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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案例一公司A為謀取利益,將蓋有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書出租給某鄉鎮企業。該鄉鎮企業利用該空白合同書,從公司B處購得鋼材若干噸。后該鄉鎮企業虧損,拖欠公司B貨款20萬元。公司B向公司A要求其償還20萬元債務。公司A拒絕,公司B起訴。該案如何處理?設該鄉鎮企業與公司A有隸屬關系,則該案如何處理?案例二1988年3月30日,某縣先鋒大隊與該村“豆腐大王”蔣剛簽訂承包合同,將只承包給本隊社員的隊屬春光豆制品廠交由蔣剛承包。合同規定:承包期限為1年,自1988年4月1日至1989年3月31日;蔣剛要向先鋒大隊交納承包利潤18000元,春光豆制品廠經營了一個半月時間,便交給他的一個外地親戚以他的名義在此經營管
2、理;而蔣剛本人又在他處受聘。先鋒大隊發現此情況后,便向蔣剛提出解除合同。蔣剛表示反對,仍要求繼續進行承包。雙方經多次協商未成,先鋒大隊遂訴至法院,要解除與蔣剛所簽訂的承包合同,并要求蔣剛交納其承包期間承包利潤。問:此案如何處理?案例三1994年7月,技術人員梁某與某民用化工廠簽訂了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梁某把自己所有的專利技術“兩用鞋刷”(專利號88201848)轉讓給民用化工廠在一定范圍內實施。合同規定:梁某負責提供該項專利技術的圖紙資料并進行技術指導;民用化工廠負責投資、生產設備、材料及產品銷售;化工廠向梁某支付技術轉讓費1500元,此外付技術指導費每月50元,至化工廠掌握該項技術為止;合同還
3、約定技術保密期限等條款。合同成立后,雙方開始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梁某攜有關技術圖紙和技術資料到化工廠進行現場輔助和技術指導,化工廠安排了生產設備、原材料,并向梁某支付了技術轉讓費1500元?;S在聯系銷售過程中,遇一急需活干的加工廠,便與這個廠簽訂了一項轉讓專利技術的合同,約定對方支付技術轉讓費6000元,另外按產品銷售額提成2%。此后,化工廠因自己尚未掌握該專利技術而未能向加工廠按約及時轉讓,加工廠要求對方負違約責任,雙方爭執不休,被梁某知道,遂以化工廠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擅自轉讓專利技術的事實,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依法判決;化工廠支付違約金1萬元;專利技術失密損失費2萬元;指導被告方
4、工作期間的指導費100元。問:此案如何處理?案例四1992年2月1日,某市物資局供銷公司與某縣王路居預制廠簽訂購銷鋼材合同。合同規定:某市物資局供銷公司供給某縣王路居預制廠10號鋼材450噸,每噸價格1200元,貨款總額540000元;交貨期限為1992年2月底,由某市物資局供銷公司代辦運輸,運費由某縣王路居預制廠負擔,貨到3日內付清全部貨款及運費。合同簽訂后,某市物資局供銷公司即積極組織貨源,于1992年2月28日,將貨物全部發往某縣王路居預制廠,某縣王路居預制廠收到貨物后,以所收鋼材質量不合格為由拒絕付款。某市物資局供銷公司曾先后多次派人與某縣王路居預制廠協商,但均未達成一致意見。某市物資
5、局供銷公司也曾提出請有關部門對此鋼材進行質量鑒定,以明確責任。但是某縣王路居預制廠表示反對,并單方作主將鋼材全部退回某市物資局供銷公司,造成數量短少了3.50噸。無奈,某市物資局供銷公司投訴于當地人民法院,要求某縣王路居預制廠給付貨款,并償付逾期付款的滯納金。受訴法院在審理期間,委托有關部門對某市物資局供銷公司所供鋼材進行了檢驗。檢驗結果為:某市物資局供銷公司供給某縣王路居預制廠的全部鋼材均為合格品。經法院查明,某縣王路居預制廠在與某市物資局供銷公司簽訂合同后,又以略低于此合同價格與另一單位訂立了購銷同一種鋼材的合同,由于將貨款全部預付出去,故在收到某市物資局供銷公司發來的鋼材無力支付貨款的情
6、況下,借口鋼材不合格,以此來拒絕給付貨款。問:此案如何處理?案例五某公司授權公民王某代理尋找本公司產品的買主并代簽經濟合同,請指明其授權委托書有何不妥之處。××公司委托代理證書茲委托王××同志代理我公司簽訂經濟合同。委托單位:××公司(1)上面的委托證書有何缺陷?(2)以下有關經濟合同代理的說法,正確的有( )。A. 法人的代表人可視為代理人,簽訂經濟合同B. 公司的子公司不經授權就可以作為A公司的代理人簽訂經濟合同C. 代理人與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經濟合同無效D. 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在授權范圍內簽訂經濟合同有效E. 代理
7、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與自己簽訂的合同無效案例六某供銷社與某建筑公司簽訂了一份建筑一棟6層營業、辦公兩用樓的工程承包合同。供銷社作為發包方,以大包干方式(即包工、包料)承包給建筑公司。合同約定:開工時間為1993年5月10日,竣工時間為1993年12月20日。經雙方和質量部門驗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問題:假設1993年11月25日工程竣工,但經雙方和質量部門檢驗,存在若干安全隱患與承包合同要求不符。供銷社提出,建筑公司應該改建部分工程。建筑公司認為,部分改建,耗工費時,不如少收部分報酬,供銷社不同意。就上述問題,請選擇正確選項:A. 建筑公司的要求是合理的,應該予以支持。B. 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供銷社
8、有權要求限期無償修理或返工、改建,供銷社的要求是合法的。C. 如果建筑公司改建后,使工程交付期超過合同規定的竣工交付期,視為承包方違約,其應當償付逾期違約金。假如工程在1993年11月25日竣工后,由于供銷社急于開業未經驗收就提前使用工程,后發現了嚴重質量問題,質量責任由誰承擔?如后經查明,質量問題是由于某建材商店銷售的建材不合格所致,又經證明,建材質量不合格是由于建材生產企業的過錯導致的,請問,可以根據產品質量法追究建材生產者的責任嗎?根據經濟合同法的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以什么為標準?由于供銷社沒按合同規定的時間提供圖紙,以致工程延期20天才竣工,而供銷社沒有按期提供圖紙又是由于某工程設
9、計院的責任,則以下處理正確的有:A. 建筑公司對工程逾期不負責任B. 供銷社應當償付建筑公司因順延工期造成的停工、窩工的實際損失C. 由于施工圖紙不及時交付是由于某設計院的責任,所以建筑公司可以直接向某設計院索賠D. 建筑公司的停工、窩工損失先由供銷社賠償、然后由供銷社向設計院追償案例七某礦山機械廠與某鋼鐵公司簽訂了加工承攬合同。合同規定:由鋼鐵公司提供原料,機械廠為其加工燒成車50臺??們r款250萬元。鋼鐵公司給付機械廠定金5萬元。鋼鐵公司提供加工圖紙,并要求機械廠保密。合同規定,由鋼鐵公司于1994年5月底自提貨物,驗收合格后就價款轉帳結算。1994年5月,鋼鐵公司去機械廠提貨。檢驗后鋼鐵
10、公司以20臺燒成車與加工圖紙規格不符:另外30臺質量低劣。因此,拒收貨并要求機械廠承擔違約責任。機械廠認為,與加工圖紙不符的20臺是合理的技術誤差,另30臺質量低是因為鋼鐵公司供料不合格。雙方為此發生了糾紛。問題:鋼鐵公司與機械廠簽訂的是什么合同?該類合同中還有什么其他種類?雙方所簽合同中沒有質量和技術標準,雙方又各執一詞,怎么處理?如果鋼鐵公司給付機械廠5萬元預付款,如果機械廠不履行合同怎么處置?假如合同簽訂時,鋼鐵公司提出,加工的燒成車質量缺陷可能短期內難以發現,對這種情形,應相應在合同中加上什么條款?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鋼鐵公司有無檢查權利?A. 有 B. 沒有在本案中,在交貨時,承攬方提
11、出定作物質量不合格是由于定作方供料不合格所致,是否合法為什么?假設在合同履行時,機械廠發現定作方提供的圖紙有不合理之處,則應;A. 停止工作,解除合同B. 承攬方應及時通知定作方,并規定時間,讓其提出修改意見C. 不必通知定作方,對原圖紙作合理修改即可D. 定作方未在規定時間內答復承攬方,承攬方有權停止工作,并通知對方,因此造成的損失,由定作方賠償假如1994年3月由于機械廠所在地后面的山體崩落,巨石砸壞了已制成的20臺燒成車,該損失由誰來承擔?假如機械廠延期交貨,該損失由誰承擔?案例八王某系某部委轉崗干部,某日在朋友聚會上,恰遇新春商貿公司總經理潘某,王某告訴潘某,他有諸多關系,可以給潘某提
12、供生意上的方便,助其訂立合同,但須給予一定的好處。潘某當即應允,又對王某說,如其愿意,可提供一批商貿公司的商品,王某可以自己名義以不低于公司指定價格出賣,公司支付報酬。王某見有利可圖,也爽快答應了?,F問:1. 王某和潘某及其公司間是否有合同關系?說明理由。2. 若王某以幫助潘某公司訂立合同為名,向潘某公司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其利益的,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3. 若王某接受潘某的商品后,以低于公司指定價格出賣,王某并外補償差額,該買賣對潘某公司是否發生效力?案例分析答案案例一(1)本案涉及借用空白合同書簽訂合同問題。該合同無效。公司A與鄉鎮企業對公司B的損失負連帶清償責任。公司A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繳,
13、上繳國庫。(2)該合同可不認為是無效合同。但公司A與鄉鎮企業,對20萬元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案例二本案當事人蔣剛在與先鋒大隊訂立承包合同時,隱瞞了自己的真實意圖。采取了欺騙手法,所以蔣剛與先鋒大隊的承包合同違背了真實意思表示這一有效要件,故該合同無效。應作如下處理:(1)先鋒大隊與蔣剛所簽訂的承包合同宣布無效;(2)蔣剛承包經營期間的利潤歸先鋒大隊所有,抵償先鋒大隊所受的經濟損失。案例三(1)本案中化工廠在既未經約定,也未經梁某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向第三方轉讓該項專利,直接違反了合同。(2)本案中化工廠未經轉讓人同意,擅自將專利轉讓給第三方,泄露了有關技術秘密、技術竅門,違反了合同中的保密條款。法
14、院應支持梁某的請求,作出如下判決:化工廠支付專利技術失密費2萬元;給付梁某工作期間的指導費100元;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違約金請求不予支持。案例四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本案某市物資局供銷社在合同簽訂后,積極、認真地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而某縣王路居預制廠卻不按合同規定支付貨款,并且,在雙方對貨物質量問題未予解決的情況下,便將貨物退回,屬于嚴重的違約行為。故應判決如下:(1)該合同有效;(2)某縣王路居預制廠給付某市物資局供銷公司貨款54萬元,并承擔全部運費,給付逾期付款的滯納金;(3)鑒定費由王路居預制廠負擔。案例五
15、(1)簽訂經濟合同可由代理人代為進行。這份委托書存在缺陷,為以后的經濟糾紛埋下了隱患。代理權限不明確。如果王某超越權限簽訂了合同,公司應負責,因其授權不明;沒有代理權的有效期。(2)正確為:CE案例六(1)正確答案為:BC(2)該責任由供銷社自己承擔;不能,因為產品質量法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不適用本法規定?!保?)以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為依據。(4)正確答案為:ABD案例七(1)是加工承攬合同中的加工合同。該類合同還有定作、修繕、修理、印刷、廣告、測繪測試等合同。(2)可由法定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提供檢驗證明,作為處理雙方爭議的依據。(3)如果機械廠不履行合同,
16、則應如數返還預付款,另外還得承擔違約責任;如果鋼鐵公司不履行合同,可以把預付款作為違約和賠償金,有余款的,可以請求返還。(4)雙方應協商規定保證期限。保證期限內發生的質量問題,除定作方使用、保管不當等原因而造成質量問題的以外,由承攬方負責修復或退換。(5)正確答案為:A(6)機械廠的這種抗辯是不合法的。加工承攬合同條例中規定,承攬方對定作方提供的材料要按照合同規定及時檢驗,不符合要求的,應立即通知定作方調換或補齊。而本案中機械廠在交貨時,才提出鋼鐵廠的原料不合格,是不合法的。(7)正確選項為:BD(8)山體崩落砸壞已制成的定作物,是不可抗力。該不可抗力是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期內發生并導致定作物毀損
17、的,所以,機械廠在取得合法證明后,可免于承擔違約責任,但應采取積極措施,盡量減少損失。(9)不可抗力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之外發生的,不能免除機械廠的責任,損失應由機械廠承擔。案例八王某和潘某及其公司有合同關系,主要涉及居間合間和行紀合同。理由主要是: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據此推斷,在法律、法規及作規定和當事人沒約定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以口頭形式訂立合同;王某和潘某及其公司間形成的合同關系,符合合同第二十二章(行紀合同)和第二十三章(民間合同)的法律規定。2
18、.王某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3.合同對潘某公司發生法律效力。河北某縣的馬某系養牛專業戶,為了引進良種乳牛,與該縣的畜牧站簽訂了良種乳牛引進合同。合同約定,良種乳牛款共10萬元,馬某預付定金2萬元,違約金按照合同總額的10%計算。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合同的履行地點。后馬某從畜牧站將良種乳牛拉回,為此支付運費1000元。馬某拉回乳牛后,在飼養中發生了不可抗力,導致乳牛無法產奶,馬某預計的收入落空,無法及時償還購??睢P竽琳舅煸V至法院。問:(1)馬某要求畜牧站支付運費,該請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為什么?(2)針對畜牧站要求付款的請求,馬某以不可抗力要求免責,能否成立?為什么?(3)如果馬某的行為構成違約,
19、合同中規定的定金與違約金條款能否同時適用?為什么?(1)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根據合同法第62條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的,交付動產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本合同的履行地應為畜牧站。因此將乳牛從畜牧站運到馬某養牛場的義務應當由馬某承擔。同時如果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應當由履行義務一方承擔。因此馬某應當承擔履行費用。(2)不成立。對于金錢債務來說,由于金錢是一般等價物,它不屬于合同的標的,只是一種支付手段,因此不存在不可抗力的問題。合同法第109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3)不能同時適用。根據合同法第116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
20、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而不能同時適用違約金和定金責任。合同法經典案例解析案情1:買賣合同、共有關系 個體戶張某、王某二人于1999年10月1日從汽車交易中心購得一輛“東風”牌二手卡車,共同從事長途貨物的運輸業務。二人各出資人民幣3萬元。同年12月,張某駕駛這輛汽車外出聯系業務時,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資人民幣8萬元購買此車,張某隨即氫車賣給了李某,并辦理了過戶手續,事后,張某把賣車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項。李某買到此車后,于同年年底又將這輛卡車以人民幣9萬元賣給趙某。二人約定,買賣合同簽訂時,卡車即歸趙某所有,趙某某租車給李某使用,租期為1年,租金人民幣1萬
21、元,二人簽定協議后,到有關部門辦理了登記過戶手續。趙某把車租賃給李某使用期間,由于運輸缺乏貨源,于是李某準備自己備貨,因缺乏資金遂向銀行貸款人民幣5萬元,李某把那輛卡車作為抵押物,設定了抵押,雙方簽訂了抵押協議,但沒有進行抵押登記。次年11月趙某把該車以人民幣10萬元的價格賣給了錢某。12月趙某以租期屆滿為由,要求李某歸還卡車,李某得知趙某把車賣給錢某,遂不愿歸還卡車,主張以人民幣9萬元買回此車,趙某不允,遂生糾紛?,F問:(1)張某、王某對卡車是什么財產關系?(2)張某、李某的汽車買賣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3)李某、趙某約定買賣合同簽訂時,卡車即歸趙某所有,該約定是否有效?為什么?(4)李某
22、與銀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為什么?(5)李某主張買回卡車的主張能否得到支持?為什么?(6)截止糾紛發生時,該卡車所有權歸誰享有?為什么?答案:(1)張某、王某對卡車是按份共有關系。(2)有效。因為張某擅自處分共有財產,該合同初為效務待定合同,后經王某默認而得補正,轉為有效合同。(3)有效。合同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買賣合同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4)不能生效。一是因為李某無權以他人所有之物設立抵押,二是因為未辦理抵押登記。(5)不能。因為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應以同等價格為條件。(6)歸趙某所有。因為趙某尚未將卡車交付給錢某,卡車所有權并未轉移。法理詳解:(1)、(2)張某、王某按份投資購買卡車,
23、共同從事運輸業務,依法成立按份共有關系。按份共有又稱分別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分別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一種共有關系。民法通則第78條規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既為共有關系,共有財產全屬于全體共有人所有,因此,共有財產的處分,必須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一個或者幾個共有人未經全體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對共有財產進行法律上的處分的,對其他其有人不產生法律效力。但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認該行為,則該處分行為有效。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不效。”本案中王某
24、事后得知后,要求分得一半款項的行為表明,王某是追認了張某的無權處分行為。(3)、(6)合同法第133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超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另有約定的除外。”第(3)問所列情形即屬于本條所指的“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情形,即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標的物移轉時間,而不受“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的束縛。而第(6)問則應適用“標的手所有權自標的手交付時起轉移”的約束,依本案案情交待,糾紛發生之時,標的物尚在承租人李某手中,因而趙某并未將卡車交付給錢某,故錢某并未取得所有權,此時卡車所有權仍歸趙某所有。(4)依擔保法第41條及第42條第(四)項規定,以汽車設立抵押的,應當辦理抵的物
25、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另外,抵押人應對抵押物依法具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不得非法在他人之物上設立抵押。(5)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是以在同等條件下為前提的。本案中錢某出價10萬元,李某出價9萬元,顯然不構成“同等條件”。案情2:1997年8月5日上午,某客運公司的長途客車上的檢票員發現甲、乙、丙3人沒有買票,于是讓某補票。三人蠻不講理,司機說;“你們沒有買票,我們就可以把你們趕下車,干嘛那么多廢話。”三人聽后,感到害怕,其中甲、乙馬上就補了票,但丙由于身上沒帶錢,央求汽車把他帶到某某站。檢票員不同意,把丙趕下車,當日下午1點,售票員發現客人太多,已經超員5人,于是便拒載后來的客人。丁由
26、于有急事,央求上車,售票員說,“客車運輸不能超載,出了問題,我們要負責任的。”丁說:“出了問題,我負責。不管什么問題,我都一人負責。”售票員無奈便讓其上了車,還說:“出了問題可由你一個全部負責!”下午3點,售票員發現戊某攜帶危險品,便隨之把危險品拿到車下銷毀。戊堅決反對。售票員說;“要么你拿著危險品下車,要么讓我銷毀?!焙髞?,由于擁擠,王某把孕婦趙某擠得流產了。根據上述案情,回答下列問題:(1)乘車人甲、乙、丙3人沒買票,售票員可否把其趕下車?(2)由于丙身上沒帶錢,售票員最終還是把他趕下車?是否合法?為什么?(3)售票員是否有權銷毀旅客攜帶的危險品?為什么?(4)對于趙某的流產,丁是否應負責
27、?為什么?(5)對于趙某的流產,售票員和其運輸公司是否應承擔責任?(6)對于趙某的流產,王某是否應該承擔責任?(7)設檢票員未把丙趕下車,在趕往某某站的途中,由于司機突然剎車致丙倒地重傷,誰應對丙的損失負責?答案:(1)乘車人沒買票,售票員不能直接把人趕下車,應先讓其補票。(2)合法。因其享受坐車的權利,就應承擔付款買票的義務。(3)有權。因其攜帶的危險品已危及所有旅客的安全。(4)丁某對于趙某的流產應負主要責任之一,因其明知超載運輸,而強行上車,對造成并加劇引發趙某流產的擁擠狀態負有一定責任。(5)對于趙某的流產,客運公司負責違約損害賠償。但公司可對其工作人員售票員進行追償,讓其承擔部分責任
28、。(6)對于趙某的流產,如果王某沒有過錯,王某將不承擔任何責任,其責任主要由運輸公司承擔。(7)客運公司應對丙的人身傷害負責。解題思路本題可分為兩個部分,第(1)-(3)問為第一部分,考查客運合同的權利義務,第(4)-(7)問為第二部分,考查違約責任及人身侵權責任的承擔。本題設計思路比較簡明,法律關系也比較簡單。法理詳解(1)、(2)、(3)合同法第294條規定;“旅客應當持有效客票乘運。旅客無票乘運、超程乘運、超級乘運或者持失效客票乘運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钡?97條規定:“旅客不得隨身攜帶或者在行李中夾帶易燃、易爆、有毒、有腐
29、蝕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運輸工具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旅客違反前規定的,承運人可以將違禁物品卸下,銷毀或者送交有關部門。旅客堅持攜帶或者夾帶違禁物品的,承運人應當拒絕運輸。根據以上兩個條文的規定,可得出第(1)-(3)問的答案。(4)、(5)、(6)、(7)合同法第302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規定適用于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拱乘的無票旅客。依該規定,客運承運人對旅客的傷亡應負無過錯責任。本案中趙某作為旅客,在乘運期間人身受到傷害,客
30、運公司依法應負違約損害賠償責任。至于丙的傷害賠償責任,依第302條第2款之規定,仍應由客運公司負擔。因為在第(7)問的假設中,檢票員未將不買票的丙趕下車,而是同意將其帶到某某站,這就意味著丙是經承運人許可拱乘的無票旅客,在運輸途中發生人身傷亡的,照樣適用第302條第1款的規定。至于丁對趙某的責任,應是建立在一般侵權的責任基礎之一的,而王某并無過錯,對趙某不應負擔責任。案例二:甲、乙、丙三人為同胞兄弟。三人父母生前擁有一幢私有樓房,這幢樓房于1996年出租給張某夫婦居住,租期為5年,每年租金為2萬元,年底支付。1999年1-2月,甲、乙、丙父母相繼去世,沒有留下遺囑,于是樓房由三人依法繼承。甲、
31、乙均有房屋居住,而丙暫無自己的房屋,辦理遺產繼承時,把房屋約定由丙管理。1999年10月5日丙將房屋作價給丁,價款為人民幣30萬元,丁以為丙即是房屋的產權所有權,于是二人簽訂了合同,丙將房屋產權證書交由丁,二人一并到房產部門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 同年11月1日,丙告知張某夫婦其已將房屋賣與丁的事實,并要求張某夫婦搬出房屋。張某夫婦不允,要求購買該幢樓房。后甲、乙得知丙賣房一事,向丁提出異議,遂起糾紛。 現問:(1) 父母去世后,甲、乙、丙對樓房具有什么財產關系?(2) 丙、丁之間簽訂的合同有無效力?為什么?(3) 現房屋所有權歸誰所有?(4) 甲、乙、丙、丁有無權利要求張某夫婦搬出房屋?(5)
32、 張某夫婦有哪些權利可以主張?丙應對丁承擔什么責任?為什么? 答案:(1) 甲、乙、丙對作為尚未分割的遺產的樓房是共同共有關系。(2) 無效。因為該買賣合同侵犯了張某夫婦的優先購買權。(3) 房屋所有權應歸甲、乙、丙三人共同共有。(4) 甲、乙、丙、丁四人均無權利要求張某夫婦搬出。因為張某夫婦享有合法的租賃權。(5) 張某夫婦可以主張以下權利:1房屋所有人出賣房屋前獲得通知的權利;2在同等價格條件下優先購買的權利;3主張丙、丁之間合同無效的權利。丙應對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因為因丙的過錯致使合同無效。 解題思路解答本題的前提在于第(1)問,即甲、乙、丙兄弟三人對樓房的財產關系,而具有決定性意義的
33、是第(2)問,丙、丁之間的合同有無效力,需要多方面的綜合考慮。第(2)問的答案直接或間接地決定了以下各個問題的答案。 法理詳解(1) 繼承開始,遺產應為繼承人取得。若繼承人為數人,即發生共同繼承,遺產即為共同繼承人共同共有。(2) 、(3)許多考生以為,丙處理共同共有財產雖未經甲、乙同意,但是丁作為第三人是善意的,應保護丁的合法權益,故依民通意見第89條規定,丙、丁之間的合同應為有效;現丙、丁已經完成房產變更登記手續,丁應成為合法所有人。以上看法并無錯誤,但考慮問題尚失全面,恰恰忽略了在該樓房之上還有一個租賃關系存在。民通意見第118條規定:"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的,應提前3個月通知承
34、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換言之,房屋所有人侵犯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的,房屋承租人可以請求宣告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現張某夫婦作為承租人要求購買該樓房,應視為對丙、丁房屋買賣合的對抗,法院得依其請求宣告丙、丁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合同既然無效,依據合同而進行的房產變更登記亦應為無效,故丁并不能成為房屋所有權人。 (4) 張某夫婦享有合法的租賃權利,作為出租人的甲、乙、丙應尊重對方的權利,當然無權要求張某夫婦搬出。至于丁,與張某夫婦并無任何法律關系,當然夫權要求其搬出。(5) 張某夫婦可以主張下列權利:1在租
35、賃期內的合法租賃權2在房屋所有人出賣房屋前獲得通知的權利;3優先購買房屋的權利4因丙在與丁簽訂合同時故意隱瞞未提前通知租賃人的事實,致使該合同無效,侵害了丁的信賴合同成立有效的利益,依合同法第42條之規定,應對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案例三:個體戶張某、王某二人于1999年10月1日從汽車交易中心購得一輛"東風"牌二手卡車,共同從事長途貨物的運輸業務。二人各出資人民幣3萬元。同年12月,張某駕駛這輛汽車外出聯系業務時,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資人民幣8萬元購買此車,張某隨即氫車賣給了李某,并辦理了過戶手續,事后,張某把賣車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項。李某買到此車后,于
36、同年年底又將這輛卡車以人民幣9萬元賣給趙某。二人約定,買賣合同簽訂時,卡車即歸趙某所有,趙某某租車給李某使用,租期為1年,租金人民幣1萬元,二人簽定協議后,到有關部門辦理了登記過戶手續。趙某把車租賃給李某使用期間,由于運輸缺乏貨源,于是李某準備自己備貨,因缺乏資金遂向銀行貸款人民幣5萬元,李某把那輛卡車作為抵押物,設定了抵押,雙方簽訂了抵押協議,但沒有進行抵押登記。次年11月趙某把該車以人民幣10萬元的價格賣給了錢某。12月趙某以租期屆滿為由,要求李某歸還卡車,李某得知趙某把車賣給錢某,遂不愿歸還卡車,主張以人民幣9萬元買回此車,趙某不允,遂生糾紛。 現問:(1) 張某、王某對卡車是什么財產關
37、系?(2) 張某、李某的汽車買賣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3) 李某、趙某約定買賣合同簽訂時,卡車即歸趙某所有,該約定是否有效?為什么?(4) 李某與銀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為什么?(6) 截止糾紛發生時,該卡車所有權歸誰享有?為什么? 答案:(1) 張某、王某對卡車是按份共有關系。(2) 有效。因為張某擅自處分共有財產,該合同初為效務待定合同,后經王某默認而得補正,轉為有效合同。(3) 有效。合同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買賣合同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4) 不能生效。一是因為李某無權以他人所有之物設立抵押,二是因為未辦理抵押登記。(5) 不能。因為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應以同等價格為條件。 (6)
38、歸趙某所有。因為趙某尚未將卡車交付給錢某,卡車所有權并未轉移。 解題思路本題雖然人物眾多,但彼此之間的法律關系比較簡明,案情發展脈絡呈流線型,考生只要依情節按圖索驥,依次回答每個問題即可。 法理詳解(1)、(2)張某、王某按份投資購買卡車,共同從事運輸業務,依法成立按份共有關系。按份共有又稱分別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分別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一種共有關系。民法通則第78條規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 既為共有關系,共有財產全屬于全體共有人所有,因此,共有財產的處分,必須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一個或者幾個共有人未經全體
39、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對共有財產進行法律上的處分的,對其他其有人不產生法律效力。但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認該行為,則該處分行為有效。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不效。"本案中王某事后得知后,要求分得一半款項的行為表明,王某是追認了張某的無權處分行為。 (3)、(6)合同法第133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超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另有約定的除外。"第(3)問所列情形即屬于本條所指的"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情形,即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標的物移轉時間,而不受
40、"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的束縛。而第(6)問則應適用"標的手所有權自標的手交付時起轉移"的約束,依本案案情交待,糾紛發生之時,標的物尚在承租人李某手中,因而趙某并未將卡車交付給錢某,故錢某并未取得所有權,此時卡車所有權仍歸趙某所有。 (4)依擔保法第41條及第42條第(四)項規定,以汽車設立抵押的,應當辦理抵的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另外,抵押人應對抵押物依法具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不得非法在他人之物上設立抵押。 (5)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是以在同等條件下為前提的。本案中錢某出價10萬元,李某出價9萬元,顯然不構成"同等條件"
41、;。 案例四被告人提供的合同復印件能否作為無罪證據使用 案情: 2002年7月至8月,某省A公司多次從外省B公司(B公司取得了在中國獨家使用某國際品牌注冊商標的權利并有權授權其他廠商生產及專營該品牌)購得某品牌夾克衫108件。之后,A公司又自行組織生產,委托本省多家生產商分別生產該品牌同款夾克衫、銷售商標、服裝標識等,共生產標有該品牌注冊商標的夾克衫1017件并銷售(銷售金額90多萬元)。該案由B公司控告而案發。 現A公司提供合同復印件一份,內容為:A公司于2002年8月4日與B公司簽訂合同,約定A公
42、司向B公司購買某品牌夾克衫1030件,價格每件350元。合同最后一條內容為“甲方B公司不能如期交貨,乙方A公司有權自行組織生產并使用該品牌商標”,該條有添加痕跡,合同下方還有被圈掉的“待下周簽”字樣,A公司解釋以上涂改添加是經B公司同意并當面修改的。 之所以自行組織生產,A公司稱,在2002年8月22日,向B公司交付3.5萬元定金后,B公司要求提高價格,A公司未同意,B公司即拒絕再供貨。而此前A公司已與第三方就該批服裝簽訂了銷售合同,因此才依據授權條款自行組織生產。 而B公司稱,合同上的涂改添加未經其同意,且協議本身是草簽,并非正式合同,A公司并未
43、支付定金,3.5萬元是A公司的購貨款,有B公司提供的成品發貨清單及銀行匯票復印件證實。且稱并無提高價格的情況。雙方當事人都無法提供合同原件。分歧意見: 本案分歧的焦點在于對合同復印件這一證據效力的認定,在辦案中對此存在以下三種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該證據不具有證據效力。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訴訟中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必須確實充分,本案中被告人提供的證據僅僅是一份復印件,無法與原件相印證,也無其他人證或物證佐證,對方當事人又不予承認,所以以此來認定案件事實(即本案中A、B兩公司間存在授權的事實),顯
44、然不夠確實充分。所以該證據在本案中不能采信。 第二種意見認為,該證據不具有證據效力。刑事訴訟法中規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必須確實充分,這是對有罪證據的要求。對于無罪證據,刑事訴訟法中并無明文規定,所以可參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材料為復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線索,沒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證,對方當事人又不予承認的,在訴訟中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所以本案中該證據不具有證據效力。 第三種意見認為,該證據在本案中能夠作為無罪證據使用,具有證據效力。 評析:
45、60; 筆者贊同上述第三種觀點。 筆者認為,認定本案中的“合同復印件”是否具有證據效力,關鍵在于把握控訴證據和辯護證據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不同的證明標準,即對案件事實等待證事項的證明所需達到的不同要求。 根據證據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不同的證明作用,我國刑事訴訟法學的理論通說將證據分為控訴證據和辯護證據(或稱不利于被告人的證據和有利于被告人的證據)。根據我國刑事訴訟證明的基本標準,如果要揭露和證實犯罪,控訴方提出的控訴證據應達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要求。 因此,證據必須具有一定的質,即客
46、觀真實性和證明力,同時證據還需達到一定的量,以保證案件的事實和有關的情節都得到印證。而另一方面,辯護證據則無需全面證實事實情況,只要使人們依據該證據對認定有罪產生有事實根據的和有道理的懷疑,足以使人們相信無罪的可能性很大即可,除非控方能用確實充分的證據將這一證據完全予以否定和排除,否則只要有一兩個關鍵證據或一組證據能夠打破控訴證據的證據鎖鏈,即可使有罪控訴難以成立。例如,只要以確實證據證明被告人沒有作案時間,就可以徹底推翻控訴方全部有罪證據而證明被告人無罪。因此,辯護證據通常不要求較大數量,也不要求證據的連貫性或組成完整的證明體系。 根據以上對把握控訴證據和辯護證據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不同的證明標
47、準之分析,筆者認為,對于本案中欲作為無罪證據使用的“合同復印件”,控方并無充分證據來予以否定和排除。所以,本案中被告人提供的“合同復印件”能夠作為無罪證據使用,具有證據效力。案例五支付提成工資應嚴格按照合同執行 申訴人:張某,女,某公司職工。 被訴人:某公司。 案情: 申訴人張某與某公司和該公司法人王某簽訂承銷合同,該合同規定承銷人員完成承銷任務,可按相同的15%比例提成,提成時間按貨款結回時間。1997年4月
48、,張某結回貨款719100元,按合同規定被訴人應付申訴人提成款36588.26元。但該合同法人王某以需開公司辦公例會統一兌現為由,拒付王某提成款。王某向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訴要求被訴人支付申訴人提成款36588.26元。 調查核實情況: 申訴人王某1994年6月同該公司簽定承銷合同。合同規定承銷人員在完成承銷任務后,可按利潤的15%比例提取承銷獎勵金。時間為貨款結回時間。王某1997年4月結回貨款719100元,按公司規定應付王某承獎勵金為36588.26元,此款被訴人1997年5月5日以書面形式承諾申訴人3個月內由公司研究一并解決。 分析意見:
49、60; 被訴人與申訴人簽了承銷合同后,雙方就應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認真履行。申訴人按照該合同的約定按時按量完成銷售任務,并結回所有貸款,被訴人就應按合同獎勵辦法的約定支付申訴人承銷獎勵金36588.26元;被訴人未按時支付申訴人此款的做法是違法的。仲載結果: 仲裁委員會作出如下裁決: 1.被訴人在本裁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申訴人提成工資36588.26元; 2.受理費、處理費由被訴人承付。
50、 上述案例僅供參考,如和現行法律、法規不一致,以現行法律、法規為準。案例六案情:某學校與某建筑公司為建設教學樓而簽定施工合同,合同中約定了工程工期以及工程價款等內容。建筑公司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完工,經驗收后,教學樓交付使用。2年后,在下課時因學生擁擠,一樓樓梯突然斷裂倒塌造成多名學生受傷。學生家長要求學校賠償,學校則以工程質量存在問題要求建筑公司賠償。建筑公司辯稱,其已經按照說明書以及施工圖紙完成了建設任務,施工中校方也派人進行了監督,原定1年的保修期已經屆滿,出現事故完全由于學校管理不善所致,不應承擔責任。學校訴至法院,要求建筑公司對樓梯倒塌造成的學生人身傷害賠償損失。答案以及解析:
51、建筑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依合同法第282條規定,因承包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建設工程合同的承包人的基本義務是按照約定保質保量地完成承包的工作任務。 承包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負瑕疵擔保責任,該工程質量擔保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1,因建設工程倒塌,脫落等造成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2,該損害發生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期限內。該合理使用期限依建設工程的不同而不同,民用建筑為交付之日起50年至100年;3,須建筑物的倒塌,脫落等系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本案中,
52、學生的人身傷害是因教學樓樓梯斷裂造成的,損害發生在教學樓的使用期限內,并且從案情看樓梯的斷塌屬于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存在問題,屬于承包人的原因而非校方的管理不善所致,因此,建筑公司應對教學樓梯斷塌造成的學生人身傷害負賠償責任。 案例七:某甲和某工廠訂立一份買賣汽車的合同,約定由工廠在月底將一部行駛萬公里的卡車交付給甲,價款萬元,甲交付定金元,交車后日內余款付清。合同還約定,工廠晚交車一天,扣除車款元,甲晚交款一天,應多交車款元;一方有其他違約情形,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元。合同訂立后,該卡車因外出運貨耽誤,未能在月底以前返回。月日,卡車在途經山路時,因遇暴雨,被一塊落下的石頭砸中,車頭受損,工廠對卡
53、車進行了修理,于月日交付給甲。天后,甲在運貨中發現卡車發動機有毛病,經檢查,該發動機經過大修理,遂請求退還卡車,并要求工廠雙倍返還定金,支付元違約金,賠償因其不能履行對第三人的運輸合同而造成的經營收入損失元。另有人向甲提出,甲可以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請求雙倍賠償。工廠意識到對自己不利,即提出汽車沒有辦理過戶手續,合同無效,雙方只需返還財產。 根據上述案情,請回答: 汽車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卡車受損,損失應由誰承擔? 甲能否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請求雙倍賠償? 甲能否要求退車? 甲能否請求工廠支付違約金并雙倍返還定金? 甲能否請求工廠賠償經營損失? 甲能否同時請求工廠支付元違約金和支付每天元的遲延
54、履行違約金? 答案 無效。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車輛、船舶、房屋等的買賣,依照法律規定必須辦理登記手續。因卡車沒有辦理過戶手續,故本案的買賣合同無效。 工廠。合同法第一百十四二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本案在卡車受損時,工廠尚未向甲交付卡車,因而卡車所受的損失應由工廠承擔。 不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
55、消費者購買商品的一倍。工廠提供車輛給某甲的時候沒有發現有欺詐行為。此外,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雙方的合同屬無效合同,而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雙倍賠償的情況是在合同有效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基于欺詐而違約。 可以。合同法第五十八條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不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不能。依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雙方都有過錯
56、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車輛買賣未登記而致合同無效,雙方當事人都有過錯,故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可以。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案例八:甲企業與乙企業達成口頭協議,由乙企業在半年之內供應甲企業50噸鋼材。三個月后,乙企業以原定鋼材價格過低為由要求加價,并提出,如果甲企業表示同意,雙方立即簽訂書面合同,否則,乙企業將不能按期供貨。甲企業表示反對,并聲稱,如乙企業到期不履行協議,將向法院起訴。試分析:(1)此案中,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合同有無法律效力?(2)為什么?答案:(1)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口頭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2)依據合同法第10條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口頭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買賣合同在合同法上屬于不要式合同,不采取書面形式對買賣合同效力沒有影響。依據合同法第44條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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