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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精品文檔論述題1.什么是金融法?試述金融法的調整對象金融法,是調整貨幣資金融通和信用活動中所發生的金融關系的法律規范總稱。具體講,金融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 用以確定金融機構的性質、一地位和職責權限,一并調整在金融 活動中所形成的金融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金融法的調整對象是在金融活動中產生的各種金融關系。金融活動包括商業金融活動與政府金融活動。其中商業金融活動既包括傳統的直接金融活動、一間接金融活動、金融中介活 動,又包括具有創新意義的衍生金融活動;政府金融活動則包括金融調控與金融監管活動。由此,金融法調整的對象即為在商業金融活動中形成的金融交易關系和在政府金融活動中形 成的金融調控與金融監

2、管關系。1、金融宏觀調控關系2、金融監管關系3、金融業務經營關系間接金融關系直接融資關系金融中介服務關系衍生金融關系4、金融機構的內部關系論述題2.試述我國金融法體系。金融法的體系是一國調整不同領域金融關系的法律法規所組成的有機聯系統一的整體,依據我國的金融立法實踐,金融法體系主要由下列幾個部分構成1、 金融主體法,也稱金融組織法,或金融業法,是關于各類金融關系的參加者,主要是金融機構的性質、地位、組織形式、組織機構及其設立、變更和終止的規則。概括地講,金融主體法,就是金融主體及其市場準入和市場退出的規則體系。2、 金融調控、監管法金融調控、監管法是調整國家實施金融調控、監管活動中所發生的社會

3、關系的法律規范,其任務是明確金融調控,監督目標,確定調控,監管機構,規范調控,監管手段,打擊破壞貨幣金融秩序的行為。3、 融資行為法融資行為法是指規范主體融資行為的法律法規的總稱,它包括:(1)直接融資法-調整直接融資關系的法律法規(2)間接融資法-調整間接融資關系的法律法規(3)特殊融資法-期權,期貨,外匯的法律法規4、 金融中介業務法-調整金融機構和客戶之間中介業務關系的法律法規。簡答題1.金融管理法律關系和金融業務經營法律關系各有何特點?1 .金融管理法律關系金融管理法律關系, 是指國家金融管理機關或其他部門與金融機構、法人、公民之間依法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金融管理法律關系的特點主要表

4、現為:(1)主體的地位具有不平等性。(2)權利和義務具有法定性。(3)權利和義務不存在財產的對償性。(4)權利與義務具有相對性。(5)權利和義務的實現具有強制性。2 .金融業務經營法律關系金融業務經營法律關系,是指金融機構之間、金融機構與其他平等主體之間依法形成的 權利和義務關系。金融業務經營法律關系的特點主要表現為:(1)主體地位獨立、平等。(2)雙方權利義務具有對償性和對等性。(3)權利義務的實現,主要通過帶有經濟性的強制措施來保證。簡答題2.確定金融法律責任的依據和原則是什么?依據:1、要有違法金融法律義務的法律行為2 、金融違法主體必須有責任能力(責任能力確認的依據是認知能力)3 、違

5、法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4 、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原則:1、責任法定原則2 、公正原則(首先,對違法行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必須予以追究;其次,責任與違法程度相適應;第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 、必要程序保障原則(程序保障的具體內容是法律責任的追究要履行一定的法定程序,賦予當事人以必要的程序參與權。) 簡答題3.人民幣的發行原則是什么 ?1 .集中統一原則集中統一,是指人民幣的發行權屬于國家,由國務院依法授權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發行人民幣。2 .經濟發行原則經濟發行,也稱信用發行,是與財政發行相對應的,是指根據國民經濟發展情況,按照商品流通的實際需要,控制和調節貨幣發行量。(在堅持經濟發

6、行的同時,必須防止非經濟發行即財政發行。財政發行是指用發行貨幣的辦法來彌補由于財政收支不平衡引起的財政赤字。財政發行不是按照生產發展和商品流通擴大的需要進行的正常發行,因此,投放到流通中的貨幣購買力沒有商品物資作保證,很容易引起物價上漲,甚至是通貨膨脹。為了避免財政發行,保證經濟發行,在中國人民銀行法第 29條中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對政府財政透支,不得直接認購、包銷 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3 .計劃發行原則人民幣的發行必須按國家貨幣發行計劃進行。簡答題4.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應當堅持的三項原則是什么?(1)合法審慎原則,是指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并且審慎地識別可疑交易,作到不枉不縱,不得 從事不

7、正當競爭妨礙反洗錢義務的履行。(2)保密原則,是指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守反洗錢工作秘密,不得違反規定將有關 反洗錢工作信息泄露給客戶和其他人員。(3)與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全面合作原則,是指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協助,配合司法機關 和行政執法機關打擊洗錢活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協助司法機關、海關、 稅務等部門查詢、凍結、扣劃客戶存款。論述題3.試述我國商業銀行法的立法目的。P102-103商業銀行法第一條規定了這部法律的立法目的:“為了保護商業銀行、 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 規范商業銀行的行為,提高信貸資產質量,加強監督管理,保障商業銀 行的穩健運行,維護金融秩序,促進社會主

8、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從我國商業 銀行法的立法目的來看,主要表達了以下含義:1 .保護商業銀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2 .規范商業銀行經營行為。3 .維護金融秩序。4 .提高信貸資產質量。前三個目的是商業銀行法的直接目的,后一個目的是在前三個目的實現的基礎上所要達到的最終目的簡答題5.簡述我國商業銀行法關于商業銀行投資業務限制性規定的內容。122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 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1 .不得從事證券經營業務此項規定的目的在于保障金融業的安全。 證券交易主要有三種風險, 即信用

9、風險、利率 風險和市場風險。我國的證券市場尚未完全納入法制管理的軌道, 股票價格波動較大,如果 允許商業銀行投資于證券市場,則可能會使存款人的利益受損,造成金融秩序的不穩定。2 .不得從事信托投資業務金融信托是指擁有資金或財產的部門和個人,為了更好地運用和管理自己的資財,獲得較好的經濟效益,委托信托機構代其運用、管理或處理其財產的經濟行為。法律限制商業銀行不得從事信托投資業務,主要是考慮到我國金融監管還缺乏實踐經驗和相應的手段、我國商業銀行經營管理水平和業務水平不高等原因。限制商業銀行涉及信托投資業務,有利于商業銀行集中力量吸收存款,嚴格貸款管理,做好票據結算工作,保證按期收回貸款,保護存 款

10、人和銀行客戶的合法權益。3 .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目前,我國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多種形式,它們和企業的資本金普遍較低,抵御風險的能力較弱, 而且其經營機構有待于完善,經營管理水平也有待于提高。另一方面,我國商業銀行的資產質量普遍不高,貸款中不良貸款占有較高的比重,嚴重影響了商業銀行的正常經營。商業銀行現有的資本實力, 在目前以至今后相當長的時間內,只能部分地作為抵御風險的損失準備金,而不應該鼓勵其向外投資。上述對商業銀行三大投資領域的禁止是就一般而言,如果國家在某個方面有特殊規定, 則從其規定,這就為商業銀行業務的拓展留下了空間。簡答6.簡述貸款

11、的禁止性規定。(1)向關系人發放貸款商業銀行法第 40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 款的條件不得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所謂關系人,主要指:商業銀行的董事、 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 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2)強令性貸款和擔保商業銀行法第 41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商業銀行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強令要求其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經國務院批準的特定貸款項目,國有商業銀行應當發放貸款。因貸款造成的損失,由國務院采取相應補救措施。具體

12、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簡答7.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指標有哪些?商業銀行法第 39條明確規定:“商業銀行貸款,應當遵守下列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 定。”所謂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是指以商業銀行的資本及其負債制約其資產總量及結構。它是以一定的指標來監測的。目前,我國商業銀行法及相關規定中確定的指標主要有8個。具體規定如下:1 .資本充足率指標資本總額與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比例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資本不得低于 4%,附屬資本不能超過核心資本的100%。2 .存貸款比例指標商業銀行的各項貸款與各項存款之比不得超過75%。3 .資產流動性比例指標流動性資產余額(指在1個月內可以變現的資產)與各項流動性負債

13、余額(指在1個月內 到期的存款和同業凈拆入款 )的比例不得低于25%。4 .單個貸款比例指標對同一客戶的貸款余額與銀行資本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10%。對最大10家客戶發放的貸款總額不得超過銀行資本總額的50%。5 .中長期貸款比例指標1 年期以上(含1年期)的中長期貸款與1年期以上的存款之比不得超過120%。6 .存款準備金比例指標在中國人民銀行的存款準備金與各項存款之比不得低于8%。7 .拆借資金比例指標拆入資金余額與各項存款余額之比不得超過4%。拆出資金余額與各項存款 (扣除存款準備金和聯行占款)余額之比不得超過 8%。8 .對股東貸款比例指標商業銀行向股東提供貸款余額不得超過該股東已繳納股

14、金的100%。商業銀行對自己股東的貸款條件不得優于對其他客戶的同類貸款的條件 簡答8.簡述銀行支付結算的原則。(1)恪守信用,履約付款。這是對收付款單位以及收付款雙方開戶行所提出的要求。從 付款方來說,應講求信用,履行合同規定,按時付款;從收款方來說,應遵守承諾,按約發 貸或提供勞務;從收付款雙方開戶行來說,應及時劃撥資金,以保證收款人的利益。(2)誰的錢進誰的賬,由準支配。凡單位來行進賬,銀行應尊重存款人的意愿,按戶 入賬,不能偏向任何一方或拒不進賬,或強行扣款。(3)銀行不墊款。銀行經營的貨幣資金大部分來源于企業、單位和個人的存款,所以,不論哪個企業所支付的款項都必須在自己的存款限額之內,

15、否則就會盲目擴大信貸規模和貨幣投放量,影響信貸收支平衡和貨幣流通穩定。為此,銀行在辦理結算時,必須堅持“先付 款,后收款,收付抵用”的規定,防止銀行墊款。簡答9、簡述票據的特征票據是商品交換發展的產物,在長期的使用和流通中形成了各種特征,并通過法律形式被固定下來。票據有以下法律特征:(1)票據是設權證券這是指票據上的權利是經過票據行為(在規定格式的票據上,以票據法規定的形式填寫確定的日期、金額和簽章)后才形成的,或者說是票據行為創設的。如果沒有票據行為,也 就沒有票據上的權利,它與倉單、棧單、提貨單等只能證明原有權利已經存在的單據是根本 不同的。(2)票據是要式證券票據必須按照法定的格式和條件

16、作成,才能產生法律效力。票據的要式性包含兩層含義:一是票據的物質形態必須符合法定要求(在我國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統一的票據格式);二是必須按票據法規定準確作出文字記載。(3)票據是貨幣證券這是指票據的價值只能以一定的貨幣金額作表示,請求給付的標的只能是一定數額的貨回,而不是貨幣以外的其他物品或利益,所以票據又被稱為金錢證券。(4)票據是流通證券這是指票據上的權利可以經交付或背書而轉讓(載有不得轉讓字樣的票據除外),而且票據的轉讓與一般民事權利的轉讓有很大區別,不需要告知債務人,債務人也不能以此為由提出抗辯。票據的重要經濟功能正是通過它的流通性特點得到體現的。(5)票據是無因證券票據的無因性不是說

17、票據產生是沒有原因的,而是指票據因一定的基礎關系(如買賣、贈與)產生以后,票據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與產生或轉讓票據的原因關系相分離,票據的 持有人在行使票據權利時無須向債務人證明取得該票據的原因。(6)票據是文義證券票據上的內容(權利、義務)必須以票據上的文字記載為準, 不得以票據以外的任何事由 來變更其效力。(7)票據是提示、返還證券票據權利的行使必須在占有票據前提下,向義務人出示票據,在實現權利后必須將票據交給義務人。票據原有的權利人在交返票據后,表示他的權利已行使完畢。論述題4、試述票據的功能。票據是市場經濟中重要的金融工具,是商業信用的載體。它對加速資金周轉、 提高社會資金使用效益、促

18、進商業流通、及時消結債務、規范商業信用、減少現 金流通、節省流通費用具有積極作用。票據主要有以下五方面功能:(1)匯兌功能即票據具有替代現金進行異地匯兌的功能。 現在商品交換的空間范圍既有在 國內進行的,也有在國際范圍進行的。如以現金進行結算,不僅成本高,而且風 險大,而運用票據工具,付款人只要將款項交給銀行后取得票據, 即可至異地兌 取現金或辦理轉賬,有效地解決了因兩地交易而出現的空間上給付的種種麻煩。(2)支付作用票據的使用可以解決現金支付在手續上的諸多不便。在商品經濟中,交易頻繁,如逐筆以現金支付,將不勝其煩。而票據具有流通性的特點,經背書可以作 多次轉讓,成為商品交易中的流通、支付工具

19、,從而減少現金的使用。(3)結算作用在商品交易中,雙方當事人之間往往互為債權債務人, 運用票據可以將債務 互抵軋差,從而簡化手續,減少現金使用量,因此與現金結算相比,票據結算更 為簡便、快捷、安全。(4)融資作用現在各國的票據法都規定,持有未到期票據的權利人,如需要提前使用資金, 可以通過出賣票據權利提前獲得資金,這種辦法就是票據貼現。票據有轉貼現、 再貼現等多種貼現方式,由此實現融資目的。在現代金融市場中,貼現融資已成為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5)信用作用在現代經濟生活中,商品生產及交換因受周期、季節、運輸期等諸多因素的 影響,買賣雙方經常需要提前使用日后可以獲得的資金,于是逐漸形成了商業信用

20、。由于票據具有嚴格的法定要式,票據持有人 (債權人)的權利受到法律有效的 保護,而且可憑此轉賬、兌現、背書轉讓、貼現等,從而保證信用的兌現,因此 票據就必然成為首選的信用工具。簡答10.簡述票據行為的形式要件。票據行為是一種要式行為,除應當具備實質要件外,還必須嚴格按票據法規定,以一定的方式進行,才能產生票據效力。如形式要件欠缺,票據絕對無效。票據行為的形式要件包 括書面作成、記載事項、簽章和交付四項。(1)書面作成。各種票據行為都必須書面進行,即行為人將其意思表示記載于專用的票據用紙上。沒有一種票據行為是口頭表示的。各種票據行為在票據上有規定的位置,出票、承兌應在票據正面進行,背書、保證在票

21、據背面或粘單上進行。(2)記載事項。票據是文義證券,因而票據行為人應當將自己要表達的意思內容記載在票據上。根據票據記載事項的不同效力,可將其分為如下四類:第一類,絕對必須記載事項。它包括票據文句(如匯票、本票、支票等)、無條件支付的委托或承諾、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及出票人簽章。如票據記載 缺少這些內容,票據絕對無效。第二類,相對應當記載事項。 它是指票據規定應該記載的事項如果未記載,則可以票據法規定作推斷。它和絕對必須記載事項的效力不同,如未記載,并不會導致票據無效,而是要依票據法的規定確定其效力。如匯票未記載付款日期,票據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作見票即付處理。第三類,任意記

22、載事項。它是指記載與否,由當事人自行決定的事項。任意記載事項會產生兩種不同的法律效果。 一種是記載后會直接影響票據的流通轉讓。如出票人在票據正面作了 “不準轉讓”文字記載,該票據就不得轉讓,假如轉讓,前手對票據不承擔票據責任。另一種是票據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記載,但記載后不發生票據法上的效力,對票據權利義務關系不產生影響。如票據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匯票上可以記載本法規定事項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項,但是該記載事項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第四類,不得記載事項。又稱禁止記載事項,它所指的是這類記載或是記載本身無效,或使票據無效。記載本身無效,又稱記載無益事項,這種記載本身不產生法律效力,但票據仍然有效。如票

23、據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支票限于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 該記載無效。這類記載事項不僅不產生票據法上的效力,也不產生其他法律上的效力。另一種不得記載事項,會使整個票據歸于無效,因而也稱有害記載事項。如匯票、本票、支票都是無條件支付的票據,因此假定在票據上記載了諸如?。貨到后付款?士之類的支付條件,那么此項記載即會導致整個票據無效。(3)簽章。票據是文義證券,簽章不僅可以證明債務人身份,區別在票據上進行各種票據行為的責任人,而且也是辨認偽造票據的證據。因此,它是票據絕對必須記載的事項。根據票據法第七條規定,票據上的簽章,為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據的單位

24、在票據上的簽章, 為該法人或者該單位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 的簽字。簽名應當為當事人的本名。單位蓋章,應該為該單位的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票據專用章。(4)交付。交付是指票據行為人將票據交給相對人持有的行為。票據是提示證券和占有證券,權利和證券不可分, 所以各種票據行為在作成后必須把票據交付到相對人手中,其票據行為才算完成。簡答11.簡述票據權利限制的規定。取得票據權利的限制:占有票據是擁有票據權利的標志,因而為了防止通過不合法手段占有票據的行為,票據法對取得票據的合法性及票據權利的行使作了如下兩方面規定:第一,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應的代價(即相

25、當或相等的代價)。除以欺詐、偷盜、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外,有兩種不付對價取得票據的 情況,持票人雖也可享有票據權利,但其權利的行使是受限制的。 一種是未付對價善意取得票據,仍然享有票據權利, 但持票人必須承受其前手的權利瑕疵。如果前手的權利因違法或 有瑕疵而受影響或喪失,則該持票人的權利也因此受影響或喪失。另一種是因稅收、繼承、 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的權利。第二,因欺詐、偷盜、脅迫、惡意或重大過失而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所謂惡意,是指以各種不正當的方法取得票據,包括受讓人明知讓與人為無處分權人,而仍接收其票據轉讓。所謂重大過失,是指稍加注意,或以一

26、般注意,即可推知讓與人的票據權利有瑕疵的情況。簡答12.簡述票據偽造的構成要件。(1)票據偽造行為符合票據行為的形式要件票據偽造行為本身是不法行為,因而不會產生票據權利義務關系。但這種偽造行為在表面上卻是符合票據行為形式要件。(2)票據偽造行為必須是假冒他人名義而為的票據行為如前所述,這是票據偽造行為的核心。假冒他人名義的形式可以是多樣的,如在票據上模仿他人的簽名、在票據上加蓋私刻的他人印章、加蓋盜用來的他人真正的印章等。(3)偽造的目的是以偽造的票據權利騙取金錢這是實施票據偽造行為者主觀方面的特征,也是區分票據偽造與票據無權代理等行為的界限。(4)偽造的票據必須已經轉手這是因為,首先票據偽造

27、在表面上應當符合票據行為的形式要件,而轉手(交付)是各種票據行為不可缺少的形式要件之一;其次,沒有車t手(交付)這一過程,就無法證實票據偽造者主觀上騙取金錢的故意。 13.簡述票據變造的效力。票據偽造不是票據行為,而且由于被偽造人并沒在票據上進行票據行為,因此,偽造行為會產生如下不同于票據行為的法律后果:(1)被偽造人不承擔票據責任因為票據是文義證券,根據票據法規定,票據債務人只有對其記載在票據上的文字(所作的意思表示)簽章后才承擔票據責任(即簽名負責原則)。由于在偽造票據上,被偽造人并 未作意思表示,其簽章是被人假冒的,因此他 (它)無須承擔票據責任。 不僅如此,由于偽造 人的偽造行為對被偽

28、造人是一種侵權行為,因此,根據民法有關規定, 被偽造人對偽造人擁有要求賠償因偽造行為造成損失(包括經濟、名譽等方面)的權利。(2)票據偽造人應承擔法律責任如上所述,根據票據法規定,票據責任原則是簽名人負責原則,而簽名又是以票據所載為根據的。由于票據偽造人在票據上簽署的并不是自己的名字,而是假冒他人的名字, 而且偽造票據行為本身并不產生票據上的權利義務,因此票據偽造人是不承擔票據責任的(包括付款責任和清償責任),也就是說,持票人不能依偽造的票據請求偽造人支付票據金額。但 是票據偽造人雖然沒有票據責任,卻要承擔其他的法律責任, 視其偽造票據行為的情節及所造成的客觀危害結果承擔行政責任、民事責任或刑

29、事責任。對情節特別嚴重的,最高可處以無期徒刑。(3)對在票據上真實簽章人的效力票據是流通證券,由于票據偽造行為在形式上符合票據行為的構成要件,因而票據流通中往往會給識別真假票據行為帶來困難,這樣票據的后手就容易被蒙騙,在作為接受前手交 付的票據時誤認其為真實的票據行為,并可能在此后以合法的票據行為簽章再作背書流通。這樣,在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偽造票據行為被揭露時, 這些在票據上作了真實有效票據行為的當事人不能以票據上存在票據偽造行為為由推卸其應當承擔的票據責任,仍應向合法的持票人承擔支付或清償責任。票據法規定:“票據上有偽造、變造簽字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如真實簽章人因票據偽造

30、行為受到損失,可依民法規定,請求票據 偽造人作民事賠償。(4)對持票人的效力善意取得票據的持票人,除其所持票據上面所進行的都是票據偽造行為外(在這種情況下,持票人所持票據實為廢紙,沒有票據權利義務,持票人只能依民法規定向票據偽造人請求損害賠償),可向在票據上作了真實簽章的債務人主張票據權利,或依民法規定向其前手 中的票據偽造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當然如果持票人是惡意或重大過失取得票據(如明知出票人或前手是票據偽造人),依票據法規定,不得享受票據權利。(5)對付款人的效力票據既是流通證券, 又是文義證券。流通性這一特點,使票據在出票后很難預計中間會 發生多少次背書轉讓,難以確定究竟誰是最后的持票人

31、。而文義證券又決定票據關系人必須 按票據所載文義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因此對付款人來說,在一般情況下,除可對留有的出票人印鑒進行驗證外, 對票據上的其他票據行為是不易辨別真假的。因此,對持票提示付款的票據,付款人經驗證證實出票人的簽章與預留印鑒一致,背書連續,形式要件符合票據法規定,即應向持票人付款。沒有法定抗辯事由的,不得抗辯。所以付款人除對不符合預 留印鑒的簽章不該付款, 如付款應承擔損失賠償責任外,對夾雜在流通過程中有票據偽造行為的票據付款是不承擔賠償責任的。簡答14、擔保的分類根據擔保具體內容的不同,一般將擔保分為人的擔保、物的擔保和金錢的擔保三類。(1)人的擔保人的擔保在法律上叫 保證

32、”,是指由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以自身的資產和信 譽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擔保人負責清償。債權人對擔保人的 權益,與擔保人的其他債權人享有的債權是平等的,不享有優先權。(2)物的擔保物的擔保是指由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以自身的財產為自己或他人的債務提供 擔保。主要方式有抵押、質押、留置等。在物的擔保的情況下,如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債 權人可以通過處分作為擔保物的財產優先得到清償。(3)金錢的擔保金錢的擔保是指通過一定金錢的得失來督促當事人積極適當履行債務,保障債權實現。主要方式是定金。定金作為擔保借助于定金罰則”的運用,在某些條件下使債權的履行與否納入經濟核算,由此

33、使定金這一擔保形式具有物的擔保所不具備的優越性。簡答15.簡述擔保的法律特征。1 .從屬性擔保是以一定的債權債務關系的存在為前提的,是一種從屬于主債權關系的法律關系。擔保法第一條規定: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這說明,債權擔保的設立及存在是以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合同的存在為前提。在主債權形成以后才可能產生,其解除隨主債權的消滅而解除,處分以主債權的轉移而轉移。此外, 擔保法第五條規定: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 ” 。這些都表明,主合同的存在是擔保合同的前提條件,如主合同不

34、存在,則擔保合同不會發生;主合同無效,則擔保合同也無效。2 .補充性為保障主債權的實現而設立的擔保,是在主債權的基礎上補充的權利義務關系,它進一步強化了主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責任, 增強了主債權人實現權利的效力。 然而, 擔保關系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畢竟又有別于主債權關系中的權利義務, 它只有在主債務沒有履行時, 擔保義務才會實際履行。所以,相對主債務關系而言,擔保具備補充性的特征。3 .財產性擔保權本質上是一種財產權,反映的是一種財產權關系。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均是以特定的財產或者貨幣來提供擔保的, 保證雖然是人的擔保, 但歸根結底, 保證人也是以其財產來履行保證責任的。 正基于此, 對財產的歸屬

35、及價值的審定是簽訂擔保合同時必須首先明確的一個重要方面。簡答 16. 簡述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的區別。( 1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 保證人可以對債權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但有以下情況之一的, 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 一是債務人住所變更, 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是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是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先訴抗辯權。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卻不擁有先訴抗辯權,只要債務人在約定的債務清償期限屆滿時沒有履行債務, 債權人就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 也可以請

36、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對此保證人不得拒絕。( 2)在一般保證的法律關系中,債務人是債務履行的第一順序人,債務人首先應當對債務承擔責任; 保證人則對債務的履行處于第二順序, 保證人在債務人不能或者沒有履行債務時,才履行保證責任。因此,其對債務承擔的是一種補充責任。( 3)另外,訂立一般保證合同必須在合同中注明本合同為“一般 ”保證合同,或在合同中注明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 由保證人承擔責任等。 對保證方式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均視為連帶責任保證。簡述 17. 簡 述 最高額抵押的特征( 1 )最高額抵押是為將來發生的債權作擔保在一般抵押中,必須是先有債權,然后才能設定抵押權。抵押權的設定是以債權的存在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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