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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文檔供參考,可復制、編制,期待您的好評與關注! 1.案情被告(某市食品公司)因建造一棟大樓,其急需水泥,基建處遂向本省的青鋒水泥廠、新華水泥廠及原告建設水泥廠發出函電,函電中稱:我公司急需標號為150型號的水泥100噸,如貴廠有貨,請速來函電,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購買。三家水泥廠在收到函電以后,都先后向原告回復了函電,在函電中告知它們備有現貨,且告知了水泥的價格。而原告建設水泥廠在發出函電的同時,亦派車給被告送去了50噸水泥。在該批水泥送達被告之前,被告得知新華水泥廠所生產的水泥質量較好,且價格合理,因此,向新華水泥廠發去函電,稱:我公司愿購買貴廠100噸150型號水泥,盼速送貨,運費由我公司負擔

2、。在發出函電后第二天上午,新華水泥廠發函稱已準備發貨。下午,原告將50噸水泥送到,被告告知原告,他們已決定購買新華水泥廠的水泥,因此不能接受原告送來的水泥。原告認為,被告拒收貨物已構成違約,雙方因協商不成,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答:本案不同觀點對本案中被告是否構成違約,存在著幾種不同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被告已構成違約。因為被告向原告發出的函電中,稱我廠愿派人前往購買。實際上已表示,只要原告有貨,它就將購買,這是對原告發出的購買水泥要約。而原告發送水泥,實際上是以行為作出承諾,可見,雙方已成立買賣合同,被告拒收貨物,已構成違約。第二種觀點認為:被告并未構成違約,因為被告向原告發出的函電并非是一

3、種要約,只是要約邀請,而原告送貨,實際上是一種要約行為,據此,被告可以承諾,也可以拒絕承諾,如被告拒絕收貨,表明它不愿意承諾,這完全是合法的。第三種觀點認為:雙方已購成買賣合同關系,但由于被告在要約中明確提出將派人前往購買,因此,合同的交貨方式應是買方自提,而非買方送貨。原告未與被告協商而主動送貨,顯然是違反了合同約定的交貨方式,因此,被告有權拒絕收貨。案情2柯達公司在其網站上以100英鎊的價格出售相機,但其很快發現價格輸入錯誤,售價應為329英鎊,但就在這幾小時內網站已經接受了數千個訂購。柯達公司稱如果履行這些合同,其損失約為200萬美元。柯達公司雖曾辯稱該合同并未成立,并稱網絡貿易是法律的

4、灰色領域,但柯達公司最后還是履行了該等合同。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2)要約撤銷權是形成權,有三個重要限制。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例題單選題】甲乙雙方擬訂的借款合同約定:甲向乙借款11萬元,借款期限為1年。乙在簽字之前,要求甲為借款合同提供擔保。丙應甲要求同意擔保,并在借款合同保證人一欄簽字,保證期間為1年。甲

5、將有擔保簽字的借款合同交給乙。乙要求從11萬元中預先扣除1萬元利息交付給甲同時將借款期限和保證期間均延長為2年。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B)(2011-3-11)A.丙的保證期間為1年 B.丙無須承擔保證責任C.丙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D.丙應對10萬元本息承擔保證責任懸賞廣告案例31993年3月30日下午,朱晉華在和平電影院看電影,此時李珉與王家平(系往日同學,公安干警)在其后幾排的座位上同場觀影。散場時,朱晉華將隨身攜帶李紹華(朋友關系)委托其代辦的內裝河南洛陽機電公司價值80多萬元的汽車提貨單及附加費本等物品的公文包遺忘在座位上,李珉發現后,將公文包拾起,等候片刻后,見無人等包,就將該包帶

6、走并交王家平保管,朱晉華離場之后,發現公文包丟失,找尋之后沒有找到,便于 1993年4月4日、5日在天津今晚報、4月7日在天津日報上相繼刊登廠尋包啟事,表示“重謝”和“必有重謝”。因為尋包啟事沒有結果,李紹華自河南到天津,又以其名義于1993年4月12日在大津今晚報上刊登內容相似的尋包啟事,并將“重謝”變為“一周之內有知情送還者酬謝1.5萬元”。答:案情分析及處理結果 法院認為,本案中被告的尋包啟事性質為懸賞廣告,“酬謝1.5萬元”的表示系向社會不特定人的要約。原告完成了廣告指定的送還公文包的行為,是對廣告人的承諾。因此,原告與被告之間形成了民事法律關系,即債權債務關系。依照民法通則第57條關

7、于“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拘束力。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的規定,被告應當履行廣告中許諾的給付報酬的義務。其事后反悔、拒付酬金的行為有違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是錯誤的。后雙方自愿達成協議,由朱晉華、李紹華給付李珉人民幣8000元。案例41、某體委向某自行車廠去函,要求訂購50輛某種型號的跑車,信中要求在一個月內給予明確答復。自行車廠沒有回函,但卻于10天后向某體委發送了該型號的自行車。體委認為“明確答復”是指回函,而發送車輛不是明確答復。2、甲告知乙,因兒子考上大學,欲將其房間出租,750元/;問乙是否愿意住,乙稱自己考慮一下,甲隨即稱:可

8、以,但要在一個月內答復。一周后,乙向甲發出一份E-mail表示愿意租甲的房子,但因網絡故障,一個月后才到達甲的郵箱,甲看到后過了兩個月才告訴乙該E-mail遲到一事并稱房已租出。1、分析:如果交易慣例可以以發送車輛作出答復,或者從要約中不能看出要約禁止以行為作出承諾,則自行車廠通過發貨的方式作出承諾,應該是有效的。這種承諾就是一種以行為方式作出的承諾。2、 有效:第二十九條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案例51、陽泉市吉祥大藥房醫藥連鎖有限責任公司西河

9、藥店于2009年8月13日成立,并辦理營業執照,2011年5月開始,當事人為顧客辦理會員卡400張,會員卡第3條內容為 “本公司有權隨時更改或終止此卡的使用,吉祥大藥房(連鎖)保留對會員權益的解釋權”。2、2011年8月17日,長治市工商局城區分局在長治市城區貴人鳥體育用品店處檢查時發現,當事人使用的零售小票背面售后說明第四條有“標明處理鞋或特價鞋的不實行三包”字樣。3、 河北邯鄲陳小姐在某商場看好了一款3000多元的床上用品,工作人員表示辦理積分卡可于下月領返券。但領贈券時卻被告知床上用品不參加積分活動。陳小姐堅持維權,商場卻以“最終解釋權歸商家所有”為由拒絕陳小姐要求。4、 1、藥店在格式

10、條款中排除消費者權利5、 2、長治市城區貴人鳥體育用品店以格式合同形式免除其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保證責任6、 3、 “最終解釋權歸商家所有”違規免除責任:7、 評析“霸王條款”是消費糾紛中的熱點問題,工商總局發布的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51號令已于2010年11月13日正式實施。從此,被商家當作“免死金牌”的各種“霸王條款”將被明確認定為違法行為。辦法中規定,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下列權利: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請求支付違約金的權利;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就格式條款爭議提起訴訟的權利;消費者依法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經營者如果有上述合同違法行為

11、,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案例6 某日,大連A商貿公司致函上海B服裝公司,要求訂購1500套兒童服裝,通天,B服裝公司也給A 百貨公司發信,表示愿意提供1500套兒童服裝,款式、價格與A百貨公司提出的要求完全相符,但雙方收到信后均未給對方答案,兩個月后,上海B服裝公司將1500套兒童服裝發往大連A百貨公司,而A百貨公司從未接到B服裝公司的回復,合同尚未成立為由,拒絕接獲。為此,雙方法上糾紛。問:大連A百貨公司能否拒絕?一種觀點:交叉要約本身并不成立合同,因為雙方都是向對方發出要約,只有當對方正式表示接受時,雙方意思表示方達成一致,所以,即

12、使在交叉要約的場合,雙方也可以拒絕對方所發出的要約。另一種觀點:雙方已經表示相同的意思表示,法律可以推定雙方已經作出了承諾。一般認為,從鼓勵交易的需要出發,可以認定雙方已經達成了合意。當然,交叉要約能夠成立合同是以雙方意思表示在合同內容上完全一致且意思表示已經到達了對方為前提。本題中,只就價格、款式達成一致而沒有涉及到履行期限、地點等內容,可以認定不符合交叉要約的要件,因此合同未成立。所以大連A公司可以拒絕【案情】7“乙方(注:買方)通過貸款銀行申請人民幣N元整貸款的形式支付第二期房價款,乙方應于簽訂買賣合同后的三個工作日內備齊貸款資料辦理銀行貸款申請手續,并支付一切相關費用、申請辦理借款抵押

13、合同公證手續(若需)。如乙方之貸款申請未獲得貸款銀行審批通過或審批通過金額不足,則任何不足部分均由乙方于甲(注:賣方)、乙雙方申請該房產過戶交易前支付至房產,待雙方辦妥過戶手續后3個工作日內由某房產轉付甲方。 ”1、由于該條款對買方貸款審批沒有限定具體的時間,因此,對買方是比較有利的。買方如果因為貸款審批金額的問題,在某一家銀行無法足額審批完成,他有足夠的理由向另外的銀行申請貸款,而不需要承擔“貸款申請未獲得貸款銀行審批通過或審批通過金額不足”現金補足的問題2、同時也因為沒有約定具體的買方貸款審批的時間,買方往往以貸款處于審批中,來延緩買賣過戶交易的進行。3、又,條款沒有約定“乙方之貸款申請未

14、獲得貸款銀行審批通過或審批通過金額不足”的舉證責任,賣方無法了解買方貸款審批的進程,無法舉證證明“買方的貸款申請未獲得貸款銀行審批通過或審批通過金額不足”,要求買方現金補足,加快交易進程的合理訴求。李某與王某是中桂公司的股東,雙方于2001年10月10日召開股東會,作出股東會協議,約定李某將股權轉讓給王某,轉讓款19萬元,支付期限為2001年底,王某負責出資辦理公司的工商年檢,并清償公司債務,追收公司債權。協議最后雙方還約定:王某出資辦理公司工商年審,并支付股權轉讓款后,協議立即生效;本協議自簽字之日起開始實施,所有條款履行完畢之后協議開始生效。桂公司因未辦理年檢于2003年6月18日被吊銷營

15、業執照。李某于2004年3月8日起訴請求王某支付股權轉讓款19萬元。分析: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協議是否生效?這一問題的準確認定,將決定案件能否正確處理。對此有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為,按照協議的約定,王某出資19萬元是協議生效的要件,現其拒絕出資,導致協議未生效,中桂公司的股東仍為王某和李某,因此應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請。另一種意見認為,王某支付李某19萬元轉讓款是協議約定的主要義務,雙方將該協議的履行作為協議的生效要件,同時又約定雙方履行完所有義務后合同才生效。這一約定顛倒了協議的生效和履行的順序,解讀當事人協議中的真正意思,不難看出,協議的約定依法成立后即生效,雙方在協議中約定的“王某出資辦理公司

16、的工商年檢,并支付股東轉讓款后,協議立即生效”;還約定“本協議自簽字之日起開始實施,所有條款履行完畢之后協議開始生效”、該兩項協議約定,真正目的是為了明確雙方履行義務的先后順序,以免王某先變更股權登記手續,取得公司的經營權后拒絕支付股權轉讓款給李某。這樣理解協議的內容,就應認定王某違約,并判決王某應支付李某股權轉讓款,同時判決李某自王某付款之日起十日內協助王某辦理公司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案例8 2000年10月,養殖戶楊樹清從某縣良種場以每頭800元的價格購得8頭奶牛。同時,楊樹清又與本村村民周某達成購買飼料的口頭協議。雙方商定,楊樹清以每公斤0.2元的價格購買周某的飼料草4000公斤,次年2

17、月10日交貨付款。次年元旦,楊樹清自家存放的飼料草不慎起火燒盡,楊樹清便找到周某要求交付購買的飼料草。周某則稱他現在要牛不要錢,購買4000公斤飼料草所需的800元錢要以兩頭良種奶牛來折抵。楊樹清迫于飼料草供給的艱難,同意了周某的提議,用兩頭奶牛換取了4000公斤飼料草。但次日,楊樹清找到周某,表示愿以1500元錢再買回該兩頭奶牛,周某則予以拒絕。雙方爭執不下,楊樹清遂以周某敲詐他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返還奶牛,周某則稱“買賣既做,絕無反悔之理”。答:合同法第54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

18、況下訂立 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民通意見第70條規定:“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于危難之機,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可以認定為乘人之危。”在本案中,雙方當事人達成了購買飼料草的合同。在此之后,楊樹清由于自存的飼料草被燒掉,要求周某提前履行,這對于周某實際上并無不利之處;而且,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周某此時應該協助楊樹清渡過難關。相反,周某卻恃對方急需飼料草之際提出明顯不公平、不合理的要求,強迫對方用兩頭牛換取自己的4000公斤飼料草,楊樹清迫于情況緊急,不得已答應了對方的苛

19、求,用自己價值1600元的奶牛換取了對方價值僅800元的飼料草。根據民通意見第70條的規定,這可以認為為乘人之危。因此,雙方訂立的合同屬于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原告完全有權請求法院撤銷該合同,返還耕牛。案例9宋某與王某、李某人一起到閃某經營的梅溪快餐店就餐,宋某將自行車停放在快餐店門外。進店后,宋某對營業人員說:“車在外邊,請照看一下。”營業員當即表示同意。當宋某吃完飯出來時發現自行車丟失。宋某請求閃某賠償價值400元的自行車一輛,而閃某認為此事與自己毫無關系,拒絕賠償,雙方發生爭執。答:正確界定閃某與宋某之間的合同性質是處理雙方爭執的關鍵。宋某的真實目的是去快餐店用

20、餐,而不是去保管一輛自行車,閃某則通過向宋某提供恰當、周到的服務獲取一定的報酬。基于此,閃某與宋某之間建立的是一種消費合同關系,而不是保管合同,因此,不能適用合同法中關于保管合同的法律規定。在該消費合同中,宋某的主給付義務是向閃某支付價款,閃某的主給付義務是向宋某提供快餐及周到服務。而閃某在收款后,開具正規發票則應視為從給付義務。另外,在消費合同中經營者負有保證消費者隨身攜帶財產不受損失的附隨義務,所以閃某負有保管宋某自行車的附隨義務,雖然這種保管是無償的。在自行車非因不可抗力而丟失的情況下,不管閃某主觀是否存在過錯,均應承擔賠償宋某自行車損失的違約責任案情102007年1月27日,原告吳紅梅

21、為購買江蘇省徐州市金庭嘉園的一處商品房與被告愛東房地產有限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房屋交付的時間為同年12月31日,并對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等進行了約定。2008年1月23日,被告為原告開具了房款金額為59萬余元的購房發票。其后,被告將辦理房屋產權證件的有關資料報送徐州市房地產管理局,原告據此辦理了有關房屋所有權證。但被告至今未將辦理土地權屬登記的有關資料報送土地管理部門,致使原告一直未辦理房屋的土地使用權證。 答:在我國,房屋所有權證的重要性是人所共知的,它是房屋所有權人的所有權證明,也是國家管理部門在辦理有關手續時的確認證件。土地使用權證是指經土地使用者申請,由城市各級人民政府頒

22、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憑證,主要載明土地使用者名稱,土地坐落、用途,土地使用權面積、使用年限和四至范圍。由于我國實行的是土地公有制,購置房地產時只是取得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如果沒有土地使用權證,不僅無法進行二手房交易,而且在拆遷補償時會遭受損失,更有可能因無法了解到在土地使用權上設定的抵押而不能及時規避風險。目前,我國通用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關于產權登記的約定部分,一般規定“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一定時間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以某種方式處理”,而沒有規定土地使用權證的辦理情況,從而可能導致

23、因土地使用權未能辦理而影響房屋所有權的完整性。在我國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具有不可分割性,任一證件的缺失均導致房屋權屬的瑕疵。即使所有人已經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但由于沒有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其權益難以得到充分保護,并會影響房屋的再交易。因此,對于房屋出賣人來說,協助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是其應當履行的從給付義務。從法理上看,給付是指債之關系上特定人間得請求的特定行為,包括主給付義務與從給付義務。合同從給付義務是基于法律規定和誠實信用原則,具有補助主給付義務的功能,確保債權人的利益能夠獲得最大的滿足案例11李某于2011年5月4日在某商場購買一瓶“康師傅”牌綠茶,回家之后打開瓶蓋,發現瓶蓋上標有“再

24、來壹瓶,兌獎日期2011年9月30日止”,第二天李某攜帶中獎瓶蓋、購物小票前往商場兌獎,商場工作人員以商場無兌獎業務為由拒絕兌付。 答:對于本案中,商場有無為李某兌獎的義務,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商場與李某之間成立買賣合同關系,雙方合同已經履行完畢,商場沒有為李某兌獎的法定義務; 第二種意見認為:商場為李某兌獎應認定為買賣合同的附隨義務,商場應當為李某兌獎。 在本案中,李某與商場之間的買賣合同雖然履行完畢,但李某隨后的中獎使得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并未終結,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或交易習慣,商場均有為消費者兌獎的義務,該義務雙方之間雖然不未明確約定,但從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成立開始,這

25、種基于買賣合同派生出來的義務就已經存在。另外,商場作為商品的銷售者,與商品的生產者、經銷商之間的聯系更為緊密,而消費者作為銷售的最終環節,在與生產者、經銷商的溝通方面較商場依舊處于弱勢。 綜上所述,商場為李某兌獎應當認定為雙方之間買賣合同的附隨義務,商場應為李某兌獎。 案例12:2001年9月2日,廣東某市亞星百貨商場向江蘇某市隆興服裝有限公司訂購了一批高檔服裝,價值200萬元。雙方約定2001年10月1日前全部交貨,交貨地點為江蘇某市火車站。合同簽訂后,隆興服裝有限公司即組織生產。 2001年9月16日,亞星百貨商場遭受雷擊而發生火災,損失慘重,商場幾乎被夷為平地。商場立即電話通知隆興服裝有

26、限公司,因商場發生火災,損失嚴重資金周轉困難,要求解除合同,同時以電報告知隆興服裝有限公司解除合同。隆興服裝有限公司這時已生產了價值100萬元的服裝,害怕合同解除對自己造成損失,且合同履行之后利潤可觀,故不同意亞星商場解除合同的要求,認為合同合法有效,對方提出此要求純屬無理,置之不理,繼續組織生產這批服裝,并于2001年10月1日前將全部服裝送貨到亞星百貨商場所在地廣東某市的火車站。亞星百貨商場拒不提貨,雙方發生爭議,隆興服裝有限公司遂訴到法院,法院應如何處理此案?答:第117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

27、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第119條:“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根據前述合同法的規定,該合同于2001年9月16日依法被解除,此日之后隆興服裝有限公司繼續組織人員生產該批服裝所投入的人力、物力、財力的實際損失,以及運輸費、保管費等由隆興服裝有限公司自己承擔,亞星百貨商場不負任何賠償責任。對于此日之前,隆興服裝有限公司組織生產所投入的人力、物力、財力的實際損失,由法院根據不可抗力對亞星百貨商場造成的

28、影響,決定亞星百貨商場對隆興服裝有限公司的此部分損失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案例12:劉某2000年1月受聘擔任鹿港市新亞服裝進出口公司東南亞業務部經理,聘期三年,其掌握服裝進出口公司在東南亞市場的銷售渠道、客戶名單等重要商業信息。2003年1月,劉某三年聘期屆滿后籌措資金于當地成立辰星兒童制衣廠,其利用在新亞服裝進出口公司任職期間所掌握的東南亞服裝銷售渠道以及客戶名單等信息,使辰星兒童制衣廠的業務規模不斷擴大,而新亞服裝進出口公司則由于其主要客戶被劉某挖走,造成公司業務量日漸縮小,為此,2003年5月,新亞服裝進出口公司向法院起訴劉某,要求劉某賠償損失,而劉某則提出,其與新亞服裝進出口公司的勞動

29、合同已經終止,不再負有任何合同義務,拒絕新亞服裝進出口公司的賠償請求。答:本案中,劉某與新亞服裝進出口公司的勞動合同關系雖然已經終止,但劉某對新亞服裝進出口公司仍負有后合同義務,即到與原單位業務相競爭的單位即辰星兒童制衣廠工作后,對其所掌握的鹿港市服裝進出口公司的銷售渠道及客戶名單等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擅自泄漏、利用原單位鹿港市服裝進出口公司的技術商業秘密。本案中劉某違反此項保密義務而導致新亞服裝進出口公司遭致損害,鹿港市服裝進出口公司有權依據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要求劉某履行后合同義務并承擔相應的后合同責任停止侵害并賠償損失案例13 2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份秘密從境外買賣免稅香煙并運至國

30、內銷售的合同。甲公司依雙方約定,按期將香煙運至境內,但乙公司提走貨物后,以目前賬上無錢為由,要求暫緩支付貨款,甲公司同意。3個月后,乙公司仍未支付貨款,甲公司多次索要無果,遂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乙公司支付貨款并支付違約金。 試分析: (1)該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為什么? (2)應如何處理? 。 答:答題要點: (1)該合同屬于無效合同。 依據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屬于違反法律

31、、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故為無效合同。 (2)由于合同為無效合同,合同自始、絕對、確定、永久沒有法律拘束力,因此法院應駁回甲公司的訴訟請求。同時,甲公司和乙公司的交易損害了國家利益,法院可以采取民事制裁措施,沒收雙方用于交易的財產案例15 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加工服裝5萬套、單價100元的合同,雙方約定:(1)甲公司于2001年10月30日前向乙公司支付預付款100萬元,乙公司應在2001年12月1日前交付第一批服裝2萬套。(2)2001年12月10日前甲公司支付乙公司款項200萬元,2002年1月15日前乙公司交付第二批服裝3萬套。(3)甲公司在接到第二批服裝15日內將余款200萬元支付乙

32、公司。(4)一旦雙方出現糾紛,即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員會仲裁。案例16 2001年10月25日,甲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向乙公司支付預付款100萬元,乙公司于2001年11月20日交付了第一批服裝。2001年12月5日,乙公司突發大火,將廠房、布料和大部分設備燒毀。甲公司知道后,便停止向乙公司支付第二批款項200萬元。經乙公司交涉,甲公司同意若乙公司在2001年1月5日前恢復生產能力,雙方繼續履行合同。由于籌措資金困難,乙公司于2002年1月20日才恢復生產,請求甲公司繼續履行合同。甲公司認為,由于服裝銷售季節性很強,這時再生產服裝已錯過了銷售高峰期,很難賣掉,于是于2002年2月1日通知對方解除合同,

33、同時表示可以結清乙公司已交付服裝的款項。乙公司經多次與甲公司協商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上述事實,回答下列問題: (1)甲公司 得知乙公司發生火災時即中止履行合同是否合法? (2)乙公司于2002年1月20日恢復生產能力,而甲公司卻提出解除合同是否合法? (3)乙公司在發生合同爭議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是否合法? (4)本案應如何處理?答案 (1)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合法。 (2)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合法。 (3)乙公司起訴不合法。 (4)仲裁委員會確認甲公司解除合同行為合法。乙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經履行的部分有效并由甲公司支付欠款。解題思路 本題主要考查的是不安抗辯權制度。其中第(3)問

34、考查的是仲裁協議的效力和后果。法理詳解(1)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合法。根據合同法第68條的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行使不按抗辯權,中止合同履行: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在本題中,乙公司因突發火災導致廠房、布料和大部分機器設備被燒毀,說明乙公司有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可能,因此甲公司可以中止履行合同。(2)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合法。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本題中,由于服裝銷售季節性很強,乙公司的延遲履行致使甲公司無法

35、實現合同目的,因此甲公司可以依法提出解除合同。參見合同法 第9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撤銷權案例13: 王某為開服裝加工廠,向李某借了10萬元,購買機器設備。合同約定還款期限為2年,利息為同期銀行存款利息的2倍。2年后,王某無力還款,答應變賣家中財產還給李某。在拍賣家中財產時,正好有朋友趙某想買電視機,王某想反正拍賣后的錢要還給李某,索性送個人情,就以1000元的價格賣給他,而這臺電視機的正常市場價格為8000元。其間,王某放棄繼承權。2個月后,經核算共拍賣了6萬元。李某得知王某以較低的價格把一臺電視機賣給了趙某后,要求王某把已經賣了的電視機收回,重新拍賣。而王某和趙某均

36、不同意,于是李某訴到法院,請求法院認定王某和趙某之間買賣合同無效,并要求趙某向自己返還電視機,以沖抵債務。此時,王某的另外債權人孫某得知后,也主張用拍賣的錢款償還王某欠自己的2萬元債務。李某認為自己向王某請求償還債務為先,不同意孫某參與拍賣錢款的分配。問:(1)李某是否有權請求法院撤銷王某和趙某的買賣合同?為什么? (2)李某要求趙某向自己返還電視機的訴訟請求是否能夠得到支持?為什么?(3)李某可否主張自己請求在先而對抗孫某的債權?為什么?(4)如果李某主張撤銷王某繼承權拋棄的行為,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為什么?參考答案:1)李某有權請求法院撤銷王某和趙某的買賣合同。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債務人

37、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2)不會得到支持。撤銷權行使后,受領人負有恢復原狀的義務,應返還原物給給付人。而李某并不是買賣合同中的給付人,因此趙某僅有義務向王某返還,李某無權請求趙某向自己返還。(3)不可以。因為撤銷權行使后取得的財產為全體一般債權人的共同擔保,任何人都沒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一般債權人按比例分別受償。(4)不會得到支持。因為被撤銷的行為必須以財產為標的,而王某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為債務人的身份行為,不得作為撤銷權的標的。案例分析182010年4月7日,龔某與趙某簽訂了一份北京市房屋買賣合同意向書,合同

38、約定,龔某將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區上地某小區的一棟房產出售給趙某,轉讓總房價款為135萬元人民幣,雙方應于2010年4月15日簽訂正式的北京市存量房買賣合同,簽訂意向書當日,趙某向龔某支付訂金人民幣5萬元,若因當事人一方原因無法簽訂正式合同的,由違約一方當事人承擔相應責任。2010年4月15日,龔某因想將房屋賣給他人,而拒不與趙某簽訂正式合同,后趙某根據合同約定,將龔某起訴至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上地法庭,要求龔某按照定金罰則雙倍返還定金,其訴訟請求未被法院支持。 答:本案中,趙某的訴訟請求之所以未被法院支持,主要在于,趙某和龔某設定的“訂金”非擔保法意義上的“定金”,訂金與定金雖一字之差,但

39、二者的法律效果是有很大差別的。明確約定為“定金”的,可以適用定金罰則,能對主債權起到擔保作用,當支付定金的一方違約時,不能收回定金,當收受定金的一方違約時,應雙倍返還定金。而若明確約定為“訂金”的,則不能適用定金罰則,而且訂金本身也并非法律意義上的術語,一旦一方當事人出現違約情形的,給付訂金的一方有權收回,收受訂金的一方無需雙倍返還,不能起到對債的擔保作用。 案例191、 甲于2004年1月16日向乙借款1萬元,約定一年之后償還,利息參照同期銀行利率。一年之后,還款期限已屆,甲沒有足夠的本錢還款。甲的好朋友丙得知后,自愿代替甲償還該筆欠款,甲欣然同意,雙方簽訂協議。此時,乙已經出外打工,下落不

40、明,于是甲沒有將自己與丙之間的協議告知乙。丙于是將1萬元款項向當地公證部門提存。乙回鄉后,得知該情況,那么:(1)丙可否以債務人的身份代替甲向乙償款? (2)如果丙答應替甲還5000元,甲只將這一協議通知乙,而未取得乙同意,是否發生法律效力?(3)如果乙已同意甲丙之間的協議,那么丙的提存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4)乙最晚應于何時領取該筆錢,提存利息歸屬如何?(5)如果,乙尚欠丙8000元,丙能否主張抵銷,主張抵銷應具備什么條件? 答案:(1)丙不能以債務人的身份代替甲向乙償款。丙代替甲償還甲的1萬元債務,屬于債務的承擔。根據合同法第84條的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

41、當經債權人同意。甲將自己的還款義務全部轉移給丙,應該得到乙的同意方有效,現在由于甲沒有將協議通知給乙,因而債務的移轉無效,丙不能成為債關系的新債務人。(2)發生法律效力。丙在這種情況下處于并存的債務人的地位,丙加入債的關系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原債務人甲不脫離債務關系,仍為債務人。在并存的債務承擔中,由于原債務人沒有脫離債的關系,對債權人的利益不會發生影響,因而,無須經過債權人乙的同意,只要債務人甲或者第三人丙通知乙,即可發生法律效力。(3)丙的提存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由于乙已經同意了甲丙之間的協議,因而丙已經取代了甲,成為了債的關系中的新債務人。在債務關系已屆清償期時,債權人下落不明,債務人可

42、以向提存機關提存標的物。(4)乙最晚應于2010年1月16日領取該筆錢。根據合同法,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在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債務人于2005年1月16日,履行期限屆滿向提存機關提存,債權人乙必須在提存之日起5年內領取標的物。提存利息歸乙所有。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提存物的所有權如同債務人給付后一樣移轉于債權人,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也一并移轉于債權人,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利息屬于法定孳息的范疇,因此應該歸債權人乙所有。(5)丙可以主張抵銷。丙和乙之間債務抵銷,符合我國合同法關于抵銷的規定,具備如下條件:a.雙方之間互負債權債務。b.雙

43、方互負債權債務,其標的物必須是種類、品質相同。c.必須是債權債務已屆清償期。d.必須是依債的性質可以抵銷的債務。案例16.甲從乙處借了5萬元錢。甲的老友丙表示愿意替甲償還債務,并與甲簽訂了債務承擔協議。但是沒有征得乙的同意。那么:(1)債務承擔協議有效嗎?(2)如果乙表示同意,但丙沒有實際替甲還款,那么乙應向誰主張責任? 答:(1)該債務承擔協議無效。因為債務人與第三人簽訂債務承擔合同的,須債權人的同意才有效。我國合同法第84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本題中,甲丙簽訂的債務承擔協議沒有得到乙的同意,因此無效。(2)應當由丙承擔責任。乙同意債務承

44、擔協議后,丙成為債務關系中的新債務人,原債務人甲退出債權債務關系,不再是債的當事人,因此無須再對原債務承擔責任。丙作為新債務人,在沒有履行債務的情況下,應當承擔責任。案例18: 某出版社發行新版金庸全集,甲購得一套。乙在甲處看到此書,感覺不錯,但若自己前去購買,又嫌麻煩,便與甲協商轉讓事宜。2007年4月1日,甲、乙簽訂合同,約定乙支付甲600元,而甲須于2007年4月6日前,交于乙一套金庸全集,除此之外無特別約定。當時乙便將600元交給了甲,甲便打算到時將其所購買的金庸全集交給乙即可。2007年4月2日,甲家因遭雷擊引發火災,致使置于書架之上的金庸全集被火燒毀。請回答下列問題:1)金庸全集被

45、火燒毀之后,甲、乙之間的合同效力如何?為什么?2)金庸全集被火燒毀之后,甲或乙能否單方解除合同?為什么?3)如果甲與乙當初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甲應將其所購買的那一套金庸全集交付給乙,那么在金庸全集被火燒毀之后,甲或乙能否單方解除合同?為什么?答案:(1)甲、乙之間的合同繼續有效。因為金庸全集是種類物,不會因為被燒毀而造成甲、乙間的合同無法履行,不會影響合同的效力。(2)不可以。因為金庸全集是種類物,甲購買的那一套金庸全集被燒毀不會造成甲不能履行合同,不會導致合同目的落空,不會產生當事人的法定合同解除權,甲或乙自然不能單方行使解除權來解除合同。 (3)可以。因為基于甲、乙的約定,合同的標的物非為種

46、類物而是特定物。因為不可抗力的發生致使特定物滅失,從而導致甲不能履行合同,向乙交付金庸全集,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落空。雙方當事人均享有法定解除權,均可單方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案例19:江蘇省常熟市尚湖公園游覽區隸屬于常熟市山湖風景開發總公司,公園內禁止機動車輛出入游覽區。陸永明是個體木工,自2001年3月起為公園內照山樓工程進行裝修,公園規定陸永明等裝修工由公園西門口進出,不許經游覽區,但陸永明經常騎摩托車從公園南門口進入,經游覽區至照山樓,公園管理人員對此從未予以制止。5月8日下午,張悅平與父親張繼光及親戚等6人在尚湖公園游覽區處購買門票5張,因張悅平是幼兒,門票免費。張悅平等人從尚湖公園

47、南門口入公園內游玩時,張悅平被途經游覽區到照山樓的陸永明駕駛的摩托車撞傷。張悅平至醫院治療,前后共用去醫療費近4000元。8月,張悅平向常熟市人民法院起訴常熟市山湖風景開發總公司和陸永明,要求兩被告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答: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等購票到被告的公園內游玩,原、被告之間即建立了旅游服務合同關系,被告負有為游客提供安全設施、場所之義務,被告雖明令禁止機動車輛駛入游覽區,但被告未能完全履行此規定,致陸永明駕駛摩托車進入游覽區撞傷原告,由此造成原告損失,被告應當向原告承擔違約責任。原告所提損失應為因被告違約而產生的實際損失進行計算。被告與陸永明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雙方的約定解決。

48、法院遂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判決:被告常熟市山湖風景開發總公司賠償原告各項損失費用6387元。案例20田某與趙某簽訂60萬元標的額的鋼材買賣合同,約定遲延履行違約金為總價款的30。后因買受人趙某遲延履行60萬元付款義務,逾期12天,田某訴至法院,要求趙某按照雙方的約定支付違約金18萬元。田某認為其逾期付款僅僅只有12天,就要承擔18萬元違約金顯失公平,雙方先前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法院依法予以調整。答: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這表明違約金的數額以損失為參照,調整違約金數額的目的是使之與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基本相當或者大致平衡,因而違約金具有補償性,目的是為了彌補受害方的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同樣也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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