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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一節 通用合同條款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公路工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09年版)(上冊)第四章第一節的通用合同條款。第二節 專用合同條款A 公路行業標準專用合同條款1 / 34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公路工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09年版)(上冊)第四章第二節的專用合同條款(公路行業標準專用合同條款)。1一般約定1.6圖紙和承包人文件1.6.1 圖紙的提供本項細化為:監理人應向承包人免費提供由發包人或其委托的設計單位設計的施工圖紙、技術規范和其他技術資料2份,并向承包人進行技術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數時,應自費復制。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本項細化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應免

2、費向監理人提交相關部分工程的施工圖紙3份,并附必要的計算書、技術資料,或施工工藝圖、設備安裝圖及安裝設備的使用和維護手冊各2份供監理人批準。(1)為使第1.6.1項所述的施工圖紙適合于經現場測量后的縱、橫斷面;(2)為使第1.6.1項所述的施工圖紙適合于現場具體地形;(3)為使第1.6.1項所述的施工圖紙適合于因尺寸與位置變化而引起局部變更;(4)由于合同要求與施工需要。此類圖紙應按監理人規定的格式和圖幅繪制。監理人在收到由承包人繪制的上述工程、工藝圖紙、計算書和有關技術資料后14天內應予批準或提出修改要求,承包人應按監理人提出的要求做出修改,重新向監理人提交,監理人應在7天內批準或提出進一步

3、的修改意見。1.6.4圖紙的錯誤本項細化為:當承包人在查閱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實施過程中,發現有關的工程設計、技術規范、圖紙或其他資料中的任何差錯、遺漏或缺陷后,應及時通知監理人。監理人接到該通知后,應立即就此做出決定,并通知承包人和發包人。2發包人義務2.3提供施工場地本款補充:發包人負責辦理永久占地的征用及與之有關的拆遷賠償手續并承擔相關費用。承包人在按第10條規定提交施工進度計劃的同時,應向監理人提交一份按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永久占地計劃。監理人應在收到此計劃后的14天內審核并轉報發包人核備。發包人應在監理人發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開工通知之前,對承包人開工所需的永久占地辦妥征用手續和相關拆

4、遷賠償手續,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夠及時開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經監理人同意的合同進度計劃的安排,分期(也可以一次)將施工所需的其余永久占地辦妥征用及拆遷賠償手續,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夠連續不間斷地施工。由于承包人施工考慮不周或措施不當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計劃占地或拆遷等發生的征用和賠償費用,應由承包人承擔。3 / 34由于發包人未能按照本項規定辦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續,影響承包人及時使用永久占地造成的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應由發包人承擔。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項規定提交占地計劃,影響發包人辦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續造成的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3監理人3.5商定或確定第3.5.

5、1 項補充:如果這項商定或確定導致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長,或者涉及確定變更工程的價格,則總監理工程師在發出通知前,應征得發包人的同意。4.承包人4.1承包工的一般義務4.1.9工程的維護和照管本項細化為:(1)交工驗收證書頒發前,承包人應負責照管和維護工程及將用于或安裝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設備。交工驗收證書頒發時尚有部分未交工工程的,承包人還應負責該未交工工程、材料、設備的照管和維護工作,直至交工后移交給發包人為止。(2)在承包人負責照管與維護期間,如果本工程或材料、設備等發生損失或損害,除不可抗力原因之外,承包人均應自費彌補,并達到合同要求。承包人還應對按第19條規定而實施作業的過程中由承包

6、人造成的對工程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責。4.1.10其他義務本項細化為:(1)臨時占地由承包人向當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并辦理租用手續,承包人按有關規定直接支付其費用,發包人對此將予以協調。臨時占地范圍包括承包人駐地的辦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機械設備停放場、材料堆放場地、棄土場、預制場、拌合場、倉庫、進場臨時道路、臨時便道、便橋等。承包人應在“臨時占地計劃表”范圍內按實際需要與先后次序,提出具體計劃報監理人同意,并報發包人。臨時占地的面積和使用期應滿足工程需要,費用包括臨時占地數量、時間及因此而發生的協調、租用、復耕、地面附著物(電力、電信、房屋、墳墓除外)的拆遷補償等相關費用。除項目專用合同

7、條款另有約定外,臨時占地的租地費用實行總額包干,列入工程量清單100章中由承包人按總額報價。3 / 34臨時占地退還前,承包人應自費恢復到臨時占地使用前的狀態。如因承包人撤離后未按要求對臨時占地進行恢復或雖進行了恢復但未達到使用標準的,將由發包人委托第三方對其恢復,所發生的費用將從應付給承包人的任何款項內扣除。(2)除項目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承擔并支付為獲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礫石、黏土或其他當地材料等所發生的料場使用費及其他開支或補償費。發包人應盡可能協助承包人辦理料場租用手續及解決使用過程中的有關問題。(3)承包人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解決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資的法律、法規,及時支

8、付工程中的材料、設備貸款及民工工資等費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設備貸款及民工工資等費用,如果出現此種現象,發包人有權代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設備貸款及民工工資,并從應付給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應款項。對惡意拖欠和拒不按計劃支付的,作為不良記錄納入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承包人的項目經理部是民工工資支付行為的主體,承包人的項目經理是民工工資支付的責任人。項目經理部要建立全體民工花名冊和工資支付表,確保將工資直接發放給民工本人,或委托銀行發放民工工資,嚴禁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工資支付表應如實記錄支付單位、支付時間、支付對象、支付數額、支付對象的身份證

9、號和簽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冊和工資支付表應報監理人備查。(4)承包人應履行項目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其他義務。4.3 分包本款約定為:不允許分包。4.4聯合體本款約定為:不接受聯合體投標。4.6承包人人員的管理第4.6.3項細化為: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場地的主要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干應與承包人承諾的名單一致,并保持相對穩定。未經監理人批準,上述人員不應無故不到位或被替換;若確實無法到位或需替換,需經監理人審核并報發包人批準后,用同等資質和經歷的人員替換。本款補充第4.6.5項:4.6.5盡管承包人已按承諾派遣了上述各類人員,但若這些人員仍不能滿足合同進度計劃和(或)質量要求時,監理人有權要求承包人繼續增派或

10、雇用這類人員,并書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發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應立即執行監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無故拖延,由次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4 / 344.7撤換承包人項目經理和其他人員本款細化為:承包人應對其項目經理和其他人員進行有效管理。監理人要求撤換不能勝任本職工作、行為不端或玩忽職守的承包人項目經理和其他人員的,承包人應予以撤換,同時委派經發包人與監理人同意的新的項目經理和其他人員。4.10承包人現場查勘第4.10.1項細化為:發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質、氣象和料場分布、取土場、棄土場位置等資料均屬于參考資料,并不構成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承包人應對自己就上述資料的解

11、釋、推論和應用負責,發包人不對承包人據此做出的判斷和決策承擔任何責任。4.11不利物質條件第4.11.2項細化為:4.11.2 承包人遇到不可預見的不利物質條件時,應采取適應不利物質條件的合理措施繼續施工,并及時通知監理人。監理人應當及時發出指示,指示構成變更的,按第15條約定辦理。監理人沒有發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發包人承擔。本款補充第4.11.3項:4.11.3 可預見的不利物質條件(1)對于項目專用合同條款中已經明確指出的不利物質條件無論承包人是否有其經歷和經驗均視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時已預見其影響,并已在簽約合同價中計入因其影響而可能發生的一切費用

12、。(2)對于項目專用合同條款未明確指出,但是在不利物質條件發生之前,監理人已經指示承包人有可能發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而導致的損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擔。補充第4.12款:4.12投標文件的完備性合同雙方一致認為,承包人在遞交投標文件前,對本合同工程的投標文件和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開列的單價和總額價已查明正確的和完備的。投標的單價和總額價應已包括了合同中規定的承包人的全部義務(包括提供貨物、材料、設備、服務的義務,并包括了暫列金額和暫估價范圍內的額外工作的義務)以及為實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和其缺陷修復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條件。5材料和工程設備5.2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本款約定為:發包

13、人不提供。5 / 346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6.2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第6.1.2項約定為:承包人應自行承擔修建臨時設施的費用,需要臨時占地的,應由承包人按第4.1.10項(1)目的規定辦理。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換施工設備本款細化為:承包人承諾的施工設備必須按時達到現場,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換。盡管承包人已按承諾提供了上述設備,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設備不能滿足合同進度計劃和(或)質量要求時,監理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換施工設備,承包人應及時增加或更換,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7交通運輸7.1道路通行權和場外設施本款約定為:承包人應根據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負責

14、辦理取得出入施工場地的專用和臨時道路的通行權,以及取得為工程建設所需修建場外設施的權利,并承擔有權費用。需要發包人協調時,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辦理相關手續。8測量放線8.4監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網本款補充:經監理人批準,其他相關承包人也可免費使用施工控制網。9施工安全、治安保衛和環境保護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責任第9.2.1項細化為: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安全職責,嚴格執行國家、地方政府有關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同時嚴格執行發包人制訂的本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安全檢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監理人有關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應根據本工程的實際安全施工要求,編制施工安全技術

15、措施,并在簽訂合同協議書后28天內,報監理人和發包人批準。該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保障體系,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安全防護施工方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施工安全評估,安全預控及保證措施方案,緊急應變措施,安全標識、警示和圍護方案等。對影響安全的重要工序和下列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驗算結果,經承包人項目總工簽字并報監理人和發包人批準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6 / 34本項目需要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1)不良地質條件下有潛在危險性的土方、石方開挖;(2)滑坡和高邊坡處理;(3)樁基礎、擋墻基礎、深

16、水基礎及圍堰工程;(4)橋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構件施工等;(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質隧道、高瓦斯隧道等;(6)水上工程中的打樁船作業、施工船作業、外海孤島作業、邊通航邊施工作業等;(7)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澆筑、爆破工程等;(8)爆破工程;(9)大型臨時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橋的架設與拆除;橋梁、碼頭的加固與拆除;(10)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監理人和發包人在檢查中發現有安全問題或有違反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的情況時,可視其為承包人違約,應按第22.1款的規定處理。第9.2.5項細化為:除項目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安全生產費用應為投標價(不含安全生產費及建筑工程一切險及第三者責任險的保

17、險費)的1%(若發包人公布了投標控制價上限時,按投標控制價上限的1%計)。安全生產費用應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礎上增加安全生產費用以滿足項目施工需要,則承包人應在本項目工程量清單其他相關子目的單價或總額價中予以考慮,發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約定的特殊防護措施增加的費用,由監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確定。本款補充第9.2.8項9.2.11項:9.2.8承包人應充分關注和保障所有在現場工作的人員的安全,采取以下有效措施,使現場和本合同工程的實施保持有條不紊,以免使讓述人員的安全受到威脅。(1)按公路水運工程

18、安全生產臨督管理辦法規定的最低數量和資質條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2)承包人的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施工船舶作業人員、爆破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起重信號工、電工、焊工等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3)所有施工機具設備和高空作業設備均應定期檢查,并有安全員的簽字記錄。(4)根據本合同各單位工程的特點,嚴格執行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程與公路筑養路機械操作規程的具體規定。7 / 349.2.9為保護本合同工程免遭損壞,或為了現場附近和過往群眾的安全與方便,在確有必要的時候和地方,

19、或當監理人或有關主管部門要求時,承包人應自費提供照明、警衛、護柵、警告標志等安全防護設施。9.2.11在整個施工過程中對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發包人和監理人有權監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對其負責的上述事項采取各種必要的措施而導致或發生與此有關的人身傷亡、罰款、索賠、損失補償、訴訟費用及其他一切責任應由承包人負責。94環境保護本款補充第9.4.7第9.4.11項:9.4.7 承包人應切實執行技術規范中有關環境保護方面的條款和規定。(1)對于來自施工機械和運輸車輛的施工噪聲,為保護施工人員的健康,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并依據工業企業噪聲衛生標準合理安排工作

20、人員輪流操作筑路機械,減少接觸高噪聲的時間,或間歇安排高噪聲的工作。對距噪聲源較近的施工人員,除采取使用防護耳塞或頭盔等有效措施外,還應當縮短其勞動時間。同時,要注意對機械的經常性保養,盡量使其噪聲降低到最低水平。為保護施工現場附近居民的夜間休息,對居民區150m以內的施工現場,施工時間應加以控制。(2)對于公路施工中粉塵污染的主要污染源灰土拌和、施工車輛和筑路機械運行及運輸產生的揚塵,應采取有效措施減輕施工現場的大氣污染,保護人民健康,如:a.拌和設備應有較好的密封,或有防塵設備。b.施工通道、瀝青混凝土拌和站及灰土拌和站應經常進行灑水降塵。c.路面施工應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揚塵。d.隧道出渣

21、和橋梁鉆孔灌注樁施工時排出的泥漿要進行妥善處理,嚴禁向河流或農田排放。(3)采取可靠措施保證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維持沿線村鎮的居民飲水、農田灌溉、生產生活用電及通訊等管線的正常使用。9.4.8在整個施工過程中對承包人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發包人和監理人有權監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對其負責的上述事項采取各種必要的措施而導致或發生與此有關的人身傷亡、罰款、索賠、損失補償、訴訟費用及其他一切責任應由承包人負責。9.4.9在施工期間,承包人應隨時保持現場整潔,施工設備和材料、工程設備應整齊妥善存放和儲存,廢料與垃圾及不再需要的臨時設施應及時從現場清除、拆除并運走。9.4.10 在

22、施工期間,承包人應嚴格遵守關于在公路建設中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的若干意見的相關規定,規范用地、科學用地、合理用地和節約用地。承包人應合理利用所占耕地地表的耕作層,用于重新造地;合理設置取土坑和棄土場,取土坑和棄土場的施工防護要符合要求,防止水土流失。承包人應嚴格控制臨時占地數量,施工便道、各種料場、預制場要根據工程進度統籌考慮,盡可能設置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或利用荒坡、廢棄地解決,不得占用農田。施工過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農田,項目完工后承包人應將臨時占地自費恢復到臨時占地使用前的狀況。9 / 349.4.11 承包人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規要求,做好施工過程中的生態保護和水土保持工作。施工

23、中要盡可能減少對原地面的擾動,減少對地面草木的破壞,需要爆破作業的,應按規定進行控爆設計。雨季填筑路基應隨挖、隨運、隨壓,要完善施工中的臨時排水系統,加強施工便道的管理。取(棄)土場必須先擋后棄,嚴禁在指定的取(棄)土場以外的地方亂挖亂棄。10進度計劃10.1合同進度計劃本款補充:承包人編制施工方案說明的內容見項目專用合同條款。承包人向監理人報送施工進度計劃和施工方案說明的期限:簽訂合同協議書后28天之內。監理人應在14天內對承包人施工進度計劃和施工方案說明予以批復或提出修改意見。合同進度計劃應按照關鍵線路網絡圖和主要工作橫道圖兩種形式分別編繪,并應包括每月預計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進度。10.2

24、合同進度計劃的修訂本款補充:承包人提交合同進度計劃修訂申請報告,并附有關措施和相關資料的期限:實際進度發生滯后的當月25日前。監理人批復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的期限:收到修訂合同進度計劃后14天內。補充第10.3、10.4款:10.3年度施工計劃承包人應在每年11月底前,根據已同意的合同進度計劃或其修訂的計劃,向監理人提交2份格式和內容符合監理人合理規定的下一年度的施工計劃,以供審查。該計劃應包括本年度估計完成的和下一年度預計完成的分項工程數量和工作量,以及為實施此計劃將采取的措施。10.4合同用款計劃承包人應在簽訂本合同協議書后28天之內,按招標文件中規定的格式,向監理人提交2份按合同規定承包人有

25、權得到支付的詳細的季度合同用款計劃,以備監理人查閱。如果監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還應按季度提交修訂的合同用款計劃。9 / 3411開工和竣工11.1開工第11.1.2項補充:承包人應在分部工程開工前14天向監理人提交分部工程開工報審表,若承包人的開工準備、工作計劃和質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且已獲得批準,則經監理人書面同意,分部工程才能開工。11.3發包人的工期延誤本款補充:即使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誤,如果受影響的工程并非處在工程施工進度網絡計劃的關鍵線路上,則承包人無權要求延長總工期。11.4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本款補充:異常氣候條件是指項目所在地30年一遇的罕見氣候現象(包括溫度、降水、降雪、風

26、等)。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在項目專用合同條款中作具體規定。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誤本款細化為:(1)承包人應嚴格執行監理人批準的合同進度計劃,對工作量計劃和形象進度計劃分別控制。除11.3款規定外,承包人的實際工程進度曲線應在合同進度管理曲線規定的安全區域之內。若承包人的實際工程進度曲線處在合同進度管理曲線規定的安全區域的下限之外時,則監理人有權認為本合同工程的進度過慢,并通知承包人應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進度,確保工程能在預定的工期內交工。承包人應采取措施加快進度,并承擔加快進度所增加的費用。(2)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監理人通知后的14天內,未能采取加快工程進度的措施,致使實際工程進度進一步滯

27、后,或承包人雖采取了一些措施,仍無法按預計工期交工時,監理人應立即通知發包人。發包人在向承包人發出書面警告通知14天后,發包人可按第22.1款終止對承包人的雇用,也可將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其他承包人或其他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本合同規定的承包人責任和義務的同時,承包人應承擔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費用。(2)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承包人應支付逾期交工違約金。逾期交工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在項目專用合同條款數據表中約定,時間自預定的交工日期起到交工驗收證書證書人為:每逾期一天支付 元人民幣(在項目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時間自預定的竣工日期起到工程接收證書中寫明的實際竣工日期止(扣除已批準的延長工期

28、),按天計算。逾期竣工違約金累計金額最高不超過簽約合同價的10%。發包人可以從應付或到期應付給承包人的任何款項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此違約金。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建約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補缺陷的義務。如果在合同工作完工之前,已對合同工程內按時完工的單位工程簽發了工程接收證書,則合同工程的逾期竣工違約金,應按已簽發工程接收證書的單位工程的價值占合同工程價值的比例予以減少,但本規定不應影響逾期竣工違約金的規定限額。11 / 34116工期提前本款約定為:如果承包人提前交工,發包人不支付獎金。117工作時間的限制承包人在夜間或國家規定的節假日進行永久工程的施工,應向監理人報告,以便監理人履行監理

29、人履行監理職責和義務。但是,為了搶救生命或保護財產,或為了工程的安全、質量而不可避免地短暫作業,則不必事先向監理人報告。但承包人應在事后立即向監理人報告。本款規定不適用于習慣上或施工本身要求實行連續生產的作業。12暫停施工13工程質量131工程質量要求第13.1.1項約定為:工程質量驗收按技術規范及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執行。本款補充第13.1.4和13.1.5項:13.1.4發包人和成博愛人應嚴格遵守關于嚴格落實公路工程質量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的相關規定,認真執行工程質量責任登記制度并按要求填寫工程質量責任登記表。13.1.5本項目嚴格執行質量責任追究制度。質量事故處理實行“四不放過”原則:事

30、故原因調查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相關責任人沒受到處理不放過。132承包人的質量管理第13.2.1項補充:承包人提交工程質量保證措施文件的期限:簽訂合同協議書后28天之內。本款補充第13.2.3項第13.2.6項:13.2.3承包人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嚴格執行公路工程強制性技術標準、各類技術規范及規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義務,依法對公路工程質量負責。13.2.4承包人應加強質量監控,確保規范規定的檢驗、抽檢頻率,現場質檢的原始資料必須真實、準確、可靠,不得追記,接受質量檢查時必須出示原始資料。13.2.5承包人必須完善檢驗手段,根據技術規范的規

31、定配齊檢測和試驗儀器、儀表,并應及時校正確保其精度;根據合同要求加強工地試驗室的管理;加強標準計量基礎工作和材料檢驗工作,不得違規計量,不合格材料嚴禁用于本工程。11 / 3413.2.6承包人駐工程現場機構應在現場駐地和匯總要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現場設置明顯的工程質量責任登記表公示牌。134監理人的質量檢查本款補充:監理人及其委派的檢驗人員,應能進入工程現場,以及材料或工程設備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車間和場所,包括不屬于承包人的車間或場所進行檢查,承包人應為此提供便利和協助。監理人可以將材料或工程設備的檢查委托給一家獨立的有質量檢驗認證資格的檢驗單位。該獨立檢驗單位的檢驗結果應視為監理人完成的

32、。監理人應將這種委托的通知書不少于7天交給承包人。135工程隱蔽部位覆蓋前的檢查第13.5.1項補充:當監理人有指示時,承包人應對重要隱蔽工程進行拍攝或照相并應保證監理人有充分的機會對將要覆蓋或隱蔽的工程進行檢查或量測,特別是在基礎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對該基礎進行檢查。136清除不合格工程第13.6.1項細化為:(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設備,或采用不適當的施工工藝,或施工不當,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監理人可以隨時發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替換、補救或拆除重建,直至達到合同要求的質量標準,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2)如果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執行監理人的

33、指示,發包人有權雇用他人執行,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14試驗和檢驗補充第14.4款:144試驗和檢驗費用(1)承包人應負責提供合同和技術規范規定的試驗和檢驗所需的全部樣品,并承擔其費用。(2)在合同中明確規定的試驗和檢驗,包括無須在工程量清單中單獨列項和已在工程量清單中單獨列項的試驗和檢驗,其試驗和檢驗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3)如果監理人所要求做的試驗和檢驗為合同未規定的或是在該材料或工程設備的制造、加工、制配場地以外的場地進行的,則檢驗結束后,如表明操作工藝或材料、工程設備未能符合合同規定,其費用應由承包人承擔,否則,其費用應由發包人承擔。12 / 3415變更151變

34、更的范圍和內容本款第(1)項細化為:(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轉由發包人或其他人實施,由于承包人違約造成的情況除外;153變更程序本款補充第15.3.4項:15.3.4設計變更程序應執行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154變更的估價原則本款細化為除項目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因變更引起的價格調整按照本款約定處理。15.4.1如果取消某項工作,則該項工作的總額價不予以支付;15.4.2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有適用于變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該子目的單價。15.4.3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無適用于變更工作的子目,但有類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圍內參照類似子目的單價,由監理人按第3.5款

35、商定或確定變更工作的單價。15.4.4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無適用或類似子目的單價,可在綜合考慮承包人在投標時所提供的單價分析表的基礎上,由監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確定變更工作的單價。15.4.5如果本工程的變更指示是因承包人過錯、承包人建反合同或承包人責任造成的,則這種違約引起的任何額外費用應由承包人承擔。15.6暫列金額本款細化為:15.6.l暫列金額應由監理人報發包人批準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動用。15.6.2對于經發包人批準的每一筆暫列金額,監理人有權向承包人發出實施工程或提供材料、工程設備或服務的指令。這些指令應由承包人完成,監理人應根據第15.4款約定的變更估價原則和第1

36、5.7款的規定,對合同價格進行相應調整。15.6.3當監理人提出要求時,承包人應提供有關暫列金額支出的所有報價單、發票、憑證和賬單或收據,除非該工作是根據已標價工程量清單列明的單價或總額價進行的估價。16.價格調整本款約定為:不接受調價。13 / 3417.計量與支付17.1計量17.1.2計量方法本項約定為:工程的計量應以凈值為準,除非項目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工程量清單中各個子目的具體計量方法按本合同文件技術標準中的規定執行。17.1.4單價子目的計量本項補充:(7)承包人未在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填入單價或總額價的工程子目,將被認為其已包含在本合同的其他子目的單價和總額價中,發包人將不另行支

37、付。17.2預付款(無)17.3工程進度付款按合同約定辦理。17.4質量保證金工程款中的5%作為質保金,工程竣工驗收2年后甲方支付乙方質保金。質保金不計息。17.5交工結算17.5.l交工付款申請單本項(l)目約定為:承包人向監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請單(包括相關證明材料)的份數在項目專用合同條款數據表中約定;期限:交工驗收證書簽發后42天內。17.6最終結清17.6.1最終結清申請單本項(1)目約定為:承包人向監理人提交最終結清申請單(包括相關證明材料)的份數在項目專用合同條款數據表中約定;期限: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簽發后28天內。由于圖紙變更、招標時漏項和業主要求增加工程的結算辦法,主要依據投標

38、報價清單定價。如無清單定價,按2008年重慶市建筑工程定價定額、重慶市安裝工程計價定額、重慶市市政工程計價定額、混凝土及消漿配合表、施工機械臺班定額及相關配套文件執行,人工費和材料費均按施工同期重慶建設工程造價信息執行,重慶建設工程造價信息沒有的材料報價,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協商定價,結算時按已審定價格執行。最終結清申請單中的總金額應認為是代表了根據合同規定應付給承包人的全部款項的最后結算。14 / 3418交工驗收18.2交工驗收申請報告本款第(2)項約定為:竣工資料的內容:承包人應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和相關規定編制竣工資料。竣工資料的份數在項目專用合同條款數據表中約定。18.3

39、驗收第18.3.2項補充:交工驗收由發包人主持,由發包人、監理人、質監、設計、施工、運營、管理養護等有關部門代表組成交工驗收小組,對本項目的工程質量進行評定,并寫出交工驗收報告報交通主管部門備案。承包人應按發包人的要求提交竣工資料,完成交工驗收準備工作。第18.3.5項約定為:經驗收合格工程的實際交工日期,以最終提交交工驗收申請報告的日期為準,并在交工驗收證書中寫明。本款補充第18.3.7項:組織辦理交工驗收和簽發交工驗收證書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但按照第18.3.4項規定達不到合格標準的交工驗收費用由承包人承擔。本條補充第18.9款:18.9竣工文件承包人應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中的相

40、關規定,在缺陷責任期內為竣工驗收補充軍工資了,并在簽發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之前提交。19缺陷責任與保修責任19.2缺陷責任第19.2.2項補充:在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應盡快完成在交工驗收證書中寫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對本工程缺陷的修復或監理人指令的修補工作。19.5承包人的進入權本款補充:承包人在缺陷修復施工過程中,應服從管養單位的有關安全管理規定,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員傷亡、設備和材料的損毀及罰款等責任由承包人自負。19.7保修責任本款細化為:(1)保修期自實際交工日期起計算,具體期限在項目專用合同條款數據表中約定。保修期與缺陷責任期重疊的期間內,承包人的保修責任同缺陷責任。在缺陷責任期

41、滿后的保修期內,承包人可不在工地留有辦事人員和機械設備,但必須隨時與發包人保持聯系,在保修期內承包人應對由于施工質量原因造成的損壞自費進行修復。16 / 34(2)在全部工程交工驗收前,已經發包人提前驗收的單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應提前。(3)工程保修期終止后28天內,監理人簽發保修期終止證書。(4)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義務和責任,則承包人應承擔由于違約造成的法律后果,并由發包人將其違約行為上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作為不良記錄納入公路建設時常信用信息管理系統。20.保險20.1工程保險本款約定為:建筑工程切險的投保內容: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臨時工程和設備及已運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

42、和設備所投的保險。保險金額:工程量清單第100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險及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費)至700章的合計金額。保險費率:在項目專用條款數據表中約定。保險期限:開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簽發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止(即合同工期缺陷責任期)承包人應以發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義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險。建筑工程一切險的保險費由承包人報價時列入工程量清單100章內。發包人在接到保險單后,將按照保險單的費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20.4第三者責任險第20.4.2項補充: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費由承包人報價時列入工程量清單100章內。發包人在接到保險單后,將按照保險單的費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20.5其他保險本款約定為:承包人

43、應為其施工設備等辦理保險,其投保金額應足以現場重量。辦理本款保險的一切費用均由承包人承擔,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單的單價及總額價中,發包人不單獨支付。20.6對各項保險的一般要求20.6.1保險憑證本項約定為: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交各項保險生效的證據和保險單副本的期限:開工后56天內。20.6.3 持續保險16 / 34本項補充:在整個合同期內,承包人應按合同條款保證足夠的保險額。20.6.4保險金不足的補償本項細化為:保險金不足補償損失的(包括免賠額和超過賠償限額的部分),應由承包人和(或)發包人按合同約定負責補償。20.6.5未按約定投保的補救本項(2)目細化為:(2)由于負有投保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未

44、按合同約定辦理某項保險,或未按保險單規定的條件和期限及時間向保險人報告事故情況,或未按要求的保險期限進行投保,或未按要求投保足夠的保險金額,導致受益人未能或未能全部得到保險人的賠償,原應從該項保險得到的保險金應由負有投保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支付。21不可抗力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處理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本項細化為:合同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應按照第22.2.5項約定撤離施工場地。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作,由發包人承擔,因未有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合

45、同解除后的付款,參照第22.2.4 項約定,由監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確定,但由于解除合同應賠償的承包人損失不予考慮。22違約22.1承包人違約22.1.1承包人違約的情形本項(2)目細化為:(2)承包人違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約定,未經監理人批準,私自將已按合同約定進入施工場地的施工設備、臨時設施、材料或工程設備撤離施工場地;本項(7)目細化為:(7)承包人未能按期開工;(8)承包人違反第4.6款或6.3款的規定,未按承諾或未按監理人的要求及時配備稱職的主要管理人員、技術骨干或關鍵施工設備;(9)經監理人和發包人檢查,發現承包人有安全問題或有違反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的情況;(10)承包人不按

46、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17 / 3422.1.2對承包人違約的處理本項補充:(4)承包人發生第22.1.1項約定的違約情況時,無論發包人是否解除合同,發包人均有權向承包人課以項目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的違約金,并由發包人將其違約行為上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作為不良記錄納入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22.2發包人違約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本項(2)目細化為:(2)承包人為該工程施工訂購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設備和其他物品的金額,發包人付款后,該材料、工程設備和其他物品歸發包人所有;23.索賠23.1承包人索賠的提出本款第(4)項細化為:(4)在索賠事件影響結束后的28天內,承包人應向監

47、理人遞交最終索賠通知書,說明最終要求索賠的追加付款金額和(或)延長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23.2承包人索賠處理程序本款第(2)項細化為:(2)監理人應按第3.5款商定或確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長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賠通知書或有關索賠的進一步證明材料后的42天內,將索賠處理結果報發包人批準后答復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賠要求未能遵守第23.1(2)(4)項規定,則承包人只限于索賠由監理人按當時記當予以核實的那部分款額外負擔和(或)工期延長天數。24爭議的解決24.3爭議評審第24.3.1項補充:爭議評審組由3人或5人組成,專家的聘請方法可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協商確定,亦可請政府主

48、管部門推薦或通過合同爭議調解機構聘請,并經雙方認同。爭議評審組成員應與合同雙方均無利害關系,爭議評審組的各項費用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擔。本條補充第24.4、第24.5款(適用于采用仲裁方式最終解決爭議的項目):24.4仲裁(1)對于未能友好解決或通過爭議評審解決的爭議,發包人或承包人任一方均有權提交給第24.1款約定的仲裁委員會仲裁。18 / 34(2)仲裁可在交工之前或之后進行,但發包人、監理人和承包人各自的義務不得因在工程實施期間進行仲裁而有所改變。如果仲裁是在終止合同的情況下進行,則對合同工程應采取保護措施,措施費由敗訴方承擔。(3)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并對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具有約束力。

49、(4)全部仲裁費用應由敗訴方承擔;或按仲裁員會裁決的比例分擔。24.5仲裁的執行(1)任何一方不履行仲裁機構的裁決的,對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2)任何一方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的,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B.項目專用合同條款項目專用條款數據表19 / 34說明:本數據表是項目專用合同條款中適用于本項目的信息和數據的歸納與提示,是項目專用合同條款的組成部

50、分。第八章“招標文件格式”的投標函附錄中的數據(供投標人確認)與本表所列有重復。編寫招標文件的單位應仔細校核,不使數據出現差錯或不一致。序號條款號信息或數據11.1.4.5缺陷責任期:自實際交工日期起計算 2 年21.6.3圖紙需要修改和補充的,應由監理人取得發包人同意后,在該項工程或工程相應部位施工前 3天簽發圖紙修改圖給承包人33.1.1監理人在行使下列權利前需要經發包人事先批準:(6)根據第15.3款發出的變更指示,任何情況下均需發包人批準。45.2.4發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設備:否56.2發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否68.1.1發包人提供測量基準點、基準先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

51、的期限: 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 承包人將施工控制網資料報送監理人審批的期限:合同簽訂后14個工作日。711.5逾期交工違約金:0.3%/天。811.6提前交工的獎金: 不適用 911.6提前交工的獎金限額: 不適用1015.2.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議降低了合同價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經濟效益的,不適用續上表序號條款號信息或數據1116.1合同期內不調價20 / 341217.2.1開工預付款金額:無1317.2.1材料、設備預付款比例:不適用1417.3.2承包人在每個付款周期末向監理人提交進度付款申請單的份數: 5 份1517.4.1質量保證金百分比:工程款的5%1617.5.1承包人向監理人提

52、交交工付款申請單(包括相關證明材料)的份數:5份1717.6.1承包人向監理人提交最終結清申請單(包括相關證明材料)的份數:5份1818.2竣工資料的份數:5份1918.5.1單位工程或工程設備是否需投入施工期運行:否如單位工程或工程設備需要進行施工期運行,需要施工期運行的單位工程或工程設備規定如下:2019.7保修期:自實際交工日期起計算 5 年2120.1建筑工程一切險的保險費率:2.82220.4.2第三者責任險的最低投保金額:100 萬元人民幣,事故次數不限(不計免賠額)保險費率:2.5 2324.1爭議的最終解決方式:仲裁仲裁委員會名稱:重慶市仲裁委員會B.項目專用合同條款1.4合同

53、文件的優先順序本款約定為:組成合同的各項文件應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項目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解釋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如下:22 / 34(1)合同協議書及各種合同附件(含評標期間和合同談判過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補充資料);(2)中標通知書;(3)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4)項目專用合同條款;(5)公路工程專用合同條款;(6)通用合同條款;(7)技術規范;(8)圖紙;(9)已標價工程量清單;(10)承包人有關人員、設備投入的承諾及投標文件中的施工組織設計;(11)其他合同文件。4.承包人4.1承包工的一般義務(4)承包人應履行項目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其他義務:必須加強對工地試驗管理,試驗人員持證上崗,

54、完善各種檢測手段,所有檢測儀器、儀表、計量用具都必須在開工前經有關部門檢定。施工期間定期校正,以保證其應有的精度,要加強標準計量的基礎工作和材料檢驗工作,不得違規計量,不得將不合格的材料用于本工程。4.2履約擔保履約擔保金額: 10 %簽約合同價。履約擔保形式:現金或電匯或轉賬提交時間:合同簽訂后10日內退回時間:發包人根據工程進度退還給承包人(不計息)承包人繳納的履約保證金不計息,本工程基礎完工,退還履約保證金總額的80%,余額在工程交工驗收后支付。4.3 分包刪除此條款,修改為:本工程不得違法分包,承包人不得將本工程轉包給其他單位合和個人,或者將本工程肢解之后以分包名義轉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55、,否則將按承包人違約處理。4.6承包人人員的管理第4.6.3項細化為:1、承包人計量工程師和計劃統計人員必須固定,必須持有交通部造價工程師培訓證或以上證件,若確需更換,經業主書面同意,并與新統計人員交接完成后方可替換。進場后,若業主方管理人員認為投標人的計量工程師和計劃統計人員能力不足,承包人必須無條件更換。2、主要技術工人(焊工、電工、鋼筋工、爆破工、起重工、施工機械駕駛員等)必須持證上崗,否則承擔1000元/人的違約金,并更換為持證上崗人員。22 / 343、經業主確認的項目經理、項目總工等主要管理人員必須常駐工地,確需短時間離開工地必須辦理經業主項目經理同意的書面請假手續,一次不得超過3

56、天,一年累計不得超過20天。業主對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員進行不定期考勤,凡發現主要管理人員未辦理書面請假手續,又不在施工現場,則承包人承擔違約金2000元/次。4.9工程價款應專款專用本款細化為:1、本工程基礎完工,甲方支付乙方20%的工程款;本工程大橋主體工程完工,甲方再支付乙方30%的工程款;本工程竣工驗收,甲方再支付乙方20%的工程款;本工程竣工驗收后一年內,甲方再支付乙方25%的工程款;工程款中的5%作為質保金,工程竣工驗收2年后甲方支付乙方質保金。2、工程款和質保金均不計息。3、承包人必須在業主指定的銀行開戶,并接受業主的監管。4、業主有權在發生民工工資及材料款拖欠糾紛的情況下直接動用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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