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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超過退休年齡 能否享受工傷待遇· 作者:唐小元 更新時間:2010-3-31 14:28:22 來源:宿遷日報 · 【字號: 大 中 小】 本條信息瀏覽人次共有22次 【我要評論】 【我要打印】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能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目前爭議很大,筆者認為,從保護勞動者權益角度出發,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應當支持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理由有以下幾個方面。一、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主體地位有其法理基礎。1、對上述持否定態度者,主要依據是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暫行辦法規定了男女職工應當退休的年齡,否定者認為如超過
2、退休年齡,與用人單位形成的就不是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或者雇傭關系。筆者認為,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暫行辦法在第一條中已經明確了適用范圍: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對于目前大量存在的服務于集體經濟組織、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的勞動者,能否適用,值得商榷。另外,即使在暫行辦法的適用范圍內,也沒有明確禁止退休、退職的人員參加勞動,更未否定退休、退職的人員繼續參加勞動的勞動關系主體地位。其實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暫行辦法出臺的目的,有特定的歷史背景,初衷是為了妥善安置老年工人和因病等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使他們能夠安心度過晚年歲月,同時也有利于干部和職工隊伍的精干。2、國
3、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我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本條例所稱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該條例明確了凡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均為其調整范疇。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只要符合勞動關系的實質要件,依然可以成立勞動關系,享受工傷保險待遇。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對于用人單位招聘勞動者,在年齡上的禁止性的規定只有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沒有禁止用人單位招聘女滿50周歲、男滿60周歲以上的人員,也沒有禁止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參加工作,
4、因此不能把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排除在勞動關系主體之外。二、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主體地位有現實基礎和其必要性。1、隨著生活水平的逐漸提高和醫療衛生條件的不斷改善,我國公民的人均壽命也隨之不斷延長,絕大多數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者的身體健康狀況良好,而且大多數掌握著一技之長,能為社會發揮余熱,如果將這些人排除在勞動關系主體之外,對其與用人單位形成的勞動關系和勞動法所賦予的勞動者地位待遇予以否定,必然會對他們造成嚴重的心里打擊,導致社會勞動力資源的極大浪費。2、當前我國社會保障體系還不完善。很多職工退休后時,仍然處于上有老人需要贍養,下有子女需要撫育的年齡階段,而他們領取的退休金
5、不足以應付日益增加的生活成本,仍然需要繼續參加勞動。特別應指出的是,我國農村社保覆蓋面與城市相比更低,大量處于退休年齡階段的農民離開土地,進城務工,如果在勞動過程中受傷,享受不到工傷保險待遇的主體地位,顯然與國情不相符合,也會給社會造成嚴重的不穩定因素。3、現實中,很多用人單位為了節約成本,攫取更高利潤,往往會招聘大量的超齡人員,特別是超齡的農村進城務工人員。這些單位很少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遑論辦理社會保險。這種非正規的用工行為,有時非但得不到勞動保障部門的處罰,相反還會得到庇護。此類現象,實際上是保護了作為強勢一方的用人單位的利益,侵害了作為弱勢一方的勞動者權益,違背勞動法立法之宗旨。企業
6、聘用退休人員是勞務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發生工傷要按人身損害標準而不是工傷標準賠償 2008-01-23 【字號 大 中 小 】 【案例一】 廉學謙原系河北省海運總公司的職工,于2001年11月與河北省海運總公司辦理了退休手續,并從2001年12月起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2002年8月30日,廉學謙與天津東洋精密鑄造有限公司簽訂了聘用協議,約定:工資待遇為每月800元(保險由原單位負擔)。廉學謙于2003年11月發病。2004年1月9日,天津市職業病防治院作出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診斷結論為“職業性
7、慢性重度苯中毒(白血病)”。 2004年1月14日,廉學謙向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天津市勞動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2004年6月30日,天津市勞動局依據廉學謙的申請,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作出編號04166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廉學謙為工傷(職業病)。 東洋公司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天津市勞動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后,廉學謙不服,提出上訴。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廉學謙作為退休職工在享受了養老保險待遇之后,又重新參加工作與東洋公司所產生的勞動關系,顯然不
8、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調整的勞動關系范疇,同樣也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因此,天津市勞動局對廉學謙于2004年1月14日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予以受理并作出工傷認定,屬于適用法律錯誤,廉學謙關于進行工傷認定的主張不能得到支持。廉學謙如果認為自己在東洋公司工作期間受到人身傷害,可以通過民事訴訟途徑予以解決。遂判決撤銷天津市勞動局2004年6月30日作出的編號04166工傷認定決定書。 【案例二】 李某退休后被原企業某機械公司返聘,雙方簽訂了臨時勞動協議。2005年3月,李某右手被機器切傷,司法鑒定結論為:“右手喪失功能,構成九級傷殘。” 李某向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起
9、訴稱,自己是退休返聘在工作中受傷,他認為雙方是雇傭關系,原企業應按照人身損害賠償的法律規定,承擔他的傷殘賠償金和精神撫慰金及各項經濟損失共計5萬元。企業則辯稱與李某之間系勞動關系,應按工傷確定賠償,而非損害賠償。一審法院的判決支持了李某的訴請。機械公司提出了上訴。天津市二中院審理后認為,李某退休后受聘于原企業工作,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雙方之間簽訂的臨時勞動協議形成勞務關系。依照人身損害賠償的法律規定,李某在雇傭活動期間遭受人身損害,機械公司應當承擔賠償李某的經濟損失責任。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遂判決該企業按人身損害賠償規定,賠償李某傷殘金和精神撫慰金及經濟損失5萬元。 【分析】
10、160; 一、企業聘用退休人員的,不構成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只成立民法意義上的勞務關系。 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條,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并為其提供有償勞動的,就認為成立勞動關系,適用勞動法。從表面上看,退休員工從原工作單位辦理退休手續后,有權繼續向其他企業提供有償勞動(即所謂“發揮余熱”),其與所服務的企業之間應該成立勞動關系。但是,由于退休制度的存在,表面上應該成立的勞動關系實際上并不成立。 根據有關法規,勞動者達到一定年齡后,“應該”退休。之所以這樣規定,是考慮到勞動者年老后在身
11、體健康、勞動技能等方面都有下降,發生勞動風險的機會則有上升,已不適合繼續從事勞動。從這一意義上看,雖然法律承認勞動者退休后仍能夠發揮余熱,但其已不再具備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資格。從社會保險關系上看也是如此,員工退休后即無須繼續購買社保,并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社保機構不接受一個退休員工一面享受養老保險,一面又繼續購買工傷保險。因此,企業聘用退休員工的,不成立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及其他勞動法規調整,只成立民法意義上的勞務關系。 二、勞務關系下員工發生工傷的,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企業應按照人身損害標準賠償。 在日常生活
12、中,對單位與員工而言,究竟是勞務關系還是勞動關系其實并無區別,都是員工提供勞動,單位發放工資。但在特殊情況下(例如工傷),區別勞務關系和勞動關系就有特殊的意義。 首先,勞務關系下員工發生工傷,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適用該條例的前提是存在勞動關系。上述案例一中,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勞動保障行政機關在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時,應當首先審查被侵害主體與用人單位是否形成符合勞動法規定的勞動關系,只有構成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才能依法進行實體審查并作出是否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如果
13、不具備上述條件則不能認定為工傷,被侵害主體也就不能獲取工傷保險的各種待遇,從而防止社會保險基金的不當支付。聘請退休員工不構成勞動關系,因此退休員工發生工傷,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其次,勞務關系下發生工傷,企業要按照人身損害標準賠償,該標準重于工傷賠償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如前所述,勞務關系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企業作為雇主應向被聘用
14、的退休人員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與工傷賠償標準相比,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明顯加重了企業的責任。例如:工傷保險由社保基金承擔,人身損害賠償由企業承擔;人身損害中的傷殘補償與死亡補償標準高于工傷中的標準;人身損害賠償包括精神損失,工傷賠償責不包括。從這一角度看,案例一中的企業雖然贏了官司,成功推翻了社保部門的工傷認定,但所達到的后果卻是要按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賠得更多,這對企業反而是不利的。 三、勞務關系糾紛的處理程序與勞動糾紛不同。 眾所周知,勞動糾紛的處理方式是一裁兩審,在法院審理前存在
15、勞動仲裁這一前置程序。而勞務糾紛是普通民事糾紛,不存在勞動仲裁程序,其程序比勞動糾紛簡便。在案例二中,李某就沒有提出勞動仲裁,而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了訴訟. 職工退休后被聘用受傷可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來源:東臺市人民法院 作者:劉德生 更新時間:2008-03-13 00:00:00 編輯同志:我原是一家醫院的主管護師,于三年前退休,不久被聘到一家鎮醫院工作。去年4月份,這家鎮醫院與我簽訂了一份勞務協議書,該協議約定期限為兩年,并約定了我為醫院提供勞務的內容、方式、
16、報酬等權利和義務。去年6月底的一天,我在醫院門診部換藥室接班后,開始清理器械,因地板濕滑,不慎滑倒在地受傷。今年初,我就此次受傷事故向勞動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勞動保障局經調查,作出我所發生的事故屬工傷的工傷認定書。鎮醫院不服,經行政復議維持后仍不服,以我退休后已享受了養老保險待遇,不應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問:這起事故我可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讀者:馮小琴馮小琴同志:企事業單位聘用退休人員工作的情況在現實中很常見,你提出的問題很有代表性。我國法律只規定達到一定年齡的勞動者可以享受退休的權利,但退休并未剝奪勞動者勞動的權利,現有法律未禁止用人單位聘用退休人員工作。工傷保險條
17、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條例并未將退休人員排除在職工范疇之外。雖然職工退休后享受了養老保險待遇,但這和其受聘后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并不矛盾。因此,退休職工只要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包括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并在工作中因工受傷的,用人單位就要對其負責。根據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十三條“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待遇等權利和義務”的規定,你與被聘醫院簽訂的勞務協議書,明確了你提供勞務的內容,方式、報
18、酬等權利和義務,該協議書簽訂的名稱雖是勞務協議,但實質上是一種勞動合同,雙方已形成事實的勞動關系,而不是勞務關系。因你發生的事故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認定工傷的情形,因此,勞動保障部門作出認定你為工傷的工傷認定書是合法的。單位聘用離退休人員應該注意哪些事項?發生工傷怎么辦(2010-07-11 08:16:04) 轉載標簽: 單位聘用離退休人員應該注意哪些事項?發生工傷怎么辦?分類: 勞動仲裁常用知識 單位聘用離退休人員應該注意哪些事項?發生工傷怎么辦? 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不符合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者主體資格,不受勞動法和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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