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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商法總論習題(一)一、單項選擇題1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商事立法活動活躍,相繼出臺了多部法律,可以歸入商法范疇的有(B)。A合同法、企業破產法、民事訴訟法B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商業銀行法C個人獨資企業法、信托法、證券法、仲裁法D勞動法、行政訴訟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2商法的概念可以表述為(A)。A調整商事交易主體于其商行為中所形成的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B調整商行為的法律規范的總稱C調整公司、企業日常商業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D調整一切微觀經濟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3外國法上,采取以商人和商行為共存的折衷主義原則作為立法基礎的國家是(C)。A美國、英國B德國、法國C日本D瑞士4有關商法特征的描述,

2、錯誤的是(B)。A其調整行為具有營利性B商法調整對象的不特定性C商法規范較強的技術性D商法的公法性和國際性5所謂商主體法定原則是指(D)。A對于商主體在法律上的資格,不以強行性法規加以規定B商主體的類型在法律上有嚴格的界定C商事交易主體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享有特權D商主體類型法定、內容法定、公示法定三個方面二、多項選擇題1關于民法和商法的關系,下列說法正確的是(ABCD)。A民事主體制度是商主體制度的一般規定,商主體制度則是民事主體制度的特別規定B民法與商法都屬于私法范疇,即都是以調整平等主體之間關系的法律規范為主構成的法律C民法是私法規范體系;商法是以私法規范為主體,私法規范與公法規范相結

3、合的法律規范體系D民商法并行但不完全兼容,民法的內容不全部在商法之中,商法的內容很大一部分民法中未涉及2下列體現商法技術性特征的規定有(ABCD)。A保險法中關于保險費用、保險金額、保險標的、損害賠償的估定B票據法中關于票據之文義性、獨立性、要式性、無因性,發票行為、背書行為、承兌行為、票據抗辯、追索權之行使的規定C公司法中關于公司機關、公司股份、公司債券、公司財務會計的規定D海商法中關于共同海損、理算規則的規定3受英美商法法系影響的國家主要有(ABC)。A澳大利亞B加拿大C新加坡D日本4形式主義的商法典有以下哪些形式(ABC)。A以商人為中心的主觀主義原則作為立法基礎而構造的商法典B以商行為

4、為中心的客觀主義原則作為立法基礎而構造的商法典C以商人和商行為共存的折衷主義原則作為立法基礎而構造的商法典D調整商事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匯編5下列關于商法起源的說法正確的是(AC)。A近代商法起源于中世紀B近代商法起源于中世紀波羅的海沿岸的商業城市和海上貿易C商人同業行會自治規則是商人習慣法的主要內容,它們的特點之一是奉行屬人主義原則D古代社會,在羅馬法高度發達的時代,已經形成現代意義的商法三、填空題1世界范圍內的商事立法運動肇始于 ,延續至今,它是人類社會邁向法制的重要一步。答案:18世紀初2商主體公示法定是指商主體之成立必須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以便交易第三人及時知曉;未經法定公示者,不得用

5、以 。答案:對抗善意第三人3傳統商法在體系上主要包括商身份法和 兩大部分內容。答案:商行為法4在法律部門的相互關系上,民法是普通法或基本法,商法是 。答案:特別法5近代商法起源于中世紀地中海沿岸的商業城市和 。答案:海上貿易6法國商法法系以法國商法為核心,以行為主義和 為法系的重要特征和商事法規的立法基礎。答案:客觀主義7德國商法典最早頒布于 年。答案:18618 反映了商法獨立存在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是商法部門建立的基礎,是商法區別于其他法律部門的本質特征所在。答案:獨立的商法調整對象9在調整方法上,商法注重維持私法中傳統的“ 原則”,經濟法則信守“國家統治原則”。答案:意思自治10商法作為私

6、法規范與公法規范相兼容的法律規范體系,其公法性規定主要為 。四、簡答題1簡述商法的特征商法的特征是商法區別于其他法律部門的主要標志,是商法本質的外在表現形式。多數學者認為,商法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幾種:(1)商法調整行為的營利性;(2)商法調整對象的特定性;(3)商法規范較強的技術性和易變性;(4)商法的公法性;(5)商法的國際性。2簡述商法的基本原則商事交易的目標在于充分利用現有資源以追求最大的經濟效益,而資金與商品的流轉頻率與其所獲得的效益成正比。由此,商品流轉規律客觀上要求法律應充分保證商品交易的簡便、迅捷。這個原則表現在三個方面: (1)交易簡便:各國商法在商行為方面一般采取要式行為方式、

7、文義行為方式,并通過強行法和推定法對其內容預先予以確定。 (2)短期時效:商法對于各類商事請求權普遍采取不同于民法上時效期間的短期時效。短期時效制的目的在于促使當事人迅速行使權利,以保證交易的迅捷。 (3)定型化交易規則:權利證券化和權利義務格式化是商法的又一個重要特點。通過法律行為標準化、定型化,從而簡化了權利轉讓和權利認定的程序。3簡述商法與民法的關系商法與民法的關系是商法獨立性的關鍵所在。一般說來,它們之間的關系表現在以下幾方面:(1)民法與商法是調整民商事行為的法律。在法律部門的相互關系上,民法是普通法或基本法,商法是特別法;民法是抽象化的法律表現,而商法是具體化的法律表現。(2)民法

8、與商法都屬于私法范疇,即都是以調整平等主體之間關系的法律規范為主構成的法律。但是,民法是純私法,調整的是平權關系;商法則以私法為主體,兼具公法性內容,調整的是平權與不平權兼有的法律關系。因此,民法是私法規范體系;商法是以私法規范為主體,私法規范與公法規范相結合的法律規范體系。 (3)民法作為基本法或普通法,調整的范圍廣泛,適用于各類民事主體所實施的民事行為。商法調整范圍有限,僅適用于民事主體中從事商事經營活動的那部分,或僅僅適用于民事行為中與營利相關的那一部分行為,即商人所從五、論述題1試論傳統大陸法系國家商法對中國商法的歷史影響。近代西方國家法律向中國傳播可以說是從商法的傳播開始的。從歷史的

9、角度看,傳統大陸商法國家,尤其是德國商法對中國商法產生了重大影響,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立法體例上的影響。中國古代奉行諸法合體,在立法體例上沒有法律部門的劃分,更不存在商法部門。19世紀末20世紀初,受以德國商法為代表的大陸法國家商法的影響,中國制定了自成體系的商法典。這種商法的法典化和商事法律的專門化,從根本上改變了中國傳統的立法格局,使中國商法在立法體例上更接近于德國等大陸國家的商法。 (2)立法技術上的影響。中國古代社會由于商法的不發達,現代商法中的許多概念在中國古代幾乎是空白。伴隨著現代西方商法向中國的傳播,大陸法系國家商法中許多概念逐漸被引進到中國,對中國商法的立法技術產生

10、重大影響。 (3)立法理念上的影響。中國傳統法由于奉行諸法合體,商業法不成體系。但現代大陸法國家的商法,尤其是德國商法注重法的內在邏輯性、體系的完整性、規范結構的嚴密性、概念的抽象概括性。這些特點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中國商事立法的內在風格。20世紀初中國商法典的制定以及20世紀以來大量商事單行法規的制定都體現了這些特點。 (4)商法制度、規則上的影響。中國古代社會由于商法的不發達,現代商法中的許多商事制度和規則在中國古代均不存在。伴隨著現代西方商法向中國的傳播,大陸法國家商法中許多重要的商事制度和規則被引進中國,以全新的姿態為中國商法所繼受。2試述商主體的分類。在當代各國商法中,商主體表現為多種

11、形式,不同國家的商事立法和不同的商法理論,常常依照不同的標準對商主體予以分類。一般說來,主要有以下多種分類: (1)依照商主體的組織結構形態或特征,即是自然人還是組織體以及組織形態等形式狀況,商主體可分為商個人、商法人、商合伙。 (2)依照法律授權或法律設定的要件、程序和方式,商主體可分為法定商人、注冊商人、任意商人;或稱必然商人、應登記商人、自由登記商人。 (3)依照經營者的法律狀態和事實狀態,商主體可分為形式商人或固定商人、擬制商人、表見商人。 (4)依照經營者的經營規模,商主體又可分為大商人或完全商人和小商人。 (5)依照經營種類,商主體可以分為制造商、加工承攬商、銷售商、供應商、租賃商

12、、運輸倉儲商、餐旅服務商、金融證券商、保險商、代理商、行紀商、居間商、信托商等等。依照商主體資產的權利狀態,還有學者將商主體分為個體經營者、企業、商業使用人等等。商法總論習題(二)一、單項選擇題1下列不屬于民事主體與商主體區別的是(C)。A商主體必須同時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而民事主體卻未必如此B民事主體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可以不同時產生,商主體則必須同時產生C公法上的主體如政府部門等可以成為商主體,但不能成為民事主體D商主體的形成,一般必須是行為人積極法律行為的結果2下列說法正確的是(B)。A所謂商主體就是特指商人,他們可以不依照法律法規而僅僅需要依照商事慣例來承擔義務,享受權利B商主體僅

13、僅是法律上的一種擬制的主體C商主體不一定要特定,其能力的存在與其所實施的經營性活動也沒有多少實際的聯系D商主體從事的往往是一些非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3有關商法人的表述錯誤的是(D)。A所謂商法人指依照法定構成要件和程序設立、擁有法人資格而參與商事法律關系的組織B商法人是一種擬制的法律主體,不是自然形成的C商法人有自己的意思機關,特點就是財產的獨立性與責任的獨立性D商法人是法人的一種,但更是一個組織體,所以其成立時只要符合實體要件即可,程序上沒有要求4在我國,商法人的法律淵源主要有(C)。A合同法、仲裁法、公司法、外貿企業法B個人獨資企業法、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C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中外

14、合資經營企業法、民法通則D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合伙企業法、商業銀行法5下列有關商個人的說法錯誤的是(C)。A它是具有傳統特征的自然人狀態與富有現代特征的單個出資組織體狀態相結合的概念B商個人與自然人的個人屬性密切相聯,自然人發生變化,商個人則相應發生變化C商個人并不是法律上的擬制主體,而是實際的自然主體D商個人的行為超過了法律授權的范圍的話,行為無效二、多項選擇題1商主體具有的不同于一般民事主體的法律特征有(ABC)。A商主體所享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具有特殊性。這種特殊性主要表現在能力的形成上,即商主體的形成一般須經過國家的特別授權程序B商主體是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營業活動的主體C商主體是商事

15、法律關系中的當事人,即在商法上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D商主體之間關系并不平等2商事能力與一般民事能力的區別主要表現在(ABCD)。A商事能力是商主體依法從事商行為,并由此而承擔法律上的權利義務的行為能力,它表明了商主體在商法上的特殊資格和地位B商事能力是一種附加于民事能力之上的能力C商事能力以法律授權為前提D商事能力是一種特殊的民事能力3商法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受到法律和自治規章的限制,這些限制的表現有(ABCD)。A商法人不得擅自以其財產從事非經營性活動B商法人原則上不得在授權的經營范圍之外從事財產行為C商法人對自己的財產不享有完全的處分權D商法人不得違反資金專用條件或其他禁止性義務從事經營行

16、為4我國法律規定的商合伙類型有(ABC)。A個人合伙B合伙型聯營C合伙企業D隱名合伙5經理人所享有的經理權的特點有(ABC)。A經理人是典型的直接代理人,他以被代理商的名義為法律行為B經理人在行使權利時,必須將自己的簽名附加在商號上,并且在這個簽名上附有標明經理權權限的標記,以使經理人的代理行為與個人行為相區別C只有完全商人才可以授予被代理人經理權;小商人不可以授予他人經理權,即不可以任用經理人D經理人享有的經理權具有單一性和排他性三、填空題1依照商主體的組織結構形態或特征,即是自然人還是組織體以及組織形態等形式狀況,商主體可分為商個人、商法人、 。答案:商合伙2商法人是一種擬制的法律主體,是

17、通過 創立的,而不是自然形成的。答案:法律行為3商合伙設立的基礎是 。答案:合伙協議4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 責任。答案:無限連帶5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 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答案: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6我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還規定了私營獨資企業。它是指企業資產歸一個人所有和控制,雇工 人以上的營利性經濟組織。答案:87商中間人的類型主要有代理商、 和行紀商。答案:居間商8居間商所從事的居間商行為,不是基于契約,不負有活動及行為義務,它是基于 才從事這種締結之促成活動,僅僅追求行為結果之報酬。答案:傭金請求權9基于

18、法律關系而形成的商使用人主要為經理人、代辦人。答案:委任10代辦人以商人的特別授權 為其產生和存在的基礎。四、簡答題1簡述商主體的法律特征商主體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主體的法律特征:(1)從本質上說,商主體是一種法律擬制的主體,它所享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具有特殊性。(2)商主體是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性活動的主體。(3)商主體是商事法律關系中的當事人,即在商法上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人。上述特征,構成了商主體與一般民事主體及不具備獨立資格的商事組織內部機構或商事行為輔助人之間的本質區別。2簡述商合伙的法律特征商合伙作為商主體的一種形態,其法律特征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商合伙必須由兩個或兩個

19、以上的合伙人共同組建。 (2)商合伙設立的基礎是合伙合同。 (3)商合伙的財產為合伙人共有。(4)商合伙所從事的商事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為之,也可以共同委托一位或數位合伙人代理為之;各合伙人對事務之執行享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5)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即在合伙企業資產不足以清償合伙債務時,債權人有權要求任何一個合伙人予以清償。3簡述經理權的特點是經理人所享有的一種權利,從性質上說是一種特殊的代理權,其具有如下特點:(1)經理人是被商人通過特殊方式授予經理權的人,是典型的直接代理人,他以被代理商的名義為法律行為。 (2)經理人在行使權利時,最重要的形式是其必須將自己的簽名附加

20、在商號上,并且在這個簽名上附有標明經理權權限的標記,以使經理人的代理行為與個人行為相區別。 (3)經理人的主要權限在于為商主體管理事務,并為商號簽名。 (4)只有完全商人才可以授予被代理人經理權;小商人不可以授予他人經理權,即不可以任用經理人。 (5)在商事登記部門履行登記并不是經理人被授予經理權這一法律行為生效的唯一前提條件,經理人必須由商人通過“明確意思表示”方式授予經理權。 (6)雖然立法上所規定的經理權的權限范圍頗為廣泛,但實際上經理人所享有的經理權受到權限范圍的限制,這種限制的目的在于使商人可以始終保留企業核心部分的處分權。 (7)經理人所享有的經理權不具有單一性和排他性,一位商人可

21、以同時聘用幾位經理人,因此,經理權還可以被分為共同經理權和分經理權等。五、論述題1試論代理商、居間商、行紀商各自的主要特征及相關區別。(1)在大陸法系國家,代理商是指一種獨立的商事經營者,他接受委托,固定地為其他業主促成交易或以其他業主的名義締結交易。代理商和其他商主體相比,主要有以下特征: 代理商的行為方式是促成交易或締結交易。 代理商必須固定地從事受他人委托的、促成交易或締結交易的活動。 代理商是一種獨立的商事經營者,不依賴于被代理人而存在。 (2)在大陸法系國家,居間商是指為獲取傭金而從事契約締結之促成活動的商人。具有以下特點: 居間商不是以自己或他人名義為他人從事契約之締結,居間商本人

22、并不負有義務對這類活動之成功去主動地盡自己的努力。 居間商是一種完全商人,他的活動是自由、獨立的,而不像商輔助人那樣受到雇傭契約的約束。 居間商所從事的居間行為不是基于契約,不負有活動及行為義務。它是基于傭金請求權才從事這種締結之促成活動,僅僅追求行為結果之報酬。 居間商對于其所從事的商事促成活動以及這種活動所導致的結果并不負有義務。 居間商所從事的締約之中介,通常被分為兩種方式:一種方式是,訂約委托人首先表示自己的要約,居間商只是作為傳達人將訂約委托人的要約轉達給第三人,要約之承諾也由第三人向居間商為之;另一種方式是,通過居間商的中介,即介紹、被介紹的雙方自己直接締約,居間商僅起到提供締約信

23、息,幫助聯系的作用。 (3)在大陸法系國家,行紀商是指以自己的名義為他人(委托人)購買或銷售貨物、有價證券并以其作為職業性經營的人。其具有以下特點: 行紀商必須以自己的名義履行其行為。但是行紀商履行行紀行為而產生的交易結果不是為行紀商本人,而是為了委托人。這是行紀商在行紀商行為中扮演的角色與其他商事中間人在商事中介中的作用的重要差異。 行紀商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其行為,因此,他不僅僅是契約中的當事人,而且與交易活動的結果密切相連。行紀商與第三人之間發生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而第三人與委托人之間則不存在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 行紀商不僅以委托人的費用為其辦理行紀事務,而且行紀商與第三人之間所訂立契約以及

24、因這種契約而產生的權利義務可以直接轉讓給委托人,并由委托人承擔最后的交易結果。 行紀商必須從事職業性的行紀經營,必須以行紀交易之締結為其正常的經營業務,因此,行紀商的身份與職業經營密切相連。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代理商、居間商、行紀商作為商中間人的主要類型,他們之間的差異也是非常明顯的,這種差別主要體現在以上論述的三者之間不同的法律特征上。2試論商法人能力的法律限制。商法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受到法律和自治規章的限制。這些限制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商法人不得擅自以其財產從事非經營性活動,如不得未經投資者的許可,將法人財產低價讓與、拋棄、私分、捐贈。 (2)原則上不得在授權的經營范圍之外

25、從事財產行為,如禁止一般貿易公司從事金融業務,其權限受到特殊行為能力原則的限制。如今,各國雖均廢止了經營范圍乃能力范圍的限制性規定,但經營范圍仍具有內部約束效力。 (3)商法人對自己的財產不享有完全的處分權,最主要表現為,商法人不得在損害投資人利益或未經投資人知曉的情況下處分其固定資產,無權以其財產與其他企業合并或成立連帶責任主體。對此,許多國家商法明確規定,商法人的經營者無權處分商法人的固定資產,只有商法人的投資者,即商法人的所有者才享有這種權利。 (4)商法人不得違反資金專用條件或其他禁止性義務從事經營行為。六、案例分析題1998年2月15日,某運輸隊司機A辭職,并由所在市建筑公司擔保,從

26、銀行貸款38萬元,購買了卡車,于3月10日辦理了個體營業執照經營汽車運輸。同年10月,無業青年B通過其父關系向A提供了擔保單位某貿易公司,為其貸款21萬元。同時,B與A協商入伙,參與A的個體運輸,從此兩人一起合伙搞運輸。開始,由A的妻子幫助管理賬目,在1999年5月份后,改由B的妹妹幫助管理賬目,他們兩人均沒有參加盈利的分配。而所有單據均由A、B共同簽字后才入賬。在經營過程中,為購買汽車及其他零配件,A向某設備廠借款2 000元,B向其朋友也借款2 000元。在兩人合伙經營期間,前兩個月每人每月領取現金500元,其后的幾個月每人領取1 000元現金。這里都有單據可以證明。后因經營無方,發生虧損

27、,在清償債務時,雙方發生爭執并一致同意散伙。這時雙方尚欠銀行貸款215萬元(其中有5 000元是A于1998年2月買車時向銀行貸款尚未償還的部分),欠貸款利息2 6852元,欠某設備廠1 000元,欠B的朋友2 000元,欠加油站油款100余元,以上總計欠款27 2852元。A認為這些欠款應兩人平均分擔賠償,而B認為,自己僅是A的個體運輸的雇工,不承擔賠償責任。雙方爭執不下,于是A起訴到法院。 問:(1)此案當事人之間的合伙關系是否成立?合伙關系與合伙企業是否統一? (2)沒有約定出資比例和利潤分配比例,如何承擔債務和虧損?答案:(1)當事人之間的合伙關系成立,合伙關系與合伙企業不是同一概念。

28、(2)合伙人沒有約定出資比例和利潤分配比例的,可以按照合伙人實際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擔債務和虧損,但是對造成合伙經營虧損有過錯的合伙人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相應多承擔責任。商法總論習題(三)一、單項選擇題1有關商行為這一概念的內涵,下列說法錯誤的是(C)。 A商行為是法律行為的一種 B商行為一般是商主體所為的行為 C非商人一般也可以從事商行為 D商行為是商主體在商事經營中所從事的行為2商行為的特征是(A)。 A商行為是商主體所為的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性行為 B商行為是以交易為目的的一切行為 C商人和非商人所為的商業行為 D商行為是保密性的行為3下列有關商行為的分類中,不屬于多數學者認可的是(D)。 A絕

29、對商行為與相對商行為 B單方商行為與雙方商行為 C基本商行為與輔助商行為 D單獨商行為與關聯商行為4下列有關特殊商行為的概念,說法正確的是(A)。 A在商事交易中具有個性,并受商法中的特別法或特別規則調整的商行為 B是商事交易中具有共性的,受商法特別規則調整的商行為 C與一般商行為不同的一切行為 D是商事交易中具有共性的,受商法調整的行為5在外國法中規定商行為可以是任何主體所從事的經營行為的國家是(C)。 A瑞士、俄羅斯 B美國、英國 C法國 D德國、意大利二、多項選擇題1關于商行為的營利性,下列說法正確的有(ABD)。 A以營利為目的使商行為區別于行政行為、司法行為、公益行為等非以營利為目的

30、的行為 B公益機構、宗教機構、政治組織都可能從事經濟活動,但都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因而其行為不是商行為 C商行為是一種以營利為目的的行為,沒有最終實現營利的行為不能認定為商行為 D商行為屬于推定法律行為,在商法實踐中也往往要借助于法律推定規則2我國商法體系下商行為的表述正確的有(AD)。 A以營利為目的 B尚未成立的企業以及最終設立失敗的企業設立中行為因不具有營業性行為特征,因此不應納入商行為范疇 C商主體的行為必然是商行為 D商行為主要是商主體實施的行為,但一般民事主體也可成為商行為的實施主體3現代商法中的特殊商行為,在傳統種類的基礎之上又有了新的發展,它已經不僅僅包括傳統的內容,而且還包括(

31、ABCD)。 A商事信托 B商事期貨 C商事融資租賃 D商事證券交易4關于商事買賣,說法正確的是(AB)。 A商事買賣的規定一般是從商事交易的迅速、明確、安全角度出發所提出的 B商事買賣的規定主要涉及商事買賣中的遲延責任、商事買賣中給付標的物瑕疵責任的特殊性問題 C我國合同法第九章“買賣合同”是關于商事買賣的特殊規定 D商事買賣與民事買賣的原則是相同的5下列屬于傳統的商法理論中的特殊商行為的有(ABCD)。 A商事買賣 B商事行紀 C商事運輸 D海商三、填空題1按照德國商法的規定,商行為必須是 所從事的營利行為。答案:商人2特別商行為產生的基礎是商事交易內部的特殊性以及 。答案:商法對不同類型

32、商事交易法律調整的特別需求3在未制定有商法典的國家中,特殊商行為基本上由 或商事專門立法予以調整。答案:商事特別立法4在大陸法系國家,民法是商法的基本法,代理行為在立法上分為民事代理與 ,并且分別規定于民法典和商法典之中。答案:商事代理5商事行紀是指商主體以 為他人購買或銷售貨物、有價證券,由此獲取報酬,并以此作為職業性經營的行為。 答案:自己的名義6商事居間的 特征導致其行為的構成、行為的有效性以及行為之后果等方面有別于民事居間。 答案:營利性7按照法國商法的規定,商行為可以是 所從事的營利行為。 答案:任何主體8絕對商行為是指依照 而必然認定的商行為。 答案:行為的客觀性和法律的規定9固有

33、商行為與推定商行為是 法系國家商法中的一種分類。 答案:大陸10商事代理是指在商事交易中,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其結果由 承擔的一種商行為。 答案:被代理人四、簡答題1簡述商行為的特征。商行為作為一種特殊的民事法律行為,具有自身的特征,表現在:(1)商行為是以營利為目的的行為;(2)商行為是經營性行為;(3)商行為是商主體所從事的活動;(4)商行為是體現商事交易特點的行為。2簡述商行為的重要類型。多數學者認為,商行為可以分為以下幾種類型:(1)絕對商行為與相對商行為;(2)單方商行為與雙方商行為;(3)基本商行為與輔助商行為;(4)固有商行為與推定商行為。3簡述特殊

34、商行為的概念及主要種類。特殊商行為作為一個與一般商行為相對應的概念,指在商事交易中具有個性的,并受商法中的特別法或特別規則調整的商行為。 特殊商行為的主要類型包括: (1)商事買賣; (2)商事代理; (3)商事行紀; (4)商事居間; (5)商事信托; (6)商事信用; (7)商事期貨交易; (8)融資租賃; (9)商事倉儲; (10)商事貨運。五、論述題1試論述商行為是體現商事交易特點的行為。商行為是相對于民事行為而言的一個概念,同時也是與商主體密切聯系的概念。它是導致商法從一般民事法律中獨立出來,形成商法獨立性的根本原因。多數學者認為,商行為是指商法主體所從事的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行為。這

35、個概念接近于以商法主體為中心的大陸法系國家商法中所使用的商行為概念。 商行為的特征之一是商行為是體現商事交易特點的行為。商行為作為以商事交易為內容的行為,必然具有商事交易的一些重要特點,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1)商行為是和風險以及風險防范緊密聯系的行為。商事活動是一種風險與利益并存的活動,獲利越高,風險越大。商行為作為一種受法律調整的行為,從行為的自發性而言,具有高風險的特征;從法律對商行為的規范性而言,行為的有序性和受法律調整性,又充分體現了其對風險的自覺防范。 (2)商行為是保密性和公開性并存的行為。商行為作為一種具有經營性和競爭性特點的行為,它與經營手段、方法、經驗等密切相關,這些要素

36、是導致競爭失敗的重要因素,構成了商主體所特有的商業秘密,因此,商行為是一種具有一定保密性的行為。另一方面,商事交易行為是一種以交易相對人之存在為前提的行為,交易過程和交易結果都直接影響交易相對人,甚至社會公眾的利益。為了保證交易安全,交易相對人或社會公眾對交易對方的情況、交易的內容有所了解則成為促成交易的先決條件,因此商行為又是一種具有公開性的行為。商行為的公開性,常常通過強制性法律規范予以實現。 (3)商行為是注重商事效率的行為。商事交易的特點之一是商事效率和商事效益緊密相連,只有高效率才能實現高效益。商行為的高效率主要體現在交易形態定型化。2試論述我國商法上商行為的特征。我國商法體系下,不

37、必重復傳統商法體系下商行為所固有的特征,而只須就其區別于傳統商法體系之特征,或者更確切地說就區別于傳統商法體系下商行為特征一般涵義之特殊涵義加以闡述。 (1)以營利為目的以營利為目的對于區分商行為與非商行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需要注意的是,不應將營利目的理解為商行為的實施主體的終極目的,而應將其理解為某一具體行為的具體目的。但長期以來,無論是國內還是國外,均將營利目的理解為商行為的實施主體的終極目的。因此,公益機構、宗教機構、政治組織等非商主體所從事經濟活動均被排除于商行為范疇之外。由于這些主體不以營利為目的,因而其所從事的經濟活動也被認為不具有營利目的。事實上,不管在哪個國家,即使是公益法人

38、與非營利組織也不排除“以營利為手段”。也就是說,不管法律主體是否為商主體均可實施以營利為直接目的的行為,只不過非商主體僅以營利為直接目的,從而使營利成為實現其公益目的的手段而非終極目的,而商主體則既以其為直接目的又以其為終極目的。 (2)商行為主要表現為營業行為但又不限于營業行為商主體實施的商行為都具有明顯的營業性特征。由于設立商主體就是要通過持續的產生經營行為獲取盈利并將其最終分配于投資者,因而商主體所實施的一切商行為都具有反復性、不間斷性與計劃性,也就是說具備營業性要素。非商主體實施的商行為也一般具有營業性特征。以證券、期貨投資行為而論,除機構投資者(一般屬于商主體,也有不屬于商主體者,如

39、社會保險基金)外,個人投資者并不屬于商主體,但其投資行為無疑具有反復性、不間斷性與計劃性,因而可歸入營業性行為范疇。不過,并非所有的非商主體實施的商行為均屬于營業性行為。譬如,尚未成立的企業以及最終設立失敗的企業設立中行為即不具有營業性行為特征,而這種投資企業無疑應納入商行為范疇。 (3)商行為主要是商主體實施的行為,但一般民事主體也可成為商行為的實施主體多數制定有商法典的大陸法系國家均規定,商主體所實施的行為即可推定為商行為。但這種推定也不能絕對化,并不能將商主體與商行為之間的關系理解為嚴格的一一對應的關系。正如非商主體也可以成為商行為的實施主體一樣,商主體也可以實施不屬于商行為的行為,也就

40、是說,商主體明顯不以營利為目的而實施的行為則不應納入商行為范疇。不過,對于不宜從事商行為的非商主體,應當在商法上予以明確規定。六、案例分析題1995年9月12日、23日和10月14日,被告轉運站受原告設備制造廠之委托,以自己的名義與衡水火車站簽訂了102件爐門框運輸合同四份。之后,原告交被告鐵路運雜費13 08368元。同年9月29日、10月17日,被告轉運站又以自己的名義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衡水火車站代理處為原告的貨物辦理了貨物運輸保險。上站前被告損壞一件。同年10月12日、26日,貨物分別到達黑龍江雞東縣。收貨人在收貨時,發現損壞24件。按投保金額及鐵路承運中的費用計算,原告的損失共計91

41、17886元。原告拉回了該24件損壞的貨物。原告經向被告轉運站交涉索賠事宜未果,遂訴至衡水市某區人民法院。原告設備制造廠訴稱:被告收取了原告的運費、上站費等多種服務費用,并給原告出具了發票,原告據此將貨物交給被告,這一行為表明,原被告之間法律關系應是代理關系。貨物在運輸中損壞是代理不履行職責造成的,請求判令被告承擔代辦運輸造成的經濟損失91 17886元。 被告轉運站辯稱:在代理期間,被告與鐵路運輸企業簽訂了運輸合同,辦理了貨物運輸保險,并將原告的貨物由自己的儲存地安全地送至貨場站臺,同鐵路部門進行了驗收交接,并按原告規定的時間、地點將貨物送至目的地,被告全面完成了委托職責。貨物的損壞是在運輸

42、中造成的,是鐵路部門的責任,應由承運人和保險人按規定賠償。被告轉運站的上級主管機關實業公司答辯內容同轉運站。 問:(1)被告轉運站是否應對原告所受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被告實業公司在案中承擔什么責任?(1)本案是行紀合同糾紛。根據法律規定,行紀人應對第三人違反合同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即被告轉運站應賠償原告經濟損失。 (2)本案中的被告轉運站不具有法人資格,因而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所以其上級主管機關實業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商法總論習題(四)一、單項選擇題1作為私法的商法的公法性最為集中的體現為(A)。 A商事登記 B商主體的住所的規定 C商主體的經濟性質的確定 D法律、法規對商主體注冊資金確

43、定2下列各項中屬于形式意義上的商事登記法的是(C)。 A民法通則中的相關規定 B公司法中的相關規定 C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D私營企業暫行條例3下列各項中,商事登記一般采用準則原則的是(A)。 A零售業 B煙草業 C證券業 D郵政、交通業4下列各項中,一般不屬于商事登記的限制內容的是(D)。 A主體的限制 B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的一般要求 C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的具體要求 D商主體住所的限制5下列各國中,不屬于將商事登記作為商主體成立要件主義的國家為(D)。 A德國 B法國 C美國 D荷蘭二、多項選擇題1商事登記的意義體現在(ABCD)。 A它使商主體得以成立和存續,獲得合法資格,使交易相對人的交易和國家

44、對商事活動的管理有明確的對象 B它有利于商主體公示自己的經營身份、經營狀況、經營能力,確立經營信譽 C它有利于交易相對人或社會公眾通過合法途徑對商主體與經營相關的情況有一個清晰的了解 D它有利于國家及時了解商主體的設立和經營狀態2以法院作為商事登記機關的國家有(AB)。 A德國 B韓國 C美國 D英國3下列組織和個人不享有出資人資格的是(AB)。 A律師事務所 B黨政機關 C個人獨資企業 D農村村民委員會4下列哪些事項的變化可能導致變更登記?(ABCD) A企業合并 B法定代表人 C注冊資金 D經營范圍5按照經濟性質分類,企業分為(ABD)。 A全民所有制企業 B私營企業 C股份制企業 D多種

45、經濟成份聯營企業 三、填空題1德國商法規定,只有 ,即有自己商號的商人,才能履行商事登記,小商人或不具備商人條件但偶然從事了商行為者,不必履行商事登記。 答案:完全商人2按照三分法,我國法律將商主體分為三類:公司;非公司企業;和 。 答案:外商投資企業3導致商主體終止經營的主要原因有:解散、歇業、被撤銷和 。 答案:宣告破產4從商事登記的歷史發展來看,審查可分為三種:形式審查、實質審查和 。 答案:折中審查5根據法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的, 是法定代表人。 答案:董事長6企業類型是根據企業產權形式和 所作的劃分。 答案:責任形式7根據法律要求,商主體的經營范圍要與其 相適應。 答案:注冊

46、資本8商主體成立后無正當理由在 月未開業,視為歇業。 答案:6個9商事登記監督管理分為 和登記主管機關的監督管理兩種方式。 答案:社會公眾的監督管理10經營范圍是企業 的具體體現。 答案:行為能力四、簡答題1簡述商事登記的種類。一般說來,商事登記包括以下幾種:(1)開業登記。又稱設立登記,是指商主體的創設人為設立商主體而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并由登記機關辦理登記的法律行為。(2)變更登記。商事登記機關對已成立之商主體,因其自身情況發生變化,變更已登記事項的法律行為。(3)注銷登記。登記機關依法對被終止經營的商主體,收繳營業執照、公章,撤銷其登記注冊號,取消其商主體資格或經營權的法律行為。2簡述商

47、事登記的程序。商事登記的程序是指商主體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登記機關依法審查核準并辦理登記注冊的步驟和方法,主要分為下列幾個階段:(1)申請。申請是指由商主體創辦人或商主體提出的創設、變更商主體或變更商主體已登記的有關事項的行為。(2)受理。受理是指登記機關對登記申請人提交的登記文件予以初步審查,確認文件已經齊備、符合申請條件后作出的接受商主體申請登記的法律行為。(3)審查。審查是指受理登記申請的機關,在接到申請者所提交的申請之后,于法定期限內,對申請者所提交的申請內容,依法進行審查的活動。(4)核準發照。核準是指登記機關對登記申請人提交的文件予以審查后,作出的登記和頒發證照之批準的行為。(

48、5)公告。公告是指將登記的有關事項,通過報道或其他途徑讓公眾周知。3簡述商事登記的效力。商事登記的效力在法的理論和司法實踐中主要涉及兩個方面的內容:其一,未履行商事登記之事項在法律上對第三人具有何種效力;其二,已履行商事登記之事項在法律上對第三人具有何種效力。各國法律關于商事登記效力的規定可以歸納為如下幾種情形:(1)商事登記是商法人獲得法律人格的必要條件;未經登記及宣告,商法人不能成立,其行為不能被視為商行為。(2)商事登記不是商主體資格取得的必要條件,未經登記程序,行為人實施了商行為,同樣可以享有商人的權利并履行商人的義務。(3)商事登記是各類商主體成立的必要要件。五、論述題1試論商事登記

49、的法律性質。商事登記的法律性質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商事登記是導致商主體設立、變更或終止的法律行為,其目的在于獲得商主體的資格和能力發生變化的結果。(2)商事登記是一種要式法律行為,它必須按照法定要求將法定事項在法定主管機構辦理。(3)商事登記從本質上說,是國家利用公權干預商事活動的行為,是一種公法上的行為,它是作為私法的商法的公法性最為集中的體現。(4)由于商事登記的結果在于導致商主體資格的變化,登記行為本身是創設和確立商事法律關系的基本要素,因此它又是商法體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2試論商事登記對于保障商事交易安全具有的重要意義。商事登記對于保障商事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義:(1)使商主體得以

50、成立和存續,獲得合法資格,使交易相對人的交易和國家對商事活動的管理有明確的對象。(2)它有利于商主體公示自己的經營身份、經營狀況、經營能力,確立經營信譽。(3)它有利于交易相對人或社會公眾通過合法途徑在登記機關查閱到商主體的實際狀況,進而保護交易相對人和社會公眾的利益。(4)有利于國家及時了解商主體的設立和經營狀態,從而更好地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戰略,實現對商主體的經濟引導和法律調整。3論大陸法系國家商事登記對第三人的效力。大陸法系國家商事登記對第三人的效力奉行如下幾個重要原則:(1)必須登記的事項在未履行登記或已履行登記但尚未公告的情況下,對第三人的保護。對這一問題,多數國家法律規定,只要必須

51、登記的事項還未履行登記或還未予以公告,任何該必須登記事項的參與人都不可以用該事項來對抗第三人,除非第三人已經了解了該事項的真實情況。這一原則將直接導致兩個結果:第一,未經登記事項在法律上所導致的直接后果不能有利于負有登記義務的未登記事項參與人;第二,未登記事項在法律適用上必須有利于第三人。(2)應登記事項在正確登記和公告后,對行為人和第三人的保護。關于這一問題,一些國家法律規定:如果登記事項已經登記并公布,該事項則對第三人生效。但是,如果在登記事項公布后一定時間以內,第三人既不知道,也無責任知道該登記事項,那么,該登記事項對其法律行為不生效力。(3)已登記事項在公布發生差錯的情況下對第三人的保

52、護。關于這個問題,一些國家法律規定,如果登記事項公布有誤,第三人可以針對負有登記義務的登記人,根據已公布之事實為法律行為。除非第三人已經知道公布事實有誤。這一規則的目的在于保護善意第三人,它加大了登記義務人的責任。六、案例分析題1994年5月,飛騰商業公司與另外6家企業達成協議,決定共同投資,成立一家具有限公司。在確定成立新公司后,飛騰商業公司草擬了公司章程,新企業暫定名為“明光家具有限公司”,此公司章程經7家企業審核后予以認可。章程中確定新公司的注冊資本為200萬元,其中飛騰商業公司出資60萬元,其余投資由另外6家企業承擔,出資方式有貨幣、實物(包括廠房、機器設備)、土地使用權等。這些出資中,貨幣出資已存入明光家具有限公司籌備處在銀行的賬戶,實物、土地使用權等也辦理了應辦理的相關手續。7家企業交足出資后,明光家具有限公司籌備處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后出具了驗資證明。同年11月,明光家具有限公司籌備處向市工商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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