑物,構筑物,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并承擔有關費用;協助承包人辦理爆破,安全以及特種行業許可手續. 5.1.13發包人應按合同規定負責辦理由發包人投保的保險.發包人負責辦理的保險有: . 5.1.14發包人應按現行水利水電工程驗收規定,組織或主持有關驗收工作. 5.1.15其它責任:5.2承包人的義務和責任 5.2.1承包人應遵守與本合同工程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5.2.2承包人根據招標文件的約定按時向發包人提交履約擔保證件或現金.本合同履約擔保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萬

7、元.履約擔保證件在保修責任終止前有效,并在有效期結束后14天內退還給承包人;履約保證金在工程驗收合格后14天內返還承包人. 5.2.3承包人應在接到開工通知后 日內,按投標文件及時向工地調遣或雇傭人員和調配施工設備,材料進入工地,按施工總進度要求完成施工準備工作.若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按時調遣人員,設備,材料,或擅自變更投標文件中承諾的項目經理或總工程師,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承包人向工地調遣或雇傭主要人員 序號 姓名 職務 在合同中的主要職責 到達現場時限 一 主要人員 1 項目經理 2 總工程師 3 質量負責人 4 安全負責人 二 現場管理人員( 人) 1 行政管理 2 技術管理 三 作業人

8、員工種 ( 人) 1 土石方工程 2 混凝土工程 3 灌漿工程 4 鋼筋安裝 5 金屬結構安裝 6 設備安裝 7 其他 四 特種作業人員( 人) 塔機機手 放炮員 安全員 質檢員 承包人向工地調配施工設備和材料 一 主要施工設備名稱 規格型號 數量 用途 到達現場時間 1 2 3 二 主要材料 1 2 3 5.2.4承包人應認真執行監理人發出的與合同有關的任何指示,嚴格按監理審批的施工圖紙進行施工. 5.2.5承包人應按招投標文件中技術條款規定的內容和期限,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措施計劃和由承包人負責的施工圖紙,報送監理人審批,并對現場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和可靠負全部責任. 承包人負責提交的圖

9、紙和文件表 序號 圖紙和文件名稱 提交時限 提交發包人份數 1 施工組織設計報告 2 施工技術措施計劃 3 年,月進度報表 4 質量檢測與評定資料 5 工序開倉(開工)資料 6 竣工圖及驗收資料 7 結算資料 8 承包人應提供的施工圖 5.2.6承包人按有關規定負責辦理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險. 5.2.7承包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文明施工,避免施工對公眾利益的損害,保證工程施工和人員的安全. 5.2.8承包人應遵守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按有關規定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工地及其附近的環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聲和其它因素所造成的環境破壞和人員傷害及財產損失,避免施工對公眾利益的損害. 5.2.9承

10、包人應嚴格按施工圖紙和本合同招投標文件中技術條款規定的質量要求完成各項工作. 5.2.10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的指示為其他人在本工地或附近實施與本工程有關的其它各項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 5.2.11承包人應在工程通過完工驗收后 天內完成工地清理并撤退其人員,施工設備和剩余材料. 5.2.12其它責任:六,監理人的職責 6.1監理人應履行合同規定的職責. 6.2監理人可以行使合同規定的和合同中隱含的權力,若發包人要求監理人在行使某種權力前必須得到發包人批準,則應在合同或補充協議中予以規定,否則監理人行使這種權力應視為已得到發包人的事先批準. 6.3監理人負責工程的進度控制,質量控制,投資控制;負責設

11、計變更審核和合同管理;協調建設各方關系;工程分包,工期調整,設計變更等,監理人在作出決定前,應得到發包人的批準;屬重大設計變更的,應按行政審批部門批準的設計變更進行控制. 6.4總監理工程師是監理人駐工地履行監理職責的全權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應全面負責發包人委托的監理工作.組織施工組織設計審查,簽發施工圖紙,監理文件,組織工程質量檢查評定與分部工程驗收,隱蔽工程驗收,審簽工程進度結算資料. 6.5監理工程師在總監授權范圍內開展監理工作. 6.6監理人的指示應蓋有監理人授權的現場機構公章和總監或其授權監理人員簽名. 監理人的指示 序號 監理指示名稱 監理指示主要內容 1 開工通知 監理人按照有關

12、規定,向承包人發布單位工程,分部(分項)工程,單元工程等開工通知. 2 監理審批文件 施工組織設計審批文件,施工導流及度汛方案審批文件,工程質量評定項目劃分審批文件,試驗報告及質量標準審批文件,簽發施工圖紙等. 3 工序及隱蔽工程驗收簽證 重要工序及隱蔽工程必須經監理工程師批準后,才能進行下一工序施工. 4 施工過程質量控制指令 要求承包人提供試驗和檢測成果;停止各種違章作業行為;停止不合格的材料,設備,設施的安裝與使用;要求對不合格工序進行補工或返工;對造成質量事故或多次嚴重違規的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質量缺陷或質量事故處理方案審核意見等.在緊急情況下,監理可以做出口頭指令,并在48小時內給予

13、書面確認. 5 施工過程進度控制指令 要求承包人加快工程建設進度或加速施工的指令,督促承包人做出調整安排,編報趕工措施報告,報監理批準,并督促實施. 6 工程造價控制指令 工程量審定表,工程進度結算表,完工結算審簽資料等. 7 現場協調指令 工程變更,價格調整,工程停工或緩建,合同終止,違約責任劃分,多家承包人交叉作業干擾,現場矛盾協調等指令. 七,質量 7.1承包人應在工地設置專門的質量檢查機構,配備專職的質量檢查人員,建立完善的質量檢查制度.承包人在接到開工通知后 天內,向監理人提交工程質量檢查計劃和措施報告報送監理人審批. 7.2承包人應嚴格按招投標文件中技術條款的規定和監理人的指示,認

14、真履行質量檢查職責,詳細作好質量檢查記錄,編寫質量檢查報表,每 個月向監理人提交質量自檢報告. 7.3監理人有權對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項工藝,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檢查和檢驗,承包人應為監理人的質量檢查和檢驗提供一切方便.監理人的檢查和檢驗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規定應負的責任. 7.4 承包人負責采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應由承包人會同監理人進行檢驗和交貨驗收, 驗收時應同時查驗材質證明和產品合格證書.承包人還應按招投標文件中技術條款的規定進行材料的抽樣檢驗和工程設備的檢驗測試,并將檢驗結果提交監理人,其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7.5發包人負責采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應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規定的交

15、貨地點共同進行交貨驗收,并由發包人正式移交給承包人.在驗收時,承包人應按監理人指示進行材料的抽樣檢驗和工程設備的檢驗測試,并將檢驗結果提交監理人,其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若抽檢不合格時,由發包人承擔.發包人負責采購的工程設備安裝后,若發現工程設備存在缺陷時,應由監理人與承包人共同查找原因,如屬設備制造不良引起缺陷應由發包人負責;如屬承包人運輸和保管不慎或安裝不良引起的損壞應由承包人負責. 7.6承包人應在工地建立自己的試驗室,開展施工檢測工作,施工檢測方案在工程開工前 日內報市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審核后實施.施工檢測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承包人無條件和能力建立現場試驗室,承包人應委托有水利工

16、程質量檢測資質和資格的檢測單位承擔現場材料和現場工藝試驗等施工檢測工作,簽訂施工檢測合同.施工檢測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檢測費在工程開工后 個月內,由發包人在支付給承包人的月進度付款中扣除,按檢測合同規定支付給檢測單位. 7.7隱蔽工程和工程的隱蔽部位必須按相關規定經監理人驗收合格后,承包人才能進行覆蓋.承包人私自將隱蔽部位覆蓋,監理人有權指示承包人采用鉆孔探測以至揭開進行檢驗,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7.8工程使用的一切材料和工程設備均應滿足招投標文件中技術條款和施工圖紙規定的品級,質量標準和技術特性.監理人有權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可以隨時發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

17、即采取措施進行補救,直到徹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若承包人無故拖延或拒絕執行監理人的上述指示,則發包人有權委托其他承包人執行該項指示,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利潤以及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7.9承包人對施工質量負責.工程施工質量必須達到合格標準,對施工質量缺陷或施工質量事故,承包人應無條件地按監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直至施工質量達到合格為止,由此產生的費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擔. 八,安全 8.1發包人應負責與當地公安部門協商,建立現場治安管理機構,統一管理全工地的治安保衛事宜,負責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衛職責. 8.2發包人

18、應按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26號),認真履行本工程的安全管理職責,負責統一管理本工程的施工作業安全以及消防,防汛和抗災等工作,組織編制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方案和搶險預案,與承包人等參建各方簽訂安全管理目標責任書,在工程開工15日內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8.3監理人應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本合同的有關規定,檢查,監督施工安全工作的實施,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本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8.4承包人對本工程的安全施工負責.承包人應認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確保工程和由其管轄的人員,材料,設施和設備的安全,防止工地

19、附近建筑物和居民的生命財產遭受損害. 8.5承包人必須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為 ),并按要求設置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人員 名. 8.6承包人單列的施工安全措施費經監理人批準后,專款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以及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8.7對本工程發生的重大,特大及特別重大安全事故,發包人和承包人應按重慶市水利行業重大特大及特別重大安全事故現場處置程序(試行)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置. 8.8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為執行本合同所各自雇用的全部人員承擔工傷事故責任,并按各自的責任進行賠償. 九,工程計量與結算 9.1計量 9.1.1本合同

20、的計量單位,均采用國家法定的計量單位. 9.1.2計量方法應按本合同招投標文件中技術條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9.1.3本合同工程量清單中所列的工程量是合同的估算工程量,結算的工程量應是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并按有關計量規定計量的工程量. 9.1.4工程量的計量必須經發包人,承包人,監理人三方代表簽字認可. 9.2 支付 9.2.1工程預付款 (1)工程預付款總金額為合同價格的 %,分兩次支付給承包人.第一次支付預付款總額的 %,第二次支付金額為該預付款總額的 %. (2)第一次預付款應在本合同簽署后 天內,并在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交了經發包人認可的預付款保函后支付;第二次預付款需待承包人主要設備進入工地后

21、,其估算價值已達到本次預付款金額時,由承包人提出書面申請,經監理人核實后出具付款證書提交給發包人,發包人收到監理人出具的付款證書后的 天內支付給承包人. (3)工程預付款由發包人從月進度付款中扣回.在合同累計完成金額達到合同價格的 %時開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計完成金額達到合同價格的 %時全部扣清.在每次進度付款時,累計扣回的金額按下列公式計算: 式中r每次進度付款中累計扣回的金額; a工程預付款總金額; s合同價格; c合同累計完成金額; f1按合同條款規定開始扣款時合同累計完成金額達到合同價格的比例; f2按合同條款規定全部扣清時合同累計完成金額達到合同價格的比例. 上述合同累計完成金額均指價

22、格調整前且未扣保留金的金額. 9.2.2工程材料預付款 (1)形成本合同永久工程的 等主要材料到達工地并滿足以下條件后,承包人可向監理人提交材料預付款支付申請單,要求給予材料預付款. 材料的質量和儲存條件符合招投標文件中技術條款的要求; 材料已到達工地,并經承包人和監理人共同驗點入庫; 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的要求提交了材料的訂貨單,收據或價格證明文件. (2)預付款金額為經監理人審核后的實際材料價的 %,在月進度付款中支付. (3)預付款從付款月后的6個月內在月進度付款中每月按該預付款金額的1/6平均扣還. 9.2.3工程進度付款 (1)進度款按月支付. (2)承包人按監理人規定的格式提交月進度付

23、款申請單,監理人在收到月進度付款申請14日內完成核查,并向發包人出具月進度付款證書,經發包人審批后支付給承包人,支付時間不應超過監理人收到月進度付款申請單后28天.若不按期支付,則應從逾期第一天起按規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加付給承包人. (3)月進度付款申請單應包括以下內容: 已完成的本合同工程量清單中的工程項目及其它項目的應付金額. 經監理人簽認的當月計日工支付憑證標明的應付金額. 按第9.2.2款規定的工程材料預付款金額. 根據第9.2.8款規定的價格調整金額. 扣除按第9.2.1款和第9.2.2款規定應由發包人扣還的工程預付款和工程材料預付款金額. 扣除按第9.2.4款規定應由發包人扣留的保

24、留金金額. 9.2.4保留金 (1)由監理人從第一個月開始,在給承包人的月進度付款中扣留 %作為保留金(其計算額度不包括預付款和價格調整金額),直至扣留的保留金額達到合同價格的 %為止. (2)在單位工程或部分工程驗收合格并簽發移交證書后,將其相應的保留金總額的1/2在月進度付款中支付給承包人. (3)在簽發本合同工程移交證書后14天內由監理人出具保留金付款證書,發包人將剩余保留金總額的1/2支付給承包人. (4)發包人應在保修期滿后14天內將剩余的保留金支付給承包人. 9.2.5完工結算 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證書頒發后的28天內,承包人應按監理人批準的格式提交一份完工付款申請單(一式四份),并按

25、要求附詳細證明文件,監理人應在28天內完成復核,并出具完工付款證書報送發包人審批.發包人應在收到上述完工付款證書后的60天內完成審批并支付給承包人,若發包人不按期支付,則應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給承包人,并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利息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 9.2.6最終結清 承包人在收到按規定頒發的保修責任終止證書后的28內,按監理人批準的格式向監理人提交一份最終付款申請單(一式4份)和結清單,監理人應在14天內完成復核,出具一份最終付款證書報發包人審批,發包人審查監理人提交的最終付款證書后,若確認還應向承包人付款,則應在收到該證書后的42天支付給承包人.若確認承包人應向發包人付款,則發包人應

26、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在收到通知后的42天內付還發包人. 9.2.7發包人或承包人若未按期付款,均應支付逾期違約金.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標準為: . 9.2.8價格調整 (1)價格調整的差額計算 對因人工,材料和設備等物價波動影響合同價格時,按下面兩種方法中的第 種方法計算價格調整的差額,調整合同價格. 第一種方法:在整個合同實施過程中,合同價格不因物價波動作任何調整. 第二種方法:在合同約定工期內,現行價格引起的總價調整的絕對值小于或等于本合同約定總價的 %時,雙方自行承擔物價調整風險,合同價格不進行調整.當現行價格引起的總價調整的絕對值大于本合同約定總價的 %時,取其絕對值大于 %的部分為合同

27、價格的調整數. 調增時,價格調整方法為 ; 調減時,價格調整方法為 . (2)除合同本款規定的調價因素外,其余因素的物價波動均不另行調價. (3)承包人工期延誤后的價格調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在合同規定的完工日期內完工,則對原定完工日期后施工的工程,采用原定完工日期與實際完工日期的兩個價格指數中的低者作為現行價格進行結算.若由于發包人原因造成延長了完工日期,但又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延長后的完工日期內完工,則對延期期滿后施工的工程,其價格調整計算應采用延長后的完工日期與實際完工日期的兩個價格指數中的低者作為現行價格進行結算. (4)法規更改引起的價格調整 在投標截止日前的28天后,國家的法律,行

28、政法規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和規章發生變更,導致承包人在實施合同期間所需要的工程費用發生除第9.2.8款規定以外的增減時,應由監理人與發包人和承包人進行協商后確定需調整的合同金額. 十,合同變更 10.1變更 10.1.1沒有監理人的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變更.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監理人可根據工程的需要指示承包人進行變更,變更項目未引起工程施工組織和進度計劃發生實質性變動或不影響其原定的價格時,不予調整該項目的單價. 10.1.2變更引起的單價或合價調整,承包人應在收到監理人發出的變更指示后28天內,向監理人提交變更報價書,監理人在28天內對變更報價書進行審核后作出變更決定,

29、并通知承包人.價格審核期間,承包人仍應按監理人的變更指示進行施工.價格調整的原則: (1)工程量清單中有適用于變更工作的項目時,應采用該項目的單價或合價. (2)工程量清單中無適用于變更工作的項目,新增項目單價計算方法為: . 10.1.3由于發包人原因引起的變更,發包人應承擔相應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于承包人違約或其它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變更,其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10.2 轉包與分包 10.2.1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不得通過租用,借用他人資質證書承攬工程;承包人如有上述行為,發包人有權立即解除合同,承包人應按本合同第11條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10

30、.2.2主要建筑物的主體結構不得進行工程分包.所稱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將造成下游災害或嚴重影響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 10.2.3在合同實施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發包人可向承包人推薦分包人: (1)由于重大設計變更導致施工方案重大變化,致使承包人不具備相應的施工能力. (2)由于承包人原因,導致施工工期拖延,承包人無力在合同規 定的期限內完成合同任務. (3)項目有特殊技術要求,特殊工藝或涉及專利權保護的.如承包人同意,則應由承包人與分包人簽訂分包合同;如承包人拒絕,則可由承包人自行選擇分包人,但需經發包人書面認可. 10.2.4發包人一般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但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如承包

31、人無力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合同中的應急防汛,搶險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項目,發包人經項目的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可對該應急防汛,搶險等項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與其分包工作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和損失賠償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對發包人負責,承包人不對此承擔責任. 10.2.5除發包人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對其分包項目的實施以及分包人的行為向發包人負全部責任.承包人應對分包項目的工程進度,質量,安全,計量和驗收等實施監督和管理. 十一,違約與索賠 11.1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承包人未按第5.2款規定履行義務或發生下述行為之一者屬承包人違約: 11.1.1承包人無正當理由未按開工通知的要求及

32、時進場組織施工和未按本合同約定的進度計劃有效地開展施工準備,造成工期延誤; 11.1.2承包人將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權利轉讓給其他人,或私自將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 11.1.3未經監理人批準,承包人私自將已按合同規定進入工地的工程設備,施工設備,臨時工程設施或材料撤離工地; 11.1.4承包人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或拒絕處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設備; 11.1.5由于承包人原因未按合同進度計劃及時完成合同規定的工程或部分工程,連續3個月未采取有效措施趕上進度,造成工期延誤; 11.1.6承包人在保修期內未對工程移交證書中所列的缺陷清單內容進行修復,或經監理人檢驗認為修復

33、質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絕再進行修補; 11.1.7承包人無正當理由否認合同有效或拒絕履行合同規定的承包人義務,經查證核實后,發包人可將此行為上報行業主管部門,記入該企業誠信檔案. 11.2由于承包人原因本合同項目未能按合同約定的日期完工,承包人應支付逾期完工違約金.逾期完工違約金 元/天,累計不超過 元. 11.3承包人發生違約行為時,監理人應及時向承包人發生書面警告或停工整改通知,限期整改;監理人發出停工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無視監理人的指示,不提交整改報告,不采取整改措施,則發包人可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時,承包人應按本工程中標價格的 %(5%10%)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同時應賠償

34、由此給發包人造成的超過該違約金的實際損失. 11.4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包人未按第5.1款規定履行義務或發生下述行為之一者屬發包人違約: 11.4.1發包人未能按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時間提供施工用地,測量基準和應由發包人負責的部分準備工程等承包人施工所需的條件; 11.4.2發包人未能按合同規定的時限向承包人提供應由發包人負責的施工圖紙; 11.4.3發包人未能按合同規定的時間支付各項預付款或合同價款,或無正當理由阻撓,拒絕批準任何支付憑證,導致付款延誤; 11.4.4由于法律,財務等原因導致發包人已無法繼續履行或實質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義務. 11.5由于發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由發包人承擔由

35、此造成的窩工人員損失和機械設備閑置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若發包人要求承包人通過趕工方式保證工程按合同約定工期按期完工,則應由發包人承擔采取趕工措施所增加的合理費用. 11.6發包人違約,并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內仍未采取措施改正,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發包人應承擔違約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暫停施工后,發包人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糾正其違約行為,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時,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已完工程的合同價款,同時按本工程中標價格的 %向承包人支付違約金,同時應賠償由此給發包人造成的超過該違約金的實際損失. 11.7索賠的提出.雙方有權根據本合同及其它有關規定向對方提出索賠.但應在索賠事件發

36、生后28天內將索賠意向書提交監理人,并抄送違約方.在上述意向書發出后的28天內,再向監理單位提交索賠申請報告,詳細說明索賠理由和索賠費用的計算依據,并應附必要的當時記錄和證明材料.如果索賠事件繼續產生影響,履約方應按監理單位要求的合理時間間隔列出索賠累計金額和提出中期索賠申請報告,并在索賠事件影響結束后的28天內向監理單位提交包括最終索賠金額,延續記錄,證明材料在內的最終索賠申請報告,并抄送違約方.否則,違約方可不受理. 11.8索賠的處理. 11.8.1監理人收到履約方提交的索賠意向書,應核查履約方的當時記錄,并可指示履約方繼續作好延續記錄以備核查,監理單位可要求履約方提交全部記錄的副本. 11.8.2監理人收到履約方提交的索賠申請報告和最終索賠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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