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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26號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02次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 王勇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簡稱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規范境外企業經營行為,維護境外國有資產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
2、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央企業及其各級獨資、控股子企業(以下簡稱各級子企業)在境外以各種形式出資所形成的國有權益的監督管理。本辦法所稱境外企業,是指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在我國境外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依據當地法律出資設立的獨資及控股企業。第三條國資委依法對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一)制定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制度,并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二)組織開展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資產統計、清產核資、資產評估和績效評價等基礎管理工作;(三)督促、指導中央企業建立健全境外國有資產經營責任體系,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四)依法監督管理中央企業
3、境外投資、境外國有資產經營管理重大事項,組織協調處理境外企業重大突發事件;(五)按照中央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組織開展境外企業重大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工作;(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賦予的其他職責。第四條中央企業依法對所屬境外企業國有資產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一)依法審核決定境外企業重大事項,組織開展境外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工作;(二)建立健全境外企業監管的規章制度及內部控制和風險防范機制;(三)建立健全境外國有資產經營責任體系,對境外企業經營行為進行評價和監督,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四)按照中央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規定,負責或者配合國資委開展所屬境外企
4、業重大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工作;(五)協調處理所屬境外企業突發事件;(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賦予的其他職責。第五條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依法對境外企業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依法制定或者參與制定其出資的境外企業章程。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應當依法參與其出資的境外參股、聯營、合作企業重大事項管理。第二章境外出資管理第六條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境外出資管理制度,對境外出資實行集中管理,統一規劃。第七條境外出資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和所在國(地區)法律,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產業政策,符合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方向,符合中
5、央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中央企業及其重要子企業收購、兼并境外上市公司以及重大境外出資行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國資委備案或者核準。第八條境外出資應當進行可行性研究和盡職調查,評估企業財務承受能力和經營管理能力,防范經營、管理、資金、法律等風險。境外出資原則上不得設立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第九條以非貨幣資產向境外出資的,應當依法進行資產評估并按照有關規定備案或者核準。第十條境外出資形成的產權應當由中央企業或者其各級子企業持有。根據境外相關法律規定須以個人名義持有的,應當統一由中央企業依據有關規定決定或者批準,依法辦理委托出資、代持等保全國有資產的法律手續,并以書面形式報告國資委。第十一條中央企業應當
6、建立健全離岸公司管理制度,規范離岸公司設立程序,加強離岸公司資金管理。新設離岸公司的,應當由中央企業決定或者批準并以書面形式報告國資委。已無存續必要的離岸公司,應當依法予以注銷。第十二條中央企業應當將境外企業納入本企業全面預算管理體系,明確境外企業年度預算目標,加強對境外企業重大經營事項的預算控制,及時掌握境外企業預算執行情況。第十三條中央企業應當將境外資金納入本企業統一的資金管理體系,明確界定境外資金調度與使用的權限與責任,加強日常監控。具備條件的中央企業應當對境外資金實施集中管理和調度。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境外大額資金調度管控制度,對境外臨時資金集中賬戶的資金運作實施嚴格審批和監督檢查,定期向
7、國資委報告境外大額資金的管理和運作情況。第十四條中央企業應當加強境外金融衍生業務的統一管理,明確決策程序、授權權限和操作流程,規定年度交易量、交易權限和交易流程等重要事項,并按照相關規定報國資委備案或者核準。從事境外期貨、期權、遠期、掉期等金融衍生業務應當嚴守套期保值原則,完善風險管理規定,禁止投機行為。第十五條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外派人員管理制度,明確崗位職責、工作紀律、工資薪酬等規定,建立外派境外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定期述職和履職評估制度。中央企業應當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統籌境內外薪酬管理制度。不具備屬地化管理條件的,中央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結合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統一的外派人員薪酬管
8、理辦法,報國資委備案。第三章境外企業管理第十六條中央企業是所屬境外企業監督管理的責任主體。境外企業應當定期向中央企業報告境外國有資產總量、結構、變動、收益等匯總分析情況。第十七條境外企業應當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資產分類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機制,定期開展資產清查,加強風險管理,對其運營管理的國有資產承擔保值增值責任。第十八條境外企業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境外國有產權管理制度,明確負責機構和工作責任,切實加強境外國有產權管理。第十九條境外企業應當加強投資管理,嚴格按照中央企業內部管理制度辦理相關手續。第二十條境外企業應當加強預算管理,嚴格執行經股東(大)會、董事會或章程規定的相關權力機構審議
9、通過的年度預算方案,加強成本費用管理,嚴格控制預算外支出。第二十一條境外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嚴格執行重大決策、合同的審核與管理程序。第二十二條境外企業應當遵循中央企業確定的融資權限。非金融類境外企業不得為其所屬中央企業系統之外的企業或個人進行任何形式的融資、拆借資金或者提供擔保。第二十三條境外企業應當加強資金管理,明確資金使用管理權限,嚴格執行企業主要負責人與財務負責人聯簽制度,大額資金支出和調度應當符合中央企業規定的審批程序和權限。境外企業應當選擇信譽良好并具有相應資質的銀行作為開戶行,不得以個人名義開設賬戶,但所在國(地區)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境外企業賬戶不得轉借個人或者其他
10、機構使用。第二十四條境外企業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和企業章程,在符合所在國(地區)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及時、足額向出資人分配利潤。第二十五條境外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會計核算制度,會計賬簿及財務報告應當真實、完整、及時地反映企業經營成果、財務狀況和資金收支情況。第二十六條境外企業應當通過法定程序聘請具有資質的外部審計機構對年度財務報告進行審計。暫不具備條件的,由中央企業內部審計機構進行審計。第四章境外企業重大事項管理第二十七條中央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境外企業重大事項管理制度和報告制度,加強對境外企業重大事項的管理。第二十八條中央企業應當明確境外出資企業股東代表的選任條件、
11、職責權限、報告程序和考核獎懲辦法,委派股東代表參加境外企業的股東(大)會會議。股東代表應當按照委派企業的指示提出議案、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并將其履行職責的情況和結果及時報告委派企業。第二十九條境外企業有下列重大事項之一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報中央企業核準:(一)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請破產或者變更企業組織形式;(二)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三)發行公司債券或者股票等融資活動;(四)收購、股權投資、理財業務以及開展金融衍生業務;(五)對外擔保、對外捐贈事項;(六)重要資產處置、產權轉讓;(七)開立、變更、撤并銀行賬戶;(八)企業章程規定
12、的其他事項。第三十條境外企業轉讓國有資產,導致中央企業重要子企業由國有獨資轉為絕對控股、絕對控股轉為相對控股或者失去控股地位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國資委審核同意。第三十一條境外企業發生以下有重大影響的突發事件,應當立即報告中央企業;影響特別重大的,應當通過中央企業在24小時內向國資委報告。(一)銀行賬戶或者境外款項被凍結;(二)開戶銀行或者存款所在的金融機構破產;(三)重大資產損失;(四)發生戰爭、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群體性事件,以及危及人身或者財產安全的重大突發事件;(五)受到所在國(地區)監管部門處罰產生重大不良影響;(六)其他有重大影響的事件。第五章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第三十二條國資委應當將境
13、外企業納入中央企業業績考核和績效評價范圍,定期組織開展境外企業抽查審計,綜合評判中央企業經營成果。第三十三條中央企業應當定期對境外企業經營管理、內部控制、會計信息以及國有資產運營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境外企業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信息報告制度,按照規定向國資委報告有關境外企業財產狀況、生產經營狀況和境外國有資產總量、結構、變動、收益等情況。第三十四條中央企業應當加強對境外企業中方負責人的考核評價,開展任期及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重要境外企業中方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應當報國資委備案。第三十五條國家出資企業監事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對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進行監督檢查,根據需要組織開展專項檢查。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三十六條境外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央企業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一)違規為其所屬中央企業系統之外的企業或者個人進行融資或者提供擔保,出借銀行賬戶;(二)越權或者未按規定程序進行投資、調度和使用資金、處置資產;(三)內部控制和風險防范存在嚴重缺陷;(四)會計信息不真實,存有賬外業務和賬外資產;(五)通過不正當交易轉移利潤;(六)挪用或者截留應繳收益;(七)未按本規定及時報告重大事項。第三十七條中央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國資委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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