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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一、案例題1 . 甲拾得某銀行簽發的金額為5000元的本票一張,并將該本票背書送給女友乙作生日禮物,乙不知本票系甲拾得,按期持票要求銀行付款。假設銀行知曉該本票系甲拾得并送給乙。對于乙的付款請求,下列哪一種說法是正確的?答:D. 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且乙無對價取得本票,銀行得拒絕支付2. A公司向鳳凰有限責任公司購買水泥,價值150萬元,A公司開具了一張銀行承兌匯票,匯票上背書“不得背書轉讓”字樣。鳳凰有限責任公司在匯票到期日前將此匯票背書轉讓給B公司。由于鳳凰有限責任公司與B公司是多年的商業伙伴,就接受了匯票。B公司為了償付貸款,又將其背書轉讓給某服裝廠。服裝廠購買原材料,又將匯票背書后轉讓給

2、輪胎廠。輪胎廠用匯票支付了丁的租賃費。丁于匯票付款期屆至時,去銀行提示付款,銀行以該匯票上有不得背書轉讓的記載拒絕付款。丁向B公司、鳳凰有限責任公司和A公司等等追索,均遭拒絕。丁無奈之下,將輪胎廠告上法庭。 當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時答: A. 鳳凰有限責任公司不可以將匯票轉讓給B公司C. 服裝廠可不以將匯票轉讓給輪胎廠3. 劉、關、張約定各出資40萬元設立甲有限公司,因劉只有20萬元,遂與張約定由張為其墊付出資20萬元。公司設立時,張以價值40萬元的房屋評估為60萬元騙得驗資。后債權人發現甲公司注冊資本不實。 甲公司欠繳的20萬元出資應如何補交?答: A. 應由劉補交20萬元,張、關承擔

3、連帶責任4.甲、乙簽訂一份購銷合同。甲用銀行承兌匯票付款,在匯票的背書欄記載有“如果乙不按期履行交貨義務,則不享有票據權利”,乙又將此匯票背書轉讓給丙。 下列對該票據有關問題的表述哪些是正確的?答: C. 無論乙是否履行交貨義務,票據背書轉讓后,丙取得票據權利D. 背書上所附條件不產生匯票上效力,乙無論交貨與否均享有票據權利5. 甲股份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擬以增發股票的方式從市場融資。公司董事會在討論股票發行價格時出現了不同意見。 下列哪些意見符合法律規定?答: B. 現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為8元,可在高于票面金額與低于8元之間定價,投資者易于接受D. 以高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可以增加公司的資本公

4、積金,故應爭取溢價發行二、1. 某公司兩年前申請發行5千萬元債券,因承銷人原因剩余500萬元尚未發行完。該公司現將已發行債券的本息付清,且公司凈資產已增加一倍,欲申請再發行5千萬元債券。 該公司的申請可否批準?答: C. 不應批準2. 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定解散該公司,其后股東會、清算組所為的下列哪一行為不違反我國法律的規定?答: A. 股東會選派股東甲、股東乙和股東丙組成清算組,未采納股東丁提出吸收一名律師參加清算組的建議3. 劉、關、張約定各出資40萬元設立甲有限公司,因劉只有20萬元,遂與張約定由張為其墊付出資20萬元。公司設立時,張以價值40萬元的房屋評估為60萬元騙得驗資。后債權人

5、發現甲公司注冊資本不實。 甲公司欠繳的20萬元出資應如何補交?答: A. 應由劉補交20萬元,張、關承擔連帶責任4.A公司向鳳凰有限責任公司購買水泥,價值150萬元,A公司開具了一張銀行承兌匯票,匯票上背書“不得背書轉讓”字樣。鳳凰有限責任公司在匯票到期日前將此匯票背書轉讓給B公司。由于鳳凰有限責任公司與B公司是多年的商業伙伴,就接受了匯票。B公司為了償付貸款,又將其背書轉讓給某服裝廠。服裝廠購買原材料,又將匯票背書后轉讓給輪胎廠。輪胎廠用匯票支付了丁的租賃費。丁于匯票付款期屆至時,去銀行提示付款,銀行以該匯票上有不得背書轉讓的記載拒絕付款。丁向B公司、鳳凰有限責任公司和A公司等等追索,均遭拒

6、絕。丁無奈之下,將輪胎廠告上法庭。 當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時答:A. 鳳凰有限責任公司不可以將匯票轉讓給B公司C. 服裝廠可不以將匯票轉讓給輪胎廠5. 甲公司持有乙上市公司30%的股份,現欲繼續收購乙公司的股份,遂發出收購要約。 甲公司持有乙上市公司30%的股份,現欲繼續收購乙公司的股份,遂發出收購要約。甲公司發出的下列收購要約,哪些內容是合法的?答:A. 甲公司收購乙公司的股份至51%時即不再收購B. 甲公司將在45日內完成對乙公司股份的收購C. 本收購要約所公布的收購條件適用于乙公司的所有股東三、1.甲、乙簽訂一份購銷合同。甲用銀行承兌匯票付款,在匯票的背書欄記載有“如果乙不按期履行

7、交貨義務,則不享有票據權利”,乙又將此匯票背書轉讓給丙。下列對該票據有關問題的表述哪些是正確的?答: C. 無論乙是否履行交貨義務,票據背書轉讓后,丙取得票據權利D. 背書上所附條件不產生匯票上效力,乙無論交貨與否均享有票據權利2. 合伙人甲在合伙企業中有份額15萬元,待分配利潤3萬元。現甲無力償還其對第三人乙的負債20萬元,乙要求強制執行甲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 對此,下列哪一種說法是正確的?答: C. 乙可以就該15萬元份額和3萬元待分配利潤請求強制執行3. 甲公司持有乙上市公司30%的股份,現欲繼續收購乙公司的股份,遂發出收購要約。 甲公司持有乙上市公司30%的股份,現欲繼續收購乙公司的股

8、份,遂發出收購要約。甲公司發出的下列收購要約,哪些內容是合法的?答: A. 甲公司收購乙公司的股份至51%時即不再收購B. 甲公司將在45日內完成對乙公司股份的收購C. 本收購要約所公布的收購條件適用于乙公司的所有股東4. A公司向鳳凰有限責任公司購買水泥,價值150萬元,A公司開具了一張銀行承兌匯票,匯票上背書“不得背書轉讓”字樣。鳳凰有限責任公司在匯票到期日前將此匯票背書轉讓給B公司。由于鳳凰有限責任公司與B公司是多年的商業伙伴,就接受了匯票。B公司為了償付貸款,又將其背書轉讓給某服裝廠。服裝廠購買原材料,又將匯票背書后轉讓給輪胎廠。輪胎廠用匯票支付了丁的租賃費。丁于匯票付款期屆至時,去銀

9、行提示付款,銀行以該匯票上有不得背書轉讓的記載拒絕付款。丁向B公司、鳳凰有限責任公司和A公司等等追索,均遭拒絕。丁無奈之下,將輪胎廠告上法庭。 當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時答: A. 鳳凰有限責任公司不可以將匯票轉讓給B公司C. 服裝廠可不以將匯票轉讓給輪胎廠5.甲股份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擬以增發股票的方式從市場融資。公司董事會在討論股票發行價格時出現了不同意見。 下列哪些意見符合法律規定?答: B. 現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為8元,可在高于票面金額與低于8元之間定價,投資者易于接受D. 以高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可以增加公司的資本公積金,故應爭取溢價發行四、1. 某公司兩年前申請發行5千萬元債券,

10、因承銷人原因剩余500萬元尚未發行完。該公司現將已發行債券的本息付清,且公司凈資產已增加一倍,欲申請再發行5千萬元債券。該公司的申請可否批準?答: C. 不應批準2. 某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決定將甲、乙兩個國有獨資公司撤銷,合并成立甲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的甲股份有限公司仍使用原甲公司的字號,該合并事項已經有關部門批準現欲辦理商業登記。甲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業登記屬于下列哪一類型的登記?答: B. 設立登記3. 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定解散該公司,其后股東會、清算組所為的下列哪一行為不違反我國法律的規定?答:A. 股東會選派股東甲、股東乙和股東丙組成清算組,未采納股東丁提出吸收一名律師參加清算組的建議

11、4. 2000年3月,甲、乙、丙開辦一合伙企業,同年6月甲與丁結婚。2005年8月,雙方協議離婚,約定將合伙企業中甲的財產份額全部轉讓給丁。 下列哪些說法不正確?答: A. 合伙企業中甲的財產份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 如乙、丙不同意丁入伙,必須購買該財產份額D. 合伙企業應清算,丁分得甲應得財產份額5. 甲公司(中方)與某國乙公司(外方)擬在深圳共同設立一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某律師受聘為雙方起草一份合作經營合同。 該律師起草的下列哪一合同條款違反了我國法律規定?答: B. 合作企業的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中方擔任,總經理和副總經理由外方擔任五、1. 甲公司持有乙上市公司30%的股份,現欲繼續收購乙公

12、司的股份,遂發出收購要約。 甲公司持有乙上市公司30%的股份,現欲繼續收購乙公司的股份,遂發出收購要約。甲公司發出的下列收購要約,哪些內容是合法的? A. 甲公司收購乙公司的股份至51%時即不再收購 B. 甲公司將在45日內完成對乙公司股份的收購 C. 本收購要約所公布的收購條件適用于乙公司的所有股東2. A公司向鳳凰有限責任公司購買水泥,價值150萬元,A公司開具了一張銀行承兌匯票,匯票上背書“不得背書轉讓”字樣。鳳凰有限責任公司在匯票到期日前將此匯票背書轉讓給B公司。由于鳳凰有限責任公司與B公司是多年的商業伙伴,就接受了匯票。B公司為了償付貸款,又將其背書轉讓給某服裝廠。服裝廠購買原材料,

13、又將匯票背書后轉讓給輪胎廠。輪胎廠用匯票支付了丁的租賃費。丁于匯票付款期屆至時,去銀行提示付款,銀行以該匯票上有不得背書轉讓的記載拒絕付款。丁向B公司、鳳凰有限責任公司和A公司等等追索,均遭拒絕。丁無奈之下,將輪胎廠告上法庭。 當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時 A. 鳳凰有限責任公司不可以將匯票轉讓給B公司C. 服裝廠可不以將匯票轉讓給輪胎廠3. 章一德到保險公司商談分別為其62歲的母親吳氏和6歲的女兒章凰侯投保意外傷害險事宜。章一德向保險公司詳細詢問了有關意外傷害保險的具體條件,也如實地回答了保險公司的詢問。 章一德為吳氏和章凰侯投保的保險合同均約定為分期支付保費。章一德支付了首期保費后,因長

14、期外出,第二期超過60日未支付當期保費,這有可能引起什么后果? A. 合同效力中止 D. 保險人按照約定條件減少保險金額4. 甲煤礦擁有乙鋼廠普通債權40萬元,現乙鋼廠被宣告破產,清算組查明甲煤礦尚欠乙鋼廠20萬元運費未付。清算組預計破產清償率為50%。甲煤礦要求抵銷債務。債權人會議各方為甲煤礦的債權發生爭執。 下列哪一觀點是正確的? B. 甲煤礦可以抵銷20萬元債務,并于抵銷后擁有20萬元破產債權5. 某公司兩年前申請發行5千萬元債券,因承銷人原因剩余500萬元尚未發行完。該公司現將已發行債券的本息付清,且公司凈資產已增加一倍,欲申請再發行5千萬元債券。 該公司的申請可否批準? C. 不應批

15、準六、1. 章一德到保險公司商談分別為其62歲的母親吳氏和6歲的女兒章凰侯投保意外傷害險事宜。章一德向保險公司詳細詢問了有關意外傷害保險的具體條件,也如實地回答了保險公司的詢問。 章一德為吳氏和章凰侯投保的保險合同均約定為分期支付保費。章一德支付了首期保費后,因長期外出,第二期超過60日未支付當期保費,這有可能引起什么后果? A. 合同效力中止 D. 保險人按照約定條件減少保險金額2. 某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決定將甲、乙兩個國有獨資公司撤銷,合并成立甲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的甲股份有限公司仍使用原甲公司的字號,該合并事項已經有關部門批準現欲辦理商業登記。 甲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業登記屬于下列哪一類型的

16、登記? B. 設立登記3. 甲、乙、丙合伙經營一個合伙企業,取名為“三義合”。合伙協議中約定:甲乙是普通合伙人,丙是有限合伙人。乙為負責人。凡5萬元以上的業務須經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某日,甲乙外出采購,丙以合伙人之一的身份與丁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合同標的6萬元。因流動資金不足,丙遂向銀行貸款6萬元,銀行要求提供抵押,丙以該商店的店面作為抵押,但未辦理登記。甲乙回來后,乙的朋友戊見建材商店的生意很紅火,便向乙提出入伙的請求,甲乙丙三人認為戊的出資很可觀,遂同意了戊的入伙請求,因此戊成為新的普通合伙人。后來,由于一筆大生意的失敗,導致無法履行與丁簽訂的買賣合同,也無力償還銀行貸款,銀行欲行使抵押權

17、,產生糾紛。此時丙也向甲乙提出退伙的請求。 下列描述是正確的 A. 該合伙取名為“三義合”是不合法的。4. 某公司兩年前申請發行5千萬元債券,因承銷人原因剩余500萬元尚未發行完。該公司現將已發行債券的本息付清,且公司凈資產已增加一倍,欲申請再發行5千萬元債券。 該公司的申請可否批準? C. 不應批準5. 甲公司(中方)與某國乙公司(外方)擬在深圳共同設立一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某律師受聘為雙方起草一份合作經營合同。 該律師起草的下列哪一合同條款違反了我國法律規定? B. 合作企業的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中方擔任,總經理和副總經理由外方擔任公司名稱“長鴻食品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在海淀區工商管理局登記后

18、,于2002年4月1日,新張剪彩開業。2002年6月1日,位于馬路對面的“長鴻飲食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也新張開業。他是在西城區工商局登記。兩公司為名稱發生爭議,都堅持自己是有理的。長鴻食品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認為:自己先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先開業。長鴻飲食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與自己公司名稱近似,經營類似的產品,侵犯了自己的利益。長鴻飲食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認為:兩個公司雖然近在咫尺,但是屬于不同的行政機關管轄,沒有侵犯對方的權益。1.可否請工商局副局長擔任董事?為什么? 2. 股份公司的監事如何組成? 3.股份公司的董事和監事是否有資格限制?請說明。長鴻飲食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稱專用權,應當受

19、到保護。公司名稱是一個公司特定人格的表示,是一個公司區別與他公司的重要標志。一、關于公司名稱,在我國基本上采用“有限制的自由主義原則”與“真實原則”。“有限制的自由主義原則”是指:在不違反法律之規定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選擇自己的名稱。“真實原則”是指:公司選擇的名稱,必須與經營的內容、經營的范圍、承擔的責任一致,不是他人產生誤解,也保護了社會利益。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其主營業務,依照國家行業分類標準劃分的類別,在企業名稱中標明所屬行業或者經營特點。” 在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十二條中還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其組織結構或者責任形式,在企業名稱中標明組織形式。

20、所標明的組織形式必須明確易懂。” 這些規定也適用于公司。二、關于公司名稱之組成。首先,看一看我國的有關規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有關規定如下:“第六條 企業只準使用一個名稱,在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不得與已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確有特殊需要的,經省級以上登記主管機關核準,企業可以在規定的范圍內使用一個從屬名稱。第七條 企業名稱應當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字號(或者商號,下同)、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企業名稱應當冠以企業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區、直轄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縣(包括市轄區,下同)行政區劃名稱。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下列企業的企業名稱可以不冠以企業所在地行

21、政區劃名稱:(一)本規定第十三條所列企業;(二)歷史悠久、字號馳名的企業;(三)外商投資企業。第八條 企業名稱應當使用漢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名稱可以同時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業使用外文名稱的,其外文名稱應當與中文名稱相一致,并報登記主管機關登記注冊。第九條 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一)有損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二)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三)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四)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五)漢語拼音字母(外文名稱中使用的除外)、數字;(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第十條 企業可以選擇字號。

22、字號應當由兩個以上的字組成。企業有正當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異地地名作字號,但不得使用縣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作字號。私營企業可以使用投資人姓名作字號。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根據其主營業務,依照國家行業分類標準劃分的類別,在企業名稱中標明所屬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根據其組織結構或者責任形式,在企業名稱中標明組織形式。所標明的組織形式必須明確易懂。第十三條 下列企業,可以申請在企業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或者冠以“國際”字詞:(一)全國性公司;(二)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準的大型進出口企業;(三)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準的大型企業集團;(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他企業。”中華人民共和

23、國公司法第九條規定:“依照本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字樣。依照本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樣。”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公司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公司只能使用一個名稱。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公司名稱受法律保護。”根據以上各項規定,可以歸納如下:1、公司名稱應當冠以公司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有特殊情況,也可以不冠以公司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2、公司可以選擇字號。這是公司自己唯一可以自由選擇的內容。字號應當由兩個以上的字組成。公司有正當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異地地名作字號,但不得使用縣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作字號。私營公司可以使用投資

24、人姓名作字號。3、公司應當根據其主營業務,依照國家行業分類標準劃分的類別,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所屬行業或者經營特點。4、公司應當根據其組織結構或者責任形式,在公司名稱中標明組織形式。所標明的組織形式必須明確易懂。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字樣。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樣。三、公司的名稱權受到法律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享有名稱權。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有權使用、依法轉讓自己的名稱。”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規

25、定:“擅自使用他人已經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業名稱專用權行為的,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要求處理。登記主管機關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被侵權人因該侵權行為所遭受的損失,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所以,他人不能假冒、盜用、干涉他人的名稱權。關于本案,兩個公司不在一個行政區內,不屬于一個登記機關管理,故長鴻飲食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沒有侵犯他人的名稱權。公司名稱設立2004年4月,我與王紫藤、李靖等3個朋友計劃共同出資合伙經營一家酒吧,合伙協議決定使用王紫藤的個體工商營業執照。并決定:我與王紫藤各出資5000元,李靖1萬元。利潤分配為25%

26、比25%比50%。王紫藤向朋友借款4000元,購買酒吧辦公用品。后王紫藤提出,這4000元債務應該按照25%比25%比50%的利潤分配比例承擔。我與李靖都不同意。發生爭議。請問:1、合伙企業設立條件是什么?2、本案之酒吧設立,符合法律規定么?3、4000元借款如何處理?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在設立的條件、程序方面,都有具體規定。 2、合伙企業使用王紫藤的個體工商營業執照代替合伙企業的營業執照,是不合法的。3、4000元的債務由三人共同承擔。應當按照利潤分配比承擔這筆債務。1、合伙企業設立條件是什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合伙人訂立合

27、伙協議,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設立合伙企業要具備一定條件,經過一定的法律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八條規定:“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二)有書面合伙協議;(三)有各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四)有合伙企業的名稱;(五)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伙經營的必要條件。”這是設立合伙企業的法定條件。 合伙企業法的程序方面也有具體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十五條規定:“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書、合伙協議書、合伙人身份證明等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28、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應當在申請設立登記時提交批準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十七條規定:“合伙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合伙企業成立日期。合伙企業領取營業執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2、本案之酒吧設立,符合法律規定么?如果就本案來說,三人共同出資,按照約定分配利潤,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合伙協議也是合法的。其他條件也沒有違反法律規定。但是,他們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使用王紫藤的個體工商營業執照代替合伙企業的營業執照,是不合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六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依法領取營業執照,而以合伙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停止經

29、營活動,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按照本法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3、4000元借款如何處理?王紫藤向朋友借款4000元,購買酒吧辦公用品時候,該合伙企業還沒有成立。所以,不能以合伙企業名義從事民事活動。但是,借款確實是用于購買酒吧辦公用品,應該由三人共同承擔。應當按照利潤分配比承擔這筆債務。設立 申請G市煤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是國有獨資企業。2003年,因為經營不善,不能償還到期債務,向法院申請破產。企業尚存: 1、流動資金70萬元。 2、自有設備,折價120萬元。 3、租借的設備,計價18萬元。 4、廠房估

30、價90萬元,已經抵押給一個債權人。 現在問: 1、該公司是否可以申請破產? 2、租借的設備如何處理?為什么? 3、已經抵押的廠房如何處理?為什么? 4、破產財產包括那些?1、該公司可以申請破產。 2、租借的設備,基于取回權,由出借人取回。 3、已經抵押的廠房基于別除權,由抵押權人優先受償。 4、破產財產包括:流動資金70萬元、自有設備,折價120萬元。抵押權人優先受償后。如果有剩余,也屬于破產財產。一、作為國有企業,應該具備破產條件,經過主管部門批準,才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8條第1款規定:“債務人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后,可以申請宣告破產。” 債務人申請破產以上級主管

31、部門同意為條件,這是就國有企業而言。因為,國有企業的所有權人是國家,而上級主管部門享有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的權力。這與非國有企業作為債務人申請破產時需要其所有權人同意是相類似的。例如,我國公司法第38條和第103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行使對公司解散、清算事項作出決議的職權。 公司自愿申請破產,與公司解散一樣,是關系公司存亡和股東權益得失的重大事項,也應照此辦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3條的規定,國有企業法人的破產原因由三項事實構成: 1、企業經營不善。 2、嚴重虧損。 3、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這意味著,首先,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如果不是由于經營不善造成的,

32、不具備破產條件。至于“經營不善”的具體認定標準,目前尚無明確規定。其次,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但尚不能證明為嚴重虧損的,不具備破產條件。至于“嚴重虧損”與“非嚴重虧損”的區別,目前尚無明確界限。 關于“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條規定了三個要件: 、債權人已要求清償; 3、債務人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該條還規定,債務人停止支付到期債務并呈連續狀態,如無相反證據,可推定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二、租借的設備,應當由出租人取回權,取回該設備。 取回權是指從清算人接管的財產中取回不屬于破產人的財產的請求權。 包括一般取回權與特殊取回權。

33、 一般取回權是指財產權利人基于破產法以外的原因行使的取回權。 取回權制度的法理依據是“只有債務人自己的財產能夠納入清算分配”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29條規定,破產企業內屬于他人的財產,由該財產的權利人通過清算人取回。實踐中,作為取回權標的物的“屬于他人的財產”包括: A 合法占有的他人財產。即有合法根據而占有的屬于他人的財產,例如共有財產,委托管理的財產,租賃財產,借用財產,加工承攬財產,寄存財產,寄售財產以及基于其他法律關系交破產人占有、但未轉移所有權的他人財產。 B 不法占有的他人財產。即無合法根據而占有的屬于他人的財產。例如,非法侵占的財產;受領他人基于錯誤所為之給付而取得的

34、財產;破產人據為己有的他人遺失財產。 特殊取回權是指財產權利人基于破產法規定的原因行使的取回權。 我國對此沒有規定。在國外,特殊取回權有3種形式: A 出賣人取回權。是指在異地買賣中,當出賣人已經將買賣標的物發出,而買受人尚未收到貨物,也未付清全價時,受到破產宣告,出賣人可以解除合同,取回該財產的權利。 B 行紀人取回權。是指行紀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購入物品,當物品已經發運,委托人尚未收到貨物,也未付清全價款時,被宣告破產,行紀人可以取回該貨物的權利。 C 代償取回權。是指財產權利人,在取回權標的物,被破產人在破產宣告前或破產清算人于破產宣告后,轉讓與他人時,所享有的請求受讓人對待給付或反還原

35、物的權利。 如果破產人在破產宣告前,已將取回權標的物轉讓給他人,或因債務人的故意或過失,致使標的物毀損滅失,取回權人不能行使取回權時,可以向破產人請求損害賠償,該損害賠償請求權構成賠償債權。 在破產宣告后,如果破產清算人將取回權標的物轉讓給他人,或由于破產清算人的故意或過失,致使標的物毀損滅失,取回權人依法享有的取回權也可以轉化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該權利不是作為賠償債權,而是作為公議債務,由破產財產優先受償。 破產宣告后,破產程序終結前,取回權人得隨時向清算組請求取回財產。清算組收到取回權人的請求后,一經證明屬實,即應予以返還。 取回權標的物應當原物返還(原物取回權)。取回權標的物因已經處分或者

36、毀損滅失而不能原物返還的,應當折價返還(賠償取回權)。在后一種情況下,折價款應隨時全額支付,而不得被當作破產債權納入破產分配。 清算組在處理以取回權為由提出的給付請求時,如果認為請求人缺乏權利根據,可以拒絕給付。由此發生的爭議,可由請求人提請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審理和裁決。 三、已經抵押的廠房,由抵押權人行使別除權,從廠房價值中優先受償。 別除權是指債權人不依破產程序,而由破產財產中的特定財產單獨優先受償的權利。 享有別除權的債權人,稱作別除權人。別除權的權利內容,就是別除權人有權就擔保物單獨優先受償。所謂優先受償,就是在全體債權人的集體清償程序以外個別地和排他地接受清償。所以,別除權制度是

37、破產法集體清償原則的一個例外。按照我國破產法的規定,破產宣告后,別除權人即可對標的物實施處分并由此獲得清償,而不受破產清算程序進展情況的影響。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28條第2款規定:“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不屬于破產財產”。這意味著,別除權人有權就別除權標的物優先受償,其他破產債權人不能對別除權標的物提出清償請求,破產清算組也不得擅自將別除權標的物納入破產分配。只有當別除權人放棄優先權而自愿加入集體清償程序時,其別除權標的物才轉變為破產財產。按照這一規定,別除權標的物雖然也是破產人的財產,并且可能在破產宣告后為清算人接管(已經被擔保權人占有的除外),但為了實現別除權的優先受償,需要將別除權

38、標的物與破產財產區分開來。 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享有和行使別除權,需具備以下條件: (1)債權和擔保權合法成立和生效。作為別除權根據和基礎的債權和擔保權,必須符合民法通則、合同法和擔保法的有關規定。例如,當事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必須具備行為人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和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基本條件,同時符合有關借款合同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雙方簽訂的抵押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其標的物必須符合擔保法的有關規定,并且必須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欠缺這些條件之一的,不得在破產程序中享有別除權。 (2)債權和擔保權符合破產法的規定。作為別除權根據和基礎的債權和擔保權,還必須符合破產法的有關規

39、定。具體說,有以下三項: 債權和擔保權必須指向破產人及其財產; 債權和擔保權必須成立于破產宣告以前; 債權和擔保權的成立不得違反破產法的禁止性規定。 (3)債權已依法申報并獲得確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9條的規定,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和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均應當進行申報。逾期未申報的視為自動放棄。又根據該法第15條的規定,已申報的債權,無論有無財產擔保,均應接受債權人會議的審查。只有經過債權人會議確認的債權,方可依破產法的有關規定行使權利。所以,未獲得債權人會議確認的有擔保債權,不受別除權制度的保護。 在別除權人占有標的物的情況下,清算組對其權利有異議,或者認為標的物價款超過了債權數額,因而

40、應當歸還超過部分的,可以直接提出歸還請求。如果雙方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可以訴請人民法院裁決。 在別除權人不占有標的物的情況下,別除權人向清算組主張權利遭到拒絕的,或者別除權人不向清算組歸還超過債權數額的標的物價款的,如果雙方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可以訴請人民法院裁決。 別除權標的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應當歸還破產財產。其價款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不足清償的部分作為破產債權,通過清算分配程序受償。 四、破產財產范圍。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28條第1款規定,破產財產由下列財產組成: (2)破產企業在破產宣告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所取得的財產; 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A

41、因破產企業的債務人的清償和財產持有人的交還而取得的財產。 B 因未履行合同的繼續履行而取得的財產。 C 由破產企業享有的投資權益所產生的收益。 D 破產財產所生的孳息。 E 清算期間繼續營業的收益。 F 基于其他合法原因而取得的財產。 (3)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 這里所說的“其他財產權利”,指以上所列財產以外的具有金錢價值的請求權,主要包括: A 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合同債權。 B 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非合同債權。 C 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票據權利。 D 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股東權。 E 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請求權。 另外,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不屬于破產財產;擔保物的價款超過其

42、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超過部分屬于破產財產。 結合本案,破產財產包括:流動資金70萬元、自有設備,折價120萬元。抵押權人優先受償后。如果有剩余,也屬于破產財產。票據法出票人與保證人 司徒先生是某研究所的研究員,因專利發明獲得了大量收入,銀行為其開了支票帳戶。2002年因家庭生活,受到剌激,導致精神失常。 2002年4月1日司徒先生簽了一張60萬元的轉帳支票給某房地產公司購買有關房屋,某房地產公司希望有保證人進行保證。司徒先生找到其朋友鐘女士保證。 房地產公司收受支票后,4月15日以背書的方式將該支票轉讓給了某租賃公司以支付所欠的建筑機械租金。 4月19日某租賃公司持該支票向某現代商城購置計算機

43、設備。 4月26日某現代商城通過其開戶銀行提示付款時,開戶銀行以超越提示付款期為由作了退票處理。某現代商城只好通知其前手進行追索。 在追索的過程中,租賃公司和房地產公司均以有保證人為由推卸自己的責任,保證人鐘女士以司徒先生系精神病人,其簽發支票無效為由,拒不承擔責任。 經鑒定,司徒先生確屬精神不正常,屬無行為能力人。 我們討論如下幾個問題: 1、無行為能力人的票據行為是否有效? 2、其所簽發的票據是否有效? 3、在有保證人存在的情況下、票據行為人應否負票據責任? 4、本案中的保證人應否承擔保證責任? 1、無行為能力人的票據行為無效。 2、其所簽發的票據有效。 3、在有保證人存在的情況下,票據行

44、為人應承擔票據責任。 4、本案中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三條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六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票據上簽章的,其簽章無效,但是不影響其他簽章的效力。” 應該說,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票據行為是無效的,但票據行為彼此之間是各自獨立的,如果在一張票據上有眾多的票據行為

45、,某一行為的無效不影響其他行為的效力。 本案中的司徒先生經鑒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完成的出票行為是無效的。但出票行為的無效不等于票據無效。如果票據的必須記載事項是齊全的,出票行為無效票據依然有效,當然,如果票據上欠缺要項,出票行為無效,票據也無效。 本案中的當事人和關系人均未對司徒先生簽發的支票記載事項提出異議,因此,應當推定司徒先生出票無效,但所簽支票有效。 二、對于票據行為人的票據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

46、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后,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支票的背書、付款行為和追索權的行使,除本章規定外,適用本法第二章有關匯票的規定。 支票的出票行為,除本章規定外,適用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關于匯票的規定。”支票沒有保證和承兌行為,本案中鐘女士所做的保證只是一般的民事保證,民事保證的存在只是使票據的付款在票據法的保障之外又多了一道民法的保障。這種保障是第二順序的,只有在票據法的保障發揮怠盡,權利人的利益仍不能得到充分實現時,才能起作用。 三、司徒先生的出票行為無效,但房地產公司和租賃公司的背書行為都是有效

47、的,他們應該對現代商城承擔連帶責任。它們以有保證人為由推卸自己的票據責任是不能成立的。鐘女士進行的保證屬民事保證,民事保證的效力受被保證行為的影響,由于司徒先生的出票行為無效,鐘女士在此基礎上的保證行為也是無效的,鐘女士無須承擔保證責任。證券法內幕交易行為 宋霞光是秦川五臨計算機設備公司法定代表人。2004年,秦川五臨計算機設備公司與某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主營業務將發生重大變化。宋霞光利用這一信息,于2004年6 月在某證券營業部投入資金若干萬元,以平均每股750元的價格,共計買入該上市公司股票100萬股。資產重組后,股票價格上漲,宋霞光以平均每股1050元的價格全部賣出,獲利近300萬元。

48、 問: 1、宋霞光的行為是否屬于內幕交易行為? 2、什么是內幕交易行為?1、宋霞光的行為屬于內幕交易行為。 2、內幕交易是指單位或個人以獲取利益或減少損失為目的,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發行與交易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內幕交易行為是指: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公司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以獲取利益或減少損失為目,自己或建議他人買入或者賣出持有的該公司的證券,或泄露內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該信息進行證券發行、交易的活動。內幕交易行為很早就已經出現了。 1531年,在荷蘭誕生了世界上最早的證券交易所。1611年

49、,阿姆斯特丹證券交易所成立,荷蘭東印月公司的股票首次掛牌交易。1773年,倫敦證券交易所在一家咖啡館中成立。17世紀在荷蘭發生了“郁金香花球投機狂潮”。18世紀在英國發生了“南海集資泡沫案”。18世紀在法國發生了“密西西比泡沫案”。這是較早時期對證券市場產生較大影響的三宗證券欺詐案件。 隨著證券市場逐步發展成為重要的資本市場,也產生了內幕交易行為。1814年在英國,有人利用拿破侖在滑鐵盧戰敗的內幕信息炒作股票獲利,被認為是世界上第一起證券內幕交易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三章第四節,規定了“禁止的交易行為”,其中重要的一部分內容是有關內幕交易。 內幕交易在英美國家中叫作內部人交易。在中國臺

50、灣,內幕交易被叫作內線交易,是指:關于有價證券發行公司的影響投資人投資判斷之消息,親自參與其發生或處于易于知悉之特別地位之人,知悉該消息,而在該消息公開前,對該有價證券為交易之行為。 在我國,內幕交易行為的定義,在前面已經提到,這里不再重復。 根據國務院頒布的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的規定,內幕交易主要有以下四種形式: (1)內幕人員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證券或者根據內幕信息建議他人買賣證券; (2)內幕人員向他人泄露內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 (3)非內幕人員通過不正當手段或者其他途徑獲得內幕信息,并根據該信息買賣證券或建議他人買賣證券; (4)其他內幕行為。保險法 利益原則 光華建

51、筑有限責任公司將自己的一批電器轉讓給光明五金公司,光華建筑有限責任公司是光明五金公司的唯一股東。 后,光華建筑有限責任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在永安保險公司為該批電器投保。再后,發生保險事故,全部電器被毀。 光華建筑有限責任公司向永安保險公司索賠。 永安保險公司的律師認為:光華建筑有限責任公司對這批電器沒有保險利益。光華建筑有限責任公司雖然是光明五金公司的債權人,但是,在沒有抵押或者留置的情況下,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財產沒有保險利益。 保險公司拒絕賠償。 本案爭論的問題是光華建筑有限責任公司對于該批電器是否具有保險利益。 一種意見認為:光華建筑有限責任公司以自己的名義投保,在該財產之上也沒有設置抵押權或

52、者留置權,因此不能得到賠償。 另一種意見認為:光華建筑有限責任公司對于該批電器有金錢上的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利益,他們的利益受到了損失,也應當得到賠償。依照現行法律,永安保險公司不承擔責任。保險利益原則是保險法的一項重要原則,在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就為其定義。 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第5條規定:“(1)除本法的規定外,與航海有利害關系的每一個人具有保險利益。 (2)一個人與航海有利害關系,特別是當他與該航海或處在危險中的保險財產具有法律上或衡平的關系,如保險財產安全或按時抵達,他即能從中獲益;如保險財產滅失、受到損害,或被滯留或引起有關責任,他的利益將受到損害。” 在1906年海上保險法

53、中,還列舉了什么是保險利益,如: 1、可撤銷的利益是保險利益,偶然利益亦然。特別是,如貨物買方已將該批貨物保險,他就對該批貨物具有保險利益,盡管由于賣方交貨延誤或其他原因,致使被保險人可能選擇拒收貨物,或將貨物視作賣方風險。 2、部分利益。任何性質的部分利益都是保險利益。 3、再保險。海上保險合同中的保險人對其承保的風險有保險利益,并可將有關風險再保險。除非保險單另有規定,原被保險人對此再保險沒有權利或利益。 4、抵押貸款。以船貨為抵押物的貸款,貸款言對其貸款有保險利益。 5、船長和船員的工資。船長和船員對其工資有保險利益 6、預付運費。預先支付運費的人對在損失后不能收回的預付運費有保險利益。

54、 7、保險費。被保險人對其得支付的保險費用上具有保險利益。 8、利益額。如果將保險標的進行抵押,則抵押人對抵押物的全部價值有保險利益,而抵押權人僅對抵押貸款合同下其所付的或要付有關金額有保險利益。抵押權人、收貨人或對保險標的有利益的其他人,除為了自己的利益外,得代表和為其他有利害關系的人的利益進行保險。盡管第三者可能已同意或應負責賠償其損失,保險財產的所有人對其財產的全部價值有保險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也在第十二條規定了保險利益原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保險標的是指作

55、為保險對象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或者人的壽命和身體。” 這與英國的規定基本是一致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海上保險適用海商法的有關規定;海商法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法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沒有規定保險利益,應該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定。 在英國人們認為:一項利益或損失,是否可以保險,不能僅僅依據對未來的預見。人們是難于預見一項利益是否存在的,只有當這一利益是一種財產權利,或者是源于財產權利的合同的權利時,才容易確定。這也就是人們常常說的,被保險人對于保險標的的經濟利益與被保險人對于保險標的的財產權利有聯系時,被保險人才被認為對于保險標的有保險利益。 如此認定保險利益原則,好處是:保險利益相對穩定,比較容易確定。 不足之處是:一方面,使得某些人不能為自己的經濟利益投保。另一方面,被保險人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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