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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無加入加入 WTOWTO 與中國金融開放(上)與中國金融開放(上)中國的金融對外開放,始于 1978 年以后。中國金融開放,在地域分布上,基本上是沿著先經濟特區,再到沿海開放城市、然后逐步向內地省會城市和經濟中心城市輻射的路徑行進的;在外資金融機構類型的引進上,基本上是按照先銀行, 后保險和證券的順序有序開放的;在外資金融機構的業務內容和范圍的開放上, 是按照先外匯業務,后允許部分外資金融機構試點經營人民幣業務的順序進行的。20XX 年 12 月 11 日,歷經 15 年的艱辛談判之后,中國正式加入 WTO。在長達數百頁的中國加入 WTO 議定書中,金融服務貿易被濃墨重彩。從此,中國的金融開放

2、被外在地規定了加速度和時間表,中國金融業全方位開放的時代已經開始。對外開放是我國的基本國策。20 余年來,正是因為始終高舉這面旗幟,我國經濟才獲得長足的發展,并取得舉世矚目的成就。根據過去 20 多年的成功經驗,我們有理由期望,我國經濟將由此獲得更大的收益。不同于整體經濟,由于基礎相對脆弱,內資金融服務業受到開放的壓力將會更大一些,但中長期內也會得益良多。應用朱總理一句話概括: (金融對外開放)有利有弊,做好工作,爭取利大于弊。所謂做好工作,不能僅限于對前面所述的沖擊簡單應對,而應轉換機制,更新制度,全面提高競爭實力。本章在分析 WTO 框架下的金融開放規則的基礎上, 描述中國應對金融開放的戰

3、略規劃,再逐項具體分析中國金融開放的四個方面銀行、證券、保險、資本項目所受的挑戰與對策。第一節WTO 框架下的金融開放規則無世界貿易組織(WorldTradeOrganization,WTO) ,成立于 1995 年 1月 1 日, 是致力于監督世界貿易和使世界貿易自由化的國際組織, 其核心是 WTO協定 ,基本職能是實施WTO 協定 、組織多邊貿易談判,以及解決成員國間可能產生的貿易爭端和審議各成員的貿易政策。其前身是 1947 年成立的關稅及貿易總協定(GATT) 。在一個相當長時期中,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的主要關注對象是貨物貿易。直到烏拉圭回合談判(1986 年 9 月1993 年 12 月

4、 15 日)進行一段時間以后,服務貿易方進入 GATT 的談判范圍。1993 年 12 月,長達 8 年的烏拉圭回合談判結束,締結服務貿易總協定(GeneralAgreementforTradeofService,GATs)等若干重要文件。GATs 是調整所有國際服務貿易的一般規則,它由框架協議、8 個附錄和各成員國提交的國家具體承諾表組成。GATs 正文共六大部分,二十九條。包括范圍和定義、普遍義務和紀律、具體承諾、逐步自由化、爭端解決等,適用于各個服務部門。其中,最惠國待遇(第條) 、透明度(第 3 條) 、壟斷及專有服務提供(第8 條) 、支付和轉移(第 11 條) 、為保障國際收支平衡

5、而實施的限制(第 12 條)等 5 項條款,以及兩個金融服務附錄,對金融服務貿易更具針對性,值得我們認真關注。在 GATs 框架下,1995 年達成的關于 GATS 金融服務承諾的諒解協議以及 1997 年達成的全球金融服務貿易協議則對金融服務開放作了更加具體的規定。按照 GATS 金融服務附錄的定義, 金融服務是指由一參加方(參加服務貿易談判的國家和地區)服務供應者提供的任何金融性服務。在 GATS 中,“金融服務”的內容被概括為信貸、結算、 (證券、外匯)交易、保險、資產管理、金融咨詢等六大類,計 16 項,可以說已囊括了金融領域內的所有營利性業務。一、WTO 關于金融服務貿易的五條基本準

6、則(一)市場準入“市場準入”關系到外國服務提供者能否有效進入締約國市場。GATS 第 16條對市場準入的具體規則作出了規定。首先,每一成員國在具體服務部門就市場準入做出承諾時, 它給予任何其他成員國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承諾表規定的條件和限制所賦予的待遇(第 16 條第 1 款) 。也就是說,各成員國在無承諾表中確定的承擔市場準入義務的最低標準, 代表著對其他成員國開放市場的最低限度,并且,在以后的每一輪談判中,WTO 的成員國只能在新的承諾中減少限制,而不能增加限制。其次,做出市場準入承諾的部門,必須明確列出以下限制條件:(1)限制服務提供者的數量;(2)限制服務交易或資產的總額;

7、(3)限制服務經營或服務產出的總量;(4)限制具體服務部門的雇傭人員總數;(5)限制服務提供者的經營形式;(6)限制外國資本的最高份額(第 16 條第 2 款)。如果一個成員國承諾開放某一服務部門, 而又沒有在承諾表的市場準入項下明確列出這些限制條件,以后實踐中就不得維持或采取這類性質的措施。這樣的規定,使各國的國內法規具有透明度和可預見性。諒解協議還在 GATs 框架下提出市場準入的現狀約束要求,即,各成員國在具體承諾表中列出的任何條件和限制,應僅限于其現存的不符措施(節) ,也即, 有關成員國對外國金融服務市場準入不得施加超出現有水平的限制。這彌補了 GATs 不足,GATs 框架協議沒有

8、現狀約束要求,這難以避免某些成員國在服務貿易市場開放政策上出現隨機變動,甚至倒退。(二)國民待遇國民待遇是一條傳統的自由貿易原則, 它要求一國境內的非居民享有與居民同等的待遇。也即,對于一國領土管轄范圍內的居民和非居民,國內法應平等適用。GATS 將國民待遇規定為具體承諾的內容,各成員國應按其具體承諾表規定的范圍、條件和限制,給另一成員國國民待遇。GATs 還進一步規定,如果形式上相同或形式上不同的待遇改變了競爭條件而有利于本國的服務或服務提供者,則該待遇應被認為對其他成員國的相同服務或服務提供者不利 (第16條第3款) 。也就是說,總協定所確定的國民待遇的標準是事實上的(defacto)而非

9、法律上的(dejure)。這是因為,一些國內措施,即使表面上是非歧視的,也可能在事實上在本國服務或服務提供者與外國服務或服務提供者之間造成不公平的競爭。因此,在烏拉圭回合服務貿易談判中,OECD 成員國針對國民待遇提出了“競爭機會均等”的概念。GATs 關于國民待遇的條款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這一要求。在著名的“香蕉案”中,WTO 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對此做出了精辟的解釋,“國民待遇”的根本宗旨, 是使外國服務和服務提供者享受的待遇在競爭條件上不低于本國相同服務和服務提供者。金融服務諒解協議還要求其簽字成員國履行兩項國民待遇基本義務: ()無允許設在其境內的其他成員國的金融機構使用其由公共機構經營的支

10、付和清算系統, 以及獲取正常業務活動中可能得到的官方基金和再融資便利。例如允許外國銀行從其所在國中央銀行獲得再貸款或進行票據再貼現。 ()在外國金融服務提供者進入成員國境內自律性機構、證券或期貨交易市場、清算機構和其他協會組織方面,有關成員國應給予外國金融服務提供者國民待遇;當一成員國給予本國金融機構直接或間接的金融服務特權時,其境內外國金融機構也應享有。與過去的國際協議不同, GATs并不是以商業存在的“國籍”為判斷內外方服務提供者的依據, 而是代之以“外商投資者” (主要體現為“控制”的含義)及其“投資”(主要體現為“擁有”的含義) 。據此,在一成員國境內享受國民待遇的外資銀行既可以是具有

11、東道國國籍的子行和合資銀行,也可以是分行、代表處等不具有東道國國籍的商業存在,只要它們滿足“金融服務提供者”的含義,尤其是 GATs規定的由另一成員國方自然人或法人“擁有”或“控制”的條件即可。(三)最惠國待遇作為非歧視原則的兩個方面,最惠國待遇與國民待遇互為補充,共同構成多邊貿易體制的基礎。國民待遇是在外國與本國之間進行比較,僅涉及本國對內措施的適用問題;最惠國待遇是在外國與外國之間進行比較,涉及一個國家對內措施和海關措施兩方面的適用范圍。GATs規定:“每一個成員國應立即并無條件地給予其他任何成員國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不低于該成員國給予任何其他國家的相同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第 2 條第

12、 1 款)。這里,受惠的對象是服務和服務提供者,“任何其他國家”應理解為包括非協定成員國。這樣,最惠國待遇實際上涉及三個層次: ()把各自在國家具體承諾表或金融服務具體承諾表中做出的金融服務具體承諾非歧視地適用于所有其他成員國; ()對于未做出具體承諾的領域, 每一成員國應把它給予其他成員國金融服務方面的優惠待遇或豁免立即無條件地給予所有其他成員國; ()每一成員國應把它給予非成員國金融服務方面的優惠待遇及豁免非歧視性地適用于所有其他成員國。 如果一參加方有與上述不一致的措施,必須提出理由,并符合免除義務的條件。金融服務領域最惠國待遇的適用同樣服從若干普遍的永久性例外, 主要是毗鄰邊境地區交易

13、的例外,經濟一體化組織例外(第 2 條第 2 款) 、一般例外、安全例外、保障國際收支平衡例外;也要服從各成員國做出的最惠國待遇的保留。無由于各國金融服務貿易實力相差懸殊,GATS 還允許成員國在一定期限內(原則上不應超過 10 年)維持與最惠國待遇不相符的措施(第 2 條第 2 款) 。(四)透明度原則透明度問題對于服務貿易更為重要。 外國服務提供者在另一個國家的市場成功經營的基礎是充分理解影響服務貿易的法規措施; 這一點對于充分準備未來的談判同樣意義重大,因為它有助于發現現存障礙,從而促進逐步實現自由化。正因為如此,GATS 規定透明度是成員國必須遵守的一項普遍義務。GATS 第 2 條規

14、定: 每一個成員國應及時公布影響服務貿易措施的有關國內法律、行政命令及其他決定、規則和習慣做法以及它簽訂或參加的有關國際協定(第 1 款) ;對于成員國制定或修改會對其具體承諾的服務貿易產生重要影響的法律法規、 行政指令的情況,該成員國應及時并至少每年向服務貿易理事會通報(第 2 款) ;每一成員國應建立咨詢機構,及時答復其他成員國提出的有關信息要求(第 3 款) 。透明度無疑有助于保障有關服務貿易措施的公正實施, 但它自身并不足以排除國內法規對自由化的阻礙,它只是其他機制的補充。GATS 第 6 條對適用國內法規做出了一些原則性規定。根據這一條款,在做出具體承諾的服務部門,每個成員國應保證合

15、理、客觀和公正地實施有關措施(第 1 款);建立司法、仲裁或行政機構及程序使服務提供者及時獲得適當的司法或行政救濟(第 2 款); 確保資格限制、程序規定、技術標準和許可證要求不構成服務貿易的不必要的障礙(第 4款)。(五)逐步自由化GATS 將逐步自由化確立為一項原則,確認要通過不斷進行若干回合的談判來逐步提高自由化的水平。GATs將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規定為具體承諾,這意味著, 它們并不是自動在所有成員國的各個服務部門都適用的,而是由各成員國對在具體的服務部門承擔這兩項義務的情況做出各自的承諾,并受其承諾約束。選擇在什么具體服務部門做出什么樣的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承諾, 各成員國享有自由裁量權

16、。GATS 第 16 條和第 17 條只是對成員國在具體服務部門做出承諾的行為規定了應遵循的規則。 服務貿易自由化的程度取決于各成員國在這些談判中做出讓步的結果并因各個國家發展水平的不同而有很大差異。無二、WTO 金融服務開放規則的發展趨勢GATs及相關協定基本上反映了服務貿易的特殊要求, 有助于推動金融服務貿易自由化進程。但目前,GATs及相關協定還存在一定的缺陷,集中體現在保障條款的適用條件、市場準入對國民待遇的牽制問題上。金融服務附錄第 2 條第 1 款規定,成員國可以為保護消費者和投資者、保證金融體制的完整和穩定而采取防范措施, 只是這些措施不能被用作成員國逃避承諾或義務的手段。但該條

17、款沒有明確定義防范措施的定義和范圍。這在實踐中可能會引起爭議。又如審慎監管措施不受 GATs其它條款限制。但對于什么是審慎措施,WTO 并沒有進行定義或列舉清單,成員國在 WTO 許多場合就此發生激烈爭論,爭論的焦點是關于對審慎措施進行明確的界定以建立必要紀律,避免監管措施的濫用和對承諾和義務的逃避。GATs 中,國民待遇和市場準入界限不明。成員國正是利用了國民待遇和市場準入分界不明的缺陷, 依靠市場準入管制措施來減弱其本應承擔的國民待遇義務。例如,由于各國普遍不在市場準入上承擔國民待遇義務,盡管一成員國承諾在資本金要求上給予境內的外資銀行國民待遇, 它仍然可通過在批準外資銀行準入時設立高于內

18、資銀行進入市場的資本金要求, 使得外資銀行實際上只能享受低于內資銀行的待遇。WTO 正試圖解決這些缺陷。一些文件已開始要求成員國方在市場準入方面承擔一定的國民待遇義務。諒解協議“市場準入”部分的“非歧視性措施”規定,在不造成歧視的前提下, 各成員國方應努力消除對其它成員國方的金融服務提供者進入成員國方市場能力有消極影響的非歧視性措施。諒解協議中要求“禁止”“限制”的歧視性數量限制措施將被明確規定為違反市場準入義務。 諒解協議的這一規定,實質上是要求成員國方在市場準入方面承擔一定的國民待遇義務。 全球金融服務貿易協議規定:“外國公司享有與本國公司同等的進入國內市場的權利”。雖然該協議只是個“承諾

19、性”的協議,具體的實施仍有賴各國的承諾, 不具有強制義務性, 但它至少反映了一種立法傾向。 由此可見, GATs正力圖在市場準入方面推行國民待遇原則,消除 GATs 中國民待遇適用范圍的模糊性。長遠地看,實現更高層次的自由服務貿易,需要解決國內法的差異問題。途無徑是對國內法的相互承認和協調一致。 GATs雖沒有將“相互承認”規定為一項多邊義務,但已允許單個成員國通過協調、締結協定或自動給予的方式,相互承認服務提供者在各自國家獲得的學歷或資歷、許可證、資格證書等(第 7 條第 1款)。這種“承認”不得與最惠國待遇原則相抵觸,不得構成一種歧視手段或對服務貿易的變相限制(第 7 條第 2、3 款)。

20、在金融服務領域,相互承認的主要內容是各國的防范措施(附件第 3 條)。GATs 雖沒有確定共同最低標準,但已強調了共同國際標準的重要性。它規定:“承認應基于多邊同意的標準。在適當的情況下,成員國應與相關的政府間和非政府間的國際組織合作, 建立和采納關于承認的共同國際標準以及關于服務貿易實踐和職業的共同國際標準。”(第 7 條第 5 款)。在服務貿易領域適用共同國際標準具有重要意義,它有助于克服現行國內法之間的差異,促進各國國內法規和政策目標的趨于一致,為未來多邊層次上的承認和協調奠定基礎。在金融服務領域,防范措施的共同國際標準正在被越來越廣泛地采納。這方面典型的例子是巴塞爾委員會的銀行有效監管

21、核心原則 ,它規定了有關金融機構的開業許可、所有權轉讓、破產清算、資本充足率等方面的最低標準。第二節中國金融對外開放的意義與規劃一、全面看待金融服務市場開放問題對于開放金融服務市場,國內外的震動很大。最大的擔心是,中國的金融體系會不會被外資金融機構沖垮?其實, 金融對外開放既是中國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 金融部門也會從中受益, 并且中國金融業的有一定的競爭力, 并非不堪一擊。(一)適應整體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經濟全球化、金融全球化已是大勢所趨。在經濟全球化的情況下,一個國家很難脫離他國自我發展。作為一個大國,中國自然不能脫離經濟全球化潮流,造成經濟上的被“邊緣化”。參與全球化,金融必然要開放。美國

22、商務部長戴利就宣稱,中美入世談判最關鍵的問題落在銀行和保險等金融服務領域中。中國急速發展的外貿、外資,也需要外資金融服務跟進。外資銀行在中國設立分支機構,可以較好地適應母國跨國公司經營活動的金融需求,改善中國的投無資環境,便于該國資本向中國市場的流動。據估計,加入 WTO 后,外商直接投資(FDI)將會從現在的每年 500 億美元較快地上升到每年 1000 億美元左右。在全球跨國投資總額中,服務業的投資超過 50%。對于外商,我國制造業的吸引力已在減少,服務業成為外資期望投資的熱點。金融服務業就是外資熱切希望投資的行業。國際競爭是綜合實力的競爭,20 世紀以來,任何一個真正強國都離不開其金融實

23、力的支撐,一戰后的英國、二戰以后的美國以及 80 年代的日本都是如此。1997-1998 年的亞洲金融危機更清晰地顯示了這一點。中國要成為一流強國,必須有一個強大的金融作支撐。金融對外開放是成為金融強國的必備條件之一。(二)金融部門源自對外開放的收益這可從外向型經濟發展效應、金融制度創新效應、金融技術轉移效應以及國際化經營效應等四方面得到反映。加入 WTO 使中國獲得平等的對外經濟規則, 必然推動中國外向型經濟的發展。 加入 WTO 還將直接推動服裝和紡織品出口以及農業貿易量的增加。兩項綜合考慮,世界銀行認為,中國出口量占全球比重將由現在的%提高到 20XX 年的%,進口量將由目前的%增加到%

24、。對外貿易量的擴大,必然對與外貿有關的金融服務提出新的需求。特別是中國的農業部門,以前幾乎不需要商業化金融服務,加入 WTO 之后,農業將成為商業銀行的主要客戶之一。外資金融機構的進入,總體上將促進一國金融素質提高。中國金融改革的進程,也會對外開放而加快,中國金融業將更快地獲得一個自主的良好發展環境。1999-20XX 年中國金融改革的加快,除了擴大內需任務緊迫促進之外,很重要的因素就是中美 WTO 協議的簽署。在金融開放過程中,我國可以根據 GATS 第四條“發展我國家更多的參與”要求發達國家在銀行服務的商業性技術、信息絡上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外資金融機構的進入也會帶來先進的經營理念、 管

25、理經驗、 專業技術、 營銷方式、 優質產品及售后服務,通過示范效應、人才流動、業務交流等方式促進國內金融學習跟進。無對外開放從來都是兩面的,不僅要請進來,還要走出去。加入 WTO 之后,按照對等的原則,中資銀行可以較容易地得到簽約國的市場準入資格;另一方面,國內監管當局也會放松對中資銀行在海外設置機構和開展開外業務的限制。這樣, 目前阻礙中資銀行跨國經營的兩大制度障礙均將較容易跨越。中國從事跨國經營的將迅速增加,這將給中國銀行業推行海外發展戰略提供豐富的業務機會。中國海外上市的步伐也在加快,直接上市、間接上市都很熱切。同時國外的和國內的外資也能進入國內資本市場融資。這為國內的證券業提供豐富的業

26、務來源。(三)中國金融業的競爭力初步具備現行中資銀行體系是在競爭中形成的。這一點與國內很多行業如電信、農業等有著本質的不同。1995 年中國頒布了商業銀行法之后,中國的商業銀行獲得了較規范的發展,表現在五個方面: (1)數量與規模迅速擴張。特別是 100家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的興起,改善了中國銀行業的市場結構,促進了競爭。 (2)籌資能力顯著增強。商業銀行與中央銀行的資金關系由長期的凈借入在 1997 年變為凈貸出,1999 年凈貸出比率達%。(3)服務品種與收入來源多元化。業務品種從簡單的存、貸、匯,發展到包括投資咨詢、個人理財、上銀行、電子商務等內容的綜合金融服務。商業銀行收入構成

27、反映了這種變化。1999 年,非利息收入占營業收入一項,五大銀行平均為%,九家股份制商業銀行平均為%。 (4)服務對象廣泛化。1995 年,中國商業銀行對非國有部門的貸款占比為%,20XX 年,這一比例達到 25%以上。更重要的是銀行從業人員的觀念有了較大轉變,競爭和風險意識深入人心,信貸文化初步建立。政府和社會也不再把商業銀行看成“國家機關”,而當作一家服務性。不僅如此,在同外資銀行的競爭中,中資銀行業還有著某些獨占競爭優勢。經過 50 年的積累,中國的銀行體系已經建立了遍布全國城鄉的分支行絡。再者,中資銀行在本土經營, 與中國居民和中資有著千絲萬縷的。 例如, 在消費貸款上,國有銀行的點優

28、勢和人海戰術,就很有競爭力。銀行業的競爭力日益提高,證券業和保險業也具備了初步的競爭力。證券業方面:截止 20XX 年 5 月底,證券公司有 101 家,證券投資咨詢機構 143 家。證券從業人員超過 10 萬人,大專以上學歷的占 75,其中 85具有碩士以上學位。 證券已全部實現了無紙化發行與交易,滬深證券交易所建立了具有世界先進無水平的通訊、交易、結算和帳戶管理系統,其絡覆蓋全國,所有證券經營機構已開始執行統一的技術標準。 證券法等規范發展的市場制度框架也已實施。保險業方面:市場主體日趨多元化、專業化,一個由國有獨資保險公司,股份保險公司、外資保險分公司、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共同競爭的保險市場

29、競爭格局逐漸形成。保險經營的基本原則以及基本制度方面已逐步與國際慣例接軌。 保險法 等法規的實施, 保險同業競爭開始規范化。 保險公司的投資渠道也已拓寬,債券買賣、基金投資都已允許。上海、廣州保險市場的開放說明,中資保險公司并未因為外資的競爭而減緩發展速度, 中資保險公司在經歷短暫的陣痛后依然保持相當強的競爭能力,并且奪回了大部分市場份額。(四)中國的宏觀金融形勢較為穩健總體上看,我國金融業處于安全運行狀態。一是人民幣幣值穩定。消費物價指數增長率,20XX 年為%,20XX 年前 9 個月為 1%。二是人民幣匯率穩定。現行人民幣名義匯率,比 1994 年升值 5%,剔除物價因素,增值超過 30

30、%。三是國際收支狀況良好,各項外債管理的安全指標均遠遠低于國際公認的警戒線。二、中國金融對外開放的戰略規劃中國金融業對外開放的大勢已不可逆轉。因此,現在的問題早已不是要不要開放,而是如何開放。顯然,理想的格局,是“努力做到興利除弊,力爭實現全局上的利大于弊”。為實現這一理想境界,需要我們謹慎設計開放的戰略規劃。我們認為,這一戰略規劃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完善金融服務基礎設施,包括清理和完善金融法律體系、提高金融政策的透明度、確立審慎金融監管體制、推進支付清算體系的現代化、培育社會信用文化等;二是謹慎設計的開放策略,包括掌握金融開放的主動權和尋求必要的合理保護。(一)清理和完善金融法律體系從本質上說

31、,WTO 是一整套規范經濟運行的制度系統框架,其中,法律制度顯然居于核心地位。因此,加入 WTO 之后,為了使我國金融機構迅速適應國際規則,必須清理和完善我國金融法律體系。無規范我國金融業運行的規章體系由三個層次構成: 第一是由立法當局制定的金融法律,第二是由國家行政當局頒行的金融行政法規;第三是由金融監管當局頒行的金融規章。在中國,真正的金融立法是從 1995 年開始的。此前,通行的主要是各種規章。由于制定者不同,考慮問題的角度也存在很大差異,因此,這些法律、法規和規章之間經常出現不一致,而且,法律、法規的權威性、穩定性和透明度,均存在較大的缺陷。因此,清理和完善現行的金融法律法規,便成為我

32、們面對 WTO 挑戰的首要工作。清理和完善金融法律體系的標準,是使它們符合WTO 關于金融開放的基本規則和我國的具體承諾。1.明確且量化地界定“外資金融機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 )并未對廣義上的外資銀行概念做出明確規定,而是采用了列舉的方式。隨著我國銀行業的開放和發展,外資銀行將以更多更復雜的形式出現,這種列舉式的立法無法包容的。 條例以資本來源劃分內外資銀行,如“總行在中國境內的外國資本的銀行”、“外國的金融機構同合資經營的銀行”,但沒有體現 GATs 中“控制”的標準, 也沒有提供一個符合 GATs 中“擁有”含義的判斷基準。 即沒有明確如何判斷境內的銀行屬于外國銀行設立

33、的分行,也沒有規定外國的金融機構在銀行中占有多少股份,此銀行可被視為條例中規定的合資銀行。顯然,外資銀行的概念界定不清,就很難清楚地要求外資銀行承擔國民待遇義務。因此,銀行法有必要按 GATS 的有關規定,對外資銀行做出一嚴格的概括性定義。2.賦予外資金融機構國民待遇前文已述,GATs 中并不存在一個抽象的、概括的國民待遇義務,各國承擔的國民待遇義務實際上是和具體承諾表在一起的。 如果沒有把有關服務部門列入承諾表國民待遇的欄目中, 有關成員國方就可以不承擔在該服務部門給予國民待遇的義務。因此,入世后,要符合 GATs 國民待遇的要求,只須保證外資銀行享無有具體承諾表中明確列出的國民待遇,以及規

34、則中的強制性國民待遇要求。對外資銀行的限制措施,即使會使外資銀行的待遇較中資銀行為低,只要它們不違反強制性的國民待遇和我國的具體承諾,我國就有權加以運用。根據上文的解說,所謂向外資金融機構提供國民待遇,首先要按承諾表的要求解決外資金融機構的“低國民待遇”。 一是按承諾要求進度取消現存的對外資銀行的業務范圍和業務對象限制。同時,明確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的條件,和從事汽車消費信貸業務的外資銀行資格。 二是確立外資銀行購買獲取公共機構提供的金融服務、 使用公共支付和清算系統、 獲得官方基金和再融資便利的權利,及其相應條件、程序,并保證其享有國民待遇。其次,還應當消除外資金融機構的“超國民待遇”。主要是將外資銀行納入我國現有一套審慎監管體系(如 9 大資產負債比例指標限制) ,以及限制中資銀行自主權的金融管理體系。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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