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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海委審批權限范圍內涉河建設項目技術審查規定(試行)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海委審批權限范圍內涉河建設項目管理,進一步規范涉河建設項目技術審查工作,保障河道防洪安全與建設項目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等法律法規及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防洪評價報告編制導則(試行),制定本規定。本規定所稱涉河建設項目包括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以及洪泛區、蓄滯洪區內的非防洪建設項目。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水利部關于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權限的通知(水管19
2、971997128號)、海河獨流減河永定新河河口管理辦法(水利部令第37號)、授權海委審批的涉河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第二章 一般規定第三條 建設項目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符合海河流域綜合規劃和專業規劃、專項規劃,符合有關水利規程、規范和技術標準,符合有關設計報告的審查意見及批復文件要求。 除執行本規定外,建設項目還應符合國家其他行業有關技術規程、規范和技術標準。 第四條 建設項目不得降低河道(蓄滯洪區)行洪和調蓄能力,不得影響河勢穩定、水工程及水環境安全,不得改變水域、灘地使用性質,不得影響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權益。第五條 大、中型建設項目或小型但影響較大的建設項目防洪(或
3、洪水影響)評價報告(以下簡稱評價報告)的編制工作須由具備水利行業工程設計、工程咨詢甲級資質的單位承擔;小型建設項目評價報告的編制工作須由具備水利行業工程設計、工程咨詢乙級以上(含乙級)資質單位承擔。第六條 在由國家防總調度的小清河分洪區、永定河泛區、東淀、文安洼、賈口洼、恩縣洼等蓄滯洪區內和岳城、潘家口、大黑汀水庫管理和保護范圍內興建大中型建設項目,對于未來河道沖淤演變預測、重要技術指標(參數)的確定,應通過物理模型試驗或數學模型計算與原型資料分析相結合的方法取得。采用的模型試驗方法應符合河工模型試驗規程(SL99-2012)等相關要求。第七條 建設項目的建設方案應包含防治與補救措施。評價報告
4、須對防洪工程的影響提出明確的影響內容和范圍,并對工程量進行初步估算。防治與補救措施須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實施、同步驗收,所需建設費用納入建設項目總體工程投資。第三章 跨河建設項目第八條 建設項目如跨河橋梁、纜線等應采用全橋方式跨越河道,其他類型跨河建設項目亦應符合本規定要求。第九條 新建橋梁選擇橋位須滿足以下要求。:1.(一)選擇河道順直穩定、河床地質良好的河段,不宜選擇在河汊、古河道、急彎、匯合口等河段。2.(二)避開規劃保留區。3.(三)避開水工程設施、飲用水源取水口、河道險工險段、水文觀測斷面、防汛設施等。第十條 橋梁建設方案應滿足以下要求:(一)1.橋跨總體布置。在山區河道上修建的
5、建設項目跨徑應不小于30米,平原區河道建設項目跨徑應適當加大。橋梁應采用一跨跨越河道主槽的方式。2.(二)橋梁與河道交角。橋梁跨越河道應使橋梁軸線與中高水流方向垂直,偏差不超過5°或采用一跨跨越河道的方式。3.(三)梁底高程。橋梁梁底高程應高于已批準的設計防洪(潮)水位,并滿足防洪超高要求。跨堤處梁底高程應高于現狀或規劃堤頂高程。有通航要求的河道,通航凈空應符合通航標準要求。4.(四)橋墩布設。橋墩不應布置在堤身設計斷面以內;不宜布置在河道主槽內。當確需布置在堤身背水坡時,必須進行專題論證,滿足堤身抗滑和滲流穩定的要求。同組橋墩中心線(非圓形支墩的橋墩軸線)應為順水流方向布置。橋梁樁
6、基承臺(或系梁)頂高程應分別在河道主槽和灘地最大沖刷線0.5米以下。沖刷線計算結果選取以河道防洪標準下現狀河床底高程與規劃河床底高程數據低值者為準。5.(五)橋梁與堤防交叉方式。橋梁跨越堤防宜采取立交方式,確需平交的不應降低堤頂高程,不應削弱堤身設計斷面并應對兩者連接處進行專題論證。采取立交方式跨越堤防的,跨堤建筑物與堤頂之間的凈空高度應滿足4.5米堤防交通、防汛搶險、管理維修等方面的要求。采取平交方式跨越堤防的,橋梁兩端與堤頂道路銜接段應按不低于公路標準與堤防平順連接,即橋梁兩側應至少設置50米水平連接段,通過縱向坡度不大于5%的坡道與堤防連接,并采取措施滿足防汛搶險通道暢通的要求。6.(六
7、)同一河道橋梁間距。同一河道橋梁間距應不小于橋梁壅水長度的1.5倍。對于確需減小橋梁間距的,相鄰橋梁應對孔布置且須經充分論證,并采取有效的防治與補救措施。第十一條 橋面集中排水應避開堤身(河道岸坡),以免雨水排放造成堤身(河道岸坡)沖刷,影響堤防安全。第十二條 橋梁附屬設施不得布置在河道內。第十三條 跨河建設項目阻水比、壅水等控制參數。(一)1.橋墩阻水比。新建、改建、擴建橋梁時橋墩阻水比應不大于5%。擴建橋梁的橋墩阻水比應不大于原橋墩阻水比。2.(二)壅水高度及范圍。壅水計算可采用規范推薦的經驗公式進行計算;對于相鄰跨河建筑物可能產生聯合阻水的,需進行聯合壅水分析計算;壅水高度和壅水范圍對河
8、段的防洪影響較大的需進行數學模型計算或物理模型試驗。跨越1、2級堤防的,最大壅水高度控制在5厘米以內;跨越3級及以下堤防的,最大壅水高度控制在7厘米以內;無堤防河段控制在10厘米以內。壅水長度的確定以對建設項目附近水利工程的功能無影響為控制。3.(三)流態和流速變化。建橋后洪水下泄時不能頂沖堤防,堤腳前沿流速增幅應不大于5%。第十四條 防治與補救措施應根據河道規劃及防洪評價種計算結果確定,主要包括行洪斷面補償、堤防加高加固、河道岸坡及堤防迎水坡護砌等內容。第十五條 新建浮橋選擇橋位需滿足以下要求。(一1.)浮橋建設和運用不得縮窄河道,浮橋兩端不得設置固定的硬結構橋頭建筑物。2.(二)申報浮橋建
9、設的技術文件應明確指出,在河道進行防洪運用時浮橋應及時調整兩端位置,不得造成不利影響。3.(三)浮橋在灘區內的路面不得高于現狀灘面0.3米,河道治導線范圍內路面高程不應高于現狀灘面高程,上堤引道與堤防軸線的夾角應小于40°。第四章 穿河(穿堤)建設項目第十六條 與堤防交叉的各類建筑物宜選用跨越的型式。確需采用穿越方式的如穿河管道、涵洞、倒虹吸等建設項目應符合本規定要求。第十七條 穿河(穿堤)建設項目宜采用水平定向鉆施工方式。涵洞、倒虹吸等采用開挖回填施工方式的建設項目應按河道設計標準恢復堤防及河道斷面并對新老堤的結合部位進行專門設計。建設項目穿越游蕩性河道不宜采用開挖回填方式。穿堤建
10、設項目不宜采用頂管法施工方式,確需采用頂管法施工時,應選擇土質堅實的堤段進行,沿管壁不得超挖,其接觸面應進行充填灌漿處理。采用盾構穿越和頂管穿越施工方式的建設項目,須對工作豎井采取封堵等處理措施。第十八條 穿河(穿堤)建設項目應選擇水流流態平順、岸坡穩定、不影響行洪安全的堤段。建設項目穿越河道應與水流方向垂直,盡量縮短穿越長度,確需調整角度的交角不宜小于60°。第十九條 穿河(穿堤)建設項目埋深等控制參數。1.(一)埋深。建設項目穿越河道主槽及灘地段管頂埋深應在最低沖刷線2米以下;穿越堤防及堤身外管理范圍段管頂埋深應在堤基線6米以下。建設項目穿越游蕩性河道應按深泓線擺動范圍確定主槽寬
11、度。鎮墩等穩管設施頂高程應低于最大沖刷線0.5米以下。沖刷線計算結果選取以河道防洪標準下現狀河床底高程與規劃河床底高程數據低值者為基準。2.(二)出、入土點。建設項目采用水平定向鉆施工方式的,定向鉆出、入土點距離1級堤防外堤腳應不小于120 米,距離2、3級堤防外堤腳應不小于100米,并采取必要的支護和防滲固流措施。3.(三)工作井布置。建設項目工作井宜布置在河道管理范圍以外。不能滿足要求的,距離規劃堤腳線應不小于50米且頂高程高于設計洪水位0.5米。第二十條 建設項目需穿越堤身的,須符合堤防工程設計規范(GB 50286-98)、堤防工程施工規范(SL260-98)、堤防工程管理設計規范(S
12、L171-96)等規程規范要求,不得危及堤防安全,并采取有效防護措施,確保建設項目自身安全。第五章 臨河建設項目第二十一條 嚴格控制在河道、入海河口內建設碼頭等設施。第二十二條 臨河建筑物前沿線不能超越河道、河口治導線,與水流夾角應不大于5° o,阻水比應不大于3%,結構應采用高樁結構。低水碼頭前沿頂高程應不高于現狀河灘地面50厘米;高水碼頭梁底高程應高于設計洪水位。與堤防交叉時,宜采用跨堤型方式布置。第二十三條 臨河景觀工程、生態修復類建設項目不得縮窄行洪斷面。確需進行地形整理的,河道內高度控制應不大于0.5米,且須進行充分論證。此類工程禁止在行洪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河道分洪口門附近嚴禁設置阻水設施及障礙物。 第六章 蓄滯洪區內建設項目第二十四條 在蓄滯洪區內建設的各類 建設項目應當符合蓄滯洪區安全與建設指導綱要、海河流域蓄滯洪區建設與管理規劃等有關要求。在指定的分洪口門1公里以內和洪水主流區域內,嚴禁設置有礙行洪的各種建筑物。蓄滯洪區內的各類建設項目,必須符合防洪的要求,且不得布置在行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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