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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江蘇省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異議處理暫行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以下簡稱抽檢)異議處理工作,提高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監管部門)異議處理效率,保護食品生產經營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和其他法律、規章,以及關于進一步規范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復檢和異議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被抽檢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對組織或實施抽檢的本省各級監管部門(以下簡稱抽檢部門)提出的抽樣過程、檢驗結論和樣品真實性異議處理工作,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異議處理是指監管部門對抽檢異議的申請受理、材料審查、調查取證、組織復檢、作出認定等行為。第四條 受理異

2、議申請的監管部門(以下簡稱受理部門)采取審核或復檢的方式對抽檢異議作出結論。第五條 異議處理遵循合法、規范、科學、高效的原則。第二章 一般規定第六條 抽檢部門負責本級抽檢的異議處理工作。抽檢部門的上一級監管部門也可以受理被抽檢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提出的復檢申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組織或實施的抽檢,其異議處理由省級監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被抽檢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和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住所地的監管部門負責異議有關事項的現場調查取證工作。調查取證情況應當及時向受理部門通報。第七條 被抽檢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對抽樣過程有異議的,應當在抽樣完成后7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異議申請;其他異議應當自收到檢驗報告之日起

3、7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異議申請。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第八條 提出異議審核申請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 異議處理申請書;(二)與異議內容相關的證明材料;(三)受理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九條 提出復檢申請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以下與提出異議審核申請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并稱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 復檢申請書;(二)受理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請人向抽檢部門的上一級監管部門提出復檢申請時,還應補充提交下列材料:(一)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二)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報告;(三)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第十條 申請異議人員非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本人的,申請人還應當

4、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第十一條 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受理部門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應當在受理部門提出的期限內補正,補正期限不超過7個工作日。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的,不予受理。第十二條 受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書,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第十三條 受理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異議審核申請材料,以及監管部門對異議相關事項的現場調查取證材料進行審核,作出審核結論。必要時,可以組織專家技術評審、論證或提請上級監管部門指導。第十四條 受理部門應當自出具受理通知書之日起,在下列期限內作出異議審核結論

5、。情況復雜的,在期限屆滿前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1) 樣品真實性或抽樣過程有異議的,20個工作日;(2) 檢驗結論有異議的,30個工作日內。下列時間不計算在異議審核期限內:(一)受理部門異議審核過程中因技術評審或者論證所需時間;(二)其他監管部門協助調查所需時間。第十五條 受理部門應當及時將異議受理情況及異議審核結論通報被抽檢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住所地監管部門,申請人住所地的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將異議審核結論送達申請人。第十六條 復檢結論合格或異議審核結論為不予采信初檢結論,且未發現其他違法行為的,被抽檢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住所地的監管部門應當終止對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調查處理;維持初檢

6、結論或發現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繼續調查處理。第十七條 被抽檢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在異議結論作出前,不得停止封存庫存不合格食品,暫停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合格食品,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控制食品安全風險措施的義務履行。第十八條 申請人在異議審核結論作出或復檢機構開始復檢樣品前自愿撤回異議申請的,經受理部門同意,可以撤回。申請人撤回異議申請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異議申請。但是,申請人能夠證明撤回異議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第十九條 異議處理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食品安全行政處罰的從重情節:(一)被抽檢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在異議申請、調查中提供虛假證據材料的;(二)調查證據證明不合格食品來源為

7、提出樣品真實性異議的標稱的食品生產者生產的;(三)被抽檢的食品經營者未履行食品進貨驗收、索證索票義務,導致提出樣品真實性異議的不合格食品無法追溯來源確認食品生產者的。第二十條 異議調查中,發現抽樣、檢驗機構存在下列情形的,監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予以改正。逾期不予改正的,暫停直至取消其承擔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的資格:(一)存在檢驗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檢驗質量問題的;(二)抽樣程序存在過失甚至違法的。抽檢機構在異議調查中提供虛假證據材料的,監管部門應當在五年內不得委托其承擔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第三章 抽樣過程異議處理第二十一條 抽樣過程異議包括下列情形:(一)抽樣機構對樣品貯存或運輸條件是否符合相

8、關要求;(二)樣品是否屬于待銷售或待使用產品;(三)抽樣文書是否出示不全或記錄有誤;(四)抽樣過程是否有其他不符合規定的行為。第二十二條 調查審核中發現存在下列情形的,受理部門應當不予采信初檢結論:(一)樣品屬于待銷售或待使用性質未經被抽檢食品生產經營者在抽樣文書中確認,且監管部門在調查中也未發現產品銷售或使用證據的;(二)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方法和程序抽樣導致樣品代表性不足的;(三)抽樣文書記錄存在被抽樣單位名稱、生產企業名稱等關鍵信息錯誤且通過核查無法確認實際情況的;(四)抽樣機構未履行妥善保存樣品義務導致樣品檢驗結論改變的。第二十三條 抽樣過程異議存在下列情形的,受理部門應當維持初檢結論:(

9、一)調查表明抽樣程序符合國家規定的;(二)抽樣程序有瑕疵,但不會導致檢驗結論改變的。第四章 檢驗結論異議處理第二十四條 檢驗結論異議包括下列類型:(一)檢驗結果;(二)檢測方法;(三)判定依據;(四)檢驗報告規范性;(五)檢驗過程中其他不符合規定的情形。第二十五條 檢驗結果異議,采取復檢方式進行復核。復檢機構出具的復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第二十六條 被抽檢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作為申請人依法提出復檢申請。申請人涉及多方的,應當經協商一致后,由其中一方提出。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復檢:(一)檢驗結果為微生物指標不合格的;(二)復檢備份樣品超過保質期的;(三)逾期提出復檢申請的;(四)案

10、件稽查、應急處置、事故調查抽樣的數量無法滿足復檢要求的;(五)其他原因導致備份樣品無法實現復檢目的;(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不予復檢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八條 受理部門認為可以復檢的,應當自出具受理通知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在公布的復檢機構名錄中,隨機確定復檢機構進行復檢。因客觀原因7個工作日不能確定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應當將延長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請人。復檢機構與初檢機構不得為同一機構。確定復檢機構后,受理部門應當及時告知初檢機構和申請人。第二十九條 復檢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復檢任務,確實無法承擔復檢任務的,應當于2個工作日內向受理部門作出書面說明。無正當理由,一年內2次拒絕承擔復檢任務的,監

11、管部門可以停止其承擔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并向復檢機構管理部門提出撤銷其復檢機構資質的建議。第三十條 初檢機構應當自復檢機構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備份樣品移交至復檢機構。受理部門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第三十一條 初檢機構應當保證備份樣品運輸過程符合相關標準或樣品標示的貯存條件和備份樣品的在途安全。第三十二條 復檢機構接到備份樣品后,應當對備份樣品的下列內容進行確認,并以照片、錄像的形式留存,做好樣品接收記錄:(一) 是否與抽樣文書記錄信息一致;(二) 包裝是否完好;(三) 封條是否完整,防拆封措施是否完備;(四) 樣品狀態是否符合檢驗要求。在約定時間內,申請人未到現場確認備份樣品的,視為

12、對備份樣品無異議。第三十三條 備份樣品封條、包裝破壞,或存在其他對結果判定產生影響的情形,復檢機構應當及時書面報告受理部門。第三十四條 復檢應當采用與初檢一致的檢驗方法。初檢方法在實施復檢時已廢止的,由受理部門指定現行有效的檢驗方法進行檢驗。第三十五條 初檢機構可以派員赴復檢機構觀察復檢實施過程,復檢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初檢機構不得干擾復檢工作。第三十六條 復檢機構應當在收到備份樣品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受理部門提交復檢結論。受理部門與復檢機構對期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受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檢結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復檢結論通報不合格食品生產經營者住所地監管部門。申請人住所地監管部門應當自收

13、到復檢結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復檢結論送達申請人。第三十七條 申請人應當在接到復檢繳費通知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先行向復檢機構繳納復檢費用,逾期不繳納的,視為放棄復檢。第三十八條 復檢結論與初檢結論一致的,復檢費用由申請人承擔;復檢結論與初檢結論不一致的,復檢費用由抽檢部門承擔,復檢機構應當自做出復檢結論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退回申請人繳納的復檢費用。第三十九條 申請人提出檢驗方法異議的,應當同時提交采用初檢檢驗方法可能導致檢驗結論誤判的證據。受理部門應當組織專家論證。論證結果認為申請人反映情況屬實的,應當不予采信初檢結論;認為證據不足的,應當維持初檢結論。第四十條 判定依據異議根據相關食品安全

14、國家標準的食品品種分類,以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頒布的食品生產許可分類目錄,依據下列標準序列適用判定:(一)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二)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三) 行業標準或其他推薦性標準;(四) 企業標準。前款第一、二項標準的效力大于第三、四項標準的效力,第三、四項標準的內容,不得與第一、二項標準相抵觸。樣品標簽標注執行嚴于第一、二項標準內容的第三、四項標準,且不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情形,適用標簽標注的標準判定。第四十一條 調查審核中發現存在下列情形的,受理部門應當不予采信初檢結論:(一)未按照國家規定或者樣品標簽標注的最大保存期限的保存條件保存備份樣品,造成備份樣品超過保質期或者滅失從而

15、無法復檢樣品的;(二)抽檢文書填寫的內容與樣品標簽不完全一致,且抽樣現場照片、檢驗原始記錄、備份樣品信息等抽檢證據材料不能證明檢驗樣品是被抽樣樣品的;(三)檢測數據計算錯誤導致改變檢驗結論的;(四)抽檢機構非法更換樣品、偽造檢驗數據或者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第四十二條 檢驗報告存在書寫錯誤或其他瑕疵,但不會導致樣品混淆或改變檢驗結論的,應當維持初檢結論。必要時,檢驗機構可以書面更正。第五章 樣品真實性異議處理第四十三條 標稱的食品生產者提出樣品真實性異議的,應當提交證明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被抽檢食品生產經營者住所地監管部門應當及時開展下列調查,并將調查情況或調查意見向受理部門反饋:(一)被抽檢食品經營者住所地監管部門調查不合格食品的來源,追溯不合格食品實際生產者;(二)標稱的食品生產者住所地監管部門調取分析企業的自證材料,開展現場調查核實相關情況。第四十四條 受理部門應當根據被抽檢食品生產經營者住所地監管部門的調查情況和調查意見做出異議審核結論。第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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