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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內蒙古自治區道路旅客運輸平安管理方法第一章 總 那么第一條 為保障道路旅客運輸車輛 以下簡稱客車 交通安 全,支持、幫助和監督道路旅客運輸 以下簡稱客運 經營單位和 道路旅客運輸汽車站 以下簡稱客運站 落實經營主體平安生產責 任,催促客運經營單位和客運站遵守平安生產和道路交通平安、 道路運輸等法律法規, 建立良好的客車平安營運機制, 消除交通 事故隱患,確保人民群眾乘車出行平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平安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平安法? 及其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 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方法。第二條 本方法適用于自治區

2、境內從事客運經營和客運站 經營的單位 公司、企業等,下同 。外埠客車進入我區境內的, 應當遵守本方法的規定。本方法所指的客運包括班車 加班車 客運、包車客運和旅游 客運。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客運經營單位和客運站安 全管理工作。 可以委托同級道路交通平安工作領導小組牽頭, 組 織、協調各職能部門具體負責催促、檢查、幫助本行政區域內客 運經營單位和客運站落實經營主體平安生產責任制的工作。第四條 客運經營單位和客運站要嚴格落實平安生產責任 制,催促其所屬客車司乘人員和客運站工作人員遵守國家有關安 全生產和道路交通平安、 道路運輸等法律法規, 樹立“平安第一, 預防為主的觀念,嚴防客車在道路上

3、發生責任交通事故,特別 是群死群傷的惡性責任交通事故。本方法所稱責任交通事故, 是指因客車司乘人員違反國家有 關平安生產和道路交通平安、 道路運輸等法律法規, 負有同等以 上責任的交通事故。第五條 客運經營單位和客運站必須建立健全平安生產、 安 全營運、 預防交通事故等規章制度, 催促其所屬職工嚴格遵守安 全生產和道路交通平安、道路運輸等法律法規。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的客運經營單位和客運站, 應當遵守本方法。第六條 客運經營單位和客運站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平安 生產、平安營運和預防交通事故工作全面負責。第七條 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等政府職能部

4、門,要監督、檢查、幫助客 運經營單位和客運站落實經營主體平安生產責任。第八條 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能職責, 相互溝通、 互相 銜接、協同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對客運經營單位和客運站 平安生產、平安營運和預防交通事故的監管工作。第九條 各旗縣 市、區,下同 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客運經營單位和客運站存在的重大平安隱患和問題, 應當及時處理 和解決。第十條 各級保險公司應當支持客運經營單位和客運站落 實經營主體平安生產、平安營運和預防交通事故工作。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客運經營單位和客運 站平安管理工作的科學研究, 推廣和使用

5、先進方法、 技術和設備。第二章 客運經營單位的主體平安義務第十二條 申請從事客運經營的單位, 應當符合 ?中華人民 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 和?內 蒙古自治區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第十三條 從事客運經營的單位, 應當制定健全完善的平安 生產、平安營運、平安生產目標考核和預防交通事故等制度,包 括平安生產操作規程、 平安生產責任制、 平安生產監督檢查制度、 駕駛人員和車輛平安生產管理制度、 客車駕駛人申請停班休息審 批制度以及發生交通事故責任追究制度等。第十四條 客運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平安管理機構, 配備專職 的平安管理人員和車輛平安檢驗技術人員。 配

6、備車輛平安檢驗技 術人員的數量,要與經營客車數量相適應。做到“管理機構、技 術人員、平安職責、檢測設備、經費保障五落實。第十五條 客運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平安工作負 有以下具體責任: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平安生產責任制、平安營運、平安生產目標考核和預防交通事故等制度。二組織制定及實施本單位平安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三支持、催促本單位平安管理機構及其專職工作人員開展 工作,對發現的平安問題和隱患要及時采取措施予以解決和消 除。四組織制定及實施客車交通事故及其它平安生產事故應急 救援預案。五負責安排、部署對客運班車路線的排查工作。六及時、如實報告所屬單位發生的客車交通事故和其它安 全事故。七根據政府

7、有關部門事故調查處理決定,負責落實對本單 位事故責任人的責任追究等事宜。第十六條 客運經營單位平安管理機構負責人, 負責具體落 實、實施對客運班車線路的排查工作。 對排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 或可能發生危險的路段要詳細記載, 并做好對該線路客車駕駛人 預防交通事故的平安教育工作。第十七條 客運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從業人員上崗前平安意 識和平安操作技能培訓,加強從業人員平安生產和道路交通安 全、道路運輸等法律法規教育, 保證從業人員具備所從事崗位的 平安意識、操作技能、平安生產知識和掌握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從業人員未經培訓教育或培訓教育不合格的,不得上崗工。第十八條 從事車輛平安檢驗的技術人員, 必須具備

8、與其所 從事崗位相應的專業技術知識和從業資格; 不具備相應專業技術 知識和從業資格的,不得上崗工作。第十九條 客運經營單位應當為車輛平安檢驗技術人員提 供專門的工作場所, 配備必要的檢測儀器和設備, 其工作條件和 待遇應當從優。實行人工檢驗的,車輛平安檢驗技術人員按每 50 輛車不少于一人的比例配備。第二十條 客運經營單位和客運站在經營中, 對發現的平安 隱患和存在的平安問題應當及時溝通、互相配合、盡快解決。一 時難以解決的, 要盡快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當地政府反映。 對 平安隱患和問題隱瞞不報, 引發平安生產、 平安營運和交通事故 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第二十一條 客運經營單位應當

9、為乘客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投保的金額按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二條 客運經營單位應當每月至少召開 1至 2次有客 車駕駛人參加的平安生產例會, 例會內容應當包括所屬客車平安 營運和預防交通事故等情況。第二十三條 客運經營單位應當組織、 舉辦客車駕駛人平安 駕駛培訓班,邀請道路交通管理、車輛管理、公路建設、保險理 賠、心理咨詢等方面的專家授課, 提高客車駕駛人預防交通事故 的意識和防范交通事故的技能。培訓班每季度至少舉辦一次, 由客運經營單位分管平安工作 的負責人具體籌劃和實施。客運經營單位應當為參加平安生產例會和平安駕駛培訓班 的駕駛人發放憑證。對因有特殊原因未參加平安生產例會和平安 駕駛培訓班的

10、駕駛人,客運經營單位平安管理機構應當安排補 課。第二十四條 客運經營單位應當對開展平安生產管理工作 所需經費給予保障,包括平安管理機構專職工作人員和車輛平安 檢驗技術人員的工資福利以及聘請有關專家授課的勞務費用等。第二十五條 客運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單位內部客車駕駛人 資源數據庫,把本單位所有符合駕駛條件的客車駕駛人信息錄入 到數據庫中。當某一班次客車駕駛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當班駕駛 時,客運經營單位應當從客車駕駛人資源庫中選用其他客車駕駛 人替班,并通知平安管理機構。平安管理機構應當責成專人對替 班駕駛人進行平安教育,告知替班駕駛人本班線駕駛時應當注意 的事項。客運經營單位應當允許有正當理由的客車駕

11、駛人停班休息。第二十六條 客運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全球衛星定位系統監 控操作平臺,并指派專人對所屬客車進行動態監控, 發現有超速、 超載、疲勞駕駛等交通違法行為的駕駛人,應當及時處理。客運經營單位應當為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 理部門使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動態監控客車提供便利條件。第二十七條 客運經營單位應當定期公布全球衛星定位系 統動態監控客車駕駛人遵守道路交通平安、道路運輸法律法規情 況,發現問題及時通報, 對有交通違法行為和其他違法行為的駕 駛人應當及時給予批評教育和處理,指出其違法行為的危害性。第三章 客運站的主體平安義務第二十八條 申請從事客運站經營的單位, 應當符合 ?中華 人民

12、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 、 ?汽車客運站平安生產標準? 、?內蒙古自治區道路運輸條例? 和 ?內蒙古自治區汽車客運站平安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客運站級別劃分, 按照交通部行業標準 ?汽車客運站級別劃 分及建設要求?的規定執行。第二十九條 客運站應當制定健全完善的平安生產制度和 業務操作規程, 包括平安生產操作規程、 車輛發車前平安例檢制 度、平安生產責任制、危險品查堵、平安生產監督檢查制度等。第三十條 客運站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平安工作負有以下 具體責任: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平安生產責任制和平安營運制度。二組織制定及實施本單位平安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三支持、催

13、促本單位平安管理人員開展工作,對發現的安 全問題和隱患及時采取措施予以解決和消除。四及時、如實報告客運站內發生的平安生產事故。五根據政府有關部門事故調查處理決定,負責落實對本單 位事故責任人的責任追究等事宜。第三十一條 客運站應當配備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平安管理人員和車輛平安檢驗技術人員, 并按客運站級別要求配置相 應的設備設施,保證站內各種設備設施的正常使用。第三十二條 客運站應當對每輛客車進行出車前的平安例 行檢查, 檢查結果要有文字記載。 嚴禁未經平安例行檢查的車輛 載客發車。第三十三條 客運站對客車進行出車前平安例行檢查的項 目、操作規程以及對檢測儀器的檢定要求,應當符合?汽車客運 站

14、平安生產標準? 、?內蒙古自治區汽車客運站平安管理規定? 的 有關要求。 客運站配備車輛平安檢驗技術人員的數量, 要與進出 客運站客車的數量相適應。 實行人工檢驗的, 車輛平安檢驗技術 人員按照每 50 輛客車不少于一人的比例配備。第三十四條 客運站要采取措施防止危險品進站上車。 “三 品檢查要符合?汽車客運站平安生產標準? 、?內蒙古自治區汽 車客運站平安管理規定?的有關要求。第三十五條 客運站消防及其它平安工作也應有專人負責。第三十六條 客運站要指定專人負責核查客車出站時乘客 和司乘人員的人數,檢查客車是否有超高、超載情況,填寫出站 檢查登記表, 并經客車駕駛人確認簽字后放行。 嚴禁超員的

15、客車 出站上路。第三十七條 客運站應當建立進出站客車、 客車駕駛人數據 庫,發現有新的駕駛人員駕駛客車時,應在數據庫中查詢比對, 堅決杜絕不符合規定的駕駛人駕駛客車。第四章 客車管理第三十八條 從事客運的客車技術要求、 客車類型等級以及 經營客運班線類型客車的數量要求, 應當符合 ?道路旅客運輸及 客運站管理規定? 。第三十九條 客車應當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和?道路客 運班線經營許可證明? ,在規定位置放置客運線路標志牌。第四十條 客車存在平安設施不全或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 等隱患時,不得載客上路行駛。發現有故障的客車,在徹底排除 故障前方可載客行駛。第四十一條 客車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技術標準進

16、行定期維 護,確保客車技術狀況良好,在行駛中不發生機械故障。第四十二條 客車應當根據有關規定, 定期到符合國家標準 的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并將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 報告保存,以備檢查。第四十三條 客車經營單位應當為每輛客車建立技術檔案, 并設專人管理。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車輛根本情況、主要部件更 換情況、修理和二級維護記錄 含出廠合格證 、技術等級評定記 錄、類型及等級評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行駛里程記錄、交通 事故記錄等。第四十四條 客車應當在接受客運站車輛平安檢驗技術人 員或檢測線的平安例行檢查后,才可報班、載客、出站。經檢測 發現車輛有故障的,應當及時排除;不能排除的,不得載客

17、上路 行駛。平安例行檢查的工程、要求及標準,應當符合?汽車客運 站平安生產標準? 、?內蒙古自治區汽車客運站平安管理規定? 的 有關要求。第四 十五 條 客車應當按規定安裝全球衛星定位系統(CPS),并保證其工作正常。客車全球衛星定位系統要接受客運 經營單位或客運站的檢查和動態監控。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公安 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也可以對客車使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的情況 進行檢查、抽查和動態監控。客車駕駛人違反前述規定的,客運 經營單位應當責令駕駛人及時改正。第五章 客車駕駛人管理第四十六條 從事客運的駕駛人必須持有與所駕客車相符 的機動車駕駛證和道路運輸從業人員 ?從業資格證? ,身體健康、 職業

18、道德良好,符合?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有關條 件和要求。第四十七條 客運駕駛人必須樹立 “平安第一, 預防為主、 “乘客來乘我的車,我對乘客生命要負責的平安理念,在駕車 行駛中遵守道路交通平安、道路運輸等法律法規,不開斗氣車、 超速車、超載車和平安性能不符合規定的客車。對明知客車有故障仍違法載客駕駛造成交通事故的駕駛人,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分; 造成群死群傷交通事故等嚴重后果 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第四十八條 客車駕駛人應當服從客運經營單位的管理, 服 從客運站的經營安排, 按時參加客運經營單位和道路運輸管理機 構組織的平安例會、 再教育培訓和平安駕駛培訓班。 因故不能參 加的,

19、應當及時到客運經營單位平安管理機構進行補課。第四十九條 客車駕駛人應當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行 業管理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路檢路查。第五十條 客車駕駛人不得疲勞駕駛, 連續駕車行駛不得超 過 4 小時;駕車行駛中感到疲勞時,要主動停車休息;休息時間 不能少于 20 分鐘; 24 小時內客車駕駛人累計駕駛時間不得超過 8小時。客車班線里程在 400 公里高速公路 600 公里 以上的, 應當由 2 名以上駕駛人輪換駕駛。嚴禁客車夜間在三級以下山區公路行駛。第五十一條 客車駕駛人有因病、 身體不適、 情緒不佳以及 其他原因申請停班休息的權利。 客車駕駛人申請停班休息, 應當 提前向客運經營單位

20、提出。 客運經營單位接到客車駕駛人停班休 息的申請后, 應當履行領導審批程序, 并從客車駕駛人資源庫中 選用其他客車駕駛人替班。第五十二條 客車駕駛人應當熟知自己班車行駛的線路, 并 制定?平安駕車行駛方案? 內容包括班線里程、班線路況、車 輛在班線行駛的根本速度、橫過十字路口、轉彎、會車、超車時 應注意的事項等 。?平安駕車行駛方案?一式二份,一份交客運 經營單位平安管理機構;一份由駕駛人自己保管,隨時學習、參 閱。客運經營單位平安管理機構應當幫助、 指導客車駕駛人制定?平安駕車行駛方案?,指導、催促客車駕駛人養成平安駕駛的 習慣。第六章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職責第五十三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做

21、好本行政區域內客運經營單位和客運站平安生產“三關一監督工作,即嚴把客運經營者市場準入關、嚴把客運車輛技術狀況關、嚴把客運駕駛 人從業資格關,加強對客運站的平安監督工作。第五十四條 旗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旗縣所在地的客運站派駐工作人員,對客運經營單位和客運站的平安生產管 理工作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對旗縣行政區域內的其他客運站, 旗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應當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第五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駐站工作人員應當對客運站的日常平安生產管理工作進行監管,發現問題及時催促其整 改。第五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駐站工作人員有權調閱客運經營單位全球衛星定位系統動態監控資料,監督客運經營單位或

22、者客運站正確使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第五十七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催促客運經營單位和客運站落實平安生產責任制。第七章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職責第五十八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平安法? 及其 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 平安生產法?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參與客運經營單 位和客運站的平安生產監督檢查工作。第五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支持、幫助和催促 客運經營單位和客運站落實平安生產責任制。 發現客運經營單位 和客運站存在平安隱患和問題的,及時催促其整改。第六十條 旗縣交警大隊可以指派源頭責任管理交通民警指導、幫助客運經營單位和客運站做好平安生產管

23、理工作。源頭責任管理交通民警發現客運經營單位和客運站有平安隱患和管 理漏洞的,應當催促其整改,并將相關情況及時通報同級道路運 輸管理機構。第六十一條 旗縣交警大隊應當參與客運經營單位對客車 駕駛人的平安教育工作。根據當地路況、氣候、地理環境和交通 事故發生的規律和特點,有針對性地幫助客運經營單位對客車駕 駛人進行預防交通事故的平安教育。第八章 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第六十二條 旗縣級以上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承當客 運經營單位和客運站平安管理職責的同級部門實施監督。旗縣級以上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同級人民政府的授 權,負責組織對客運經營單位和客運站平安事故的管理責任進行 追究,并負責相應的

24、調查處理結案工作。第六十三條 旗縣級以上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配合 同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共同對客運經營 單位和客運站的平安生產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第九章 工作要求第六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 協調相關職能部門對 本行政區域內客運經營單位和客運站落實平安生產責任制的工 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第六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客運經營單位和客運站時, 發 現存在平安生產和交通事故隱患 包括其它隱患 的,要當場予 以指出或書面告知。客運經營單位和客運站對檢查發現的問題, 要及時糾正;及時糾正有困難的,要限期整改。道

25、路運輸管理機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平安生產監督 管理部門對客運經營單位和客運站進行監督檢查, 要有書面工作 記錄。內容包括被檢查單位、檢查工程、發現的問題、提出的整 改要求、時限等,最后由檢查人員簽名。第十章 法律責任第六十六條 客運經營單位和客運站主要負責人不認真履 行以下平安生產管理職責, 由旗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 改正;旗縣級以上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道路運輸企業進行監 察時,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平安產生法?第八十條、八十 一條的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一未保證平安生產所必需資金投入的;二未催促、檢查本單位平安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的;三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

26、平安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的;四未及時、如實報告平安生產事故的。第六十七條 客運經營單位有以下行為之一的, 由道路運輸 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平安生產監督部門催促、幫 助改正;逾期未改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存在重大 平安隱患的,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撤消其經營資格或者相應的經營 范圍。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平安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平安管理人員 和車輛平安檢驗技術人員,未做到“管理機構、技術人員、平安 職責、檢測設備、經費保障五落實的;二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平安意識和平安操作 技能培訓; 未進行平安生產和道路交通平安、 道路運輸等法律法 規教育,其從業人員和客車駕駛人違反平安生產和道路交通安 全、道路運輸等法律法規,有造成平安生產和交通事故可能的;三客運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召開平安例會通報所屬客車安 全運營、交通事故等情況,駕駛人平安意識冷淡,有造成平安生 產和交通事故可能的;四客運經營單位未組織、舉辦平安駕駛培訓班,客運駕駛人交通平安意識冷淡, 預防交通事故能力低下, 有發生交通事故 可能的;五客運經營單位未建立客車駕駛人資源數據庫,有不符合 客車駕駛條件的駕駛人駕駛客車可能的;六客運經營單位未建立全球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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