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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論?公司法?對建立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作用寧金成【摘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有賴于法律的標準與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是適應市場經濟內在要求而產生的一部十分重要的市場主體 法。它在確立市場經濟主體平等的原那么、 塑造適應市場經濟內在要求的合格主體 以及促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形成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充分發揮?公司法? 的法律功能對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企業改革與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中心環節。十幾年來,為推進企 業改革,國家出臺了諸多政策,也專門公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規,目的在于培植巾場主體, 使企業尤其是國有企業能夠走向市場,成為自主經營
2、、自負盈虧、自我開展、自我約束的獨立法人。但這些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卻難盡人意, 并未像當初設想的那樣對企業的改革和 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起到實質性作用。固然,造成目前我國企業改革步履艱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對我國現存企業法理論與實踐進行反思,檢討其中對于企業改革和市場經濟體制建設的不利因素卻至為重要。 市場經濟建設呼喚成熟的企業法,而成熟的企業法需要有堅實的理論根底。一、企業法的概念與性質關于企業法的概念與性質問題,國內外學者們的認識是各不相同的。在我國,從眾多的企業法著述中可以發現, 企業法已形成了一定體系, 學者們一般將企業 法納入經濟法部門,將其定位于市場主體法或市場主體組織法, 認為企
3、業法是關于企業組織 及其活動的法律標準的總和,即通常將企業法理解為與企業活動有關的法律標準。1而考察國外經濟法及民商法開展的歷史,卻看到在相當長時間內并無企業法的概念,僅有 公司法、合伙法及商法、商事法等。只是到二次大戰后,在日本和德國學者們的 經濟法著述中,才出現 企業法,一詞。他們所使用的 企業法是指經濟法中關于政府對各 種企業進行規制的法律,以示與規定公司、合伙的組織及經營的商事法相區別。這里的企業法專指政府為實現一定的經濟政策,對各種企業從經濟上加以規制干預、促進的法律。2比擬以上兩種對 企業法概念的刁;同認識可以看出:國外學者們所稱企業法是有特定涵義并加以明確界定的,它屬于經濟法范疇
4、且與民商法涇渭清楚。而我國學者對企業法概念的認識卻是與其性質相矛盾的:一方面認為企業法是經濟法的組成局部;另一方面又認為企業法是關于企業組織與行為的標準總和,而企業的組織與行為規那么尤其是企業組織法、 企業經營法顯然是屬于民商法而不是經濟法的內容。我國的企業立法也正處于這種矛盾帶來的混亂之中。以?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 為例,它一方面要賦予國有企業以獨立法人資格; 另一方面又受制于國有企業的特殊性而對國有企業的經營自主權以列舉式立法作出限制,使國有企業并不能成為真正獨立的法人。而其后公布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卻既未使企業真正落實經營自主權,也未使政府獲得對企業的宏觀調控權,反
5、倒使政府與企業的關系陷入為難境地。一個初衷良好的企業立法最終成了四不象與我國企業立法的指導思想和對企業法的概念及性質認識不清有直接關系。一長期方案經濟體制下形成的國家本位思想,將國家對企業經營管理的干預當作是理所 當然的事情,企業成了政府的附屬物。在法律上那么表現為將各種民商法制度變為執行國家計劃的手段, 企業缺乏獨立的行為能力。 在我國開始建立市場經濟體制的今天, 這種慣性仍然 存在, 企業立法中突出表現為運用行政手段調整企業行為,由國家“讓與 權利于企業, 而不是企業 “享有 權利,企業的獨立性仍以國家授權為限度。權利自主、企業自治、契約自山的 市場經濟根本法律觀念尚未形成,直接影響到對企
6、業法性質與概念的認識。 二將經濟法看作是與經濟運行有關的法律標準的“大經濟法 觀念影響突出,以經濟法代替民商法的認識并未完全得到改變, 在“大經濟法 觀念下, 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標 準的總和, 而企業是經濟組織, 其行為當然是經濟行為, 調整企業組織和行為的法律自然就 是經濟法。 這樣的認識顯然未對經濟法與民商法的本質屬性加以區別, 也未對企業行為標準 與國家對企業行為標準的不同意志加以區別, 從而造成混亂。 對企業法概念和性質的正確認 識,首先必須對經濟法的本質屬性能夠正確把握。 三缺乏對企業法概念本身的深入研究,混淆企業立法與企業法,將形式意義上的企業立 法與學理上的企業法混為一談
7、, 簡單地把企業法理解為與企業組織和行為有關的法律。 事實 上,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只有三大主體,即政府、企業、消費者,此時的法律制度莫不關系 到這三大主體的利益調整, 如果將與企業組織的行為有關的法律都納入企業法, 那么企業法 可能成為無所不包的大雜燴。 因此, 必須對企業行為與政府行為的性質在學理上作出區分, 歸納不同類型企業立法的本質屬性與運動規律, 建立企業法概念及體系, 對企業法作出明確 的界定。我們認為: 企業法是經濟法的一個子系統或亞部門法, 它應該是具有經濟法本質屬性的關 于國家運用宏觀調控手段規制企業行為的法律標準系統, 它與規定企業組織及其行為方法的 公司法、合伙法等民商法有
8、著本質區別。首先, 企業法作為經濟法的子系統, 它應具備經濟法的本質屬性。 企業法是產生于市場經 濟時代的新興法律標準群, 它表達的是國家干預企業行為的意志, 具有社會本位的根本特征; 是綜合運用國家權力或宏觀調控手段規制私法領域的更高層次的法。 我國現行企業立法中實 際包含有兩類不同性質的法律標準: 一類是表達意思自治和權利本位的民商法標準; 另一類 是表達國家干預和社會本位的經濟法標準。 這兩類標準的性質不同, 作用不同。 作為經濟法 標準的企業法必須表達經濟法的本質屬性, 以社會整體利益和經濟與社會的良性開展為立法 宗旨, 以保障經濟公平和法律公平為:自接目的, 以宏觀調控為主要手段,
9、是對企業行為進 行促進、 引導、 干預的法律標準體系。 而作為民商法標準的企業立法那么表達民商法的本質屬 性,以企業個體權利確實立為立法宗旨, 以保障權利自治、意思表示真實為直接目的, 以自 愿、平等和老實信用為根本原那么, 是對企業行為予以充分法律保障的標準體系。 這兩類標準 對于市場經濟體制建立的作用是各不相同的, 經濟法標準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根本手段必須 建立在民商法已進行的調整之上,是對已經取得市場經濟主體資格的企業行為的特殊調整; 而民商法標準作為提供市場經濟的根本規那么的法律標準, 主要是標準市場經濟的參加者及其 行為規那么,是關于企業主體資格及其行為的根底性規定。其次, 企業法作
10、為經濟法的子系統、 表達的是經濟法律關系特征, 它所調整的是國家對企 業的規制關系, 政府始終作為一方當事人參加企業法律關系, 是企業法律關系中權利義務的: 自接承當者。 而在民商法中有關企業組織與行為的立法主要是表達民事法律關系的特征, 國 家并不直接成為其法律關系的主體, 僅對企業進入市場的主體資格和游戲規那么進行設定, 其 后便居于裁判者的地位, 即便是在公司法中規定有公司登記制度, 政府也僅對公司設立進行 形式性審查以確定其主體資格,并不為當事人直接設定權利義務。這里特別值得說明的是, 市場主體是一定的, 市場主體的根本資格也是一定的, 但因市場主體的組合形式不同或市場 主體參與的法律
11、關系的性質不同, 同一主體便具備了不同的 “身份 ,從而享有不同性質的權 利并承當不同的義務,自然人如此,法人亦如此。眾所周知:在民法上,自然人的權利能力 是平等的, 其行為能力那么因其年齡和智力狀況的不同而分為三種情況, 但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卻并不是僅僅只適用于民商法領域,公民一旦具有權利能力便可以參加多種法律關系。其行為能力那么是山不同的法律部門加以規定的,如民法上的公民行為能力依其年齡和智力狀況加以確定;行政法上的公民行為能力除依其年齡和智力狀況外,還需對其從事的職業乃至受教育程度等加以確定。因此,權利能力作為自然人取得法律人格的根底一旦由民法作出規定便 可以適用于任何法律部門,它是對主體
12、資格的一般規定。而行為能力那么不然,它作為具體享 有權利并實際承當義務的資格,那么是與權利義務的性質直接相關的,所以需要由不同的法律部門依其本質作出特別規定,但其他法律部門對于自然人行為能力的規定都是以民法規定為 根底的。法人作為法律上的擬制主體, 與自然人一樣要有取得其法律人格的一般條件,這便是法人的權利能力,它是對法人主體資格的根底規定,是所有法人均應平等享有的主體資格。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企業平等也正是在這種意義上的平等。與自然人的行為能力一樣,法人的行為能力亦需根據其參加的法律關系的性質不同而作出不同規定,山于法人的情況復雜、千差萬別,不可能像對自然人的規定那樣簡便,而需根據法人的具體情況
13、作出不同規定;但各部門法關于法人行為能力的限定同樣也是建立在民商法的規定根底之上的,經濟法中對于市場主體資格的限定也正是在民商法賦予的法人權利能力根底之上設定的特殊條件。所以,市場經濟主體是一定的, 其主體資格是平等的, 但因相同的主體在不同法律部門中的行為能力 不同、參與法律關系的條件不同便享有了不同性質的權利并承當不同的義務,自然人如此, 法人亦如此。并不能簡單地認為賦予主體權利能力的法律與限定其行為能力的法律必須同屬 一個法律部門,同一主體因為參加不同的法律關系其行為受到不同法律部門的調整是現代社 會極為正常的現象。因此,并無必要區分所謂的 經濟法人與 法人 回第三,企業法作為經濟法的一
14、個子系統是學理上的分類而非指某一個或幾個形式意義上的 法律文件。它是學者們為了進行研究而作的學理分類而非形式上的法律條款。在一個形式意義上的法律文件中包含幾類不同性質的法律標準的現象大量存在,這正是可以由學者們區別不同法律標準的性質,研究其產生開展的規律并建立相應的理論體系以指導立法健康開展的 前提,區分企業立法與企業法概念的目的,也正在于發現法律標準的不同本質屬性,是學者們進行理論研究所作的根底性工作。基于以上認識,我們認為:中國目前的企業立法實際上包含有兩類不同性質的法律標準, 即民商法標準和企業法標準,這兩類標準的作用是互相補充但不可相互替代的。過去在我國由于對企業立法標準本身缺乏深入的
15、研究從而導致了立法的混亂,在本應屬于民商法標準的局部不能貫徹平等、自愿、意思自治原那么,用政府干預的思路進行企業組織和行為的一般立 法,先設定國家經濟管理秩序,再考慮企業應如何在已限定的范圍內進行活動;而在應屬于經濟法標準的局部又不能充分表達國家宏觀調控的原那么,不能站在規制市場主體運作方式的高度進行立法,將政府職能設定于一些瑣碎的管理事務之中,這種現象在我國的幾個國有企業立法中表現得尤為明顯,其結果是企業得不到充分的主體權利,政府的干預也軟弱無力, 政府與企業的關系始終理不清、調不順,企業改革的步伐越邁越沉重。因此,區分企業立法與企業法,明確企業法的概念與性質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中都具有重大
16、意義,絕不是閉門造車式的空談。二、企業法的內容在我國各種企業法的著述中,一直將企業立法等同于企業法,為之設計了龐大的體系,作為傳統民商法內容的公司法、 合伙法、破產法是這種體系中必不可少并且是相當主要的內容。其實在我國也有學者發現了西方國家的企業立法早期只注重企業靜態的設定,主要是關于工廠和公司的立法,只是到了壟斷資本主義階段以后才出現大量的有關企業立法的禁止性標 準,企業立法開展成為靜態設定和動態標準相結合的體系的現象。但卻并未對這一現象引起足夠重視,對此進行深入研究。 在我們區分了企業立法與企業法,明確界定了企業法的 概念后,企業法的內容當然成了一個新問題。我們認為: 作為經濟法子系統的企
17、業法應能反映經濟法的本質屬性, 表達國家宏觀調控的 指導思想, 立足于解決效率與公平、 個體營利性與社會公益性的矛盾, 以促進經濟與社會的 良性運行為目標。這樣的企業法應包括如下內容:1 中小企業開展促進法。中小企業不僅從數量上占多數,而且在一國經濟開展中有重要 作用,它們對于維護市場競爭、 完善產業結構有不可低估的作用。 但中小企業經濟實力薄弱, 承受市場風險的能力相對較差。 因此,國家為保護競爭秩序, 維護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應 進行中小企業的立法, 為振興中小企業和加強對中小企業的組織領導公布相關法律。 中小企 業開展促進法的主要內容是協助中小企業改善經營環境、 推動中小企業之間的合作,
18、 促進中 小企業實現產業升級。 在我國目前社會化大生產水平不高, 規模經濟和規模效益尚不能形成 的現實情況下,由國家采取各種促進、幫助措施鼓勵中小企業開展具有特殊意義。2 不興旺地區開發法。我國地域廣闊,由于地理位置和經濟根底等多方面原因導致地區 之間經濟開展的差異日益增大,但嚴重的地區差異對于我國經濟的長遠開展顯然是不利的。 因此, 國家有必要采取措施促進不興旺地區經濟的開展, 以實現國民經濟的整體平衡。 不發 達地區開發法主要是針對不同區域的經濟開展特點, 對于不興旺地區的工業開展予以扶持和 幫助。 確定國家投資建設的促進不興旺地區開展的重點工程, 如根底設施建設工程, 為不發 達地區創造
19、良好的投資環境以及對于從興旺地區向不興旺地區轉移資金和技術的優惠政策 及鼓勵措施,等等。3 特殊產業促進法。在當今世界,一國經濟實力實際上就是技術實力,國際經濟競爭是 人才的競爭和技術的競爭。 中國經濟的開展要實現兩個轉變, 最根本的方法是要提高經濟增 長中科學技術的含量, 增強科學技術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的能力。 因此, 高新技術企業立法應 是國家促進技術進步的重要措施。 此外, 國家還必須對具有特殊意義的風險企業和跨國集團 進行保護。 在此意義上, 特殊產業立法主要應包括高新技術產業立法, 如對高新技術企業的 認定方法, 對高新技術企業開展的優惠與扶持措施, 高新技術工業園區法以及對運用高新技
20、 術改造傳統產業,促進產業升級的鼓勵制度。還有對高風險企業如專門向高新技術企業投資的投資企業 以及跨國集團的專門立法等。4 公共事業經營特別法。 由于公共事業的經營直接關系到社會的穩定和公眾的口常生活, 因此對于進入公共事業領域的企業必須進行特別立法, 規定準入規那么和條件, 規定公共事業 的收費制度, 限制這種企業與客戶的契約自由, 并規定嚴格的財務會計和審計制度, 限制企 業的營業決定權等。5 國有企業法。國有企業因其由國家直接投資開辦并直接經營管理而具有與一般企業不 同的屬性, 而且國有企業還擔當有局部國家經濟職能,因此, 國有企業法必須是經濟法。對 這一局部內容,我們將在本文第三局部詳
21、述。從以上并非完整的內容可以看出, 企業法是有自己的內容的, 這些內容也是民商法所不能 替代的。它們是從國家宏觀調控的角度直接以企業為立法對象而對企業的意思自治作出的限 制,企業法與民商法的關系正是這種相互補充的關系。正確地認識企業法與民商法中企業立法的關系,明確企業法的內容, 有助于正確地認識現代企業制度和企業改革的最根本內涵是在我國建立“自治企業 。不徹底改變我國企業附屬于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的地位, 就沒有現代企業可言。 但是任何國家的現代市場經濟又都是有政 府干預的市場經濟, 企業行為必須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社會公共利益的制約。因此, 企業法作為經濟法的一個組成局部在民商法作用不力的方面發揮作
22、用。三、國有企業法的地位與作用我們現在進行的國有企業改革是要將國有企業推向市場, 使其脫離政府的懷抱而獨立自主地進行經營。為此,國家出臺了一系列法律、 法規,學者們圍繞國有企業改革及其立法也見 仁見智。面對我國國有企業的主力軍地位,學者們提出了不少看法, 比擬流行的觀點是要將國有企業推向巾場,改變我國目前仍以所有制為標準的企業立法現狀,使其逐步開展到依企業形態立法,取消以所有制為標準的立法。似乎只要改變了企業立法的標準便可以解決國有 企業改革的問題。對這一觀點我們不敢茍同,我們也認為我國以所有制形式作為企業立法的 依據不利于我國企業的平等競爭,但一概否認國有企業立法的作用卻是失之偏頗的。我們認
23、為:國有企業立法在現代市場經濟國家是必刁;可少的。5它作為經濟法的根本內容有著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這種立法絕不是我國過去以所有制形式為一切企業立法依據的重 復,而是對我國企業改革后國有企業范圍的正確界定。我們所稱國有企業,是指企業資產完全為國家所有的企業。這種企業具有如下特征:1 國有企業的投資者是國家,國家對企業全部資產擁有所有權:作為國家投資的資金,主要來源于國家財政撥款、 銀行貸款和以國家名義籌集的資金,國家投資的直接依據. 是國家的經濟開展方案而不是企業的章程和協議。2 國有企業以社會公益為第一日標。國家投資于企業的主要目的是履行政府職能,如保 證就業,保證社會公平與安定, 為經濟和
24、社會開展提供良好的根底環境和根本條件等,國有企業追求資產利潤增長的目標始終是第二位的。3國有企業與國家聯系緊密,一方面其生產經營要以國家的國民經濟和社會開展方案為 依據,以保證實現國家特定的政策目標;另一方面為確保國有企業社會功能的實現,國家又賦予國有企業以法律上的特權,并享有國家的優惠待遇。4 國有企業經營決策具有高度的集權性,由政府任命或委派的經營者按照國家的意圖進 行經營決策,以保證國家特定的社會經濟政策的實現。從各國的情況看,基于國有企業的上述特性,國有企業與國家存在著如下關系:國家確保其壟斷地位;享有公用負擔特權,由國家規定固定資產投資額;可獲得國家限額和固定利率的貸款;國家預算給予
25、無償補貼;山國家提供債務保證;國家稅收上的特惠措施; 準許舉借國外貸款。既然國有企業是國家介入國民經濟的產物,既然國有企業與國家存在如此深厚的關系,期望國有企業同其他企業一樣獨立于國家的直接管理便是不可思議的。因此,必須對我國的國有企業進行改革,使我國的大多數企業成為以追求資產利潤為第一目標的獨立塵產經營主體,脫離政府的懷抱。 這種改革在我國公有制的前提下進行,便為企業立法提出了兩個根本問題:一是企業形態與所有制的關系問題,具體而言是我國企業形態的改革是否會改變所有制的性質;二是對國有企業的地位和作用的認識問題,即是否所有的國有企業都要改變企業形態而成為獨立的法人。而這兩個問題又是互相聯系的。
26、我們認為: 在我國國有企業的改革必須進行,否那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無從建立,但是國有企業改革首先是公有制形式實現方式的改革而不是所有制性質的改變;其次,并非所有的國有企業都必須改變企業形態成為獨立于政府的主體,對那些于國民經濟開展具有重大意義且國家必須直接管理的企業仍應保存其國有企業的性質與地位,國有企業仍有其重要作用,對國有企業的有效管理是企業法的一個重要內容。一國有企業的特殊性質決定了對其管理必須進行特別立法。縱觀世界各國企業立法,國 有企業法獨立于公司法、合伙法之外是通例。在我國,國有企業對于公有制保護的特殊作用 更要求對其進行專門的法律調整,國有企業與其他形態的企業無論是性質、經營管
27、理方式、 經營目標還是與國家的關系都屬于完全不同的類型,將其納入一般企業立法的調整范圍是無法想象的。我國目前國有企業改革所碰到的難題是過去將一大批不應直接全部山國家投資興 辦的企業也辦成了國有企業,使得應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變為了實現國家經濟職能的企業, 從而導致企業經濟效益低下,效率不高,負擔過重。因此,國有企業改革的首要問題是深入研究公有制的不同形式和實現方式,尋求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殖的多種形式以取代過去僅靠國家全額投資興辦企業并直接經營管理的單一局面。國有企業改革并不等于將所有的國有企業一刀切,而必須是對國有企業的現狀進行深入的研究,分別不同情況,對應該改變形態并可以改變形態的堅決改變,使其成為真正獨立于政府的法人。而對于確實承當政府經濟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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