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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合同被確認無效之后的處理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則合同自始無效,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因合同被確認無效,合同關系自始不存在,原合同當事人就不得再以原合同為由主張合同權利享受合同利益。但合同無效并非不產生任何法律效果。 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所謂返還財產,即當事人在合同被確認無效后,一方對已經交付給對方的拆產享有返還請求權,已經接受財產的一方則有返還的義務。返還
2、財產一般適用于合同已經履行的情況。 所謂賠償損失,其一是使在不能返還財產時通過損害賠償使財產關系恢復原狀,其二是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合同無效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則各自承擔相應責任。 除了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外,在特殊的情況下,合同無效的當事人可能還承擔行政責任,如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生產許可證等,情節嚴重的,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審判實踐中,合同無效后的處理關鍵在于如何確認各方的過錯、損失的大小及過錯與損失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下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作出了細化的規定:&
3、#160; 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借貸關系無效由債權人的行為引起的,只返還本金;借貸關系無效由債務人的行為引起的,除返還本金外,還應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給付利息。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而借款合同糾紛,則表現為借款合同成立后,合同雙方當事人因合同的效力、履行、變更或者解除等等因素而因其的糾紛。根據最高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規定,將借款合同糾紛案件分為以下幾種類型:(1)金融借款合同糾紛(2)同業拆借糾紛(3)企業借貸糾紛(4)民間借貸糾紛。從司法實踐來看,借款糾紛的類型主要包括:1、金融機構與個體
4、工商戶、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之間的借款合同糾紛。即貸款通則第二條規定的情況。在我國,貸款人系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借款人系指從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2、自然人之間的借貸關系糾紛。主要是指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二條所規定的情形。3、企業和企業之間的借貸關系、企業與自然人之間的借貸關系糾紛。4、銀行(保險公司)之間資金的拆借關系糾紛。主要依據中華人民銀行于2007年7月3日公布的同業拆借管理辦法。5、以存單為表現形式的借貸糾紛。即出資人直接將款項交與用資人使用,或通過金融機構將款項交于用資人
5、使用,金融機構向出資人出具存單或進賬單、對賬單或與出資人簽訂存款合同,出資人從用資人或金融機構取得或約定取得高額利差的行為中發生的民事糾紛。主要依據最高院于1997年11月25日審判委員會第946次會議通過的關于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四項和第六條所規定的情形。6、名為聯營實際為借貸的糾紛。主要依據最高院在1990年11月12日頒 布實施的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所規定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作為聯營一方向聯營體投資,但不參加共同經營,也不承擔聯營的風險 責任,不論盈虧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回固定利潤的,是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
6、”7、以合法借貸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非法集資糾紛。從1998年開始,國家為進一步整頓金融秩序,化解金融風險,加大了金融監管和整頓金融秩序的力度,對亂集資、亂批設金融機構和亂辦金融業務等“金融三亂”問題,開始進行堅決的清理和整頓。以合法借貸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非法集資糾紛就是指治理“金融三亂”過程中的亂集資問題。綜合上述借款合同的類型來看,金融借款合同是指一方為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由此產生的借款糾紛為金融借款糾紛。金融借款合同效力認定借款合同是合同的一種,對其效力的審查認定原則上應與其他合同一樣,即按照合同法第52條規定確定合同的效力。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第一、金融機構違反商業銀行法規
7、定簽訂的借款合同效力的認定。商 業銀行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規范,其目的之一就是規范商業銀行的行為、提高信貸資產質量、加強監督管理,所以其中有較多的強行性 規定,另外,商業銀行法的規定還有大量使用“應當”、“必須”、“不得”等強行性詞語。違反上述商業銀行法的規定時,是否屬于合同法地位五十 二條第五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無效合同范疇,對此,我們認為不能一概認定借款合同無效,而應區別不同情況處理:1、 合同訂立前的審查規范對借款合同的效力的認定的影響。我們認為,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并不是關于合同效力的強行性規范,合同法中也未對此作 出規定。至于合同法第一百
8、九十九條關于“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的真實情況”的規定,是以借款人的 義務作出規定的,而不是貸款人的義務。從后法優于前法的法律適用原則出發,即使貸款人未進行相關的審查,也不能認定合同無效。故此,商業銀行法第三十 五條規定,顯然不屬于強行性規范的范疇。2、 借款人未提供擔保是否影響借款合同的效力。雖然商業銀行法規定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但是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 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即是作出任意性規范規定,不能因此而認定借款合同無效。故此,商業銀行法的此條規定,亦不屬于強行性規定。3、合同形式的規范對借款合同的影響。
9、依據合同法的精神,關于合同形式的強行性規定,不影響對合同效力的認定,所以不能僅因此認定合同無效。4、 合同內容的規范對借款合同效力的影響。商業銀行法中關于借款合同內容的強行性規定中,除了關于合同利率應當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外,其余內容在合同 法的規定中均未有所體現。所以一般而言,違反中國人民銀行利率規定的約定條款屬于部分無效條款,即約定利率超出中國人民銀行規定部分無效,在規定范圍內 的利率仍然有效。其他違反商業銀行法規定如第三十九條規定的,亦不屬于違反強行性規定的合同,仍然有效。(二)幾種特殊主體作為貸款人的借款合同效力的認定。在司法實踐中,有的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的貸款人并非銀行或者經營存貸業務
10、的非銀行金融機構。而是一般的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此種而款合同的效力的認定,在實踐中還存在不同的認識,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貸款人為非金融一般企業的借款合同效力的認定。 此類合同是指貸款人既不是銀行也不是非銀行金融機構的一般企業。此種借款合同在實踐中有若干表現形式,而且隨著經濟的發展,其表現形式越來越多元化。(1) 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效力的認定。即雙方簽訂有明確的借款合同形式,但借款合同的貸款人并非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而是一般的企業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根據 商業銀行法以及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取締辦法的先關規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的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金融業
11、務活 動。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未允許非金融企業未經批準即從事金融業務的情況下,未經審批的非金融企業不得作為合法的民間借貸主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3)3號關于如何確定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規定的精神,企業為貸款人,非本企業職工個人為借款人的合同,仍然屬于違反金融法規禁止性規定的合同,應按企業之間的無效借款合同認定及處理。但 是,著實踐實踐的發展,以及金融形勢的變化,司法實踐傾向性的觀點認為,其他非金融企業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下列借款、集資行為應為合法有效 的:一是企業只是個別、少量、非經常性地借款給自然人,如因本企業職工的生活需要等,并非以收取利息為目的向特定
12、、大范圍的社會公眾出借。二是企業借款給 企業的,應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如存在上下級關系、長期業務往來關系,對企業確因資金周轉困難,臨時性、個別的不以收取高息為目的短期借款,經審查不屬于 違反國家規定辦理貸款或變相借貸融資業務的違法行為的,結合其他情形可認定該借款行為有效。(2) 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借款合同效力的認定。最高法院聯營糾紛解答第四條規定“企業法人、事業法人作為聯營一方向聯營體投資,但不參加共同經營,也不承擔 聯營的風險責任,不論盈虧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回固定利潤的,是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由此規定可以認定, 以非金融機構為出資方簽訂的名為聯
13、營實為借貸的借款合同,應屬無效合同。(3) 名為補償貿易實為借貸的借款合同的效力認定。在我國,補償貿易除了以設備出口方為一方和進口方為另一方,雙方之間進行的以產品支付設備價款的主要方式外, 凡是由國外廠商提供生產技術和設備或者利用國外出口信貸進口生產技術和設備,由中方企業進行生產,以返銷的方式分期償還對方價款或者貸款本息的交易方式, 均屬補償貿易。補償貿易本質上是一種貨物對貨物的交換。在國內貿易中,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以及商業交往形式的不斷豐富,也可能存在補償貿易的合同形式。但 是對國內補償貿易而言,僅應限于一方向另一方供應設備或者提供技術,由另一方以產品分期償還貨款或者技術轉讓款的形式,而不能
14、由非金融機構向他方提供資 金,由他方以產品歸還資金及利息,后者是屬于名為補償貿易實為借貸的借款合同,應按一般企業間借款合同認定,即應認定為無效合同。 2、金融租賃公司與承租人簽訂的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貸的借款合同效力的認定。 融 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一般包括兩個法律關 系,一個是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關系,一個則是出租人與出賣人之間的買賣租賃物的關系。由此融資租賃合同也就有了三方當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與出賣 人(融資回租賃除外)。而司法實踐中,常常遇到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貸的情況,如出租人與
15、承租人未對出賣人及租賃物作出明確的約定或者選擇,而是由出租人直 接將資金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亦不是用該資金去購買租賃物,而是用于其他流動資金的,就是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貸的合同。如果出租方為不具備經營貸款業 務的企業,則按一般企業間借款合同處理,認定合同無效。但是,實踐中,大部分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即租賃公司屬于非銀行金融機構,所以可能具備經營存貸款 業務的經營范圍,此時的融資租賃合同就應按出借人為非銀行金融機構的一般借款合同認定并處理。 3、名為典當實為借款的處理規范 我國司法實踐中承認房屋典權,房屋典權與以房屋設定抵押而簽訂的借款合同是兩種不同的合同,有著明顯的區別。所謂房屋典權,是指承
16、典人支付典價而占有出典人的房屋,并進行使用和收益的一種民事權利。房屋典權的法律特征是:(1)典權關系的標的物是出典人個人所有的房屋。(2)承典人只有在支付典價以后,才能占有出典人的房屋。典價是取得典權的代價,其數額由承典人與出典人協商確定,典價不得超過典權標的物的價值。(3)典權成立以后,出典的房屋轉移給承典人占有,承典人對房屋有權使用收益,也可以將房屋出租給他人,通過這些活動來滿足自己的需要。(4) 在雙方約定的典期屆滿后,承典人應返還出典的房屋,在出典人回贖典物或典權人拋棄典權后,典權人應返還出典的房屋。出典人有回贖權是房屋典權關系與房屋買 賣關系的根本區別。在典權關系中,出典人沒有喪失所
17、有權,典期屆滿時有權回贖,有人稱其為“活賣”。在房屋買賣關系中,房屋一經交付即轉移了所有權,出賣 人喪失了所有權,不得再回贖,有人稱之為“絕賣”。而以房屋設定抵押進行的借款合同中,貸款人作為抵押權人并不能取得對房屋的占有、使用與收益權,而且在 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未歸還借款的情況下只能通過拍賣、變賣抵押房屋折價價款優先受償,并不能直接取得抵押房屋的所有權。在改革開放以后,我國一些地方成立 了典當行,但是經營的業務多數是抵押借款或者質押借款,而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典當業務,有很多冠以“典當合同”字樣的合同均是抵押借款合同或者質押借款合 同,即名為典當實為借款,應當按照借款合同效力審查規范對其進行審查認
18、定。 4、政府部門根據政策發放貸款而簽訂的借款合同效力的認定。 貸 款通則規定,各級行政部門不得經營貸款業務。據此,是否所有的政府部門發放的貸款而簽訂的借款合同均為無效。從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判例來看,并非如此。 地方財政部門為扶持特定的企業、行業發展,可以發放財政周轉金,實行有償使用,收取一定的資金占用費,定期歸還。所以,此種情況下,由政府機關發放的貸 款,并不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亦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如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可以認定此種借款合同是有效的。 借款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的處理規范(一)借款本金的處理根據合同法第58條規定,借款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借款人從貸款人處
19、取得的借款本金應當向貸款人返還。由于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的返還是金錢債務的范疇,而金錢債務原則上必須履行,所以借款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借款人必須向貸款人返還依合同取得的借款本金,而不能適用損害賠償予以替代。(二)利息的處理合同法總則沒有對借款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利息如何處理作出明確的規定。而實踐中,對無效借款合同項下的利息處理一直都是沿用最高人民法院聯營糾紛解答第4條第2項的規定,即“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當于銀行利息的罰款。”其后,最高人民法院亦曾對此作過強調。最高人民法院法復【1996】15號關于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
20、何處理問題的批復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合同無效。對于合同期限屆滿后,借款方逾期不歸還本金,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聯營糾紛解答第4條第2項 的有關規定判決外,對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屆滿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返還本金期滿期間的利息,應當收繳,該利息按借貸雙方原約定的利率計算, 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借款利息未約定,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借款人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歸還本金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9條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如何計算退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問題的批復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這些規定也是目前各地法院在審
21、理企業間無效借款合同糾紛案件時的主要法律依據。在 司法實踐中,有的法院并未完全適用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規定,而是根據各地實際情況作了不同的處理。如有的法院對企業之間利用自有資金進行借貸的案件一般僅 判決借款人返還借款本金,而且對約定的利息既不進行追繳,也不進行處罰,如果約定的利息高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僅確認超出部分不予保護。有的法 院則不對借貸雙方進行處罰,對利息也不予保護,即判決借款人僅歸還借款本金,對已經支付的利息充抵借款本金。這些做法有一定的合理之處,符合經濟發展的現 實要求,也符合平衡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需要。附文章部分內;容摘自金融糾紛裁判標準規范
22、160;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經審查認定無效的合同,一方依據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對方。因合同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按過錯責任原則由過錯方賠償損失。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的 賠償金數額,應相當于無過錯方的實際損失。雙方均有過錯的,按過錯責任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雙方故意嚴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而致合同無效的,應追繳雙 方已經取得或約定取得的財產。 合作建房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在建或已建成的房屋,其所有權可確認歸以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的一方所有,對方的投資可根
23、據資金的轉化形態,分別處理:預售商品房因預售方的過錯造成合同無效的,應根據房地產市場價格變化和預購方交付房款等情況,由預售方承擔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的責任。房屋未建成或未交付的,參照簽訂合同時的房價和法院裁判、調解時的房價之間的差價,確定預購方的損失數額。經 審查認定無效的合同,一方依據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對方。因合同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按過錯責任原則由過錯方賠償損失。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的賠 償金數額,應相當于無過錯方的實際損失。雙方均有過錯的,按過錯責任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雙方故意嚴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而致合同無效的,應追繳雙方 已取得或約定取得的財產。合作建房合同被確認無效后,
24、在建或已建的房屋,其所有權可確認為土地使用權歸作為投資的一方所有,對方的投資可根據資金的轉化形態,分別處理:1、資金尚未投入實際建設的,可由以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的一方將對方投入的資金予以返還,并支付同期同類銀行貸款的利息;2、資金已轉化為建設中的建筑物,并有一定增值的,可在返還投資款的同時,參照當地房地產業的利潤情況,由以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的一方給予對方相應比例的經濟賠償。3、房屋已建成的,可將約定出資方應分得的房產份額按現行市價估價或出資方實際出資占房屋造價的比例,認定出資方的經濟損失,由以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的一方給予賠償。4、預售商品房因預售方的錯成合同無效的,應根據房地產市場價格變化和預
25、購方交付房款等情況,而預售方承擔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的責任。房屋未建成或未交付的,參照簽訂合同時的房價和法院裁判、調解時的房價之間的差價,確定預購方的損失數額。 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融資租賃合同被確定為無效后,應區分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a 因承租人的過錯造成合同無效,出租人不要求返還租賃物的,租賃物可以不予返還,但承租人應賠償因其過錯給出租人造成的損失;b 因出租人的過錯造成合同無效,承租人要求退還租賃物的,可以退還租賃物,如有損失,出租人應賠償相應損失;c 因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共同過錯造成合同無效的,可以返還
26、租賃物,并根據過錯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損失和賠償責任。 租賃物正在繼續使用且發揮效益的,對租賃物是否返還,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判決。 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
27、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證人為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的,因此造成的損失由債權人自行承擔。 債權人不知保證人為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因此造成的損失,可以參照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五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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