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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無勞動合同法司法解釋勞動合同法司法解釋(一)為正確審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下簡稱調解仲裁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就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作如下解釋。一、解釋的適用范圍第一條 用人單位的界定本解釋所指的用人單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 個體經濟組織、 民辦非企業單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居民委員會以及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 依法取得營業執
2、照或者登記證書的, 屬于本解釋所稱的用人單位;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 不屬于本解釋所稱的用人單位, 但可以受用人單位委托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自然人、家庭和農村承包經營戶不屬于用人單位。第二條 住房公積金爭議的處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公積金發生的爭議,不屬于勞動爭議。(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七條;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三條 社會保險爭議的范圍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沒有為其繳納基本醫療、工傷、失業和生育保險而遭受損失為由,要求用人單位直接支付基本醫療、工傷、失業和生育保險賠償金發生的爭議,屬于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的社會保險爭議,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為由要求用
3、人單位補辦社會保險手續, 或者用人單位已經為勞動者辦理了社會保險手續, 但由于用人單位欠繳、 拒繳社會保險費發生的爭議,不屬于勞動爭議,但應告知勞動者向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申請解決。(調解仲裁法第二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二、訴訟主體的確定第四條 不具備經營資格和掛靠情形下的主體確定勞動者與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因用工關系發生爭議, 應當將用人單位和其出資人作為共同當事人。 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借用他人營業執照經營的, 還應當將出借營業執照的一方作為當事人。無勞動者與掛靠在其他單位名下的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 用人單
4、位和被掛靠單位為共同當事人。(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三條;實施條例第四條)第五條 發包后的主體界定建設工程層層轉包、 分包給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實際施工人, 實際施工人招用的勞動者與其發生勞動爭議的, 最近上一層轉包、 分包關系中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和實際施工人為共同當事人。(實施條例第四條)三、勞動關系的認定第六條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人員的用工認定用人單位招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按雇傭關系處理。(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七條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內退人員的用工認定企業停薪留職人員、 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 與新的用人單位建立了用工關系的,可按勞動關系
5、處理,但原用人單位已為其繳納基本生活費或社會保險費的,企業停薪留職人員、 內退人員請求新的用人單位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或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 內退人員請求新的用人單位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或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不予支持。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請求在新的用人單位享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職業危害防護、福利待遇的,應予支持。(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第八條 外國人及臺港澳人員的用工關系依法辦理外國人就業證或臺港澳人員就業證的外國人、無國籍人或臺港澳人員在中國內地與用人單位形成的用工關系,按勞動
6、關系處理。(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第四條: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第八條)第九條 涉外企業用工關系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 臺港澳地區企業在中國內地未通過涉外就業服務單位而直接招用勞動者形成的用工關系,按雇傭關系處理。(國務院關于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第十一條)第十條 在校學生的用工關系在校學生實習期間與實習單位形成的用工關系,按雇傭關系處理。(勞動法第十五條)無四、勞動合同的履行第十一條 加班事實的舉證責任分配勞動者起訴追索超過兩年前的加班費, 由勞動者對已加班的事實負舉證責任; 勞動者起訴追索兩年之內的加班費,由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未加班的事實負舉證責任。(調解仲裁法第三
7、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六條)第二種意見: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負有舉證責任。勞動者有證據證明有用人單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的, 用人單位應當提供, 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第十二條 加付賠償金勞動者直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之規定, 向用人單位主張加付賠償金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應告知勞動者向有關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解決。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實施條理第三十四條)五、仲裁的受理與時效第十三條 仲裁時效期間人民法院在審查仲裁時, 對于調解仲裁法施行前發生的勞動爭議, 當事人在調解仲裁法實施后申請仲裁
8、的, 不適用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關于仲裁時效期間的規定, 仍按照當時的法律法規執行。(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五十四條)第十四條 對逾期未受理或裁決無異議又反悔的處理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受理決定或仲裁裁決沒有異議, 或者雖有異議但仍參加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開庭審理的,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裁決書或調解書后,當事人以逾期作出受理決定或仲裁裁決違法為由,要求撤銷裁決書或調解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三條)第十五條 對仲裁機構逾期未受理或仲裁的處理因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受理決定或仲裁裁決, 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除仲裁中存在下列事
9、由外,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勞動合同法司法解釋(二)(一)案件正在排期的;(二)移送管轄的;無(三)正在移送或送達延誤的;(四)等待工傷復議或訴訟、評殘結論的:(五)啟動鑒定程序,或委托其他部門調查取證的;(六)當事人確有正當理由不能按時參加仲裁活動的:(七)其他正當事由。當事人應向人民法院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已接受仲裁申請的憑證或 受理通知書及尚未裁決的證明。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勞動者申請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五日內書面通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終結有關案件的仲裁。 (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三條)第十六條 終局裁決的認定勞動者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
10、每一項數額均不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該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系指當事人申請仲裁的數額。(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十七條 對仲裁申請事項同時包含終局裁決事項和非終局裁決事項的處理同一仲裁案件中, 當事人仲申請事項同時包含終局裁決事項和非終局裁決事項的, 該裁決不適用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關于終局裁決的規定。當事人雙方不服仲裁裁 決的,均可依照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規定提起訴訟。 (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十八條 對同時起訴與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處理勞動者一句調解仲裁法
11、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同時用人單位一句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中級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終結訴訟。基層人民法院在審理勞動者不服終局裁決的訴訟中,應對用人單位的抗辯一并審理。勞動者撤回起訴或因超過起訴期間被駁回起訴的, 用人單位可以自收到撤回起訴或駁回起訴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調解仲裁法的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十九條 一裁終局案件的上訴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照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作出終局裁決, 勞動者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作出
12、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可在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用人單位依照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向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被裁定駁回的,用人單位不得上訴,也不得申請再審。 (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二十條 【撤銷仲裁裁決的事由】 用人單位以不屬于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事由無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用人單位有充分證據證明仲裁裁決確有其他錯誤的除外。 (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七、支付令第二十一條 支付令失效后的處理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二款和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申請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督促
13、程序后,勞動者可就爭議事項向調節組織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勞動者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申請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督促程序后, 勞動者依據調解協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糾紛予以受理。(勞動合同法的三十條;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百九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條)八、 【附則】第二十二條【本解釋的溯及力】本解釋自二 00 九年月日起實行。本解釋施行前本院頒布的有關司法解釋與本屆
14、是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的規定為準。本解釋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一審、二審案件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審結的案件,不適用本解釋的規定進行再審。(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八條;調解仲裁法第五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1012 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已于 2010 年 7月 12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 1489 次會議通過, 現予公布, 自 2010 年 9 月 14 日起施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為正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
15、調解仲裁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特作如下解釋。第一條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 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 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第二條 因企業自主進行改制引發的爭議,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第三條 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第四條 勞動者與未辦理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營業期限屆滿仍繼續經營的用無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應當將用人單位或者其出資人列為當事人。第五條 未辦理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營業期
16、限屆滿仍繼續經營的用人單位,以掛靠等方式借用他人營業執照經營的,應當將用人單位和營業執照出借方列為當事人。第六條 當事人不服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審查認為仲裁裁決遺漏了必須共同參加仲裁的當事人的, 應當依法追加遺漏的人為訴訟當事人。被追加的當事人應當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一并處理。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第八條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
17、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第九條 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第十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前款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十一條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反悔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
18、起訴。第十二條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受理決定或仲裁裁決,當事人直接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但申請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一)移送管轄的;(二)正在送達或送達延誤的;(三)等待另案訴訟結果、評殘結論的;(四)正在等待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開庭的;(五)啟動鑒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門調查取證的;(六)其他正當事由。當事人以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為由提起訴訟的, 應當提交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受理通知書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請的憑證或證明。第十三條 勞動者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如果仲裁裁決涉
19、及數項,每項確定的數額均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應當按照終局裁決處理。第十四條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同一仲裁裁決同時包含終局裁決事項和非終局裁決事項,當事人不服該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按照非終局裁決處理。第十五條 勞動者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中級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被人民法院駁回起訴或者勞動者撤訴的,用人單位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20、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依照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申請或者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為終審裁定。第十七條 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二款和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無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申請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督促程序后, 勞動者就勞動爭議事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 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先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申請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督促程序后, 勞動者依據調解協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第十八條 勞
21、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終局裁決,勞動者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用人單位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的, 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用人單位撤回撤銷終局裁決申請或者其申請被駁回的, 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執行。 仲裁裁決被撤銷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用人單位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被駁回后, 又在執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執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2、四)已于 2012 年 12月 31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 1566 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 2013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13 年 1 月 18 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2012 年 12 月 31 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 1566 次會議通過)為正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就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作如下解釋:第一條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無管轄權為由對勞動爭議案件不予受理,當事人提起訴
23、訟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 經審查認為該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案件確無管轄權的, 應當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無(二)經審查認為該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有管轄權的,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仲裁,并將審查意見書面通知該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仍不受理, 當事人就該勞動爭議事項提起訴訟的,應予受理。第二條 仲裁裁決的類型以仲裁裁決書確定為準。仲裁裁決書未載明該裁決為終局裁決或非終局裁決, 用人單位不服該仲裁裁決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經審查認為該仲裁裁決為非終局裁決的,基層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二)經
24、審查認為該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的,基層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應告知用人單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仲裁裁決;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第三條 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用人單位申請撤銷終局裁決的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中級人民法院可以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制作調解書。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四條 當事人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僅就給付義務達成的調解協議, 雙方認為有必要的,可以
25、共同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第五條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與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或者新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在計算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工作年限時,勞動者請求把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用人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應當認定屬于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一)勞動者仍在原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工作,勞動合同主體由原用人單位變更為新用人單位;(二)用人單位以組織委派或任命形式對勞
26、動者進行工作調動;(三)因用人單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導致勞動者工作調動;(四)用人單位及其關聯企業與勞動者輪流訂立勞動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無第六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 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 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 30%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第七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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