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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1 臨滄市古茶樹保護條例(草案) (送審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保護古茶樹資源,實現古茶樹資源的永續利用,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云南省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 云南省珍貴樹種保護條例等法規,結合臨滄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古茶樹是指臨滄市行政區域內的野生茶樹和樹 齡 100 年以上的人工栽培茶樹。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臨滄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與古茶樹有關的 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自然保護區、國家公園、森林公園、城市規劃區、風景名勝區內的 古茶樹保護,同時適用有關法律法規。 第四條 鼓勵和支持古茶樹科學研究、就地保護和培育利用。 在古茶樹資源保護、科學研究、

2、培育利用、宣傳教育等方面取得顯 著成績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古茶樹保護利用規劃,并 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城鄉建設規劃、 美麗鄉村建設規劃、 環境保護規劃 等相銜接。 第二章 古茶樹保護 第六條 古茶樹分為重點保護古茶樹和一般保護古茶樹。 重點保護古茶樹名錄及保護范圍, 由市級林業主管部門和茶葉管理部 門按管理職責擬定, 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或者撤銷; 一般保護古茶樹名 錄及保護范圍, 由縣(區)級林業主管部門和茶葉管理部門按管理職責擬 定,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公布或者撤銷 第十條 古茶樹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2 古茶樹保護范圍,應當明確四至

3、界線,設立保護標志。 第七條 在臨滄市行政區域內,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古茶樹的責 任和義務,有權對破壞古茶樹的行為進行制止、檢舉、控告。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古茶樹保護專項資金, 用于 古茶樹的保護和管理。資金主要來源 : (一)本級財政預算安排; (二)上級資金扶持; (三)企業投入; (四)社會捐贈; (五)其他資金來源。 第九條 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負責本行政區 內的古茶樹保護管理。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野生古茶樹的調查、 監測、科學 研究、建檔及保護管理工作。 茶葉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內人工栽培古茶樹的認定、 建檔、設立保 護標志等工

4、作;建立古茶樹種質資源庫。 發改、財政、公安、農業、環保、國土資源、住建、旅游、水務、交 通運輸、科技、海關、檢驗檢疫等部門按照職責做好古茶樹保護相關工作。 村民委員會、 村民小組要制定村規民約, 切實保護好轄區內的古茶樹 資源。 古茶樹所有者、經營者有直接保護古茶樹的責任和義務。在古茶樹保護范圍內利用古茶樹資源開發旅游項目的, 需編制旅游項 3 (一)擅自移動、破壞古茶樹保護標志; (二)未經批準采伐、移植古茶樹; (三)對古茶樹進行挖根、剝皮、刻畫、臺刈、嫁接換種、根部圍砌 (必要的保護措施除外)等; (四)修枝、伐樹采摘和使用對古茶樹有破壞作用的機械采摘。 (五)施用化肥、生長調節劑和農

5、藥等; (六)在古茶樹保護范圍周邊 500 米內修筑對大氣、水流、土壤有 污染的設施; (七)排放廢氣、污水、粉塵; (八)傾倒、堆放垃圾和其它廢棄物; (九)種植影響古茶樹生長的高大喬木、經濟林木和農作物; (十)改變古茶樹自然生長狀態和環境; (十一)其他危害古茶樹的行為。 第十一條 禁止在古茶樹保護范圍內新建永久性建筑物。 因特殊情況 需要建設的,要符合古茶樹保護利用規劃,經縣(區)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 因科學研究、人工繁育、文化交流及公益建設等需要采 伐、移植、運輸古茶樹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 因教學實習、影視拍攝、科考探險等活動,需要進入非 自然保護區古茶

6、樹保護范圍的,由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四條 城鎮、交通、 水利、民用建筑等建設用地應當避開古茶樹 保護范圍。確需占用的,用地單位及個人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征占用地審批 手續,并對用地范圍內的古茶樹進行遷地移植保護。 目實施方案, 分別由市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市級茶葉管理部門會同市級 旅游行政主管部門, 組織專家論證, 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開發過程中, 由 林業、農業、4 茶葉、旅游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進行監督管理。 進入自然保護區內開展旅游活動的, 按照自然保護區管理法律法規 執行。 第三章 古茶樹利用 第十五條 古茶樹資源的科學開發、合理利用,應以市場為導向,以 企業為主體。 第十六條

7、 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古茶樹開發利用。搭建古茶樹交易 平臺,規范交易市場, 保障古茶樹所有者、 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培育古茶 樹品牌,利用古茶樹資源開展旅游休閑文化活動等。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導科學合理利用野生古茶樹資源開展旅游等活 動。 茶葉管理部門應當制定人工栽培古茶樹管理標準, 規范古茶樹品牌行 業管理,培育重點品牌、地域商標。 茶葉行業協會、 學會等組織,要引導茶葉企業、 茶葉行業從業者, 科 學利用古茶樹資源,同時加強行業自律,自覺抵制破壞古茶樹資源的行為。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 引導發展茶葉專業合作組織, 鼓勵古茶樹 所有者積極參與古茶樹茶葉產品和茶葉市場的開發。 第十八條 茶葉

8、經營加工企業開發利用古茶樹資源, 采取合資、合作、 租賃、承包、掛牌托管等方式,保障古茶樹所有者的合法權益。 古茶樹所有者可以自主決定參與開發和合作的方式。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自然保護區外的古茶樹保護范圍內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移動、破壞古茶樹保護標志的, 責令限期恢復。 限期不恢 復的,按照重新恢復所需的實際費用賠償損失,可并處每個標志 100 元 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經批準, 采伐、采挖、移植、運輸古茶樹的, 沒收采挖工具、 實物、(一)在古茶樹保護范圍施用化肥、農藥

9、和生長調節劑的; 5 違法所得,可并處違法所得 10 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 可并處 1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的罰款; (三)對古茶樹進行挖根、 剝皮的, 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 可并處違 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并處 1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罰款; (四)修枝、伐樹采摘古茶樹葉、芽、花、果的,按本條第三項規定 處罰。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古茶樹保護范圍內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限期整改, 并 根據情節輕重, 處以 3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罰款: (一)修筑對大氣、水流、土壤有污

10、染的設施的; (二)排放廢氣、污水、粉塵的; (三)傾倒、堆放垃圾和其它廢棄物的。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自然保護區外的古茶樹保護范圍內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茶葉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限期整改: (二)使用有破壞作用的機械采摘古茶樹葉、芽、花、果的; (三)對古茶樹進行刻畫、臺刈、嫁接換種、根部圍砌的; (四)在古茶樹保護范圍內種植影響古茶樹生長的高大喬木、 經濟林 木和農作物的; (五)改變古茶樹自然生長狀態和環境的。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在在自然保護區外的古 茶樹保護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旅 游、環保、國土資源、茶葉等管理部門,責令其

11、限期改正。對直接責任人 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一)開工建設旅游項目、開展旅游活動的; 6 (二)建設交通設施、水利設施及房屋建筑的; (三)開展教學實習、影視拍攝、探險考察活動的; (四)新建永久性建筑物的。 第二十三條 古茶樹保護管理人員濫用職權、 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 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也可 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各縣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由市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 20 年 月 日起施

12、行。臨滄市古茶樹保護條例(草案) 起草說明 為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古茶樹資源,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制定臨 滄市古茶樹保護條例 (草案)(以下簡稱條例),現將起草情況作如下 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臨滄是云南茶葉大市、著名的滇紅之鄉、世界茶樹起源的核心地帶, 具有悠久的種茶制茶歷史,分布于雙江邦罵雪山萬畝原生古茶樹群落,已 有 2500多年歷史, 是迄今為止發現的世界上面積最大、 樹齡最長、海拔最 高的原生古茶樹林,是茶樹馴化和種植發祥地的歷史見證。悠久的歷史蘊 育了豐富的古茶樹資源,據初步調查, 全市有野生茶樹面積約 40 萬畝,人 工栽培古茶樹面積約 11 萬畝,它們是臨滄茶文化發

13、展的見證和傳承, 具有 較高的科研、文化、生態、經濟和社會價值。 隨著古茶樹茶葉價格的提升,受經濟利益驅使,一些地方出現了伐樹 采茶、不7 規范采挖移植古茶樹等破壞古茶樹資源的現象,古茶樹的生存受 到嚴重威脅,加強古茶樹保護,妥善解決在古茶樹保護和開發利用中存在 的一系列矛盾和問題,在國家、省現行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制定出臺 符合臨滄實際,能夠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臨滄古茶樹資源的相關法規非常 必要。 二、 條例的起草、修改過程 根據市委安排, 2016年 3月初,市人民政府成立了條例起草領導 小組,由趙副市長任組長,市直有關部門領導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起草 小組,負責草案的調研、起草、論證、修

14、訂和報審等工作。 早在 2014 年 5 月,在市人大常委會的統一領導下,由市人大農業工 委、市林業局、市茶辦等組成聯合調研組,深入全市 8 縣(區)、 15 個鄉 (鎮) 23個行政村、 9個茶葉企業,開展調研,通過召開座談會和實地查 看,廣泛聽取基層干部、 茶葉企業人員和群眾的對古茶樹保護的立法建議, 為條例起草獲取了基礎資料。 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由起草小組草擬形成了條例初稿, 2016 年 3月 10日市林業局召開專題會議研究, 3月 11-14 日,征求了縣(區)林 業局、自然保護區管理局及市林業局所屬各科、室、局、站、所等單位的 意見,經反復討論、研究和多次修改,形成條例 (草案)

15、。 三、條例起草的依據 主要參照的法律依據如下: 1.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國務院令第 167 號 1994 年 9月 2日國務院第 24次常務會議通過) 2. 云南省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 (1997年 12月 3日云南省第八屆 人民代8 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3. 云南省珍貴樹種保護條例 ( 1995年 9月 27日云南省第八屆人 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 2002年 1月 21日省九屆 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的決定修正) 4. 云南省森林條例 (2002 年 11月 29日云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 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 四、

16、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共分五章二十七條,分別為:總則、古茶樹保護、古茶樹利 用、法律責任和附則,包含制定參照依據、古茶樹法律定義、各級人民政 府及各有關部門的職責、茶葉企業及古茶所有者(經營者)開發利用、禁 止和限制行為、處罰措施。明確了管理責任主體,行政執法主體,規范了 古茶樹利用行為,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一)關于條例的名稱。 2005 年市人民政府制定了臨滄市古茶 樹資源保護辦法,曾經在 2014年 9 月定名為臨滄市古茶樹保護利用辦 法。而古茶樹資源的開發利用工作是在保護優先的前提下開展的, 故名稱 定為臨滄市古茶樹保護條例 。 (二)明確古茶樹的法律概念。 根據分布于云南省境

17、內的國家珍貴樹 種名錄(第一批),野茶樹屬于二級珍貴樹種,不分樹齡大小,按照云 南省珍貴樹種保護條例均應納入保護; 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條例 第 三條規定:古樹是指樹齡在一百年以上的樹木。而臨滄種茶歷史悠久,古 茶樹較多,參照規定,將樹齡 100 年以上的人工栽培茶樹作為本條例的保 護對象。 將古茶樹分為重點古茶樹和一般保護古茶樹。重點保護古茶樹中的野 生茶樹、9 人工栽培古茶樹,分別由市林業局、市茶辦認定,報市人民政府 公布;一般保護古茶樹,由縣(區)人民政府公布。 (三)明確了管理責任主體。 條例第十條明確了市、縣、鄉人民政 府及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古茶樹所有者的管理責任,市、縣級各有關

18、 部門根據職能職責應當對古茶樹進行保護管理; 條例第八條明確了古茶 樹所有者和茶葉企業的責任和義務。 四) 明確了古茶樹保護經費的來源渠道。 條例第九條規定了古茶 樹保護專項資金的五項來源渠道:財政預算安排、爭取上級資金扶持、企 業投入、接受 社會捐贈、 其他資金來源 。 (五)禁止和限制了對古茶樹的破壞行為, 明了開發利用古茶樹的行政 許可制度。條例第十一條禁止了在古茶樹保護范圍內從事的活動和對古 茶樹有破壞行為的活動。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明確了限 制和禁止在古茶樹保護區域開展的各項活動,及根據現行法律法規需要進 行審批的活動及審批機關等。 (六)明確了法律責任。 本條例屬于地方

19、性法規, 所設定的行政處罰措 施標準,均在相關法規設定的范圍內,既結合地方實際,又符合法律法規 規定,具有嚴肅性,又有可操作性。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 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實施行政執法,茶葉管理部門負責古茶樹開發利用的監 督管理。破壞古茶樹的行為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處罰。處罰內容包括 移動、破壞古茶樹保護標志及非法采伐、采挖、移植、運輸古茶樹,修枝、 伐樹采摘等行為;污染古茶樹及古茶樹保護區域的行為由環境保護行政主 管部門實施處罰。處罰內容包括在古茶樹保護區周邊修筑對大氣、水流、 土壤有污染的設施以及在古茶樹保護范圍內排放廢氣、 污水、粉塵, 傾倒、 堆放垃圾等的行為;在古茶樹保護和開

20、發過程中發生的不規范行為,如施 用化肥、10 農藥、生長調節劑,對古茶樹進行 刻畫、臺刈、嫁接換種、根部 圍砌(必要的保護措施除外) ,種植影響古茶樹生長的高大喬木等行為, 按 現行法律法規沒有處罰依據,由茶葉管理部門對其進行教育、引導、 整改, 實現古茶樹保護、開發利用。 七)關于條例參用的相關法規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自然保護區管理 機構責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據不同情節處以 100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罰 款: ( 一 ) 擅自移動或者破壞自然保護區界標的; (二)未經批準進入自然保護區或者在自然保護區內不服從管理機構

21、 管理的; (三)經批準在自然保護區的緩沖區內從事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 本采集的單位和個人,不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活動成果副本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 在自然保護區進行砍伐、 放牧、狩獵、捕撈、 采藥、 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挖沙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除可以依照有關法 律、行動法規規定給予處罰的以外,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 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 責令停止 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對自然保護區造成破壞 的,可以處以 300 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

22、例第三十七條 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 上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責任人 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經批準在自然保護區開展參觀、旅游活動的; 11 (二) 開設與自然保護區保護方向不一致的參觀、旅游項目的; (三) 不按照批準的方案開展參觀、旅游活動的。 - 云南省珍貴樹種保護條例第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 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未經批準采伐珍貴樹種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采伐工具、 實物、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十倍以下的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情 節嚴重的,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 不按照批準樹種、數量、地點、時間和方式采伐或者采集本省 珍貴樹種的,沒收采伐實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 款;沒有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 出售、收購、加工國家一級珍貴樹種及其制品的,責令停止違 法行為,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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