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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信用社(銀行)干部交流和員工崗位輪換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全縣信用社干部職工實行定期崗位輪換或異地交流的順利進行,加強對干部隊伍的培養鍛煉,促進員工合理有序流動,通過改革和規范用人機制,強化“權、錢、人”的制約與監督,不斷完善內控管理,保證干部職工的清正廉潔,有效防范和遏制各類經濟案件的發生,確保信合事業穩定、健康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xx縣農村信用合作社干部職工,即在崗固定工、合同制職工、代辦員。 第二章 干部交流的范圍、條件與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的干部交流,包括xx縣各農村信用社基層社主任、副主任、總會計、稽核員和聯社各科(室)科長、副科長(主任、

2、副主任)在信用社系統的調任、輪換。 第四條 干部必須進行異地交流的條件: 、基層社主任每屆任期為三年,在一個基層社連續任職最長時間不超過六年。 、基層社副主任、總會計、稽核員在一個社連續任職最長時間不超過五年。 、聯社理事會或黨總支認為需要交流的干部。 第五條 干部進行異地交流的辦法: 、基層社主任按德、能、勤、績等方面實行每年一次民主評議考核,稱職者可繼續任職或交流;不合格者,就地免職,交流到其他社工作。但在一個基社任職最長不得超過六年,超過六年者一律進行異地交流。 、基層社副主任、總會計、稽核員在一個社滿五年,經考核考評合格者,可交流到其他社繼續履行崗位職責;不合格者,調換崗位,交流到其他

3、社工作。 、聯社機關科長、副科長(主任、副主任)的干部交流原則上參照上述兩款執行,業務專業性較強的除外。 第三章 員工的崗位輪換 第六條 除第三條規定的人員外,凡屬xx縣農村信用社的在崗固定工、合同制職工、代辦員都必須定期實行崗位輪換和異地交流。 第七條 員工必須進行崗位輪換的條件: 、分社負責人、內勤人員(會計、出納、復核、交換、聯行)在同一個分社或柜組最長時間為三年,外勤人員(信貸員)在同一個分社或分管片區最長時間為三年。 、聯社機關各科(室)人員原則上執行上述(前款)崗位輪換條件,業務專業性強的除外。 、基層社理事會或聯社認為需要崗位輪換的員工。 第八條 員工必須進行異地交流的條件: 、

4、分社負責人、內勤人員(會計、出納、復核、交換、聯行)在同一個基層社最長時間為六年。 、外勤人員(信貸員)在同一個基層社最長時間為六年。 、基層社理事會認為需要異地交流的員工。 、聯社理事會或黨總支認為需要異地交流的員工。 第九條 員工異地交流的辦法: 異地交流的員工,不需要寫書面申請,由聯社理事會或黨總支根據各社的實際進行統一安排。已在一個社連續工作超過六年以上者,年交流人員不低于應交流人數的50。 第四章 特別規定 第十條 凡屬參加信用社工作一直在城區的,在城區以外信用社工作未滿三年以上現已調回城區工作的,達到異地交流時間(六年以上)者,必須交流到縣城以外的信用社一次以上。 第五章 交流和崗

5、位輪換的組織實施與管理 第十一條 干部異地交流要按照管理權限進行,經聯社理事會和黨總支研究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干部異地交流要按照有關規定對其實施離任稽核。確定交流的干部一般應在組織決定之日起一周內完成工作交接。 第十三條 對不服從組織交流決定的干部,要進行嚴肅批評教育。經教育仍不服從者,要予以免職,并視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直至待崗或停發工資。 第十四條 員工異地崗位交流(社與社之間)由聯社理事會或黨總支委員會討論實施。聯社人事部門每年必須進行全面調查,核準每個員工在一個社的工作年限,為聯社理事會或黨總支委員會討論決策提供準確的依據。 第十五條 分社之間和同一社內崗位輪換,由基層社

6、理事會討論實施,聯社人事部門進行監督執行。 第十六條 交流人員工資關系要轉入交流社,執行交流社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第十七條 對不服從異地交流和崗位輪換的員工要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待崗或停發工資。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xx縣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執行。 重要崗位人員輪崗及強制休假制度 為了加強我縣農村信用社重要崗位人員的管理,做好超前預防、加強檢查監督,遏制違規違紀行為和各類案件發生,防范金融風險,促進我縣農村信用社各項業務健康快速發展,根據上級行內控管理工作要求和市聯社有關規定,結合我縣信用社實際,決定從二00三年元月一日起,對全縣

7、信用社重要崗位人員實行輪崗和強制休假,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要崗位人員的范圍 信用社重要崗位人員是指信用聯社會計主管、微機管理員、機關會計員、重要憑證管理員、金庫管理員、經警保衛人員、票據交換員和基層經營單位的主任、信貸員、主管會計、出納員、微機操作員、聯行結算員。 二、有關規定 1、凡是在同一單位連續從事主任、會計工作滿五年的,必須調離原單位;連續從事其他工作滿三年(特殊情況不得超過五年)的人員,都要進行輪崗。 2、對從事重要崗位的工作人員必須由聯社班子成員根據工作需要研究決定,有計劃的安排休假,并安排好頂崗人員和交接工作,特殊情況可實行強制性休假。 3、休假人員的安排: 聯社機關重要崗位人

8、員休假,由聯社理事長安排,在科室之間調劑頂崗; 信用社主任休假,由聯社主要領導安排,并明確臨時負責人; 信用社職工休假,由聯社安排,在內部之間調劑頂崗; 信用分社人員休假,由信用社主任調劑安排,要明確雙人臨柜。 4、崗位輪換及休假必須堅持先移交后離崗,先審計后上崗的原則。重要崗位人員輪崗及休假,必須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全部移交手續;對強制休假的人員,休假時間視實際情況需要確定,強制休假期間個人待遇不變。 5、對輪崗和強制休假期間,審計監察部門要及時按有關規定對其經辦的工作進行全面審計,審計時間控制在七天以內。審計結束后,對審計結果形成書面報告,作出審計結論。經審計檢查確有問題的人員按有關規定進行查處。涉及違法行為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置。代班人員在頂崗期間如發現問題要及時向負責審計人員報告。 三、管理責任 1、對不組織本單位職工學習,安排輪崗未輪崗,造成員工有抵觸情緒不服從安排,并有嚴重違規違紀或發生案件的,將撤銷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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