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短信息和語音呼叫服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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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通信短信息和語音呼叫服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第一章 總 則第1條 為了規范通信短信息服務和語音呼叫服務行為,維護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短信息服務和語音呼叫服務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2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使用短信息服務和語音呼叫服務,適用本規定。第3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全國的短信息服務和語音呼叫服務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對在本行政區域內接入的短信息服務和語音呼叫服務實施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統稱電信管

2、理機構。第4條 提供、使用短信息服務和語音呼叫服務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電信管理機構的相關規定,不得利用短信息服務和語音呼叫服務從事違法活動。第5條 鼓勵有關行業協會依法建立健全短信息和語音呼叫服務的自律規范,引導和督促會員嚴格執行。第二章 服務規范第6條 經營短信息服務或語音呼叫服務,應當依法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為未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短信息和語音呼叫服務的接入服務及通信資源。第7條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準確記錄接入其網絡的短信息服務提供者和語音呼叫服務提供者的名稱、接入號碼、接入地點、業務類別和聯系方式等信息。短信息服務提供者和語音

3、呼叫服務提供者應如實提供相關信息,并在信息發生變更的10日內予以更新。第8條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移動通信轉售業務經營者應留存短信息服務、語音呼叫服務有關原始計費信息。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還應留存相關信令信息。短信息服務提供者、語音呼叫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其服務系統中記錄短信息或語音呼叫的發送和接收時間、發送端和接收端電話號碼或者代碼用戶訂閱和退訂情況,以及端口類短信息內容、平臺類電話錄音。上述信息除信令數據外應當保存至少5個月,信令數據至少保存1個月。用戶訂閱和退訂情況應當保存至與用戶服務關系終止后5個月。第9條 短信息服務提供者、語音呼叫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電信管理機構批準的電信網碼號結構、位長、

4、用途和使用范圍使用碼號,不得擅自改變位長、用途和使用范圍,不得擅自變更、隱藏、冒用電信網碼號,不得發送缺少或者含有虛假、冒用發送端電信網碼號的短信息或語音呼叫,不得擅自轉讓或者出租電信網碼號。第10條 短信息服務提供者、語音呼叫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服務規則,并將與用戶相關的內容通過服務合同或者入網協議等方式告知用戶,重要內容應在顯著位置予以標示,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侵害用戶合法權益。第11條 短信息服務、語音呼叫服務需向用戶收費的,短信息服務提供者、語音呼叫服務提供者應當保證計費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和電信標準,并事先明確告知用戶服務內容、資費標準、收費方式和退訂方式等,向社會公開并提供便捷的查詢方式。第

5、12條 短信息服務提供者、語音呼叫服務提供者應當要求通過其服務發送短信或語音呼叫的組織和個人提供真實身份信息,并進行查驗和登記。第13條 短信息服務提供者、語音呼叫服務提供者在業務活動中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第14條 短信息服務提供者、語音呼叫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和執行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強公共信息巡查。第15條 短信息服務提供者、語音呼叫服務提供者不得使用未取得進網許可的電信設備提供短信息服務和語音呼叫服務,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和傳播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內容。第三章 商業性短信息和商業性

6、電話管理第16條 任何組織或個人未經用戶同意或者請求,或者用戶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短信息或撥打商業性電話。用戶未明確同意的,視為拒絕。用戶同意后又明確表示拒絕接收的,應當停止。第17條 短信息服務提供者發送端口類商業性短信的,應當確保有關用戶已同意或請求接收,并保留用戶同意憑證至少五個月。第18條 短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擅自改變電信網碼號用途,不得將用于發送業務管理和服務類短信息的端口用于發送商業性短信息,無正當理由不得對用戶接收業務管理或者服務類短信息進行限制。基礎電信企業為端口類短信提供網絡接入的,應建立相應技術和管理手段,防范發送業務管理和服務類短信息的端口被用于發送商業性短

7、信息。第19條 短信息服務提供者發送端口類商業性短信息的,應當在短信息中明確標注通過其服務發送短信的組織或個人的名稱、聯系電話,提供便捷和有效的拒絕接收方式并隨短信息告知用戶,不得以任何形式對用戶拒絕接收設置障礙。第20條 語音呼叫服務提供者不得撥打平臺類商業性電話,不得為違反本規定撥打商業性電話的組織和個人提供通信資源、平臺設施等條件。第21條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建立預警監測、大數據研判等機制,通過合同約定和技術手段等措施,防范未經用戶同意或者請求發送的商業性短信息或撥打的商業性電話。第22條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移動通信轉售業務經營者發現任何組織或個人違反本規定發送短信息或撥打電話的,

8、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其行為,可視情況限制向其提供新增通信資源或暫停相關服務。相關記錄應予以保存并提供申訴途徑。暫停相關服務前應告知相關方。第23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建立全國統一的“謝絕來電”平臺,引導相關組織或個人尊重用戶意愿規范撥打商業性電話。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依托“謝絕來電”平臺提供“謝絕來電”服務,采取便捷有效的方式登記用戶關于商業性電話的接收意愿,并依據用戶意愿和雙方協議約定提供防侵擾服務。移動通信轉售業務經營者提供“謝絕來電”服務的,參照前款規定執行。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為移動通信轉售業務經營者提供“謝絕來電”服務予以必要協助。第24條 鼓勵移動智能終端制造商在移動智能終端為用戶

9、提供快捷方便的短信息、語音呼叫防侵擾服務。鼓勵用戶自主選擇合適的移動智能終端安全應用軟件等防侵擾服務手段,提高自我防護能力。第四章 公益性短信息管理第25條 電信管理機構負責統籌協調公益性短信息發送工作。第26條 對于涉及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預警和處置等應急類公益性短信息,情況危急的,相關企業應當按照電信管理機構有關應急預案和機制,先行發送,有關部門事后應當向電信管理機構補辦有關手續。第27條 對于非應急類公益性短信息,應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設區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提前15個工作日向同級電信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發送申請,說明短信息發送理由、發送內容、發送時間、發送范

10、圍、發送機構等信息。發送內容應包含發送機構名稱和聯系電話,不超過70個字符,不得含有網址、鏈接,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電信管理機構應綜合考慮短信息內容、發送范圍、發送頻次、發送總量、用戶接收意愿等因素,視情況協調相關企業發送。對于不宜以公益性短信息形式發送的,電信管理機構應及時告知有關部門相關情況和理由。工作宣傳類短信息不納入電信管理機構協調發送范圍,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第28條 通過互聯網信息服務發送具有短信息特征的公益性信息,參照本章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五章 用戶投訴第29條 短信息服務提供者、語音呼叫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投訴處理機制,公布有效、便捷的聯系方式,受理

11、并處置短信息、語音呼叫服務中涉及本單位的投訴。第30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中國互聯網協會12321網絡不良與垃圾信息舉報受理中心(以下簡稱12321受理中心)受理用戶關于短信息服務或語音呼叫服務投訴。第31條 用戶認為其受到商業性短信息或商業性電話侵擾,或者收到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性內容的短信息或電話的,可向12321受理中心進行投訴。對于信息完整、準確的投訴,12321受理中心應當在接到投訴3個工作日內轉送相關企業核查處理。相關企業經核實后應當及時采取有效處理措施,并在15個工作日內向12321受理中心反饋處置結果。12321受理中心收到處置結果后3個工作日內向用戶反饋處理結果。第32條

12、短信息服務提供者、語音呼叫服務提供者發現短信息或語音呼叫明顯含有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應立即停止發送,保存有關記錄,并及時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涉及本單位的,應當立即開展調查,采取有效的防范或者處理措施,并及時將調查結果報告電信管理機構。第33條 用戶與相關企業因短信息服務或語音呼叫服務發生服務爭議的,可以依法向電信管理機構委托的電信用戶申訴受理機構申訴。第六章 監督管理第34條 電信管理機構對短信息服務、語音呼叫服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時,相關企業應當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相關材料。涉及核查用戶舉報或投訴情況的,用戶或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并提供證明材料。電信管理機構應當記錄監督檢查的情況,不得

13、妨礙相關企業正常的經營或者服務活動,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第35條 電信管理機構實施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監督檢查時,應當對相關企業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審查。第36條 電信管理機構應當將因違反本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電信業務經營者,依法定程序納入電信業務經營不良名單或失信名單。第37條 電信管理機構發現任何組織或個人違反本規定發送短信息或撥打電話,可責令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移動通信轉售業務經營者采取本規定第二十二條有關措施制止其行為。第七章 法律責任第38條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的,由電信管理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處罰。第39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14、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有關規定處罰。 第40條 短信息服務提供者、語音呼叫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至第十二條、第十六條至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九條至第二十條、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由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向社會公告;情節惡劣的,吊銷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并回收相應碼號資源。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移動通信轉售業務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發現任何組織或個人違反本規定發送短信息或撥打電話而不制止或繼續提供通信資源的,由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向社會公告。

15、第41條 電信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短信息服務、語音呼叫服務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八章 附 則第42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1) 短信息服務,是指利用電信網向用戶提供文字、數據、聲音、圖像、視頻等信息的電信業務。(2) 短信息服務提供者,是指為其他組織和個人提供短信息服務的電信業務經營者。(包含但不限于基礎電信業務、增值電信業務中的信息服務業務和移動通信轉售業務經營者)(3) 語音呼叫服務,是指利用電信網向用戶提供的端到端的雙向話音,以及以語音方式開展的國內呼叫中心、國內多方通信服務等電信業務。(4) 語音呼叫服務提供者,

16、是指其他組織和個人提供語音呼叫服務的電信業務經營者。(包含但不限于基礎電信業務、增值電信業務中呼叫中心業務和移動通信轉售業務經營者)(5) 端口類短信息,是指短信息服務提供者利用自有端口或者行業類應用端口發送的短信息。(6) 平臺類電話,是指語音呼叫服務提供者利用呼叫中心等增值電信業務承載平臺呼出的電話。(7) 商業性短信息或商業性電話,是指用于介紹、推銷商品、服務或者商業投資機會的短信息或電話。(8) 端口類商業性短信息,是指短信息服務提供者利用自有端口或者行業類應用端口發送的商業性短信息。(9) 平臺類商業性電話,是指語音呼叫服務提供者利用呼叫中心等增值電信業務承載平臺呼出的商業性電話。(10) 公益性短信息,是指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等單位向用戶發送的,旨在服務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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