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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膠州市政務信息化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政務信息化建設項目管理,提高政務信息化績效,根據上級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務信息化建設項目,是指全市各部 門、各單位、鎮辦及功能區等(以下統稱各部門”),利用或部分利用政府投資實施的信息化建設項目(包括但不限于計算機網絡、業務信息化系統、基礎信息庫、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體系、 政務信息化標準化體系、政務信息化相關支撐體系及硬件設施 等)。使用政府資金的基建工程中包含的政務信息化建設項目也 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我市政務信息化建設和應用遵循集中統一、集約發展、互聯互通、資源共享、注重實效、確保安全的原則。市大數
2、 據和智慧城市建設中心(以下簡稱失數據中心”)負責統一規劃建設全市政務信息化共享基礎平臺,并負責開發和部署通用應用 系統,在全市統一推廣應用。 部門專用應用系統應依托共享基礎 平臺進行開發、部署和運行,并確保系統數據的互通共享。無特 殊需要,一般不再批準部門單獨建設政務基礎平臺(包括機房、 跨部門網絡、縱向網絡、安全設施、主機服務器、基礎軟件、通用應用軟件組件、基礎信息管理系統和其他能夠共享的輔助設施 等),并按照青島市要求逐步將全市的政務信息化系統整合到青 島統一的大數據和云計算中心平臺上。第四條各鎮辦實施的政務信息建設項目,應在實施前將項 目規劃設計方案報市大數據中心審核備案。第二章 申報
3、和審批管理第五條 政務信息化項目按以下程序申報:(一)各部門根據全市政務信息化總體規劃和本部門工作需 要,于當年10月底之前,向市大數據中心提由下一年度的政務 信息化項目建設申請。 建設申請應附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內容應包括項目建設的背景和依據、 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現有 信息化系統裝備和應用狀況、 需求分析、總體目標和主要建設內 容、本期目標和主要建設內容(如果需要分期建設)、概要設計 和實施方案、經濟和社會效益、軟硬件配置、投資概算等基本內容。同時必須附本單位前 5年政務信息化建設項目的投資、 運行 和應用情況列表。投資概算應包括信息化監理、新開發應用軟件 測評和信息安全風險評估費用
4、。編制項目規劃設計方案應充分利用全市政務信息化共享基 礎平臺、本部門已有軟硬件設施及青島大數據和云計算中心,必要時可向市大數據中心咨詢。 市大數據中心向項目申請單位介紹 政務信息化共享基礎平臺的技術細節,必要時協助、指導項目中 請單位設計方案。投資額超過200萬元的項目規劃設計方案應由 具備咨詢資質的第三方機構負責編制。(二)市大數據中心審核各部門申請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 和項目規劃設計方案的合理性,或召開專家咨詢論證會進行咨詢論證。項目申請單位應根據審核或咨詢論證意見修改項目規劃設 計方案。(三)市大數據中心審核的項目, 若項目方案需作較大調整 的,項目申請單位應重新組織編制, 方案調整后報
5、市大數據中心, 市大數據中心按程序審核。(四)市大數據中心按程序編制膠州市年度政務信息化項目 投資計劃,經財政局審核確認,報市政府審定后,向申請單位下達書面通知書,并由財政部門安排預算資金。第六條 已有的政務信息化項目如需升級、 改進、信息采集、 更新或系統維護,所需財政資金超過 20萬元的,亦應按照第五 條所列程序進行審核批準。第七條 特殊或緊急的政務信息化項目可隨時報批。但亦應按以上程序進行審核批準。第八條 屬國家、省、青島市統籌安排建設并撥付建設資金 的政務信息化項目,在按上級申報要求填報有關資料的同時,應抄送市大數據中心備案。 需市財力配套資金的項目, 參照第五條 至第七條辦理。第九條
6、豉勵社會資金以多種方式參與政務信息化建設,建設方案應經市大數據中心審核。第三章招投標及監督第十條 項目建設單位在項目招標之前, 需將招投標方案報 市大數據中心審核,經同意后進入招標程序, 招投標結束后將合 同報送至市大數據中心備案。第十一條 市大數據中心按照政府采購程序規定,選擇確定第三方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 對政務信息化項目招標方案和建 設過程進行審核監督。第四章建設管理第十二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建立健全責任制,并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政府采購、工程監理、合同管理等制度。第十三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確定項目責任人,并建立健全項目管理制度。項目建設單位主要領導應對項目建設進度、質量、 資金管理及運行管
7、理等負總責。第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經審核批準的設計方 案和投資計劃實施項目建設。實施過程中如需調整設計方案,應向市大數據中心申請,經市大數據中心審核后,按照膠州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規定辦理變更審批手續, 由市財政局 增加預算、追加投資。 對未經批準擅自進行重大設計變更的,追 究項目建設單位的責任;導致投資超預算的,不再批準追加投資第十五條 政務信息化項目采購貨物、 工程和服務,按照中 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有關 規定執行,并遵從優先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的原則。第十六條 政務信息化項目實行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制。 項目 承建單位應按照信息系統工程監理
8、的有關標準規范, 接受監理單 位的監理,履行相關監理程序。第十七條 市大數據中心應會同市財政局、市審計局等部門,對在建的政務信息化項目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為項目建設單位執行有關政策法規和設計方案的情況,以及項目招標采購、建設質量、進度、資金使用等情況。對監督檢查中 發現的問題,項目建設單位應及時整改;如有重大問題,報市政 府批準后,可對項目建設單位予以通報批評、 暫緩撥付建設資金、 暫停項目建設,直至終止項目。第五章驗收和績效評估第十八條 政務信息化項目實行驗收和績效評估制度。第十九條項目驗收包括初步驗收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初步驗收由項目建設單位自行組織,竣工驗收由市大數據中心組
9、織,可由外部專家或第三方機構協助進行。第二十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在完成項目建設任務后的半年內,委托有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的評測評估機構在法定檢 驗檢測范圍內對新開發的應用軟件進行測評和信息安全風險評 估,組織完成初步驗收工作。竣工驗收申請應附項目建設總結、 初步驗收報告、資金使用情況報告、審計報告、應用情況報告、 應用軟件測評報告、 信息安全風險評估報告等。 市大數據中心應 及時組織竣工驗收,市財政局依據市大數據中心的竣工驗收確認 單,撥付項目資金。第二十一條 竣工驗收未能通過的項目, 項目建設單位應作 由整改方案,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提交竣工驗收申請。第二十二條 市大數據中心負責建立政
10、務信息化項目績效 評估體系,并組織第三方機構對已投入運行的政務信息化項目的 系統運行情況、應用效果等進行績效評估。 對項目完成后運行管 理不善、應用組織不力造成投資浪費,應用績效低下的項目, 建設單位要限期整改。 對整改后仍達不到應有績效的,追究項目建設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并給予通報批評。第六章運行維護第二十三條 依托全市政務信息化共享基礎平臺建設的政 務信息化項目,具基礎平臺的運行維護由市大數據中心負責,應用系統及與應用系統配套的專用設施由項目建設單位運行維護 或由市大數據中心協助項目建設單位運行維護。第二十四條 需由市財政支付運行維護費的政務信息化項目,其運行維護費概算應與建設資金概算同時報審。第七章法律責任第二十五條違反國家和我市財務管理、政府采購、工程招 投標、廉潔自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 由有關部門予以 懲處;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或因管理不善、弄虛作假,造成嚴重超概算、質量低劣、損失浪費、安全事故或者其他 責任事故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依規嚴 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八章附 則第二十七條 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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