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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標準制度示范文本 | Excellent Model Text 資料編碼:CYKJ-FW-472編號:_汽車銷售管理辦法編輯:_日期:_單位:_汽車銷售管理辦法用戶指南:該制度資料適用于加強和規范人員自身的建設,實行工作管理和維護工作秩序,并進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形成明文上的條款,經過一定的程序嚴格制定并公式,最終成為管理的依據和準則。可通過修改使用,也可以直接沿用本模板進行快速編輯。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促進汽車市場健康發展,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汽車銷售及其相關服務活動,適用本辦法。從事汽車銷售及其相

2、關服務活動應當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誠信的原則。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汽車,是指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GB/T3730.1)定義的汽車,且在境內未辦理注冊登記的新車。第四條 國家鼓勵發展共享型、節約型、社會化的汽車銷售和售后服務網絡,加快城鄉一體的汽車銷售和售后服務網絡建設,加強新能源汽車銷售和售后服務網絡建設,推動汽車流通模式創新。第五條 在境內銷售汽車的供應商、經銷商,應當建立完善汽車銷售和售后服務體系,保證相應的配件供應,提供及時、有效的售后服務,嚴格遵守家用汽車產品“三包”、召回等規定,確保消費者合法權益。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供應商,是指為經銷商提供汽車資源的境內生產企業或接受境內生產

3、企業轉讓銷售環節權益并進行分銷的經營者以及從境外進口汽車的經營者。本辦法所稱經銷商,是指獲得汽車資源并進行銷售的經營者。本辦法所稱售后服務商,是指汽車銷售后提供汽車維護、修理等服務活動的經營者。第七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國汽車銷售及其相關服務活動的政策規章,對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內汽車銷售及其相關服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第八條 汽車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制定行業規范,提供信息咨詢、宣傳培訓等服務,開展行業監測和預警分析,加強行業自律。第九條 供應商、經銷商銷售汽車、配件及其他相關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不

4、得銷售國家法律、法規禁止交易的產品。第十條 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以適當形式明示銷售汽車、配件及其他相關產品的價格和各項服務收費標準,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或收取額外費用。第十一條 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車產品質量保證、保修服務及消費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務政策,出售家用汽車產品的經銷商還應當在經營場所明示家用汽車產品的“三包”信息。第十二條 經銷商出售未經供應商授權銷售的汽車,或者未經境外汽車生產企業授權銷售的進口汽車,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消費者作出提醒和說明,并書面告知向消費者承擔相關責任的主體。未經供應商授權或者授權終止的,經銷商不得以供應商授權銷售汽車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第十三條

5、售后服務商應當向消費者明示售后服務的技術、質量和服務規范。第十四條 供應商、經銷商不得限定消費者戶籍所在地,不得對消費者限定汽車配件、用品、金融、保險、救援等產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務商,但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服務、召回等由供應商承擔費用時使用的配件和服務除外。經銷商銷售汽車時不得強制消費者購買保險或者強制為其提供代辦車輛注冊登記等服務。第十五條 經銷商向消費者銷售汽車時,應當核實登記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明,簽訂銷售合同,并如實開具銷售發票。第十六條 供應商、經銷商應當在交付汽車的同時交付以下隨車憑證和文件,并保證車輛配置表述與實物配置相一致:(一)國產汽車的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二)使用國產底盤

6、改裝汽車的機動車底盤出廠合格證;(三)進口汽車的貨物進口證明和進口機動車檢驗證明等材料;(四)車輛一致性證書,或者進口汽車產品特殊認證模式檢驗報告;(五)產品中文使用說明書;(六)產品保修、維修保養手冊;(七)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憑證。第十七條 經銷商、售后服務商銷售或者提供配件應當如實標明原廠配件、質量相當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產商(進口產品為進口商)、生產日期、適配車型等信息,向消費者銷售或者提供原廠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時,應當予以提醒和說明。列入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的配件,應當取得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并加施認證標志后方可銷售或者在售后服務經營活動中使用,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允許辦理免于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除外。本辦法所稱原廠配件,是指汽車生產商提供或認可的,使用汽車生產商品牌或其認可品牌,按照車輛組裝零部件規格和產品標準制造的零部件。本辦法所稱質量相當配件,是指未經汽車生產商認可的,由配件生產商生產的,且性能和質量達到原廠配件相關技術標準要求的零部件。本辦法所稱再制造件,是指舊汽車零部件經過再制造技術、工藝生產后,性能和質量達到原型新品要求的零部件。本辦法所稱回用件,是指從報廢汽車上拆解或維修車輛上替換的能夠繼續使用的零部件。第十八條 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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