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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一條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
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
3、休假工資報酬。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第七條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八條職工
4、與單位因年休假發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第九條國務院人事部門、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分別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第十條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 解讀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就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答記者問2007年12月14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國務院令公布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針對職工帶薪年休假這一廣大職工非常關心的問題,記者近日采訪了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問:條例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采訪實行職工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制度,是世界各國勞動制度的普遍做法。黨和國家高度
5、重視我國的年休假制度建設。1991年6月,中共中央、國務院下發了關于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規定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企事業單位,在確保完成工作、生產任務,不另增加編制和定員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職工的年休假,職工年休假的天數要根據各類人員的資歷、崗位等不同情況有所區別,最多不得超過兩周。全國人大常委會1994年7月制定的勞動法和2005年4月制定的公務員法,都對職工休假事項作了原則規定,職工的休息權利已經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同時,從近年來的實踐看,也還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目前已經實行年休假制度的僅是機關、事業單位和一部分團體、企業,還有相當一部分企業、團體以及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沒有實行年休假;在
6、已經實行年休假制度的單位,由于工作繁忙等原因,許多職工實際上多年享受不到年休假待遇;職工因單位工作需要未能享受年休假的,也沒有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廣大職工和社會各界普遍呼吁盡快健全我國的職工年休假制度。2007年8月,法制辦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約請有關部門共同研究,起草了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草案),通過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將草案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廣泛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從反饋的意見看,各地、各部門和社會各界普遍認為,黨的十七大閉幕不久國務院就著手健全年休假制度,并公開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這是國務院認真踐行科學發展觀、高度關注民生、科學民主決策的又一重要舉措。各方面
7、對通過行政法規規范年休假制度給予了充分肯定,對征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表示贊同。同時也提出一些意見和建議。我們根據這些意見和建議對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草案)作了修改完善,報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予以公布,自明年元旦起施行。這里需特別說明的是,條例的起草得到了各地、各部門和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對此,我們表示衷心的感謝。問:哪些人可以享受年休假?休息權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勞動者應當平等享有。為了平等保護各類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充分調動廣大職工的工作積極性,條例對各類用人單位實行廣覆蓋,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
8、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問:年休假的天數是多少?在征求意見過程中,一些地方、部門和網民希望將年休假天數由最多15天增加為20天或者25天。我們會同有關部門反復研究后認為,要求增加休假天數的心情完全可以理解,但是年休假天數應當與我國現階段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企業等單位的承受能力相適應。因此,條例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同時,條例還規定: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假期。問:職工因工作原因不能休年休假的怎么辦? 新聞報道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目前,確有部分職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為了保障這
9、部分職工的權益,條例規定職工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年休假的,單位除正常支付工資收入外,還要支付相應的補償。對于補償的標準,在征求意見過程中,有不少意見認為,應當符合勞動法關于“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的規定。據此,條例規定: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問:年休假與其他休假的關系是什么?目前,我國職工可以享受的其他休假主要有:寒暑假、探親假、病假、事假等。條例對年休假與這些休假的關系作了明確規定:第一,年休假與寒暑假。在我國
10、,學校一直實行寒暑假制度,教職員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寒假2至3周,暑假5至6周)遠遠超過條例規定的年休假天數。因此,條例規定: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第二,年休假與病、事假。征求意見過程中,一些部門、地方和網民提出,在保障職工年休假權利的同時,也要保證單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對于較長時間休病假、請事假的職工,不應當再享受年休假待遇。我們經與人事部、勞動保障部、全國總工會反復研究,采納了上述意見,條例規定: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
11、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第三,年休假與探親假。征求意見過程中,一些部門、地方和網民提出,探親假與年休假是兩種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不應互相沖抵。我們經與有關部門研究,認為這種意見有道理。據此,條例刪去了征求意見稿中關于探親假沖抵年休假的規定。問:為了保證條例的貫徹落實,條例作了哪些規定?在征求意見過程中,許多意見認為,職工相對于用人單位來說處于弱勢地位,如果監督措施過于原則、可操作性不強,年休假制度在許多單位特別是企業可能難以落實。據此,條例對年休假的監督機制作了3個方面的規定:一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
12、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二是,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三是,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 解疑釋惑工作六年休幾天?一些單位原
13、來的休假規定是工作滿五年的可休假10天。而新規定明確,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為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為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為15天。那么,該單位員工連續工作滿六年時,到底該享受多少天的帶薪休假呢?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公布專家解釋,最新的帶薪年休假規定覆蓋面很廣,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的職工都屬此規定的保障對象。這一規定中的具體休假天數,指的是下限,也就是說,單位規定的休假水平不得低于新規定中明確的天數。因此,上述案例中在該單位連續工作滿1年至5年、且未出現新規第四條規定情形的員工,在原單位休假規定不變的前提下,按照
14、新規定可享受5天的帶薪休假;而工作滿6年的員工,按照單位原規定依然可享受10天年休假;如果單位休假規定有變動,員工則按照單位的新規定休假。同時,按照新規定,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假期;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的,年休假假期沖抵寒暑假假期。目前許多企業都忙著應對新規。原先休假水平就高于新規定的單位表示,并不會因此調低休假天數,只會將原先遺漏的人群補上;另有一些企業表示,由于一下子休假總人數增加,有可能對新老員工區別規定,或是將單位新老規定的休假天數平衡一下,以緩沖新規帶來的影響。跨年度究竟怎么算?年休假可跨年度請嗎?按照新規定,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但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
15、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專家解釋,這里有兩層含義:首先,年休假可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如上半年請一部分,下半年請一部分,但不能一次性透支假期,把明年、后年乃至后面幾年的假期一次性全請掉;其次,需要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單位,可能需要有關部門審批,具體規定待細則出臺后明確,關于年度的計算方法,究竟是按照自然年度計算,還是按照員工在單位中的事實工齡計算,還需待細則出臺后明確。據業內人士分析,大多數單位會根據自身的行業性質,采取事實工齡的計算方法;或是事先在簽署的勞動合同中作約定一些企業也提出,由于新規定的出臺,休假人數在某一時間段會比較集中,也希望員工如需要休假,根據自
16、己的工作性質,事先提出休假申請,便于管理部門統籌安排,不至于影響整體工作。補償和處罰標準? 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那么,如果單位確因工作需要,經職工本人同意,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的,該怎么辦?在這種情況下,單位除了應當支付職工正常工資福利待遇外,還應當每日按照該職工的日工資300%的標準給予補償。至于具體的日工資標準,專家建議,不妨按照現行的加班工資基數的計算方法來制定但一些企業也對新規定中的一些內容存有疑惑。像對于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的理解,由于對于單位安排休息,員工不休息的情況沒有明確規定,一些企業擔心部分員工會作出不休息而領補償金的選擇,這樣一來,原本想保障員工休息權的初衷就會被誤用,員工不僅
17、沒有得到休息,反而造成用人單位人工成本增加此外,單位既不安排職工享受年休假,又不按照規定給予補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單位拒不改正的,依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或公務員法等相關法規予以處罰。關于具體處罰標準,專家分析,盡管以前在相關勞動法規中有要求建立帶薪休假規定,但處罰細則和標準沒有明確過,故具體標準待實施細則出臺后方能明確。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 背后思考2008年1月1日,國務院第19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就將在全國實施,該條例明確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
18、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這是繼今年勞動合同法出臺后,我國政府在勞動保障和勞動福利方面所做的又一重要舉措,它再次向世界宣明了我們黨和政府對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以維護廣大勞動者合法權益和提高其勞動福利的決心。作為一名理論工作者,筆者為條例的公布而備受鼓舞,但同時也產生了有一些憂思。長期以來,我們黨和政府始終都將謀求和維護廣大勞動人民的合法權益作為自己踐行的目標,并為此而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早在上個世紀80年代,我國就發布了企業職工獎懲條例、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
19、險暫行規定、關于禁止招用童工的通知、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等一系列法規和規章。20世紀90年代我國又制定了新的工會法,出臺了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對勞動者的勞動權益作出了明確保護。不僅如此,面對日益多發的勞動糾紛及很多勞動者拘囿于合同問題而招致的權益損害,2007年6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又審議通過了勞動合同法,要求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作了更切實的保護。這充分表明了我們黨和政府在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方面的堅定立場。在這種背景下,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出臺無疑進一步宣示了表明了我們黨和政府的一貫立場,反映了我們黨和政府對廣大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關愛與呵護。然而,另一方面,“徒法不足以自行”。任何內容良好的法律如果得不到忠實的執行和尊重,則其不但將形同虛設,更將貶損法律自身的信用與權威,降低公眾對法治的信任與期許。而考察我國在勞動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立法進程,則我們不難發現,實際上我國在勞動保障方面并不乏內容良好的法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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