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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人大常委會 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 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 地方性法規 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人大常委會 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 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 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 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相應的政府規章不需要批準)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1)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

2、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劃和國家預算的執行;(2)審查和批準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以及它們執行情況的報告;(3)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4)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5)選舉省長、副省長,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州長、副州長,縣長、副縣長,區長、副區長;(6)選舉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7)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8)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代表大

3、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9)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10)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11)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12)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13)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14)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15)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h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省長、副省長,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州長、

4、副州長,縣長、副縣長,區長、副區長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副省長、副主席、副市長、副州長、副縣長、副區長并不由正職提名?)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改變或撤銷 撤銷本級人大常委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本級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1)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2)在職權范圍內通過和發布決議;(3)根據國家計劃,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文化事業和公共事業的建設計劃;(4

5、)審查和批準本行政區域內的財政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5)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民政工作的實施計劃;(6)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7)選舉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8)聽取和審查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的工作報告;(9)撤銷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10)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11)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12)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13)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本

6、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選舉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副鄉長、副鎮長并不由正職提名?)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 撤銷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罷免本級人民政府的組成人員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罷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它選出的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罷免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大常委會批準)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主席團常務委員會 本級人大職權范圍內的議案各專門委員會本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會代表10人以上聯名鄉、民族鄉、鎮的人大代表5人以上聯名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

7、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省長、副省長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州長、副州長縣長、副縣長區長、副區長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代表依照本法規定聯合提名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代表30人以上書面聯名 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的人大代表20人以上書面聯名 政府領導人員 縣級的人大代表10人以上書面聯名 法院院長,檢察長 人大主席、副主席鄉、民族鄉、鎮的人大代表10人以上書面聯名 人民政府領導人員人大常委會主任、秘書長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人民政府正職領導人員 候選人人民法院院

8、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候選人數一般應多1人,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只有1人,也可以等額選舉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副主席 候選人人民政府副職領導人員候選人數應比應選人數多1人至3人人大常委會委員的候選人數應比應選人數多1/10至1/5,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應選人數在選舉辦法中規定具體差額數,進行差額選舉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補選常委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鄉、民族鄉、鎮的人大主席、副主席省長、副省長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州長、副州長縣長、副縣長區長、副區長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候選人數可以多于應選人數,也可以同應

9、選人數相等。選舉辦法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決定省 主任 自治區 副主任直轄市 人大常委會 秘書長自治州 委員設區的市縣 主任自治縣 人大常委會 副主任不設區的市 委員市轄區(沒有秘書長)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1)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2)領導或者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3)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4)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5)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部

10、分變更;(6)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系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群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7)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8)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9)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省長、自治區副主席、副市長、副州長、副縣長、副區長的個別任免;在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和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10)根據省長、自治區主席、

11、市長、州長、縣長、區長的提名,決定本級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科長的任免,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11)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批準任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決定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和在直轄市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任免,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名,決定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任免;(12)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省長、自治區副主席、副市長、副州長

12、、副縣長、副區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職務;(13)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14)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決定副省長 自治區副主席副市長 決定 副州長 個別任免副縣長副區長省長自治區主席 從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

13、院、市長 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州長 因故不能擔任職務 決定代理的人選縣長區長人民法院院長(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省長自治區主席 決定本級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局長、市長 委員會主任、科長的任免,報上一級人民 州長 提名 政府備案縣長區長 副院長 副檢察長 庭長 檢察委員會委員 法院 副庭長 檢察院 檢察員 審判委員會委員 批準任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審判員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根據主任會議提名,決定中級法院院長的任免,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檢察長提名,決定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任免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決定撤銷個

14、別副省長、自治區副主席、副市長、副州長、副縣長、副區長由它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省 提出議案自治區 (常委會)直轄市 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5人以上聯名自治州設區的市縣級 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3人以上聯名省 省長、副省長,自治區主席、副主席, 自治區 市長、副市長,州長、副州長和秘書長、直轄市 人民政府的組成 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等自治州設區的市縣 縣長、副縣長,市長、副市長,區長、 自治縣 人民政府的組成 副區長和局長、科長等不設區的市 (沒有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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