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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附件1廣州市排水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第一條 根據廣州市排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排水工程,是指收集、輸送、處理、處置污水和雨水以及污水再生利用的工程,包括公共排水工程和自用排水工程。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共同做好排水監督管理工作。(一)市水務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排水設施設計方案的審查和排水許可管理;統籌排水工程的各項工作;落實雨污分流、地表徑流量控制及雨水調蓄利用等各項措施;對向公共排水設施排水的行為進行日常監管,并依法查處超標排放等違法行為;配合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就需配套建設排水
2、設施的建設項目的排水工程設計出具相關意見;配合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落實水體規劃控制藍線、控制水體及排水設施用地。(二)市國規委:負責在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時,征求市水務局專業意見,確定道路、建設用地的規劃高程,落實雨水、污水管(渠)的空間布局;落實水體規劃控制藍線,控制水體及排水設施用地;審批水體、排水設施的用地紅線;將市水務局和其他相關部門對建設項目排水設計文件的技術審查意見(包括建設地塊雨水地表徑流控制論證、建設地塊排水工程設計方案或者初步設計),作為規劃審批依據;在建設項目室外排水工程及公共排水工程規劃許可時落實雨污分流要求;配合市水務局制定廣州市防洪排澇規劃及相關河涌水系、排水規劃等;配
3、合市水務局編制與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相協調的排水控制性詳細規劃。(三)市住建委: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需配套建設排水設施的,在審查建設項目設計文件時,就建設項目的排水工程設計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在開工審批時,應審查排水行政主管部門關于排水方面的咨詢審查意見的落實情況。在公共建設項目排水工程竣工驗收時, 應當會同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參與驗收工作。(四)市環保局:對依法需辦理排水許可及環境影響評價審批許可的建設項目,在環評審批階段核實排水設計條件咨詢意見,在竣工環保驗收階段,核實排水許可;對向江河湖泊等水體直接排放污水、廢水以及向公共排水設施排放工業廢水、醫療污水的排污單位,進行日常監管并依
4、法查處超標排放等違法行為。(五)市交委:負責組織市城市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就排水工程施工同時涉及車行道和人行道的占用、挖掘許可實行聯合會審,申請事項影響公共供排水設施的,由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相關審查意見。(六)市發展改革、財政、林業園林、城市管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各區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排水管理相關工作。第四條 市、區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以下職責分工負責排水管理相關工作:(一)市水務局負責越秀區、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白云區、黃埔區的國家和省重點項目、市管項目以及市水投集團污水項目的公共排水設施設計方案審查;移動、改建或者臨時占用直徑800毫米以上公共排水設施的審批
5、。(二)越秀區、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白云區、黃埔區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區管項目的公共排水設施設計方案審查;移動、改建或者臨時占用直徑小于800毫米公共排水設施的審批。花都區、番禺區、南沙區、蘿崗區、從化區、增城區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公共排水設施設計方案審查;移動、改建或者臨時占用公共排水設施的審批。(三)區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排水設施設計條件咨詢;公共排水設施接駁手續辦理;排水許可證核發;公共排水設施保護方案備案。第五條 區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排水監測管理工作,其可以委托排水檢測機構進行排水的日常檢測工作,監測管理參照本細則執行。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
6、不得擅自占用現狀水體和廣州市中心城區河涌水系規劃、廣州市雨水系統總體規劃(20072020)和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中的藍線控制用地。確需占用藍線的,應當按照廣州市城鄉規劃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機關在作出批準決定前應當書面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排水工程在規劃、設計時,應當利用現有的排水設施,在標高、流量、流速等方面與現狀管線相銜接。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排水工程應當根據排水規劃采取雨污分流、地表徑流控制和雨水綜合利用等工程措施,使建設后的地表徑流量不超過建設前的地表徑流量。(一)新建建設工程硬化面積達1萬平方米以上的項目,除城鎮公共道路外,每萬平方
7、米硬化面積應當配建不小于500立方米的雨水調蓄設施。(二)城鎮基礎設施建設應綜合考慮雨水徑流量的消減,城鎮公共道路雨水的排放和削減應當設置滲排一體化系統。(三)新建項目硬化地面中,除城鎮公共道路外,建筑物的室外可滲透地面率不低于40%;人行道、室外停車場、步行街、自行車道和建設工程的外部庭院應當分別設置滲透性鋪裝設施,其滲透鋪裝率不低于70%。(四)凡涉及綠地率指標要求的建設工程,除公園之外的綠地中至少應有50%作為用于滯留雨水的下沉式綠地,用于滯留雨水的綠地應當低于周圍地面50毫米,設于綠地內的雨水口頂面標高應當高于綠地20毫米以上;并可以設置能在24小時內排干積水的設施。滲透設施的日滲透能
8、力不小于其匯水面上重現期2年的日雨水設計徑流總量,滲透時間不超過24小時。第九條 地表徑流控制及綜合利用工程應當與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其建設費用應當納入項目建設投資。第十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排水工程規劃、立項、環評、設計、施工、驗收、維護等活動,應當遵守本細則附錄I廣州市排水工程技術管理規定的規定。第十一條 在進行公共排水設施工程方案設計前或者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需配套建設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就設計條件咨詢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建設單位辦理排水設施設計條件咨詢的,應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排水設施設計條件咨詢申請表和建設項目用地紅線圖。第十二條 新建、改
9、建、擴建的建設項目配套建設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排水工程設計要求進行建設。排水設施工程建設完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區、縣級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公共排水設施接駁手續,并在取得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負責進行接駁施工。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申請辦理公共排水設施接駁手續的,應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一)公共排水設施接駁申請表;(二)排水設計條件咨詢意見;(三)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意見;(四)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圖;(五)建設項目紅線范圍內排水設施竣工驗收的有關資料;(六)排放口設置排水專用檢測井的有關資料;(七)接駁設計圖。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公共排水設施
10、接駁手續辦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同意接駁的決定。第十四條 排水戶分為一般排水戶和重點排水戶。重點排水戶是指排放污水可能對排水設施正常運行造成危害的排污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包括:(一)50個床位以上或者月排水量500立方米以上的醫療單位;(二)排放污水會腐蝕排水管道、影響污水處理單位正常運行的化學、生物等實驗室; (三)常年存欄量達到500頭豬、15000只雞或者100頭牛的養殖業;(四)屠宰和食品加工企業;(五)垃圾處理場(站);(六)洗車業和汽車維修業;(七)冶金、電鍍、化工、印染、制藥、造紙等企業;(八)其他月排水量3000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排水戶。上述第二款規定以外
11、的排水戶為一般排水戶。第十五條 排水專用檢測井包括雨水檢測井和污水檢測井。排水戶應當在自用排水設施與公共排水設施的連接點前分別設置雨水檢測井和污水檢測井。重點排水戶設置污水檢測井的,應當在井內安裝在線監測設施或者預留安裝監測設施的位置。第十六條 排水專用檢測井的規格和結構可以參照給水排水標準圖集排水檢查井【02(03)S515】要求設計,但井底應當低于管底500毫米以上。第十七條 排水戶排放的污水不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等國家或者地方有關水質標準的,應當按規定進行預處理,不得采用稀釋法降低其濃度后排入公共排水設施。第十八條 下列排水戶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規范設
12、置隔油池:(一)公共廚房、餐廳,肉類、食品加工類等排水含有食用油的;(二)排水含有汽油、煤油、柴油及其它工業用油的。第十九條 經營養殖場、屠宰場、肉菜市場等的排水戶應當在污水檢測井之前設置格柵井。設置格柵井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格柵柵條的間距為25毫米以上40毫米以下;(二)格柵的安裝角度在80度以下(與水平面夾角);(三)格柵采用耐腐耐磨材料制作,其強度和剛度能夠滿足使用要求;(四)格柵井蓋型式利于清掏柵渣,并考慮防盜要求。第二十條 排水專用檢測井和預處理設施應當設置在建設項目用地紅線范圍內,并且便于清疏、維護的位置,不得占用公共設施用地。第二十一條 排水戶負責自建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運行維
13、護,保證自建污水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排水戶應當將自建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維護情況以及污水處理設施每日的實際處理量、耗電量、投藥量、運行時間和處理前后水質情況等數據記錄存檔。排水戶應當建立聯系人制度,配合排水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檢查。第二十二條 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重點排水戶的監管。已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求規范安裝自動監控設施且通過驗收的重點排水戶,應將水污染物自動監測數據定期報送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第二十三條 施工作業單位依照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申請施工排水許可的,應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一)施工排水許可申請表。(二)建設項目施工排水方案及圖紙。施工排水方案包括排水總平面示意
14、圖,化糞池、隔油池、沉淀池等預處理設施的平面圖和剖面圖等。排水總平面示意圖應當標示施工場地各種設施的設置位置、流向,與公共排水設施接駁的示意,排水邊溝、管道的尺寸、長度,檢查井規格等,并且標明建設項目用地紅線、現狀市政道路邊線、人行道邊線等。(三)排水設計條件咨詢意見。第二十四條 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施工排水許可審查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施工排水符合下列條件的,方可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一)按規定修建預處理設施;(二)按照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排水設施及位置接駁;(三)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等有關標準和規定;(四)經由公共排水設施后不
15、進入污水處理廠而直接排入水體的污水,除需符合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外、還需同時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或者其他有關行業標準和規定。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不得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第二十五條 施工作業向公共排水設施排放的污水水質不符合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等有關標準和規定的,施工作業單位應當進行預處理。第二十六條 施工排水預處理設施應當包括排水邊溝、排水管、洗車槽、沉淀池或者一體化凈化設施等。施工場地內有廁所、淋浴室或者廚房的,還應當建設化糞池和隔油池。設置施工排水預處理設施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設置在建設項目用地紅線范圍內,且便于清掏、維護的位置。(二)排水邊溝沿施
16、工場地周邊設置,邊溝尺寸滿足排水要求,經計算確定。廁所、淋浴室、廚房等排放的污水采用管道收集。(三)化糞池的規格與尺寸根據國家建筑標準設計圖集磚砌化糞池(02S701)或者鋼筋混凝土化糞池(03S702)要求選用。(四)隔油池根據國家建筑標準設計圖集小型排水構筑物(04S519)要求選用。(五)預沉設施的有效容積按照停留時間不低于30分鐘計算確定。(六)污水量根據用水量、地下水抽排水量、降雨量綜合計算,且不能小于最大時供水量。(七)沉淀池設置深度在1.2米以上1.5米以下范圍內;計算沉淀池有效容積時,扣除沉淀池保護高度(20厘米以上)和積泥高度(50厘米以上)的容積,長寬尺寸可以根據工地用地情
17、況確定,長寬比不小于4;沉淀池出水口設置格柵阻隔異物,上蓋防護板或者設置防護圍欄。沉淀池參考樣式見本細則附錄II。(八)化糞池與隔油池出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網,沉淀池出水可以排入公共排水管網。(九)排水口不超過三個,各出水口在施工圍蔽墻外進行清晰標示。第二十七條 施工排水預處理設施建設完成后,施工作業單位應當按規定組織竣工驗收。施工排水預處理設施未經驗收或者損壞的,禁止排放施工泥漿等建筑廢棄物。第二十八條 施工作業單位應當每日檢查并及時清掏沉淀池,控制沉淀池積泥高度不超過50厘米。沉淀池積泥、工地余泥應當外運處置。第二十九條 區、縣級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并組織排水檢測機構對水
18、質進行抽查檢測。第三十條 工程完工后,施工作業單位應當檢查施工排水接駁的公共排水管網上游1個井段,下游3個井段的公共排水設施狀況,清理建筑垃圾、施工泥漿等廢棄物。施工作業單位完成清理并經檢測合格后,應當書面報告區、縣級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第三十一條 工程完工后,施工排水接駁設施作為該建設項目永久排水接駁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細則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接駁手續,并依照辦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辦理排水許可證。施工排水接駁設施不作為該建設項目永久排水接駁設施的,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封堵接駁口。第三十二條 排水水質檢測報告應當由排水監測機構出具。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具有實驗室資質認定資格,并對水樣的真實性和代
19、表性負責。第三十三條 排水水質檢測項目包括基本檢測項目和行業檢測項目。基本檢測項目包括pH值、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鉻法)、懸浮物和氨氮;行業檢測項目見本細則附錄III。 總汞、總鎘、總鉻、六價鉻、總砷、總鉛、總鎳、總鈹、總銀的檢測點應當設置在車間處理設施的排水口;其他檢測項目的檢測點應當設置在污水檢測井。雨水檢測井在非降雨時排水的,應當采樣檢測。第三十四條 水質檢測報告應當附有明確標示采樣位置和名稱的排水平面圖。水質檢測報告采用的樣品名稱應當與排水平面圖標示的名稱一致。第三十五條 區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轄區內排水戶的排水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應當向社會公布監督檢查情況,并將檢查結果報告市
20、水務局。第三十六條 區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排水戶的排水監測檔案,一戶一檔案。排水監測檔案應當包括下列資料: (一)已核發排水許可證的排水戶檔案資料; (二)監督檢查資料,包括紙質版本和電子版本。第三十七條 施工作業單位在施工作業時,不得影響公共排水設施的安全。施工作業有可能影響公共排水設施安全的,施工作業單位應當編制公共排水設施保護方案,經與公共排水設施管理單位協商同意后,于施工前5個工作日內報區、縣級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施工作業單位不得在保護方案中隱瞞有關情況,不得提供虛假備案材料。第三十八條 施工作業單位辦理公共排水設施保護方案備案的,應當向區、縣級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21、(一)申請函;(二)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批準文件和建筑紅線圖;(三)公共排水設施保護方案;(四)公共排水設施管理單位出具的意見。第三十九條 施工作業單位報送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以現場方式報送材料的,區、縣級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當場出具加蓋本單位印章的書面回執。施工作業單位通過信函、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報送材料,且報送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區、縣級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回執形式告知施工作業單位。第四十條 施工作業單位應當每日巡查可能受施工影響的公共排水設施,發現問題應當及時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并通知公共排水設施管理單位。第四十
22、一條 公共排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每日進入施工現場查看,發現施工活動危及或者可能危及排水設施安全的,可以要求施工作業單位立即停止作業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施工作業單位應當積極予以配合。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的,由排水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廣州市水務管理條例和廣州市排水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查處。第四十三條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按照本細則規定履行職責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四條 本細則所稱“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
23、。第四十五條 本細則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附錄I:廣州市排水工程技術管理規定附錄II:平流式沉淀池參考樣式圖附錄III:行業檢測項目表附錄:廣州市排水工程技術管理規定目 錄1排水工程設計16171.1排水工程規劃16171.2設計流量16171.3排水管渠和附屬構筑物71.4建筑給排水21221.5地表徑流控制22231.6雨污分流改造231.7排水泵站25261.8污水處理單位312排水工程的施工、驗收與維護28292.1施 工28292.2驗 收29302.3維 護2930271 排水工程設計1.1 排水工程規劃1.1.1 排水工程規劃應堅持城鄉統籌,排污、排澇與排洪統一
24、的原則,對城鄉結合部、中心鎮、河涌等區域統一規劃。1.1.2 排水工程規劃應考慮城鄉遠景發展的需要,設施用地、用電負荷按遠景規模預留控制。1.2 設計流量1.2.1 參考廣州市污水治理總體規劃修編,結合國內外其它城市的經驗,人均綜合生活污水量指標按照表1.2.1采用。表1.2.1 廣州市人均綜合生活污水量指標區域名稱人均綜合生活污水量指標(L/capd)廣州市中心六區;蘿崗區、南沙區、花都區的區所在鎮和番禺區的中心城區、北部片區及南站區域;從化市、增城市的市所在鎮300-380蘿崗區、番禺區、南沙區、花都區、從化市、增城市的主要城鎮及中心鎮200-300農村區域120-250注:廣州市中心六區
25、包括荔灣、越秀、天河、白云、海珠、黃埔六區。南沙區、花都區、蘿崗區的區所在鎮和從化市、增城市的市所在鎮包括:黃閣、新華、蘿崗、街口和荔城;番禺區的中心城區、北部片區及南站區域包括:市橋街、橋南街、東環街、沙頭街、大龍街、石基鎮、大石街、洛浦街、鐘村街、石壁街。中心鎮是指根據規劃在市城域范圍內選擇分布合理、區位條件優越、經濟發展條件較好、有一定規模的建制鎮,依托產業或基礎設施投資發展成為小城市。全市共有16個中心鎮。包括:白云區:江高鎮、太和鎮、鐘落潭鎮;花都區:獅嶺鎮、炭步鎮、花東鎮;番禺區:沙灣鎮、石樓鎮、大崗鎮;從化市:太平鎮、鰲頭鎮、良口鎮;增城市:石灘鎮、新塘鎮、中新鎮;南沙區:萬頃沙
26、鎮。1.2.2 在進行雨水設計流量計算時,廣州市中心城區設計暴雨強度按照中心城區暴雨強度公式計算,番禺、花都、南沙、蘿崗、從化、增城市宜采用本區公式或者參照選用中心城區暴雨強度公式。廣州市中心城區暴雨強度公式分為區間公式和總公式,推薦采用區間公式計算設計暴雨強度。1.區間公式(推薦采用):P(年)區間參數公式0.25-11n0.856-0.57ln(P-0.120)b16.082-0.715ln(P-0.140)A37.844-1.142ln(P-0.218)1-102n0.847-0.57ln(P-0.245)b15.578-1.746ln(P-0.295)A37.009-2.980ln(P
27、-0.313)10-1003n0.775-0.047ln(P-6.565)b12.547-1.681ln(P-8.255)A30.960-2.489ln(P-8.666)q=167A/(t+b)n2.暴雨強度計算總公式: (1.2.2)其中: q設計暴雨強度(L/(shm2)P設計重現期(a)t降雨歷時(min),t = t1+mt2,t1為地面集水時間(min),m為折減系數, t2為管內雨水流行時間(min)。地面集水時間t1一般采用10min。1.2.3 新建項目、新建區域和成片改造區域設計重現期一般不小于5年,重要地區(含立交橋、下沉隧道)重現期不小于10年,其他項目和一般區域重現期一
28、般選用3年,確有困難的區域經論證后可選用2年。可采用綜合措施實現區域排水系統的標準要求(見第1.3.3條)。1.2.4 對合流制排水工程,截流倍數n0應根據旱流污水的水質、水量、排放水體的衛生景觀要求和排水區域大小等因素經計算確定。在同一排水系統中可采用同一截流倍數或者不同截流倍數,取值可參考表1.2.4。表1.2.4 合流管渠截流倍數取值區域范圍截流倍數規劃飲用水源保護區n04中心城區、-類水體地區(除飲用水源保護區)n03-類水體地區及其他水體地區n021.2.5 對雨污分流制排水工程,新建污水管道應當采用3倍的旱流污水量復核管道過流能力。1.3 排水管渠和附屬構筑物1.3.1 新建、改建
29、、擴建工程的排水管渠過流能力應按照本段流量和上游轉輸流量之和進行水力計算。1.3.2 新建項目污水管道宜重力流接入公共污水收集系統,不能重力流接入時,應在用地紅線內自建泵站提升后接入。距離公共排水管網較遠的地區,排水戶應按照規劃自建污水輸送系統或者按照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要求自行處理達標后排放。1.3.3 設計重現期標準達不到相應要求的排水設施,應采取排水管渠改造、控制地表徑流、設置調蓄池、增加強排設施等綜合措施,實現排澇達標。實施雨污分流改造時應同步解決內澇問題。1.3.4 立交橋的最低處應設置雨水口及落水管。立交橋底、低洼處和道路交匯處的雨水口應采用平側結合型式,并適當減小雨水口的設置間距
30、,宜為10-25m。其余地方雨水口宜采用平側結合型式,道路側入式的雨水口宜采用圖1.3.4型式,利于樹葉等漂浮物隨水排走,防止垃圾堵塞。圖1.3.4 道路側入式雨水口設計示意圖1.3.5 新建、改建、擴建污水管道、合流管道,應考慮管道維護和接駁工程對止水的要求,當管徑為800mm以上(含800mm)時,宜在管道交匯處和間隔約1000m的距離處設置閘槽井。閘槽井宜設置在隔離帶、綠化帶或者人行道上,便于維護管理。1.3.6 公共雨水管的最小設計管徑為500mm,雨水口連接管管徑宜采用300mm;公共污水管(截污限流管除外)的最小設計管徑為500mm。1.3.7 一般情況下,排水管不應倒虹。必須倒虹
31、的地方應加大倒虹管設計流速,采取措施方便清疏。1.3.8 截流井的設置:1在合流管渠上截流污水,應設置截流井。截流井的位置應根據污水截流干管位置、合流管渠位置、溢流管下游水位高程和周邊環境等因素確定。2截流井應設在原合流管渠上,截流井內應設截污限流管將污水截流入截污管,截污限流管應順流方向接入截污管。3截流井溢流管管徑應大于或者等于原合流管,溢流水位應根據原合流管水位確定,并宜在設計洪水位或者受納管道設計水位以上。當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閘門或者拍門等防倒灌設施,并不得降低原有合流管的排水能力。4截污限流管管徑應根據旱流污水量和截流倍數計算確定。截污限流管的起點標高(即截流井內的標高)應結合原合
32、流管內污水流水位標高和截污干管高程確定,高程允許時,截流井應采用槽式,截污限流管水面標高應低于原合流管旱流時污水水面標高;高程不允許時,宜在溢流口設置截污設施后使污水通過截污限流管接入截污干管,但溢流口的過流能力應不減少原有合流管的出水量。5截污限流管管底標高宜比合流管管底標高低不少于20cm。6截流井內宜采流量控制措施。7在長距離截污干管上,應在原有污水分區基礎上,根據高差情況在相應節點設置溢流井,溢流井設置限流管和溢流管,以免截污干管下游呈現壓力流態。8在截污干管上,對不受珠江潮位影響的截流井,不應設置拍門井。1.3.9 渠寬不小于1.5m的合流渠箱宜采用截污閘進行截污,影響雨水排放的截污
33、堰應改建成截污閘,截污閘應采用手電兩用電源控制。1.3.10 截流式合流管的充滿度按照滿流設計。排污口密集、采用集中溢流的截污管段,應按照匯水范圍內雨水量確定管徑,滿足雨水排放要求。1.3.11 雨水邊溝宜加設蓋板,蓋板應開啟方便,具備耐壓、防盜、防滑、防垃圾、防意外開啟等功能。1.3.12 排水管道需要設在車行道下時,宜設在車行道中間,避免機動車車輪在井面上通過。1.4 建筑給排水1.4.1 陽臺與天面共用的排水立管,應另設天面雨水立管,并將陽臺排水立管接入污水管。1.4.2 新建建筑應統一設置專門的空調冷凝水排水立管,接入地面雨水系統或者回收利用;已建建筑未設置空調冷凝水排水立管的宜增設排
34、水立管或者就近接入陽臺排水系統。1.4.3 建筑物周邊應設置散水溝或者排水管溝,將收集的雨水接到雨水檢查井。1.4.4 建筑物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入口處應設置截流雨水溝和擋水構筑物。地下室應采取防止外水進入的措施,對存在內澇隱患的地下室應設置集水池、配置抽水泵,水泵的流量應滿足及時排出地下室積水的要求,集水池容積應大于最大一臺泵30秒的流量,配電柜應置于設計洪水位以上,地下室地面應有不小于5的坡度,坡向集水池。1.4.5 電纜、管線穿墻進入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時,應采取防水措施防止室外雨水流(滲)入地下室。1.4.6 建筑小區排水管道盡量合并后接入公共排水管道,應盡量減少檢查井的設置。1.5 地表徑
35、流控制1.5.1 地表徑流控制宜采用景觀水體與綠化結合的措施,優先利用天面雨水作為綠化、景觀等用水。1.5.2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排水工程設計文件應包括項目建設前、建設后的地表徑流系數計算與結果,采取控制地表徑流的措施等內容。1.5.3 根據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50014),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確定徑流系數。計算公式如下所示:(1.5.3)式中S建設用地建設用地面積()YH(可滲透)可滲透硬化率(%)YH(非滲透)非滲透硬化率(%)LD綠地率(%)1.5.4 經地表徑流平衡,建設用地開發后的外排雨水設計峰值流量仍大于開發建設前(即建設用地開發建設后徑流系數超過現狀徑流系數),應設置雨水調蓄
36、設施和采用綜合利用工程控制地表徑流。調蓄量計算公式如下所示: (1.5.4)式中:V調蓄池有效容積(m3);脫過系數,取值為調蓄池下游設計流量和上游設計流量之比;Q調蓄池上游設計流量Q(m3/min);b、n暴雨強度公式參數;t降雨歷時(min);m=1。1.5.5 建設工程的附屬設施宜與雨水收集利用設施相結合。景觀、循環水池可合并設計建設為雨水儲存利用設施;綠地宜設計建設為雨水滯留設施。用于滯留雨水的綠地宜低于周圍路面50100mm;設于綠地內的雨水口,其頂面標高宜高于綠地2050mm。1.5.6 收集處理后的雨水主要用于綠化、道路清潔、沖廁、景觀用水等非飲用水。回用的雨水水質應根據用途確定
37、,其水質指標應符合國家及地方現行相關標準的規定。1.5.7 已建地表徑流控制及綜合利用工程的建設單位、管理單位或者物業管理單位應加強對設施的維護和管理,確保地表徑流控制及綜合利用工程正常運行。對受損導致不能使用的工程設施,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責成建設單位、管理單位或者物業管理單位限期進行修復。1.6 雨污分流改造1.6.1 雨水、污水立管存在混接錯接的,應進行雨水、污水立管混接改造,將污水接入污水管、雨水接入雨水管。1.6.2 現狀街道狹小的低矮平房區,在雨污分流改造時,原有合流排水溝和管道系統宜作為污水系統,雨水通過新建雨水溝渠或者地面排放。1.6.3 居住小區和排水戶內部有雨水、污水兩套管道
38、,現狀排水管道存在錯接漏接的,應進行居住小區和排水戶內雨水、污水管道混接改造,污水管接入公共污水管或者河涌截污管,雨水管接入公共雨水管或者直排河涌。1.6.4 居住小區和排水戶內部只有一套合流管道,外部已有雨污分流兩套公共排水管或者有河涌截污干管,合流污水排向外部雨水管、污水管或者截污管的,應對小區進行雨污分流改造,形成雨污分流的兩套排水管,小區新建分流管道時視情況新建雨水管或者污水管。暫時沒有條件實行雨污分流的小區,應在排水口設置截流井,截污限流管接入公共污水管或者河涌截污干管,溢流管接入公共雨水管。1.6.5 當公共排水系統只有一套合流管渠,擬改造區域距離河涌較近、集雨面積和管徑較小(集雨
39、面積30ha,管徑DN1400),擬新建的雨水管與原合流管渠不存在標高矛盾的,宜新建雨水管,原合流管作為污水管。1.6.6 當公共排水系統只有一套合流管渠,擬改造區域距離河涌較遠、集雨面積和管徑較大的(集雨面積30ha,管徑DN1400),宜新建污水管,原合流管作為雨水管。1.6.7 當擬改造區域的污水出戶管較少時,宜新建污水管。1.6.8 當公共排水系統有合流排水管,也有污水管的,應將接入合流管的污水接入污水管,原有合流管作為雨水管。1.6.9 當公共排水系統有合流排水管,也有雨水管的,雨水管滿足雨水排放要求時,應對原合流管系統進行雨污分流改造,原合流管作為污水管,雨水接入雨水管;當雨水管不
40、能滿足雨水排放要求時,應對原合流管系統進行雨污分流改造,視改造情況新建污水管或者雨水管。1.7 排水泵站1.7.1 污水泵站的設計流量應考慮服務范圍、人口規模、截流倍數等因素,按遠期流量設計,與進站管渠設計流量相匹配。1.7.2 雨水泵站設計流量應根據排澇標準、排澇方式、排澇面積及調蓄容積等綜合分析計算確定,并與泵站進水總管的設計流量相匹配。1.7.3 污水泵站和合流污水泵站,應設置除臭裝置。1.7.4 立體交叉道路、隧道的雨水泵站的設計重現期應10年,泵站集水面積應不限于征地紅線范圍,設計流量應根據地形、地貌和匯水面積確定;集水池的容積按不小于最大一臺泵60s出水量確定;泵站配電間及電器設備
41、應置于設計洪水位以上,確保不受水淹。1.7.5 雨水泵站應設置攔污柵,攔污柵的設置應根據雨水中的懸浮物量和污物性質、水泵的大小確定,確保水泵正常運行。1.7.6 經常有人值守的泵站內,應設置管理用房和生活設施。污水泵站的生活污水應排入集水井,雨水泵站的生活污水和生產廢水應排入泵站的污水管,再接入公共污水管。1.7.7 泵站水泵出水壓力管宜順流45度角接入壓力干管,出水壓力干管宜逐級放大。1.7.8 污水泵站的集水池應設置水力沖砂設施,防止泥砂沉積,并配置沖洗水管和抽砂泵。1.7.9 分期建設的泵房,其集水池應設置隔墻,配置閘門,確保檢修時能獨立運行。1.7.10 排水泵站宜建立遙測、遙訊、遙控
42、系統,在保證運行安全的條件下實現自動控制運行管理。1.8 污水處理單位1.8.1 污水處理單位平面布置時應預留升級改造、中水回用和污泥處理處置等設施的用地。1.8.2 接納工業污水比例較大的污水處理單位宜設置調節池或者應急處理設施。1.8.3 處理構筑物宜考慮初期雨水的處理,其設計流量應與污水收集系統的流量匹配。1.8.4 處理構筑物應采取臭氣收集與處理措施。1.8.5 污水處理單位沉砂池宜采用曝氣沉砂池。1.8.6 污水處理單位的綠化、景觀宜考慮中水回用,并應同步設計污泥處理構(建)筑物,明確污泥處理處置方式。1.8.7 污水處理單位進、出水宜設置流量和pH、CODcr、SS、NH3-N、T
43、N、TP等項目的在線檢測儀表,將在線監測數據實時傳至排水、環保行政主管部門。1.8.8 位于安全要求較高區域的污水處理單位,宜采用紫外線、二氧化氯或者次氯酸鈉進行污水消毒。2 排水工程的施工、驗收與維護2.1 施 工2.1.1 施工單位應按照設計圖紙施工,不能按圖實施時,應通知建設單位、設計單位處理。2.1.2 平入式雨水收集口篦子和排水檢查井井蓋井座應方便開啟,具備防盜、耐壓、防滑、防沉降、防噪聲、防意外開啟及高度可調等功能,并宜選用無回收利用價值的材料。2.1.3 排水檢查井井環、井蓋頂面須注有權屬單位標志,以及檢查井類型、承壓等級、生產日期等字標。標示信息可參考圖2.1.3。圖2.1.3
44、 排水檢查井蓋參考圖2.1.4 檢查井井座安裝施工時,應在井環內壁或者井蓋座下的混凝土圈梁處安裝塑料銘牌。銘牌上應注明檢查井類型、檢查井編號、權屬單位名稱及聯系電話等內容。2.1.5 進行頂管、清疏等井下作業時,施工單位應加強井下通風,可采用氣體檢測和動物井下試驗等措施,確保安全后方可下井作業,并派專人監護。頂管井的施工宜在井口設置安全防護網。2.1.6 接入污水主干管的支管應進行雨污屬性及流向識別。2.1.7 排水工程施工完成后,施工單位應及時拆除封堵墻,并對管道、檢查井進行清疏清障,防止垃圾沉積,確保管道暢通。2.1.8 道路雨水口應低于路面1cm-5cm。2.1.9 排水工程施工完成后,施工單位應按照實際施工情況繪制竣工圖,提交電子和紙質文件供建設單位存檔。2.2 驗 收2.2.1 排水管道驗收的方式可采用閉水試驗、管道內窺技術(CCTV)、聲納、放煙霧(或干冰)、通水法等。分流制排水管道應檢查接駁處雨水管在晴天時是否有污水流出。2.2.2 污水管道、合流污水管道及其附屬構筑物應進行閉水試驗,防止污水外滲和地下水入滲。2.3 維 護2.3.1 對排水管道進行連通性檢查時,宜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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