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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深圳市大鵬新區臨時用地和臨時建筑審批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和加強大鵬新區臨時用地和臨時建筑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深圳市城市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深圳市臨時用地和臨時建筑管理規定、深圳市大鵬新區臨時建筑管理暫行規定等文件要求,結合大鵬新區實際,制定本細則。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深圳市大鵬新區范圍內臨時用地和臨時建筑的審批管理工作。第三條國有未出讓土地的臨時使用和臨時建設,按照臨時用地的審批程序辦理;國有已出讓土地、未完善征轉手續的國有土地、非農建設用地、征地返還地及其他合法權屬用地上的臨時建
2、設申請按照臨時建筑的審批程序辦理。第二章 職責與期限第四條申請臨時用地、臨時建筑應遵循依法報批、節約集約、合理使用的原則。新區相關部門應嚴格按照規劃控制、節約土地、功能管制和保護生態的原則管理臨時用地、臨時建筑。嚴格控制占用耕地、林地。第五條大鵬新區生態資源環境綜合執法局(以下簡稱“綜合執法局”)負責臨時用地和臨時建筑申請的審查及監督管理等具體實施工作,主要承擔以下職責:(一)負責制定和修改新區臨時用地和臨時建筑審批和管理的實施細則;(二)受理臨時用地和國有已出讓土地上臨時建筑的申請并進行初審;(三)組織、協調相關單位對臨時用地和臨時建筑申請進行核查;(四)負責將符合條件的臨時用地和臨時建筑申
3、請提請新區管委會審定后進行發證;(五)組織、協調新區和辦事處規劃土地監察機構對臨時用地和臨時建筑涉及的土地違法行為和規劃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六)承辦新區管委會交辦的涉及臨時用地和臨時建筑的其他工作。第六條市規劃國土委大鵬管理局(以下簡稱“大鵬管理局”)負責臨時用地和臨時建筑審批和管理的專業技術工作以及審批上傳等工作,主要承擔以下職責:(一)負責臨時用地和臨時建筑審批涉及土地的用途、規劃、權屬、土地閑置、地質災害等信息核查工作; (二)負責核查申請臨時用地和臨時建筑的建筑邊坡隱患等情況;(三)負責對地質災害評估報告提出審查意見;(四)臨時用地批準后,按規定將臨時用地相關數據上傳廣東省國土資源廳土
4、地變更調查臨時用地和設施農用地審核系統;(五)承辦新區管委會交辦的涉及臨時用地和臨時建筑的其他工作。第七條辦事處參與涉及未完善征轉手續的國有土地、非農建設用地、征地返還地及其他合法權屬用地上臨時建筑的審批和管理工作,主要承擔以下職責:(一)負責涉及未完善征轉手續的國有土地、非農建設用地、征地返還地及其他合法權屬用地上的臨時建筑申請的受理和初步審查;(二)負責監督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以下簡稱繼受單位)與申請臨時使用涉及未完善征轉手續的國有土地、非農建設用地、征地返還地及其他合法權屬用地的用地單位按新區集體資產管理的相關規定理順所有經濟關系;(三)與繼受單位、用地單位簽訂未完善征轉手續的國
5、有土地、非農建設用地、征地返還地及其他合法權屬用地的臨時使用協議;(四)協調、督促辦事處規劃土地監察機構對臨時用地和臨時建筑進行后續監管并建立監管臺賬;(五)承辦新區交辦的涉及臨時用地和臨時建筑的其他工作。第八條新區其他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能,共同參與臨時用地和臨時建筑的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如下:(一)經濟服務局負責臨時用地所涉農用地復墾方案的審核工作,對日常管理范圍土地臨時使用提出審查意見;對臨時用地涉及土地復墾要求的,依法開展土地復墾管理的相關工作;(二)環境保護和水務局負責對位于城市藍線范圍和日常管理范圍的土地臨時使用提出審查意見;(三)城市建設局負責核查申請臨時用地內依法報建的建筑邊
6、坡隱患等情況;(四)城市管理局負責出具臨時用地所涉林地的使用審查意見,對已接管的綠地、公園和日常管理范圍土地的臨時使用提出審查意見; (五)交通運輸局負責對臨時使用公路兩側控制范圍土地提出審查意見;(六)城市更新局(土地整備局)負責核查申請臨時用地涉及列入城市更新計劃、土地整備和房屋征收項目的情況;(七)消防、電信、供水供電供氣等其他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對臨時用地和臨時建筑申請是否符合行業標準、建設標準等提出審查意見;(八)臨時使用已移交并納入相關部門日常管理范圍土地的,應提交相應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九)上述職能部門承辦新區管委會交辦的涉及臨時用地和臨時建筑的其他工作。第九條臨時用地
7、和臨時建筑使用期限為兩年,期滿確需延期的可申請延期一次,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申請延期的,用地單位和建設方應當在使用期滿前2個月內,到原審批部門重新辦理臨時用地和臨時建筑審批手續。用地單位和建設方應在臨時用地和臨時建筑使用期滿前,自行拆除一切臨時建(構)筑物,恢復原狀,交回土地(臨時用地)。第三章 臨時用地第十條本細則所稱臨時用地是指因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搶險救災需要,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使用的國有未出讓土地。臨時用地具體包括:(一)工程項目建設施工臨時用地,包括工程建設施工中設置的臨時辦公用房、預制場、拌合站、鋼筋加工場、材料堆場、施工便道和其他臨時工棚用地;工程建設施工過程中臨時
8、性的取土、取石、棄土、棄渣用地;架設地上線路、鋪設地下管線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臨時使用的土地。(二)地質勘查臨時用地,包括廠址、壩址選址等需要對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情況進行勘測,探礦、采礦需要對礦藏情況進行勘查所需臨時使用的土地。(三)搶險救災臨時用地,包括受災地區交通、水利、電力、通訊、供水等搶險救災設施和應急安置、醫療衛生等急需使用的土地。第十一條申請臨時用地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未列入城市近期建設規劃;(二)不影響各層次城市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建設項目計劃的實施;(三)未納入經市政府批準的土地整備實施范圍、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單元計劃范圍;(四)不得造成水土流失等生態環境破壞后果;(五)
9、不屬于地質災害高易發區或地質災害(隱患)威脅范圍;(六)不屬于閑置土地;(七)不得占用基本農田,經國家和省批準立項的交通、能源、水利、軍事設施等項目建設施工除外;(八)不涉及正在申辦有關規劃用地手續的項目用地;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條用地單位申請臨時用地的,應提交以下申請材料:(一)臨時用地申請表(原件);(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1個人:提供身份證復印件;2企業:提供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原件、身份證復印件;3.事業單位或其他社團組織:提供批準成立文件或批準登記證明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身份證
10、明書原件、身份證復印件;4.國家機關: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原件、身份證復印件;5.單位或個人授權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權委托書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個人身份證復印件;6.境外及香港、澳門、臺灣的企業、組織及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辦理相關的公證或認證手續。(三)用地位置的測繪報告(原件);(四)環保承諾函。用地單位嚴格按照環保要求,落實各項環保措施,重點做好臨時用地涉及的排污、廢水、廢氣、噪聲、揚塵等管理工作,并出具落實環保措施承諾函;(五)水土保持函。用地單位嚴格按照水土保持要求,落實水土保持措施,重點做好排水、地面硬化和綠化、水土開挖等管理工作,并出
11、具落實水土保持措施承諾函;(六)臨時用地移交保證函。臨時用地使用期滿,用地單位應自行拆除臨時建筑,恢復臨時用地原狀或按照接收單位移交要求清整場地,按時移交相關部門,并出具臨時用地移交保證函;(七)管線保護函。用地單位應做好管線現狀調查,并做好相應保護措施,承擔既有管線的安全保護主體責任;(八)因工程項目建設施工需要臨時用地的,需提供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其他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的,提交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非獨立占地的管、線類工程提交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核準的用地范圍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以及項目用地總平面圖(說明因建設項目需要確需另行申請臨時用地)(復印件1份,核原件
12、);(九)臨時用地涉及農用地的,需提交依法編制的土地復墾方案、經濟服務局審批同意的土地復墾方案批準文件和土地復墾費繳納憑證(原件);(十)臨時用地涉及林地的,需提交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文件(原件);(十一)地質災害評估報告。臨時用地如位于地質災害易發區或地質災害(隱患)威脅范圍內的,用地單位應按照深圳市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及要求,提交該用地的地質災害評估報告,并根據報告要求采取相應的地質災害防治措施;(十二)臨時用地涉及需要其他主管部門批準同意的,需提交相關主管部門的審核批準文件(原件);(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十四)申請人提交的上述復印件均須核對原件,
13、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第十三條綜合執法局負責受理臨時用地和國有已出讓土地上臨時建筑的申請并進行初審。初審應當通過審核申請材料、現場勘查等方式對臨時用地申請人的身份、土地權屬調查和分宗定界、地質災害調查等基本情況進行初步核查,在作出初審意見前須進行現場勘查。第十四條初審完畢后綜合執法局重點審查以下內容:(一)申請用地是否符合條件;(二)申請的各種文件、圖件資料是否齊全和符合規范;(三)臨時用地的界址是否清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面積是否準確;(四)臨時用地補償費的標準、支付方式等是否合理;(五)土地復墾整治的保證措施是否落實。第十五條綜合執法局應當及時將有關申請材料分別送大鵬管理
14、局、經濟服務、城市建設、環保水務、城市管理、城市更新(土地整備)等部門進行審查、征求意見。相關部門在收到征求意見函后,應當按照本細則第二章的有關規定就臨時用地涉及本單位職責方面提出反饋意見,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反饋綜合執法局。綜合執法局匯總各部門的審核意見后,對符合條件的臨時用地和臨時建筑申請,應當提請新區管委會審定。第十六條批準臨時使用國有未出讓地的,用地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臨時用地租金,并簽訂臨時用地合同。租金測算計收方式按照深圳市宗地地價測算規則(試行)(深規土201312號)執行。第十七條臨時使用農用地的,用地單位應按規定委托有資質的單位編制土地復墾方案依法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15、并按規定向土地復墾費用專門賬戶按照土地復墾方案確定的金額一次性足額預存土地復墾費用。第十八條新區管委會審定后,綜合執法局向申請單位核發深圳市大鵬新區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并與土地主管部門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核發深圳市大鵬新區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應對其使用性質、位置、面積、期限作出明確規定。臨時使用土地合同應當載明地塊的坐落、四至范圍、面積、土地用途、使用期限、臨時用地使用費、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臨時建設的開工和完成期限、合同終止地上建筑物的處理方式、違約責任、深圳市大鵬新區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相關要求以及其他事項。第十九條臨時用地申請批準后,綜合執法局應將臨時用地批準情況抄送大鵬管理局
16、,并由大鵬管理局按規定將臨時用地相關數據上傳廣東省國土資源廳土地變更調查臨時用地和設施農用地審核系統,并將審批結果納入規劃土地監察數字平臺進行監管。第二十條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屬于臨時用地的,災后應當恢復原狀并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搶險救災用地單位負責將相關情況報送大鵬管理局備案,同時抄送綜合執法局。大鵬管理局負責將搶險救災用地的相關數據上傳廣東省國土資源廳土地變更調查臨時用地和設施農用地審核系統。第二十一條臨時用地期滿,綜合執法局應及時收回土地并督促使用者自行清理,清理完畢后,交由土地儲備部門管理。臨時用地上的臨時建筑的期限與臨時用地的期限
17、相同,期滿必須自行拆除,費用由使用者承擔。第二十二條臨時用地申請延期按如下規定辦理:(一)申請條件臨時用地已經審批且確需延期使用的臨時用地。(二)申請材料1臨時用地申請表;2延期申請說明;3現狀測繪報告;4其它。(三)審核內容用地及臨時建筑物現狀應與深圳市大鵬新區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批準內容及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相關約定一致。(四)審批流程1.受理。由綜合執法局受理,并負責申請資料的審查。申請資料齊全的,予以收文;申請材料不齊的,一次性告知應補充的資料,申請單位應按告知要求及時提供。2.審核。綜合執法局負責核對申請資料及測繪資料進行現場勘查,符合要求的,重新核發深圳市大鵬新區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
18、證。第二十三條在臨時用地使用期限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綜合執法局下達臨時用地提前收回通知書,將臨時用地提前收回:(一)用地單位違法使用該臨時用地的;(二)因實施城市規劃需要的;(三)因執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需要的;(四)因搶險救災需要的;(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章 臨時建筑第二十四條本細則所稱臨時建筑是指因生產、生活需要,在國有已出讓土地、未完善征轉手續的國有土地、非農建設用地、征地返還地及其他合法權屬用地上搭建的結構簡易并在規定期限內必須拆除的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臨時建設審批的主要類型為: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以及急需的公共服務配套設施等。第二十五條申請辦理臨時建設工程規劃
19、許可證的,須具備以下條件:(一)臨時建筑所占用的土地,必須是獲得合法土地權屬證明的土地,禁止以臨時建筑的形式變相閑置已出讓土地;(二)必須符合國家關于消防、環保等方面的規定;(三)必須正確處理截水、排水、排污、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四)申請建設的臨時建筑物應符合臨時建筑物建設標準(參照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9號深圳市臨時用地和臨時建筑管理規定),只能建設不超過兩層的簡易建筑物、構筑物,不得采用現澆鋼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結構;(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二十六條除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設或批準建設臨時建筑:(一)已列入城市近期建設用地、綠地、廣場
20、、城中村(舊村)整體拆建改造范圍及近期需要埋設市政管線路段的;(二)位于土地整備、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公用設施用地范圍內的;(三)影響防洪、泄洪的;(四)壓占城市給排水、電力、電信、燃氣等地下管線的;(五)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的;(六)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用途的;(七)位于深圳市基本生態控制線內的;(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條除建設工程紅線范圍內施工用房外,進行臨時建設的,必須辦理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取得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建設。建設單位或個人必須嚴格按照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進行建設和使用,不得超面積建設,并對臨時建筑的安全、質量等負責。不得擅自
21、改變臨時建筑的使用性質。建設工程紅線范圍內施工用房必須在取得主體工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按國家、省市有關建設工程標準及要求進行施工建設。第二十八條臨時建筑審批包括臨時建筑設計方案審核和大鵬新區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審批兩個階段,用于生產經營的臨時建筑,需進行規劃驗收。第二十九條臨時建筑設計方案審核按照以下規定進行:(一)申請材料1大鵬新區臨時建筑設計方案審批申請表;2大鵬新區臨時建設審批表;3申請人身份證明資料:(1)個人:提供身份證復印件;(2)企業:提供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原件、身份證復印件;(3)事業單位或其他社團組織:提供批準成立文件或
22、批準登記證明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原件、身份證復印件;(4)國家機關: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原件、身份證復印件;(5)單位或個人授權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權委托書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個人身份證復印件;(6)境外及香港、澳門、臺灣的企業、組織及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辦理相關的公證或認證手續。4土地權屬證明資料:(1)臨時建筑所用土地為已出讓土地的,提供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協議書或房地產證等土地權屬證明文件復印件,宗地圖(或用地方案圖)復印件;(2)臨時建筑所用土地為城市化轉地未補償土地的,提供土地權屬證明文件復印
23、件、用地范圍圖復印件。5臨時建筑設計方案圖原件及電子資料數據各2份:(1)總平面圖:應標明場地區域位置、場地范圍(用地和建筑物各角點坐標)、擬建建筑物布置、主要建筑物與用地界線及相鄰建筑物之間的距離、擬建建筑物名稱、層數及有關技術經濟指標等;(2)各層建筑平面圖;(3)立面圖:應標明建筑高度;(4)剖面圖。6主體工程紅線外的施工用房和為商品房展銷提供的樣板房、售樓處需提供主體工程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建設工程樁基礎報建證明書復印件;7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書及資格證明復印件、設計合同書復印件;8臨時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原件及電子資料數據各2份;9有資質的施工圖審查機構出具的審查合格的意見書;
24、10環保承諾函。落實各項環保措施,重點做好臨時用地涉及的排污、廢水、廢氣、噪聲、揚塵等管理工作,并出具落實環保措施承諾函;11水土保持函。建設單位或個人嚴格按照水土保持要求,落實水土保持措施,重點做好排水、地面硬化和綠化、水土開挖等管理工作,并出具落實水土保持措施承諾函;12臨時建筑到期自行拆除承諾書。臨時建筑使用期滿,建設單位或個人應自行拆除臨時建筑,并出具落實臨時建筑到期自行拆除承諾書;13管線保護函。建設單位或個人應做好管線現狀調查,并做好相應保護措施,承擔既有管線的安全保護主體責任;14地質災害評估報告。臨時建筑如位于地質災害易發區或地質災害(隱患)威脅范圍內并可能形成重大、特大地質災
25、害隱患的建設工程項目的,用地單位應按照深圳市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及要求,提交該用地的地質災害評估報告,并根據報告要求采取相應的地質災害防治措施;1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提交的其他資料;16申請人提交的上述復印件均須核對原件,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17用地單位已辦理臨時用地審批的項目,不需要再辦理臨時建筑審批手續,但應符合本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二)、(三)、(四)、(五)項規定,并提交本條第5、6、7、8、9項材料。(二)審核內容1符合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協議書或房地產證等土地權屬證明文件規定;2臨時建筑不得采用現澆鋼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結構形式,層數原則上不得超過2層
26、,后退用地邊界須滿足深圳市城市規劃標準與準則和用地許可要求;3在城市綠化用地內興建臨時施工用房,必須經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簽訂臨時占用綠地協議,且不得對城市景觀造成較大影響;4施工圖在設計方案基礎上進行,并提供經審圖機構審查的施工圖紙及審查合格的意見書,意見書應明確以下內容:(1)臨時建筑符合本細則相關要求;(2)臨時建筑符合相關安全規定及標準;(3)臨時建筑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4)勘察設計企業和注冊執業人員以及相關人員按規定在施工圖上加蓋相應的圖章和簽字;(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必須符合的其他相關要求。5臨時建筑依法應當辦理消防審核的,要按照國家規定取得消防審核手續;6法律、法
27、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三)審核流程1受理和初審。已出讓國有土地進行臨時建設,由綜合執法局統一受理,并負責申請資料的審查。申請資料齊全的,予以收文;申請材料不齊的,一次性告知應補充的資料,申請單位應按告知要求及時提供。在臨時使用未完善征轉手續的國有土地、非農建設用地、征地返還地及其他合法權屬用地上進行臨時建設,用地單位在提出臨時用地申請前應在轄區辦事處的指導下與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理順雙方的經濟關系,就土地補償費、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金額、支付方式等達成初步協議,在臨時用地核準同意后,用地單位應與轄區辦事處、繼受單位簽訂正式的臨時使用土地協議。臨時使用未完善征轉手續的國有土地、
28、非農建設用地、征地返還地及其他合法權屬用地依照新區集體資產管理的相關規定需要辦理集體資產審批報備手續的,應依法取得集體資產管理部門的審核意見。建設單位或個人將上述相關申請材料交辦事處,辦事處負責受理和初審,初審合格后提交綜合執法局。2審查。綜合執法局對經審圖機構審查的圖紙、消防手續文件等有關材料進行審核,并根據審核情況提出意見。對不符合設計方案要求的,提出修改意見,作出大鵬新區臨時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修改意見書。綜合執法局應及時將有關申請材料分別送規劃國土、消防、建設、城市更新(土地整備)、環保水務、城管、安監、衛生等部門審查,有關部門應根據法律法規及本細則進行審查,于5個工作日內提出明確書面審
29、查意見并反饋綜合執法局。綜合執法局通過現場勘查、審核申請材料及臨時建筑工程方案等方式進行審查,根據各部門審查意見及臨時建筑規范標準及內容提出初審意見。3公示或聽證。住宅區內需增建臨時建筑的,在方案審核前應進行公示或組織聽證。應在住宅區醒目位置張貼公示建設方案(含圖紙和文字說明),公示收集意見的時間不得少于7天。要求組織聽證的,有關聽證事項按照深圳市行政聽證辦法進行,并根據居民意見決定是否予以審批。4審核。綜合執法局梳理匯總各單位審查意見,提出審核意見。5答復。綜合執法局根據審核意見,對不符合規定的臨時建筑項目,負責答復來文單位。第三十條大鵬新區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審批按照以下規定進行:建設單
30、位或個人取得臨時建筑設計方案審核手續后,臨時建筑按照大鵬新區臨時建筑管理暫行規定第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應當辦理消防審核手續的,應當在申領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依法取得消防審核手續。對符合規定的臨時建筑項目申請,由綜合執法局提交新區管委會審定。第三十一條綜合執法局對新區管委會審定通過的臨時建筑項目,發放大鵬新區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大鵬新區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對臨時建筑的使用性質、位置、建筑面積、結構形式、安全監管責任單位、期限等作出明確規定,并注明要辦理消防備案、消防驗收手續等有關內容。第三十二條建設單位或個人自大鵬新區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之日起3個月內未開工建設的,大鵬新區臨時建設
31、工程規劃許可證即自動失效;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遲開工的,須經原核發機關批準。第三十三條用于生產經營的臨時建筑需進行規劃驗收。驗收合格的,發給臨時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臨時建筑依法應當辦理消防審核的,應按照消防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取得消防審核手續;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第三十四條用于生產經營的臨時建設工程竣工后,申請人應辦理驗收合格手續。臨時建設工程規劃驗收按以下規定辦理:(一)申請材料1大鵬新區臨時建設工程規劃驗收申請表;2大鵬新區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復印件及其配套文件(經批準的總平面圖和建筑施工圖);3建設工程竣工測量報告、房屋面積查丈報告(原件);4消防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或備案文件。(二)審核內容1建筑主體竣工,并按批準的施工圖施工;2臨時建筑物建筑風格、建筑面積、建筑高度等與批準的施工圖一致;3臨時建筑物坐標、位置與批準的總平面圖一致;4大鵬新區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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