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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勘察設計注冊冶金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對冶金專業工程設計人員的管理,保證工程質量,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職業資格證書制度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從事冶金專業工程(包括金屬冶煉、金屬材料、焦化和耐火材料等設計及相關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第三條國家對從事冶金專業工程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職業準入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統一規劃。第四條本規定所稱勘察設計注冊冶金工程師,是指經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勘察設計注冊冶金工程師資格證書,并依法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勘察設計注

2、冊冶金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和執業印章,從事冶金專業工程設計及相關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勘察設計注冊冶金工程師英文名稱為:Registered Metallurgical Exploration & Design Engineer。第五條建設部、人事部共同負責勘察設計注冊冶金工程師制度工作,并按職責分工對該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勘察設計注冊冶金工程師資格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勘察設計注冊冶金工程師制度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二章考試第六條勘察設計注冊冶金工程師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

3、綱、統一命題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勘察設計注冊冶金工程師資格考試由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兩部分組成。第七條建設部組織成立冶金工程專業專家委員會,該委員會負責擬定勘察設計注冊冶金工程師資格考試大綱和試題,建立并管理考試試題庫,組織評閱卷工作,提出評分標準和合格標準建議。建設部、人事部共同組織專家審定考試大綱、試題、評分標準與合格標準。第八條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并具備相應專業教育和職業實踐條件者,均可申請參加勘察設計注冊冶金工程師資格考試。第九條資格考試合格者,由人事部、建設部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設部用

4、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勘察設計注冊冶金工程師資格證書。第十條對以不正當手段取得勘察設計注冊冶金工程師資格證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收回資格證書,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勘察設計注冊冶金工程師資格考試。第三章注冊第十一條勘察設計注冊冶金工程師資格實行注冊執業管理制度。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必須經過注冊,方可以勘察設計注冊冶金工程師的名義執業。第十二條建設部為勘察設計注冊冶金工程師資格注冊審批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為勘察設計注冊冶金工程師資格注冊的審查機構。第十三條取得資格證書并申請注冊的人員,應受聘于一個具有建設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并通過聘用單位向本單位工商注

5、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注冊申請。第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后,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對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冊申請,均應出具加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第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規定條件和程序完成申報材料的審查工作,并將申報材料和審查意見報建設部審批。建設部自受理申報人員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

6、批準決定。對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作出決定的,應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建設部應當自作出批準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批準決定送達經批準注冊的申請人。核發統一制作和用印的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第十六條勘察設計注冊冶金工程師每一注冊有效期為3年。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在有效期限內是勘察設計注冊冶金工程師的執業憑證,由勘察設計注冊冶金工程師本人保管、使用。第十七條初始注冊者,可自取得資格證書之日起3年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者,在申請初始注冊時,須符合本規定繼續教育要求。初始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中華人民共和

7、國勘察設計注冊冶金工程師注冊申請表;(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勘察設計注冊冶金工程師資格證書;(三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或聘用合同;(四逾期申請注冊人員的繼續教育證明材料。第十八條注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在屆滿前3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程序申請延續注冊。審批機構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在規定的時限內作出準予延續注冊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延續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勘察設計注冊冶金工程師延續注冊申請表;(二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或聘用合同;(三達到注冊期內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第十九條在注冊有效期內,勘察設計注冊冶金工程師變更執業單位,應與原聘用單位解除

8、勞動或聘用關系,并按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注冊手續。變更注冊后,其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在原注冊有效期內繼續有效。變更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勘察設計注冊冶金工程師變更注冊申請表;(二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或聘用合同;(三工作調動證明或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或聘用關系的證明、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第二十條勘察設計注冊冶金工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失效:(一聘用單位破產的;(二聘用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三聘用單位被吊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的;(四與聘用單位解除勞動或聘用關系的;(五注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注冊的;(六喪失行為能力、死亡或被宣告失蹤的;(七注冊失

9、效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條勘察設計注冊冶金工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由勘察設計注冊冶金工程師本人和聘用單位及時向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建設部審核批準后,辦理注銷手續,收回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二申請注銷注冊的;(三有本規定第二十條所列情形的;(四不符合規定條件取得注冊的;(五被依法撤銷注冊的;(六受到刑事處罰的;(七應當注銷注冊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條注冊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二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三因從事工程勘察、設計或相關業務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

10、不滿2年的;(四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條對被注銷注冊或不予注冊的人員,在重新具備初始注冊條件,并符合本規定繼續教育要求的,可按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程序申請注冊。第二十四條注冊審批機構應及時向社會公告注冊有關情況。當事人對注銷注冊或不予注冊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第四章執業第二十五條勘察設計注冊冶金工程師應在一個具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的單位,進行冶金專業相應工程設計執業活動。第二十六條勘察設計注冊冶金工程師的執業范圍:(一冶金專業相應工程設計;(二冶金專業相應工程技術咨詢;(三冶金專業相應工程設備招標、采購咨詢;(四冶金專業相應工程的項目管理;(五對本

11、專業工程設計項目的施工進行指導和監督;(六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第二十七條在冶金專業相應工程設計活動中形成的設計文件,必須由本專業勘察設計注冊冶金工程師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后方可生效。需勘察設計注冊冶金工程師簽字蓋章的設計文件種類和辦法由建設部另行規定。第二十八條修改勘察設計注冊冶金工程師簽字蓋章的設計文件,應由該勘察設計注冊冶金工程師本人進行;因特殊情況,該勘察設計注冊冶金工程師不能進行修改的,應由本專業其他勘察設計注冊冶金工程師修改,并簽字、加蓋執業印章,同時對修改部分承擔相應責任。第二十九條勘察設計注冊冶金工程師從事執業活動,由其所在單位接受委托并統一收費。因冶金專業工程設計質量事

12、故及相關業務造成的經濟損失,接受委托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接受委托的單位依法向承擔設計責任的注冊冶金工程師追償。第三十條勘察設計注冊冶金工程師執業管理辦法由建設部另行制定。第五章繼續教育第三十一條繼續教育是勘察設計注冊冶金工程師延續注冊、重新申請注冊和逾期初始注冊的必備條件。在每個注冊期內,勘察設計注冊冶金工程師應按規定完成本專業的繼續教育。第三十二條勘察設計注冊冶金工程師繼續教育,分必修課和選修課,必修課和選修課均為60學時。繼續教育內容及要求,由建設部確定。第六章 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三條 勘察設計注冊冶金工程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使用勘察設計注冊冶金工程師稱謂; (二)在規定范圍內從事執業

13、活動,并履行相應崗位職責; (三)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四)對本人在工程設計領域的活動進行解釋和辯護; (五)接受繼續教育; (六)獲得與執業責任相應的勞動報酬; (七)對侵犯本人權利的行為進行申訴。 第三十四條 勘察設計注冊冶金工程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管理規定; (二)執行技術標準和規范; (三)保證執業活動成果的質量,并承擔相應責任; (四)接受繼續教育,努力提高執業水準; (五)在本人執業活動中完成的主要設計文件上簽字、加蓋執業印章; (六)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他人的商業、技術秘密; (七)不得準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 (八)在本專業

14、規定的執業范圍和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內執業; (九)協助注冊管理機構完成相關工作。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在本規定下發之日前,對長期從事冶金專業工程設計工作,并符合考核 認定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可通過考核認定,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勘察設計注冊冶金工程 師資格證書 。 第三十六條 符合考試報名條件的香港、澳門居民,可申請參加勘察設計注冊冶金工 程師資格考試。 申請人在報名時應提交本人身份證明、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專業 學歷或學位證書、 從事設計相關專業實踐年限證明。 臺灣地區專業人員參加考試的辦法另行 規定。 外籍專業技術人員,申請參加勘察設計注冊冶金工程師資格考試、申請注冊和執業等 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 從事冶金專業工程設計活動的單位配備勘察設計注冊冶金工程師的具 體辦法,由建設部另行規定。 第三十八條 各級相關行政部門及經批準的勘察設計注冊冶金工程師資格考試等機 構,在實施勘察設計注冊冶金工程師制度過程中,因工作失誤,使專業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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