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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就業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根據教育部、山西省教育廳有關就業工作的相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我校就業工作管理辦法。第二章  指導思想第二條 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以國家和省相關政策為依據,以市場為導向,努力完善管理、教育、指導、服務為一體的畢業生就業服務體系,不斷開拓和規范我校畢業生就業市場,加強就業指導,轉變就業觀念,為畢業生創造一個公平、公正、公開的就業環境。強化系部、班主任在畢業生就業工作方面的責任,把畢業生就業工作納入各系部的日常工作中,完善畢業生就業工作制度、程序和激勵機制。第三章 組織

2、機構第三條學校招生就業辦公室為畢業生就業職能部門,學校成立畢業生就業工作領導小組,校長擔任畢業生就業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副校長、招生就業辦主任、任副組長,招生就業辦全體成員、教務科長、學生科長及畢業班班主任為成員。實行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領導小組集中領導,招生就業辦組織實施、相關科室參與,畢業班班主任落實的三級畢業生就業工作管理模式。第四章 工作職責第四條 就業工作領導小組工作職責:(一)學習、宣傳、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畢業生就業政策。(二)研究制定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年度實施方案。(三)聽取職能部門關于畢業生就業工作的年度報告。(四)向學校提出實施教學計劃改革、學科專業設置、制定招生計劃的意見和

3、建議。(五)指導招生就業辦開展工作。第五條  招生就業辦工作職責(一)根據上級部門的精神,制定本校就業指導工作有關規定,編制就業工作方案,部署全校畢業生就業工作,上報畢業生就業方案。(二)開設就業指導課,組織和開展就業教育與就業指導。(三))負責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發放管理、辦理簽約手續、編制上報畢業生信息資源情況,畢業生派遣工作。(四)負責就業政策的宣傳、解釋、咨詢,就業指導,畢業生思想教育等工作。(五)負責畢業生就業信息的收集、整理,發布用人單位畢業生需求信息,為畢業生提供信息化服務。(六)組織、安排畢業生就業供需見面和雙向選擇活動,做好畢業生的推薦工作,舉辦校內畢業生就業招聘活動

4、。(七)加強與用人單位的密切聯系,努力開拓畢業生就業市場,建立較為穩定的畢業生就業基地。(八)進行畢業生跟蹤調查,建立畢業生和用人單位跟蹤調查反饋系統。(九)大力推行工學結合、校企合作的培養模式。開展就業工作人員培訓。第五章 訂單單位及基地建設第六條 學校訂單單位聯系由招生就業辦負責,教務科、各系配合。要根據社會人才需求及我校專業建設情況統籌進行。第七條 就業基地建設由學校教務科負責,各系配合。就業基地應該按照當年畢業生數一定比例的數量進行建設,要有一定的質量保障,并能夠每年穩定接收我校一定數量的畢業生。第六章 畢業生就業指導第八條 畢業生就業指導工作是畢業生就業工作的前提

5、,學校的畢業生就業指導工作應將以往單一的就業指導向立體化、全程化轉變。就業指導課程體系納入教學計劃內,貫穿學生三年的學習生涯,引導畢業生選擇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和擇業觀,幫助畢業生準確把握就業形式,了解國家的方針、政策,增強創業意識,確立符合實際的就業期望,制定定位清晰的職業生涯規劃。第九條 招生就業辦、各系應充分利用政策咨詢、校友座談、企業家講座、擇業技巧講座、人才測評、社會實踐等形式,有計劃地對畢業生進行就業指導。第七章 畢業生就業推薦第十條 就業工作人員在推薦畢業生過程中,必須堅持客觀、公正、平等、公開的原則,以綜合測評成績為主要推薦依據,擇優推薦。第十一條 

6、各系部在開展就業推薦時,要同時向畢業生宣傳就業方針、政策和紀律,教育畢業生樹立正確的創業觀、擇業觀和就業觀。第十二條 畢業生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方可進行就業推薦(一)修完全部課程,達到規定畢業的學分與成績條件;(二)結清所有應繳納的費用;(三)符合畢業要求規定的條件。第十一條 畢業生有下列情況者,學校不給予就業推薦(一)未按規定繳清學校的有關費用者;(二)沒有達到學校規定的相應專業最低畢業條件者;(三)學生處審核不具備畢業資格者;第八章 畢業生就業方式第十二條 訂單班畢業生就業按入校時與企業簽訂的協議執行。其他畢業生以自主就業為主,學校推薦就業為輔的就業方式與用人單位進行“雙向選擇”。第九章&

7、#160;  校內就業招聘管理第十三條   學校積極采取措施,在校內適時組織和開展畢業生就業招聘活動。在校內招聘活動中要熱情接待用人單位,認真安排各項事務,力爭使用人單位招聘到滿意的畢業生。第十四條   招生就業辦是學校畢業生招聘工作的主管部門,對招聘活動實行統一管理。具有接待用人單位、安排招聘活動、協調招聘工作的職能。第十五條 學校鼓勵各系部通過校友、實習單位、合作單位等渠道廣泛征集用人信息,支持系部舉辦系部范圍內的有專業特點的小型招聘活動,但在舉辦該類活動前須報招生就業辦備案,以便統一管理。第十六條   用人單

8、位來我校舉辦招聘活動應當首先征得招生就業辦的同意,攜帶本單位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證明單位身份的證件復印件、招聘計劃等到招生就業辦辦理登記手續,招聘的有關具體事宜在雙方協商后由招生就業辦統一辦理。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在招聘活動中若需張貼標語、橫幅和發放宣傳品,應招生就業辦同意,并由招生就業辦安排張貼和發放。第十八條  畢業生參加校內招聘活動必須遵守招聘紀律,自覺維護教學秩序,不得違反就業政策,必須如實向用人單位提供求職材料,真實反映本人的情況,不得有弄虛作假的行為。畢業生就業推薦表由學校統一印制,經班主任、各系審核,招生就業辦蓋章后方有效。畢業生如有弄

9、虛作假行為,學校將視情況予以處罰。第十章 就業協議書的發放及管理第十九條   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書)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合同的文書和學校編制、上報就業方案的憑據。 第二十條 發放對象:我校符合規定的應、往屆學歷教育畢業生。第二十一條  協議書由學校招生就業辦管理。第二十二條 符合發放條件的畢業生每人只能擁有一份協議書(一式三聯),并由本人親自簽領。第二十三條 符合發放條件的畢業生落實簽約單位后,到招生就業辦負責老師處簽領協議書,與用人單位簽約后將協議交學校招生就業辦辦理派遣手續第二十四條 提出調整派遣單位的

10、畢業生,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向學校提交原就業單位的書面同意意見、新單位協議書、本人申請以及原就業報到證,經學校上報教育廳辦理改派手續。第二十五條 就業協議的簽署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畢業生簽約前應認真閱讀協議書上的說明條款,不得弄虛作假欺騙簽約單位,否則后果自負。第二十六條 招生就業辦負責就業協議的老師必須妥善保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協議書不得代領,不得隨意更換或發放多份,不得扣發。第十一章   戶口、檔案托管、暫緩就業手續第二十七條 戶口、檔案托管、暫緩就業手續。(一)根據教育部和省教育廳的相關規定,對暫未落實單位的畢業生,實行暫緩(擇業期)就業管理。

11、擇業期畢業生的檔案由學校招生就業辦管理,戶口暫留學校兩年。(二)擇業期的畢業生必須辦理離校手續,暫不發就業報到證。在擇業期內落實單位的,出具協議書,給予辦理有關就業報到手續。(三)在擇業期內,學校有條件地畢業生提供相關的就業服務和指導(含信息指導)。畢業生檔案、戶口托管的時間為兩年。暫緩就業的畢業生在擇業期內仍未落實接收單位的,擇業期滿由學校將其派回生源所在縣(區)教育局,檔案、戶口也一并轉往。第十二章 就業紀律第二十八條 畢業生就業工作應嚴肅紀律,增強就業工作透明度。負責畢業生就業的工作人員應正確理解、貫徹國家的就業政策,認真執行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畢業生應本著

12、誠實信用的原則求職就業,要認真學習、理解學校的就業管理要求,維護學校的聲譽。第三十條 對利用職權干涉畢業生就業工作,或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徇私舞弊、造成惡劣影響的人員,由主管部門或同級紀檢、監察部門依法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三章 畢業生就業工作機制 第三十一條 就業工作責任機制(一)全面落實“一把手”工程,把就業工作放在學校工作的重要位置。(二)就業工作與各系專業建設與招生計劃相掛鉤。(三)在學生實習試用期間,指導老師要定期了解學生工作情況,及時教育引導。第三十二條 全員參與機制: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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