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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用人單位人事崗位從業人員勞動保障業務知識合格證考試知識點第一部分 人力資源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規與實務1勞動合同法總則 1.1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2 條)1.2勞動合同的訂立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條)1.3用人單位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條)1.4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主要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條)1.5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條)1.6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施行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98條)2勞動合同訂立2.1勞動關系建立的起始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7條)

2、2.2用人單位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7條)2.3職工名冊應包含的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8條)2.4雙方當事人如實告知與勞動合同相關情況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8條)2.5禁止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扣押證件的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9條)2.6勞動合同的訂立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10條)2.7勞動合同的訂立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10條)2.8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時勞動報酬的確定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11條)2.9勞動合同期限的分類(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12條)2.10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

3、同的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14條)2.11視同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14條)2.12勞動合同生效的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16條)2.13勞動合同簽訂后勞資雙方各執一份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16條)2.14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17條)2.15勞動合同約定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17條)2.16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時的處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18條)2.17試用期的期限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19條)2.18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的規定(

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19條)2.19不得約定試用期的幾種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19條)2.20試用期應包含在勞動合同期內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19條)2.21試用期工資的確定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20條)2.22試用期內勞動合同的解除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21條)2.23勞動合同有關服務期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22條)2.24違反勞動合同服務期約定的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22條)2.25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支付違約金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22條)2.26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保密事項及競業限制條

5、款的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23條)2.27勞動合同有關競業限制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24條)2.28勞動合同有關違約金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25條)2.29勞動合同的無效及部分無效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26條)2.30勞動合同被確定無效時關于勞動報酬的確定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28條)3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3.1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0條)3.2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勞動者加班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1條)3.3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

6、動合同法第31條)3.4勞動者有權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權利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2條)3.5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2條)3.6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后用人單位發生變化,勞動合同履行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3條)3.7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并等情況后勞動合同效力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4條)3.8勞動合同變更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5條)4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4.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6條)4.2正常情況下,

7、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期限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7條)4.3因用人單位過錯,導致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8條)4.4因勞動者過失,而使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9條)4.5 因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勝任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0條)4.6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0條)4.7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

8、履行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0條)4.8用人單位裁員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1條)4.9勞動者無過失時禁止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幾種限制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2條)4.10工會對解除勞動合同的監督作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3條)4.11勞動合同終止的幾種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4條)4.12勞動合同期限應當續延的幾種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5條)4.13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6條)4.14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7條)4.15因用人單位違

9、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8條)4.16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的有關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50條)4.17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50條)5集體合同5.1集體合同的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51條)5.2訂立集體合同的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51條) 5.3集體合同的生效及其法律效力方面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54條)6勞務派遣6.1勞務派遣單位設立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57條)6.2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單位以及被派遣勞動者在訂立、履行勞動

10、合同時的特殊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58條)6.3勞務派遣協議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59條)6.4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60條)6.5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報酬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60條)6.6用人單位在使用勞務派遣時應履行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62條)6.7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享有同工同酬權利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63條)6.8被派遣勞動者有參加或組織工會權利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64條)6.9對于勞務派遣中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中華人

11、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65條)6.10勞務派遣的適用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66條)7非全日制用工7.1非全日制用工的計酬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68條)7.2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68條)7.3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合同訂立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69條)7.4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70條)7.5非全日制用工終止用工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71條)7.6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72條)8勞動保障部門的監督檢查8.1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事項的規定(中

12、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74條)8.2實施勞動保障監督檢查可以采取的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75條、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15條)9違反法律法規的責任9.1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80條)9.2用人單位因未將勞動合同交付給勞動者或提供的勞動合同中必備條款缺失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81條)9.3用人單位因未及時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82條)9.4用人單位因違反試用期規定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83條)9.5用人單位

13、因扣押勞動者身份證件、收取財物等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84條)9.6用人單位因拖欠、克扣、不按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等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85條)9.7勞動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86條)9.8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87條)9.9用人單位因侵害勞動者人身權利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88條)9.10用人單位因未按規定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89條)9.11勞動者因未按規定解除勞動合

14、同或違反競業限制、保密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90條) 9.12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損失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91條)9.13勞務派遣單位因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92條)9.14用人單位因違反女職工以及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3條)9.15用人單位因違法延長工作時間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5條)9.16用人單位因申報社會保險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職工人數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7條)9.

15、17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騙取社會保險支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9.18用人單位違反工會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9條)9.19用人單位因無理抗拒、阻撓勞動保障監察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30條)9.20用人單位因未按規定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30條)9.21用人單位因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30條)9.22用人單位因打擊報復舉報人、投訴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30條)10工資支付規定10.1用人單位建立正常的工資增長機制的義務(江

16、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3條)10.2工資分配遵循按勞分配的原則實行同工同酬的規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4條)10.3工資分配及支付的原則和要求(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6條)10.4工資分配制度應包含的內容(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7條)10.5工資支付制度應包含的內容(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8條)10.6實行計件工資制的用人單位確定調整勞動定額或計件報酬標準應當遵循的原則(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11條)10.7幾種特殊情況下工資支付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12條)10.8工資支付起始日期的規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13條)10.9工資支付周期期限的限制及確定工資支付周期應遵循的原則(

17、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13條)10.10如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工資提前支付的規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14條)10.11工資支付書面記錄保存與核對的規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17條)10.12建立考勤制度與考勤記錄核對與保存的規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17條)10.13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工資支付的規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19條)10.14確定加班加點工資的支付標準(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20條)10.15實行計件工資制加班工資的計算標準(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20條)10.16實行綜合工時的加班時間及加班工資的計算標準(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22條)10.17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資支付規定(江蘇

18、省工資支付條例第25條)10.18由于勞動者的原因,用人單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間工資的規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26條)10.19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工資發放的規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27條)10.20視同提供正常勞動應支付工資的幾種情形(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28、29、30條)10.21用人單位非因勞動者原因停工、停產、歇業時工資發放的規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31條)10.22用人單位依法可以在職工工資中代扣代繳的項目(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35條)10.23用人單位破產、撤銷時,在財產分配中優先償還工資的有關規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43條)10.24用人單位應不能對工資支付舉證而所

19、承擔的相應責任(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51條)10.25用人單位未制定工資分配、支付制度的法律責任(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55條)10.26用人單位未建立勞動考勤制度或出勤記錄保存期限少于二年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55條)10.27用人單位未以貨幣形式支付工資的法律責任(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57條)10.28工資包括的內容(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62條)10.29確定加班加點工資計算標準的原則 (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64條)10.30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規定(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折算問題的通知(蘇社部發20083號)10.31最低工資的概念(最低工資規定)1

20、0.32園區最低工資標準11禁止使用童工規定11.1用人單位不得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規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2條)11.2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有核查被招用人員身份證的有關權力和義務(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4條)11.3用人單位違法使用童工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6-11條)12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12.1產假期限的規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8條)12.2哺乳時間的規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9條)13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13.1未成年工年齡范圍的規定(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第2條)13.2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的內容(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14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14.1醫

21、療期的定義(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2條)14.2醫療期時間的規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3條)14.3醫療期的計算(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4條)14.4醫療期的待遇(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5、6條)14.5醫療期滿后的待遇(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7條) 1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時間的規定15.1勞動者工作時間的規定(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第3條)15.2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1條)15.3關于法定休假日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51條)15.4 關于帶薪年休假的規定(職

22、工帶薪年假條例第4條)16企業民主管理16.1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形式(江蘇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第5條)16.2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行使的職權(江蘇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第6條)16.3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江蘇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第8條 第4款)16.4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江蘇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第10條第2款)16.5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任期(江蘇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第11條)16.6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召開周期(江蘇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第12條)16.7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舉行和表決的人數(江蘇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第13條)16.8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約束力(江蘇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第14條)16.9企業事務公

23、開的內容(江蘇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第21條)16.10企業事務公開的形式(江蘇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第22條)16.11企業事務公開的責任制(江蘇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第23條)16.12企業工會在企業民主管理中的職責(江蘇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第24條)16.13企業工會與企業經營者之間因民主管理事項發生爭議的解決途徑(江蘇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第27條)16.14江蘇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的實施時間(江蘇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第33條)17. 園區勞動保障工作實務17.1勞動合同書面報告(蘇園勞保2008 13號文件規定)17.2 A級誠信單位(江蘇省企業勞動保障誠信等級評價試行辦法)第二部分 園區公積金方面的政策

24、法規與實務18.1 園區公積金制度A、B、C三類綜合保障計劃的類型(蘇州工業園區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補充規定(試行)第4條)18.2園區公積金制度的適用范圍(蘇州工業園區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補充規定(試行)第5、6條)18.3 園區公積金制度A、B、C三類綜合保障計劃的繳費比例(蘇州工業園區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補充規定(試行)第7條)18.4園區公積金收繳范圍(蘇州工業園區公積金收繳管理規定第2條)18.5新成立單位辦理園區公積金登記的時效 (蘇州工業園區公積金收繳管理規定第6條)18.6用人單位發生解散、破產、撤消、合并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繳費時,辦理園區公積金注銷的時效(蘇州工業園區公積金收繳管

25、理規定第11條)18.7 園區公積金制度A、B、C三類綜合保障計劃公積金繳費基數上、下限的規定(蘇州工業園區公積金收繳管理規定第17、18條)18.8園區公積金申報繳納的方式 (蘇州工業園區公積金收繳管理規定第21條)18.9 園區公積金年度申報基數的規定(蘇州工業園區公積金收繳管理規定第21條)18.10 會員公積金關系在園區范圍內轉移,用人單位應辦理的手續 (蘇州工業園區公積金轉移管理規定第4條)18.11 園區公積金個人帳戶設置的原則 (蘇州工業園區公積金專戶管理規定第3條)18.12 園區公積金專戶的用途(蘇州工業園區公積金專戶管理規定第7-15條)18.13 園區公積金發放對賬單的時

26、間 (蘇州工業園區公積金專戶管理規定16條)18.14繳納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蘇州工業園區參加公積金單位財務處理規定第7條)18.15 園區公積金會員申領養老保險待遇應具備的條件(蘇州工業園區公積金養老保險實施細則第3條)18.16園區公積金繳費會員有關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時間規定 (蘇州工業園區公積金醫療保險實施細則第4條)18.17 園區公積金醫療保險不予結付的項目(蘇州工業園區公積金醫療保險實施細則附件一蘇州工業園區公積金基本醫療保險診療服務項目范圍第2條第6款 )18.18 園區公積金醫療保險有關會員轉外、居外就醫的規定(蘇州工業園區公積金醫療保險實施細則第3237條)18.1

27、9 會員除急診和急救外,有關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費用的理賠規定(蘇州工業園區公積金醫療保險實施細則第44條)18.20 園區公積金會員申領失業救濟金應滿足的條件(蘇州工業園區公積金失業保險實施細則第4條)18.21 參加公積金制度C類綜合保障計劃的女會員,其生育保險待遇應由所在用人單位承擔的規定(蘇州工業園區公積金生育保險實施細則第2條)18.22 園區公積金會員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范圍(蘇州工業園區公積金生育保險實施細則第4條)18.23 園區公積金會員動用普通專戶存款購房的條件(蘇州工業園區公積金住房保障實施細則第5條)18.24 園區公積金會員動用普通專戶存款二次購房的規定(蘇州工業園

28、區公積金住房保障實施細則第23、24條)18.25園區公積金會員動用普通專戶存款租房的規定(蘇州工業園區公積金住房保障實施細則第25條 )18.26 園區公積金會員申領公積金會員卡的規定 (蘇州工業園區公積金會員卡管理暫行辦法第69條)18.27 園區公積金會員卡的主要功能(蘇州工業園區公積金會員卡管理暫行辦法第3條)18.28外國人、華僑和臺港澳人員參加園區公積金的條件(關于蘇州工業園區外國人、華僑和臺港澳人員參加公積金制度的通知)第三部分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方面的政策法規與實務19.1 勞動爭議的受案范圍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條)19.2 勞動爭議的處理流程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3、4

29、、5條)19.3 勞動爭議著重調解的原則,仲裁調解書的生效條件(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2條)19.4 勞動爭議的舉證責任及特殊規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6條)19.5 用人單位有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解決途(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9條)19.6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組成作用程序時效經濟性協議約定期內履行的規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14條)19.7 勞動爭議仲裁委的管轄規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1條)19.8 勞動爭議仲裁參加人(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2條)19.9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規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第1款)1

30、9.10 書面仲裁申請的規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8條)19.11 仲裁委處理爭議案件的時效規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3條)19.12 申請人、被申請人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法律后果(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36條)19.13 仲裁庭可以裁決先予執行案件的條件(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4條)19.14 申請支付令的情形(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16條)19.15 一裁終局的條件和法律效力(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7條)19.16 不服一裁終局雙方當事人的救濟途徑(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9條)19.17 我國勞動爭議仲裁制度(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50條)19.18 勞動爭議仲裁員的條件和要求(勞動爭議調解仲

31、裁法第20條)19.19 勞動保障監察與勞動爭議仲裁的區別19.20 經濟補償金的認定及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0、46、47條)19.21 兩倍工資的計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條)19.22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計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條)19.23 未休年假天數的賠償(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條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2條 實施辦法第、條)第四部分 就業方面的政策法規與實務20.1用人單位自主招用人員的途徑(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10條)20.2招用人員簡章包含的內容(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11、20條)20.3用

32、人單位招用人員的權利和義務(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9、12、13條)20.4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禁止的行為(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14、15條)20.5用人單位對于招用婦女、少數民族、殘疾人的相關規定(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16、17、18條)20.6用人單位對于招用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的相關規定(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19條)20.7用人單位對于招用特殊工種勞動者的相關規定(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21條)20.8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的適用范圍(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第3、34條)20.9用人單位招用外國人從事的崗位要求(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第6條)20.10外國人在中國就業必須

33、具備的條件(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第7、8條)20.11用人單位為所聘用外國人辦理外國人就業證的時效規定(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第16條)20.12用人單位與被聘用的外國人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第18 條)20.13用人單位與被聘用的外國人續簽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第19條)20.14須辦理外國人就業證變更手續的情況(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第20、24條)20.15用人單位與被聘用的外國人解除勞動合同后,須辦理的相關手續(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第21條)20.16用人單位支付所聘雇的外國人的工資標準(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第22條)20.1

34、7辦理外國人就業證年檢的相關規定(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第27條)20.18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適用范圍(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第2條)20.19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適用對象(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第3條)20.20用人單位擬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的臺、港、澳人員應具備的條件(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第6條)20.21臺、港、澳人員辦理注銷手續的相關規定(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第12條)第五部分 工傷方面的政策法規與實務21.1 工傷保險的法定性(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21.2 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義務主體(工傷保險條例第10條

35、)21.3 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21.4 視同工傷的情形(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21.5 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工傷保險條例第16條)21.6 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21.7、申請工傷認定應當提交的材料(工傷保險條例第18條)21.8 工傷認定中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工傷保險條例第19條)21.9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期限(工傷保險條例第20條)21.10 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復議前置的規定(工傷保險條例第53條)21.11 用人單位對工傷職工的救治義務(工傷保險條例第4條)21.12 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工傷保險條例第25條)21.13 提出勞動能力再次鑒定申請的時限(工傷保險條例第26條)21.14 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的時限(工傷保險條例第28條)21.15 工傷職工的工傷醫療待遇(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21.16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標準以及支付義務主體(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21.17 停工留薪期的規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21.18、停工留薪期內工傷職工工資福利待遇標準以及支付義務主體(工傷保險條例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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