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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中國科學院大學招收和培養國際學生管理規定(試行)(2015年6月23日黨政聯席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做好中國科學院大學(簡稱“國科大”)國際學生的招收與培養工作,依據高等學校接受外國留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號)等中國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國際學生是指國科大招收錄取,在中國科學院所屬研究院、所、臺、站、中心等單位及國科大校部各院系(以下簡稱“培養單位”)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或非學歷教育的非中國籍學生。第三條 國科大國際學生學歷教育類別為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學歷教育類別為普通進修生和高級進修生。第四條 國際學生工作應遵循科教

2、融合的辦學方針和“歸口管理、協調配合、規范有序、保證質量”的管理原則。第二章 組織分工第五條 國際合作處是國科大國際學生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下設留學生辦公室(以下簡稱“留辦”)負責全校國際學生招收與培養政策制訂與管理協調工作。第六條 國際學院負責國際學生集中教學期間的培養和管理;培養單位負責國際學生在培養單位進行學習和研究期間的培養和管理;國際合作辦學機構負責相關項目國際學生的培養與管理。第七條 國科大相關職能部門和培養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調配合,共同做好國際學生工作。第三章 招生管理第八條 國科大負責制定國際學生的招生辦法和招生簡章。國科大和培養單位共同開展國際學生招生宣傳工作。第九條 培

3、養單位負責接收和審核國際學生的入學申請材料,按相關規定對申請人進行考核(考試/面試)。國科大負責對申請材料進行復審,辦理錄取相關手續。第十條 培養單位制定本單位的國際學生招生計劃,招生專業學科須為本單位現有專業學科。為國際學生新設立的學歷教育專業,須向留辦提出、報國科大審批。第十一條 招收國際學生的教師須具備導師資格,在首次招生之前須填寫中國科學院大學國際學生指導教師資格申請表,經培養單位推薦,報國科大審批。第四章 新生報到與注冊第十二條 國際學生新生須按照國科大錄取通知書規定的要求和日期,到指定地點報到入學。因故不能按時報到的,須事先向國科大或培養單位請假。超過30天不能報到的,應提出書面申

4、請保留入學資格。入學資格保留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學年。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到期日前60天內,應提出入學申請,經審查合格的,可以報到入學。第十三條 國際學生向培養單位報到時,培養單位負責核實學生身份,收取相關費用,發放入學材料,根據相關政策、規定或協議安排住宿,并協助國際學生在入住后24小時內到當地派出所(或其指定地點)辦理外國人臨時住宿登記。第十四條 國際學生在向培養單位報到后,培養單位應及時通知報國科大辦理學生注冊和學籍登記手續。培養單位應在新生報到后30天內,按照國科大招收國際學生有關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對于復查不合格的學生,培養單位應書面向國科大提出取消該生入學資格并注銷學籍的申請,相關費用由學

5、生本人承擔。第十五條 國際學生入學后應當按照中國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到當地衛生檢疫部門辦理境外人員體格檢查記錄確認手續或者進行體檢。相關費用本人自理。第五章 培養管理第十六條 國際學生的學籍管理參照中國科學院大學學生管理規定執行。第十七條 國際研究生的培養計劃須符合國科大和培養單位或中外合作辦學項目關于研究生培養的相關規定。第十八條 國際研究生所學課程須符合中國科學院大學國際研究生課程設置方案。培養單位開設國際研究生項目和課程,須向國際學院提出申請并報國科大。第十九條 全日制國際研究生的學位申請與管理原則上按照中國學生的相關管理辦法執行。中外合作辦學、聯合培養的國際研究生的學位申請與管理按照

6、有關協議執行。第二十條 使用外語接受學歷教育的國際學生,學位論文可用相應的外國文字撰寫,但應有中文摘要。國際學生申請學位論文答辯的要求與中國學生相同。第六章 日常管理第二十一條 國際學生違反國科大和培養單位規章制度的,參照中國科學院大學學生紀律處分條例給予相應處分。第二十二條 國際學生因故不能按時參加培養計劃規定的活動,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國際學生的請假參照中國科學院大學學生請假銷假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國際學生離境須經導師同意、培養單位批準,報國科大備案。國際學生入境回到培養單位后,培養單位應及時報國科大。第二十四條 國際學生發生學籍變更或受到獎勵和處分時,培養單位應當及時向國科大

7、報備。第二十五條 經國科大或培養單位同意,國際學生可以在指定地點和范圍內舉行慶祝本國重要傳統節日的活動,但不得有反對、攻擊其他國家、民族或違反公共道德的行為。第二十六條 國際學生不得在國科大和培養單位內進行傳教、宗教聚會等任何宗教性質的活動。第二十七條 國際學生在國科大學習期間的集體活動應按照中國科學院大學學生集體活動安全責任制暫行規定執行;在培養單位培養期間,按培養單位相關規定執行。第二十八條 國際學生在國科大或培養單位提供的公寓住宿,應自覺遵守中國科學院大學學生公寓管理規定及其它相關規定。第七章 獎學金管理第二十九條 各類國際學生獎學金的申請、評審等事宜,按照中國科學院、教育部和北京市教育

8、委員會及國科大等具體管理規定執行。第三十條 各培養單位可以為國際學生設立獎助學金。獎助學金的申請、評審、發放等相關事宜,按照培養單位相關規定執行。第三十一條 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按照國科大有關規定捐資或設立獎助學金。第八章 簽證管理第三十二條 國際學生憑國科大錄取通知書、外國留學人員來華簽證申請表(JW201表、JW202表)等相關材料申請學習類簽證入境。對于持其它種類簽證入境的國際學生,培養單位應及時敦促其更換來華學習(X)簽證。第三十三條 國際學生所持學習類簽證注明入境后需要辦理居留證件的,應自入境之日起30日內,向居留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當地出入境

9、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學習類外國人居留證件,相關費用自理。第三十四條 居留許可延期、變更、補辦、遷移和注銷一、居留許可到期,還需繼續在校學習或延長學習期限的,辦理居留許可延長手續。每次延期一般不超過一年。二、國際學生居留事由、護照號碼等情況發生變化的,須在10日內向當地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新的居留許可。三、國際學生丟失護照的,應先到本國駐華使(領)館補辦護照,再到當地出入境管理機構補辦簽證或居留許可,并到當地派出所進行登記。四、國際學生因轉學或因其培養計劃要求,需到另一城市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遷入登記。五、國際學生休學、停學、轉學、退學、肄業等學籍變更時,國科大或培養單位負責到當地出入境管理機

10、構辦理簽證或居留許可注銷手續。六、國際學生辦理居留許可延期、變更等手續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由學生本人承擔。第三十五條 國際學生征得導師同意、培養單位批準的,其直系家屬(父母、配偶和子女)可以憑國科大或培養單位開具的相關證明申請S類簽證來華。國際學生自行安排家屬來華一切事務,相關費用由學生本人承擔。第九章 保險及醫療第三十六條 國科大實行國際學生全員保險制度。國際學生在學期間必須購買符合中國教育部規定的保險產品。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國際學生,按照有關協議執行。第三十七條 國際學生在華學習期間普通門診醫療費用、意外傷害支出費用和大病住院期間醫療費用的報銷事宜,以及緊急情況下的醫療救助費用,按所購買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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