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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標準制度示范文本 | Excellent Model Text 資料編碼:CYKJ-FW-444編號:_黑龍江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編輯:_日期:_單位:_黑龍江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用戶指南:該制度資料適用于加強和規范人員自身的建設,實行工作管理和維護工作秩序,并進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形成明文上的條款,經過一定的程序嚴格制定并公式,最終成為管理的依據和準則??赏ㄟ^修改使用,也可以直接沿用本模板進行快速編輯。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86號)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我省行政區域內

2、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雇工(以下統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個人不繳費。第三條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市(地)統籌??缡〖翱缧姓^域較大的行業企業,在黑龍江省參加工傷保險,工傷保險基金納入省級財政專戶。工傷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第四條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應當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在注冊地和生產經營地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后,在生

3、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照生產經營地的規定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第五條 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中省直事業單位在省社會醫療保險局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分別由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及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機構作出。第六條 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規定執行。第七條 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首次確定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時,以用人單位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以及實際經營范圍所對應行業差別費率類別確定。此后要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則,根據用人單位上年度工傷保險費的收繳、支

4、付、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對用人單位繳費費率檔次實行浮動。第八條 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當年工傷保險基金征繳總額的10%至30%提取儲備金,存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用于突發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儲備金不足支付時,由同級財政墊付并列入下年工傷保險基金預算中,累計總額達到當年工傷保險基金征繳額的30%時不再提取。第九條 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未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手續或者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且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發生事故傷害的,申請人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予以受理。第十條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

5、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支付。在停工留薪期內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手續,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原工資福利待遇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至停工留薪期滿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協議定點醫療機構確認需要護理的,由用人單位負責。第十一條 申請工傷保險待遇應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交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工傷待遇申請表;申請享受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待遇的,根據申請的待遇項目提交以下相關補充材料:(一)被供養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二)孤兒、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門相關證明;(三)由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供養親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結論;(四)按照因工死亡職工

6、供養親屬范圍規定確認供養親屬關系的證明材料。第十二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要求用人單位限期提交有關材料而逾期未提交的或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又未按規定時間履行舉證責任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依據職工或者近親屬提供的材料作出認定結論。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也可以與相關部門建立工傷認定聯席會議制度,協調研究工傷認定疑難案件,促進工傷認定工作客觀、公正。第十三條 職工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存在勞動關系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依法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第十四條 五級至六級傷殘職工,本人書面提出與用人單位解

7、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七級至十級傷殘職工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五級至十級傷殘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分別為工傷職工離崗前30、25、20、15、10、5個月的本人工資;五級至十級傷殘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分別為工傷職工離崗前16、14、12、10、8、6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傷殘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每減少1年遞減20%的標準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全額的10%支付。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或者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

8、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第十五條 傷殘津貼平均調整水平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增長額的70%至90%進行調整,增長額較低的,可參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調整水平進行調整。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月平均工資、生活費用變化及工傷人員傷殘等級另行制定;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根據統籌地區職工工資和生活水平變化等情況做適當調整;生活護理費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進行調整。第十六條 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從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次月起計發,工傷人員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經勞動能力復查鑒定的,從鑒定結論作出次月起,按照復查鑒定結論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其他相關工傷保險待遇。

9、第十七條 已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執行,失蹤后又重新出現并經法院撤銷死亡宣告的職工,其領取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追回。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承包給有營業執照一方生產經營的,應當由承包方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承包給不具有營業執照一方生產經營的,應由發包方承擔工傷保險責任,需要追償經營者責任的,由用人單位負責追償。第十九條 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依法破產、解散、關閉時,由用人單位為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人員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接續工傷保險待遇的手續;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一級至四級傷殘人員辦理退休手續。第二十條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

10、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個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持工傷認定決定書和有關材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5號)進行追償。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工傷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得以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第二十一條 工傷職工在工傷保險協議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或配置輔助器具的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藥品目錄、住院服務標準費用和輔助器具費用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結算,按規定應當自費或不由工傷保險基

11、金支付的治療費用,由工傷保險協議定點醫療機構或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直接向本人收取,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職工在工傷確認之前發生的醫療費用,在職工工傷確認后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藥品目錄、住院服務標準的費用,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報銷。逐步推行工傷協議定點醫療機構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支付聯網,實現直接結算。第二十二條 工傷職工日常就醫或回原籍居住就醫的,應在本人長期居住地選擇1家至2家工傷保險協議定點醫療機構作為醫治工傷的醫院,由用人單位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備案手續。第二十三條 住院治療工傷的職工及配置輔助器具工傷職工的伙食補助費和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標準由統籌地區制定。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對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在勞動關系終止、解除前或者辦理退休手續前,應當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告知職工,被確診患有職業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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