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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新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引用地址: 復制 | 超文本復制返回政策法規)關閉窗口發表于:2007-11-2521:32:50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稅法第一條第二款所稱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第三條稅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的,除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以外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外國商會、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取得收入的其他組織。稅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依照外國
2、(地區)法律成立的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的具有企業性質的組織。第四條稅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實際管理機構,是指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實施實質性管理和控制的機構。第五條稅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機構、場所,是指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包括:(一)管理機構、營業機構、辦事機構;(二)農場、工廠、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三)提供勞務的場所;(四)從事建筑、安裝、裝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業的場所;(五)營業代理人;(六)其他機構、場所。第六條本條例第五條所稱營業代理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非居民企業委托,代理從事經營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一)經常代表委托人接洽采購業務,
3、并簽訂購貨合同,代為采購商品;(二)與委托人簽訂代理協議或者合同,經常儲存屬于委托人的產品或者商品,并代表委托人向他人交付其產品或者商品;(三)有權經常代表委托人簽訂銷貨合同或者接受訂貨;(四)經常代理委托人從事貨物采購、銷售以外的經營活動。第七條稅法第三條所稱所得,包括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轉讓財產所得、股息紅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接受捐贈所得和其他所得。第八條稅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三款所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所得,按以下原則劃分:(一)銷售貨物和提供勞務的所得,按經營活動發生地確定;(二)轉讓財產所得,不動產按財產所在地確定,動產按轉讓動產的企業所在地確定;(三
4、)股息紅利所得,按分配股息、紅利的企業所在地確定;(四)利息所得,按實際負擔或支付利息的企業或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五)租金所得,按實際負擔或支付租金的企業或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實際負擔或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的企業或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七)其他所得,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第九條稅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三款所稱實際聯系,是指擁有、管理、控制據以取得所得的股權、債權、財產等。第二章應納稅所得額第一節一般規定第十條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所稱權責發生制,是指當期已經實現的收入和已經發生或應當負擔的費用
5、,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在當期收付,也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第十一條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并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企業確實不能提供真實、完整、準確的收入、支出憑證,不能正確申報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成本加合理利潤、費用換算以及其他合理方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第十二條稅法所稱虧損,是指企業根據稅法及本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后小于零的數額。第二節收入第十三條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取得收入的貨幣形式,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以及債務
6、的豁免等。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取得收入的非貨幣形式,包括存貨、固定資產、投資性房地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勞務、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等資產以及其他權益。第十四條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前款所稱公允價值,是指按照資產的市場價格、同類或類似資產市場價值基礎確定。第十五條稅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銷售貨物收入,是指企業銷售商品、產品、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貨取得的收入。第十六條稅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提供勞務收入,是指企業從事建筑安裝、修理修配、交通運輸、倉儲租賃、金融保險、郵電通信、咨詢經紀、文化體育、科學研究、技術服務、教育培
7、訓、餐飲住宿、中介代理、衛生保健、社區服務、旅游、娛樂、加工和其他勞務服務活動取得的收入。第十七條稅法第六條第(三)項所稱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投資性房地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所取得的收入。第十八條稅法第六條第(四)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企業的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分配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應當以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策的時間確認收入的實現。第十九條稅法第六條第(五)項所稱利息收入,是指企業將資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性投資或因他人占用本企業資金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
8、、欠款利息等收入。企業持有到期的長期債券或發放長期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應當按照實際利率法確認收入。第二十條稅法第六條第(六)項所稱租金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和其他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第二十一條稅法第六條第(七)項所稱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而取得的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特許權使用人應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第二十二條稅法第六條第(八)項所稱接受捐贈收入,是指企業接受的來自其他企業、組織和個人自愿和無償給予的貨幣性或非貨幣性
9、資產。接受捐贈收入,應當在實際收到捐贈資產時確認收入的實現。第二十三條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收入以外的一切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沒收的押金、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企業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賬款、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教育費附加返還款、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第二十四條企業下列經營業務可以分期確認收入的實現:(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二)企業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以及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十二個月的,應當
10、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不能合理判斷情況的,按照本條例第一百六十四條確定的原則處理。第二十五條采取產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以企業分得產品的時間確認收入的實現,其收入額按照產品的公允價值確定。第二十六條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和利潤分配,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和提供勞務,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十七條稅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的財政撥款,是指各級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但國務院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11、稅法第七條第(二)項所稱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企業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有關規定,依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準,向特定服務對象收取并納入預算管理的費用。稅法第七條第(二)項所稱政府性基金,是指企業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稅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其他不征稅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門用途的財政性資金。第三節扣除第二十八條稅法第八條所稱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第二十八條稅法第八條所稱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企業以取得的稅法第七條規定的不征稅收入用于
12、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財產,不得扣除或計算折舊扣除。除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企業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復扣除。第二十九條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經營活動常規應計入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的必要與正常的支出。企業發生的支出應區分為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資本性支出是指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應按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分期扣除或計入有關資產成本的支出。第三十條稅法第八條所稱成本,是指企業在生產產品及提供勞務等過程中發生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按照合理的方法分配的制造費用。第三十一條稅法第八條所稱費用,是指企業在生產產品及提供勞務等過程中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
13、財務費用。已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第三十二條稅法第八條所稱稅金,是指企業實際發生的除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附加。第三十三條稅法第八條所稱損失,是指企業經營活動中實際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擔、報廢凈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以及遭受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非常損失及其他損失。前款所稱資產盤虧、毀損、報廢凈損失,是指資產盤虧、毀損、報廢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后的余額。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后的余額,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企業已作為損失處理的資產,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時,應計入當期收入。第三十四條稅法第八
14、條所稱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外,企業經營活動中發生的有關的、合理的支出。第三十五條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以及省級以上部門認定的公益性社會團體用于下列公益事業的捐贈:(一)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三)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四)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第三十六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所稱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一)依法成立,具有社團法人資格;(二)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并不以營利為目的;(三)全部資
15、產及其增值為公益法人所有;(四)收益和營運節余主要用于所創設目的的事業;(五)終止或解散時,剩余財產不能歸屬任何個人或營利組織;(六)不經營與其設立公益目的無關的業務;(七)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八)具有不為私人謀利的組織機構;(九)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公益性社會團體的分配,也沒有對該組織財產的所有權;(十)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三十七條企業當期實際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含)的,準予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第三十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的職工工資薪金,準予在稅前扣除。前款所稱職工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
16、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與其有雇用關系的員工的所有現金或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第三十九條企業發放給在本企業任職的主要投資者個人及其他應在合理的范圍內扣除。對特殊類型的企業發放的工資薪金,按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扣除。第四十條企業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稅前扣除。企業提取的年金,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范圍內,準予扣除。第四十一條企業為其投資者或雇員個人向商業保
17、險機構投保的人壽保險、財產保險等商業保險,不得扣除。企業按國家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費,準予扣除。第四十二條企業經營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可以扣除。企業為購置、建造和生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十二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而發生的借款,在有關資產購建期間發生的借款費用,應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有關資產竣工結算并交付使用后或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后發生的借款費用,可在發生當期扣除。企業發生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符合稅法和本條例對利息水平限定條件的,準予扣除。第四十三條非金融企業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準予扣除;向非金融企業借款
18、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扣除。金融企業的儲蓄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準予扣除。第四十四條企業在外幣交易中產生的匯兌損失,以及納稅年度終了后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負債按期末即期匯率折算為人民幣產生的匯兌損失,除已計入資產成本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的部分外,準予扣除。第四十五條企業實際發生的滿足職工共同需要的集體生沽、文化、體育等方面的職工福利費用支出,準予扣除。第四十六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職工工會經費支出,在職工工資總額2(含)內的,準予扣除。第四十七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實際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在職工工資總額25(
19、含)以內的,準予據實扣除。第四十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實際發生額的50扣除。第四十九條企業每一納稅年度實際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含)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年度結轉扣除。第五十條稅法第十條第(六)項所稱贊助支出,是指企業發生的各種非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第五十一條稅法第十條第(七)項所稱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是指企業未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核定而提取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第五十二條金融企業按下列公式計提的呆賬準備,準予扣除。本年末允許扣除的呆賬準備:本年末允許提取呆賬準備的資產余額M%-上年末已經扣除的呆
20、賬準備余額金融企業符合規定核銷條件的呆賬損失,應先沖減已經扣除的呆賬準備,呆賬準備不足沖減的部分,準予直接扣除。金融企業收回已扣除的呆賬損失時,應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第五十三條企業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的用于環境、生態恢復等的專項資金,準予扣除;提取資金改變用途的,不得扣除,已經扣除的,應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第五十四條企業參加財產保險和責任保險,按照規定實際繳納的保險費用,準予扣除。第五十五條企業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所支付租賃費,按下列辦法扣除:(一)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而發生的租賃費,按租賃年限均勻扣除。(二)融資租賃發生的租賃費不得直接扣除,按規定構成融資租
21、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第五十六條企業接受關聯方提供的管理或其他形式的服務,按照獨立交易原則支付的有關費用,準予扣除。第五十七條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準予扣除。前款所稱勞動保護支出是指確因工作需要為雇員配備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護用品、防暑降溫用品等所發生的支出。第五十八條企業內部營業機構之間融通資金、調劑資產和提供經營管理服務等內部業務往來的,發生的費用均不計入收入和扣除。第五十九條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就其境外總機構實際發生的與本機構、場所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能夠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費用匯集范圍、定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等證明文件,并合理計
22、算分攤的,準予扣除。第四節資產的稅務處理第六十條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作為計稅基礎。前款所稱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產生資產增值或損失,除稅收規定可以確認損益的外,不得調整有關資產的計稅基礎。第六十一條稅法第十一條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十二個月(不含十二個月)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第六十二條企業按照下列原則確定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一)外購的固定
23、資產,按購買價款和相關稅費作為計稅基礎。(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竣工結算前實際發生的支出作為計稅基礎。(三)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中孰低者,加上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作為計稅基礎。(四)盤盈的固定資產,按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作為計稅基礎。(五)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取得的固定資產,按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計稅基礎。第六十三條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企業應當從固定資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從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企業應當根據固定
24、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第六十四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短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二)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三)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四)電子設備,為3年。第六十五條從事開采石油資源的企業所發生的礦區權益和勘探費用,可以在已經開始商業性生產后,在不少于2年的期限內分期計提折耗。從事開采石油資源的企業,在開發階段的費用支出和在采油氣井上建筑和安裝的不可移作他用的建筑物、設備等固定資產,以油氣井、礦區
25、或油氣田為單位,按以下方法和年限計提的折舊,準予扣除:(一)以油氣井、礦區或油氣田為單位,按照直線法綜合計提折耗,折耗年限不少于6年;(二)以油氣井、礦區或油氣田為單位,按可采儲量和產量法綜合計提折耗。采取上述方法計提折耗的,可以不留殘值,從油氣井或油氣田開始商業性生產月份的次日計提折耗。第六十六條生產性生物資產,按照實際發生的支出作為計稅基礎。(一)外購生產性生物資產,按照購買價款和相關稅費等作為計稅基礎。(二)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取得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按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計稅基礎。本條所稱生產性生物資產,是指為產出農產品、提供勞務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
26、的生物資產,包括經濟林、薪炭林、產畜和役畜等。第六十七條生產性生物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企業應當從生產性生物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應當從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企業應當根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預計凈殘值。生產性生物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第六十八條生產性生物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林木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為10年;(二)畜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為3年。第六十九條稅法第十二條所稱無形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給他人,或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
27、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第七十條無形資產按取得時的實際支出作為計稅基礎。(一)外購的無形資產,按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項資產達到預定用途所發生的其他支出作為計稅基礎。(二)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按開發過程中符合資本化條件后至達到預定用途前發生的實際支出作為計稅基礎。(三)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取得的無形資產,按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計稅基礎。第七十一條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準予扣除。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少于10年。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在有關法律或協議、合同中規定使用年限的,可依其規定使用年
28、限分期計算攤銷。外購商譽的支出,在企業整體轉讓或清算時,準予扣除。第七十二條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是指企業改變房屋、建筑物結構、延長使用年限等發生的支出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除稅法第十三條第(一)、(二)項規定以外,應當增加該固定資產原值,其中延長固定資產使用年限的,還應當適當延長折舊年限,并相應調整計算折舊。第七十三條稅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所稱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是指符合以下條件的支出:(一)發生的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50以上;(二)發生修理后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延長2年以上;(三)發生修理后的固定資產生產的產品性能得到實質性改進或市場售價明顯提高
29、、生產成本顯著降低;(四)其他情況表明發生修理后的固定資產性能得到實質性改進,能夠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增加。第七十四條稅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長期待攤費用,從費用發生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期限不得少于3年。長期待攤費用,包括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開辦費。第七十五條稅法第十四條所稱投資資產,是指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投資和債權性投資形成的資產。投資資產按發生的實際支出作為計稅基礎:(一)以支付現金取得的投資,按實際支付的購買價款作為計稅基礎。(二)以購買權益性證券、投資者投入、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取得的投資資產,按該投資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計稅基礎。第七十六條企業對外
30、投資的成本在對外轉讓或處置前不得扣除,在轉讓、處置時,投資的成本可從轉讓該資產的收入中扣除,據以計算財產轉讓所得或損失。第七十七條稅法第十五條所稱存貨,是指企業持有以備出售的產成品或商品、處在生產過程中的在產品、在生產過程或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存貨,按取得時的實際支出作為計稅基礎:(一)外購存貨,按購買價款和相關稅費等作為計稅基礎。(二)投資者投入、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取得的存貨,按該存貨的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計稅基礎。(三)生產性生物資產收獲的農產品,按產出或采收過程中發生的材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作為計稅基礎。第七十八條企業各項存貨
31、的使用或者銷售,其實際成本的計算方法,可以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中選用一種。計價方法一經選用,不得隨意改變。第七十九條稅法第十六條和第十九條所稱凈值,是指企業按上述規定確定的資產的計稅基礎扣除按稅法規定計提的資產的折舊、攤銷、折耗、呆賬準備后的余額。企業不能提供上述財產取得或持有時的支出以及稅前扣除情況有效憑證的,稅務機關有權采用合理方法估定其財產凈值。第五節企業重組與清算第八十條企業重組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資產交易,凡已確認收益或者損失的,相關資產應當按交易價格重新確定計稅基礎。第八十一條本條例所稱企業重組,是涉及一個或一個以上企業的實質性或重大的法律或經濟結構改變的交易,包括企業
32、法律形式和地址的改變、資本結構調整、整體資產轉讓、整體資產置換、合并、分立等。前款所稱企業法律形式和地址的改變,包括從一種法律形式的企業轉變為另一種類型的企業,以及企業登記地點的變化等。本條第一款所稱資本結構調整,是指企業融資結構的改變,包括企業股東持有的股份的金額和比例發生變更、增資擴股等股本結構的變化或負債結構的變化以及債務重組等。本條第一款所稱企業整體資產轉讓,是指企業將實質上的全部經營資產轉讓給另一家企業,由此取得對該另一家企業的股權。本條第一款所稱企業整體資產置換,是指企業將實質上的全部經營性資產與另一家企業的全部經營性資產進行整體交換。本條第一款所稱企業合并,是指被合并企業將其全部
33、資產和負債轉讓給另一家現存或新設企業(以下簡稱合并方),其股東由此取得合并方的所有者權益份額(以下簡稱股權支付額)或除合并企業所有者權益份額以外的現金、有價證券和其他資產(以下簡稱非股權支付額),實現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依法合并。本條第一款所稱企業分立,是指被分立企業將其部分或全部營業分離轉讓給兩個或兩個以上現存或新設的企業(以下簡稱分立方),其股東由此取得分立方的股權支付額或非股權支付額。第八十二條企業的重組業務,一般應在交易發生時確認有關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第八十三條企業在債務重組中企業發生的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或者以非貨幣資產購買股權的,應當分解轉為轉讓資產和清償債務或投資兩項業務,確
34、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企業在債務重組中企業發生的債權轉股權業務,應當分解為債務的清償和投資兩項業務,確認有關債務重組的所得或損失。第八十四條企業在債務重組業務中,債務人應當按照支付的債務清償額低于債務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所得;債權人應當按照收到的債務清償額低于債權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損失。第八十五條關聯方之間發生的含有讓步條款的債務重組,有合理的經營需要,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按本條例第八十四條的規定確認債務重組所得或損失:(一)經法院裁定的;(二)有全體債權人同意的協議;(三)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八十六條不符合本條例第八十五條規定條件的關聯方之
35、間的含有讓步條款的債務重組,債權人的讓步損失,應當視為捐贈,不得在稅前扣除,債務人應當確認捐贈收入;如果債務人是債權人的股東,債權人所作的讓步應當推定為企業對股東的分配,債務人取得的讓步按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處理。第八十七條符合本條例第八十五條規定條件的債務重組,債務人確認的債務重組所得金額超過當年應納稅所得20的,可分5年分期計入應納稅所得。第八十八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重組業務,除與資產交易的補價或非股權支付額相對應部分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應在交易當期確認外,經稅務機關確認,資產交易雙方可暫不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以下簡稱免稅合并、分立、整體資產轉讓和置換);(一)企業整體
36、資產置換中,作為資產置換補價的貨幣性資產低于整個資產置換交易公允價值的20;(二)企業整體資產轉讓、合并、分立等重組業務中,作為補價的非股權支付額的公允價值低于股權賬面價值的20。第八十九條企業只改變法律形式或地址,有關資產可不視同轉讓,不進行清算和分配。第九十條免稅的整體資產置換業務中,除與補價相對應部分的資產外,交易雙方換入資產的計稅基礎應按換出資產的原計稅基礎確定。第九十一條免稅的整體資產轉讓業務中,除與非股權支付額相對應部分的資產外,轉讓方企業取得接受方企業股權的成本,應按轉讓方原持有資產的計稅基礎確定;接受方企業取得轉讓方企業資產的計稅基礎,可按實際交易價格確定。第九十二條免稅的企業
37、合并業務中,當事各方應按下列方式進行處理:被合并方企業將全部資產和負債轉讓給合并方企業,除與非股權支付額相對應部分的資產外,合并方企業接收的被合并企業的全部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應以原計稅基礎確定。除法律或協議另有規定外,被合并方企業合并前全部納稅事項由合并方企業承擔。當年可由合并后企業彌補的被合并方企業虧損限額哦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X國家當年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第九十三條免稅的企業分立交易中,當事各方應按下列方式進行處理:除與補價相對應部分的資產外,分立企業接受被分立方企業的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應按被分立方企業的原計稅基礎確定。被分立方企業已分離資產相對應的納稅事項由接受資產的企業承
38、繼。被分立企業的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按分離資產占全部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接受分離資產的分立企業繼續彌補。第九十四條除企業股權重組業務中,交易雙方之間存在100控股關系,且有關股權的受讓方為中國境內企業的,其他跨境重組交易不得享受本條例規定的免稅待遇,應在重組交易發生時確認有關重組交易中涉及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第九十五條依照法律法規、章程協議終止經營或應稅重組中取消獨立納稅人資格的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清算,并就清算所得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以及債務清償損益等后的余額為清算所得。第九十六條企業從被清算方分得的
39、剩余資產,其中相當于被清算方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按該企業所占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剩余資產扣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額,超過或低于所有者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確認為企業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企業全部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減除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結清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是企業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資產。第三章應納稅額第九十七條稅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海用稅率-減免稅額-抵免稅額公式中的應納稅額和應納稅所得額均為大于或等于零的數額。公式中的減免稅額和抵免稅額,是指根據稅法或者國務院的稅收優惠規定減征、免征和抵免的應納稅額。第
40、九十八條稅法第二十三條所稱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是指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按照境外稅收法律及相關規定應該繳納并已經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款。第九十九條稅法第二十三條所稱境外所得依本法規定計算的抵免限額,是指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該抵免限額應當分國(地區)不分項計算。其計算公式如下:境外所得稅稅額的抵免限額=境內、境外所得按稅法計算的應納稅總額諫源于某國(地區)的所得額內、境外所得總額第一百條稅法第二十三條所稱五個年度,是指從企業取得的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當年的次年起連續五個年度。第一百零一條按稅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居
41、民企業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包括:(一)由單一居民企業直接持有25以上股份的外國企業;(二)由本條第(一)項規定的外國企業直接持有25以上股份,且由單一居民企業通過一個或多個前述外國企業間接持有25以上股份的外國企業;(三)由本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的外國企業直接持有25以上股份,且由單一居民企業通過一個或多個前述外國企業間接持有25以上股份的外國企業。第一百零二條居民企業在依照稅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中由其負擔的稅額的,應在符合本條例第一百零三條規定持股比例的企業之間,從最低一層企業起逐層計算由上一層企業負擔的稅額,其計算公式如下:本層企業由上一層企業負擔的稅額=本層企
42、業就利潤和投資收益所實際繳納和按稅法規定計算負擔的稅額體層企業向上一層企業分配的股息紅利額坤層企業所得稅后利潤額第一百零三條企業在依照稅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抵免稅款時,應當提供境外稅務機關填發的稅款所屬年度的納稅憑證。第四章稅收優惠第一百零四條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所稱國債利息收入,是指企業購買財政部發行的國家公債所取得的利息收入。第一百零五條稅法第二十六條(二)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投資性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另一居民企業所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包括投資于另一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所取的的投資收益。第一百零六條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所稱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是
43、指符合下列條件的組織:(一)依法律履行非營利組織登記手續;(二)從事公益性或非營利性活動;(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與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非營利性事業;(四)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五)注銷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其章程的規定用于公益性或非營利性目的;無法按照章程規定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質、宗旨相同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六)創設者和主要投入人不擔任該組織領取工資薪酬的管理職務,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財產權利;(七)工作人員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的報酬應當控制在當地平均工資水平一定的幅度內,不變相分配組織財產。(八)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44、的其他條件。第一百零七條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所稱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不包括從事營利性活動所取得的收入。第一百零八條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收企業所得稅:1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的種植;2中藥材的種植;3林木的培育和種植;4豬、牛、羊的飼養。(二)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1蔬菜的種植,水果、堅果、飲料和香料作物的種植;2林產品的采集(不包括天然森林和野生植物產品的采集);3牲畜、家禽的飼養(不包括狩獵和捕捉動物);4海水養殖、內陸養殖和遠洋捕撈;
45、5、灌溉服務、農產品初加工服務、獸醫服務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的所得。國家禁止和限制發展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例所規定的稅收優惠。第一百零九條企業從事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國家重點扶持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所得,從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是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內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電力、水利等項目。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以上項目,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46、第一百一十條企業從事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從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風力發電、太陽能發電、潮汐發電、海水淡化等,具體條件和范圍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制定。第一百一十一條企業取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的符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500萬元以內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500萬元以上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關聯方之間發生技術轉讓所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不適用本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百一十
47、二條非居民企業取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款規定的所得,減按1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所得稅:(一)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給中國政府、中國境內銀行和居民企業取得的利息所得;(二)外國銀行以優惠利率向中國境內銀行提供貸款或購買債券所取得的利息所得;(三)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投資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第一百一十三條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行業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一)制造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二)非制造業,年度應
48、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i000萬元。第一百一十四條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所稱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國家自主知識產權,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一)符合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范圍;(二)用于高新技術產品和技術的研究開發費用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比重,銷售收入2億元以上的,為3,銷售收入5000萬元至2億元的,為4,銷售收入5000萬元以下的,為6。(3) 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60以上;(4) 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職工占企業職工總數30以上,其中,從事高新技術產品和技術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20以上。國家需要重點扶持
49、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科技、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第一百一十五條稅法第二十九條所稱民族自治地方,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民族自治地方內國家限定發展行業的企業,不得減征或者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一百一十六條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實行100扣除基礎上,按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無形資產成本的150進行攤銷。前款所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是指國內尚未形成研究開發成果的技術、產品和工藝。企業的研究開發費用,包括新產品設計費、
50、工藝規程制定費、設備調整費、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試驗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未納入國家計劃的中間試驗費、研究機構人員的工資、研究設備的折舊、與新產品的試制、技術研究有關的其他經費以及委托其他單位進行科研試制的費用。第一百一十七條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按實際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殘疾人員是經認定的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和精神殘疾人員。第一百一十八條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含2年),可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早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符合抵扣條件并在當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納稅年度逐年延續抵扣。中小高新技
51、術企業是指企業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收入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元的高新技術企業。第一百一十九條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固定資產,主要包括:(一)由于科技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二)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三)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固定資產;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短不得低于本條例第六十四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為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第一百二十條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內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非國家限定并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前款
52、所稱主要原材料,是指利用的資源材料占生產產品材料比例不低于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所規定標準的原材料。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第一百二十一條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的環境保護專用設備,其設備投資額的10可從企業當年的應納所得稅額中抵免。前款所稱環境保護專用設備,是指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內的設備。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第一百二十二條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其設備投資額的10可從企業當年的應納所得稅額中抵免。前款所稱節能節水專用設備,是指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
53、所得稅優惠目錄內的設備。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第一百二十三條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的安全生產專用設備,其設備投資額的10可從企業當年的應納所得稅額中抵免。前款所稱安全生產專用設備是指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內的設備。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第一百二十四條企業同時從事適用不同行業或區域所得稅待遇項目的,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計算享受所得稅優惠的所得額;沒有單獨計算所得的,不得享受稅收優惠。凡生產經營項目適用不同稅率和不同稅收待遇的,按企業經營收入、職工人數或1二資總額、
54、資產總額等因素在各生產經營項目之間合理分配應納稅所得額。第一百二十五條企業投資經營的項目依照本條例第一百零九條和第一百一十條規定享受減、免稅的,在減免稅期未滿時轉讓的,受讓方自受讓之日起,可在剩余期限內享受規定的稅收優惠:減免稅期滿后轉讓的,受讓方不得重新計算減免稅。第一百二十六條企業享受稅額抵免優惠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應是企業實際購置并自身實際投入使用的設備,企業購置上述設備在五年內轉讓、出租的,應停止執行相應稅收優惠政策并補繳已抵免稅款。第五章源泉扣繳第一百二十七條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稱收入全額,是指企業從支付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提供專利權、專有技術所收取
55、的特許權使用費,包括特許權使用費收入,以及與其相關的圖紙資料費、技術服務費和人員培訓費等費用。第一百二十八條稅法第三十七條所稱支付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所得款項義務的組織和個人。第一百二十九條稅法第三十七條所稱支付,是指現金支付、匯撥支付、轉賬支付,以及用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兌價支付等貨幣和非貨幣支付。稅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到期應支付的款項,是指企業按權責發生制原則已計入與支付人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成本、費用的應付款項。第一百三十條稅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在中國境內從事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的非居民企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工程價款或者勞務費的支付人為扣繳義務
56、人:(一)預計工程作業或提供勞務期限不足一個納稅年度的,且有證據表明不履行納稅義務的;(二)沒有辦理稅務登記或者臨時稅務登記的,且未委托中國境內的代理人辦理納稅義務的;(三)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或者預繳申報的;(四)其他規定情形??h級以上稅務機關在指定扣繳義務人時,應同時告知扣繳義務人所扣稅款的計算依據、計算方法和扣繳期限。第一百三十一條稅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所稱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的,若納稅義務人提出自行履行納稅義務的,且扣繳義務人因特殊原因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經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核準,可按稅法規定期限自行申報繳納稅款。第一百三十二條稅法第三十九條所稱所得發生地是指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所得發生地。在中國境內存在多個所得發生地的,由納稅人選擇一地申報繳納稅款。第一百三十三條稅法第三十九條所稱該納稅人在中國境內其他收入項目是指該納稅人在中國境內從事其他投資經營活動和貿易活動所應取得的收入。稅務機關在追繳該納稅人應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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