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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一)進港作業安全管理規定1 目 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港口道路交通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2 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進入我港區作業單位、人員、車輛的安全管理。3 工作程序3.1 單位進港作業條件3.1.1 凡進港作業單位應具備符合法規要求的經營資質,并將相關經營資質證明文件送我公司相關職能部門核實、備案。3.1.2 進港作業單位應與我公司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參與作業的各類設備設施、人員符合法定要求,證照齊全,設備設施安全裝置完好有效,并將相關證明材料交我公司安全監督科備案。3.1.3 進港作業單位應對其進港作

2、業人員進行港區作業安全培訓教育,掌握港區交通、消防、物體打擊、機械傷害、墜落、淹溺、觸電等危險有害因素,落實安全防范措施,指定安全管理人,加強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對其進港作業人員在港區的違規行為負責。3.2 進港作業車輛要求3.2.1 進港作業車輛應按要求辦理進出港手續。經常進出公司的集卡運輸車輛應到我公司安全監督科進行信息登記,辦理IC卡,并按港區要求標識、編號;其他車輛應提交相關申請和資料,取得公司通行證進出或換證進出。3.2.2 進港作業車輛應主動避讓我司作業設備;禁止堵道、占道、搶道;禁止將駕駛室置于關路之下;禁止在港區停車過夜或長時間停放,確有需求時應征得公司安全監督科同意。3.2.3

3、 船舶代理、貨代、貨主等車輛在確有需要時,經同意后方可進入碼頭作業平臺,但應停放妥當,不得妨礙安全生產。其他車輛一般不得進入碼頭作業現場。3.2.4 集裝箱運輸車輛進港作業時應按要求辦妥相關手續,提供相應憑證,做好與我公司的交接。3.2.5 除作業集卡車輛外,其余車輛禁止擅自進入集裝箱堆場。3.2.6 運輸超限箱、重大件、危險貨物等特殊貨物時,應按指定通道和線路行駛。3.3 進港作業人員要求3.3.1 各類進港作業人員應主動自覺熟悉港區作業安全、治安、消防、交通等管理要求,并嚴格執行,對違規行為負責。3.3.2 各類進港作業人員應自覺接受和服從港區安全管理,增強安全防范意識,排查和整改安全隱患

4、。3.3.3 禁止各類進港作業人員在港區有下列行為:在港區偷盜、打架、斗毆、尋釁滋事、賭博等行為;在生產作業區域擅自動用明火、吸煙(尤其是在危險貨物集裝箱堆場);擅自動用、攀爬我公司設備設施;擅自接電,私拉亂接;酒后作業;擅自進入危險貨物集裝箱堆場或進入集裝箱堆場堆箱區;關下作業、危險區域逗留;不按要求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私自剪或更換集裝箱鉛封;隨地大小便、亂丟雜物等行為。3.3.4 禁止各類駕駛人員:駕車堵道、占道、搶道;超速行駛;疲勞駕駛;將車亂停亂放;亂鳴喇叭;不按交通指令線路行駛;在車輛行駛中吸煙、飲食、閑談和其他有礙安全行車行為。3.3.5 集裝箱運輸車輛駕駛員進港作業時還應:攜帶好

5、相關證件;做好集裝箱裝卸準備工作(例如解好或鎖緊集裝箱鎖銷,關閉好集裝箱箱門);不要在集裝箱裝卸操作未到位的情況下移動車輛等。3.3.6 在發生或發現事故時,應立即向我公司生產調度科值班室報告,不要擅自撤除事故現場,還應配合事故調查,不得瞞報、謊報和弄虛作假。3.4 其他進港作業須知3.4.1 進港作業單位或人員配備有無線對講機的,禁止使用我公司無線電通訊頻點,干擾或指揮我公司人員生產作業。3.4.2 進入港區車輛實行限速管理,主干道25公里/小時,集裝箱堆場集卡通道15公里/小時,交叉、復雜路口5公里/小時。港區內全路段測速。3.4.3 進港單位需要在港區明火作業、接電、用水等,應及時向公司

6、相關部門申請,經同意后方可進行。3.4.4 公司發放的上級主管部門證件、公司核發的各類進港通行證、出入證、IC卡等禁止轉借、出售。3.4.5 進港作業單位、人員有權對我公司安全管理、事故隱患整改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公司相關部門應合理采納。3.4.6 公司職能部門應支持和協助進港作業單位安全管理工作,并加強監督檢查。3.4.7 進港作業單位及其人員對公司檢查發現的問題要認真對待,及時整改。對現場處理有異議或認為不對的可向公司投訴,但禁止以此為由而拒絕接受指揮,影響我司正常安全生產作業。3.4.8 在我公司發生緊急情況(如安全事故、災害性天氣影響、治安事件、火災爆炸事故等)或接上級特殊緊急指令時

7、,在港作業單位或人員應聽從我公司統一應急指揮和安排,主動避險,自覺配合,否則后果自負。當風速達到18米/秒(8級)時:進港作業單位人員、車輛禁止進入我司集裝箱堆場,已經在堆場的應盡快遠離,防止被意外傷害;各類船舶禁止靠泊我碼頭。當風速達到22米/秒(9級)時,所有在港作業單位人員、車輛必須離開作業現場,撤離到安全地帶。3.4.9 公司聯系電話:a) 事故報告:85166101(生產調度科值班室)b) 安全質量:85166156(安全監督科)c) 生產組織:85166688(生產調度科)d) 服務質量:85166170(黨群科)4 獎 懲4.1 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港口道路交通管

8、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及我司相關管理規定的行為,公司均有權進行制止、責令改正及處罰。4.2 公司制定違約金管理辦法。對各類違規行為視為違約行為,視具體情況收取違約金。4.3 公司對表現出色,及時發現、制止和消除重大事故苗頭的進港作業單位和人員進行表揚、獎勵。5 附則5.1 公司原港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進港作業集卡司機管理辦法廢止。5.2 本辦法由公司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5.3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二)安保工作管理細則1 目 的為了加強外來單位、外來人員的管理,維護公司正常生產、治安秩序,規范港區巡查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南通港口集團港區大門管理規定等,

9、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細則。2 適用范圍本規定除適用于公司負有安保職責的部門外,還適用于進入我公司的外來單位及人員的管理。3 工作程序3.1 進出公司大門管理3.1.1 公司內部員工憑公司員工IC卡刷卡進出。3.1.2 外單位人員進出要求:1、各級行政主管部門(海關、公安、邊防、海事等)人員憑有效證件或明顯標識自行進出大門,或由公司相關人員陪同進出。2、在港船員憑“身份證”、“船員證”、“邊檢簽證”等證件進出大門;3、來港區聯系業務的單位、人員憑有效證件在門衛處登記并確認后進出港區大門,或由公司相關部門人員陪同進出;4、來港施工單位人員、修理人員等憑公司安全監督科發放的“臨時出入證”進出大門;5

10、、到我公司參觀學習的學生由人事科派人陪同進出;6、進港作業集卡司機憑有效證件或記分卡進出。3.1.3 機動車輛進出港區要求:1、一般車輛憑車輛行駛證或駕駛員駕駛證,在門衛登記換證進出;2、員工自備車輛憑員工車輛港區通行證進出;3、代理及貨主等經常進出公司的車輛憑有效證件換證進出,也可憑集團或公司發放的港區通行證進出;4、所有集卡車輛一律憑有效IC卡在集裝箱進口檢查橋辦理手續后進港,在集裝箱出口檢查橋辦理手續出港。3.1.4 外來單位進出港區要求:1、因基建、設備維修等需要外單位進港實施或協助時,公司相應牽頭部門應確認該單位具備合法經營資質和安全生產條件,在與其簽訂建設、維修合同的同時,主動要求

11、其與安全監督科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為其人員辦理“臨時出入證”;2、由集團組織在本公司進行的基建、設備維修等工程,施工單位進港作業前,公司相應職能部門應通知其與安全監督科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為其人員辦理“臨時出入證”。3.1.5 貨物(不含生活日用用品)進出港區要求:1、公司內部正常采購的貨物在接受門衛人員檢查后進入;運出公司的貨物,由公司相關部門開具出門證,并安排人員跟隨送到門衛接受核查后方可運出公司大門;2、公司員工帶進和帶出港區的貨物,由其公司主管部門開具出門證,經門衛人員核查后方可帶出公司;帶進公司貨物應自覺接受門衛人員的檢查;3、外來單位因施工需要帶入公司的貨物,應在門衛處登記或提

12、供貨物清單,經檢查后進入公司;外來單位及人員要運出公司的貨物由公司相關部門開具出門證,并安排人員跟隨送到門衛接受核查后方可運出公司大門;3.2 港區安保一般要求3.2.1 所有進港作業單位均應主動了解港區危險因素,采取安全措施,明確自己的安全職責,指定專門人員負責進港人員的安全教育與作業協調,并報公司安全監督科備案。3.2.2 施工單位在進港作業前應持進港人員身份證復印件及相關特種作業資質證件復印件到安全監督科辦理進港手續,同時到公司黨群科辦理暫住流動人口登記證。3.2.3 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的單位不得進入港區作業。3.2.4 安全監督科有權對外來施工單位的治安、安全現狀進行檢查和糾違。凡

13、嚴重違反安全規章或經批評教育后仍不服從港區安全管理的,安全監督科有權予以處置。3.2.5 進港作業單位必須加強其在港作業人員的安全、治安管理,不允許隨意離開指定作業區域在港區流動;未得到主管部門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我公司設備、水、電;確有需要在港區陸域動用明火時,應到安全監督科辦理明火申請,禁止擅自動用明火。3.2.6 進港作業人員必須了解作業過程中存在的危險因素:如港區的交通、機械傷害、高處墜落、落水、物體打擊、火災、觸電等等,并自覺做好防范工作。作業過程中,港區各類人員應服從公司現場指揮人員指揮,防止違章作業、野蠻作業、疲勞作業,當出現異常情況應及時向現場指揮人員報告。3.2.7 港區內嚴禁黃

14、、賭、毒等行為;嚴禁在作業區域發生嬉鬧、打架、斗毆等現象;嚴禁發生偷盜他人物品或公司財物的行為,同時各類人員應妥善保管好各自攜帶物品。 3.2.8 各類進港車輛應自覺遵守交通法規和公司交通管理相關規定。3.2.9 各類無關人員、車輛不得通過集裝箱檢查橋通行,不得擅自進入集裝箱箱區。3.2.10 各進港作業單位、車輛、人員必須無條件接受公司安全監督科的安全培訓、監督和管理。3.2.11 若發生或發現事故、治安事件,各人員應立即向生產調度科值班人員、公司安全監督科報告,并積極參與搶險、救人。3.2.12 對發生事故、治安事件隱瞞不報、遲報的外來單位和人員,由公司安全監督科按相關管理規定處理。3.3

15、 安保值守和巡查3.3.1 公司安全監督科門衛負責港區大門值守和周界(含辦公大樓)的巡查管理;生產調度科負責危險品堆場的值守和巡查以及檢查橋和其他作業堆場的巡查;操作隊負責港監樓大門的值守和港區道路巡查;維修隊負責加油站處大門、配電房的值守和巡查;貨運站負責其轄區倉庫及周邊的巡查;裝卸隊負責碼頭(擋浪墻外)及碼頭前沿船岸界的巡查。另外,公司各部門負責各自辦公區域的巡查,安全監督科現場安全員負責港區內和港外作業區域的監督檢查。3.3.2 巡查的頻次及其他要求按照集團規定執行。4 處罰4.1 公司內部的各部門和人員違反本規定的,參照公司相關規定處罰。4.2 外來單位、人員、車輛違法本規定的參照公司

16、違約金管理辦法等制度執行。5 附則5.1 本細則由公司安全監督科負責解釋5.2 本細則自頒發之日起執行。(三)違約金管理辦法1 目 的為加強港區安全、交通、消防、治安等管理,嚴肅管理規定,維護港區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和安全權益不受侵害,特制定本辦法。2 總則和職責等2.1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港口道路交通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及我司相關管理規定的行為,均視為違約行為。2.2 公司安全監督科為公司安全、交通、消防、治安管理部門,授權安全監督科負責違約行為的處理事宜,公司財務科、生產調度科、黨委辦公室等部門協助安全監督科做好該工作。2.3 安全違約行為的界定應力求公正、公平、公開,以教育

17、為主,結合違規具體情況收取違約金。2.4 對有違約行為的運輸單位、車主、駕駛人員給予安全教育、考試考核;對運輸單位收取違約金;禁止車輛、人員進入港區作業等。3 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公司管轄范圍內有違約行為的外部單位。4 處理流程4.1 安全監督科現場安全員現場處理流程:(一)現場安全員發現違規行為后應進行拍照、取證、記錄;其他人員發現違規行為時有權利和義務立即向公司生產調度科值班員或現場安全員進行報告,現場安全員接報告后要立即抵達現場拍照、取證、記錄。(二)對發生的違規行為進行調查了解和確認,并初步分析原因、責任;(三)對違規行為人進行港區安全教育,并填寫糾違記錄表;如違規行為人系進港作業集卡

18、駕駛員,則檢查并填寫集卡車輛檢查記錄表和集卡司機記分卡。(四)遇責任事故、違規行為人不服從管理或有過分偏激行為時應立即報告安全監督科科長,視情況請求公安機關介入,并做好協助工作。(五)將填好的糾違記錄表、集卡車輛檢查記錄表和集卡司機計分于當天或次日交安全監督科安全管理員。4.2 安全監督科安全管理人員處理流程:(一)根據現場安全員提交記錄表中登記的信息,通知相應違約單位在限定的期限內(一般情況下以兩個工作日為限)到公司安全監督科接受處理。對登記信息內含有第七條第四款內容的,當日起對此車輛給予禁提處理;在限定期限內未前來處理的,次日起對違規車輛暫時予以禁提處理;在連續兩個工作日內經數次聯系,一直

19、聯系不到違約單位的,次日起對違規車輛暫時予以禁提處理。(二)處理時應與相關單位和人員再次核實違規情況,客觀、公正分析原因,依據公司違規行為和違約金收繳標準對照表,并結合實際情況,明確提出處理意見。如對處理意見有嚴重分歧,在未能取得一致時(含投訴期間),對違規車輛暫時予以禁提處理。(三)在各方對違約處理意見無異議的情況下,開具違約金收繳通知單,蓋好安全監督科部門印章。安全監督科聯由安全監督科留存。(四)憑違約單位繳納憑證,辦理違約金收繳完結手續,解除相關禁提指令。因違約單位自身原因,在限定時間內(從違約金收繳通知單開出后三個工作日內)未辦理完結手續的,對違規車輛處以禁提。4.3 違約單位憑違約金

20、收繳通知單,在2個工作日內繳納違約金,并留存違約單位聯。4.4 公司其他管理人員發現違規行為時,可參照上述4.1條規定處理。4.5 違約單位對安全監督科違約處理認為不公正、不公平、有失公允、或證據不充分時可向公司黨委辦公室、公司分管安全副總、公司總經理投訴。公司應按規定對投訴進行調查和回復。5 處理標準5.1 常見主要違規行為和違約金收繳標準見附表。如一次處理時有多個不同違規行為,可參照附表中內容分別計收,也可合并計收。5.2 在違約處理期間,違約單位人員對我公司相關人員有打擊報復、惡意鬧事、恐嚇威脅、影響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等事實行為,應參照附表中相關條款從重、合并處理,并可對違規車輛禁提處理,

21、甚至可經報公司經理室同意后并處違約單位名下所有車輛禁提。相應禁提處理標準可參照下列內容執行:(一)對處以違約金200元以上的違規行為,可并處車輛禁提7天以內;對處以違約金500元以上的違規行為,可并處車輛禁提30天以內;對處以違約金1000元以上的違規行為,可并處車輛禁提30天及以上。(二)該禁提時間從違約金繳納完結之日起計時,違約處理期間的車輛禁提時間不作計算。6 附則6.1 公司原外來集卡侵權賠償管理辦法廢止。6.2 本辦法由公司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6.3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附表:違規行為和違約金收繳標準對照表序號港區違規行為違約金收繳標準1進港作業證件未攜帶或不全50-100元2

22、亂丟垃圾、雜物;隨地大小便50-100元3車輛標識不符合要求;車輛滅火器配置不符合要求50-100元4無充分理由車輛逆向行駛、違停50-100元5車門車廂(含集裝箱箱門)未關閉妥當、運載貨物未緊固牢靠時行車50-100元6人員離機不熄火;在生產作業區域內隨意行走;亂鳴喇叭50-100元7作業區域內吸煙50-100元8不接受安全監督人員及現場管理人員詢問、檢查、教育和指揮,無過激行為,但10分鐘內進行改正50-100元9集裝箱起吊作業時緊固鎖銷未解好100-200元10發生責任事故10分鐘內不報告100-200元11有駕車占道、搶道、強行通過行為,未引發后果100-200元12關下作業、在危險區

23、域逗留、擅自進入限制區域等100-200元13作業時未按要求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100-200元14攜帶無關人員進入港區100-200元15車輛信息變化時,未及時報備100-200元16對自身人員安全教育管理不善,名下集卡司機記分卡在有效期內累積計分超過12分每計滿12分200元17超速行駛200-500元18不服從安全監督人員及現場管理人員指揮和處理,超過10分鐘仍未進行改正,影響生產作業200-500元19在港區內張貼或撕除危險貨物集裝箱標識200-500元20進港作業車輛、人員資質不符合規定要求;轉借證件等200-500元21非集裝箱作業車輛、人員擅自進入集裝箱堆場或箱區;在港區內攀爬集裝

24、箱200-500元22裝卸集裝箱時,在集裝箱吊具未操作到位的情況下移動車輛200-500元23未按要求提供危險貨物安全說明書(危險化學品安全卡)200-500元24有打架、斗毆等行為,未引發治安案件200-500元25委派不具備作業條件的人員進港作業200-500元26未在規定期限內接受港區處理、專題教育、考試等200-500元27駕車占道、搶道、強行通過,引發責任事故200-500元28發生責任事故,直接損失超過1000元但無人員受傷200-500元29拒絕接受安全監督人員及現場管理人員指揮和處理,有過激行為影響我公司生產作業;或超過30分鐘仍未按要求進行改正500-1000元30危險貨物集

25、裝箱堆場吸煙、擅自明火500-1000元31違規用電,私拉亂接500-1000元32發生責任事故30分鐘內不報告500-1000元33擅自攀爬我公司作業設備等500-1000元34違規指揮我公司司機作業500-1000元35使用我公司無線電信號頻點,影響正常生產作業通訊指令500-1000元36危險貨物集裝箱運輸車輛和駕駛人員均不具備相應資質和條件500-1000元37駕車惡意堵道 500-1000元38車輛進港編號和IC卡不相符500-1000元39擅自動用或破壞港務設備設施(含剪、換集裝箱鉛封等)500-1000元40港區內偷盜、打架、斗毆,尋釁滋事等,引發一般治安案件500-1000元4

26、1發生責任事故,直接損失超過5000元或有人員輕傷 500-1000元42發生責任事故60分鐘內不報告或事故后逃逸1000元以上43引發嚴重治安案件1000元以上44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直接損失超過10000元或有人員重傷、死亡等)1000元以上45未列明事項參照上述相關條款處置進港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進入我港區作業單位、人員、車輛的安全管理。第二章 單位進港作業條件第三條 凡進港作業單位應具備符合法規要求的經營資質,

27、并將相關經營資質證明文件送我公司相關職能部門核實、備案。第四條 進港作業單位應與我公司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參與作業的各類設備設施、人員符合法定要求,證照齊全,設備設施安全裝置完好有效,并將相關證明材料交我公司安全監督科備案。第五條 進港作業單位應對其進港作業人員進行港區作業安全培訓教育,掌握港區交通、消防、物體打擊、機械傷害、墜落、淹溺、觸電等危險有害因素,落實安全防范措施,指定安全管理人,加強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對其進港作業人員在港區的違規行為負責。進港作業單位就其人員安全培訓、考核等工作應向我公司書面承諾并報公司安全監督科備案。第三章 進港作業車輛要求第六條 進港作業車輛應按要求辦理進出港

28、手續。經常進出公司的集卡運輸車輛應到我公司安全監督科進行信息登記,辦理IC卡,并按港區要求標識、編號;其他車輛應提交相關申請和資料,取得公司通行證進出或換證進出。第七條 進港作業車輛應主動避讓我司作業設備;禁止堵道、占道、搶道;禁止將駕駛室置于關路之下;禁止在港區停車過夜或長時間停放,確有需求時應征得公司安全監督科同意。第八條 船舶代理、貨代、貨主等車輛在確有需要時,經同意后方可進入碼頭作業平臺,但應停放妥當,不得妨礙安全生產。其他車輛一般不得進入碼頭作業現場。第九條 集裝箱運輸車輛進港作業時應按要求辦妥相關手續,提供相應憑證,做好與我公司的交接。第十條 除作業集卡車輛外,其余車輛禁止擅自進入

29、集裝箱堆場。第十一條 運輸超限箱、重大件、危險貨物等特殊貨物時,應按指定通道和線路行駛。第四章 進港作業人員要求第十二條 各類進港作業人員應主動自覺熟悉港區作業安全、治安、消防、交通等管理要求,并嚴格執行,對違規行為負責。第十三條 各類進港作業人員應自覺接受和服從港區安全管理,增強安全防范意識,排查和整改安全隱患。第十四條 禁止各類進港作業人員在港區有下列行為:在港區偷盜、打架、斗毆、尋釁滋事、賭博等行為;在生產作業區域擅自動用明火、吸煙(尤其是在危險貨物集裝箱堆場);擅自動用、攀爬我公司設備設施;擅自接電,私拉亂接;酒后作業;擅自進入危險貨物集裝箱堆場或進入集裝箱堆場堆箱區;關下作業、危險區

30、域逗留;不按要求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私自剪或更換集裝箱鉛封;隨地大小便、亂丟雜物等行為。第十五條 禁止各類駕駛人員:駕車堵道、占道、搶道;超速行駛;疲勞駕駛;將車亂停亂放;亂鳴喇叭;不按交通指令線路行駛;在車輛行駛中吸煙、飲食、閑談和其他有礙安全行車行為。第十六條 集裝箱運輸車輛駕駛員進港作業時還應:攜帶好相關證件;做好集裝箱裝卸準備工作(例如解好或鎖緊集裝箱鎖銷,關閉好集裝箱箱門);不要在集裝箱裝卸操作未到位的情況下移動車輛等。第十七條 在發生或發現事故時,應立即向我公司生產調度科值班室報告,不要擅自撤除事故現場,還應配合事故調查,不得瞞報、謊報和弄虛作假。第五章 其他進港作業須知第十八條

31、進港作業單位或人員配備有無線對講機的,禁止使用我公司無線電通訊頻點,干擾或指揮我公司人員生產作業。第十九條 進入港區車輛實行限速管理,主干道25公里/小時,集裝箱堆場集卡通道15公里/小時,交叉、復雜路口5公里/小時。港區內全路段測速。第二十條 進港單位需要在港區明火作業、接電、用水等,應及時向公司相關部門申請,經同意后方可進行。第二十一條 公司發放的上級主管部門證件、公司核發的各類進港通行證、出入證、IC卡等禁止轉借、出售。第二十二條 進港作業單位、人員有權對我公司安全管理、事故隱患整改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公司相關部門應合理采納。第二十三條 公司職能部門應支持和協助進港作業單位安全管理工作

32、,并加強監督檢查。第二十四條 進港作業單位及其人員對公司檢查發現的問題要認真對待,及時整改。對現場處理有異議或認為不對的可向公司投訴,但禁止以此為由而拒絕接受指揮,影響我司正常安全生產作業。第二十五條 在我公司發生緊急情況(如安全事故、災害性天氣影響、治安事件、火災爆炸事故等)或接上級特殊緊急指令時,在港作業單位或人員應聽從我公司統一應急指揮和安排,主動避險,自覺配合,否則后果自負。當風速達到18米/秒(8級)時:進港作業單位人員、車輛禁止進入我司集裝箱堆場,已經在堆場的應盡快遠離,防止被意外傷害;各類船舶禁止靠泊我碼頭。當風速達到22米/秒(9級)時,所有在港作業單位人員、車輛必須離開作業現

33、場,撤離到安全地帶。第二十六條 公司聯系電話:事故報告:85166101(生產調度科值班室)安全質量:85166156(安全監督科)生產組織:85166688(生產調度科)服務質量:85166170(黨群科)第六章 獎 懲第二十七條 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港口道路交通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及我司相關管理規定的行為,公司均有權進行制止、責令改正及處罰。第二十八條 公司制定違約金管理辦法。對各類違規行為視為違約行為,視具體情況收取違約金。第二十九條 公司對表現出色,及時發現、制止和消除重大事故苗頭的進港作業單位和人員進行表揚、獎勵。第七章 附 則第三十條 公司原

34、港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進港作業集卡司機管理辦法廢止。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公司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外來人員管理制度為了加強對外來人員的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司的正常治安秩序,根據公安部、交通部港口治安管理規定,省、市關于加強外來暫住人員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和南通港外來人員管理辦法,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一、凡來公司從事修理、建筑施工、運輸、裝卸或其他工作的合同工、臨時工、承包工、輪換工等外來務工人員(以下統稱外來人員),必須遵守本規定。二、外來人員來公司務工,必須由用工部門和務工單位負責人提出申請,并報保衛部門備案,會同務工單位負責人持所屬人員地方派出所證明、身份證、承包合同書統一到狼山派出所申請出入港區登記。三、外來人員每人須交近期一寸照片兩張,由務工單位負責人逐人登記造冊后,向狼山派出所申請臨時出入證。四、外來人員申辦臨時出入證時,須按規定交納工本費、管理費及押金。臨時出入證一次簽發的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含一年),超過期限必須重新核發,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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