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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條文釋義 第一條 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承擔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稱為三包)的責任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釋義> 1. 本條是關于制定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宗旨和依據的規定。 2. 制定部分商品三包責任規定的目的:一是,為了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完善產品質量民事責任制度;二是,為了明確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的三包責任和義務,加強國家對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履行三包義務和承擔責任的監督管理。 3. 本規定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有關規定。 “有關規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法律法規中的有關規定。 4. 本規定所稱生產者、銷售者,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生產、銷售本規定目錄所列產品行為的人。包括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私營企業、“三資”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合伙等。 5. 本規定所稱修理者,是指依據與銷售者、生產者訂立的代理修理合同,承擔本規定目錄所列產品修理業務,并承擔本規定修理者責任和義務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業經營者。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部分商品,系指實話三包的部分商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中所列產品。 目錄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商業主管部
3、門、工業主管部門共同制定和調整,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發布。 <釋義> 1.本條是關于本規定調整產品范圍的規定。 2.本規定調整的產品范圍,采用實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錄形式逐批公布。進口產品適用于本規定。 3.本規定中所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是指國家技術監督局;“商品主管部門”,是指國內貿易部、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工業主管部門”,是指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 4.國務院有關工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涉及本行業產品的三包實施管理辦法,并報國家技術監督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第三條 列入目錄的產品實行誰經銷誰負責三包的原則。銷售者與生產者、銷售者與供貨者、銷售者與修
4、理者之間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規定的三包責任和義務。 <釋義> 1.本條是關于銷售者承擔產品質量擔保責任的規定。 2.“誰經銷誰負責”,是指銷售者對售出的列入目錄的產品必要承擔三包責任。 3.銷售者也供貨者、生產者、修理者訂立合同時,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利用合同條款免除銷售者三包責任和義務。否則,依據合同不規避責任的原則,免責條款為無效條款。 第四條 目錄中規定的指標是履行三包規定的最基本要求。國家鼓勵銷售者和生產者制定嚴于本規定的三包實施細則。 本規定不免除未列入目錄產品的三包責任和銷售者、生產者向消費者承諾的高于列入目錄產品的三包責任。 <釋義> 1.本條
5、是關于承擔三包責任時,有關責任指標要求的規定. 2.本規定及實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錄中所列的指標、期限、要求,是承擔三包責任的最基本要求。國家鼓勵銷售者、生產者制定嚴于本規定指標要求的三包實施細則。 3.銷售者、生產者制定的三包實施細則,是銷售者、生產者自身承諾的三包責任,作為明示擔保,應當按其承擔三包責任。 4.未列入本規定目錄的產品,依照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修理、更換、退貨及賠償損失的產品質量擔保責任。 第五條 銷售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不能保證實施三包規定的,不得銷售目錄所列產品; (二)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 (三)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標識要求的,一律不
6、準銷售; (四)產品出售時,應當開箱檢驗,正確調試,介紹使用維護事項、三包方式及修理單位,提供有效發票和三包憑證。 (五)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查詢、投訴、并提供服務。 <釋義> 1.本條是關于銷售者三包義務的規定。 2.銷售者應當履行五項三包義務,即:不能保證實施三包規定的,不得銷售目錄所列產品;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不銷售不符合法定標識要求的產品;產品銷售時,應當開箱檢驗,正確調試,介紹使用維護事項、三包方式及修理單位,提供有效發票和三包憑證;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查詢、投訴,并提供服務。 3.“法定標識”,是指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強制性標準對產品標識的要求。 4.“有
7、效票”,有指財政、稅務部門統一監制的發貨票,是產品售出的有效憑證。一般發貨票上應當載明銷售者印章、銷售時間、銷售產品名稱、規格、金額等項內容。 5.“三包憑證”,是指產品售出時,銷售者提供給消費者的,可以對所購產品進行修理、更換、退貨的單據或證明。 一般情況下,三包憑證上應當載明修理者名稱、地址、聯系電話,產品名稱、規格、型號用三包有效期,修理記錄及更換、退貨條件等。修理紀錄的內容應當包括送修時間、送修故障、修理狀況、交貨時間,以及更換、退貨證明等項目。6.“提供服務”,是指提供自身所承諾的送貨上門、安裝調試、上門修理,以及為方便消費者使用而進行的操作演示、技術指導等方面的服務。7.根據國家規
8、定負責承擔專門安裝的企業和其他安裝者,對其安裝的產品應當承擔銷售者的義務。第六條 處理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承擔修理服務業務;(二)維護銷售者、生產者的信譽,不得使用與產品技術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認真記錄故障及修理后產品質量狀況,保證修理后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三)保證修理費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銷售者、生產者的監督和檢查;(四)承擔因自身修理失誤造成的責任和損失;(五)接受消費者有關產品修理質量的查詢。 <釋義>1.本條是關于修理者三包義務的規定。2.修理者應當履行五頊三包義務,即:承擔修理業務;維護銷售者、生產者的信譽,不得使用與產品技術要求不符的元
9、器件和零配件。認真記錄故障及修理后產品質量狀況,保證修理后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保證修理費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銷售者、生產者的監督和檢查;承擔因自身修理失誤造成的責任和損失;接受消費者有關產品修理質量的查詢。3.“承擔修理服務業務”,是指修理者必須按照與銷售者、生產者訂立的代理修理合同承擔的產品的修理業務,并對購買產品的消費者負責,保證產品修理的質量。4.“正常使用30日以上”,是指自產品修理后交付給消費者之日始,保證修理后的產品符合使用性能要求30日以上。第七條 生產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明確三包方式。生產者自行設置或者指定修理單位的,必須隨產品向消費者提供三包憑證、修
10、理單位的名單、地址、聯系電話等;(二)向負責修理的銷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術資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負責培訓,提供修理費用。保證在產品停產后五年內繼續提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三)妥善處理消費者直接或者間接的查詢,并提供服務。<釋義>1.本條是關于生產者三包義務的規定。2.生產者應當履行的三包義務三項,即:明確三包方式。生產者自行設置或者指定修理單位的,必須隨產品向消費者提供三包憑證、修理單位的名單、地址、聯系電話;向負責修理的銷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術資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負責培訓,提供修理費用。保證在產品停產后五年內繼續提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妥善處理消費者直接或者間接的查詢
11、,并提供服務。3.列入目錄產品的進口者,視為進口產品的生產者,承擔本規定的三包義務和責任。4.“自行設置或者指定修理單位,是指生產者布局設點建立產品維修服務網,或者通過合同約定其他修理者作為承擔產品三包修理義務的修理者。5.“修理費用”,是指用于產品修理所支付的費用。修理費用由生產者提供。具體數額由者與承擔修理業務的修理者或者銷售者通過合同約定。第八條 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無零配件待修的時間。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憑發票及三包憑證辦理修理、換貨、退貨。<釋義>1.本條是關于三包效期限計算和在三包有效期限內辦理修理、更換、退貨依據的規定。2.“三包有效期”,是
12、指按本規定承擔三包責任的期限。分為整機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為生產消費購買的生活消費產品,其三包有效期可以按合同或約定執行。3.三包有效期限自開具發票之日始,至本規定實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錄規定的或者合同約定的三包有效期期滿之日(含當日,下同)止。例如,開具發票日為1995年12月1日,三包有效期為1年,則期滿之日為1996年12月1日。4.三包有效期限的最后一天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天。5.三包有效期內,如果發生產品修理或因無修理零配件待修,其三包期限均按修理占用時間或無零配件待修時間后,順延相應的時間計算。6.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依照本規定享受修理、更換、退貨
13、的權利。7.在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依照本規定辦理修理、換貨、退貨時,應當以購貨發票及三包憑證作為依據,消費者丟失發票或三包憑證,三能夠證明該產品是應當負責三包產品,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應當依照本規定負責修理、更貨、退貨。第九條 產品自售出之日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退貨時,銷售者應當按發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然后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釋義1.本條是關于產品售出后7日內三包責任的規定。2.產品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了性能故障,消費者有權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修理、換貨、退貨沒有順序之分。銷售者應當按消費者的要求免費進行退貨、換貨或修理。3.“性能
14、故障”,是指產品不符合安全、衛生要求,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或者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或者不符合明示的質量狀況。4.當消費者要求退貨時,銷售得應當按發票價格一次向消費者退清貨款。不得收取任何費用。5.銷售者為消費者退貨、換貨后,有權依法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供貨者追償,或按購銷合同辦理。第十條 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選擇換貨或者修理。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然后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釋義>1.本條是關于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三包責任的規定。2.產品售出后自第8日至第15日內發生了性
15、能故障,消費者有權選擇換貨或修理。換貨或修理沒有順序之分。銷售者應當按消費者的消費者的要求進行換貨或修理。3.消費者要求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4.銷售者為消費者換貨后,有權依法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5.“性能故障”的釋義同第九條第3點。第十一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政策使用的產品,憑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和證明,由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免費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者按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退貨,然后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釋義1.本條是關于在三包有效期內,承擔修理責任的限制性規定。2.“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
16、兩次”,是指在整機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3.在整機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后,產品仍不能正常使用,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條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按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退貨。4.超過整機三包有效期,但仍在主要部分三包有效期內,主要部分發生性能故障的,應當由修理者免費修理、更換住要部件。5.修理者負責對應當調換或退貨的產品提供修理記錄和證明。銷售者憑修理記錄和證明負責換貨或退貨。6.在整機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內容,是指對產品的安全性能故障和使用性能故障進行過兩次修理。7.“不能正常使用”,是指產品安全性能或使用性能達不到產品標準規定的要求或者不具備大眾公認為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第十二條 在三
17、包有效期內,因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日為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注明,銷售者憑此據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然后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過30日的,由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費用由修理者承擔。釋義1.本條是關于在三包有效期內,產品修理期限及有關責任的規定。2.因產品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日未修好,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注明原因。銷售者憑修理者提供的證明負責為消費者免費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調換產品后,銷售者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按購銷合同辦理。3.因修理者自身原因,致使修理期超過
18、30日的,修理者負責為消費者免費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并承擔該產品及其相應的費用,無權向銷售者、生產者追償。4.“修理期”,是指修理產品占用的時間。自產品送修之日起計算,至約定的交付之日止,扣除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特修的時間。第十三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換貨條件的,銷售者因無同型號同規格產品,消費者不愿調換其他型號、規格產品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有同型號同規格產品,消費者不愿調換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對已使用過的商品按規定收取折舊費。折舊費計算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至退貨之日止,其中應當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時間。釋義1.本條是關于在三包有效期內,承擔退貨
19、責任的有關規定。2.薩那包有效期內,凡復活換貨條件的產品,因為銷售者沒有與其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同時,消費者又不愿意調換其他型號、規格的產品而要求退貨時,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按發票價格予以退貨,并一次付清貨款。3.在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換貨條件的產品,當銷售者有與該產品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而消費者不愿意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要求退貨時,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同時,對已使用過的產品按本規定產品目錄規定的折舊費率收取折舊費。對于符合本規定第十條情況的產品,消費者能夠有效證明該產品未曾使用過的,銷售者應當免費予以退貨,不收取折舊費。4.折舊費的計算時間,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至退貨之日止,扣除修理
20、占用和待修的時間。5.“符合換貨條件”,是指符合本規定第九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6.出國人員使用外匯購買的免稅產品,按本規定退貨時,有關免稅指標和中國銀行收取的外幣買賣的差價,應當按照海關和中國銀行的規定執行。第十四條 換貨時,凡屬殘次產品、不合格產品或者修理過的產品均不得提供給消費者。換貨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由銷售者在發票背面加蓋更換章并提供新的三包憑證或者在三包憑證背面加蓋更換章。釋義1.本條是關于換貨質量以及換貨后三包有效計算的規定。2.銷售者給消費者換貨時,應當提供合格品。不得將不合格品、殘次品或修理過的未按出長檢驗程序重新檢驗合格的產品調換給消費者。3.換貨后的產品
21、,其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按本規定重新計算。4.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在產品發票背面加蓋更換章,并向消費者提供新的三包憑證,或者在三包憑證背后加蓋更換章。第十五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除因消費者使用保管不當致使產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修理者免費修理(包括材料費和工時費)對應當進行三包的大件產品,修理者應當提供合理的運輸費用,然后依法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追償,或者按合同辦理。釋義1.本條是關于承擔修理責任和有關費用的規定。2.在三包有效期內,除因消費者使用保管不當致使產品不能正常使用的,修理者應當負責免費修理。3.修理費包括修理材料費、工時費等用于修理的費用。4.修理者先行承擔合理的運輸費用之后,享有向負有
22、責任的銷售者或者生產者追償的權利;如果修理者與銷售者或者生產者之間訂立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執行。5.“大件產品”,是指體積、重量較大,不便于隨身攜帶,必須使用運輸工具的產品。6.“合理的運輸費”,是指以經濟的運輸方式運送產品所支付的交通運輸費用。7.“使用保管不當”,是指未按產品說明書、產品明示要求使用、保管。第十六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提倡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上門提供三包服務。釋義1.本條是關于倡導上門三包服務的規定。2.“上門提供三包服務”,是指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在三包有效期內免費上門為消費者提供修理、更換、退貨的售后服務。第十七條 屬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實行三包,但是可以實行收費修理;
23、(一)消費者因使用、維護、保管不當造成損壞的;(二)非承擔三包修理者拆動造成損壞的;(三)無三包憑證及有效發票的;(四)三包憑證號與修理產品型號不符或者涂改的;(五)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損壞的。釋義1.本條是關于免除三包責任的規定。2.屬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實行三包:消費者因使用、維護、保管不當造成損壞的;非承擔三包修理者拆動造成損壞的;無三包憑證及有效發票的;三包憑證載明的產品型號與修理產品型號不相符或三包憑證被涂改的;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損壞的。3.“非承擔三包修理者”,是指三包憑證指定的修理者之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4.“不可抗拒力”,是指人力所無法抗拒的力量。如自然災害、火災、戰爭等。第十八條 修理
24、費用由生產者提供。修理費用指三包有效期被保證正常修理的待支費用。釋義1.本條是關于生產者提供修理費用的規定。2.三包有效期內,以修理形式承擔三包責任的費用由生產者承擔。銷售者與生產者訂立的產品購銷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3.“待支費用”,是指生產者根據合同提供給銷售者、修理者供承擔產品修理用的,并最終全部支付給修理者的專項費用。第十九條 銷售者負責修理產品,生產者按照合同或者協議一次撥出費用,具體辦法由產銷雙方商定。銷售者委托或者指定修理者的,其修理費的支付形式由銷售者和修理者雙方合同約定,專款專用。生產者自行選擇其他方式或者自行設置修理網站點,由生產者直接提供修理費用。釋義1本條是關于生產者、銷
25、售者、修理者之間支付修理費用的規定。2銷售者負責產品修理業務的,由生產者一次按照購銷合同或協議的約定撥給銷售者修理費用。修理費用可以是貨幣、實物等。具體支付辦法由產銷雙方商定。3銷售者委托或指定修理者負責產品修理的,修理費用的支付形式由銷售者和修理者雙方約定。4生產者自行選擇其他方式負責產品修理或自行設置修理網點的,修理費用由生產者直接提供。5.“專款專用”,是指修理費用要全部用于免費為消費者修理產品的業務,在產品流通的各個環節不得載留。第二十條 生產者、銷售者、修理者破產、倒閉、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責任按國家有關法規執行。釋義1.本條是關于生產者、銷售者、修理者因破產、倒閉、兼并、分立的,其
26、三包責任的規定。2.“國家有關規定”,主要是指民法通則、經濟合同法、破產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第二十一條 消費者因產品三包問題與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發生糾紛時,可以向消費者協會、質量管理協會用戶委員會其他有關組織申請調解,有關組織應當積極受理。釋義1.本條是關于以調解方式解決三包糾紛的規定。2.發生三包糾紛時,消費者可以向消費者協會、質量管理協會用戶委員會及其他有關社團組織申請調解。 第二十二條 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未按本規定執行三包的,消費者可以想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訴,由上述部門責令其按三包規定辦理。消費者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載解決,還可以截止向人民法院起訴。釋
27、義1.本條是關于通過申訴、仲載或起訴解決的三包糾紛的規定。2.申訴、仲載或起訴由消費者自愿選擇。3.仲載應按照仲載法規定,由消費者與銷售者、修理者、或生產者達成仲載協議向國家設立的仲載機構申請裁決。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解釋。釋義1.本條是關于本規定解釋權的規定。2.本規定由國家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原國家經濟委員會等八部委局發布的國標發(1986)177號部分國家家用電器三包規定同時廢止。其他有關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釋義1.本條是關于本規定施行日期和部分國產家用電器“三包”規定廢止日期的規定。2.本規定自1995年8月25日
28、發布之日起生效并開始實施。事實,1986年7月30日由遠國家經委等八部、委、局發布的部分國家家用電器“三包”規定廢止。3.本條所稱“其他有關規定”,是指除部分國產家用電器“三包”規定以外,有關涉及本規定目錄所列產品三包的所有規定。4.自本規定發布之日起售出的產品的“三包”責任問題按本規定執行。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條文釋義 第一條 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承擔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稱為三包)的責任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釋義> 1. 本條是關于制定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
29、任規定宗旨和依據的規定。 2. 制定部分商品三包責任規定的目的:一是,為了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完善產品質量民事責任制度;二是,為了明確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的三包責任和義務,加強國家對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履行三包義務和承擔責任的監督管理。 3. 本規定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有關規定。 “有關規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法律法規中的有關規定。 4. 本規定所稱生產者、銷售者,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生產、銷售本規定目錄所列產品行為的人。包括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私營企業、“三資”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合
30、伙等。 5. 本規定所稱修理者,是指依據與銷售者、生產者訂立的代理修理合同,承擔本規定目錄所列產品修理業務,并承擔本規定修理者責任和義務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業經營者。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部分商品,系指實話三包的部分商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中所列產品。 目錄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商業主管部門、工業主管部門共同制定和調整,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發布。 <釋義> 1.本條是關于本規定調整產品范圍的規定。 2.本規定調整的產品范圍,采用實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錄形式逐批公布。進口產品適用于本規定。 3.本規定中所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是指國家技術監督局;“商品主管部門”
31、,是指國內貿易部、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工業主管部門”,是指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 4.國務院有關工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涉及本行業產品的三包實施管理辦法,并報國家技術監督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第三條 列入目錄的產品實行誰經銷誰負責三包的原則。銷售者與生產者、銷售者與供貨者、銷售者與修理者之間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規定的三包責任和義務。 <釋義> 1.本條是關于銷售者承擔產品質量擔保責任的規定。 2.“誰經銷誰負責”,是指銷售者對售出的列入目錄的產品必要承擔三包責任。 3.銷售者也供貨者、生產者、修理者訂立合同時,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利用合同條款免除銷售者三包責任
32、和義務。否則,依據合同不規避責任的原則,免責條款為無效條款。 第四條 目錄中規定的指標是履行三包規定的最基本要求。國家鼓勵銷售者和生產者制定嚴于本規定的三包實施細則。 本規定不免除未列入目錄產品的三包責任和銷售者、生產者向消費者承諾的高于列入目錄產品的三包責任。 <釋義> 1.本條是關于承擔三包責任時,有關責任指標要求的規定. 2.本規定及實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錄中所列的指標、期限、要求,是承擔三包責任的最基本要求。國家鼓勵銷售者、生產者制定嚴于本規定指標要求的三包實施細則。 3.銷售者、生產者制定的三包實施細則,是銷售者、生產者自身承諾的三包責任,作為明示擔保,應當按其承擔三包責任
33、。 4.未列入本規定目錄的產品,依照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修理、更換、退貨及賠償損失的產品質量擔保責任。 第五條 銷售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不能保證實施三包規定的,不得銷售目錄所列產品; (二)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 (三)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標識要求的,一律不準銷售; (四)產品出售時,應當開箱檢驗,正確調試,介紹使用維護事項、三包方式及修理單位,提供有效發票和三包憑證。 (五)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查詢、投訴、并提供服務。 <釋義> 1.本條是關于銷售者三包義務的規定。 2.銷售者應當履行五項三包義務,即:不能保證實施三包規定的,不得銷售目錄所列產品;
34、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不銷售不符合法定標識要求的產品;產品銷售時,應當開箱檢驗,正確調試,介紹使用維護事項、三包方式及修理單位,提供有效發票和三包憑證;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查詢、投訴,并提供服務。 3.“法定標識”,是指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強制性標準對產品標識的要求。 4.“有效票”,有指財政、稅務部門統一監制的發貨票,是產品售出的有效憑證。一般發貨票上應當載明銷售者印章、銷售時間、銷售產品名稱、規格、金額等項內容。 5.“三包憑證”,是指產品售出時,銷售者提供給消費者的,可以對所購產品進行修理、更換、退貨的單據或證明。 一般情況下,三包憑證上應當載明修理者名稱、地址、聯系電話
35、,產品名稱、規格、型號用三包有效期,修理記錄及更換、退貨條件等。修理紀錄的內容應當包括送修時間、送修故障、修理狀況、交貨時間,以及更換、退貨證明等項目。6.“提供服務”,是指提供自身所承諾的送貨上門、安裝調試、上門修理,以及為方便消費者使用而進行的操作演示、技術指導等方面的服務。7.根據國家規定負責承擔專門安裝的企業和其他安裝者,對其安裝的產品應當承擔銷售者的義務。第六條 處理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承擔修理服務業務;(二)維護銷售者、生產者的信譽,不得使用與產品技術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認真記錄故障及修理后產品質量狀況,保證修理后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三)保證修理費用和修理配
36、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銷售者、生產者的監督和檢查;(四)承擔因自身修理失誤造成的責任和損失;(五)接受消費者有關產品修理質量的查詢。 <釋義>1.本條是關于修理者三包義務的規定。2.修理者應當履行五頊三包義務,即:承擔修理業務;維護銷售者、生產者的信譽,不得使用與產品技術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認真記錄故障及修理后產品質量狀況,保證修理后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保證修理費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銷售者、生產者的監督和檢查;承擔因自身修理失誤造成的責任和損失;接受消費者有關產品修理質量的查詢。3.“承擔修理服務業務”,是指修理者必須按照與銷售者、生產者訂立的代理修理合同承
37、擔的產品的修理業務,并對購買產品的消費者負責,保證產品修理的質量。4.“正常使用30日以上”,是指自產品修理后交付給消費者之日始,保證修理后的產品符合使用性能要求30日以上。第七條 生產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明確三包方式。生產者自行設置或者指定修理單位的,必須隨產品向消費者提供三包憑證、修理單位的名單、地址、聯系電話等;(二)向負責修理的銷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術資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負責培訓,提供修理費用。保證在產品停產后五年內繼續提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三)妥善處理消費者直接或者間接的查詢,并提供服務。<釋義>1.本條是關于生產者三包義務的規定。2.生產者應當履行的三包
38、義務三項,即:明確三包方式。生產者自行設置或者指定修理單位的,必須隨產品向消費者提供三包憑證、修理單位的名單、地址、聯系電話;向負責修理的銷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術資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負責培訓,提供修理費用。保證在產品停產后五年內繼續提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妥善處理消費者直接或者間接的查詢,并提供服務。3.列入目錄產品的進口者,視為進口產品的生產者,承擔本規定的三包義務和責任。4.“自行設置或者指定修理單位,是指生產者布局設點建立產品維修服務網,或者通過合同約定其他修理者作為承擔產品三包修理義務的修理者。5.“修理費用”,是指用于產品修理所支付的費用。修理費用由生產者提供。具體數額由者與承
39、擔修理業務的修理者或者銷售者通過合同約定。第八條 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無零配件待修的時間。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憑發票及三包憑證辦理修理、換貨、退貨。<釋義>1.本條是關于三包效期限計算和在三包有效期限內辦理修理、更換、退貨依據的規定。2.“三包有效期”,是指按本規定承擔三包責任的期限。分為整機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為生產消費購買的生活消費產品,其三包有效期可以按合同或約定執行。3.三包有效期限自開具發票之日始,至本規定實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錄規定的或者合同約定的三包有效期期滿之日(含當日,下同)止。例如,開具發票日為1995年12月1日,三包有效期
40、為1年,則期滿之日為1996年12月1日。4.三包有效期限的最后一天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天。5.三包有效期內,如果發生產品修理或因無修理零配件待修,其三包期限均按修理占用時間或無零配件待修時間后,順延相應的時間計算。6.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依照本規定享受修理、更換、退貨的權利。7.在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依照本規定辦理修理、換貨、退貨時,應當以購貨發票及三包憑證作為依據,消費者丟失發票或三包憑證,三能夠證明該產品是應當負責三包產品,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應當依照本規定負責修理、更貨、退貨。第九條 產品自售出之日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退貨時,
41、銷售者應當按發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然后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釋義1.本條是關于產品售出后7日內三包責任的規定。2.產品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了性能故障,消費者有權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修理、換貨、退貨沒有順序之分。銷售者應當按消費者的要求免費進行退貨、換貨或修理。3.“性能故障”,是指產品不符合安全、衛生要求,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或者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或者不符合明示的質量狀況。4.當消費者要求退貨時,銷售得應當按發票價格一次向消費者退清貨款。不得收取任何費用。5.銷售者為消費者退貨、換貨后,有權依法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供貨者追償,或按購銷合同辦理
42、。第十條 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選擇換貨或者修理。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然后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釋義>1.本條是關于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三包責任的規定。2.產品售出后自第8日至第15日內發生了性能故障,消費者有權選擇換貨或修理。換貨或修理沒有順序之分。銷售者應當按消費者的消費者的要求進行換貨或修理。3.消費者要求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4.銷售者為消費者換貨后,有權依法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5.“性能故障”的釋義同第九條第3點。第十一
43、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政策使用的產品,憑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和證明,由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免費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者按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退貨,然后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釋義1.本條是關于在三包有效期內,承擔修理責任的限制性規定。2.“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是指在整機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3.在整機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后,產品仍不能正常使用,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條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按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退貨。4.超過整機三包有效期,但仍在主要部分三包有效期內,主要部分發生性能故障的,應當由修理者免費修理、更換住要部件。5.修理者負責對應當調
44、換或退貨的產品提供修理記錄和證明。銷售者憑修理記錄和證明負責換貨或退貨。6.在整機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內容,是指對產品的安全性能故障和使用性能故障進行過兩次修理。7.“不能正常使用”,是指產品安全性能或使用性能達不到產品標準規定的要求或者不具備大眾公認為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第十二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因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日為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注明,銷售者憑此據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然后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過30日的,由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費用由修理者承擔。釋義1.本條是關于在三包有
45、效期內,產品修理期限及有關責任的規定。2.因產品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日未修好,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注明原因。銷售者憑修理者提供的證明負責為消費者免費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調換產品后,銷售者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按購銷合同辦理。3.因修理者自身原因,致使修理期超過30日的,修理者負責為消費者免費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并承擔該產品及其相應的費用,無權向銷售者、生產者追償。4.“修理期”,是指修理產品占用的時間。自產品送修之日起計算,至約定的交付之日止,扣除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特修的時間。第十三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換貨條件的,銷售者因無同型號同
46、規格產品,消費者不愿調換其他型號、規格產品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有同型號同規格產品,消費者不愿調換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對已使用過的商品按規定收取折舊費。折舊費計算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至退貨之日止,其中應當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時間。釋義1.本條是關于在三包有效期內,承擔退貨責任的有關規定。2.薩那包有效期內,凡復活換貨條件的產品,因為銷售者沒有與其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同時,消費者又不愿意調換其他型號、規格的產品而要求退貨時,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按發票價格予以退貨,并一次付清貨款。3.在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換貨條件的產品,當銷售者有與該產品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而消費者不
47、愿意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要求退貨時,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同時,對已使用過的產品按本規定產品目錄規定的折舊費率收取折舊費。對于符合本規定第十條情況的產品,消費者能夠有效證明該產品未曾使用過的,銷售者應當免費予以退貨,不收取折舊費。4.折舊費的計算時間,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至退貨之日止,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時間。5.“符合換貨條件”,是指符合本規定第九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6.出國人員使用外匯購買的免稅產品,按本規定退貨時,有關免稅指標和中國銀行收取的外幣買賣的差價,應當按照海關和中國銀行的規定執行。第十四條 換貨時,凡屬殘次產品、不合格產品或者修理過的產品均不得提供給消費者。換貨后的三包有效
48、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由銷售者在發票背面加蓋更換章并提供新的三包憑證或者在三包憑證背面加蓋更換章。釋義1.本條是關于換貨質量以及換貨后三包有效計算的規定。2.銷售者給消費者換貨時,應當提供合格品。不得將不合格品、殘次品或修理過的未按出長檢驗程序重新檢驗合格的產品調換給消費者。3.換貨后的產品,其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按本規定重新計算。4.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在產品發票背面加蓋更換章,并向消費者提供新的三包憑證,或者在三包憑證背后加蓋更換章。第十五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除因消費者使用保管不當致使產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修理者免費修理(包括材料費和工時費)對應當進行三包的大件產品,修理者應當提供合理的
49、運輸費用,然后依法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追償,或者按合同辦理。釋義1.本條是關于承擔修理責任和有關費用的規定。2.在三包有效期內,除因消費者使用保管不當致使產品不能正常使用的,修理者應當負責免費修理。3.修理費包括修理材料費、工時費等用于修理的費用。4.修理者先行承擔合理的運輸費用之后,享有向負有責任的銷售者或者生產者追償的權利;如果修理者與銷售者或者生產者之間訂立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執行。5.“大件產品”,是指體積、重量較大,不便于隨身攜帶,必須使用運輸工具的產品。6.“合理的運輸費”,是指以經濟的運輸方式運送產品所支付的交通運輸費用。7.“使用保管不當”,是指未按產品說明書、產品明示要求使用、
50、保管。第十六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提倡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上門提供三包服務。釋義1.本條是關于倡導上門三包服務的規定。2.“上門提供三包服務”,是指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在三包有效期內免費上門為消費者提供修理、更換、退貨的售后服務。第十七條 屬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實行三包,但是可以實行收費修理;(一)消費者因使用、維護、保管不當造成損壞的;(二)非承擔三包修理者拆動造成損壞的;(三)無三包憑證及有效發票的;(四)三包憑證號與修理產品型號不符或者涂改的;(五)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損壞的。釋義1.本條是關于免除三包責任的規定。2.屬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實行三包:消費者因使用、維護、保管不當造成損壞的;非承擔
51、三包修理者拆動造成損壞的;無三包憑證及有效發票的;三包憑證載明的產品型號與修理產品型號不相符或三包憑證被涂改的;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損壞的。3.“非承擔三包修理者”,是指三包憑證指定的修理者之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4.“不可抗拒力”,是指人力所無法抗拒的力量。如自然災害、火災、戰爭等。第十八條 修理費用由生產者提供。修理費用指三包有效期被保證正常修理的待支費用。釋義1.本條是關于生產者提供修理費用的規定。2.三包有效期內,以修理形式承擔三包責任的費用由生產者承擔。銷售者與生產者訂立的產品購銷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3.“待支費用”,是指生產者根據合同提供給銷售者、修理者供承擔產品修理用的,并最終全部支付
52、給修理者的專項費用。第十九條 銷售者負責修理產品,生產者按照合同或者協議一次撥出費用,具體辦法由產銷雙方商定。銷售者委托或者指定修理者的,其修理費的支付形式由銷售者和修理者雙方合同約定,專款專用。生產者自行選擇其他方式或者自行設置修理網站點,由生產者直接提供修理費用。釋義1本條是關于生產者、銷售者、修理者之間支付修理費用的規定。2銷售者負責產品修理業務的,由生產者一次按照購銷合同或協議的約定撥給銷售者修理費用。修理費用可以是貨幣、實物等。具體支付辦法由產銷雙方商定。3銷售者委托或指定修理者負責產品修理的,修理費用的支付形式由銷售者和修理者雙方約定。4生產者自行選擇其他方式負責產品修理或自行設置
53、修理網點的,修理費用由生產者直接提供。5.“專款專用”,是指修理費用要全部用于免費為消費者修理產品的業務,在產品流通的各個環節不得載留。第二十條 生產者、銷售者、修理者破產、倒閉、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責任按國家有關法規執行。釋義1.本條是關于生產者、銷售者、修理者因破產、倒閉、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責任的規定。2.“國家有關規定”,主要是指民法通則、經濟合同法、破產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第二十一條 消費者因產品三包問題與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發生糾紛時,可以向消費者協會、質量管理協會用戶委員會其他有關組織申請調解,有關組織應當積極受理。釋義1.本條是關于以調解方式解決三包糾紛的規定。2.發
54、生三包糾紛時,消費者可以向消費者協會、質量管理協會用戶委員會及其他有關社團組織申請調解。 第二十二條 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未按本規定執行三包的,消費者可以想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訴,由上述部門責令其按三包規定辦理。消費者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載解決,還可以截止向人民法院起訴。釋義1.本條是關于通過申訴、仲載或起訴解決的三包糾紛的規定。2.申訴、仲載或起訴由消費者自愿選擇。3.仲載應按照仲載法規定,由消費者與銷售者、修理者、或生產者達成仲載協議向國家設立的仲載機構申請裁決。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解釋。釋義1.本條是關于本規定解釋權的規定。2.本規定由國
55、家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原國家經濟委員會等八部委局發布的國標發(1986)177號部分國家家用電器三包規定同時廢止。其他有關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釋義1.本條是關于本規定施行日期和部分國產家用電器“三包”規定廢止日期的規定。2.本規定自1995年8月25日發布之日起生效并開始實施。事實,1986年7月30日由遠國家經委等八部、委、局發布的部分國家家用電器“三包”規定廢止。3.本條所稱“其他有關規定”,是指除部分國產家用電器“三包”規定以外,有關涉及本規定目錄所列產品三包的所有規定。4.自本規定發布之日起售出的產品的“三包”責任問題按本規定執行。部分商品修理
56、更換退貨責任規定條文釋義 第一條 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承擔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稱為三包)的責任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釋義> 1. 本條是關于制定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宗旨和依據的規定。 2. 制定部分商品三包責任規定的目的:一是,為了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完善產品質量民事責任制度;二是,為了明確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的三包責任和義務,加強國家對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履行三包義務和承擔責任的監督管理。 3. 本規定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有關規定。 “有關規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法律法規中的有關規定。 4. 本規定所稱生產者、銷售者,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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