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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HF-2012-0214 黑龍江省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副本)工程名稱:哈爾濱理工大學本科學生實踐創新能力綜合樓工程承包人:黑龍江國際工程技術合作公司 專業分包人:哈爾濱大成基礎工程有限公司 監制 黑龍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黑龍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承包人(全稱): 黑龍江國際工程技術合作公司分包人(全稱): 哈爾濱大成基礎工程有限公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鑒于 哈爾濱理工大學 (以下簡稱為“發包人”)與承包人已經簽訂施工總承包合同(以下簡稱為“總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雙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項經協商達成

2、一致,訂立本合同。第一條 分包工程概況及承包方式1.1分包工程名稱: 哈爾濱大成基礎工程有限公司 1.2分包工程地點: 哈爾濱南崗區學府路52號 1.3分包工程承包范圍: 工程基礎工程 1.4分包工程承包方式: 第二條 分包合同價款 2.1金額:大寫:人民幣 元,小寫: 元。第三條 工期3.1開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 2015年 年 4 月 30 日開工; 3.2竣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 2015 年 6 月 20 日竣工;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為: 50 天。第四條 工程質量標準4.1本分包工程質量標準雙方約定為: 合格 4.2本分包工程適用的工程建設標準: 黑龍江省施工驗收規范 ,除以上工程建

3、設標準以外,總包合同中約定的與分包工程相關的工程建設標準均適用于本分包工程。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術要求內容的時間: 2015 年 4 月10 日。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相應的施工工藝的時間: 2015年 4 月15 日。第五條 雙方駐工地機構、代表及權限5.1 承包人駐工地機構及代表 5.1.1 承包人駐工地機構名稱: 黑龍江國際工程技術合作公司 5.1.2 承包人駐工地代表姓名: 何宜東 職務: 項目經理 5.2 分包人駐工地機構及代表 5.2.1 分包人駐工地機構名稱: 哈爾濱大成基礎工程有限公司 5.2.2 分包人駐工地代表姓名: 李向波 職務:專業隊長 5.2.3 分包項目經理資質

4、證書編號(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編號): 黑04516146 5.1和5.2涉及的機構成立文件和駐工地代表任命書及資格證書為分包合同附件。5.3 承包人駐工地代表權限5.3.1承包人駐工代表由承包人任命,如變更,應通知分包人駐工地代表,后任繼續行使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5.3.2承包人駐工地代表可授權具體的管理人員行使自己的部分權利,并在認為有必要時可撤回授權。5.3.3承包人所發出的指令、通知,由其駐工地代表(或其委托人)簽字后,以書面形式交給分包人,分包人駐工地代表或其具體管理人員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確有必要時,承包人駐工地代表可發出口頭指令,并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分

5、包人對承包人駐工地代表的指令應予執行。分包人對承包人駐工地代表的指令認為不合理,可以在24小時內提出書面異議,承包人駐工地代表應在24小時內作出決定。但緊急情況下的指令,分包人應立即執行。5.4分包人駐工地代表權限5.4.1分包人授權其駐工地代表行使分包人在本合同履行中的所有權利,且可與承包人簽訂與本合同有關的補充合同,并承擔分包人在本合同履行中的所有義務。5.4.2分包人的要求、請求和通知,以書面形式由分包人駐工地代表簽字后,送交承包人駐工地代表,承包人駐工地代表應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以承包人駐工地代表或其授權的具體管理人員的意見執行。5.4.3分包人駐工地代表按承包人批準的施工組織

6、設計(或施工方案)和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要求組織施工。在緊急情況下,且無法與承包人或承包人駐工地代表聯系的情況下,可采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應隨時與承包人取得聯系,其損失由責任方承擔。5.4.4分包人駐工地代表向承包人駐工地代表請假離開本合同工程施工現場時,分包人同意分包人駐工地代表書面指定其臨時代表,指定的內容包括臨時代表姓名、臨時代表的權限、期限等事項。5.4.5分包人駐工地代表需易人時,應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任繼續履行前任應履行的合同文件約定的義務及其有關的承諾和責任。5.4.6分包人更換駐工地機構人員時,應書面告之承包人。第六條 承包人工作6.1向分包人提供施工場

7、地和施工所需的證件、批件的名稱和完成時間: 6.2向分包人提供圖紙的日期: 3天 ; 向分包人提供圖紙的套數: 5 ; 委托分包人進行深化施工圖設計的委托范圍及費用承擔: 由承包工程公司負責 ; 組織分包人參加發包人會審圖紙的時間: 5天 ;向分包人進行設計圖紙交底的時間: 2015 年 4 月 16 日。6.3承包人為本分包工程的實施提供的機械設備和(或)其他設施(如有時),及費用承擔: 由乙方負責承擔 6.4負責整個施工場地的管理工作,協調分包人與同一施工場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間的交叉配合,確保分包人按照經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施工。6.5根據發包人對分包人驗工計價的批復和發包人撥付承包人的工

8、程進度款(若有),按比例支付分包人工程進度款。6.6 審查分包人報送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并督促實施。6.7 按有關規定組織和參加竣工驗收交接及竣工文件匯編等工作。6.8監督分包人發放工資。承包人認為必要時,可由分包人造冊,承包人代付。6.9監督分包人大額資金使用情況。承包人認為必要時,可在告知分包人的情況下代付其與本分包工程有關的債務。6.10 雙方約定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無 第七條 分包人工作7.1 分包人自費需完成的設計內容和提交時間: 承包人確認或提出修改的時間:收到設計后的 2 天內。7.2 分包人應在本合同簽訂生效后3 天內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總體進度計劃。分包人向承包

9、人提交年、季度、月度、周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的進度統計報表時間為: 承包人批準或提出修改工程進度計劃的時間:收到計劃后的 天內。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準的進度計劃施工時,應根據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訂的進度計劃,以保證分包工程如期竣工。7.3 嚴格按照施工設計及其鑒定審批和其他批復文件要求組織施工、確保工程質量,按合同工期完成并交付工程。分包人應在施工前,應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詳細施工組織設計。經承包人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分包人作為執行的依據。向承包人提交施工組織設計的時間:2015 年 6月 20日前;承包人批準或提出修改施工組織設計的時間:收到后的5天內。7.4 分包人應對分包工程進行設計(分包合

10、同有約定時)、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審閱分包合同和(或)總包合同時,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發現分包工程的設計或工程建設標準、技術要求存在錯誤、遺漏、失誤或其它缺陷,應立即通知承包人。7.5 分包人必須派駐有組織指揮能力、責任心強、身體健康的管理人員和組織優秀的施工隊伍、設備進場,安全、優質、按期完成施工任務。在特殊崗位作業的人員,必須持有國家認可的特殊工種的崗位資格證書。7.6 遵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環境保護和安全文明生產等的管理規定,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分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7.7 分包人應允許承包人、發包人、工程師及其三方中任何一

11、方授權的人員在工作時間內,合理進入分包工程施工場地或材料存放的地點,以及施工場地以外與分包合同有關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準備的地點,分包人應提供方便,并承擔承包人及監理進場監督的辦公、住宿費用。7.8 分包人應堅持安全生產,做好勞動保護,承擔安全施工費用。7.9 已竣工工程和安裝的設備,在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應負責保管維護工作,保證其完好狀態,保護期間發生損壞,分包人自費予以修復;須采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工程部位,由承包人另行通知,分包人必須執行。7.10按照規定編制分包工程的竣工文件,參加竣工驗收工作。竣工文件的編制按相關辦法和承包人的要求執行。實施分包工程涉及的復制、重新繪制、翻譯、購買標準

12、圖紙及使用外國圖紙的責任和費用均由分包人承擔。7.11負責全部工程自正式交付接管單位后的保修,保修期以驗收報告中明確的交接時間為準計算。在保修期內因施工質量原因,分包人應無償返工或承擔全部經濟損失。7.12 履行并承擔總包合同中與分包工程有關的承包人的所有義務與責任,同時應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違反總包合同中約定的承包人義務的情況發生。7.13 雙方約定分包人應做的其它工作: 分包人未履行上述各項義務,造成承包人損失的,分包人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并承擔違約責任。第八條 總包合同解除 8.1如在分包人沒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義務之前,總包合同解除,則由承包人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撤出和

13、移交現場,分包人收到通知后應立即停工,并在承包人通知時間將機具、人員及未施工的原材料全部撤出,并按承包人要求保留必要的人員核對已完合格工程量,移交工程資料。 8.2 因本合同第8.1款原因終止分包合同,分包人可以得到:已完合格工程價款、分包人員工的遣散費、二次搬運費等補償。 如本合同第8.1款約定的總包合同終止是因為分包人的原因,則只能得到已完合格工程補償,分包人并應承擔其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所有損失。 8.3 在本合同第8.1款解除分包合同的情況下,分包人為分包工程已采購或已運至施工場地的材料設備,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第九條 工程轉包與再分包9.1 除9.2款規定的情況外,分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

14、分包工程轉包給他人,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給他人。如分包人將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轉包或再分包,視為分包人違約,承擔違約責任。9.2 分包人經承包人同意可以將勞務作業再分包給具有相應勞務分包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9.3 分包人應對再分包的勞務作業的質量等相關事宜進行督促和檢查,并承擔連帶責任。第十條延期(提前)開工及工期延誤10.1分包人應按本合同規定的開工日期如期開工,沒有特殊理由且報經發包人同意,分包人不得延期開工。發包人決定提前或延期開工的,以發包人確定的開工時間為準。10.2 經發包人(或授權的工程師)書面同意,工期可以順延。10.3 發包人或工程師決定暫停施工并發出暫停施

15、工指令后,分包人應立即停工,暫停施工所發生的費用和復工程序,按總包合同相應條款履行。10.4 分包人應按照本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逾期竣工,分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提前竣工按總包合同相應條款履行。第十一條工程質量檢查11.1 分包人應建立完善的工程質量保證體系,并設立專職質檢人員和有關儀器、設備;承包人應對分包工程的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和組織驗收。11.2 分包工程質量應達到本合同約定的工程質量標準。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分包人應承擔返工或整改的全部費用及違約責任。為實現“內實外美”目標,分包人應根據有關規范及發包人、設計要求對重要分項或分部工程進行無損檢測,必要時還

16、應進行破檢,以保證絕對“內實”。凡因分包人原因造成的質量不合格工程,分包人應在承包人規定的時間內無償返工或整改達到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并承擔違約責任。經返工和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承包人可另行指派施工單位對不合格工程進行返工重作,且由分包人承擔一切費用,履約擔保不予返還。11.3 雙方對工程質量的爭議,按照總包合同相應的條款履行。11.4分包工程的檢查、驗收及工程試車等,按照總包合同相應的條款履行。分包人應就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承擔總包合同約定的承包人應承擔的義務。11.5 分包人應允許并配合發包人、承包人、監理和質量監督部門進入分包人施工場地檢查工程質量。11.6分包人對其所完成工程負永久性質

17、量責任。第十二條安全施工12.1 分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照安全標準組織施工,承擔分包工程安全質量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12.2 在施工場地涉及危險地區或需要安全防護措施施工時,分包人應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承包人批準后實施,發生的相應費用由分包人承擔。12.3 發生安全事故,應書面報承包人,并依法處理。第十三條物資供應 13.1 除承包人與發包人所簽總包合同中規定由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外,其余材料及設備,全部由分包人自行采購供應。 13.2分包人所提供的工程材料(設備),必須附有產品合格證和抽樣合格記錄,并符合規范及設計要求才能用于本工程。第十四條合同價款調整14

18、.1本合同簽訂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合同價款。但當工程數量發生變化時,在不超過設計或變更設計數量的前提下,根據分包人實際完成工程量,經承包人確認及發包人審核批復后,按相應單價調整分包人合同總價款。14.2本合同價款均不調整任何價差。14.3因發包人的原因造成分包人損失,承包人協助分包人向發包人索賠,承包人不承擔任何責任。第十五條 工程量確認 15.1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已完工程量報告的份數: 5 分包人提供的已完工程量報告,由承包人審核后,報工程師、發包人簽認。承包人在自行計量或由工程師、發包人簽認前24小時應通知分包人,分包人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并派人

19、參加。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參加計量,計量結果有效,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分包人未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或其提交的報告不符合承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承包人不予計量。15.2驗工計價的工程項目和工程數量,以當期實際完成并經監理工程師簽認的為依據,并以累計驗工計價總數量不超過施工設計圖和變更設計數量及發包人批復的數量為條件。對分包人自行超出設計圖紙范圍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計量。15.3本工程經過國家或地方審計部門審計及財政部門的竣工決算評審后,如分包工程的工程量減少,則雙方竣工結算按審計或評審后的工程量計算。15.4分包人施工分包工程涉及的稅金由承包人按

20、國家規定代扣代交,承包人在分包人每次的驗工計價中扣除。第十六條合同價款與支付16.1合同價款及其調整本合同價款采用 方式確定。合同價款包括的范圍: 合同價款范圍以外合同價款調整方法為: 一次性支付 16.2 合同價款的支付16.2.1 承包人向分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金額: 20萬 扣回時間和比例: 16.2.2 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的時間和方式: 第十七條 工程變更17.1 分包人應根據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補或省略的方式對分包工程進行變更:17.1.1工程師根據總包合同作出的變更指令。該變更指令由工程師作出并經承包人確認后通知分包人;17.1.2 除17.1.1項以外的承包人作

21、出的變更指令。17.2 分包人不得執行從發包人或工程師處直接收到的未經承包人確認的有關分包工程變更的指令。如分包人直接收到此類變更指令,應立即通知承包人駐工地代表并向該代表提供一份該直接指令的復印件。承包人駐工地代表應在24小時內提出關于對該指令的處理意見。17.3分包人應根據本合同的約定,在工程變更確定后8天內向承包人提出變更分包工程價款的報告,經承包人確認后調整合同價款。17.4 分包人在雙方確定變更后8天內不向承包人提出變更分包工程價款的報告,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17.5 承包人在收到變更分包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17天內予以審批。工程價款變更以承包人批復的意見為準。第十八條

22、竣工驗收及結算18.1 竣工驗收18.1.1 分包人提供竣工圖和完整的竣工資料的日期: 分包人提供竣工圖和完整的竣工資料的份數: 18.1.2 承包人應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竣工驗收報告后通知發包人進行驗收,分包人應配合承包人進行驗收。根據總包合同無需由發包人驗收的部分,承包人應按照總包合同約定的驗收程序自行驗收。分包工程經驗收達到本合同約定的標準后,分包人根據承包人的通知將竣工工程交付承包人。18.1.3分包工程竣工驗收未能通過且屬于分包人原因的,分包人負責修復相應缺陷并承擔相應的質量責任。18.2 竣工結算18.2.1 分包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承包人認可后14天內,分包人向承包人遞交分包工程竣工

23、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進行工程竣工結算。18.2.2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遞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明確的修改意見。承包人確認竣工結算報告后,根據發包人的竣工付款情況,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第十九條質量保修19.1本工程的質量保修期為1年,自承包人承攬的全部工程正式交付發包人之日起算。19.2本工程質量保修金為分包工程造價的2%,承包人在發包人返還后3天內無息返還分包人工程質量保修金余額。第二十條 環境保護20.1分包人應遵守環境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護現場內外的環境,避免由于施工操作引起的粉塵

24、、有害氣體、噪音等環境污染,或其他由于環境污染的原因造成的人身或財產損失。環境保護必須滿足國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項目的環評審查意見的要求20.2分包人應確保因其活動產生的氣體排放、地面排水、水土流失及污染等,不超過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數值。20.3 分包人應采取可靠措施保證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和維持沿線村鎮的居民飲水、農田灌溉、生產生活用電及通訊管線等的正常使用。在施工中取土、棄土、排污等須按設計文件和當地環保部門或既有設施設備產權單位的要求認真全面處理,必要時應與有關部門簽訂環保協議。20.4 采用一切可靠措施保證沿線居民房屋、樹木、農作物等不受損害。20.5分包人在施工中必須采取切實有效的包

25、括有設計和無設計的防范措施,保護施工現場環境,避免和減少由于環保措施不力或施工方法不當引起的環境污染和破壞。20.6 分包人未能對其負責的上述事項采取各種必要的措施而導致或發生與此有關的人身傷亡、罰款、索賠、損失補償、指控及其它一切責任由分包人負責承擔。第二十一條 違約、索賠及爭議21.1 違約21.1.1 承包人的違約因承包人責任造成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分包人有權提出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21.1.2 分包人的違約21.1.2.1 未經承包人同意,分包人與發包人或工程師發生直接工作聯系;21.1.2.2分包人將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轉包或再分包;21.1.2.3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

26、本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21.1.2.4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21.1.2.5分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義務或不按分包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21.1.3 違約處理21.1.3.1 一方違約使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終止合同,但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前14天通知對方。21.1.3.2 分包人逾期竣工,在前五日內,每逾期一日,支付違約金 元,至第六日起,每逾期一日,支付違約金 5000 元。違約金最高不超過工程造價的10%。工期延誤最多不超過2日,否則,承包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分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合同價款總額 10000 %的違約金,分包人提供的履約擔

27、保不予退還。21.1.3.3一方的其他違約行為,違約方每次違約應給對方支付合同價款總額 %的違約金。21.1.3.4合同未履行完畢終止的,由承包人通知分包人撤出和移交現場,分包人收到通知后應立即停工,并在承包人通知時間將人員全部撤出,并按承包人要求保留必要的人員核對已完合格工程量,移交工程資料,協商分包人機具及未施工的原材料的處理事宜。如對分包人機具及未施工的原材料不能協商處理,且分包人對承包人無債務的情況下,分包人應在承包人通知的時間將其機具及未施工的原材料全部撤出,逾期視為分包人違約,未撤出的分包人機具及未施工的原材料作為分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違約金處理。21.2 索賠21.2.1 在分包工

28、程施工過程中,如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條件等根據總包合同可以索賠的情況,分包人可按照總包合同約定的索賠程序通過承包人提出索賠要求。在承包人收到分包人索賠報告后21天內給予分包人明確的答復,或要求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索賠成功后,承包人應將相應部分轉交分包人。分包人應按照總包合同的規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的索賠報告,以保證承包人可以及時向發包人進行索賠。21.2.2承包人根據總包合同的約定向工程師遞交任何索賠意向通知或其它資料,要求分包人協助時,分包人應就分包工程方面的情況,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相關通知或其它資料以及保持并出示同期施工記錄,以便承包人能遵守總包合同有關索賠的約定。分包人未予積極配合,使得承包人涉及到分包工程的索賠未獲成功,承包人不承擔任何責任,其費用和損失由分包人承擔。21.3 爭議21.3.1因本合同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通過訴訟程序解決,訴訟管轄地法院為承包人住所地的鐵路運輸法院。21.3.2發生爭議后,除非出現下列情況,雙方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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