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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附件二附件2:殘疾人康復和托養設施建設指導意見(2011年本,試行)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意見(中發20087號)和關于加快推進殘疾人社會保障體系和服務體系建設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19號)精神,推進殘疾人專業康復和托養設施規范建設,提高為殘疾人服務能力,促進和諧社會建設,制定本指導意見。第二條 本指導意見適用于中央補助投資支持新建的殘疾人專業康復和托養設施,改建、擴建的有關設施可參照執行。第三條 本指導意見是中央補助投資支持的殘疾人專業康復和托養設施規劃、建設、檢查、驗收的重要依據。第四條 殘疾人專業康復和托養設施建設除執行本指導意見外,

2、應遵守國家現行有關制度和規定。第二章 建設原則第五條 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根據殘疾人服務需求,科學編制本地區殘疾人專業康復和托養設施建設規劃,統籌考慮設施規模、結構和分布,優化資源配置,避免重復建設。第六條 量力而行,分步實施。根據本地財力條件,按輕重緩急,有計劃、有步驟、扎實穩妥地推進設施建設。第七條 整合資源,多方參與。合理利用現有公共設施,充分調動社會力量,通過多種方式,多種渠道,因地制宜,合力推進設施建設。第八條 嚴格管理,厲行節約。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加強建設項目的全程管理和監督,保障工程質量,確保建設資金專款專用,發揮最大效益。確定適宜的建設規模和投資,反對貪大求洋、鋪張浪費。第

3、三章 功能設置第九條 殘疾人專業康復設施是以康復醫學為基礎,運用醫療、工程、教育、職業、心理、社會等康復手段,對殘疾人進行康復治療和訓練服務,提高或恢復其功能,使他們能夠重返社會的場所,是殘疾人康復的示范窗口和技術資源中心。第十條 殘疾人專業康復設施的主要功能:1、應用功能評定、物理療法、作業療法、傳統康復治療、言語治療、心理治療、康復工程等技術,為偏癱、截癱、腦癱、截肢、小兒麻痹后遺癥等肢體運動功能障礙者進行功能測評,制定康復計劃,進行綜合康復治療和訓練。2、利用助聽器、人工耳蝸等設備補償已經殘缺或喪失的聽力,通過聽力、語言康復訓練和言語矯治等手段對聽力語言殘疾人進行康復服務。3、對視力殘疾

4、者進行視功能評定、助視器驗配等,為低視力者和盲人等進行康復服務。4、對智力殘疾人和孤獨癥兒童進行運動、感知、認知、語言交往、生活自理、人際交往和社會適應能力等訓練。5、開展輔助器具的展示、體驗、適配、定改制、綜合評估、使用指導和訓練、無障礙改造等。為各類殘疾人提供輔助器具專業化服務。6、開展各類殘疾人康復科研工作。7、培訓殘疾人及親友,以簡單、實用、易學、易懂的康復方法指導殘疾人進行社區和家庭康復,提供康復咨詢和轉介服務。殘疾人康復機構是有機的整體,上級康復機構具有指導下級機構的職能,各級機構之間具有雙向轉介服務功能。第十一條 殘疾人康復設施功能用房主要包括:肢體殘疾康復用房、聽力語言殘疾康復

5、用房、視力殘疾康復用房、智力殘疾人康復用房、孤獨癥兒童康復用房、輔助器具服務用房、科研用房、培訓用房等業務用房,行政辦公用房和附屬用房。第十二條 殘疾人專業托養設施是為智力、精神和其他重度殘疾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務,開展生活技能訓練、職業康復、職業培訓與教育、工(農)療、就業前訓練等業務,組織殘疾人從事簡單生產勞動,以及相應的文化教育和休閑娛樂活動的場所,是殘疾人托養的示范窗口和技術資源中心。第十三條 殘疾人專業托養設施主要功能:1、通過寄宿形式,提供24小時托管服務和基本生活照料服務,一級設施適當提供殘疾人日間照料服務。2、針對智力、精神和重度殘疾人的不同殘疾特點,開展日常生活技能訓練,培養

6、并提高生活自理能力。3、根據殘疾人的殘疾類別、殘疾程度及功能障礙,有針對性地進行勞動功能康復訓練。定期安排醫療、康復及職業技能專業人員檢查、指導職業康復。4、根據勞動力市場需求,組織殘疾人進行職業技能培訓與教育,幫助殘疾人獲取職業資格,提升就業能力。5、通過與企業合作、興辦農療基地等途徑,進行就業前適應性訓練,幫助殘疾人提高就業適應能力,增強就業信心。組織殘疾人通過簡單生產勞動,從事與殘疾狀況和職業能力相適應的工作,達到輔助性就業的目的。第十四條 殘疾人托養設施功能用房主要包括:生活技能訓練用房、職業康復用房、職業培訓與教育用房、輔助性勞動車間、文體娛樂用房、生活起居用房等業務用房,行政辦公用

7、房和附屬用房。第四章 建設標準第十五條 按照服務對象、業務部門設置和建設規模,殘疾人專業康復和托養設施各分為三級。第十六條 按照服務對象、功能設置和建設規模,殘疾人專業康復設施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盟)、縣(市、區、旗)三級。原則上,各級專業康復設施床位和建筑面積指標應符合如下規定殘疾人專業康復設施建設標準:省級專業康復設施三級設施床位數200-250張,建筑面積20000平方米左右;二市級專業康復設施床位數80-100張,建筑面積8000平方米左右;一縣級專業康復設施床位數30-50張,建筑面積3000平方米左右。各級殘疾人專業康復設施直接用于殘疾人康復服務的業務用房所占的比

8、例不低于總建筑面積的85%。第十七條 中央補助投資重點支持基層殘疾人專業托養設施建設,標準:三級設施床位數250-300張,建筑面積11000平方米左右;二級設施床位數140-160張,建筑面積6000平方米左右;一級設施床位數為30-50張,建筑面積2000平方米左右。基層各級殘疾人專業托養設施直接用于殘疾人托養服務的業務用房所占的比例不低于總建筑面積的75%。第十八條 各地可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殘疾人服務實際需求,以優先保障可持續運行為原則,參考上述標準,合理確定建設規模。第五章 選址和設計第十九條 殘疾人專業康復和托養設施的選址應充分考慮殘疾人的特殊性,選擇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較好,

9、地勢相對平坦,周邊市政設施較完備,在城區或近郊區且方便殘疾人出入、公共交通服務便利的地段。第二十條 有條件的地區,可以獨立設置聽力語言康復中心、輔助器具服務中心等各類殘疾人康復服務設施。第二十一條 殘疾人專業康復和托養設施設計應本著滿足需求、簡潔實用的原則。具體要求是:1、按功能要求、服務流程和殘疾人特點要求進行布置,做到分區合理,安全暢通。建筑風格應體現人文關懷,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2、凡殘疾人所到之處,其建筑出入口及室內、室外場地,均應有無障礙設施,并應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無障礙設計規范JGJ50的規定。二層及以上建筑均應設置無障礙電梯或殘疾人專用坡道。3、設置完善且明顯的標識系統,其中托養設施使用“陽光家園”統一標識;可設置指導視力殘疾人和聽力殘疾人的觸摸式語音提示系統、光學識別提示系統等。4、符合防火、安全、防災的要求,各樓層可設置殘疾人防災避難間,以滿足緊急救援需求。遵守節能、環保、綠地率等相關規定。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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