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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金融領域的原則性監管方式后金融危機時代,各國監管當局都面臨著如何實現有效監管的挑戰,金融監管方式作為提升金融監管質量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其進行相關的研究非常必要。近年來,與傳統規則性監管方式相對應的原則性監管方式日益受到金融監管當局和學界的關注。文章基于對國外原則性監管理論和實踐的分析,并結合我國金融市場環境,提出原則性監管盡管存在諸多問題,但是作為一種公私融合的監管治理方式,其在監管規范的制定、監管執行、監管文化重塑等三個層面上仍值得我國的金融監管當局吸收與借鑒。近幾年來,國外關于提升監管質量、增強市場競爭力的金融監管改革方案及相關討論中,在如何重塑監管制度的大框架下還包含了一個關于監管方式
2、1的廣泛討論,即“風險性監管”(Risk-based Regulation)、 2“原則性監管”(Principles-based Regulation,簡稱PBR)與“規則性監管”(Rules-based Regulation)。 3原則性監管最初在會計準則、稅務、公司治理領域引起關注,目前在金融監管領域,原則性監管問題已被很多國家的監管機構提上議程,如英國金融服務管理局(簡稱FSA)近年來明確倡導“更多的原則性監管”,并在其“公平待客計劃”中實踐原則性監管的方式; 4美國前財政部部長保爾森2007年在“資本市場競爭力”會議上提出美國應考慮采取原則性監管,現任美聯儲主席伯南克也表示要邁向風險
3、性和原則性監管, 5因此盡管目前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根據其證券法仍實施規則性監管,但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則已根據商品交易法運用了原則性監管的方法來監管交易所、結算組織和中介機構; 6日本金融廳也于2007年提出“建立更優監管環境”的四個支柱之一即“規則性監管和原則性監管的最優結合”;加拿大、新加坡等國家也在醞釀著原則性監管作為監管方式的爭論與變革動向。縱觀當前國內的有關研究,金融危機促使各界對金融法治狀況予以了深刻反思,在諸多議題中鮮有針對原則性監管的討論,有限的討論或將其作為“監管模式的新發展” 7或是“監管理念的最新演進” 8進行引進介紹和分析,做了有益的學術鋪墊,但是研
4、究仍有深入拓展的空間。當今世界金融發達國家,緣何相繼將此問題提上實踐議程,確值得警醒與理會。由此,即便當下的中國尚未感受金融監管之變的迫切性,然而把握當今世界金融監管發展的脈搏,深入拓展相關問題的研究空間,不啻是一種有益的未雨綢繆。與此同時還應意識到,基于改革開放三十余年的實踐,中國已經吸收與借鑒了域外的大量經驗,然而在這一過程中也產生了不少的“事與愿違”。“弱水三千、只取一瓢”,正如本文所探討的原則性監管也并非完美,因此在“借鑒”時要格外謹慎,選擇與我國制度土壤相契合的良性“制度基因”進行培育和發展,以提升我國的金融監管質量。一、原則性監管的含義援引FSA官方的表述,“原則性監管意味著更多地
5、依賴于原則并以結果為導向,以高位階的規則用于實現監管者所要達到的監管目標,并較少的依賴于具體的規則。通過修訂監管手冊以及其他相關文件,持續進行原則和規則間的不斷平衡我們關注作為監管者所希望實現的更清晰的結果,而由金融機構的高管更多的來決定如何實現這些結果。” 9日本金融廳在陳述金融服務業原則的文件中指出:“這些原則是一系列行為的關鍵準則,或者是作為法律或規章等法定規則基礎的一般行為規則,并應當被金融機構在從事業務活動中以及金融廳在實施監管活動的時候所遵守原則性監管是一個符合上述原則的監管的框架,它著重強調金融機構自發改進其業務管理活動的努力原則性監管方法目的在于鼓勵市場主體的自愿努力、同時確保
6、其管理自由是建立關鍵原則之上的,并且這些原則應當是可被觀察到的”。 10原則性監管是監管方式的一種復雜形式,它可以是形式上的(僅體現在立法層面)、實質上的(僅體現在解釋監管規范、監管執法或監管對象內控體系等層面),抑或是二者兼而有之的。從上述兩國監管機構對原則性監管的理解來看,原則性監管的內涵包含著共性的因素有以下幾方面:(一)原則不同于具體的規則,是具有一般性的準則 11關于原則和規則的區分法理學界有很多的研究,通常認為原則具有模糊性、抽象性,并體現了一定的價值維度,其例外不可以完全列舉,而適用是通過裁判者裁量;相對而言,規則是確定的、具體的,不具有價值維度,其例外可以完全列舉,并由裁判者直
7、接適用規則,“要么完全有效、要么完全無效”。 12以交通限速為例,規則規定“時速不得超過xx公里”,即事先明確了什么樣的行為是允許的,執法者只需確認事實上車速是不是超過xx公里即可;而原則體系下規定“在任何情況應合理、謹慎的駕駛”,則執法者必須先判斷“合理、謹慎”以及“在任何情況下”是指什么,進而判斷某個駕駛者是否符合這些要求。原則和規則存在著理論上的優缺點,規則通常更加具體、明確,對于特定情況的適用通常是嚴格的,甚至是僵化的,因此容易被博弈和鉆空子;而原則更加靈活,對特定情形更加敏感,且適用上可能更加公平,但是原則具有不確定性、不可預測性以及存在解釋上的困難,可能導致監管者享有過大隨意性。原
8、則性監管意味著不是通過具體、詳細的規則,而是更多依賴于高位階的、概括性描述的監管規范(也表現為一種規則)來確立監管對象在商業活動中必須遵守的標準。Julia Black教授在總結FSA所秉承的原則的特點時指出:原則(1)具有高度概括性,是全局性、總體性要求,能夠被靈活應用于快速變化的行業;(2)包含一些定性的而非定量的用語:通常使用具有價值判斷性的用語(如公平、合理、適當),而不是有明確標準的規則(如“在兩個工作日內、營業額兩千萬”);(3)目的性的,表達的是規則背后的原因(詳見表1);(4)對于不同的情況具有普遍的、廣泛的適用性;(5)這些原則大部分是行為性準則,例如要求被授權機構或被授權人
9、進行商業活動時做到誠信、勤勉、合理注意,公平待客以及防止利益沖突;(6)違反一項原則必須包含過錯,例如在FSA的監管手冊中,判斷某個行為是否違反了某項原則,FSA應當負責證明該機構在某些方面具有過錯;(7)違反原則可以被公的(而不是私的)監管執法措施所制裁。盡管根據英國2000年金融服務和市場法案第150條的規定,原則自身不能引起私權的行使, 13但FSA的監管手冊中有些規則可以引起第150條的法定權利的行使,而監管手冊中的這些規范可以是高位階的、目的性的,并難以區別于“原則”條款。應當指出,原則性監管并不必然要求以原則作為采取監管措施的直接依據,但是,英國的FSA近期更傾向于以原則直接作為采
10、取強制執法措施的基礎。 14原則的優勢在于其與監管規范目的(即監管目標)的高度一致,可以減少監管制度中具體規則的復雜程度,較之需要不斷修訂的具體規則而言,原則具有一定的持續性和穩定性。原則一方面通過給予監管者及監管對象就如何實現合規以靈活性,從而有利于市場發展及產品、服務的創新;另一方面也能夠增進監管制度對市場創新與發展的回應程度,減少監管對象規避監管制度的空間,并通過對違規行為的嚴厲處罰,促進監管對象行為的實質合規性。(二)原則性監管是以結果為導向的監管原則性監管是以結果為導向,而非過程為導向的監管。2006年FSA負責零售政策的董事即表示,更多原則性監管意味著FSA的重點從監督金融機構業務
11、實施的過程,轉向監管者期望金融機構所達成的結果。特別是金融危機以來,北巖銀行的倒閉致英國監管當局被指監管不力,“監管者過去過于關注實施過程的監管,而缺乏對銀行經營策略可能的結果進行監管”, 15英國FSA首席執行官Hector Sants近來也反復強調:“我們監管理念的重點不在于我們提出的原則本身,而是在于衡量我們所監管機構和個人的行為結果,考慮到這一理念,更好的理解可能是以結果為重點的監管”。 16結果導向的監管和過程導向的監管是相對的概念。前者在監管目標和監管要求之間建立了更直接的聯系,衡量的是金融機構實現監管目標的表現。由于與監管者相比,金融機構及其管理層能夠在其經營活動中更好的安排實現
12、既定監管目標的程序和措施,所以監管者不是把重點放在界定金融機構所必須采用的程序和措施上,而是抽離過程,界定其要求金融機構實現的結果,并由金融機構及其管理層在經營中自主決定實現所預設監管結果的有效途徑,這樣有助于更有效地整合利用監管資源和金融行業自身的資源。而過程導向的監管主要是衡量監管對象是否符合具體的程序要求,這些程序是由監管者在不充分占有信息的基礎上所預設的,監管目標并不能夠被程序本身所詮釋,而且易使市場參與者“虛假合規”。 17規則性監管可以是結果導向的或過程導向的,但是原則性監管則更強調的是以結果為中心,關注監管目標能否在實質上得以實現。當然,如何清晰的界定監管目標、建立合理的結果評估
13、標準以及準確衡量監管對象的表現,對監管者而言是個挑戰,結果導向的監管并不等于有效的、適當的監管。如同過程導向的監管一樣,結果導向監管可能是不區分大型和中小金融機構而一體適用的,因而對于那些不具備同等資源的小型金融機構可能構成負擔。(三)原則性監管強調監管對象的主動參與,并以其內部管理活動為基礎原則性監管以結果為中心則必然要求以監管對象的內部管理活動為基礎,在監管過程中引入監管對象的管理層,并加重管理層的義務和責任。原則性監管將如何實現監管目標的決定權的重心由監管者轉移至監管對象(將解釋和適用原則的責任轉移),監管者不再詳述監管對象的商業經營活動應當如何進行,而是要求由監管對象在其經營管理活動中
14、自主決定如何實現監管目標。例如,監管對象應自行建立和優化其內部合規程序、風險評估政策以及培訓政策等并實施(當然監管對象的這些政策、程序中也可能包含有具體監管規則所要求的要素)。“監管者關注的是向監管對象提供實現社會所期望目標的激勵。” 18以內部管理為基礎的原則性監管,對監管對象的管理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要求其風險合規部門承擔更積極的角色,使監管對象的自身資源更多的從“事后應對”轉向“前端介入”。監管對象的內控體系有助于實現監管目標和商業價值判斷的對接,促進整體社會目標和機構個體目標的融合。但應當注意的是,這種以監管對象管理活動為基礎的監管可能給小型金融機構帶來高額的成本,要求其實施復雜的合
15、規機制所產生的高昂成本可能超過了其作為個體的小型金融機構給市場和金融消費者帶來的風險,因此應當考慮區別對待。二、國外原則性監管的實踐以英、日兩國為例目前在英國、美國 19、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日本等都有原則性監管的實踐,本文僅選取有代表性的英國和日本進行介紹和比較。(一)英國FSA“更多原則性監管”英國被認為是金融監管領域內原則性監管的代表。根據2000年金融服務和市場法案,于1997年成立的FSA 20作為英國金融市場的統一監管者,應當實現四個法定的監管目標即:維護市場信心、增進公眾對金融系統的理解、恰當的消費者保護、防范和打擊金融犯罪,并在此基礎上演繹出監管者應當遵循的6項“良性監
16、管的原則”。 21為了實現上述目標,FSA采用的監管方法是規則性監管和原則性監管的融合,但強調在可能的情況下應運用原則,即更多的原則性監管。2001年FSA在其監管手冊中列舉了11項監管對象應當遵循的“商業原則”(Business Princi2ples),這些原則一方面是概括性的規定了金融機構的主要義務,另一方面也作為FAS監管手冊中其他規則和指引所應當遵循的內容。2005年FSA發起了“更優監管行動計劃”,該計劃通過在特定領域內實施更多嚴格的原則性監管,以降低監管成本,最大化監管收益,實現更優監管結果。FSA就監管手冊的內容進行了評估,對其中不必要的、妨礙監管目標實現的、成本收益不匹配的以
17、及不利于加強金融機構高管層責任的規則進行了刪除或修改,例如將原本長達57頁的與反洗錢相關的具體規則簡化成只有2頁的以結果為導向的監管原則(并以行業協會指導為輔助補充),并強化高管層相應的責任;再如,刪除小機構必須有外部審計的要求及對批發性金融機構有關培訓的一些要求等。2007年4月FSA發布文件原則性監管:關注重要結果, 22再次提出向更多原則性監管邁進,宣布將繼續評估并簡化其監管手冊中的規則,如果可能將終止監管手冊中那些具體的、過程導向性規則,更多依賴于高位階的、結果導向的原則和規則。對監管對象而言實施更多原則性監管,不僅意味著其可以更加靈活開展業務和進行業務創新,但同時也意味著監管的更多不
18、確定性。因此FSA為了提高原則性監管的確定性和可預期性,一方面更多的通過實例、規則、正式指引以及行業協會的非正式指引等,促使監管對象更準確的理解監管者所期望實現的結果;另一方面不斷豐富與完善監管結果的衡量指標(及相關的輔助指標),更清晰的界定與其法定監管目標相一致的監管結果。例如,FSA在該文件中就其2003年所提出的金融監管三大戰略目標進行了9個結果指標的細化。 23更為典型的實例是,FSA于2006年7月提出的公平待客計劃(Treating Customers Fairly Initiative,簡稱TCF), 24它是FSA更多原則性監管的重要組成部分。FSA為了切實改變金融機構對待消費
19、者的方式,設定了6項監管結果指標,并由金融機構根據其自身的業務經營情況自由決定如何實現公平待客的結果指標,以此取代由監管者制定詳盡的規則和程序。這些結果指標包括:金融機構將公平待客作為企業文化核心,令消費者充滿信心;在零售市場推廣、銷售產品和服務均須因應特定消費者群體的需要而設計,并以該等消費者為指定的銷售對象;在銷售之前、期間及之后,均適當地為消費者提供清晰明確的資料;如向消費者提供意見,因應消費者的個人情況提供適合的意見;產品的表現符合金融機構引導消費者作出的期望,而相關服務不但達到可接受的水平,而且更符合消費者被引導作出的期望;金融機構不會在銷售過程結束后以不合理的措施阻礙消費者更換產品
20、、變更服務提供者、提出索償或進行投訴。公平待客方案實施后,金融機構須證明其已經貫徹上述落實公平待客原則,并要為此制定適當的經營管理程序,并由FSA來評估業界的實際表現。 25(二)日本金融廳“規則性監管與原則性監管方法的結合”為了加強日本金融市場的競爭力和吸引力,促使金融機構提升服務質量,日本金融廳于2007年提出“更優監管”方案,并提出實現更優監管的四個支柱即:規則性和原則性監管兩種監管方法的最優結合;及時發現重要問題并采取有效措施;鼓勵金融機構的自愿努力并加強對其的激勵;增強監管活動的透明度和可預期性。2008年的金融危機促使全球范圍內掀起強化規則性監管的浪潮,但日本監管當局則表示在實施金
21、融危機應對措施時要不斷推進更優監管。日本金融廳希望通過規則性監管和原則性監管兩種監管方法的最優結合來優化整個監管框架的有效性。在某些領域規則性監管方法比原則性監管方法更有效,反之亦然。規則性監管可能更適合于對大量的不特定金融機構使用共同的規則的情形,而原則性監管更適用于鼓勵某些特定的金融機構去改善其管控系統,兩種方法能夠以互補的方式發揮作用。例如,對于金融創新,現有的規則難以預見和涵蓋其可能出現的各種情況,而原則性規定能夠彌補規則的空白;此外,監管者使用規則進行監管的同時基于原則做出的合理判斷,將有助于確保監管結果的實質公正。日本金融廳經過與業內主要金融機構代表廣泛的討論后,已形成了14項“關
22、鍵原則”以及39條關鍵原則的分解。日本金融廳認為,就原則達成廣泛共識,一方面可以使金融消費者事先能夠對金融機構的行為及其所提供金融服務的質量有所預期,因此在購買金融服務的時候具有安全感;另一方面即使在沒有可適用的書面規則或對現有規則的解釋可能不同的情況下,金融機構也能明確知道其應當如何提供金融服務;第三,金融廳在對相關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中,解釋和適用規則時,能夠根據實際情況考慮其是否遵守原則所描述的基本理念,以確保取得及時而且準確的監管效果;最后,在對現行規則例如法律、法規進行檢討時,應在符合原則要求的前提下盡量簡化和明細規則,這將有助于建立一個有效的市場和監管環境,而不會阻礙金
23、融創新和金融服務的自由競爭。(三)比較分析1.兩國原則性監管實踐之共性。第一,從原則性監管提出的背景來看,隨著資本跨國流動的加劇,提升本國金融服務市場的競爭力,躋身成為世界金融中心,日益成為各國政府在推進本國金融市場改革中所考慮的重要因素。原則性監管的提出,正是各監管當局應對金融全球化挑戰、提升本國金融資本市場國際競爭力的制度策略之一。第二,英國FSA和日本金融廳均為對國內金融市場進行統一監管的全能型金融監管機構,同時擁有金融監管執法權和金融監管規則制定權(二級立法權),這種統一監管體制為推行原則性監管提供了組織基礎,能夠減少多頭監管體制下,多個監管主體在原則提出、解釋以及執行上的矛盾和不確定
24、性,防止國內不同監管機構以推行原則性監管為借口而展開監管機構相互之間的“逐低競爭”(race to the bottom)。第三,兩國原則性監管中的“原則”具有相似性,這些原則是金融機構開展商業活動的關鍵準則,或者是作為法律或規章等法定的一般行為規則,金融機構在從事業務活動及金融監管當局在實施監管活動時候均應當予以遵守。從原則的內容來看主要包括:金融機構開展業務和內控的一般準則(誠信、必要的技能、勤勉、審慎、內部管理和控制、市場行為等內容),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公平待客、與客戶溝通、防止利益沖突、保護客戶資產等內容)以及與監管者關系三個方面(詳見表2),其核心思想均重視誠實信用精神、善良管理人注
25、意義務、公正公平公開,并以金融消費者權益保障為最終依歸。同時,兩國監管當局均認為,原則性監管著重強調金融機構自發改進其業務管理活動的努力,在應用這些原則時應考慮每個金融機構所從事業務和規模等不同特點。2.兩國原則性監管細分之差別。第一,盡管兩國均強調了原則性監管不是以原則取代規則,而是二者的平衡協調,但是在規則與原則性監管兩種監管方法平衡點的選擇上,英國FSA更傾向于提升原則的在監管規范體系中的地位,即“實施更多的原則性監管”,而日本金融廳則是模糊的表達為要致力于二者的最優結合。“日本將繼續在與原則而非規則更兼容的領域內實施以原則為本的監管,同時在金融危機中被認為需要更嚴格規則的領域內采取適當
26、的行動。重要的是繼續保持規則和原則之間恰當的平衡,同時要充分考慮到各國金融服務業現狀以及監管環境的不同,而且這種最優的平衡也是不斷變化的。” 26上述差異的存在與兩國金融監管的發展歷史和隱含的監管哲學密不可分。英國監管當局對原則性監管的偏好根源于其長期以來的自律監管傳統。英國證券市場大多數監管始于自律監管,“英國傳統的金融架構很大程度上是不透明并以自由裁量為基礎的”, 27但是隨著市場條件的快速變化,自律性監管的弊端也逐步暴露。2000年金融改革服務與市場法的通過、FSA的成立以及各種監管規則的出臺,表層上扭轉了其過度依賴自律監管的監管模式,但是深層次的監管理念是不會輕易動搖的。英國的金融監管
27、哲學認為:“盡可能通過市場解決,監管干預只存在于市場不能夠提供解決方案的時候(市場解決窮盡時主動監管才是可預期的),并且干預的收益應當高于成本。” 28英國監管當局對“更多原則性監管”的偏好,其另一個側面正是對于監管手冊等具體規則的過度膨脹的警惕,是對監管者寬泛權力和監管干預過度的擔憂,是其“輕觸型(light-touch)”監管哲學的必然邏輯,是其崇尚效率的監管文化的體現。與之相對應的是,回溯日本金融體系和監管機制的變革歷史,恰是一個從緊到松的過程,即從“強政府行政干預” 29到“放松管制、加速金融自由化、增強市場約束機制”,同時強調要加強金融監管的規范化、法制化。這種變革邏輯反映在監管方式
28、上,呈現出的是在規則和原則之間不斷尋找平衡點的過程。第二,英國FSA認為原則本身可以作為監管機構進行監管處罰的依據。盡管FSA過去希望讓業界相信僅僅以原則為依據而采取監管措施的情形是極為個別的,但近來FSA則傾向于更多的直接依賴原則本身采取監管措施。“盡管FSA總是澄清原則可能被用于沒有規則和指引的情形,通過監管手冊的其他條款擴大原則的適用是監管手冊模式的一部分但近來FSA不再認為僅僅依原則而采取監管措施只是例外情況”。 30例如,2005年FSA以花旗集團所進行的歐洲政府債券交易違反“商業原則”的第2條(開展商業活動應具備適當技能,并審慎和勤勉)以及第3條(公司應采取合理的注意,負責任的、有
29、效的組織和管理其業務活動,并建立完善有效的風控體系)為由,對其處以1390萬英鎊的巨額罰款。 312006年末,FSA對一家不適當銷售支付保障保險(PPI)的金融機構以違反FSA商業原則的第2、3、6條(應對客戶利益合理注意并公平對待客戶)為由施以罰款27萬英鎊的處罰; 322009年1月FSA對Aon Limited以違反原則第3條作出罰款525萬英鎊的罰款,6月對隱瞞犯罪記錄的保險經紀人和經紀公司以違反原則第1、4條,做出市場禁入的處罰。 33事實上,在2007年-2008年度有近44%的監管措施是僅根據金融機構違反原則而作出的。但是日本金融廳認為,即使當某個金融機構沒有完全遵守原則并且沒
30、有采取足夠的措施進行改進時,如果沒有相應的成文法規范為基礎,監管機構不能做出行政處罰決定。但同時日本金融廳根據其與金融業界就原則所達成的一致,部分修改了其“金融領域行政處罰行為”(詳見表3),明確將金融機構基于“原則”所做出的努力,作為行政處罰減免的考慮因素。需要指出的是,FSA也根據金融機構執行原則的表現給予相應的正向激勵,例如,通過分類監管的形式,對那些自身管理和風控得到監管者更多認同的機構,可以要求相對低水平的監管資本、更低頻率的風險測試、更多依賴于金融機構的高管層、相對低密度的風險緩釋計劃等等,以此激勵金融機構更主動進行自我管控以及與監管者更積極和開放的合作。三、原則性監管方式的有關檢
31、討各國政府對“監管烏托邦”的追求, 34促使原則性監管受到了廣泛的追捧。但事實上,原則性監管對行為的影響不僅取決于形式上的原則性規范,而且與原則的解釋、監管措施的執行、監管制度背后的利益博弈、監管文化、合規行為的激勵結構等因素都密切相關,甚至原則、規則二分法之下給監管方式貼標簽的做法也是受到質疑的。 35深入分析之下,原則性監管在實踐層面還存在很多問題,原則性監管的內在悖論,使其在實踐中有可能背離制度設計的初衷。結合了特定的社會政治、經濟、文化和法律傳統等因素的原則性監管,既可能成為有助于提升監管質量的好的監管方式,卻也可能有損于金融監管的有效性,抑或是演化成另一種形式的規則性監管而已。國外學
32、界對原則性監管方式的檢討集中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關于“規則原則二分法”的質疑應當說對規則原則二分法的生硬理解,可能過分夸大了規則與原則的對立和區別,這是有損于實踐的,沒有一個立法體制下是純粹的規則或原則。“規則和原則更多是一個連續統一體而非不相關的概念,二者之間存在著大量的重疊和交叉”, 36即使規則和原則能在意思層面做出區分,但在實施層面,二者也可能相互轉化。例如,監管者在執行規則時,為了適用于某個特定情形,可能從嚴或從寬的解釋某個規則,因而會使規則看起來似乎更像是原則。與此相對應的是,當不同主體在不同情形下解釋原則時,原則也可能喪失了其高位階的特點,而更類似于規則,即經過現實生活中持
33、續性的應用,原則也可能具有了具體的內容。因此每種制度都必然包括規則性和原則性的因素,并且通過監管者的活動可能獲得高于立法者期望的融合程度。所以,假使從概念上可以將主要以原則為基礎運轉的制度和那些主要靠規則起作用的制度予以區分,但是“原則性監管和規則性監管的區別并不像看上去那樣明顯”。(二)原則性監管解釋層面的悖論第一,原則性監管中的“原則”通常是一般性的、非具體的規則,所以實踐中對原則可以有很多具體的解釋,通過解釋,原則具有了特定的內容和含義,也因而具有了確定性。盡管立法者、監管者對原則的解釋是優位的,但在更強調監管對象及其他利益相關主體的主動參與、合作,而非對立的原則性監管制度當中,各利益主
34、體對于原則的理解和解釋也至關重要。正是由于監管制度中包含的解釋主體呈現出多元分裂的狀態,其對原則的解釋也必定存在差異,這就可能不利于按照立法者所設想的監管目標和監管意圖進行解釋。第二,理論上“原則”能對監管規范目的的闡釋,與監管對象更好的溝通其在監管制度中應履行的義務和責任,但是在實踐中,原則可能恰恰妨礙了這種溝通。這主要是由于監管者需要不斷地通過指引等來明確和細化原則的具體要求,以提升監管標準的確定性和可預見性,然而不斷膨脹的指引可能損害了原則性監管的有效性,多種形式和來源的指引(正式的和非正式的指引)可能令監管對象無所適從。此外,在英國,當律師事務所作為提供中介服務的機構,就不同情形下監管
35、者是否會采取監管措施向監管對象提供咨詢意見時,其所采取的解釋方法可能不同于監管者使用的解釋方法,前者主要遵從的是傳統的司法裁判中使用的法律解釋方法,但是“監管者的監管執法往往不是為了解決糾紛,而是可能有著樹立典型的考慮,采取的是目的性的、技術性的以及結果主義的推理模式,而不是必然考慮先例約束。因此,對于原則的不確定性的爭論在另一個層面上是對原則性監管中行政監管機構和司法裁判機構所承擔的角色的爭論。” 37第三,雖然原則性監管賦予監管對象通過自身管理活動實現監管結果的靈活性,監管對象實現監管結果的合規模式應當是結合自身業務實際而頗具個性的,但是從實踐層面來看,原則對于行為的規制可能更類似于具體的
36、規則,基于對監管執法者解釋原則的不確定性的擔憂,監管對象更傾向于采取如同具體規則約束下的保守的行為。實踐中,監管對象的內控體系等可能是同質的。這一方面可能是由于監管者事實上只認可某一做法是合規的,抑或是監管對象將監管機構的指導等同于具體規則。此外,在多中心的原則性監管下(監管者、監管對象、行業協會、第三方中介等均成為原則性監管的參與主體),不同公司的實踐可以通過行業協會、咨詢機構等的活動(合規模式的販賣者)向整個業內擴散而變得同質。 38(三)原則性監管執行層面的悖論第一,對于監管者而言,為了克服具體規則前瞻性不足以及滯后于市場變化和金融創新的弊病,原則性監管方式通過原則的不確定性和可解釋性,賦予監管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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